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儲蓄互助社法、總預算基金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02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23次會議審查「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進行詢答,隨後繼續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內政部主管的「營建建設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的「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部分,多項預算提案經討論後部分凍結或保留送院會處理。會議也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提案說明,並因應苗栗苑裡反風車陳抗事件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最終通過譴責警方執法過當的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儲蓄互助社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提案要旨說明與委員質詢,探討法案修正的必要性與實質影響。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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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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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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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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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彥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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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慶忠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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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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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國棟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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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添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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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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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溱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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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部長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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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瓊華 主任秘書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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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大川 主任委員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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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慈美 副署長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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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俊雄 局長 中央銀行業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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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說明及詢答結束。
- 另定期舉行會議,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關於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審查102年度內政部主管的「營建建設基金」、「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的「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業務計畫、業務收支、解繳國庫淨額等預算案,並檢討各基金的營運效能與政策方向。
- 討論住宅政策、都市更新政策及原住民族經濟就業輔導方案的預算編列與執行成效,以及相關法規的合宜性。
相關爭議
- 林口國宅計畫爭議:營建建設基金編列6億7,244萬元用於林口國宅,擬先作世大運選手村,後配售(租),遭質疑與社會住宅立法精神不符,且售價過低恐成「大樂透」,要求停止或改為社會住宅專供出租。
