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公路法及大眾捷運法修正草案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4-22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公路法」及「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討論捷運系統定義、路權劃分、私有土地使用補償、遺失物處理、充電設施、營運機構管理及相關罰則。會議針對輕軌共用路權比例、養護權責、無障礙環境等議題進行協商與修正,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交通部於一年內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輕軌修法配套。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發展大眾運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修正「發展大眾運輸條例」中大眾運輸的定義,擴大其範圍以涵蓋非固定路線的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公共運輸,並增訂相關條文。
- 討論各運輸系統法定優待票差額的分攤方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說明修正草案要旨。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說明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要旨。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說明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葉匡時 部長 交通部
- 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林國顯 司長 路政司 交通部
- 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相關後續
- 第二條條文依李昆澤等22人提案修正通過,擴大大眾運輸定義,納入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非固定路線公共運輸。
- 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依鄭天財等19人提案通過。
- 委員魏明谷等26人提案增訂第四條之一、委員李昆澤等22人提案修正第九條及增訂第十條之一等條文,保留。
- 請交通部就各運輸系統法定優待票差額之分攤方式,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說明。
- 本案與「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多項公路法規的調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說明修正草案要旨。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說明修正草案要旨。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說明修正草案要旨。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說明修正草案要旨。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說明修正草案要旨。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說明修正草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葉匡時 部長 交通部
- 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林國顯 司長 路政司 交通部
- 就行政院及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相關後續
本案與「發展大眾運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均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繼續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大眾捷運法」中捷運系統的定義、路權型態(特別是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的輕軌)、私有土地穿越補償、設施附掛、管線拆遷費用分擔、營運機構管理、遺失物處理、站區充電設施以及乘客行為罰則等條文進行修正與討論。
- 討論如何平衡輕軌系統的營運效率與準點度,同時兼顧地方發展彈性及無障礙環境需求。
相關爭議
- 捷運定義與輕軌共用車道長度限制:行政院提案將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的共用車道長度限於全部路線的四分之一,但委員質疑此規定缺乏學理依據且可能限制地方政府興建輕軌的選址彈性,建議改為「為原則」或增加彈性條款。
- 共用車道路線的養護權責:委員提出應明確將共用車道路線的養護權責劃歸大眾捷運系統,以避免權責不清導致維護推諉,但交通部初期有顧慮。
- 遺失物所有權歸屬:現行條文規定捷運遺失物6個月後歸營運機構所有,與民法規定(歸拾得者)不符,造成法令矛盾,委員建議刪除本條回歸民法。
- 站區充電設施的強制性:委員提案要求捷運營運機構「應」提供免費充電設施,交通部擔心只列充電可能排除未來其他服務,建議改為「得」或增加「及其他」彈性詞彙。
- 營運機構強制接管機制:委員建議刪除現行法中關於營運機構經營不善的強制接管機制,認為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重複,可能造成適用混淆。
- 捷運車廂內飲食規定:委員建議放寬禁止飲食規定,特別是允許飲用白開水,並質疑全面禁止飲食的合法性及與其他大眾運輸工具的平等原則。
- 中資參與捷運建設與營運:委員關切在民間機構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中,中資是否符合資格參與,以及是否排除「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適用。
