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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移監爭議與刑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基金管理、治安事件及修法討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4-2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主要聚焦於前總統陳水扁移監培德醫院的醫療照顧與評估過程,引發委員對醫療人權、政治干預及法務部執法標準的激烈質疑。會議亦審查多項刑法修正草案,涵蓋詐欺罪加重、囤積哄抬物價、重利罪修訂及特定組織條例廢止案。同時,也討論了基金管理績效、重大治安事件偵辦及多件請願案,並通過數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檢討改進。

討論事項一

提升基金管理績效之檢討與改革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檢討並改革政府各類基金(如勞保、勞退、退撫基金)的管理績效,特別是委外操作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問題,以及勞保基金面臨的財務缺口和永續經營挑戰。
  • 研議提升基金收益率、建立競爭機制,並確保基金財務健全以保障勞工退休生活。

相關爭議

  • 委外操作弊端與道德風險:針對盈正案等弊端,委員質疑委外操作機制存在道德風險,提案要求主管單位評估強制實施「責任險」。
  • 勞保基金財務缺口:勞保基金責任準備提列不足,財務缺口高達6兆7,321億元,委員要求勞委會應儘速研謀對策,從制度面根本解決。
  • 勞退基金績效不彰:勞退基金實際收益率與預期收益率有差距,且中長期經營績效不理想,委員建請研議建立經營績效競爭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單位在1個月內評估對委外操作公司及人員強制進行「責任險」,以兼顧高報酬率與風險管理。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單位在1個月內評估對委外操作公司及人員強制進行「責任險」,以兼顧高報酬率與風險管理。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單位在1個月內評估對委外操作公司及人員強制進行「責任險」,以兼顧高報酬率與風險管理。
  • 提案建請勞委會應儘速研謀對策,由制度面根本解決勞保基金財務缺口問題,並加強提升勞保基金績效。
  • 提案建請勞委會與相關部會就勞退基金委外代操是否應建立經營績效之競爭機制進行研議。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單位在1個月內評估對委外操作公司及人員強制進行「責任險」,以兼顧高報酬率與風險管理。
  • 提案建請勞委會應儘速研謀對策,由制度面根本解決勞保基金財務缺口問題,並加強提升勞保基金績效。
  • 提案建請勞委會與相關部會就勞退基金委外代操是否應建立經營績效之競爭機制進行研議。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單位在1個月內評估對委外操作公司及人員強制進行「責任險」,以兼顧高報酬率與風險管理。
  • 提案建請勞委會應儘速研謀對策,由制度面根本解決勞保基金財務缺口問題,並加強提升勞保基金績效。
  • 提案建請勞委會與相關部會就勞退基金委外代操是否應建立經營績效之競爭機制進行研議。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單位在1個月內評估對委外操作公司及人員強制進行「責任險」,以兼顧高報酬率與風險管理。
  • 提案建請勞委會應儘速研謀對策,由制度面根本解決勞保基金財務缺口問題,並加強提升勞保基金績效。
  • 提案建請勞委會與相關部會就勞退基金委外代操是否應建立經營績效之競爭機制進行研議。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單位在1個月內評估對委外操作公司及人員強制進行「責任險」,以兼顧高報酬率與風險管理。
  • 提案建請勞委會應儘速研謀對策,由制度面根本解決勞保基金財務缺口問題,並加強提升勞保基金績效。
  • 提案建請勞委會與相關部會就勞退基金委外代操是否應建立經營績效之競爭機制進行研議。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單位在1個月內評估對委外操作公司及人員強制進行「責任險」,以兼顧高報酬率與風險管理。
  • 提案建請勞委會應儘速研謀對策,由制度面根本解決勞保基金財務缺口問題,並加強提升勞保基金績效。
  • 提案建請勞委會與相關部會就勞退基金委外代操是否應建立經營績效之競爭機制進行研議。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勞委會應儘速研謀對策,由制度面根本解決勞保基金財務缺口問題,並加強提升勞保基金績效。
  • 提案建請勞委會與相關部會就勞退基金委外代操是否應建立經營績效之競爭機制進行研議。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主管單位(銓敘部、金管會、勞委會)需在1個月內評估對委外操作公司及人員強制進行「責任險」,並將評估結果送本委員會。
  • 勞委會應儘速研謀對策,由制度面根本解決勞保基金財務缺口問題,並加強提升勞保基金績效。
  • 勞委會與相關部會應就勞退基金委外代操是否應建立經營績效之競爭機制進行研議。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及「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函請廢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及「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三項組織法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同意廢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及「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鍾彭秀月君等67件請願案