- 住宅基金繳庫爭議:住宅基金連年短絀卻編列50億元繳庫,遭質疑未依預算法先填補虧損,不重視弱勢居住權益,要求全數減列。
- 淡海新市鎮開發基金預算凍結:淡海新市鎮開發進度緩慢、空屋率高,且修訂計畫未核定,卻編列219億8,012萬2,000元開發經費,遭要求凍結二分之一預算。
- 基金資金融通機制合法性:內政部擬修正辦法,允許營建建設基金與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間資金調撥,遭質疑違反預算法專款專用原則,破壞基金財務獨立性,要求撤回修正草案。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勞務承攬爭議:都市更新基金編列1,422萬7,000元用於勞務承攬23人,遭質疑違反行政院規定,且人力大幅增加,恐挪用於非基金業務,要求減列700萬元。
- 都市更新政策檢討與預算凍結:都市更新政策面臨居住正義、財產權保障等問題,監察院亦提出糾正,故要求凍結都市更新基金5分之1預算,待提出完整檢討方案後始得動支。
- 高雄新市鎮合宜住宅推動:政府資源多投注北部合宜住宅,大高雄地區卻無,遭質疑重北輕南,要求積極推動高雄新市鎮合宜住宅。
- 合宜住宅政策法源與保障不足:合宜住宅缺乏法源依據,且未將40歲以下就業或就學青年納入保障,要求主管機關提出具體配套措施,優予保障青年。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效能不彰:基金管理會開會頻率不符規定,且近年營運短絀,遭要求刪減管理及總務費用70萬元。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執行率低:基金主要目的為提供原住民經濟活動貸款,但多項貸款及信用保證業務執行率低於五成,要求原民會提出改進方案報告。
- 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成效不明:就業基金編列5億2,363萬1,000元用於就業職訓,但計畫內容對實施方式、受惠人數、長期成效說明簡略,遭質疑僅提供短期就業,形成「輪流就業、輪流失業」現象,要求提出詳細報告及改善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停止「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並刪除6億7,244萬元預算,認為其與社會住宅立法精神不符。
- 提案凍結中央都市更新基金5分之1預算,計1億1,000萬元,待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完整檢討方案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因都市更新政策面臨重新檢討及修法問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停止「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並刪除6億7,244萬元預算,認為其與社會住宅立法精神不符。
- 提案全數減列住宅基金折減基金繳庫50億元,認為該基金連年短絀卻未先填補虧損即繳庫,不符預算法規定。
- 提案全數刪除新市鎮開發基金於102年度所編列之賸餘繳庫70億元預算,認為該基金有龐大開發經費需求,舉債卻繳庫不符財務管理要求。
- 提案要求營建署應於本會期前提出國宅政策檢討報告,評估將餘屋轉為公營出租使用,並將興建國宅改為補助興建出租住宅,以提高國人「居住正義」。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於102年年底前,提出「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明確訂定社會住宅政策推動目標,以實現居住正義。
- 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租金補貼政策,解決旅外工作者、房東不願設籍、無合法房屋證明等問題,並增加租金補貼戶數,以落實照顧底層無殼蝸牛。
- 提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撤回修正「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增資金融通機制之草案,認為其破壞基金財務獨立性,逾越預算法規定。
- 提案減列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700萬元,認為以勞務承攬人員辦理基金重要業務不符規定,且人力大幅增加恐挪用於非基金業務。
- 提案凍結中央都市更新基金5分之1預算,計1億1,000萬元,待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完整檢討方案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因都市更新政策面臨重新檢討及修法問題。
- 提案全數減列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解繳國庫淨額20億元,認為該基金長期負債沉重,應健全財務並加速推動公辦更新,而非繳庫。
- 提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在研擬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時,應強化民眾參與都更權益保障,防堵「假權變、真合建」與「都更同意比例造假」,並訂定相關罰則。
- 提案要求內政部立即成立專案小組介入調查文林苑案,責成地方政府檢討因同意書引發爭議的都更個案,並提出處理爭議的中繼辦法。
- 提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撤回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增資金融通機制之草案,認為其破壞基金財務獨立性,違背專款專用原則,逾越預算法規定。
- 提案刪減102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70萬元,認為管理會開會頻率不符規定,且基金營運短絀,效能不佳。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停止「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並刪除6億7,244萬元預算,認為其與社會住宅立法精神不符。
- 提案全數減列住宅基金折減基金繳庫50億元,認為該基金連年短絀卻未先填補虧損即繳庫,不符預算法規定。
- 提案全數刪除新市鎮開發基金於102年度所編列之賸餘繳庫70億元預算,認為該基金有龐大開發經費需求,舉債卻繳庫不符財務管理要求。
- 提案要求營建署應於本會期前提出國宅政策檢討報告,評估將餘屋轉為公營出租使用,並將興建國宅改為補助興建出租住宅,以提高國人「居住正義」。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於102年年底前,提出「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明確訂定社會住宅政策推動目標,以實現居住正義。
- 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租金補貼政策,解決旅外工作者、房東不願設籍、無合法房屋證明等問題,並增加租金補貼戶數,以落實照顧底層無殼蝸牛。
- 提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撤回修正「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增資金融通機制之草案,認為其破壞基金財務獨立性,逾越預算法規定。
