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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公聽會:聚焦憲法訴願、評決門檻與司法改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0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公聽會,主要討論司法院提出的修法版本及委員提案。會議核心議題涵蓋是否引進裁判憲法訴願制度、法律違憲宣告的評決門檻、立法委員聲請釋憲門檻、大法官會議的「法庭化」方向,以及司法院組織法修正延宕等。專家學者與實務工作者對各項議題提出正反意見與具體建議,司法院則回應修法理念與現階段考量,多項意見將列入紀錄供後續審議參考。

討論事項一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司法院及部分立法委員提出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進行討論,聚焦於提升釋憲制度的透明度與效率,並探討憲法訴願制度的引進、違憲評決門檻的調整,以及立法委員聲請釋憲門檻的妥適性。
  • 會議深入探討大法官職權行使的法理基礎、憲法法庭的定位與權限範圍,以及如何強化普通法院法官的憲法意識,以更有效地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相關爭議

  • 是否應設置憲法訴願制度:支持者認為此制度能有效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提升法官憲法意識,並救濟個案判決違憲;反對者則擔憂案件量暴增、癱瘓憲法法院運作、資源不足,且可能模糊審判權與解釋權的分際,主張現階段不宜全面引進。
  • 法律違憲宣告的評決門檻:部分學者建議將現行法律違憲宣告的2/3同意門檻調降至過半數,以避免少數綁架多數、釋憲功能萎縮;司法院與部分專家則認為2/3門檻是對立法權的尊重,並能確保解釋的公信力與社會穩定。
  • 立法委員聲請違憲審查門檻:學者普遍支持將門檻由1/3調降至1/4或更低,以利多元民意透過少數黨挑戰法律;但也有意見認為應由黨團提出,以符合政黨政治原則,且可能涉及立法權的自我矮化。
  • 大法官會議「法庭化」方向:多數意見肯定草案朝法庭化、審判化、裁判化發展,以與國際接軌;但也有學者建議應從長計議,避免過度窄化大法官來源,並考量憲法委員會的彈性運作模式。
  • 司法院組織法修正延宕與憲法法庭擴權:林騰鷂教授嚴厲批評司法院長期未修正司法院組織法,且草案私自擴大憲法法庭職權範圍,超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認為此舉違憲違法。
  • 言詞辯論的強制性與範圍:部分學者主張應對所有涉及法律違憲的案件強制進行言詞辯論,以保障當事人聽審權;司法院則考量大法官工作負荷,認為除特定案件外,其餘應保留大法官裁量彈性。
  • 裁判主筆顯名制:多數意見贊成此制度,認為能提高裁判書撰寫效率並彰顯權責相符,但對具體操作方式仍有討論空間。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院提出修正案,但認為仍有瑕疵,其中憲法訴願制度僅引進一半,形成「跛腳設計」。
  • 強調實務上多數民怨來自裁判違憲,應讓憲法法庭審理,並應增加大法官助理與配備以因應案件量。
  • 指出各級法官、律師、檢察官欠缺人權與憲法概念,應加強相關訓練。
  • 建議降低評決門檻,認為2/3門檻可能導致少數人把持而非共識決。
  • 認為人民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不應再經普通法院許可,此乃「與虎謀皮」,應予修改。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要求司法院針對林騰鷂教授對司法院組織法修正、組織法與程序法分際不清等質疑提出具體回應與說明。
  • 認為若草案未納入憲法訴願制度,將不符合實務工作者與學者期待,司法院應適度修正法案。
  • 指出若要採行憲法訴願制度,需一併考量大法官人力、配備及法律職員的增加或提升。
  • 強調人民對法官憲法適用多有質疑,應正面回應制度問題,必要時修正法案。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主張大法官審理釋憲案應透明化,尤其涉及人民權益與社會矚目案件,應公開審理並附理由。
  • 對大法官駁回文林苑都更案釋憲聲請卻未附理由書和說明表示遺憾,認為大法官應明確規範受理要件。
  • 支持降低立法委員聲請釋憲門檻至1/4,但強調受理的實質要件更重要,並對現行法定義模糊導致聲請被駁回表示關切。
  • 建議大法官駁回釋憲聲請時應附上說明和理由,不受理案件的理由和不同意見亦應公布。
  • 曾於94年會議指出「母法未過子法先行」不妥,暗示司法院應先修司法院組織法再審理案件法。

