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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關稅、緝私條例與財團法人預算:聚焦稅改、股市及法人營運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4-24會議日期:2013-04-25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7個財團法人102年度預算案。會議中多位立法委員就證所稅、奢侈稅、遺贈稅等稅制改革的成效、檢討時機、對股市及社會公平的影響進行激烈質詢。部分法案條文獲得修正通過,部分預算項目被凍結或減列,而多項遺贈稅法修正草案則決議擇期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提出的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完善關稅法規,並討論其對稅收與貿易的潛在影響。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詢奶粉貨物稅調降、遺贈稅調降、證所稅開徵等稅制改革適得其反,未能達成預期效益。
  • 要求財政部正視證所稅造成證交稅收減少及股市不振的問題,並質疑檢討時機應提前。
  • 關切丙種資金外移至新加坡的傳聞,要求財政部查證,並警示政府基金委外操作可能引發炒作。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強調降低奶粉關稅的利益應實際回饋給消費者,要求財政部協調行政單位提出具體方法,否則不應再降關稅。
  • 指出101年證交稅實徵數與今年預算編列數的巨大落差,警示今年稅收可能嚴重短徵,呼籲財政部長應有擔當,向決策者提出專業見解。
  • 質詢財政部對網路交易課稅及防堵逃漏稅的具體措施,要求一年內提出詳細報告。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關切總統提及證所稅與奢侈稅檢討的可能性,詢問財政部是否已著手檢討及預計時程。
  • 質疑奶粉關稅減半後價格未降,利益未回饋消費者,要求財政部查核業者是否將減稅利益轉為利潤並課稅。
  • 建議政府應考慮制定「奶粉管理法」比照石油進行管控,因台灣無奶粉生產且為重要民生物資。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建議財政部應積極追查如王永慶海外遺產等重大逃漏稅案件,以增加國庫收入。
  • 建議將金融營業稅調高1%以增加約300億元國庫收入,用於彌補勞保、退撫基金等年金缺口,並呼籲財政部在面對財團時不應手軟。
  • 關切檢舉獎金制度的存廢,並建議加速閒置國有土地的活化與利用,但反對出售台北市國有土地。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部長關於證所稅檢討時機的說法,認為股市已受嚴重影響,應儘速檢討修法,不應等到一年後。
  • 關切政府委外操作的千億元基金啟動的報導,要求財政部澄清是否為炒作股市。
  • 質疑台北101高層人事不和,影響公司經營,要求財政部果斷處理。

