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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身分證年限與參政權公聽會:權益衡平與國安考量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09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舉行公聽會,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及第21條修正草案進行討論,核心議題聚焦於大陸配偶取得國民身分證的年限應否縮短以與外籍配偶衡平,以及其參政權(特別是選舉權)是否應予限制。各界專家學者、政府官員及立法委員就人權保障、國家安全、社會融合等面向提出多元觀點,最終會議決議將發言內容彙整,作為日後審查法案的重要參考。

討論事項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及第21條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大陸配偶取得國民身分證的年限調整問題,以期與外籍配偶的權益達成衡平。
  • 同時也探討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後,其參政權(特別是選舉權)應否受到限制,以及相關修法與國籍法、入出國及移民法連動的通盤檢討。

相關爭議

  • 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年限應否縮短至4年:行政院及多數民間團體主張從現行6年縮短為4年,以符合與外籍配偶的權益衡平及人權精神;部分立法委員則質疑此舉的國安風險與必要性。
  • 大陸配偶參政權(選舉權)是否應受限制:臺聯黨團主張基於兩岸特殊關係與國家安全考量,應限縮大陸配偶的投票權;陸委會、海基會及多數學者則認為,一旦取得國民身分,應享有平等選舉權,以符憲法精神並促進社會融合。
  • 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的平衡:部分委員與學者強調中國對台威脅未減,陸配開放參政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應從嚴審核;另有學者與民間團體認為不應將政治威脅反射至個體陸配,應對台灣民主有信心,透過平等對待培養認同。
  • 假結婚與管理機制:有委員質疑修法版本未足夠規範放棄國籍、基本常識測試及犯罪紀錄調查,且擔憂假結婚及離婚率問題;陸委會則澄清修法將增訂國民權利義務測試,並強調已強化面談與查察機制防杜假結婚。
  • 大法官釋憲的適用性:有委員引用大法官釋字第618號解釋,認為對陸配的差別待遇合憲;陸委會則解釋該釋憲是針對「出任公職權利」,與本次討論的「取得身分證權益一致」議題不同。
  • 陸配與外配制度差異的合理性:與會者就陸配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外配適用「國籍法」所導致的年限、面談、限額等制度差異,探討其合理性與應否趨於一致。
  • 社會對陸配的態度與認同培養:部分發言者指出社會對陸配存在的歧視與不信任感,認為平等對待有助於陸配認同台灣,反之則可能造成社會分裂;另有觀點認為應先解決中國威脅,方能談及對陸配的開放與融合。

立法委員發言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主張大陸配偶的工作權應基於人道立場不加歧視與限制。
  • 認為大陸配偶的參政權不應比照外籍配偶,因其受共產主義影響且中國對台灣有主權野心,應接受更長時間的民主洗禮再行使參政權。
  • 引用行政院1992年「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草案總說明,強調政府對中國人士參政權的謹慎態度是基於國家安全考量。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主張限制大陸配偶的投票權,因兩岸關係特殊,中國對台有飛彈威脅,開放參政權恐影響國家安全。
  • 引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8號解釋,認為制定差別性待遇符合兩岸現狀,並無違反人權或平等原則。
  • 質疑行政院版本將陸配取得身分證年限從6年放寬為4年,可能導致大量陸配在2016年取得投票權,影響國安與選舉結果。
  • 指出行政院版本未規範陸配須放棄國籍、效忠中華民國、參加基本考試及犯罪紀錄調查等,與外籍配偶歸化程序存在差異。
  • 呼籲行政部門應查明陸配高離婚率問題,並警惕中國對台的政治統戰及軍職人員通婚可能帶來的國安疑慮。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認為大陸武力威脅與人權保障是兩回事,應以更開放與包容的角度看待新移民問題。
  • 指出大陸人士透過各種管道對台灣資訊非常了解,新移民的參政是遲早的事。
  • 強調應以平等方式對待新移民,接納他們成為同胞,讓他們願意在台灣生根發展,與台灣榮辱與共,展現台灣多元包容、自由民主法治的精神。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陸委會主任委員

  • 強調保障少數人權的重要性,視推動陸配權益衡平為有意義的工作。
  • 澄清1992年兩岸條例正式版本總說明已刪除「中共實行共產制度,大陸人民長期生活於控制之下」等語句。
  • 澄清大法官釋字第618號解釋是針對「出任公職權利」,與陸配取得身分證權益衡平無關。
  • 指出黃委員計算2016年陸配投票權人數有誤,實際增加不到2萬人,且修法版本已增訂陸配須通過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
  • 反對以離婚率作為對陸配差別待遇的理由,並指出東南亞籍外配離婚率歷年來高於陸配。
  • 主張應將台灣媳婦(陸配)視為自己人,給予公平待遇,並認為若陸配權益未獲保障,台灣在國際上談人權將缺乏說服力。
  • 承諾在任內將盡全力推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修正草案,以從人權保障角度給予陸配公平對待。
  • 建議維持現行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不限制大陸地區人民定居設籍後之選舉權,以符合普通選舉原則、民主國原則及兩公約精神。

