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環委員會審查H7N9防疫與多項衛福法案,關廠工人案成焦點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會議,報告H7N9流感防疫因應措施。討論事項重點審查多項衛福相關法案,包括健康食品管理法、藥事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等修正草案,並處理行政院衛生署預算案。會議中,關廠工人絕食抗爭事件成為質詢核心,委員們就勞委會處理舊制勞工退休金的態度、法律性質爭議及勞基法修正案提出嚴厲質疑與建議。最終,委員會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勞委會撤回對關廠工人的訴訟並親自協商,部分健康食品及藥事法修正案完成審查,其餘法案及預算案則擇期續審。
討論事項一
台灣出現H7N9流感病例,國家防疫機制是否提升層級及相關因應措施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行政院衛生署、農委會、陸委會及經濟部就H7N9流感疫情的國家防疫機制提升層級與相關因應措施進行報告。
- 委員質詢內容涵蓋防疫漏洞、疫苗接種優先順序、活禽禁宰配套措施、克流感儲備與陸客防疫宣導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應加強查核,確保醫事人力失衡解決方案的補助款全數用於增加醫師報酬,以提高五大科醫事人力。
- 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應提高全國醫療院所電子病歷普及度,並妥適進行個資保護與資安環境的完善性,以利國家建構健康發展環境。
- 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應強化高診次保險對象藥事居家照護試辦計畫之執行,並對社區藥局課予社會責任,宣導安全用藥觀念並追蹤民眾用藥習慣。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建議政府應提高禁宰活禽攤商的補助金額,並部分補助冷藏冷凍設備,以鼓勵攤商轉型。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視疫情發展調整H7N9疫苗接種優先順序,特別關注50歲以上中高齡個案。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向行政院積極爭取將庫存的克流感粉劑製成膠囊,以節省國庫支出並有利儲存與配發作業。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財政部關務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等相關單位,加強來自疫區動物產品之查驗管控,特別是離島港口,以防止H7N9疫情擴散。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應儘速與疾病管制局、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製作「陸客防疫手冊」並廣發給領隊或導遊。
- 防疫手冊內容應包括H7N9症狀簡介、疑似病例作法、宣導立即篩檢、增設篩檢站及專責醫院資訊,並專案處理疑似感染陸客篩檢與離團過程。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請行政院衛生署輔導國內機構及廠商加速H7N9疫苗研發速度,以因應流感疫情並確保疫苗供應無虞,同時避免廠商藉疫情炒作股票。
- 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劃特殊節慶時能協調周圍屠宰場增開有色雞生產線,以確保新北市市場雞隻供貨無虞,消解民眾疑慮。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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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保基 農委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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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美紅 陸委會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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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新 經濟部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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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潘維剛、林淑芬、黃文玲及楊玉欣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衛生署主管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等預算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衛生署主管的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健康照護基金等10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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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署署長
- 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報告該署主管102年度附屬單位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預算案。
相關後續
- 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有關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基金預算案增減意見之提案,請於預算處理前2日中午12時前,以書面送交委員會,以利預算案處理,逾時不受理。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國民營養法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6人、委員蔡錦隆等19人分別擬具的「國民營養法草案」等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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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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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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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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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五
