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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人民參與審判、利益衝突迴避與懲治走私法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0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及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並排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懲治走私條例修正草案。會議決議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再辦公聽會,並要求司法院提出宣傳及實證研究計畫。對於利益衝突迴避法及懲治走私條例的修正,因各方意見分歧,決議請法務部邀集相關機關研議後,於下會期前將完整修正草案回報委員會續審。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及「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主要針對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的不同模式,包括觀審制、陪審制與參審制進行討論,並檢討司法院相關宣導活動的成效與合規性。

相關爭議

  • 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選擇:國內對觀審制、陪審制與參審制各有不同看法,建議透過公聽會釐清各方意見。
  • 司法院宣導活動的合規性與效益:部分委員質疑司法院以公務預算舉辦的戶外宣導活動形式浮面,未能深化國民對各類型制度的認識,且違反委員會先前決議,有浪費公帑之嫌。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再次舉辦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以利委員會參酌。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再次舉辦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以利委員會參酌。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再次舉辦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以利委員會參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再次舉辦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
  • 提案指出司法院近期宣導活動違反委員會決議,形式浮面且浪費公帑,無助深化國民認識,要求司法院重新規劃宣傳與模擬計畫及實證研究計畫。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再次舉辦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以利委員會參酌。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司法院近期宣導活動違反委員會決議,形式浮面且浪費公帑,無助深化國民認識,要求司法院重新規劃宣傳與模擬計畫及實證研究計畫。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大體討論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 針對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將再次舉辦公聽會,邀請主張觀審制、陪審制與參審制之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與,以供委員會參酌。
  • 司法院應另加規劃並提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宣傳與模擬計畫,以及進行全國性實證研究計畫,並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報告,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以解決現行法規適用範圍過廣、不當限制關係人工作權及財產權,以及裁罰過於嚴峻等問題,期能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並適度規範利益輸送。
  • 核心議題包括調整公職人員關係人與機關交易的限制範圍,特別是透過透明公開的政府採購機制,以及重新檢討違反規定的罰鍰數額與級距,使其更具衡平性。