林中森 海基會董事長

  • 強調兩岸交流應秉持對等、尊嚴與互惠原則,處理問題需擱置爭議、共創雙贏。
  • 指出兩岸婚姻已達39萬對,其中30萬陸配常住台灣,並強調應秉持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平等原則,保障真實婚姻陸配在台生活基本權益。
  • 支持行政院提案修正兩岸條例第17條,使陸配與外籍配偶在取得身分證期限上趨於一致,並增訂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落實兩公約精神。
  • 主張基於憲法平等權及兩公約原則,陸配取得身分證後應與外籍配偶相同,可行使選舉與罷免之權。

蕭家淇 內政部次長

  • 說明外國人永久居留、歸化及大陸地區人民長期居留、定居等相關權益的比較。
  • 指出外國人永久居留不需放棄原國籍,但無選舉及服公職權利,而外籍配偶可選擇歸化取得國籍,歸化後具選舉及服公職權利(部分公職有10年限制)。
  • 說明大陸配偶長期居留有數額限制(每年1萬5千人),且無選舉及服公職權利。
  • 強調大陸配偶申請定居需喪失大陸戶籍,若違反規定將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
  • 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不對陸配取得身分證後行使選舉權作特別限制,因其屬公民基本權利,不涉國家資源分配及參贊國家機要,且符合兩公約精神。
  • 說明被選舉權則因涉國家認同與忠誠義務,現行法律已合理規範與限制(如總統副總統終身不得登記,公職候選人需設籍滿10年)。

王智盛 金門大學海洋與邊境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 認為大陸配偶身分權取得年限的核心應是陸配與外配權利衡平一致,若認為4年太短,也可考慮將外配修正為6年。
  • 主張修正兩岸條例第21條限縮陸配選舉權與全球移民潮流背道而馳,台灣應以寬廣國際視野思考移入人口權益。
  • 建議政府應正視中國大陸對台威脅,但不能將此威脅反射到大陸民眾,應將人民權益與政治衝突切割開來。
  • 建議行政部門考慮增設陸配永久居留權制度,以滿足不願取得台灣身分陸配的需求。
  • 建議行政部門應提供更多統計資料,比對交叉分析陸配認同問題,以說服大眾陸配不會影響選舉權的改變。

湛秀英 高雄市新移民社會發展協會理事長

  • 澄清陸配入境台灣取得依親居留時已須提出無犯罪紀錄證明,取得身分證後3個月內須放棄大陸戶籍,並強調大陸戶籍管制嚴謹,不存在雙重身分問題。
  • 反對以政治角度檢視陸配,認為不應將陸配當作選舉箝制工具或政治犧牲品,並強調陸配在台灣為家庭生兒育女、勤勞工作。
  • 堅決反對陸配取得身分證後仍需6年才能投票的限制,認為取得身分證即為台灣公民,應享有公民權益。
  • 指出陸配在未取得身分證期間,面臨因婚姻不和睦被報失聯、無子女監護權等困境,呼籲縮短年限以保障其家庭穩定與人權。
  • 懇求委員們盡速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讓陸配與外配取得身分證年限一致,並維持第21條現行條文,不限制選舉權。
  • 感謝陸委會王主委及在座委員對陸配權益的支持,期盼透過修法讓陸配安心在台生活,促進社會和諧。

陳蓋武 社團法人台灣新住民發展協會理事長

  • 主張在跨國婚姻中,不論新住民來自何國,其家屬皆為中華民國國民,不應有兩套制度對待陸配與其他外籍配偶,認為年限差異可能違反憲法平等權。
  • 強調陸配作為準國民,憲法應保障其平等權及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利,不應將命令或法律凌駕於憲法之上。
  • 指出若台灣不能友善對待陸配,恐造成社會分裂、對立與歧視,影響社會融合與穩定。
  • 認為目前陸配取得身分證的主要目的並非為選舉,而是為了解決因無身分證而衍生的離婚、親權喪失、工作困難及政府補助限制等實質生活問題。
  • 呼籲應對自身民主制度有信心,透過教育與同化讓陸配成為各政黨支持者,而非抗拒排擠。
  • 具體建議應明確進行6改4的調整,並強調基本人權與平等權不應被當作籌碼或賭注,此走向符合世界潮流與憲法基本人權概念。
  • 認為不應讓第21條綁架第17條,主張盡速通過第17條修正,並維持第21條現行條文。

