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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與基金預算,聚焦儲蓄互助社法修正及苑裡反風車事件執法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01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及「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協商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下營建建設、中央都市更新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等基金。會議中,立委與行政機關就儲蓄互助社的定位、業務擴展、稅賦減免及呆帳處理等議題進行深入討論。下午議程增列專案報告,針對苗栗苑裡反風車事件中警方執法過當問題進行質詢,最終通過譴責警方並要求提出調查報告及懲處名單的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至六)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主要進行提案要旨說明及委員質詢,行政機關就提案內容表示意見與答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提案要旨。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提案要旨。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針對其提案提出更正之書面聲明。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行政院秘書長

  • 對提案內容表示意見並即席答復說明。

蕭家淇 內政部政務次長

  • 對提案內容表示意見並即席答復說明。

劉麗芬 司法院副處長

  • 對提案內容表示意見。

王俊雄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 對提案內容表示意見。

簡太郎 行政院政務副秘書長

  • 即席答復說明。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以上6案併案審查。
  • 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委員陳怡潔、張慶忠、陳亭妃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內政部另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草案旨在增訂儲蓄互助社的信用保證機制、擴展業務範圍(如承作弱勢脫貧方案、參與社區營造)、新增免稅規定、明定理監事法律責任,並強化儲蓄協會的任務,以因應社會發展及社員需求。
  • 會議核心問題圍繞在儲蓄互助社的定位(社會福利或金融機構)、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資金運用風險、免稅範圍的適宜性,以及如何有效協助弱勢族群金融服務。

相關爭議

  • 免稅範圍與財政健全:財政部反對擴大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範圍至非社員業務,認為將侵蝕稅基、造成不公平競爭,並減少地方政府稅收,建議免稅應限於社員互助扶助業務。
  • 信用保證制度:內政部指出新增信用保證制度涉及內涵、資金來源、風險評估及政府財政支出(如清理立法前呆帳),需審慎評估並徵詢保險主管機關意見。
  • 資金運用與投資:內政部與金管會對儲蓄互助社認購公股銀行股權等投資行為的適宜性有疑慮,認為應考量其互助本質及潛在風險,金管會特別關注全權委託操作的對象與風險。
  • 轉存制度:金管會與中央銀行指出,儲蓄互助社非金融機構,其資金轉存制度若比照信用合作社需有明確法源,央行表示其業務範圍僅針對金融機構與政府機關,需立法才能協助轉存。
  • 主管機關專業性:多位立委質疑內政部作為儲蓄互助社主管機關,是否具備金融專業能力來監督管理其金融業務,認為職權劃分模糊導致問題複雜。
  • 平民銀行成效:內政部推動的「平民銀行」試辦計畫,因申請人數少、貸款金額低,被質疑成效不彰,未能有效解決弱勢族群缺乏本金及擔保品的問題。
  • 警方對吸金案查緝:有立委質疑內政部與金管會對坊間利用儲蓄互助社名義進行違法吸金的查緝不力,未能有效預防人民權益受損。