相關人員回應

林明昕 教授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 高度肯定司法院草案,認為符合刑法訴訟法理,並認為李俊俋與尤美女委員的修正案也值得採納。
  • 建議法律違憲同意票人數應降低至出席過半數(過半數指高於1/2),以避免少數綁架多數,並參考德國模式。
  • 對言詞辯論提出複雜化建議,認為已受理案件除言詞辯論外應一律陳述意見,並可考慮強制代理以提升效率。
  • 強烈建議應納入「判決憲法訴願」制度,認為大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應全方位審查,包括法院終局裁判本身有無違憲。
  • 指出判決憲法訴願可促進普通法院提高憲法意識,並認為台灣引入此制度不會有危險,因實務上已有迂迴的憲法訴願運作。

曾有田 大法官

  • 認為司法院修正版本進步且合宜,朝法庭化、透明化及效率化方向修正,符合國人對釋憲效率的期待。
  • 反對現階段引入普通法院終局判決的憲法訴願制度,認為相關司法制度與國家環境尚不宜。
  • 指出委員版本中關於聲請書公開、學者專家資料公布及資訊公開等條文,司法院未採納可能基於聲請人意願、智慧財產權及政府資訊公開法已有規範等考量。
  • 對裁判主筆顯名制持不反對態度,但對操作細節(如標示方式)有疑問,認為立法用意可能是加快速度。
  • 認為審判權和解釋權應有所分界,憲法訴願可能造成「第四審」而使審判程序更冗長。

陳英鈐 教授 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

  • 高度欽佩司法院詳盡的修改意見。
  • 建議立法委員聲請違憲審查門檻應由1/3降低至1/4,以因應2005年修憲後立法院代表性結構轉變,保障多元意見。
  • 建議草案第66條憲法機關爭議應補上黨團等機關權限部分,以延續少數保護精神。
  • 建議法律及命令違憲評決門檻應降低為大法官總額2/3參與評議、1/2以上同意,以符合世界各國通例,避免釋憲功能萎縮。
  • 贊成引入法庭之友制度,但認為草案規定太簡略,需詳細規範。
  • 贊成裁判主筆顯名主義,認為可避免資源浪費,提升解釋效率。
  • 贊成採取言詞辯論,特別是涉及法律違憲的案件應強制進行,其他案件由大法官裁量。
  • 贊成引進真正的憲法訴願制度,認為可讓大法官挑選具重要憲法義涵的個案處理,避免聲請人空歡喜一場。

林騰鷂 教授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

  • 對司法院法制作業素養及行政管理能力表示憂心與不滿,認為其不尊重大法官、不守憲法、不遵守司法院組織法。
  • 批評司法院長期未依釋字530號解釋修正司法院組織法,且組織法中大法官人數規定與憲法增修條文不符。
  • 指責司法院提出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刪除立法依據、混淆實體法與程序法分際,並私設公堂、非法擴權,將憲法法庭職權擴大至憲法未明文規定事項。
  • 批評草案第77條第2項規定「因彈劾成立之判決而被解除職務者,五年內不得擔任公職」缺乏憲法及法律依據,且在程序法中剝奪人權。
  • 認為司法院在破壞整個法制體系,呼籲應修改司法院組織法,並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改為「司法院大法官職權行使法」。

胡祖慶 教授 東海大學政治學系

  • 建議大法官會議「法院化」應從長計議,認為過度法院化將窄化大法官來源,不利因應行政與立法部門對抗情勢。
  • 主張可仿效法國憲法委員會模式,成員背景較廣泛、運作有彈性,以符合台灣需求。
  • 建議立法委員聲請釋憲門檻調降至總額1/10,參考法國國民議會60位議員即可聲請的經驗。
  • 反對新法賦予尚未審結案件釋憲的可能性,認為先進國家皆要求訴訟當事人用盡下級法院救濟後方可聲請釋憲。