繼續併案審查「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提案的「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標示、廣告、重大危害處理及傳播業者責任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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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條文。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7條及第21條條文。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第15條第一項,規範傳播業者及廣告薦證者不得為未取得許可證之食品進行健康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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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14條第2項修正為:「健康食品之標示、廣告或更正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並應以與底色明顯對比之圖文影音等,清晰揭示該產品不具醫療效能等同之內涵。」,第1項維持現行條文。
- 第15條第1項修正為:「傳播業者及廣告薦證者,不得為未依第7條規定取得許可證之食品為健康食品之廣告」,第2項維持現行條文。
- 第17條修正為:「經許可製造、輸入之健康食品,經發現有重大危害時,中央主管機關除應隨時公告禁止其製造、輸入外,並廢止其許可證;其已製造或輸入者,應限期禁止其輸出、販賣、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陳列,必要時,並得沒入銷燬之。」
- 第21條第2項修正為:「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標示、廣告或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第1項維持現行條文。
- 第24條、第24條之1、第28條條文均保留。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蘇清泉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六
繼續併案審查「藥事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及第一百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提案的「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第95條、第96條及第10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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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擬具「藥事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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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5條、第96條及第100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本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蘇清泉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七
繼續併案審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提案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包括增訂第24條之1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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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擬具「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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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八
繼續併案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等12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提案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涉及法案名稱、章名、條文及通報系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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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 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 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第6條第1項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食品藥物管理局或疾病管制局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第7條第2項文字為:「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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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1章至第3章章名、第1條至第5條條文、第8條至第14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6條第1項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食品藥物管理局或疾病管制局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第2項照行政院提案第1項及委員田秋堇所提修正動議第6條第3項條文通過。
- 第7條第2項修正為:「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1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本12案第4章以下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九