立法委員發言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儲蓄互助社法,旨在建立信用保證機制、擴展業務範圍、增訂免稅規定、明定理監事法律責任,並強化儲蓄協會任務。
  • 強調儲蓄互助社是唯一由下而上、幫助弱勢原住民的非營利金融合作組織,期望修法能使其更完善。
  • 關切五都升格對原住民參政權的影響,特別是平地原住民代表權的喪失,要求行政院加速處理原住民自治鄉恢復選舉權利的問題。
  • 建議將房屋稅部分刪除,但印花稅部分因金額微薄,不應限制。
  • 認為應將原住民土地稱作「傳統領域」(territory)而非一般土地(land),以符合國際觀點,並關切其對推動土地及海域法的影響。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在金融專業方面是否能有效運作與監督。
  • 擔憂坊間有不法人士利用儲蓄互助社名義進行違法吸金,要求內政部加強查緝與事前控管。
  • 認為儲蓄互助社的立意良善,但若監管不嚴,恐被濫用,損害社員權益。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嚴正譴責其他部會對儲蓄互助社法修正案態度消極,認為是對弱勢原住民的不關心。
  • 主張銀行服務富人,儲蓄互助社應繼續服務勞工階級及原住民等弱勢族群。
  • 質疑內政部報告中提及的呆帳處理,認為金融單位應有更公平的處理機制,不應獨厚財團。
  • 要求行政院加速處理五都原住民區自治團體地位及選舉權利回復問題,認為現行狀況已違憲。
  • 建議若行政部門對修法仍有阻礙,應將法案送出委員會進行朝野協商。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支持對弱勢族群,特別是原住民的扶助,但認為修正草案內容複雜,需各部會釐清職責。
  • 建議各部會重新檢視修正條文,移除現有法規已涵蓋或模糊不清之處,並明確主管機關職掌。
  • 對儲蓄互助社擴展業務範圍(如技能訓練、保險服務、社區營造)提出疑問,認為應確認其必要性及與現有政策的銜接。
  • 要求財政部提供呆帳處理的基本政策、形成原因及作業準則報告,以利後續討論。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詢問儲蓄互助社的成立條件、與信用合作社的差異、現有數量及資金運作狀況。
  • 關切儲蓄互助社的呆帳問題,並強調其對原住民地區融資互助的重要性。
  • 對原民會處理鹿港合作社案件的進度與結果表示關切,擔心原住民權益受損。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儲蓄互助社的主管機關為何是內政部,認為其業務涉及金融,應釐清定位。
  • 批評內政部推動的「平民銀行」試辦計畫成效不佳,認為應區分原住民與一般貧困者需求,並以商業化而非社會福利方式運作。
  • 要求內政部與警政署就苗栗苑裡反風車事件中警方執法過當問題,於2天內提出調查報告,並追究相關責任,包括指揮官、苗栗縣警察局及警政署層級。
  • 質疑警政署螺絲掉滿地,批評其對詐騙集團猖獗及群眾抗爭執法問題處理不力,並認為署長王卓鈞應為此負責下台。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明確儲蓄互助社的定位,不應僅限於社會福利,應擴大其業務範圍以發揮更大功能。
  • 支持修法以協助儲蓄互助社成長,特別是在協助脫貧方案方面。
  • 質疑金管會與中央銀行對儲蓄互助社轉存制度及免稅規定的立場,認為不應推卸責任,應提供協助方案。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分析儲蓄互助社的「封閉性」社團屬性與「特定對象」金融屬性,認為應從此根本差異出發進行規範,而非將其與一般金融業混淆。
  • 批評金管會對金融業的監管導致市場萎縮,消費者權益受損,呼籲金融監管應權利義務均衡,並為弱勢量身打造金融體系。
  • 倡議「貧民銀行」在臺灣的必要性,但強調其應「經濟化」而非「福利化」,並提出「豬槽理論」說明市場分割的重要性。
  • 關切台南鐵路地下化東移導致拆遷戶增加及「紅河計畫」都更爭議,建議凍結相關預算以示關注。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嚴厲譴責移民署在陳祐豎等3人境管通知書事件中錯誤引用法律及行政疏失,要求內政部通盤檢討並追究責任。
  • 質疑內政部對儲蓄互助社立法前呆帳(約6億元)不予協助清償的立場,並關切資金運用風險。
  • 批評內政部對儲蓄互助社法修正案的報告過於消極,要求內政部主動承擔責任,協助儲蓄互助社轉型為「窮人的銀行」,並從孟加拉窮人銀行經驗中學習。
  • 強烈譴責苗栗苑裡反風車事件中警方執法過當,包括對手無寸鐵學生使用警棍、上手銬甚至反銬,認為此行為「粗殘」,嚴重侵害人權,要求內政部長向民眾道歉並嚴懲失職人員,包括調整苗栗縣警察局局長職務。
  • 質疑警政署長王卓鈞未出席專案報告,認為其逃避責任,並批評警政署對群眾運動處理的官官相護態度,導致人權倒退。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詢問內政部對儲蓄互助社法6條修正條文的了解及窒礙難行之處。
  • 關切儲蓄互助社的成員組成(21萬人,共同關係)及資金運用(約200億元)問題。
  • 希望內政部支持本案修正,讓儲蓄互助社資金得以活絡運用,協助政府建設。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對苗栗苑裡反風車事件中警方執法方式感到震驚與痛心,認為其粗暴程度如同中國大陸,不符台灣民主法治精神。
  • 質疑警方對輕微強制罪嫌疑人上手銬、反銬並拖行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要求提供過去5年類似案件的執法數據。
  • 譴責警方在拘捕及留置期間對學生不人道對待(如上手銬如廁、不准上廁所),認為此為公權力傲慢。
  • 批評苗栗縣警局硬辯不適用集會遊行法,並要求追究現場指揮官責任。
  • 呼籲內政部與警政署重新檢討警察人權教育訓練,並與人權團體合作規劃課程,讓警察將心比心,將人民視為保護對象而非敵人。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對苗栗苑裡反風車事件中警方粗暴執法感到痛心,要求警方撰寫調查報告時,應逐一訪問被上手銬的學生與民眾,記錄其陳述並錄影錄音,以確保公正。
  • 批評警方缺乏人權意識與訓練,以敵我意識對待手無寸鐵的民眾與學生,行為過當且不符比例原則。
  • 要求內政部長承諾,未來任何地方警察不得再出現類似粗暴執法行為,並承諾對警察進行再教育,建議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合作規劃人權訓練課程,甚至讓警察體驗被上手銬的感受。
  • 認為此事件使綠能發展議題複雜化,呼籲政府應以更嚴謹的標準規範風機設置,並與民眾坐下來理性對話,而非粗暴壓制。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針對世大運選手村預算案,建議凍結部分預算,要求行政院完成先期評估及行政程序,並提出專案報告,同時應將選手村與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結合。
  • 批評台北市政府在世大運選手村選址上不當,應優先利用台北市內土地進行公辦都更,而非在新北市尋找綠地。
  • 建議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中老舊公寓大樓整建補助應考量節能減碳與太陽能設置,並設定優先補助地區,避免資金分散無效。
  • 質疑內政部處理華光社區事件報告推卸責任,未懲處任何人員,擔心苗栗苑裡事件重蹈覆轍。
  • 要求內政部長李鴻源扛起警政署領導統御責任,對苗栗苑裡反風車事件中警方執法過當問題,兩天內提出明確懲處名單,並確保未來員警訓練符合人權公約與職權行使要求。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認為苗栗縣警察非常認真努力,對抗爭事件的處理是依法執法,不應被部分媒體報導或單方面說詞所蒙蔽,要求部長慎思、慎聽,避免偏頗。
  • 指出群眾運動技巧高明,會選擇性錄影,不應僅憑影片畫面即認定警方有錯,要求部長查明內幕與實情。
  • 強調警察執法有其困難與必要性,不應讓台灣變成無所作為的政府,並呼籲民眾在合法範圍內表達意見。
  • 對臨時提案中直接譴責警方執法過當的措辭有疑慮,認為應待調查報告出爐,若有違法失職失當之處才提出懲處名單,避免未審先判。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表示儲蓄互助社有其歷史背景,目前由內政部主管,但涉及金融部分需與金管會、財政部等單位協商釐清。
  • 坦承內政部將儲蓄互助社業務視為社會福利工作,但其局限性大,平民銀行試辦計畫成效不符期待,需檢討定位。
  • 承諾將親自督導,於2天內徹查苗栗苑裡反風車事件中警方執法情形,釐清執法依據、有無過當,並嚴正處置、公開資訊,必要時將道歉並懲處相關人員。
  • 強調內政部立場是嚴格要求警方遵守集會遊行法,絕不允許執法過當,並將要求警政署進行再教育。
  • 同意將儲蓄互助社的定位問題,透過與立法院溝通,並由次長邀集相關部會討論,以釐清其功能與業務分工。
  • 表示五都原住民區自治團體地位問題,內政部已擬草案並將儘快送行政院,目標是年底前通過,以恢復其選舉權利。