魏大喨 法官 最高法院

  • 高度贊同司法院版本朝法庭化、審判化、裁判化發展,與世界接軌,並肯定其採取謙抑態度,不願過度擴張職權。
  • 立法委員聲請違憲審查門檻為立法裁量,但建議若由黨團提出可能更符合政黨政治原則,且立法委員聲請釋憲是對立法權的自我矮化。
  • 支持法庭之友制度,認為可保障人民在憲法法庭陳述憲法意見的機會,且大法官實務上已有鑑定人制度。
  • 認為是否行言詞辯論應讓大法官從各案件中斟酌,不一定要強制,保留彈性運用可能更符合需要。
  • 反對引進德國憲法訴願制度,認為其源於對法官不信任的歷史背景,可能模糊審判權與解釋權分際,並造成第四審使程序冗長。
  • 主張應從各審級法院法官加強憲法意識著手,特別是終審法院法官,必要時提出釋憲聲請,或做合憲性解釋,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 提出司法院版本中結案期限過長(2-3年)應調降,並指出經言詞辯論案件之「裁定」作成期限有遺漏。
  • 指出第37條拘束人規定似漏列「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

楊子慧 教授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 整體觀察草案認為其完整、進步,但在細節可調整改進,並認為應正名為「憲法訴訟法」。
  • 強烈反對引入裁判憲法訴願制度,認為翁岳生前院長也持反對態度,且我國已有間接裁判違憲審查。
  • 指出德國憲法訴願制度有其特殊歷史背景(二戰後重建司法威信),台灣缺乏此背景,貿然引進恐「畫虎不成反類犬」。
  • 強調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配備4位助理,且助理素質要求高,台灣若無同等資源,制度難以運作。
  • 認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是所有國家公權力的義務,而非司法權或大法官壟斷,抽象規範審查已足,無體制上必要引入個案事實審查。
  • 指出德國憲法訴願勝訴率極低(2%以內),且因龐大案件量導致憲法法院癱瘓,學界與實務界仍爭議不斷,甚至呼籲廢止。

錢建榮 法官 桃園地方法院

  • 反駁楊子慧教授對翁岳生院長不贊成憲法訴願的說法,認為翁院長僅是保留而非反對。
  • 以鄧元貞案(釋字242號)為例,說明若無裁判憲法訴願制度,法官「依法判決」卻可能造成人倫悲劇,大法官解釋個案判決違憲的重要性。
  • 以提審法失效2年無人發現為例,指出法官普遍缺乏憲法意識,不願主動適用憲法精神操作法律,導致人民權利無法救濟。
  • 認為人民聲請釋憲案多數在質疑判決違憲,而非法律違憲,因此引入憲法訴願不會導致案件暴增。
  • 主張若有憲法訴願,可直接救濟個案,例如文林苑案可撤銷判決,馬曉濱案可救回人命,比僅解釋法律更有意義。
  • 批評最高法院法官普遍缺乏憲法意識,判決僵化,不願聲請釋憲,導致下級法院也缺乏適用憲法的動機。
  • 強調憲法訴願制度能警惕普通法院法官,使其在個案中適用憲法或憲法精神,建立完整有憲法意識的判決系統。

尤伯祥 律師 義謙法律事務所

  • 贊同楊子慧教授將草案正名為「憲法訴訟法」,但對其餘意見持不同看法。
  • 認為草案對當事人程序參與權保障不足,尤其資訊權與閱卷權,應仿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明確規定。
  • 主張言詞辯論不應交由憲法法庭裁量,應仿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規定為「應一律行言詞辯論」,甚至受理程序也應行言詞辯論。
  • 對草案中評議秘密制度與意見書並存表示懷疑,認為容易暴露評議秘密,且大法官層次應優先表達不同意見。
  • 認為立法委員聲請釋憲門檻1/4仍過高,建議降至1/5,以保障小黨。
  • 強烈主張台灣需要裁判違憲審查制度,以確保普通法院法官適用憲法,彌補法官不願適用憲法的實務現象。
  • 舉刑事案件中檢察官將被告轉證人訊問為例,指出此類權利保障漏洞無法透過現行釋憲制度救濟。
  • 批評台灣司法越往上走越缺乏憲法意識,最高法院判例被宣告違憲情況不少,但其對憲法態度漠然,阻礙下級法院適用憲法。
  • 提醒若大法庭制度實施,其違憲裁判可能拘束所有下級法院卻無法被違憲審查,造成權利救濟漏洞,應深思。