核心議題

審查67件個人請願案,內容涵蓋刑事自訴權、訴訟費用、法官薪資、法官法施行、高科技侵權、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行政執行法修法、總統綠卡爭議、安樂死立法、訴願法修正、刑事訴訟法修正、公務人員基準法草案違憲、博物館聘任人員權益、國定紀念日、懲治盜匪條例、傳統養生福利司、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軍公教年終慰問金、假釋權、罷免總統、限定繼承、退休金糾紛等多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各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理,敘明理由及處理經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四

邀請法務部部長就「陳前總統移監至培德醫院之醫療照顧及評估過程」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法務部就前總統陳水扁從台北榮民總醫院移監至台中監獄培德醫院的醫療照顧及評估過程進行專題報告。
  • 委員質疑法務部移監決策的合法性、人道考量、醫療專業尊重程度,以及總統是否介入司法,並對立委抗議行動被函送法辦表達強烈不滿。

相關爭議

  • 移監決策與醫療專業:委員質疑法務部未尊重北榮「居家療養」醫囑,逕將陳水扁移監培德醫院,認為法務部公然藐視國會、說謊並侵害醫療人權。法務部則解釋居家療養於法不合,且培德醫院設有精神科符合北榮建議,並加強醫療照護。
  • 政治力介入司法:多位委員指控馬英九總統以「黑手」干預,指揮法務部移監及函送立委,破壞司法獨立性與憲政體制。法務部否認總統指示,稱決策由矯正署與北監依職權決定。
  • 立委抗議行動遭函送:民進黨立委因不滿移監決策前往法務部抗議,發生踹門事件,隨後遭法務部函送法辦。藍營委員譴責暴力行為,要求法務部依法處理;綠營委員則認為抗議是行使監督權,遭函送是政治打壓,並質疑法務部執法雙重標準。
  • 培德醫院醫療能力:委員質疑培德醫院的醫療設備及人員是否足以提供陳水扁所需的精神科專業治療,並擔憂其病情惡化。法務部強調培德醫院有精神科門診,並已延請台中榮總副院長召集醫療團隊提供專業協助。
  • 移監過程保密與家屬知情權:委員批評法務部凌晨移監未事先告知家屬,僅發簡訊通知,過程偷偷摸摸,不符人道。法務部則解釋移監須注意戒護安全,依慣例清晨辦理並保密,事後已通知家屬會見。
  • 陳水扁在監待遇與人權:委員質疑陳水扁在北監期間受到虐待,導致健康惡化,且培德醫院的監視器設置侵害隱私。法務部否認虐囚,並表示培德醫院已規劃庭園式專區,提供舒適環境,並將調整監視器角度,且允許家屬不限次數探視。