簡慧娟 內政部社會司司長

  • 說明目前全國有340個儲蓄互助社,約21萬社員,其中原住民約占1/3。
  • 解釋內政部主要負責社務部分,金融部分會請金管會協管。
  • 澄清儲蓄互助社成立需經嚴謹許可程序,目前未接到利用其名義違法吸金的案例,但會加強與金管會合作監督人民團體吸金問題。
  • 指出儲蓄互助社法修正案中,信用保證制度及資金投資行為較具爭議,認為其語意需更明確,且投資行為風險較大。
  • 表示儲蓄互助社的資金約200億元,立法前呆帳約6億元,立法後逾放約2.5億元,目前不影響協會運作。
  • 原則支持修法以協助弱勢,但某些條文文字可能需調整,並建議將儲蓄互助社轉型為平民銀行機制,活絡資金運用。

許慈美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 反對擴大儲蓄互助社業務範圍至非社員,並適用免稅規定,認為將侵蝕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基,不利財政健全,並造成產業不公平競爭。
  • 建議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範圍應限定於社員互助扶助業務。
  • 說明利息攤還部分,自然人社員不發生計入所得課稅問題,非營利法人社員則依規定沖回或列其他收入,不需新增免稅規定。
  • 反對儲蓄互助社自有辦公房屋免徵房屋稅及開具憑證免徵印花稅,認為將形成差別待遇、減少地方政府稅收,且缺乏替代財源。
  • 解釋金融業呆帳處理政策,源於亞洲金融風暴,銀行營業稅3%指定用於打消呆帳,並非不繳國庫。

施瓊華 金管會保險局主任秘書

  • 說明坊間類似「往生互助會」的組織,法院多數判決認為不屬保險法範疇,目前未發現儲蓄互助社有違法吸金情事。
  • 對儲蓄互助社法第27條修正案中協會執行任務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輔導表示贊同。
  • 關切儲蓄互助社辦理及代辦保險業務,若涉及經營保險或收取費用,需釐清其屬性是否符合保險經紀人/代理人規範。
  • 針對「全權委託」運用資金,若委託金融機構原則可行,但若委託非金融機構且非營利的儲蓄互助協會,則有疑慮,並提醒資金運用風險。