立法委員發言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針對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建議規劃站台時應評估車次、乘客數量、路口交通流量等因素。
- 提案修正第19條,將架空電車線等管線附掛於私人建築物上應支付補償納入規範。
- 提案修正第24條之一,建議增訂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大眾捷運系統的地面路線設置標準、規劃、管理養護及費用分擔原則。
- 提案修正第38條,建議刪除營運機構強制接管機制,回歸「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
- 建議第15條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待相關罰則修正通過後,始得核准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捷運營運。
- 建議第3條修正,將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四分之一為限」改為「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第3條捷運系統定義,加入「固定班距不超過20分鐘」以明確區別,並將共用車道路線劃歸大眾捷運系統以釐清權責。
- 建議刪除第32條之一,認為遺失物處理回歸民法即可,避免與民法矛盾。
- 質疑第50條禁止飲食規定,認為應開放飲用白開水,並探討全面禁止飲食的合憲性與平等原則問題。
- 建議將第44條第二項中的「地面運具」修正為「陸上運具」。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建議第11條第八款增列「交通衝擊分析與配套」以提升規劃完整性。
- 建議第3條關於共用路權長度限制應保留彈性,不應硬性規定「四分之一為限」,以免影響地方建設與中央補助。
- 提案增訂第32條之二,要求大眾捷運系統站區內提供免費充電設施服務,以應民眾緊急需求,並建議將「應」改為「得」以增加彈性。
- 關切第40條輕軌與汽車共用路權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進度,建議要求交通部於1年內提出配套修法。
- 關切第50條第14款對兒童嬉戲等行為處罰1,500元是否過於嚴苛,應以勸導為主。
- 質疑第50條之一第一款「未經許可攜帶危險物」的表述,是否暗示「經許可」即可攜帶,並關切捷運警察人力不足問題。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建議第3條關於共用車道長度限制應改為「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四分之一為原則」,並增列考量行人、車輛安全設置優先通行專用聲光號誌。
- 建議第8條增列大眾捷運系統專用電信應依「電信法」規定設置。
- 建議增訂第24條之二,規範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及車輛設計應符合無障礙環境要求。
- 關切第13條修正後,中資是否能作為民間機構參與捷運建設或營運,以及是否排除「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適用。
相關人員回應
陳純敬 次長 交通部
- 解釋第11條將交通衝擊分析規定於第12條規劃報告書中,避免與第11條因素條文不順。
- 表示第15條關於營運核准應待法規完備的增訂,可能造成法規不完備時無法營運的困境。
- 認為第3條葉委員所提「共用車道路線應劃歸大眾捷運系統」可能導致禁限建問題及實務困難。
- 認為第3條葉委員所提「固定班距不超過20分鐘」可能限制未來營運彈性。
- 對於第32條之二充電設施,建議用附帶決議或修正文字避免「只列其一、排除其他」的疑慮。
- 解釋第38條關於營運機構強制接管機制,認為涉及公權力執行,不宜刪除。
- 說明第13條中資參與問題,表示營造業為特許行業,目前尚未開放中資承攬,經營管理部分亦未開放。
林國顯 司長 路政司 交通部
- 說明第11條所列規劃因素已在可行性研究和綜合規劃中考慮。
- 解釋第15條關於營運核准應待法規完備的增訂,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會與時俱進,不需預設尚未預見的改變。
- 解釋第3條關於「四分之一為限」的規定是為維持捷運系統的營運速度和準點度,避免C型路權過長導致運轉效率下降。
- 承諾會要求高鐵局蒐集國內外相關法令,以配合第40條輕軌相關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
- 說明第44條第二項將「地面運具」改為「陸上運具」可能排除海陸兩用運具。
施媺微 總工程司 交通部
- 說明第3條中聲光號誌與優先通行號誌可能衝突,建議用「或」字整合。
- 建議第24條之一關於共用車道路線養護,可以透過附帶決議納入辦法中規定,由捷運局負擔。
- 說明捷運系統建設已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法,且捷運幾乎是最符合無障礙環境要求的交通工具。
王秋惠 副處長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說明第32條之一遺失物條文,若刪除可能造成旅客不便,且民法規定6個月後歸拾得者,與捷運規定歸機關所有不同。
- 解釋第50條對兒童嬉戲等行為的罰則,表示14歲以下不會罰,主要為勸導,屬於遏止條款。
- 說明第50條之一對攜帶危險物品的罰則,1萬至5萬元是裁量權,惡性重大會從重處罰。
朱旭 局長 高速鐵路工程局 交通部
- 說明淡海輕軌捷運共用路權後車速僅15公里,若C型路權過長會影響大眾捷運系統的速度和準點度,因此「四分之一為限」有其專業考量。
- 解釋路線延伸時,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仍會與原路線一併計算。
相關後續
- 第三條修正通過,明確捷運系統定義,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的共用車道路線長度以不超過全部路線長度四分之一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並增訂應考量路口安全設置優先通行或聲光號誌。
