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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制度改革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審查:聚焦觀審制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4-2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公、教、軍、勞、國民年金之提撥與退休給付制度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並繼續審查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等多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案。會議中,委員們就勞保改革精算報告、軍公教退撫基金收益率、勞工薪資投保上限等年金議題提出多項臨時提案並獲通過。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方面,委員們對司法院推動的觀審制及其宣導方式提出強烈質疑,認為其違反立法院決議且未充分比較各制度優缺點。最終,委員會決議就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再舉辦公聽會,並要求司法院重新規劃宣傳與試辦計畫,但未進入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一

公、教、軍、勞、國民年金之提撥與退休給付制度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邀請考試院、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教育部、國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內政部、財政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等單位,就公、教、軍、勞、國民年金的提撥與退休給付制度現況、改革方向、具體措施及立法修法計畫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會議中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勞委會及銓敘部針對勞保年金改革方案、勞工薪資投保上限、軍公教退撫基金收益率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經營績效等問題提出詳細精算報告與檢討改進方案。

相關爭議

  • 勞保年金改革方案倉促提出:委員吳宜臻等指出勞委會僅召開二階段會議及34場地方座談會,即倉促送出影響900萬勞工生計的法案,且僅提供甲、乙案簡單財務試算,缺乏系統性動態決策模型之精算報告。
  • 勞工薪資投保上限不合理:委員吳宜臻等認為勞工保險設定薪資投保上限為 43,900 元,相較軍公教人員無上限極不合理,應儘速檢討。
  • 軍公教退撫基金收益率過低:委員吳宜臻等指出退撫基金收益率遠低於民進黨執政時期,導致入不敷出,要求銓敘部以提升收益率至 6% 為目標進行制度面檢討改進。
  •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經營績效不佳:委員潘維剛等指出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投資績效欠佳,實際收益偏弱,要求內政部與勞委會加強專業投資管理並檢討改進。
  • 行政院年金改革方案不夠全面:委員廖正井等認為行政院的年金改革僅針對軍公教勞工開源節流,卻未針對政府運用績效及政府支付責任提出具體方案。
  • 勞工年金給付條件變動過快:委員廖正井等指出勞工年金給付條件 1.55 實施 2 年即變動,建議將上限提高至 63,900 元,並配合自提 6% 及保證報酬率 4% 的誘因。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委會就勞保年金改革的五大面向(政府支付責任、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費率、年資給付率及基金運用績效)建立系統性動態決策模型的詳細精算報告,並於一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
  • 提案要求勞委會應趁修法儘速檢討勞工保險薪資投保上限 43,900 元的設計,認為其與軍公教人員無上限不合理。
  • 提案要求銓敘部/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針對退撫基金收益率從制度面檢討改進,目標提升至 6%。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吳宜臻委員關於勞保年金改革精算報告、勞工薪資投保上限及軍公教退撫基金收益率的臨時提案。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吳宜臻委員關於勞保年金改革精算報告的臨時提案。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吳宜臻委員關於勞保年金改革精算報告的臨時提案。
  • 提案建議行政院勞委會應研議將勞工年金給付條件上限提高至 63,900 元(其中 43,900 元以下維持 1.55,以上至 63,900 元調為 1.3),並鼓勵勞工自提 6% 配合保證報酬率 4%。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吳宜臻委員關於勞保年金改革精算報告的臨時提案。
  • 連署支持廖正井委員關於勞工年金給付條件的臨時提案。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吳宜臻委員關於勞保年金改革精算報告的臨時提案。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吳宜臻委員關於勞保年金改革精算報告及軍公教退撫基金收益率的臨時提案。
  • 連署支持潘維剛委員關於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經營績效的臨時提案。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吳宜臻委員關於勞保年金改革精算報告的臨時提案。
  • 連署支持潘維剛委員關於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經營績效的臨時提案。
  • 連署支持廖正井委員關於勞工年金給付條件的臨時提案。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吳宜臻委員關於勞工保險薪資投保上限及軍公教退撫基金收益率的臨時提案。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吳宜臻委員關於勞工保險薪資投保上限及軍公教退撫基金收益率的臨時提案。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內政部與勞委會應加強對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專業投資管理職責,積極檢討研擬改進經營績效,以提升基金投資運用效能。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廖正井委員關於勞工年金給付條件的臨時提案。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連署支持廖正井委員關於勞工年金給付條件的臨時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勞委會應就勞保年金改革五大面向的個別及配套組合,對勞保基金現金流影響,以及委員提出的各項方案,建立系統性動態決策模型之詳細精算報告,並於一個月內向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詳細財務評估報告。
  • 勞委會應趁此次修法儘速檢討勞工保險設計之薪資投保上限 43,900 元的限制。
  • 銓敘部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應針對退撫基金收益率從制度面檢討改進,將收益率提升至 6% 為目標。
  • 內政部與勞委會應加強對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的專業投資管理職責,積極檢討研擬改進經營績效,以確實提升基金投資運用效能。
  • 行政院勞委會應確實依委員建議研議勞工年金給付條件(上限提高至 63,900 元,43,900 元以下維持 1.55,以上至 63,900 元調為 1.3)及鼓勵勞工自提 6% 並保證報酬率 4% 的可行性,並提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