蔡俊雄 中央銀行業務局局長

  • 解釋中央銀行業務範圍僅針對金融機構與政府機關,儲蓄互助社屬法人,非金融機構,其股金性質與存款不同,故無法比照信用合作社辦理轉存。
  • 表示若內政部基於政策考量,認為有必要建立轉存制度,央行沒有意見,可在施行細則中協助訂定,但不能完全比照信用合作社法。
  • 強調建立轉存制度需有立法依據,以健全儲蓄互助社財務。

邱美珠 金管會銀行局副組長

  • 說明儲蓄互助社與金融機構最大的不同在於其吸收「股金」而非「存款」,且服務對象為「封閉性」的社員,因此其市場結構與經營主體屬性完全不同。
  • 解釋信用合作社餘裕資金轉存中央銀行有法源依據,儲蓄互助社若要建立轉存制度也需立法。
  • 回應金融業3%營業稅用於轉銷呆帳或提列備抵呆帳,是為穩定金融,並非不繳國庫。

孫大川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全國342家儲蓄互助社中,原住民社有115家,對原住民地區融資互助幫助很大。
  • 表示原民會正推動原住民互助金庫及微笑貸款,並發展陪伴機制,已將逾放比從19%降至11%。
  • 指出原住民事務有兩大盲點:缺乏對原住民行政區域的嚴肅思考,導致五都升格後原住民參政權流失;國土規劃未包含原住民生存空間。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的重要性,並承諾將向行政院長爭取將原住民自治法案列為優先法案,希望能在本會期送出行政院。
  • 關切原住民土地應稱作「傳統領域」(territory)而非「土地」(land),認為這對推動土地及海域法有困難。
  • 支持設立原住民博物館,認為應有專門機構統合分散各處的原住民文物。

何海民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報告苗栗苑裡反風車事件中,警方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8條以現行犯逮捕侵入工地及阻擋施工的民眾。
  • 說明對民眾上手銬是為保護老百姓及執勤人員安全,防止意外發生。
  • 承認若被制伏者仍被甩警棍壓制,則「值得研究」其必要性。
  • 表示警方對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有應行注意要點,但未明確解釋現場情況是否符合。
  • 稱警方對現行犯會按指紋,但未解釋現場民眾是否符合兇器比對等特定條件。
  • 承認警政署對苗栗苑裡事件的細節掌握不清楚,且未明確說明苗栗縣警局何時通報警政署。
  • 表示警政署長王卓鈞因行政院前有勞工團體陳抗活動(約4萬人),正在警政署指揮中心坐鎮指揮,故未出席委員會。

葉世文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表示世大運選手村興建是國家大事,關乎台灣國際能見度,希望委員會支持,並強調已考量交通及後續60%社會住宅、40%出售的規劃。
  • 澄清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用地為國宅用地,且已進展一段時間,符合公有公用原則,並將確保綠建築及選手安全。
  • 說明新市鎮計畫已於4月8日行政院通過,因此相關預算提案可撤案。
  • 坦承營建署需借錢來繳庫70億元至新市鎮基金,並表示A7合宜住宅款進度及催收土地標售款。
  • 同意將未售出的132戶合宜住宅全部轉做出租用途。
  • 說明社會住宅中長程方案正在進行,已清理113公頃國宅用地,並與地方政府協商需求,預計年底提出完整報告。
  • 同意增加租金補貼戶數,並接受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停辦後的青年優先保障建議,但希望刪除「一半以上」的比例限制。
  • 對台南鐵路地下化都更補助500萬元,表示已發包簽約,若凍結恐影響拆遷戶安置,承諾將介入協調。
  • 說明老舊公寓大樓整建補助1.5億元用於拉皮、制震、防震,將納入節能減碳與太陽能考量,並與能源局協調搭配,但強調應設定優先補助地區,避免資金分散無效。
  • 同意都市更新條例修正後,相關提案可通過。

相關後續

  • 以上6案併案審查,說明及詢答結束,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內政部應於本周五前將苗栗苑裡反風車事件調查報告送至內政委員會。
  • 親民黨團的儲蓄互助社法修正案將於下次會議併案審查,各部會需在下次逐條討論前提交書面意見。
  • 內政部部長承諾將與相關部會協商,釐清儲蓄互助社的定位及業務分工。
  • 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儘速逐條討論,以利朝野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協商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內政部主管的營建建設基金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的收支,重點討論世大運選手村興建、新市鎮開發、住宅補貼、合宜住宅政策、老舊公寓整建以及台南鐵路地下化都更爭議等議題。
  • 核心問題包括預算編列的合法性與程序、資金調度、政策執行成效,以及如何平衡開發與民眾權益。