-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五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十九條照楊麗環等委員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將管線附掛於沿線建物上納入補償範圍。
- 第二十四條之一修正通過,增訂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大眾捷運系統,其地面路線之設置標準、規劃、管理養護及費用分擔原則等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並增訂共用車道路線維護應劃歸大眾捷運系統。
- 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三十二條之一照葉宜津等委員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刪除,遺失物處理回歸民法規定。
- 新增第三十二條之二照李昆澤等委員提案條文修正通過,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於站區內提供免費充電設施服務。
- 第三十八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刪除。
- 第四十四條修正通過,將第二項中「地面運具」修正為「運具」,以涵蓋更廣泛的交通工具。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要求交通部在1年內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輕軌修法的配套提出,並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議。
- 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前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通過臨時提案 (10項)
核心議題
- 此議程處理10項臨時提案,涵蓋客製化車牌政策、國道計程收費配套、高鐵台鐵防爆安檢、公共工程管理疏失、跨縣市客運路線增設、桃林鐵路活化、阿里山公路觀光管制、新式車牌號碼重複、高鐵爆裂物事件應變SOP等多元交通議題。
- 提案旨在提升交通服務品質、確保公共安全、改善政府財政並促進地方發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研議客製化車牌方案,以增加國庫收入。
- 提案要求高公局試辦未裝eTAG者過站後繳費,並加強宣導。
- 提案要求高鐵、台鐵評估裝置監視器及X光檢查設備,加強安檢。
- 提案要求交通部清查國六北山交流道工程管理疏失並懲處失職人員。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開放路權,增加桃園、中壢往台北市跨縣市客運路線。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開放後幾站站牌處彈性發車,解決末站乘客上車困境。
- 提案要求交通部與桃園縣政府研商桃林鐵路活化方案。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研議客製化車牌方案,以增加國庫收入。
- 提案要求高公局試辦未裝eTAG者過站後繳費,並加強宣導。
- 提案要求高鐵、台鐵評估裝置監視器及X光檢查設備,加強安檢。
- 提案要求交通部清查國六北山交流道工程管理疏失並懲處失職人員。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開放路權,增加桃園、中壢往台北市跨縣市客運路線。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開放後幾站站牌處彈性發車,解決末站乘客上車困境。
- 提案要求交通部與桃園縣政府研商桃林鐵路活化方案。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提出新式車牌牌號重複之檢討及改善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主管之各運輸系統於1週內提出因應爆裂物事件之標準作業程序書面報告。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研議客製化車牌方案,以增加國庫收入。
- 提案要求高公局試辦未裝eTAG者過站後繳費,並加強宣導。
- 提案要求高鐵、台鐵評估裝置監視器及X光檢查設備,加強安檢。
- 提案要求交通部清查國六北山交流道工程管理疏失並懲處失職人員。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開放路權,增加桃園、中壢往台北市跨縣市客運路線。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開放後幾站站牌處彈性發車,解決末站乘客上車困境。
- 提案要求交通部與桃園縣政府研商桃林鐵路活化方案。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提出新式車牌牌號重複之檢討及改善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主管之各運輸系統於1週內提出因應爆裂物事件之標準作業程序書面報告。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研議客製化車牌方案,以增加國庫收入。
- 提案要求高公局試辦未裝eTAG者過站後繳費,並加強宣導。
- 提案要求高鐵、台鐵評估裝置監視器及X光檢查設備,加強安檢。
- 提案要求交通部清查國六北山交流道工程管理疏失並懲處失職人員。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開放路權,增加桃園、中壢往台北市跨縣市客運路線。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開放後幾站站牌處彈性發車,解決末站乘客上車困境。
- 提案要求交通部與桃園縣政府研商桃林鐵路活化方案。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提出新式車牌牌號重複之檢討及改善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主管之各運輸系統於1週內提出因應爆裂物事件之標準作業程序書面報告。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研議客製化車牌方案,以增加國庫收入。