立法委員發言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無視北榮醫療專業報告,逕自移監陳水扁,並指控部長說謊。
  • 譴責馬英九總統以政治黑手干預司法,造成憲政危機。
  • 認為立委抗議踹門是歷史印記,代表法務部踐踏醫療人權,總統違憲指揮司法。
  • 質疑法務部在未獲當事人同意下公布陳水扁運動影片,違反個資法,並要求公布其他受刑人情況以示公平。
  • 要求法務部確保陳水扁的醫療團隊,並質疑派3名受刑人24小時盯著陳水扁的合理性。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要求立即變更議程,讓法務部長說明為何忽略北榮專業醫療報告,未經同意擅自移監陳水扁。
  • 質疑法務部對「居家療養」與「保外就醫」玩文字遊戲,執法標準不一。
  • 要求法務部檢討保外就醫、戒護外醫及病監受刑的所有案例,避免雙重標準。
  • 質疑刑法詐欺罪修正案對公務員利用職務詐欺的刑度可能產生漏洞,比一般民眾冒用機關名義詐欺的刑責輕。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譴責法務部公然在立法院說謊,藐視國會,未尊重北榮醫療專業建議將陳水扁移監培德。
  • 批評馬英九總統直接要求法務部函送立法委員,創憲政惡例,介入行政、司法、立法權。
  • 要求法務部長向國會說明並道歉,解釋為何做虛假宣示、受到誰的壓力,以及函送立委是否失去司法獨立性。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認為邱議瑩委員踹門是凸顯法務部藐視法律、政治凌駕醫療專業,代表法律、公理、正義。
  • 指控法務部長當天躲避委員,事後卻告狀,並要求法務部若要提告應將所有在場委員一併提告。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認為函送立委將導致行政、立法、司法被帝權統治,國家民主體制受損。
  • 質疑法務部以妨害公務罪移送立委的法律依據,並批評指定黑金查緝小組偵辦的合理性。
  • 要求法務部檢討地檢署加班費報表問題,並將相關資料送交司法委員會檢查。
  • 批評法務部長的態度沒有擔當,切割責任,並認為其作為將導致檢察體系反彈,傷害司法公信力。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嚴正譴責任何形式的暴力,認為踹門行為不可合理化或合法化,是教壞囝仔大小,丟了立委的臉。
  • 質疑法務部對立委踹門事件處理軟弱,未即時逮捕現行犯,並要求法務部硬起來依法處理。
  • 強調立委行使監督權應在立法院,言論免責權不代表無法無天,不應在行政官署使用暴力。
  • 認為陳水扁獲得243坪專屬空間已是禮遇,法務部遵守北榮第二項建議,醫生建議居家療養是超越職權。
  • 主張陳水扁應先認錯認罪,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醒立委言論免責權有其限度,憲法並未賦予刑事豁免權,在外行為需負責任。
  • 建議依立法院議事規則增列議程,讓法務部針對陳水扁移監案進行專案報告。
  • 建議法務部長對被罵「孬種」提出毀謗告訴,以維護個人形象與名譽。
  • 要求法務部公布陳水扁在北榮活動及培德醫院環境影片,以正視聽,澄清外界誤解。
  • 質疑若因精神疾病給予陳水扁特殊待遇,其他2千多位精神疾病受刑人是否也能享有同等待遇。
  • 建議法務部重新評估吳淑珍的身體狀況,考慮是否可與陳水扁收容於同一地點,以節省資源並提供居家感。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要求更改議程,處理國家面臨的憲政危機,因法務部違背在國會承諾,政治凌駕醫療專業。
  • 指控馬英九總統介入司法,指揮法務部移監陳水扁並函送立委,破壞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立。
  • 質疑法務部長在上班時間關燈鎖門、對國會說謊,並拒絕面對質詢。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批評國民黨以譴責暴力轉移焦點,認為國家暴力、司法暴力、政治暴力才是真正的暴力。
  • 主張北榮診斷證明書已明確建議居家療養,法務部卻將其視為無效,並質疑馬英九總統是否介入決策。
  • 認為法務部部長不作為等同傷害、強制、瀆職,並表示民進黨團不懼怕被函送法辦。
  • 質疑培德醫院的醫療團隊及照護能力倒退,呼籲恢復北榮時期醫療團隊的參與,避免無形中謀殺陳水扁。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部長在國會多次說謊,未尊重醫療專業,且將陳水扁移監。
  • 要求法務部提供陳水扁移監相關公文及警政署協助公文,並質疑矯正署直接指揮警政署的合法性。
  • 指出法務部函送國會議員是中華民國憲政史上第一次,破壞三權分立,並批評北檢指定黑金組偵辦。
  • 引用法國立法規定部會首長在國會說謊將被判刑,質疑部長是否知道此案,並稱其為「不知道部長」。
  • 強調台灣是民主憲政國家,總統不能干涉司法或指揮法務部長法辦國會議員,否則將破壞民主憲政。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長在上班時間鎖門關燈,藐視立法院,並指控其下屬行為應由部長負責。