施正鋒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 認為大陸配偶因中國是台灣目前唯一的敵國,身分特殊,不能與一般外配相提並論。
  • 主張雖然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但仍須與國家安全取得妥適平衡,特別是在面對敵國挑釁情況下,應考量潛在威脅。
  • 引用1990年代兩岸條例立法說明,強調中共統戰與武力犯台意圖,認為當年對陸配身分取得的嚴格規定,在現今共諜案攀升下,不應放寬反而應緊縮。
  • 質疑陸委會與海基會粉飾太平的心態,認為其修法訴求引用兩公約是選擇性運用,且未考慮原住民權益。
  • 擔憂陸配人數增長可能在未來影響選舉結果,造成政治紛擾與社會緊張,主張取得公民身分必須更加延長。

陳榮傳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 認為大陸配偶議題是政府應認真做的政策抉擇,應從國家安全與社會需要角度務實考量,而非單純法理辯論。
  • 指出當前兩岸情勢與台灣需求已與1992年立法時不同,因此應做相對應調整,並認為陸委會引用兩公約作為修法理由不盡妥適。
  • 建議政府應加強治安與防杜假結婚的執行力度,以重建民眾對大陸人士的信心。
  • 主張從兩岸關係與國際關係角度看,陸配取得台灣身分與外國人士取得台灣國籍已可拉平,這將展現台灣社會的能量與政策施行的自信。
  • 認為對取得台灣身分證的陸配,不應限制其選舉權,因為選舉權代表的是個人所居住環境、家人、小孩及相關人士的權益,應讓他們為台灣的公共政策做出貢獻。
  • 強調台灣社會有能力吸納、包容、感化不同的人,讓他們從不認同到認同,不應過度區隔,分化只會強化被非化團體凝聚力量。

葉毓蘭 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副教授

  • 指出國際移民政策對人道移民,尤其是婚姻移民,仍採取寬鬆政策。
  • 認為將陸配與外配的權益差異列為次等公民,將對其子女產生負面影響,並質疑台灣的教育體制。
  • 強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1992年制定時空背景與現在差異甚大,大陸已非純粹共產黨國家,不應再以舊有觀念看待。
  • 反對將陸配視為國安威脅,認為台灣社會應對自身民主制度有信心,且陸配同文同種,更容易被台灣民主開放所吸引。
  • 主張全球化是不可逆趨勢,將陸配當作次等公民是民主倒車。

廖元豪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 認為減少歧視、減少陸配與外配之間的差別是正確方向,增加差別不符合趨勢,因歧視會導致移民不認同國家。
  • 主張大陸配偶是「移民」,已在台灣居住、納稅、守法,應被視為自己人,與大陸政權分開對待。
  • 指出大陸配偶「來」是躲不掉的事實,台灣應思考如何含納他們並培養認同,而非靠限制權利阻擋人流。
  • 強調讓陸配提早入籍對台灣有利,因其需放棄大陸戶籍,選邊站成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有助於台灣體制與價值觀的宣傳。
  • 認為額外限制陸配投票權會讓他們感到次等,不符憲法平等原則,且在民主國家中,沒有選票的人容易被忽視。
  • 主張讓陸配有選舉權是最好的民主學習與同化方式,讓他們體驗台灣是個可以靠自己力量改變政策的地方,進而認同台灣。

鍾錦明 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理事長

  • 強調應給予大陸配偶公平、平等的對待,避免對下一代造成負面影響。
  • 認為不應將大陸配偶視為情治單位或洪水猛獸,應視其婚姻為兩情相悅,將其視為國民,政治歸政治,婚姻歸婚姻。
  • 指出台灣的民主制度與選舉制度是軟實力,可感化大陸人民,陸配嫁來台灣也多認同台灣社會。
  • 呼籲盡速修正兩岸關係條例第17條,讓陸配與外籍配偶公平取得定居身分年限,並維持第21條現行條文,保障選舉權。
  • 強調移民署的面談與訪查機制已能有效杜絕假結婚,不應再以此為由歧視陸配。
  • 指出陸配支持的政黨是現實的,誰對他們好、公平對待,誰就能獲得支持。

相關後續

所有專家學者、政府官員及立法委員的發言內容將會整理歸納並匯集成冊,發送給立法院全體委員及所有出席者,作為日後審查法案的重要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023101
卷/期/冊
102/31/1
發布日期
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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