薛凌 立法委員

  • 要求財政部說明公股銀行「六率分析」後的競爭力排序,並推動彰化銀行進行公公併、公私併或私公併以擴大銀行規模。
  • 支持刪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3條及「財務罰鍰暫行處理條例」中檢舉獎金的規定,要求財政部加速處理時程。
  • 質疑財政部長對台灣經濟低迷原因的解釋,並要求提出具體、有時程的經濟提振配套措施,而非空泛口號。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以行政命令(100年5月6日函釋)限制孳息他益信託的贈與價值計算方式,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信賴保護原則及憲法規定。
  • 指出財政部函釋要求回溯補稅,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不得溯及既往的規定。
  • 建議財政部應修訂遺贈稅法第10條之2中郵局定存利率作為估算基準的規定,或考慮信託利益實現時再核實課稅。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遺贈稅法第20條,增列捐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國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計入贈與總額,以鼓勵企業協助政府推動外交工作。
  • 再次強調證所稅造成證交稅收嚴重短徵,呼籲財政部應儘速檢討,並提出新的修正版本(設算制、取消8,500點門檻)供財政部選擇,要求財政部不應阻擋法案排入議程。
  • 批評執政者好大喜功、沽名釣譽,導致政策失誤且事後死不認錯,加劇國家經濟傷害。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反對廢除奢侈稅,但同意適度修改,方向可包括排除條款或逐年、階梯式降低稅率,並建議財政部評估其對市場的影響。
  • 關切財政部委託研究證所稅影響的計畫內容、受委託單位及其研究能力,強調研究方法應符合統計原理原則,避免「cook-data」以配合預設答案。
  • 同意證所稅可待實施一年後再討論,但對於如何修正持開放態度。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糾正證所稅報告將重點放在「時機不宜」是無解且不必要的作法,並指出報告對數據的引用及因果關係判斷不夠嚴謹。
  • 建議財政部在檢討證所稅時,應針對政策制定作法錯誤及配套措施不足的核心問題進行改善,而非僅委託學者研究。
  • 強調財政部應組建Task Force,集中內部專業智慧,進行實際演練與試算,而非完全依賴委託案來解決問題。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建議檢討遺贈稅調降政策,並質疑其對財富分配公平性的影響,以及在國際抓逃漏稅趨勢下,是否應重新評估。
  • 批評財政部對捐贈國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予免稅的規定過於本位主義,阻礙民眾直接捐款的意願,並質疑透過國內白手套轉贈的必要性。
  • 質疑「財務罰鍰暫行處理條例」已「暫行」近60年,應儘速修法處理檢舉獎金的法源問題。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詢問遺贈稅調降後對社會重分配的效用、稽徵成本及社會成本的評估,以及擴大免稅額可能產生的影響。
  • 要求財政部儘速檢討證所稅,不應拖到年底,建議在6月底應有初步檢討方案,以因應股市負面效應。
  • 批評財政部長對經濟低迷原因的解釋與提振經濟方案過於空泛,要求提出具體措施與時程。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遺贈稅法第20條,主張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應免徵贈與稅,比照繼承遺產的免稅規定,以促進地方發展。
  • 關切檢舉獎金制度的存廢,指出即使刪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3條,因「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仍在,檢舉獎金仍將繼續發放。
  • 建議財政部應考慮針對嬰幼兒用品給予免稅或減稅優惠,例如設立嬰幼兒免稅商店,並檢討營業稅及營所稅等稅收,以開闢財源並對症下藥解決少子化問題。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質疑遺贈稅調降對屋價上漲的影響,並關切年輕公務員在台北市購屋的困難度。
  • 關切公股行庫盈餘發放方式,澄清行庫希望少配現金、多留資本以充實資本適足率,而非多配現金增加國庫收入。
  • 要求財政部提出對虧損公股事業的整治方案與時程,以避免財政漏洞擴大。
  • 批評總統對證所稅檢討的發言,認為不應在不明病灶的情況下檢討,以免製造股市動盪,並建議總統應少講話。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建議儘速排定審查「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使其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3條的修正案能同步通過。
  • 關切進口玉米免徵營業稅政策對本地農戶的衝擊,呼籲財政部在考量稅賦減免時,應綜合評估其對農民及養豬戶的影響,避免在本地農產盛產期實施。
  • 質疑財政部以行政命令追溯五年課徵孳息他益信託贈與稅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並支持將相關規定入法且不溯及既往。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說明奶粉關稅調降後已要求相關部會督促業者回饋消費者,但價格受供需影響,稅務查核主要針對利潤是否核實報稅。
  • 回應證所稅對股市確有影響但非單一因素,認為所得稅為曆年制,實施滿一年再檢討較恰當,並已委託學者研究。
  • 表示奢侈稅將於6月滿兩年後提出檢討方案,但傾向暑假座談會,下會期再送立法院審議,檢討範圍包含年限、課稅範圍、減免範圍、稅基及稅率。
  • 對羅明才委員提出調高金融營業稅1%以彌補年金缺口的建議表示樂觀其成,但需考量金管會意見。
  • 說明財政部已成立專案小組針對淘寶網等網路交易查核物流、金流、資訊流,並承諾一年內提出詳細稽徵及防堵逃漏稅報告。
  • 澄清公股行庫希望少配現金、多留資本以充實資本適足率,而非多配現金增加國庫收入,並支持此舉。
  • 表示財政部投資的公股事業中約17家虧損,會逐季檢討虧損原因並要求改善。
  • 回應遺贈稅調降後稅收已恢復至280多億元水準,但仍屬小稅目,且行政救濟案件減少,但對社會重分配效果有限。
  • 針對孳息他益信託爭議,解釋行政命令旨在解釋法律而非創設,並非追溯,而是從法律生效日開始適用,實質課稅原則適用於濫用信託形式規避租稅的個案,並稱法院判決多支持財政部立場。
  • 同意檢舉獎金制度有檢討必要,但單獨刪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3條無法解決問題,需一併處理「財務罰鍰暫行處理條例」。
  • 表示對少子化問題,今年已規劃5歲以下幼兒特別扣除額2萬5,000元,並有排富條款,但認為單靠扣除額無法完全解決問題。