  • 批評法務部不尊重北榮醫療專業判斷,將陳水扁移監培德醫院,違反監獄行刑法規定。
  • 認為法務部所謂的「保外就醫」形同「出來等死」,目的設定過高,失去保外就醫原意。
  • 強調陳水扁重度憂鬱症需要安全、放心的環境及家人關懷,培德醫院無法提供,並質疑監視器侵害隱私。
  • 主張立委的行動表徵也屬言論自由範圍,法務部函送立委是破壞憲政。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譴責民進黨委員以暴力杯葛、妨礙議事,跑到法務部踐踏官署、破壞公務,並認為應以現行犯逮捕。
  • 質疑民進黨在民主法治原則上雙重標準,為陳水扁貪瀆護航,居家療養無法律依據。
  • 提案修正刑法第5條、第339條、第341條,加重詐欺罪刑責,以遏止跨國詐欺案對台灣形象的傷害。
  • 建議將刑法詐欺罪罰金刑的「或科」拿掉,避免法官判刑過輕。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主張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不限於立法院,到行政部門質詢是憲法賦予的權利與義務。
  • 認為法務部無視醫療專業意見,將陳水扁送往不合格醫院,踐踏醫療人權,才是國家暴力。
  • 指控法務部長說謊在先,違反在立法院承諾,且在委員到訪時躲藏,心虛害怕。
  • 強調邱議瑩委員踹門是為了人權保障,不容許被汙名化、扭曲,並表示即使100扇門也會踏破。
  • 批評馬英九總統與法務部長濫權,政治干預,泯滅人性,違反人權保障。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認為法務部長是代罪羔羊,長期以來台灣政治亂象,應共同維護民主形象。
  • 指控法務部長期虐囚導致陳水扁身心受創,如24小時光照、監視器對準廁所等,違反國際人權規範。
  • 質疑培德醫院精神科設備不足,無法符合陳水扁重度憂鬱症的治療需求。
  • 批評法務部長說謊,違背承諾,並認為其行為破壞民主前途,應向委員會及社會道歉。
  • 強調民主社會應追求進步,放下仇恨,但不能放棄維護民主法治的責任。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對陳水扁案執法雙重標準,若非政治力介入,陳水扁早已保外就醫。
  • 指控法務部是「說謊部」,無視北榮專業報告,將陳水扁移監不建議的台中監獄。
  • 認為法務部長不夠格,只是馬總統的工具,其行為讓法務部成為國際笑話。
  • 警告法務部不要欺人太甚,否則可能會有民眾用炸彈抗議,並引用美國專家報告建議讓陳水扁回家治療。
  • 批評馬總統民調低卻不下台,無恥且國恥。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認為陳水扁案是國家恥辱,不應將病重的前總統硬塞回牢房,此案是政治案而非單純司法問題。
  • 譴責法務部無視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通過的居家治療建議,半夜偷偷移監,藐視國會。
  • 批評法務部長說謊成性,人格掃地,甘願做司法的打手,讓台灣司法蒙羞。
  • 質疑法務部對陳水扁缺乏愛心,在兩個選項中偏選回監獄,而非讓國家祥和的方式。
  • 認為法務部長是馬英九的「奴才」、「虎仔」,沒有擔當,無法替台灣開創司法正義之路。
  • 質疑法務部部長民調有54%是謊言,並挑戰其若民調未達標應辭職。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在陳水扁移監案中,除了培德監獄外,是否還有其他更好的方案。
  • 認為居家照護於法不合,並批評提案委員只是作秀施壓。
  • 要求法務部檢討所有保外就醫、戒護外醫及病監受刑案例,公布體檢結果以昭公信,避免雙重標準。
  • 強調立委踹門是不好的社會示範,法務部應硬起來依法處理,法律不應因人而異。
  • 質疑法務部修法後,詐欺罪未遂犯的認定可能助長詐騙集團,並要求探討如何辨別詐騙文書。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支持刑法第285條刪除「痲瘋」用語,但質疑「姦淫」與「性交」的差別,並建議將「花柳病」修正為「性病」。
  • 建議加重明知有性病卻傳染於人的刑責,比照傷害罪及傳染病防治法提高罰金。
  • 質疑刑法第251條將「所需」改為「必需」的理由,擔憂範圍縮小導致處罰困難。
  • 建議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增訂「趁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犯之者」的態樣,並修正條文用語。
  • 建議將刑法第344條之1條次改為空號的第345條,並對重利罪構成要件提出修正意見。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建議法務部針對陳水扁移監事件進行民調,檢視台灣人民對法務部信心及對司法人權、醫療人權的殘害程度。
  • 質疑若一般受刑人有類似陳水扁的診斷證明與醫囑,能否保外就醫,批評法務部執法不公。
  • 指控法務部是「法無部」,因其無法無天、沒有遵循法律,也沒有執法公平性,並稱其為「馬伕狂症」。
  • 批評法務部選擇凌晨5點多移監陳水扁,如同馬伕行徑,不光明正大。
  • 要求法務部長捍衛司法公平性,不應被馬總統踩在腳下,並質疑其為何無法選擇居家療養選項。