相關爭議

  • 交易行為限制的放寬與利益輸送疑慮:呂學樟委員提案放寬關係人交易限制,特別是透過政府採購法或公定價格的交易,認為現行規定過度限制人民權益;法務部原則贊同修法方向,但監察院則擔憂全面排除恐成為利益輸送黑洞,建議應更周延規範排除範圍。
  • 裁罰數額的比例原則:呂學樟委員主張現行罰鍰可能高於刑事罰金,不符比例原則,應調整罰鍰基準及級距;法務部起初認為應維持現行規範以遏阻高額工程採購案的僥倖心態,後表示可再檢討,監察院則建議與第九條配套處理。
  • 旋轉門條款的合理性:賴士葆委員質疑現行「旋轉門條款」的3年限制過嚴,阻礙優秀人才進入政府服務,建議縮短期限;法務部承認此為人才不願任公職的因素之一,但強調有憲法依據,允諾研議檢討。
  • 修法與馬以南案件的關聯:吳宜臻委員強烈質疑法務部對放寬交易限制的態度,認為其與法務部在馬以南案件中捍衛現行法規的立場相悖,形同為特定個案量身打造「馬以南條款」,恐陷總統於不義;法務部否認此修法與馬以南個案有關,並表示會請廉政署檢討避免漏洞。
  • 小額交易的豁免與金額門檻:多位委員指出基層小額交易(如便當、花籃)也受限制不合理,建議訂定金額門檻;法務部與監察院均贊同此方向,但對於具體金額門檻尚無定論,建議通盤檢討後再訂。
  • 法務部與監察院在修法意見上的差異:法務部與監察院對政府採購法是否全面排除適用、修法時程及細節有不同看法,吳宜臻委員質疑這將導致修法困難,並要求法務部提出完整草案。
  • 防弊與興利的平衡:林明溱委員指出過度防弊導致公務員士氣低落,不敢辦事,影響政府興利效能,呼籲法務部檢討法令解釋及執法方式,在防弊之餘也要兼顧興利。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認為現行法規適用範圍過廣,不當限制公職人員關係人的工作權及財產權,且裁罰過嚴。
  • 主張限制關係人與機關交易應合乎憲法比例原則,建議透過透明公開的政府採購機制或交易標的具公定價格者,應排除本法適用。
  • 強調罰鍰數額應有調整必要,避免行政罰高於刑事罰,導致處罰輕重失衡。
  • 認為迴避是為預防圖利,若無不當利益輸送而處罰則矯枉過正。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成效不彰,多數調查集中於基層機關,且每年調查及裁罰案件數少,甚至建議可考慮廢除或大幅修訂。
  • 關切「旋轉門條款」對人才進入政府服務的阻礙,認為三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職務的限制過於嚴格,建議縮短年限以吸引優秀人才。
  • 批評檢察官求處重刑但法院輕判的落差,影響司法公信力,並建議檢察官除法律明文規定外,不應具體求刑。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放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交易禁止規定的立場,認為這與其在馬以南案件中成功辯護的論點相悖,恐造成利益輸送漏洞。
  • 批評法務部對修法提案缺乏明確數據或金額門檻的準備,導致審查困難,並建議應將行政院版草案與委員提案併案審查,以提高立法效率。
  • 針對林益世案,質疑檢察官起訴與判決結果落差過大,詢問法務部是否會懲處相關檢察官,並關切考績制度的時效性。
  • 批評法務部在面對修法時態度搖擺,未能有效把關,令其感到痛心。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對林益世案判決與求刑落差大表示不滿,認為影響民眾對司法信任,並質疑特偵組檢察官辦案有偏見,呼籲檢察官秉持中立。
  • 批評國內工程效率低落,公務員因擔心被檢察官辦案而不敢負責,導致行政效率更慢,呼籲檢察官不應過度濫權。
  • 檢舉詐騙集團利用語音系統滲透立法院辦公室進行詐騙,要求法務部積極偵辦此類案件。
  • 肯定司法院在媽媽嘴案中駁回檢察官聲押,認為檢察官辦案應謹慎,不應濫權,並質疑檢察系統內部存在「官官相護」導致基層檢察官傾向起訴以求升遷。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罰則過重(交易金額1至3倍),導致被罰廠商倒閉,建議修正罰則。
  • 認為現行法規關係人範圍狹隘,容易被人頭規避,且對公職人員家屬造成過度限制(一人得道全家失業),呼籲通盤檢討。
  • 建議修改「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在採購透明化前提下,允許關係人參與,但機關需登記並向法務部報告,以彌補過度限制。
  • 關切懲治走私條例修正案,支持走私物品分級與考量走私量,以有效遏止走私,並呼籲相關單位合作填補農漁產品出口走私漏洞。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監察院政治獻金申報系統資訊整合不足,導致資料出入,造成申報困擾,要求主動彌補漏洞。
  • 反對放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認為在台灣貪污體制下,若放寬規定恐更嚴重,強調制度制衡的重要性。
  • 指出卓伯仲案中縣長弟弟操控採購弊案,顯示現行法規未有效規範「地下縣長」行為,應追究包庇責任。
  • 建議廉政署針對海巡署及海關人員走私查緝工作進行專案研究,找出有效監控機制,並針對組織性犯罪研發系統性防制對策。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建議針對政治獻金申報發現有誤者,應給予修正期限而非直接罰款,認為現行規定對原鄉或偏遠地區參選人不公平。
  • 關切東海岸、離島地區廣大海域的走私監控疏漏問題,特別是公海走私,詢問公權力延伸及人力支援情況。
  • 指出法務部與監察院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修法意見不一,恐造成誤解,要求兩機關溝通協調。
  • 支持吳育昇委員關於懲治走私條例應分級規範刑度的提案,但建議修正文字以避免混淆。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以自身經驗為例,質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對公職人員承購畸零地等小額交易的限制過嚴,不盡情理,呼籲修法或從寬解釋。
  • 批評現行防弊措施導致公務人員士氣低落,寧願不辦事也不願承擔風險,影響政府興利效能,呼籲加強公務人員心理建設。
  • 關切監聽問題,質疑媒體報導某首長被監聽3年是否屬實,並擔憂檢調單位監聽系統的運作不透明,影響人民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同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方向,承認現行法規過度限制人民基本權利,已啟動修法專案小組通盤檢討。
  • 說明本部現行修正草案內容,建議在特定公開採購程序、依法公告標售、機關公定價格出售產品及小額交易等情形下,可排除本法適用。
  • 對於罰鍰數額調整,初期認為維持現行規範較宜,但後表示委員意見有道理,會請修法小組再研究。
  • 承認「旋轉門條款」是人才不願擔任政務官的因素之一,但強調憲法第23條允許必要限制,允諾回去研討是否調整年限。
  • 表示檢察官不應有黨派色彩,應秉持中立,並已規定除法律明文外,檢察官起訴時不具體求刑,以避免求刑與判決落差過大。
  • 認同國內工程效率差,並指出法務系統內部公文層層上轉,不敢負責導致效率低落。
  • 承諾將積極防制詐欺行為,並已請檢察系統、調查系統及警察系統全力偵辦電話詐欺、網路詐欺案件。
  • 強調檢察官辦案應謹慎,絕對不能濫權,並表示有針對檢察官濫權起訴的管考機制,但需等判決確定後才能處理。
  • 表示防弊與興利是共同目標,若防弊妨礙興利,政府機構設置目的將大打折扣,認同應提振公務人員士氣。