- 提案減列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700萬元,認為以勞務承攬人員辦理基金重要業務不符規定,且人力大幅增加恐挪用於非基金業務。
- 提案凍結中央都市更新基金5分之1預算,計1億1,000萬元,待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完整檢討方案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因都市更新政策面臨重新檢討及修法問題。
- 提案全數減列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解繳國庫淨額20億元,認為該基金長期負債沉重,應健全財務並加速推動公辦更新,而非繳庫。
- 提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在研擬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時,應強化民眾參與都更權益保障,防堵「假權變、真合建」與「都更同意比例造假」,並訂定相關罰則。
- 提案要求內政部立即成立專案小組介入調查文林苑案,責成地方政府檢討因同意書引發爭議的都更個案,並提出處理爭議的中繼辦法。
- 提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撤回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增資金融通機制之草案,認為其破壞基金財務獨立性,違背專款專用原則,逾越預算法規定。
- 提案刪減102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70萬元,認為管理會開會頻率不符規定,且基金營運短絀,效能不佳。
- 提案要求原民會應就預算執行及管理效能之改進方案及執行情形,提出書面報告,因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及信用保證業務執行率低。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102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委託管理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之促進原住民就業等相關計畫經費」執行情形及改善方案,提出書面報告,因該經費有750萬元用途未具明。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全數減列住宅基金折減基金繳庫50億元,認為該基金連年短絀卻未先填補虧損即繳庫,不符預算法規定。
- 提案凍結「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6億7,244萬元預算,要求行政院修正計畫變更為興建社會住宅專供出租使用,並向內政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凍結淡海新市鎮開發基金二分之一預算,待營建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因該新市鎮開發未達效益且修訂計畫未核定。
- 提案全數刪除新市鎮開發基金於102年度所編列之賸餘繳庫70億元預算,認為該基金有龐大開發經費需求,舉債卻繳庫不符財務管理要求。
- 提案要求營建署應於本會期前提出國宅政策檢討報告,評估將餘屋轉為公營出租使用,並將興建國宅改為補助興建出租住宅,以提高國人「居住正義」。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於102年年底前,提出「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明確訂定社會住宅政策推動目標,以實現居住正義,譴責政府選前騙票、選後跳票。
- 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租金補貼政策,解決申請門檻過高、房東不願配合等問題,並增加租金補貼戶數,以落實照顧底層無殼蝸牛。
- 提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撤回修正「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增資金融通機制之草案,認為其破壞基金財務獨立性,逾越預算法規定。
- 提案減列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項下「一般服務費」700萬元,認為以勞務承攬人員辦理基金重要業務不符規定,且人力大幅增加恐挪用於非基金業務。
- 提案凍結中央都市更新基金5分之1預算,計1億1,000萬元,待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完整檢討方案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因都市更新政策面臨重新檢討及修法問題。
- 提案凍結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台南市鐵路地下化拆遷安置都市更新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案二分之一預算,俟內政部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因後續經費龐大且引發地方抗爭。
- 提案全數減列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解繳國庫淨額20億元,認為該基金長期負債沉重,應健全財務並加速推動公辦更新,而非繳庫。
- 提案譴責內政部以出售方式規劃浮洲合宜住宅,僅限制十年內不得移轉,完全喪失住宅政策調節功能,且出租戶十年後可自由處分,失去社會住宅意義,要求未來應編列預算購回出租戶作為社會住宅。
- 提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撤回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增資金融通機制之草案,認為其破壞基金財務獨立性,違背專款專用原則,逾越預算法規定。
- 提案刪減102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70萬元,認為管理會開會頻率不符規定,且基金營運短絀,效能不佳。
- 提案要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各項就業、職訓計畫內容、預算分配金額、創造就業人數、過去年度具體成果及未來研議執行情形及改善方案提出書面報告,因計畫內容過於簡略,對改善原住民就業環境長期效果不大。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102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委託管理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之促進原住民就業等相關計畫經費」執行情形及改善方案,提出書面報告,因該經費有750萬元用途未具明。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全數減列住宅基金折減基金繳庫50億元,認為該基金連年短絀卻未先填補虧損即繳庫,不符預算法規定。