相關爭議

  • 世大運選手村興建:提案要求凍結171.6億元預算,因其違反政府住宅政策、預算法及行政程序,且選址新北市林口區而非台北市區,被質疑程序不備、實體不究,並引發土地利用及財政負擔的爭議。
  • 新市鎮基金繳庫:行政院要求新市鎮基金繳庫70億元,被質疑是「借錢繳庫」,財務調度不合理,且可能影響A7合宜住宅等開發費用。
  • 住宅基金繳庫:行政院要求住宅基金繳庫50億元,被質疑在住宅補貼經費不足的情況下,此舉不合理。
  • 台南鐵路地下化都更爭議:台南市鐵路地下化東移導致400多戶拆遷戶增加,引發居民強烈抗爭,要求凍結相關都更經費500萬元,以示對程序正義及文化資產保護的重視。
  • 合宜住宅保留戶:針對合宜住宅未售出的132戶,有委員要求應全部作為出租住宅,而非由建商自由處分,引發契約修改及資金回購的爭議。
  • 各基金間融通:主計總處建議各基金間可互相融通以減少利息支出,但有委員質疑此舉違背預算法精神,可能導致基金設置目的無法達成。
  • 青年住宅保障比例:提案要求社會住宅應保障40歲以下青年佔總保障比例一半以上,但營建署認為弱勢團體眾多,此比例過高,建議刪除具體比例限制,改為「優予保障」。

立法委員發言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世大運選手村預算,認為其違反住宅政策、預算法及行政程序,且台北市有地卻向中央拿地。
  • 關切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停辦後缺乏替代方案,要求主管機關提出具體配套,並優先保障40歲以下就業及就學青年,且保障比例應佔一半以上。
  • 質疑台北市政府在新北市有地卻不使用,反而向中央申請經費興建選手村,不符財政紀律。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支持凍結世大運選手村預算,認為政府不應以粗暴方式進行,且財政拮据卻動用大筆經費,不符程序正義。
  • 批評政府在處理重大建設時,不顧法律程序與財政狀況,強行推動,有違國會監督精神。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世大運選手村預算,認為應與社會住宅規劃結合,避免成為國宅借屍還魂。
  • 主張世大運選手村應蓋在台北市區,結合公辦都更,提升市容並推動社會住宅,達到資源充分利用。
  • 質疑台南鐵路地下化東移導致拆遷戶增加,造成「南部文林苑事件」,建議凍結相關都更經費,以示對爭議的關注。
  • 建議老舊公寓整建補助應考量防震、耐火、太陽能等綜合效益,並設定優先補助地區,避免資金分散無效。
  • 要求合宜住宅未售出保留戶應全部作為出租住宅,批評政府社會住宅政策是假的,建商賺錢才是真的。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呼籲支持世大運選手村興建,認為是台灣難得的國際能見度機會,並表示台北市目前找不到合適土地。
  • 解釋選手村經費是向營建基金借貸,未來出售後會歸還,並非中央直接撥款。
  • 希望委員支持,並表示若委員有任何要求,台北市會配合。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關切新市鎮基金繳庫70億元後,基金餘額及A7土地標售款收回進度,要求營建署加速催收。
  • 建議對台南鐵路地下化都更爭議案件,要求在一定時間內收回土地款項。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關切台南鐵路地下化東移導致拆遷戶增加及「紅河計畫」都更爭議,認為其複雜性甚於文林苑事件,建議凍結部分都更經費,以表示對此爭議的關注。
  • 強調不擋鐵路地下化,但應回應民眾陳情,平衡開發與民眾權益。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鐵路地下化為何要用都市更新方式處理,並關切其他鄉下地區是否也能比照辦理。
  • 認為老舊公寓大樓整建補助金額太少,且應提高都更同意比例,否則只是表面功夫,並應給予鄉下地區更多機會。
  • 建議都市更新應考慮整體成效,而非單點補助,且應注重舊市區的整體改造。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支持世大運在台灣舉辦,認為是國家顏面問題,並建議選手村選址應考量進度、交通及永續發展,可將大規模建設疏散至郊區。
  • 對台南鐵路地下化都更爭議,認為不應為交通建設犧牲文化資產,應重視規劃理念,而非僅安置拆遷戶。
  • 建議老舊公寓整建補助應有基本準則,優先補助老舊、耐震度差的地區,並結合綠建築、節能減碳,而非僅做表面美化。
  • 提醒營建署在補助時應考慮優先地區,避免資金分散,難見成效。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歡迎世大運在台灣舉辦,但認為選手村用地及經費涉及中央與地方,後續用途(國宅、社會住宅、青年住宅)需與各單位溝通。
  • 建議應從區域角度綜合考量,並讓各黨團及更多委員參與決策。
  • 關切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的執行,特別是中南部地區的具體計畫,並詢問國宅用地清理進度。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關切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停辦後,政府如何解決青年購屋及居住問題,認為應有專門針對青年的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葉世文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強調世大運對台灣國際能見度的重要性,選手村興建是國家大事,已考量交通、後續社會住宅規劃(60%出租、40%出售)及綠建築、選手安全等因素。
  • 說明林口選手村用地為國宅用地,已進展一段時間,符合公有公用原則。
  • 表示行政院已於4月8日通過新市鎮計畫,因此相關預算提案可撤案。
  • 坦承營建署面臨財政困難,需借錢繳庫70億元至新市鎮基金,並表示已與銀行簽訂長期合約,資金調度無虞。
  • 同意將未售出的132戶合宜住宅全部轉做出租用途。
  • 說明社會住宅中長程方案正在進行,已清理113公頃國宅用地,並與地方政府協商需求,預計年底提出詳細報告。
  • 同意增加租金補貼戶數,並接受青年優先保障建議,但希望刪除「一半以上」的比例限制,改為「優予保障」。
  • 對台南鐵路地下化都更補助500萬元,表示已發包簽約,若凍結恐影響拆遷戶安置,承諾將介入協調。
  • 說明老舊公寓大樓整建補助1.5億元用於建築物拉皮、制震、防震,將納入節能減碳及太陽能考量,並與能源局研究搭配方式,但強調資金有限,需設定優先地區。
  • 同意都市更新條例修正後,相關提案可通過,並表示以後行政程序上會改進瑕疵。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表示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已停辦,但內政部有其他方案(如閒置空間活化、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解決全國弱勢族群(包括青年)的居住問題。
  • 承認營建署借錢繳庫的做法在法理上說不通,但身為行政院一員,需配合整體運作。
  • 承諾會與能源局協調,將太陽能板設置納入老舊公寓整建計畫,並確保防火、耐震安全。