林惠美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處長 監察院

  • 說明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9條規定,監察院負責懲處需申報財產的公職人員,法務部則負責公職人員關係人及不需申報財產公職人員的懲處。
  • 說明本院主管陽光四法(財申、利衝、政獻、遊說),政治獻金資訊系統有整合,但外資捐贈公司比例隨時變動,投審會會定期提供最新資料。
  • 對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監察院贊成全面檢討,但擔憂全面排除政府採購法適用恐成利益輸送黑洞,建議排除範圍應更周延,如「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法規,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或標售」。
  • 建議修法應訂定小額交易門檻,排除在禁止交易範圍外,並考慮合法關係人交易的資訊揭露條款。
  • 說明政治獻金法規定,收到捐贈1個月內返還或2個月內繳庫不予處罰,且若有盡到查證義務也不罰,但會檢討對偏遠地區參選人資訊不對稱的問題。

楊石金 廉政署副署長 法務部

  • 承諾會針對走私查緝工作進行專案研究,並加強內部控制與外部監督,朝委員建議方向努力。
  • 表示廉政署有著手進行系統性防制犯罪的研發,針對組織性犯罪將採用系統性方式處理。

相關後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與第十五條之修法尚需完整研議,法務部應邀集各相關行政機關會商修法事宜,於下會期開會前,將獲致共識之修正草案回報本委員會續行審議。
  • 由於在場委員不足法定人數,本案未完成審查,將另定期擇期審查,俟行政院提案付委後,另定期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的修正,核心議題包括是否將管制物品分級以規範不同刑度,以及如何有效遏止走私再犯率攀升問題,特別是針對農產品、毒品及新型態電子商務走私。
  • 討論內容涵蓋現行量刑過輕導致嚇阻力不足,以及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的符合性,並探討如何保障在地農漁民權益及因應兩岸經濟情勢變遷下的走私挑戰。