- 提案要求高公局試辦未裝eTAG者過站後繳費,並加強宣導。
- 提案要求高鐵、台鐵評估裝置監視器及X光檢查設備,加強安檢。
- 提案要求交通部清查國六北山交流道工程管理疏失並懲處失職人員。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開放路權,增加桃園、中壢往台北市跨縣市客運路線。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開放後幾站站牌處彈性發車,解決末站乘客上車困境。
盧嘉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研議客製化車牌方案,以增加國庫收入。
- 提案要求高公局試辦未裝eTAG者過站後繳費,並加強宣導。
- 提案要求高鐵、台鐵評估裝置監視器及X光檢查設備,加強安檢。
- 提案要求交通部清查國六北山交流道工程管理疏失並懲處失職人員。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開放路權,增加桃園、中壢往台北市跨縣市客運路線。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開放後幾站站牌處彈性發車,解決末站乘客上車困境。
- 提案要求交通部與桃園縣政府研商桃林鐵路活化方案。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研議客製化車牌方案,以增加國庫收入。
- 提案要求高公局試辦未裝eTAG者過站後繳費,並加強宣導。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開放路權,增加桃園、中壢往台北市跨縣市客運路線。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開放後幾站站牌處彈性發車,解決末站乘客上車困境。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與嘉義縣政府、當地民眾充分溝通,以利阿里山觀光發展並達交通順暢之目的。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研議客製化車牌方案,以增加國庫收入。
- 提案要求高公局試辦未裝eTAG者過站後繳費,並加強宣導。
- 提案要求高鐵、台鐵評估裝置監視器及X光檢查設備,加強安檢。
- 提案要求交通部清查國六北山交流道工程管理疏失並懲處失職人員。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開放路權,增加桃園、中壢往台北市跨縣市客運路線。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開放後幾站站牌處彈性發車,解決末站乘客上車困境。
- 提案要求交通部與桃園縣政府研商桃林鐵路活化方案。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高公局試辦未裝eTAG者過站後繳費,並在媒體刊登廣告加強宣導。
- 提案要求高鐵、台鐵比照捷運評估裝置監視器,車站比照機場評估裝設X光檢查設備,加強安檢。
- 提案要求交通部清查國六北山交流道工程管理疏失,是否懲處失職人員。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儘速開放路權,增加桃園、中壢往台北市跨縣市客運路線。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開放後幾站的站牌處彈性發車,解決末站乘客上不了車的困境。
- 提案要求交通部和桃園縣政府研商活化桃林鐵路方案。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與嘉義縣政府、當地民眾進行充分溝通,以利阿里山觀光發展並達交通順暢之目的。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與嘉義縣政府、當地民眾進行充分溝通,以利阿里山觀光發展並達交通順暢之目的。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與嘉義縣政府、當地民眾進行充分溝通,以利阿里山觀光發展並達交通順暢之目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通過10項臨時提案,各項提案均要求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出書面報告或具體方案。
- 客製化車牌政策:要求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建議103年1月實施。
- 國道計程收費:要求高公局於五楊高架通車後,試辦「未裝eTAG」者過站後繳費,並加強宣導,向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 鐵路防爆安全:要求交通部和內政部警政署研訂加強安檢方式,於1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 國道工程管理:要求交通部立即清查國六北山交流道工程管理疏失及懲處失職人員,於1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報告。
- 跨縣市客運:要求公路總局儘速開放路權,增加桃園、中壢往台北市客運路線,並開放後幾站彈性發車,於2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 桃林鐵路活化:要求交通部和桃園縣政府研商活化方案,完成後向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 阿里山公路管制:要求公路總局與嘉義縣政府、當地民眾充分溝通,以利觀光發展。
- 新式車牌重複:要求公路總局於1個月內提出後續檢討及改善報告,送交交通委員會。
- 高鐵應變SOP:要求交通部主管之臺鐵、高鐵、公路客運、民用航空、海運於1週內提出因應標準作業程序之書面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2602
- 卷/期/冊
- 102/26/2
- 發布日期
- 2013-05-1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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