相關後續

  • 營建建設基金部分:第一案、第一之一案、第三案、第四案、第七案、第八案及第九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 營建建設基金部分:第二案修正為凍結二分之一預算。
  • 營建建設基金部分:第五案、第六案撤案。
  • 營建建設基金部分:第十一案、第十二案、第十三案及第十六案通過。
  • 營建建設基金部分:第十七案修正通過。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部分:第一案、第八案、第十一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部分:第三案、第四案併第二案,第二案凍結五分之一預算通過。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部分:第五案修正通過,凍結二分之一預算(250萬元)。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部分:第七案撤案。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部分:第九案、第十案通過。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部分:第十二案修正通過,增加「未來」兩字。
  • 所有已審查完竣的基金將擬具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尚未解決的案子送黨團協商,日後院會討論時推派李委員俊俋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協商102年度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的「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主要討論基金的開會時間、預算編列合理性、短期就業方案、高中就業計畫、大學生人力扎根、職場體驗計畫、中高年齡就業計畫,以及微笑貸款逾放款比例等議題。
  • 核心問題在於如何確保基金有效運用,落實原住民就業與經濟扶助,並改善貸款逾放狀況。

相關爭議

  • 預算編列與執行成效:有委員質疑基金預算編列,要求針對執行情形及改進方案提出書面報告,確保資金更落實、更有效,避免做無效之事。
  • 短期就業方案:原民會表示已不再提供短期就業,若有則與天然災害相關,但此項仍引發委員對其必要性及影響就業機會的關切。
  • 逾放款比例:原民會報告逾放款比例已從96年的20%降至11.6%,但仍有委員對其改善進度及實際倍數(31倍或26倍)提出質疑。

立法委員發言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中與原住民就業、經濟活動、融資、貸款相關的預算全部凍結三分之一,待專案報告後再解凍,以確保預算效益。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同意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但要求原民會就執行情形提出書面報告,以確保資金落實有效運用。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要求原民會就基金執行情形提出改進方案的書面報告。
  • 建議將逾放款比例的「31倍」修正為「26倍」,以符合實際情況。

相關人員回應

孫大川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101年已按規定調整開會時間,總務預算增加是為推動微笑貸款及陪伴機制所需的管理與訓練費用。
  • 表示原民會推動原住民族互助金庫進展良好,希望委員支持撤案。
  • 說明從100年起已不再提供短期就業,現有經費主要用於社工員、就服員、生活輔導員、山林守護員及部落型文物館管理費用,影響約2,500人直接就業,4,500至5,000人間接受影響。
  • 表示基金增加了高中就業方案、大學生人力扎根、職場體驗及中高年齡就業計畫,以協助原住民就業。
  • 說明逾放款比例已從96年的20%降至11.6%,放款規模約12.5億元,顯示陪伴機制有助於改善績效。