吳自心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報告今年截至3月為止,證交稅實徵數為157億元。

相關後續

  • 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結果:新增第10條之1、第17條、第71條及第96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27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部分文字。
  • 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關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費召集委員鴻泰補充說明。
  • 通過臨時提案2案,建議財政部就公營事業績效獎金發放辦法多做溝通協調,並將相關意見報請行政院參考;建議財政部研議公營事業績效獎金發放辦法可參考公司盈餘級距加發獎金。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李昆澤等21人提出的「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針對條文內容進行增訂、修正及刪除,以強化海關緝私效能並保障民眾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就政府提案及委員提案說明旨趣。

相關後續

  • 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結果:委員李昆澤等人提案新增第5條之1條文不予增訂;委員李昆澤等人提案第19條至第24條、第28條至第32條及第34條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第27條、第41條、新增第45條之2、第49條之1、第50條及第51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45條之1條文、第46條條文依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部分文字;第47條條文照委員李貴敏等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部分文字。
  • 第48條條文依委員李昆澤等人提案及委員李貴敏等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部分內容,並增訂第2項;現行法第49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費召集委員鴻泰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財團法人102年度預算書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的7個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保險安定基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2年度預算書案,重點在於審核其工作計畫、事業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並針對不合理開支及營運成效提出質疑與決議。
  • 特別針對保險安定基金的用人費用大幅成長、國外旅費正當性、績效獎金合理性及處理國華人壽概括讓與標售成本等問題進行深入討論與決議。

相關爭議

  • 保險安定基金用人費用與績效獎金合理性:委員質疑保險安定基金102年度用人費用大幅成長近1倍,且非營利目的卻比照國營事業領取績效獎金不妥,要求檢討用人效益及獎金合理性。
  • 保險安定基金國外旅費正當性:委員質疑保險安定基金編列國外旅費考察保險業退場機制欠缺正當性,因其非政策及法案制訂機關,要求提出考察心得報告。
  •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津貼編列:委員質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編列伙食津貼及交通費不妥,因公務機關及國營事業已無此類津貼,要求凍結經費並檢討薪資結構。
  •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績效獎金與三節福利金:委員質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非營利目的卻比照國營事業領取績效獎金及編列三節福利金不妥,要求檢討合理性。
  • 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清理人工作報酬:委員質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擔任產險公司清理人所收取的工作報酬未編入預算,導致參與人員在本俸外額外領取,認為不妥,要求提出檢討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102年度預算「用人費用」四分之一,並要求提出書面報告後動支。
  • 提案要求保險安定基金檢討用人效益及提出需求性檢討報告,並檢討績效獎金撥發合理性。
  • 提案要求保險安定基金針對國華人壽資產讓與標售事宜未力求最低成本處理,於6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保險安定基金針對部分壽險業者淨值缺口逾百億元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津貼」經費二分之一,並要求提出薪資結構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針對團體訴訟審理進度久懸未結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書面報告,並要求司法單位儘速審結已發生而未判決確定之官司。
  • 提案要求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檢討績效獎金撥發合理性及三節福利金編列的妥適性。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102年度預算「用人費用」四分之一,並要求提出書面報告後動支。
  • 提案要求保險安定基金提出國外考察心得報告,檢討用人效益及績效獎金合理性。
  • 提案要求保險安定基金針對國華人壽資產讓與標售事宜未力求最低成本處理,於6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保險安定基金針對部分壽險業者淨值缺口逾百億元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津貼」經費二分之一,並要求提出薪資結構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針對團體訴訟審理進度久懸未結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檢討績效獎金撥發合理性及三節福利金編列的妥適性。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102年度預算「用人費用」四分之一,並要求提出書面報告後動支。
  • 提案要求保險安定基金提出國外考察心得報告,檢討用人效益及績效獎金合理性。
  • 提案要求保險安定基金針對國華人壽資產讓與標售事宜未力求最低成本處理,於6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保險安定基金針對部分壽險業者淨值缺口逾百億元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津貼」經費二分之一,並要求提出薪資結構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檢討績效獎金撥發合理性及三節福利金編列的妥適性。