相關人員回應

曾勇夫 法務部部長

  • 回應關於立委踹門事件,稱已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涉及毀損、妨害公務、侮辱公署等罪,並認為起訴機率不低。
  • 表示移送案件多為公訴罪,法務部無權撤回,但若委員公開道歉,可將函文敘述該事實。
  • 解釋陳水扁移監決策是矯正署與台北監獄依法律和職權決定,並非總統指示,自己僅事後知情。
  • 說明北榮建議出院後有「居家療養」和「設有精神科的綜合醫院或精神專科醫院」兩個選項,居家療養於法不合,培德醫院符合第二個選項。
  • 強調培德醫院有精神科門診,並已延請台中榮總副院長召集醫療團隊提供專業協助,環境寬敞舒適,符合出院建議報告。
  • 表示移監過程保密是為戒護安全,依慣例清晨辦理,事後已通知家屬會見,且家屬可不限次數探視。
  • 否認有虐囚行為,並播放陳水扁在北榮活動及培德醫院環境影片以正視聽。
  • 表示將調整培德醫院監視器角度,保護陳水扁隱私,但細節由台中監獄決定。
  • 同意針對詐欺罪、囤積哄抬物價罪、重利罪等刑法修正草案,檢討罰金刑、構成要件及刑度,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 承諾將要求矯正署檢討所有保外就醫、戒護外醫及病監受刑案例,力求公平,並了解地檢署加班費報表問題。

朱家崎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確認已將立委踹門事件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涉犯毀損、妨害公務、侮辱公署等罪。
  • 說明行政院會銜版本中,刑法第344條之1已針對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式取得重利有加重處罰規定,建議C案提案不需重複。

林俊益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表示立委踹門事件事涉審判,應尊重法官判斷,不便評論起訴機率或判罪可能性。
  • 報告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提出的刑法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增訂囤積哄抬物價罪、刪除「痲瘋」用語、增訂加重詐欺罪、修正準詐欺罪行為客體年齡、修正重利罪構成要件及增訂加重重利罪、通盤檢討罰金刑等。
  • 強調國家刑罰權行使應恪遵構成要件明確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尊重主管機關法務部及立法院職權。