繼續併案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等12案 (討論事項第八案)
核心議題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提案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等12案,包括「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及「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擬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擬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擬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擬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擬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擬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擬具「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擬具「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 擬具「醫事爭議處理法草案」。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擬具「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 擬具「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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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十
審查人民請願案7案 (討論事項第九案)
核心議題
審查7件人民請願案,內容涉及食品衛生管理法、藥事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的修正建議與意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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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3案針對「食品衛生管理法」的請願建議,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 2案針對「藥事法」的請願建議,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 2案針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的請願建議,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11
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勞工保險局營業基金預算案及非營業基金、信託基金等預算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的勞工保險局營業基金預算案,以及就業安定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非營業基金和信託基金的預算案。
- 質詢焦點集中於關廠工人貸款爭議、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第28、43、54、56條)、勞保年金改革、基金運用績效及勞工權益保障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關廠工人貸款性質爭議:勞委會認定為私人借貸,並已進行訴訟;關廠工人連線與多數委員則主張其為政府失職的代償或公法給付,要求勞委會撤告並返還已還款項。
- 勞委會處理關廠工人事件的態度:委員質疑勞委會對絕食抗議勞工冷漠、不願協商,且派員個別威脅利誘勞工簽署和解書,而非與其代表正式對話。
- 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爭議:委員提案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適用範圍至資遣費與退休金,並賦予勞工債權優先於抵押權。勞委會擔憂影響企業融資、基金無法負荷及道德風險。
- 勞動基準法第43條修正爭議:委員提案增訂直系血親尊親屬侍病假,並比照公務人員給假與給付工資。勞委會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有家庭照顧假,且勞工與公務人員請假制度性質不同,全面比照恐損及勞工部分權益。
- 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爭議:委員提案將強制退休年齡從65歲提高至70歲。勞委會認為此舉不符大多數勞工期待,可能影響資深勞工退休金領取、青年就業與升遷,並衝擊企業人力結構。
- 勞動基準法第56條修正爭議:委員提案要求事業單位應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針對未來5年內符合退休資格者一次提足80%差額。勞委會認為涉及精算細節複雜,且目前未開戶多為小型事業單位,查核困難。
- 勞保年金改革方案:勞委會提出的改革方案(如平均最高薪資採計時間延長、年資給付率調降、保險費率提高)引發勞工強烈反彈,被批為「坑殺勞工」,且精算報告未公開,遭質疑缺乏依據。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8條,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適用範圍至資遣費、舊制退休金,並加重詐欺刑責以避免道德風險。
- 認為勞委會應面對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要求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澈底落實雇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要求企業針對未來5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一次提足至少8成準備金。
- 質疑勞委會對關廠工人連線絕食抗議避不見面,處理不當,並指出政府對舊制勞工退休金制度不健全負有責任。
- 建議勞委會應與關廠工人代表好好坐下來談,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而非僅以紓困方案應對。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43條,主張勞工婚喪假應比照公務人員給予更多天數及全薪,以符合台灣習俗並給予勞工基本尊嚴。
- 指出勞工喪假天數不足,且請事假無薪,對員工不公平,連企業主都認為應修正。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43條,增列對一等直系血親尊親屬之「侍病假」,以留職停薪方式讓子女能陪伴照顧病危長輩,不加重企業負擔。
- 強調台灣高齡化社會下,銀髮族照護需求高,許多照顧者因照護辭職或影響工作,侍病假有助於民眾盡孝道。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6條,要求各事業單位之退休準備金專戶總金額未達今後5年內符合退休資格勞工退休金估算總額80%者,應一次提撥差額。
