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方社福補助、財劃法與公益彩券運用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4-22
本次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議主要審查溫室氣體減量法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草案,並深入討論中央對地方政府社會福利績效考核、補助款制度現況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對社福經費的影響。會議聚焦於地方財政自主性、社福經費分配公平性、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排擠公務預算等核心問題,多位立法委員提出質疑與改進建議,行政部門則就現行制度及未來規劃進行回應。會議最終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檢討並修正現行補助與考核機制。
討論事項一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二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行政院與委員所提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審查人民針對「溫室氣體減量法」提出的請願案,內容涉及與工商業界溝通及納入農民碳費分配條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就「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提出報告。
相關後續
-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報告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提供本會與本會委員。
- 針對「溫室氣體減量法」的2件人民請願案,因已函復請願人且無成為議案必要,送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二
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社會福利績效評比考核結果、中央對地方一般性社會福利補助款制度現況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草案行政院版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對地方政府社會福利經費之影響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檢視中央對地方政府社會福利績效評比考核結果與補助制度現況,特別是每2年一次的實地考核。
- 探討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第25、26條對地方社會福利經費的影響,包括統籌分配稅款擴大及一般性補助款的保障與限制。
- 討論社會福利補助款設算公式的合理性、公益彩券盈餘運用、以及社會福利制度可能導致的福利依賴現象。
相關爭議
- **地方政府開源節流誘因不足與對中央過度依賴**:江惠貞委員質疑現行基本財政收支短差補助機制,可能導致地方政府不重視開源節流,過度依賴中央補助,且民眾對中央無感。
- **社會福利預算僵化與執行不實**:江惠貞委員指出制度僵化、法律繁瑣,導致錢投入多但民眾無感,且存在浮報、不當花費等執行問題,並質疑考核僅是數字評鑑。
- **低收入戶認定標準與福利依賴**:江惠貞委員指出部分有能力者不願脫離低收入戶身份以享受福利,且認定標準複雜導致巧門,要求內政部統計願意轉換身分與不願失去身分者的比例。
- **財劃法修正對社福預算影響**:陳節如委員擔憂財劃法修正後,一般性補助款總額下限雖提高,但將部分法定社福支出移列至統籌分配款,可能導致社會福利預算被地方挪用,特別是福利服務部分。
- **設算公式不公與區域發展失衡**:王育敏委員質疑定額設算補助款公式中,現金給付佔80%(身心障礙佔63%),恐排擠福利服務;楊曜委員則認為公式因人口變化對人口外流、老化地區不公,導致區域補助款差距擴大。
- **公益彩券盈餘排擠公務預算**:林淑芬委員與劉建國委員強烈質疑公益彩券盈餘取代了政府原本應編列的公務社福預算,且內政部考核指標放寬充抵限制至85%,違反了公益彩券盈餘應為「附加性」而非「替代性」的原則。
- **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不公**:林淑芬委員與劉建國委員質疑公益彩券盈餘85%依銷售貢獻度分配,而非需求,造成「助強不助弱」的逆分配現象,違背社會福利資源重分配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中央對地方社會福利補助款制度,缺乏地方開源節流誘因,導致地方對中央過度依賴,且民眾對中央無感。
- 指出社會福利預算執行層面存在問題,例如不當花費、制度僵化,考核僅為數字評鑑,未能反映實質成效。
- 關切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認定制度的複雜性導致巧門,部分有能力者不願脫貧以享受福利,要求內政部檢討並提供相關數據。