薛凌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102年度預算「用人費用」四分之一,並要求提出書面報告後動支。
  • 提案要求保險安定基金提出國外考察心得報告,檢討用人效益及績效獎金合理性。
  • 提案要求保險安定基金針對國華人壽資產讓與標售事宜未力求最低成本處理,於6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保險安定基金針對部分壽險業者淨值缺口逾百億元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津貼」經費二分之一,並要求提出薪資結構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針對團體訴訟審理進度久懸未結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檢討績效獎金撥發合理性及三節福利金編列的妥適性。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保險安定基金針對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低於200%的6家公司提出相關報告,並建立更具體明確的財務指標,避免再造成基金龐大負擔。
  • 提案要求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針對擔任產險公司清理人工作報酬未編入預算,導致人員額外領取工作費的問題,提出檢討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陳裕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許嘉棟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朱雲鵬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邱欽庭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國全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事業總支出減列「福利費」之員工自強活動經費11萬2,000元,稅前賸餘增列11萬2,000元,改列為111萬2,000元。
  •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事業總支出減列「自強活動費」2萬元及「業務推廣費」50萬元,共計減列52萬元,本期短絀減列52萬元,改列為1億3,009萬1,000元。
  •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事業總支出減列「營業費用」51萬7,000元,隨同修正增列「提存特別準備」51萬7,000元。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業務總支出減列「用人費用」項下「自強活動費」3萬3,000元,本期短絀減列3萬3,000元;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減列租賃權益改良500萬元,改列為1,292萬4,000元。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102年度預算「用人費用」經費凍結四分之一,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動支。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需提出國外考察心得報告,檢討用人效益、人事編制、績效獎金合理性,並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書面報告。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需針對國華人壽概括讓與標售事宜未力求最低成本處理,於6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書面報告。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需針對部分壽險業者淨值缺口逾百億元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書面報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業務總支出減列「福利費」之員工自強活動經費64萬8,000元,隨同修正增列「業務撥回基金」64萬8,000元。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津貼」經費凍結二分之一,並請提出薪資結構檢討報告,送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後動支。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需針對團體訴訟審理進度久懸未結問題,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進書面報告,並要求司法單位儘速審結已發生而未判決確定之官司。
  •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事業總支出減列「其他福利費」之自強活動經費5萬3,000元,本期賸餘增列5萬3,000元,改列為5萬3,000元。
  •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需檢討績效獎金撥發合理性、三節福利金編列妥適性,並針對擔任清理人工作報酬未編入預算的問題提出檢討報告。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業務總支出減列「福利費」之自強活動經費3萬4,000元及「首長房屋津貼」6萬元,共計減列9萬4,000元,本期賸餘增列9萬4,000元,改列為9萬8,000元。
  • 院會交付審查7個財團法人10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費召集委員鴻泰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草案,主要議題包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關於孳息他益信託贈與價值計算方式的爭議與行政命令的適法性,以及第20條關於既成道路與捐贈國外機關團體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還有第43條檢舉獎金的存廢問題。