方子傑 法務部臺北監獄典獄長

  • 否認對陳水扁有虐囚行為,強調監獄各房舍均有監視器,但洗手間有遮蔽,並無對其不當監視。
  • 表示陳水扁曾感謝台北監獄的照顧,並否認違反國際人權規範。

陳金峰 法務部臺中監獄副典獄長

  • 確認培德醫院有精神科門診,並已與台中榮民總醫院訂約組成15位醫師的醫療團隊,涵蓋精神科、神經內科等,以加強醫療效果。
  • 澄清陳水扁移監時藥物已同時送達,並非來不及開藥,且周元華醫師是應陳水扁要求前往會見。

相關後續

  • 法務部檢察司需於2週內提供各項滯欠大戶案件處理情形報告,並研擬改善執行成效措施,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法務部應每半年(自101年11月20日至103年11月20日之間)提出法醫師相關制度檢討、改善期程規劃、修法進度及研修小組委員名單,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法務部及所屬矯正機關需檢討改進審查性侵犯假釋要件,尤其重視暴力危險評估。
  • 各主管機關需研議增加重大交通場所監視器、加派警力、工作犬巡查,並建立反恐維安SOP標準作業程序。
  • 法務部需在3個月內通案檢討統一相關刑事執行作業標準,並送交本委員會。
  • 法務部及所屬矯正機關需研議檢討與改進各監獄內部管教機制、矯正制度、意見投訴和監控管理,以保障受刑人的人權。
  • 法務部將研議是否有就以不法方式催討「本金」或其他債權而非「重利」的行為,另訂處罰構成要件的必要性。
  • 台中監獄培德醫院之醫療團隊應與陳前總統於台北榮民總醫院時期之民間醫療小組人員建立諮詢溝通管道,維持應有的醫療水準。
  • 允許家屬例假日得探視陳前總統,使陳前總統能獲得家屬之精神支持,以利其健康之恢復。
  • 委員於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潘委員維剛、鄭委員汝芬、潘委員孟安、林委員正二及劉委員建國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14案的「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詐欺犯罪手法翻新、囤積哄抬物價、性傳染病傳染、重利罪等社會問題,檢討現行法規不足、用語不符時宜及刑度過輕等問題。
  • 修正重點包括刑法第251條妨害販運農工物品罪、第285條性交傳染病罪、第339條詐欺罪、增訂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第341條準詐欺罪、第344條重利罪及第344條之1加重重利罪,並通盤檢討罰金刑,以期罪刑相當,積極回應民意。

相關爭議

  • 詐欺罪刑度與適用範圍:委員提案大幅提高詐欺罪刑度,法務部則建議維持現行法定刑,但提高罰金,並增訂加重詐欺罪處理特殊態樣。對於境外詐欺案件的管轄權,法務部考量偵查蒐證困難及司法資源分配,不宜納入刑法第5條範圍。
  • 囤積哄抬物價罪構成要件:法務部提案刪除刑法第251條「致市上生缺乏」要件,並增訂散佈不實謠言影響物價行為,委員擔憂此舉可能導致過度刑事處罰,對弱勢團體過於嚴苛,且與公平交易法區分不明。
  • 性傳染病罪用語與刑度:針對刑法第285條「痲瘋」用語刪除,委員建議將「姦淫」修正為「性交」,並將「花柳病」修正為「性病」,同時建議加重明知有性病卻傳染於人的刑責,比照傷害罪提高罰金。
  • 重利罪構成要件與加重:委員提案擴大重利罪構成要件,納入「其他難以求助之處境」及各類巧立名目費用,並提高刑度及增訂加重重利罪。法務部對修法方向認同,但對具體刑度及構成要件細節提出建議,如是否處罰未遂犯、條文涵蓋範圍等。
  • 公務員假藉職務詐欺:委員質疑加重詐欺罪中,一般民眾冒用政府機關名義詐欺的刑責重於公務員利用職務詐欺,可能產生法律漏洞,要求法務部一併檢討。