相關後續

  • 第一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二案併第三案及第四案,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執行情形及改進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 第五案修正通過,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執行情形及改進方案以書面提出報告。
  • 第六案通過。
  • 第七案「31倍」改為「26倍」,其餘照案通過。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的提案除第一案送院會協商之外,其餘照協商結果通過。
  • 本日審查完竣的3個基金將擬具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尚未解決的案子送黨團協商,日後院會討論時推派李委員俊俋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邀請內政部部長李鴻源率同警政署署長王卓鈞就「4月29日苗栗縣苑裡鎮反風車自救會陳抗事件警方執法情形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增列議程旨在檢討苗栗苑裡反風車自救會陳抗事件中,警方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特別是使用警棍毆打、上手銬及反銬民眾的爭議,以及其是否涉及執法過當、侵害人權。
  • 核心問題包括警方對集會遊行法的適用、刑事訴訟法現行犯逮捕的要件、警械使用條例及警銬使用規定的遵守,以及警政署對此類事件的內部檢討與責任追究機制。

相關爭議

  • 執法過當與暴力:多位立委強烈譴責警方對手無寸鐵的民眾及學生使用伸縮警棍毆打、上手銬甚至反銬,並拖行壓制,認為此行為粗暴、粗殘,嚴重侵犯人權,形同威權時期再現。
  • 法律適用爭議:警方主張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以現行犯逮捕,與集會遊行法無關;立委質疑民眾僅靜坐阻擋,是否構成強制罪的「強暴脅迫」要件,且警方未依集遊法舉牌警告即強制驅離。
  • 警械與警銬使用不當:立委質疑警方在民眾已被制伏、無脫逃之虞的情況下,仍使用警棍、上手銬甚至反銬,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警銬使用應行注意要點的比例原則與必要性規定。
  • 對待民眾的不人道:學生反映被上手銬後無法如廁,警方態度傲慢,被視為對待敵人的方式,而非人民的保母,嚴重損害警察形象。
  • 警政署責任與態度:立委批評警政署對事件了解掌握不足、報告含糊,且署長王卓鈞未親自出席專案報告,被質疑逃避責任、輕忽國會,並認為警政署螺絲掉滿地,對人權問題官官相護,導致人權倒退。
  • 苗栗縣警局問題:多位立委指出苗栗縣警察局屢次在群眾抗爭事件中發生執法爭議(如後龍、大埔事件),質疑其局長職務的適任性及內政部對地方警局的指揮能力。
  • 內部檢討成效不彰:立委指出警政署自陳雲林事件後雖多次檢討群眾運動執法問題,但類似事件仍一再發生,質疑檢討報告流於形式,無實質改進。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對警方執法方式感到震驚,認為不符集會遊行法程序,且警方在公有地對靜坐民眾直接逮捕上手銬,甚至使用警棍攻擊,是嚴重執法過當。
  • 質疑警方逮捕20人,但僅3人進入圍籬,其他人僅靜坐,不符現行犯逮捕要件,且上手銬不符警銬使用要點。
  • 批評警政署對事件掌握不足,態度含糊,且署長王卓鈞未出席專案報告,要求其下台,並要求內政部於2天內提出清楚交代與懲處名單,且應及於警政署層級。
  • 要求警方說明為何要對被拘捕者按指紋,以及為何已上警備車後仍上手銬,質疑其必要性與合法性。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看完影片後感到詫異與心疼,認為警方執法粗暴,不把人民當人,與台灣民主自由人權價值背道而馳。
  • 質疑警方對輕微強制罪嫌疑人上手銬、反銬並拖行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要求提供過去5年類似案件的執法數據,並與家暴案件執法方式比較。
  • 譴責警方在拘捕及留置期間對學生不人道對待,包括上手銬如廁及延遲上廁所,認為是公權力的傲慢。
  • 批評苗栗縣警局硬辯不適用集會遊行法,且警政署未對此進行有效監督,要求追究現場指揮官責任。
  • 呼籲內政部與警政署重新檢討警察人權教育訓練,與人權團體合作規劃課程,讓警察將心比心,將人民視為保護對象而非敵人。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身為環保工作者,對警方粗暴執法感到痛心,認為手無寸鐵的年輕人和居民僅謙卑抗爭,卻被當成現行犯,處理方式太離譜。
  • 質疑警方是否了解抗爭原因,即風機設置地點過近(60公尺而非環評規定300公尺),對居民健康、環境安寧及生態的影響。
  • 強調不能獨厚廠商,國土規劃應保護安全、視野、環境安寧,並支持徹查嚴懲執法過當行為。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對警方粗暴執法感到痛心,認為警方單方面說詞不完整,要求在調查報告中逐一訪問被上手銬的學生與民眾,詳細記錄其遭遇。