討論事項二

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及陪審團法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繼續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以及多位立法委員提出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和「陪審團法草案」,主要討論我國司法制度應採觀審制、參審制或陪審制。
  • 會議聚焦於司法院推動觀審制的合法性、宣導活動的合理性、各制度的優缺點比較,以及起訴狀一本主義和觀審員表決權等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 制度選擇與司法改革方向:委員柯建銘強調觀審制、參審制及陪審制是南轅北轍的制度,關乎整個司法改革方向,不應倉促決定,並質疑司法院執意推動觀審制是為馬英九總統任期作禮物。
  • 司法院宣傳活動違反立法院決議:多位委員批評司法院於 4 月 27 日舉辦的宣導活動,使用混淆的標語(如「您也可以和法官一起審判」、「人民先決定」),且未依立法院預算決議說明不同類型審判制度,反而僅宣傳觀審制,並質疑 37 萬元公帑花費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 觀審制缺乏表決權:委員柯建銘、尤美女、吳宜臻、林正二等均質疑司法院提出的觀審制觀審員僅有表意權而無表決權,認為其只是「跑龍套的角色」,無法達到與法官一起審判的效果,也無法有效監督法官。
  • 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實施:多位委員強調起訴狀一本主義是司法改革的關鍵,認為觀審制若無此搭配將難以成功,並質疑司法院對此項立法院附帶決議的遵守情況及進度。
  • 法官素質與司法信任:委員段宜康、吳宜臻等提及法官素質低落、恣意妄為的個案(如吳乃仁案),導致人民對司法不信任,認為若不改善法官素質,任何制度改革幫助有限。
  • 司法院模擬試行不足:委員柯建銘、吳宜臻、林正二等指出立法院主決議要求司法院模擬試行 1 年,但司法院僅進行 2 次即欲進入審查,認為模擬次數太少且時間不足,不符審慎原則。
  • 觀審制違憲疑慮: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解釋,觀審制是為避免參審制、陪審制因憲法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而產生違憲疑慮,故採較穩健保守的做法,最終仍由法官把關。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觀審制、參審制及陪審制各有不同版本,制度大變革應審慎,不應倉促決定。
  • 質疑司法院未遵守立法院要求模擬試行 1 年的決議,且宣導活動邏輯錯亂,僅為應付式的表演。
  • 主張司法院推動觀審制是作為司法改革的遮羞布,為馬英九總統任期作禮物,立法院不會配合。
  • 強調司法改革應從改善法官素質、檢察官體系、防止政治介入及羈押問題等多面向討論,而非僅推動觀審制。
  • 不贊成立即進入逐條審查,認為應增加規劃參審制或陪審制的模擬審判及公聽會。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認為司法界(法院)與律師界對觀審制與陪審制有兩極化看法,顯示人民對司法信賴不足。
  • 建議委員會多辦幾場觀審制度與陪審制度的辯論會,邀請專家學者聽取各方意見,不應先入為主。
  • 提案要求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再次舉辦公聽會。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院宣導活動的標語混亂,且未依立法院決議對各類型審判制度進行實證研究及模擬法庭。
  • 認為司法院一意孤行宣導觀審制是浪費公帑,且未對各委員提出的版本進行分析比較,難以進入逐條討論。
  • 提案要求司法院應重新規劃並提出所有不同類型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宣傳與試辦計畫,以及進行全國性實證研究,並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報告。
  • 提案要求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舉辦辯論式公聽會。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以吳乃仁案為例,質疑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提出質疑後,最終判決卻未交代,顯示法官素質問題。
  • 認為若法官素質無法改善,制度再怎麼改幫助有限,司法仍無法得到保障,應優先處理法官素質問題。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指出上會期預算決議要求司法院在試行地方法院秉持起訴狀一本主義及觀審員具表決權模式進行模擬審判 1 年,並凍結五分之一預算,質疑司法院未遵守決議。
  • 認為觀審制若觀審員無法扭轉法官錯誤心證,將只是好看而無用,主張司法應有本質性改變,搭配刑事訴訟法修正。
  • 堅決反對進入逐條討論,因各版本名稱、基本架構及關鍵處差異過大,應先凝聚共識。
  • 提案要求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再次舉辦公聽會。