- 強調社會福利支出應檢討,不應每年因循苟且,要求內政部提供實際數字並檢討預算編列方式。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指出社會福利預算號稱4,000多億,但人民多只看到現金給付,服務部分不足,且預算編列未依實際需求。
- 擔憂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社會福利基本財政收支短差72億元移入統籌分配款,恐遭地方挪用,影響社福服務預算。
- 質疑苗栗縣社福補助經費5年未成長,要求主計處與財政部解釋設算公式合理性。
- 要求財政部、主計總處檢討財劃法第25、26條,爭取提高社會福利經費比率,並將社福經費匡定,避免被地方挪用。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央對地方社會福利補助款設算公式中,現金給付佔80%(身心障礙佔63%),恐排擠創新性福利服務,要求重新研議分類標準與權重。
- 關切地方政府將自有財源用於大型活動,而對社會福利自籌款減少,要求中央強化考核機制,確保地方政府對社福的投入。
- 指出兒少安置機構面臨人員補助不足、類型多元複雜等困境,要求兒童局儘速尋找財源,補足經費缺口,確保服務品質。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央對地方補助款重複計算導致金額灌水,要求主計總處說明。
- 認為財劃法修正草案中,一般性補助款以所得稅與貨物稅總收入各10%計算有問題,且未考慮設籍與居住地差異。
- 指出台灣稅負率偏低,導致社福經費不足,要求財政部擴大稅基並增加稅率,以寬列社福經費。
- 強調社會福利應更寬列、深入,以解決社會問題根源,避免因社福照顧不足而導致犯罪等問題層出不窮。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反映社會救助法中,一親等直系血親納為家庭人口且需舉證無扶養事實的規定過於嚴苛,導致弱勢無法申請補助,建議透過社工訪查協助認定。
- 指出社會救助法中,無薪資證明者依職類別薪資核算,導致無工作能力者因推定薪資過高而無法通過中低收入戶認定,此防弊措施反而排除真正弱勢。
- 提醒隨著實價登錄實施,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中不動產上限應迅速調整,避免將整群人突然排除在外。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詢問社會救助法貧窮線拉高後,新增支出是否由中央編列預算支應。
- 指出勞保年金領取金額可能低於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費,可能造成新的不公平現象,要求內政部研究如何處理。
- 關切公益彩券盈餘運用及管理考核中,部分縣市未依限上傳資訊,並質疑地方公益彩券管理委員會可能淪為橡皮圖章,補助案件受政治色彩影響。
- 建議內政部應加強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資訊公開透明,包括運用單位、項目、經費、內容等,以避免營私腐敗。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央對地方社會福利補助款的設算公式,特別是差短補助與定額設算界線不清,且因人口變化對人口外流地區不公,導致區域補助款差距擴大。
- 批評主計總處對不公平的公式沿用超過10年不改,認為中央應站在高度照顧落後、貧窮縣市,而非加劇富者越富、窮者越窮現象。
- 建議社福考核項目應因地制宜,考量離島等地區經營困難,避免全國統一標準導致服務難以推動。
- 擔憂財劃法修正後,一般性補助款部分移入統籌分配款,可能導致原本用於教育、社福、基礎設施的經費被挪用。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詢問台灣是否已邁入社會福利國家,並關切社福預算佔總預算比重快速增加,但稅收規模相對較小,恐導致財政短差問題。
- 強調政府應規劃擴大稅基、推動稅制改革及年金改革,以確保財政結構平衡,支持成為社會福利國家。
- 指出民意代表有加碼社會福利的壓力,但財政部應堅守把關,避免因加碼導致財政困難,並要求提案增支減收者需覓妥替代財源。
- 關切公益彩券作為社福財源的適切性,並支持保留6%的特別統籌款以應對重大災變,不應取消。
- 建議內政部應將新北市「幸福保衛站」等成功且不需政府預算的社會福利措施推廣至全國,以整合民間資源並獲得家庭需求資訊。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詢問內政部社會福利與社會救濟的定義差異,並關切台灣社會福利與北歐國家的差距。
- 指出直轄市與嘉義縣等縣市在社會福利資源、人力及民間資源運用上存在巨大城鄉差異,要求評比時應考量地方特色與人口結構,而非機械式評分。
- 建議內政部應規劃全國性的「兒童及學生護照」,讓學童及青少年與家人免費參觀國家公園,以促進家庭生活、減少社會問題並兼具教育意義。
- 支持國家公園收費,但建議將收費收入用於規劃學童及青少年護照方案,以平衡財政與社會福利需求。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其委託的「社會福利城鄉差距及對策」研究報告毫無所悉,批評政府浪費資源且未能追蹤問題、尋找對策。
- 指出台灣社會福利存在「患不均而非患寡」、「怨無不怨少」的問題,供需不一致、不相關,導致部分民眾得不到切身服務。