盛子龍 教授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 認為宣告法律違憲的評決標準(2/3或過半數)各有考量,2/3可尊重立法權、確保解釋公信力,但過高門檻可能綁手綁腳;應由立法院全盤考量。
  • 認為全面引進德國憲法訴願制度需考量對現有制度的功能衝擊,包括案件量暴增和大法官組織功能配備不足(德國大法官有4名助理,台灣僅1名)。
  • 建議若要全面引進憲法訴願,應一併將大法官的功能配備全面升級,增加司法資源。
  • 提出折衷方案:有限度開放針對確定終局判決在裁判大前提所持的「近似規範」之「一般、抽象之法律見解」進行違憲審查。
  • 舉債券溢價案為例,說明法院已形成根深蒂固的統一見解,實質上具法規範拘束力,若侵害基本權卻無法救濟,將形成權利保障漏洞。
  • 指出大法官實質上已將判例、決議、解釋性行政規則等「近似規範」納入釋憲範圍,應將此類「法院抽象、一般法律解釋」明確納入釋憲標的。
  • 認為此「近似規範審查」衝擊較小,能警惕法院在適用法律時尊重基本權,發揮教育法官、引導人權進步的功能。

顧立雄 律師 萬國法律事務所

  • 認為德國憲法訴願制度源於對法官的不信任,台灣現今民眾對法官也多不信任,引進此制度可彰顯人民需求並補足法官憲法意識不足的問題。
  • 強調大法官解釋對民主法治貢獻良多,台灣憲法法院功能應進一步擴大,不應拘泥於抽象法規範審查。
  • 無法理解反對憲法訴願的聲音,認為法院設立目的即是審查個案是否侵害人民基本權。
  • 認為抽象法規審查與立法權奪權的爭議,不比具體裁判違憲審查的爭議更有價值,兩種爭議都應處理。
  • 批評大法庭制度所做裁判若違憲卻無法被審查,將造成紛擾。
  • 主張憲法法院既然要訴訟化、判決主文化,就應將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令見解涉及基本權保障的部分納入審查。
  • 認為2/3的評議門檻是多數人被少數人把持,邏輯不通,建議降至1/2,並認為受理門檻降至1/3(5位大法官)已足夠。

吳永宋 處長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

  • 說明修法過程嚴謹,由院長指示副院長,邀請卸任大法官及學者專家共同研擬,集思廣益。
  • 關於立法委員聲請釋憲門檻由1/3降至1/4,表示尊重大院決議,並說明法律公布6個月內不受「修法未果」限制。
  • 認為法律違憲解釋門檻維持2/3是適當的,因法律有民意基礎,尊重立法權,並可提高解釋公信力,避免社會動盪。
  • 對於法庭之友制度,表示未來可在審理規則中做更細緻規定。
  • 認為大法官工作負荷重,若所有案件都強制言詞辯論不可行,除特定案件外交由大法官決定。
  • 認為現階段不宜採取憲法訴願制度,因德國經驗顯示案件量龐大、勝訴率低、造成延宕,且與憲法審判權、解釋權劃分相違背。
  • 強調錢建榮法官所提「法官不願做憲法部分」是期待問題,現行機制已在加強普通法院法官憲法意識,對終審法院法官素質提升可期待。
  • 引用翁岳生前院長文章,指出其對憲法訴願制度的「保留」實為不贊成,並提及該制度的缺點與德國面臨的困境。
  • 表示司法院組織法部分已在積極擬訂,將於會後以書面說明。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並製作公聽會報告。
  • 公聽會報告將送交本院各黨團全體委員、各列席機關代表及出席學者專家與相關團體代表參考。
  • 司法院將針對限於時間無法一一回應的意見,會後以書面提出看法。
  • 司法院將嚴肅看待公聽會意見,並虛心檢討草案中被指摘的缺失。
  • 司法院將慎重考慮是否完整引進德國憲法訴願制度,以及增加大法官助理和配備,並對人民聲請釋憲不應經法院許可等問題一併考量。

原始資料

公報
1022801
卷/期/冊
102/28/1
發布日期
20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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