立法委員發言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法第5條、第339條、第341條,加重詐欺罪刑責,以遏止跨國詐欺案對台灣形象的傷害。
  • 建議將刑法詐欺罪罰金刑的「或科」拿掉,避免法官判刑過輕。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刑法第251條修正草案刪除「致市上生缺乏」要件,恐導致囤積行為過度刑事化,對弱勢團體過於嚴厲。
  • 擔憂刑法與公平交易法界線模糊,可能導致相關案件全部以刑法移送法辦。
  • 質疑刑法第251條刪除強暴、脅迫、詐欺等要件後,將使執法更嚴格,老百姓更容易觸犯刑法。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支持刑法第285條刪除「痲瘋」用語,但質疑「姦淫」與「性交」的差別,並建議將「花柳病」修正為「性病」。
  • 建議加重明知有性病卻傳染於人的刑責,比照傷害罪及傳染病防治法提高罰金。
  • 質疑刑法第251條將「所需」改為「必需」的理由,擔憂範圍縮小導致處罰困難。
  • 建議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增訂「趁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犯之者」的態樣,並修正條文用語。
  • 建議將刑法第344條之1條次改為空號的第345條,並對重利罪構成要件提出修正意見。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刑法詐欺罪修正案對公務員利用職務詐欺的刑度可能產生漏洞,比一般民眾冒用機關名義詐欺的刑責還要重。
  • 建議法務部檢討改進,否則將反對該條文。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詐欺罪未遂的兩種見解,認為法務部認定的「被害人知道是騙人的就不算未遂」可能助長詐騙集團。
  • 擔憂冒用公務人員或政府機關名義詐欺成功率高,一般民眾難以辨別,要求法務部提出更多防範方法。

相關人員回應

曾勇夫 法務部部長

  • 報告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的刑法修正草案,重點在於遏止詐欺犯罪及人為哄抬物價,並修正不符時宜用語及通盤檢討罰金刑。
  • 建議修正刑法第251條,以「意圖抬高交易價格」、「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作為構成要件,並增訂散佈不實謠言影響物價的行為。
  • 建議刪除刑法第285條「痲瘋」用語,提高罰金刑,並對「姦淫」與「性交」的修正持保留立場,需考量花柳病傳染途徑。
  • 建議通盤檢討刑法分則第32章罰金刑,依不同有期徒刑級距修正罰金金額,以求體例一致。
  • 建議增訂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針對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集團性詐欺及利用電腦網路等傳播工具犯罪加重處罰。
  • 對委員提案修正刑法第251條、第285條、第339條、第344條、第349條等方向表示認同,但對具體刑度、構成要件細節及條文用語提出修正建議,以符合比例原則、罪刑相當性及刑罰級距。
  • 回應詐欺罪未遂認定,實務上有兩種見解,傾向「行為人施騙,被害人有被騙感覺但未達目的」才算未遂,但承認可能助長詐騙,需加強宣導。
  • 回應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問題,承認辨別困難,建議民眾可撥打「165」專線查詢。

林俊益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報告司法院與行政院共同提出的刑法修正草案,重點在於增訂囤積哄抬物價罪、刪除「痲瘋」用語、增訂加重詐欺罪、修正準詐欺罪行為客體年齡、修正重利罪構成要件及增訂加重重利罪、通盤檢討罰金刑等。
  • 強調國家刑罰權行使應恪遵構成要件明確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彰顯社會對於正義的期待。
  • 表示尊重主管機關法務部及立法院職權,關於修正條文內容,容於逐條討論時再表示意見。

相關後續

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22501
卷/期/冊
102/25/1
發布日期
2013-05-08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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