- 提案凍結「新北市林口區-國民住宅興辦事業計畫」6億7,244萬元預算,要求行政院修正計畫變更為興建社會住宅專供出租使用,並向內政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於102年年底前,提出「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明確訂定社會住宅政策推動目標,以實現居住正義。
- 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租金補貼政策,解決旅外工作者、房東不願設籍、無合法房屋證明等問題,並增加租金補貼戶數,以落實照顧底層無殼蝸牛。
- 提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撤回修正「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增資金融通機制之草案,認為其破壞基金財務獨立性,逾越預算法規定。
- 提案全數減列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解繳國庫淨額20億元,認為該基金長期負債沉重,應健全財務並加速推動公辦更新,而非繳庫。
- 提案譴責內政部以出售方式規劃浮洲合宜住宅,僅限制十年內不得移轉,完全喪失住宅政策調節功能,且出租戶十年後可自由處分,失去社會住宅意義,要求未來應編列預算購回出租戶作為社會住宅。
- 提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撤回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增資金融通機制之草案,認為其破壞基金財務獨立性,違背專款專用原則,逾越預算法規定。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即予積極推動於高雄新市鎮興建合宜住宅,以嘉惠大高雄地區民眾,認為政府相關資源均投注北部,有重北輕南之嫌。
- 提案凍結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台南市鐵路地下化拆遷安置都市更新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案二分之一預算,俟內政部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因後續經費龐大且引發地方抗爭。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全數凍結102年度住宅基金政府興建國宅工程項下6億7,244萬元預算,待行政院完成先期評估及相關行政程序,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認為其違反政府整體住宅政策及行政程序。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配套措施,並針對40歲以下就業及就學青年優予保障,因合宜住宅政策缺乏法源依據且未保障青年居住權益。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淡海新市鎮開發基金二分之一預算,待營建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因該新市鎮開發未達效益且修訂計畫未核定。
- 提案要求營建署應於本會期前提出國宅政策檢討報告,評估將餘屋轉為公營出租使用,並將興建國宅改為補助興建出租住宅,以提高國人「居住正義」。
- 提案要求原民會應就預算執行及管理效能之改進方案及執行情形,提出書面報告,因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及信用保證業務執行率低。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全數凍結102年度住宅基金政府興建國宅工程項下6億7,244萬元預算,待行政院完成先期評估及相關行政程序,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認為其違反政府整體住宅政策及行政程序。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營建署應於本會期前提出國宅政策檢討報告,評估將餘屋轉為公營出租使用,並將興建國宅改為補助興建出租住宅,以提高國人「居住正義」。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於102年年底前,提出「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明確訂定社會住宅政策推動目標,以實現居住正義。
- 提案要求即予積極推動於高雄新市鎮興建合宜住宅,以嘉惠大高雄地區民眾,認為政府相關資源均投注北部,有重北輕南之嫌。
- 提案凍結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台南市鐵路地下化拆遷安置都市更新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案二分之一預算,俟內政部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因後續經費龐大且引發地方抗爭。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於102年年底前,提出「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明確訂定社會住宅政策推動目標,以實現居住正義。
- 提案要求即予積極推動於高雄新市鎮興建合宜住宅,以嘉惠大高雄地區民眾,認為政府相關資源均投注北部,有重北輕南之嫌。
- 提案凍結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台南市鐵路地下化拆遷安置都市更新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案二分之一預算,俟內政部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因後續經費龐大且引發地方抗爭。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強化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執行及管理效能,俾達成基金之設置目的,因基金多項業務執行率低。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加強清理及控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放款品質,並深入分析逾期原因,以規劃適切的經濟事業輔導方案,因逾期放款餘額及比率偏高。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於102年年底前,提出「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明確訂定社會住宅政策推動目標,以實現居住正義。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配套措施,並針對40歲以下就業及就學青年優予保障,因合宜住宅政策缺乏法源依據且未保障青年居住權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在研擬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時,應強化民眾參與都更權益保障,防堵「假權變、真合建」與「都更同意比例造假」,並訂定相關罰則。