  • 批評參與事件的員警缺乏訓練與人權意識,以敵我意識對待人民,其行為如同戒嚴時期,要求警方進行再教育。
  • 建議再教育課程應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合作規劃,並讓警察扮演被上手銬的民眾,體會其感受。
  • 認為警方行為使綠能發展議題更加複雜,呼籲政府應理性對話,而非粗暴壓制,並強調警察應保護人民而非對付敵人。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對警政署長王卓鈞未出席專案報告表示抗議,質疑其逃避責任,並要求助理即刻查證署長是否在指揮中心。
  • 指出從文林苑、後龍殯葬園區、華光社區到苑裡反風車事件,苗栗縣警察局屢次發生執法過當,質疑內政部對警察執法過當的檢討流於形式,人權倒退。
  • 強烈譴責警方對手無寸鐵學生使用警棍、上手銬甚至反銬的「粗殘」行為,要求內政部長李鴻源向民眾道歉,並嚴懲失職人員,包括調整苗栗縣警察局局長職務。
  • 要求內政部於2天內提出調查報告及懲處名單,並公開資訊,否則擔心下次會出現更嚴重的暴力執法。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方對靜坐民眾以強制罪逮捕的合法性,認為民眾手無寸鐵,僅阻擋施工,不構成「強暴脅迫」要件。
  • 批評苗栗縣警察局在事件發生後才報告警政署,且警政署對事件細節掌握不清,螺絲掉滿地。
  • 指出警政署自陳雲林事件以來,雖多次檢討群眾運動執法問題,但仍一再發生,質疑檢討成效不彰。
  • 譴責苗栗縣警察局在多起抗爭事件中執法過當,認為是因未嚴格懲處導致其養成習慣,警方囂張跋扈。
  • 要求警政署在2天內提出的報告中,明確說明現場指揮官、通報時程及法律層面檢討,並追究相關責任,若署長王卓鈞無心工作應下台。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長李鴻源扛起警政署領導統御的責任,匡正執法過失與侵犯人權的情形,並承諾2天內提出報告。
  • 指出華光社區事件中警方報告推卸責任,未懲處任何人員,擔心苗栗苑裡事件重蹈覆轍,要求此次懲處應有實質結果,包括記過、調職甚至下台。
  • 要求部長保證未來對相關人員的訓練與心理素質能符合人權公約及基本職權行使要求,並進行再教育。
  • 強調內政部作為第一部會,應把握機會改變積弊多年的人權觀念淡薄問題,收斂員警張牙舞爪的態度。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為苗栗縣警察局辯護,認為苗栗員警認真努力,依法執行公務,不應僅聽取單方面說詞或部分媒體報導就認定其有錯。
  • 指出群眾運動技巧高明,會選擇性錄影,不應被畫面蒙蔽,要求部長慎思、慎聽,了解內幕與實情。
  • 強調警察執法權利是政府賦予的,不應因民眾抗爭而讓政府無所作為,並呼籲民眾在合法範圍內表達意見。
  • 對臨時提案中直接譴責警方執法過當的措辭有疑慮,認為應待調查報告出爐,若有違法失職失當之處才提出懲處名單,避免未審先判。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對影片中景象表示遺憾與詫異,認為目前處理群眾運動很少用此手段。
  • 說明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以現行犯逮捕侵入工地及阻擋施工的民眾,並將以違反刑法強制罪移送偵辦。
  • 承諾會要求警政署徹查,釐清執法依據、有無執法過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特別是上手銬),並嚴正處置。
  • 承諾於2天內將所有事情調查清楚,該負的責任會承擔,該懲治會明確懲治,屆時若該道歉,一定會道歉。
  • 承認個人對影片內容「不能接受」,將要求警政署調查清楚,若有疏失、執法過當一定會懲處,並公開資訊。
  • 表示沒有指揮不動警政署的問題,會親自督導此事件,並保證會做到權責分明,依法做出懲處,包括下台、調職、記過等可能性。
  • 承諾會讓員警進行再教育,並確保未來相關人員訓練、心理素質符合人權公約及基本職權行使要求。

何海民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報告4月29日事件中,民眾侵入施工區並圍坐阻擋施工,廠商報案後警方依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現行犯逮捕,並上手銬帶離。
  • 解釋上手銬目的是為保護老百姓及執勤人員安全,防止意外發生。
  • 承認若被制伏者仍被甩警棍壓制,「值得研究」其必要性。
  • 表示警方對拘捕留置人犯使用警銬有應行注意要點,但未明確解釋現場情況是否符合。
  • 稱警方對現行犯會按指紋,但未解釋現場民眾是否符合兇器比對等特定條件。
  • 承認警政署對苗栗苑裡事件的細節掌握不清楚,且未明確說明苗栗縣警局何時通報警政署。
  • 表示警政署長王卓鈞因行政院前有勞工團體陳抗活動(約4萬人),正在警政署指揮中心坐鎮指揮,故未出席委員會。

相關後續

  • 本委員會嚴厲譴責警方違法侵犯人權。
  • 要求內政部於本周內提出調查報告及懲處名單,且懲處名單應及於警政署層級,以昭示政府維護人權之決心。
  • 臨時提案經表決通過(贊成3人,反對2人)。

原始資料

公報
1023001
卷/期/冊
102/30/1
發布日期
20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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