相關爭議

  • 走私物品分級與刑度:吳育昇委員提案將管制物品分為兩級,處以不同刑度,以解決目前不分輕重一律科相同刑罰的不合理現象;法務部贊同分級管制方向,但建議需彙整各權責機關意見並通盤研擬草案,以避免其他法條適用問題。
  • 再犯定義與累犯加重:江啟臣委員提案增訂再犯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避免易科罰金;法務部認為「再犯」定義不明確,且累犯已可透過刑法第47條加重本刑,若再增訂恐重複評價。
  • 量刑過輕與嚇阻力不足:尤美女委員指出法官對走私案量刑普遍過輕(多判6個月以下易科罰金),導致再犯率高,無法有效嚇阻;司法院表示法官量刑會參考刑法第57條,但未具體解釋輕判原因。
  • 走私查緝成效與漏洞:尤美女委員質疑海巡署查緝走私農產品案件數銳減,海巡署則表示漁船走私量少,走私管道多樣,可能透過商港或轉口;財政部關務署指出偽造產地證明難以查證,海關難以全面攔截。
  • 法律授權明確性與刑罰明確原則:呂學樟委員書面意見指出「懲治走私條例」授權行政院訂定管制物品項目,但未說明管制原因及考量因素,違反憲法授權明確及刑罰明確原則。
  • 罰金與最低本刑的調整:江啟臣委員與呂學樟委員書面意見均指出單純提高罰金無法有效遏止走私,建議適當提高法定最低本刑以達嚇阻目的。
  • 新型態走私的規範:江啟臣委員和王惠美委員關切淘寶網等電子商務平台造成的「另類走私」問題,要求法務部評估將相關法律規範納入修法,以應對經濟模式變化。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懲治走私條例」,認為現行法律未能與時俱進,導致走私情況不斷惡化,再犯率高,且判刑過輕(多為6個月以下)。
  • 主張將管制物品依危害程度分級(第一級、第二級),並授權行政部門以行政命令分割,以解決司法裁量過大導致不敢判重刑的問題。
  • 認為修法應從社會發展、經濟情勢及兩岸情勢觀點出發,而非僅從司法判決實務,以保障台灣農民權益及防範大陸物品大量走私攻占台灣市場。
  • 指出走私再犯率從2007年的27%增長至2011年的64.3%,顯示現行法律已無法有效嚇阻,應立即修正。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內走私農產品嚴重,黑心產品充斥市場,衝擊台灣農業與人民健康,質疑法官對走私案量刑過輕(多判6個月以下易科罰金),導致再犯率高。
  • 質疑海巡署查緝走私案件數銳減,以及海關對偽造產地證明書的查證困境,認為台灣門戶洞開,政府機關無能為力。
  • 呼籲法務部及相關單位加強兩岸合作,有效遏阻大陸非法農產品、農藥及毒品走私入台,並要求「懲治走私條例」應分級規定,且司法院應重視判決過輕問題。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支持將走私物品分類並考量走私量,認為現行法律過於簡單,導致累犯機率高。
  • 關切沿海地區鰻苗走私問題,指出農產品只管制進口,不管制出口的漏洞,呼籲相關單位研議填補,以保障在地農漁民權益。
  • 詢問淘寶網等國際電子商務平台是否涉及走私及逃漏稅問題,要求法務部檢討現行法令是否能規範新型態經濟行為。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走私再犯率高,現行量刑過輕(多判6個月以下易科罰金),嚇阻力低,提案針對再犯者(或累犯者)提高法定刑度下限至1年,以避免易科罰金。
  • 書面質詢強調與吳育昇委員共識為法定刑度下限須為1年,現行300萬罰金太低,要求法務部研擬院版修正時,必須往這兩個原則邁進。
  • 書面質詢要求法務部在研擬院版時評估將透過電子商務進行的「另類走私」(如淘寶網購大陸香菇、山寨iPhone)納入法律規範,增訂相關條例以未雨綢繆。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懲治走私條例」授權行政院訂定管制物品項目,但未規定管制原因及考量因素,違反憲法授權明確及刑罰明確原則。
  • 書面意見認為單純提高財產罰金無法有效遏止走私,建議適當提高法定最低本刑,以配合達成杜絕不法、打擊走私的立法目的。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對於吳育昇委員將管制物品分級的構想表示贊同,認為目前不分輕重科相同刑罰不合理,但建議需彙整各相關機關意見後再處理。
  • 對於江啟臣委員增訂「再犯」處罰的提案,認為「再犯」定義不明確,且累犯已可透過刑法第47條加重本刑,恐有重複評價之虞,建議不另訂獨立處罰構成要件。
  • 承認農委會贊同處以不同刑度,但關務署有疑慮,本部將彙整各機關意見後擬定草案,並建議將懲治走私條例通盤修正,再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
  • 說明行政部門重視走私問題,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會報已決議加強與大陸合作,遏阻大陸非法農產品、農藥及毒品走私入台。
  • 承認鰻苗走私嚴重,但現行條例只管制進口不管制出口存在漏洞,承諾將邀集農委會等相關機關研議處理所有管制進出口物品。
  • 表示淘寶網等交易行為應課營業稅,財政部已注意到逃漏稅問題,檢察機關會配合財稅機關偵辦。