- 提案要求內政部立即成立專案小組介入調查文林苑案,責成地方政府檢討因同意書引發爭議的都更個案,並提出處理爭議的中繼辦法。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即予積極推動於高雄新市鎮興建合宜住宅,以嘉惠大高雄地區民眾,認為政府相關資源均投注北部,有重北輕南之嫌。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台南市鐵路地下化拆遷安置都市更新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案二分之一預算,俟內政部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因後續經費龐大且引發地方抗爭。
- 提案要求內政部營建署在研擬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時,應強化民眾參與都更權益保障,防堵「假權變、真合建」與「都更同意比例造假」,並訂定相關罰則。
- 提案要求內政部立即成立專案小組介入調查文林苑案,責成地方政府檢討因同意書引發爭議的都更個案,並提出處理爭議的中繼辦法。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強化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執行及管理效能,俾達成基金之設置目的,因基金多項業務執行率低。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加強清理及控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放款品質,並深入分析逾期原因,以規劃適切的經濟事業輔導方案,因逾期放款餘額及比率偏高。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強化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執行及管理效能,俾達成基金之設置目的,因基金多項業務執行率低。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內政部主管「營建建設基金」業務計畫、業務收支、本期短絀、解繳國庫淨額、補辦預算部分皆照列。
- 營建建設基金項下5案修正案(包括林口國宅計畫、住宅基金繳庫爭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 營建建設基金項下「新市鎮開發基金」編列淡海新市鎮後期發展區開發經費219億8,012萬2,000元,凍結二分之一,俟營建署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再視情況准予動支。
- 內政部應於本會期前提出國宅政策檢討報告,並評估將餘屋轉為公營出租使用,將興建國宅改為補助興建出租住宅。
- 內政部應於102年年底前,提出「社會住宅中長期推動方案」,明確訂定社會住宅政策推動目標。
- 內政部應檢討租金補貼政策,解決相關問題並增加補貼戶數。
- 行政院應積極推動於高雄新市鎮興建合宜住宅。
- 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合宜住宅具體配套措施,並針對40歲以下就業及就學青年優予保障。
- 內政部營建署預告修正「營建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增資金融通機制之提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業務計畫、業務收支、本期短絀、解繳國庫淨額、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部分皆照列。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減列700萬元之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其他業務費用」項下5億5,045萬5,000元,凍結五分之一(計1億1,000萬元),俟內政部營建署提出完整檢討方案向內政委員會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台南市鐵路地下化拆遷安置都市更新計畫」委託技術服務案500萬元,凍結二分之一,俟內政部向本院內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解繳國庫淨額20億元之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內政部營建署在研擬都市更新條例修法之際,應特別留意多數決制度須強化民眾參與都更之權益保障,防堵「假權變、真合建」與「都更同意比例造假」,包括完備同意書簽署與撤銷機制、規劃資訊公開機制入法,並訂定相關罰則。
- 內政部應立即成立專案小組介入調查文林苑案,並責成地方政府嚴格檢討因同意書引發爭議的既有都市更新個案,並於本會期提出處理相關爭議可供依循的中繼辦法。
- 未來內政部應與得標廠商協商並編列預算將浮洲合宜住宅出租戶數購回作為社會住宅。
- 內政部營建署預告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新增資金融通機制之提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業務計畫、業務收支、本期賸餘、國庫增撥基金額部分皆照列。
-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刪減70萬元之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原民會應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執行及管理效能之改進方案及執行情形,提出書面報告。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各項就業、職訓相關計畫內容、預算分配金額、創造就業人數、過去年度具體成果及未來研議執行情形及改善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 原住民族委員會針對102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委託管理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辦理之促進原住民就業等相關計畫經費」執行情形及改善方案,提出書面報告。
- 主管機關應強化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預算執行及管理效能,俾達成基金之設置目的。
- 主管機關應加強清理及控管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放款品質,並深入分析逾期原因,以規劃適切的原住民經濟事業輔導方案。
- 以上審查結果函復財政委員會處理,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李召集委員俊俋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檢討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八十九條,以遏止中國大陸在臺灣日益氾濫的違法招商廣告,並強化主管機關認定與裁罰機制。
- 討論陸委會對中國大陸違規廣告的消極處理態度,以及現行法規在認定與裁罰上的不足,導致臺灣資金及人才流失。
相關爭議
- 陸委會行政怠惰與放水:邱議瑩委員指出,陸委會對超過150則中國違法招商廣告,在5年多內僅裁罰4件,總金額100萬元,認為陸委會行政怠惰或刻意放水。