相關爭議

  • 孳息他益信託贈與價值計算與行政命令適法性:楊瓊瓔委員質疑財政部以解釋函令(100年5月6日)限制孳息他益信託的贈與價值計算方式,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信賴保護原則及憲法規定,並要求修正草案應明文排除此情況且不溯及既往。財政部長則認為行政命令旨在解釋法律,並未超越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且法院判決多支持財政部立場,不宜將個案入法。
  • 既成道路贈與稅免除範圍:江啟臣委員提案將「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不計入贈與總額,比照遺產稅法規定。財政部長認為「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免稅有理,但「無償供公眾通行」的私設巷道若免稅恐有規避租稅漏洞。
  • 捐贈國外機關團體免贈與稅:孫大千委員提案增訂捐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國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計入贈與總額。財政部長認為此為政府稅式支出,且國外機構難以查核控管,可透過國內機關轉贈達到目的,無增訂必要。
  • 檢舉獎金制度存廢:黃文玲委員提案刪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3條中發放檢舉獎金的規定,認為不符國際潮流且造成困擾。財政部長表示尊重,但指出主要法源為「財務罰鍰暫行處理條例」,單刪除遺贈稅法第43條仍無法解決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2,增訂第2項、第3項規定,明文排除有價證券孳息他益信託中,委託人已知悉或控制盈餘分配而為贈與者,不適用原條文的贈與價值計算方式,且應自修正施行後生效,以維護法安定性與信賴保護原則。
  • 強調行政命令不應限制人民權利義務,特別是處罰條款,且不應溯及既往,舉公設地抵稅及營所稅為例說明。
  • 書面意見關切財政部以解釋函令規範人民權利義務是否違背租稅法定主義,以及實質課稅原則能否無限上綱。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3條,主張核發檢舉逃漏稅獎金不適宜,因國際潮流不鼓勵此方式,且可能造成不肖查稅人員指使第三人檢舉,浪費行政資源並造成民眾困擾。
  • 認為既然「財務罰鍰暫行處理條例」不適宜,相關獎金(包括查稅獎金)應一併檢討刪除。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增訂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不計入贈與總額,比照遺產稅法的精神。
  • 質疑財政部對既成道路贈與稅免除範圍的認定,認為不應僅從防弊角度思考,而應考慮促進地方發展。
  • 關切檢舉獎金制度,指出即使刪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3條,若「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仍在,檢舉獎金仍會發放。
  • 建議政府應考慮針對嬰幼兒用品給予免稅或減稅優惠,例如設立嬰幼兒免稅商店,並檢討營業稅及營所稅等稅收,以開闢財源並對症下藥解決少子化問題。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遺贈稅法第20條,增訂捐贈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國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計入贈與總額,以鼓勵企業協助政府推動外交工作。
  • 強調財政部應思考解決方案,在不開太寬的門檻下,讓企業能透過捐贈國外知名大學設立台灣講座、獎學金,以提高台灣國際能見度。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以行政命令(100年5月6日函釋)限制孳息他益信託的贈與價值計算方式,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信賴保護原則及憲法規定,並要求修正草案應明文排除此情況且不溯及既往。
  • 指出財政部函釋要求回溯補稅,違反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不利於納稅義務人不得溯及既往的規定。
  • 建議財政部應修訂遺贈稅法第10條之2中郵局定存利率作為估算基準的規定,或考慮信託利益實現時再核實課稅。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以行政命令追溯五年課徵孳息他益信託贈與稅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並支持將相關規定入法且不溯及既往。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刪除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的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說明檢舉逃漏稅獎金的核發依據「財務罰鍰暫行處理條例」,實施以來濫提檢舉案件多,有效案件少,造成稽徵機關負擔,制度確有檢討必要,對刪除遺贈稅法第43條表示尊重,但強調即使刪除該條,因暫行條例仍在,仍需發放獎金。
  • 回應捐贈國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計入贈與總額的提案,表示此為稅式支出,且國外機構難以查核,建議可透過國內機關轉贈以達目的,尚無修正必要。
  • 回應既成道路贈與稅問題,認為繼承為不可抗力,但贈與可事先規劃,為免藉此規避租稅,不宜增訂,並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已可免徵贈與稅。
  • 回應孳息他益信託課稅爭議,強調財政部100年5月6日解釋令係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實質課稅原則核課,旨在規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稅捐的情形,並未超越法律,且若每種態樣均需入法,將使實質課稅原則形同具文,有違租稅公平。
  • 表示遺贈稅法調降稅率至10%後,此類案件已減少,且稅收已回到原有水準,行政救濟案件也減少。
  • 同意將「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贈與免課贈與稅,但對「無償供公眾通行」的私設巷道免稅則持保留態度,擔心產生漏洞。
  • 表示對刪除檢舉獎金的提案持支持態度,但需一併處理「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並認為該條例施行已久確有檢討必要。
  • 說明5歲以前幼兒特別扣除額2萬5,000元有排富條款,適用稅率在12%以下,認為財源有限,有錢人不在乎此扣除額,不必浪費資源。
  • 表示對營業稅、營所稅等稅目檢討有想法,但因不成熟不便公開。

相關後續

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0人、委員孫大千等20人、委員楊瓊瓔等22人、及委員黃文玲等21人分別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修正草案等4案,擇期再行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22701
卷/期/冊
102/27/1
發布日期
2013-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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