- 批評中央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僅看表面數字(如台南市因社工人力不足被評為優等而非特優),忽視地方政府運用社會資源的努力和實際成效。
- 強調社會福利應「做真的,不要做假的」,呼籲政府應補足制度漏洞,照顧面臨過渡期經濟困難但未獲救助的弱勢民眾。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詢問地方政府對老人機構的檢查頻率及查核結果是否送內政部列管,並關切違規機構的後續複查與改善情況。
- 指出100年度審計部報告顯示內政部在社福機構評鑑仍有缺失,部分地方政府未達百分之百要求,詢問問題環節。
- 建議社福績效評比應將人口數納入考核指標,以反映大縣市如彰化縣的實際需求,避免影響評比與績效。
- 關切彰化縣兒少人口眾多卻未設置「兒童及少年福利中心」的問題,要求內政部協助地方興建硬體設施,並加強中輟生輔導工作,與教育部、警政單位密切合作。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與內政部未研究購買公益彩券者的收入背景,指出公益彩券具有累退性,即窮人購買比例高,批評政府怠忽職責。
- 指出公益彩券盈餘排擠公務預算,已違反母法「不得充抵公務預算」規定,內政部考核指標卻放寬充抵限制至85%,導致公務預算被挪用,要求補足公務預算並擴大社福餅。
- 批評公益彩券盈餘分配85%依銷售貢獻度,而非需求,造成「助強不助弱」的逆分配現象,違背資源重分配精神。
- 揭露內政部社會司也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用於例行性支出,如人事費、文宣、硬體建設等,質疑其社會正義性,要求將回饋金真正還給窮人及弱勢。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指出財政部在公益彩券發行初期曾發行政命令,要求其盈餘應用於創新、多元社福預算,而非替代法定社福預算,但地方政府卻無視,且後來修法後內政部仍開後門允許充抵。
- 批評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機制違背社會福利精神,變成「取之於窮人、用之於政府」,且分配依貢獻度造成「助強不助弱」。
- 要求財政部與內政部提供公益彩券盈餘用於創新、多元社福預算佔整體分配的比例數據,並檢討現行考核機制與相關規定。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社會福利考核報告是否僅為文字遊戲,未能發揮實際效用,並關切各縣市社福業務是否逐年穩定改善。
- 建議應提高婦女福利服務及婦女權益工作推廣的考核權重,包括婦女福利預算比例、設置專科、性別平權推動等,以促使地方政府重視。
- 建議應提高針對外籍配偶、原住民、身心障礙等多元化家庭暴力處遇計畫及家庭照顧服務等新增服務項目的考核權重。
- 強調公益彩券盈餘應作為「外加性」而非「替代性」的補充資源,鼓勵地方政府利用盈餘發展創新性社福服務,特別是預防老化、在地老化及老人陪伴等服務。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內政部次長
- 說明社會福利績效考核制度,旨在檢視經費使用狀況與地方政府是否執行各項福利法規應辦事項,並鼓勵創新。
- 承認福利依賴現象,表示地方政府每年清查低收入戶,平均篩掉約10%(約3萬人),但會後可提供更詳細資料。
- 說明財劃法修正後,法定支出部分不會被挪動,但統籌分配款的運用需看地方政府施政輕重緩急。
- 回應勞保年金與社會救助金額差異問題,強調兩者屬性不同,但若年金領取不足生活,可申請社會救助補差額。
- 說明公益彩券盈餘運用督導機制,要求地方政府依規定支用,並將注意地方色彩影響補助的顧慮。
- 承諾將與地方政府討論,針對直系血親納入家庭人口與無薪資證明認定問題,研議統一的認定樣態或函釋。
- 承諾會後檢討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指標是否違反母法「不可充抵公務預算」精神,並督促地方政府補足相關社福公務預算。
- 回應社福考核有監督效果,會看地方政府數據、成效及是否符合中央法規,並每年檢討評鑑項目與權重。
凌忠嫄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 說明財政部已研提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旨在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提升地方財政自主,預估修法後地方整體財源可增加438億元。
- 指出修法將一般性補助款中財政差短補助併入統籌稅款,並保留一般性補助款用於教育、社福及基本設施,且總額不得低於所得稅與貨物稅總收入各10%。
- 強調修法有助於確立制度化、透明化分配機制,並強化財政紀律,若地方政府違反限定用途或未編足預算,得暫停撥付或扣減補助款。
- 說明台灣社福支出佔政府總支出比重已達25%左右,但國家歲入規模相對較小,導致財政短差,需透過擴大稅基、稅制改革及支出面改革來改善。
- 解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有特定用途(國民年金、社福、健保),且販賣者限定弱勢族群,與其他國家彩券不同,強調其公益性質。
- 坦承公益彩券盈餘85%依貢獻度分配造成「助強不助弱」問題,並表示已完成評估檢討,預計從103年開始執行修正後的分配方式。
- 承諾會後提供公益彩券相關研究清單及報告給委員。