何信慶 法官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

  • 說明法官量刑主要參考刑法第57條,但對於走私案量刑普遍在6個月以下的原因不甚了解。
  • 根據數據顯示,走私條例在第一審案件已大量減少,從2009年的580餘人被起訴降至2012年的59件。

莊繼章 專門委員 海巡署情報處

  • 說明行政院已成立「安康專案」積極查緝走私農產品,但查緝到的案件數越來越少,主要是從漁船走私進來的農產品量很少。
  • 表示走私管道非常多,海巡署主要負責非通商口岸(漁港與沿海口岸)的查緝。

蕭學雄 副組長 財政部關務署關務查緝組

  • 說明海關在農產品產地認定上的困擾,有時申報越南香菇,但鑑定單位無法確認,只能依產地證明查證,若無法確認偽造則只能放行。
  • 說明海關已培植30幾個緝毒犬隊進行毒品查緝,針對黑心農產品,大部分進口時需經標準局檢驗,符合國家標準才會放行,走私則另當別論。
  • 表示淘寶網等刷卡交易應課營業稅,財政部已注意到相關逃漏稅問題。

相關後續

  • 懲治走私條例就管制物品是否應分級規範不同之刑度,請法務部於下會期前通盤檢討以符合罪刑相當性、比例原則及兼顧各罪之衡平性,於邀集相關機關研商修法事宜,擬具修正草案後陳報行政院,再函送本院審議。
  • 由於在場委員不足法定人數,本案未完成審查,將另定期擇期審查,俟行政院提案付委後,另定期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四

檢討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運用 (臨時提案乙)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檢討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的收支管理與運用方式,審計部指出檢察官個別指定支付對象缺乏通盤考量,難以有效控管與資源分配。
  • 核心議題在於探討是否應將這些款項全數繳庫,由政府統籌規劃運用及控管,以達資源最佳運用並解決業務缺失。

相關爭議

  • 緩起訴處分金運用控管:審計部多次指出檢察機關運用緩起訴處分金存在業務缺失,由個別檢察官指定支付對象缺乏通盤考量,難以有效控管與資源分配;潘維剛委員質詢法務部如何檢討改善,並有效控管檢察官運用,避免資源分配不均。
  • 緩起訴處分金繳庫:提案建議將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全數繳庫,由政府統籌規劃運用及控管,以達資源最佳運用;法務部表示將會研議此建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審計部對支付公益團體緩起訴處分金的收支管理有業務缺失,檢察官難以有效控管且缺乏通盤考量,建議法務部研議將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全數繳庫,由政府統籌規劃運用及控管。
  • 書面質詢指出緩起訴處分金金額龐大,檢察官指定分配並監督經費運用徒增負擔且非專業,要求法務部檢討改善運用控管,並解決資源有效分配問題。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法務部研議將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全數繳庫,由政府統籌規劃運用及控管,以達資源最佳運用。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法務部研議將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全數繳庫,由政府統籌規劃運用及控管,以達資源最佳運用。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法務部研議將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全數繳庫,由政府統籌規劃運用及控管,以達資源最佳運用。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法務部研議將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全數繳庫,由政府統籌規劃運用及控管,以達資源最佳運用。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法務部研議將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全數繳庫,由政府統籌規劃運用及控管,以達資源最佳運用。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表示將會研議將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全數繳庫,由政府統籌規劃運用及控管的建議。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乙案照案通過,請法務部及所屬檢察機關對於將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是否可全數繳庫進行適當研議,由政府統籌規劃運用及控管,俾達資源最佳運用。

原始資料

公報
1023001
卷/期/冊
102/30/1
發布日期
201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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