- 現行法規認定粗淺與機關推託:邱議瑩及陳其邁委員皆認為現行法規對違法招商廣告的認定過於粗淺,導致各機關推託責任,陸委會亦未積極處理。
- 罰鍰金額過低不具嚇阻力:邱議瑩委員指出目前每案罰鍰僅20萬至40萬元,對業者而言不痛不癢,無法有效遏止違法行為,因此提案提高罰鍰金額。
- 中國違規廣告無孔不入:陳其邁委員提及中國廣告常以置入性行銷或新聞節目形式混入,現行法律對此幾乎不設防,且對大陸違規廣告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與禁止政府置入性行銷的規定形成對比。
- 陸委會曲解法令與護航:陳其邁委員批評陸委會在處理違規廣告時曲解法令、一味護航,且王郁琦主委上任後態度更為消極,喪失人民對政府的信賴。
立法委員發言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國在臺灣的違法招商廣告日益氾濫,統計從去年10月到今年1月,短短4個月內有超過14個中國特定省市刊登超過150則以上的連續性報導,假借報導之名行廣告招商之實。
- 批評陸委會對違法招商廣告裁罰件數極少(5年多僅4件,罰鍰100萬元),認為陸委會行政怠惰或刻意放水。
- 指出這些違法招商廣告多刊登在聯合報系,且常配合中國官員訪臺時出現。
- 提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及第八十九條,要求主管機關將違法招商廣告認定交由陸委會會同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審議,並上網公告審議結果。
- 提案將第八十九條罰鍰金額提高至新台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以遏止違法行為。
- 要求陸委會王郁琦主委對超過150則違法廣告提出說明與報告書,並提醒監察院應關心此案及陸委會的行政怠惰。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認為陸委會在處理中國大陸違規廣告的態度消極怠惰,顯有失職,且常將責任推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 批評現行規定由各機關認定處理,實務上各機關幾乎擺爛不處理,陸委會也不積極處理,甚至曲解法令、一味護航。
- 指出中國廣告無孔不入,多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甚至假借新聞節目或專題報導形式混入招商,讓現行法律幾乎不設防。
- 強調臺灣法律禁止政府置入性行銷,卻對大陸違規廣告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且王郁琦主委上任後處理更為消極。
- 提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將原條文由各機關認定處理的部分修正為「應由大陸委員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要求陸委會承擔責任。
- 認為政府不應放任中國藉由違規廣告方式在臺灣招商,造成臺灣資金及人才流失,並呼籲陸委會不要每次提到修法就彷彿中國國台辦,喪失人民信賴。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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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案僅進行提案說明,主席表示將會繼續安排此案進行實質審查。
討論事項四
邀請內政部部長李鴻源率同警政署署長王卓鈞就「4月29日苗栗縣苑里鎮反風車自救會陳抗事件警方執法情形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檢討4月29日苗栗縣苑里鎮反風車自救會陳抗事件中,警方執法是否過當與暴力對待非暴力抗爭民眾,並探討警方執法是否符合集會遊行法及人權保障原則。
- 討論警方未依集會遊行法先舉牌命令解散及廣播即以伸縮警棍毆打民眾,並粗暴逮捕20位民眾戴上手銬,質疑其形同威權時期再現,無視人權保障。
相關爭議
- 警方執法過當與暴力:委員們嚴厲譴責警方在苗栗苑裡反風車陳抗事件中,未依集會遊行法程序(如舉牌、廣播)即以伸縮警棍毆打非暴力抗爭人民,並粗暴逮捕20位民眾戴上手銬,質疑其執法過當與暴力。
- 人權保障與威權再現:委員們認為警方的行為形同威權時期再現,無視馬英九政府簽署的兩人權公約對人權的保障,未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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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嚴厲譴責警方違法侵犯人權,要求內政部於本周內提出調查報告及懲處名單,且懲處名單應及於警政署層級,以昭示政府維護人權之決心。
邱文彥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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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秋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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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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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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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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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超明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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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部長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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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內政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嚴厲譴責警方違法侵犯人權,要求內政部於本周內提出調查報告及懲處名單,且懲處名單應及於警政署層級。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3101
- 卷/期/冊
- 102/31/1
- 發布日期
- 2013-05-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