李國興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處長
- 說明現行中央對地方社會福利經費協助方式,包括一般性及計畫型補助款,其中一般性補助款依公式設算分配,並保障不低於前一年度獲配數。
- 指出新增依法律義務的社會福利支出將由中央各部會編列計畫型補助款協助地方辦理。
- 說明中央一般性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考核機制,由內政部統籌實地考核,主計總處彙整書面考核成績,依結果增減地方基本設施補助款。
- 解釋財劃法修正後,原由一般性收支差短補助的法定社會福利支出項目將改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支應,一般性定額設算補助款仍維持,且總額有法律保障。
- 說明財劃法修正將落實財政紀律,強化對地方政府考核機制,若地方未編足或違反規定,中央得暫停撥付或扣減補助款。
- 回應設算公式中身心障礙補助佔比較高的原因為其人口數及所需經費較多,並表示每年會納入檢討,邀請各方會商。
- 承諾會後提供公益彩券盈餘用於創新、多元社福預算的統計資料。
蔡佳慧 苗栗縣政府財政處副處長
- 說明苗栗縣的補助經費是依照公式分配,包含教育、社福及地方基本建設,並非僅社福收支差短。
- 指出苗栗縣每年都有差額,且差額的算法是根據前一年不足的補足到前一年,但社福部分雖有成長25%,5年來補助金額卻維持不變。
張秀鴛 內政部兒童局局長
- 說明已針對兒少安置機構補助進行調整,特殊需求者(含性交易、緊急短期安置)可專案補助社工及生扶人力。
- 表示今年因調整導致少年機構預算微幅變化,目前仍有缺口,但會努力協調找到財源,確保機構穩定運作。
- 回應兒少交通載具問題,表示兒少福利法已要求教育部及交通部落實輔導管理,兒童局將協調相關部會。
簡慧娟 內政部社會司司長
- 說明社會救助法中,無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不列為家庭人口,法院公證並非唯一舉證方式,社工訪視亦可協助認定,屬實務認定問題。
- 說明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指標與評分標準是由內政部與財政部共同研商訂定。
- 建議將臨時提案中提高婦女福利、家庭暴力及家庭照顧服務考核權重的要求,修正為研議於104年實地考核項目中進行調整,並督導地方政府研議設置婦女福利專科。
黃麗絹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科長
- 報告彰化縣社會福利績效考核總平均在80分以上,並未被扣款。
柯惠雄 台南市政府財政處副處長
- 說明台南市在社會福利績效考核中被列為優等而非特優,主因是財政拮据,僱用的社工人力不符合內政部規定,導致該項分數下滑。
- 指出考核是按照服務人次比例,且只看表面數字,未考慮台南市運用社會資源及志工的實際成效。
李美珍 內政部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
- 建議將臨時提案中提高外籍配偶、原住民、身心障礙等家庭暴力處遇計畫考核權重的要求,修正為研議於104年實地考核項目中調整權重。
相關後續
- 王育敏委員提案強化控管地方政府不當使用社福經費,確保專款專用,獲無異議通過。
- 王育敏委員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研議尋求財源挹注少年安置機構,補足經費缺口,獲無異議通過。
- 王育敏委員提案要求主計總處邀集相關單位,於3個月內研議修正定額設算社會福利補助款分配公式之指標項目及權數,獲無異議通過。
- 徐少萍委員提案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統籌規劃,劃一社會福利給付標準,以避免人口集中及區域發展失衡,獲無異議通過。
- 田秋堇委員、陳節如委員提案要求內政部應於104年對外籍配偶、原住民、身心障礙等多元化家庭暴力處遇計畫及相關服務措施項目調整考核權重,獲修正後通過。
- 陳節如委員、田秋堇委員提案要求內政部應研議於104年實地考核項目中,修正並提高婦女福利相關項目權重,並督導地方政府研議設置婦女福利專科,獲修正後通過。
- 田秋堇委員、陳節如委員提案要求內政部應研議於104年實地考核項目中,修正並提高「家庭照顧服務」項目之權重,獲修正後通過。
- 鄭汝芬委員提案要求內政部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落實輔導管理學校交通載具,以減少交通事故,獲修正後通過。
- 林淑芬委員提案要求內政部督促地方政府立即補足相關社福公務預算,維持公益彩券盈餘的附加性原則,增加社會福利資源,獲無異議通過。
- 王育敏委員、吳育仁委員提案要求內政部針對公益彩券基金盈餘有關社政部分之運用及管理應加強資訊公開,包括運用單位、項目、使用概況、基金運用及盈餘,獲修正後通過。
- 劉建國委員、林淑芬委員提案要求內政部仔細評估並檢討公益彩券盈餘依貢獻度分配的原則,財政部國庫署表示已完成評估檢討,預計從103年開始執行修正,獲無異議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2602
- 卷/期/冊
- 102/26/2
- 發布日期
- 2013-05-1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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