  • 提案要求司法院就 4 月 27 日宣導活動的 37 萬元經費不得使用公務預算支用,應由司法院自行籌措相關費用,認為其違反立法院決議且活動內容如騙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司法院 4 月 27 日宣導活動違反立法院預算決議,浪費 37 萬元公帑,且內容混淆、欺騙人民。
  • 質疑司法院為何找盛竹如代言,且活動內容僅為表演,未有效宣導各類型參與審判制度的差異。
  • 主張 37 萬元公帑不應用於宣傳觀審制,應由司法院相關人員自掏腰包支付,認為司法院藐視國會,推動觀審制是偷渡其版本。
  • 提案要求司法院就 4 月 27 日宣導活動的 37 萬元經費不得使用公務預算支用,應由司法院自行籌措相關費用。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指出外界民調對觀審制持保留態度,多數民眾認為沒有表決權、不懂法律或不夠客觀。
  • 建議觀審制應適用於特定案件類型,政治敏感及性侵害案件不宜。
  • 質疑觀審制僅限一審且人民無決定權,建議若要改革應一次到位,給予人民表決權,或將審判過程公開讓全民參審。
  • 呼籲法務部檢討檢察官評鑑制度,將定罪率納入考核,而非僅看起訴次數,以改進司法品質。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認為司法院推動觀審制過於倉促,相關法規未修訂,且日本推行裁判員制度耗時十餘年,我國不應如此快速。
  • 質疑觀審制目的僅為讓人民信賴法官,而非讓法官信賴人民,反映法官不信任人民審判能力,故僅賦予表意權。
  • 強調起訴狀一本主義是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成功的關鍵,認為在刑事訴訟法未納入前,觀審制不宜推動。
  • 提案要求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再次舉辦公聽會。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以吳乃仁案錄音為證,質疑法官在審判中公開心證後,卻做出不同判決,未給予當事人攻防機會,認為程序有重大瑕疵,應將該法官送交評鑑。
  • 認為政治性敏感案件更應採用陪審制,由人民決定有罪無罪,以免司法淪為政治打壓工具。
  • 指出日本已實行起訴狀一本主義數十年,台灣至今未實行,顯示訴訟制度落後,在未採行前不具談觀審制的資格。
  • 主張應一步到位採行陪審制,以避免司法打壓疑慮,重建國民信心。
  • 提案要求司法院就 4 月 27 日宣導活動的 37 萬元經費不得使用公務預算支用,應由司法院自行籌措相關費用。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承認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提出的觀審制版本是個主張,但對於試行後人民參與審判的最終型態,司法院並無預設立場,觀審制僅是第一步穩健保守的作法。
  • 解釋司法院宣導活動主要理念在於推廣「人民參與審判」的概念,並非僅宣傳觀審制,且有介紹各類型制度。
  • 說明司法院已對日本、韓國及我國的陪審、參審、觀審制度,以及各委員提出的版本進行詳細分析,可提供委員會參考。
  • 回應委員對觀審制未賦予表決權的質疑,解釋是因考量憲法「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違憲疑慮,為避免草案無法送審而採折衷方案。
  • 強調觀審制核心價值在於解決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透過人民參與拉近法院與社會距離,讓人民瞭解訴訟程序。
  • 表示政治敏感案件和性侵害案件不宜適用觀審制,且世界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均限於第一審事實審。
  • 確認司法院會遵守立法院主決議,秉持起訴狀一本主義精神及觀審員具表決權模式進行模擬審判 1 年,目前已進行 2 次,後續規劃中。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同意檢察官聲押後若最終獲不起訴,確實顯示司法人權有改進空間。
  • 說明法務部對檢察官的考核要素包括辦案的正確性,即起訴後是否判決有罪,若判無罪會扣分,重大案件會列管作為調動升遷參考,並承諾提供相關辦法給委員。

相關後續

  •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將邀請主張觀審制、陪審制與參審制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再次舉辦公聽會。
  • 司法院應依立法院 102 年 1 月 15 日有關國民參與審判之主決議,另加規劃並提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宣傳與試辦計畫,以及進行全國性實證研究,並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報告,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針對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等相關法案,委員會大體討論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本次會議未進入逐條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22801
卷/期/冊
102/28/1
發布日期
20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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