- 指出目前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開戶率僅6成,許多中小企業未開戶,影響數十萬勞工權益,勞委會不應行政怠惰。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將強制退休年齡從65歲提高至70歲,以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權,因應高齡化社會及勞保所得替代率低的問題。
- 質疑勞委會將關廠工人從債權人變成債務人的處理方式,要求勞委會檢討並捨棄對關廠工人的債權,以庭外和解方式解決。
- 建議勞委會應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功能至退休金、資遣費,並做好監控機制,由政府編預算打銷呆帳,以救勞工為主。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強烈質詢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對關廠工人絕食抗爭不聞不問,連見面都不願,僅派員到家中威脅利誘簽和解單,並發公文拒絕協商。
- 要求勞委會主委立即與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推選代表進行正式協商,並收回「歉難協商」的公文。
- 引用絕食工人李志豐的悲慘經歷,強調勞委會的支付命令造成家庭巨大壓力,質疑政府的追殺行為。
- 引用桃園縣產業總工會王浩秘書的發言,指控勞委會逃避協商,採取分化手段,並呼籲勞委會拿出誠意公開協商。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對關廠工人絕食抗爭冷漠、不願面對,甚至無法具體說出派誰去關心或協商,態度離譜。
- 質疑勞委會提出的「789方案」紓困補貼認定標準嚴苛,僅少數人符合,無法真正解決關廠工人的困境。
- 引用世新大學黃德北教授及台北市產業總工會陳淑綸秘書的發言,指出勞委會訴訟粗暴、透過就業工作站施壓,且關廠工人認為當年款項是代償而非貸款,要求勞委會撤告。
- 警告主委若處理不當將面臨最大危機,執政黨委員也將共同提案要求其下台負責。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當初發放款項時未告知勞工是貸款,也未提醒勞工向雇主追償,導致勞工喪失法律權利,且勞委會16年來未積極向雇主追討。
- 主張勞委會應立即撤回對關廠工人的訴訟,認為勞委會以訴訟威脅工人接受補貼方案是不合理的協商方式。
- 質疑勞委會訂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要點」的法源依據,認為其與母法牴觸,且為了解決當時關廠問題而量身訂製的過渡性補償政策。
- 嚴厲批評勞委會對絕食勞工冷血無情,未提供基本協助,並指控勞委會主委公然說謊稱工人停止絕食。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認同關廠工人16年來受凌遲的可憐處境,但指出勞工要求全額代位求償非勞委會能單方決定,需法院判定。
- 建議勞委會應公開呼籲社會善心人士募款,協助補足關廠工人未獲補貼的款項,以儘速解決問題。
- 支持勞基法第28條修正,將資遣費與退休金納入積欠工資墊償範圍,但認同勞委會對額度、期限、費率及道德風險的考量,要求勞委會3個月內提出草案。
- 呼籲主委體恤基層勞工困苦,不要讓勞工為幾萬元臥軌,並對勞委會處理關廠工人事件的態度表達不滿。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主委潘世偉藐視國會,未出席公聽會,並指控勞委會當初未告知勞工款項性質是貸款,導致勞工在不知情下簽約並被提告。
- 認為勞委會訂定的兩個要點是為了解套,不應以此為由提告,且其補貼方案對多數關廠工人不適用。
- 批評勞委會對關廠工人提告僅能追回3、4千萬元,卻不願對無能力的勞工撤告,並質疑勞保年金改革方案缺乏精算報告,要求提供。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主張勞委會應捨棄對關廠工人的債權,以庭外和解方式解決,理由是關廠工人是政府西進政策的受害者、勞委會「工運春秋」刊物曾提及代償誤導勞工、以及訴訟成本高昂且回收效益低。
- 指出勞委會的「促進就業貸款合約」性質存疑,許多不識字勞工被口語唬弄簽約,導致家屬不知辦理拋棄繼承,甚至胎兒一出生即背負債務。
- 建議勞委會應將心思集中於勞保年金改革,而非追討微薄款項,並表示願意無償協助撰寫和解書。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委會對絕食抗議民眾未派人接見或關心,且對各縣市監督雇主提撥退休準備金工作做得不夠。
- 質疑勞委會身為「公親」卻變成「事主」,與關廠工人對簿公堂,且無法運用權力認定款項為代償或貸款。
- 批評勞委會派「就業多媽媽」進行家戶拜訪傳達補貼方案,認為其不具公權力且不理想,是主委「傲慢的迷失」。
- 認同勞委會提出的「987方案」優渥,但質疑勞工不接受的原因,並呼籲勞委會展現溫暖與誠意解決問題。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建議勞委會應向當年主委許介圭及李前總統詢問,釐清關廠工人款項究竟是貸款還是代償,不應將問題攬在自己身上。
- 認為若認定為代位求償,政府應承認是歷史共業,不應為一、兩億元爭執,且應公平對待已還款勞工。
- 質疑關廠工人抗爭有其他團體介入,並有現場募款、扯到核四等情況,認為有非單純勞工訴求的色彩。
- 反對勞基法第28條擴大勞工債權優先於銀行抵押權,認為可能導致銀行提早收傘,企業提早關廠,反而傷害勞工就業。
- 反對將強制退休年齡提高至70歲,認為65歲已足夠,再提高恐影響青年就業與老人福利。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認為關廠工人問題涉及情、理、法三層面,法律上勞委會站得住腳,但情理上仍有爭議,呼籲以和解方式解決。
- 反駁將關廠工人事件無限上綱至馬總統或指控勞委會無情,指出勞委會已提出紓困補貼要點,且已家戶拜訪傳達訊息。
- 要求勞委會掛保證,確保所有548位關廠勞工都能得到至少7成以上的補貼,並質疑勞團是否阻斷訊息傳遞。
- 呼籲朝野建立共識,理性討論,以對勞工最有利的方式解決問題,避免兩敗俱傷,並希望勞委會溝通更細膩,兼顧情的層面。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勞委會主委潘世偉不適任,指其「在做官而非照顧勞工」,不關心關廠工人絕食抗議,僅路過查看而未慰問或溝通。
- 質疑勞委會追討關廠工人款項卻無法向惡性倒閉的雇主追討欠款,批評其「沒有心」。
- 反對外勞生育及父母喪葬補助,認為基金虧損仍補助是沒有責任感,且勞委會主委未溝通檢討。
- 質疑勞保年金改革方案,主張提高報酬率、取消投保薪資天花板,批評勞委會敷衍、不照顧勞工,並揚言年底將對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
楊曜 立法委員
- 強調行政機關處理問題應有人性關懷,不應冷漠,主委應親自蹲下來與絕食勞工溝通,而非僅派同仁或路過查看。
- 呼籲勞委會尊重委員會決議,先撤回對關廠工人的訴訟,再開啟其他協商機制,而非在訴訟中尋求和解,試圖以訴訟壓迫勞工。
- 與高志鵬委員共同提案修正勞基法第56條,要求勞退基金收支運用情形按月公告,包括委託經營績效、持股類別和比例,以增加資訊透明度並產生體制外監督。
- 質疑勞委會勞工權益扶助預算中,補助訴訟律師費用案件駁回率高,且每個個案律師報酬不足2萬元,可能影響律師認真辦案的意願,要求勞委會應更用心協助勞工爭取權益。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對勞委會將關廠工人從受害者變成被告感到悲哀與冷酷無情,認為這是一場「悲慘世界」,並質疑勞委會的善意何在。
- 批評勞委會主委潘世偉上任後,勞工感受不到溫暖,且在關廠工人絕食抗爭期間,勞委會態度蠻橫,甚至對工人上廁所問題設置障礙。
- 要求勞委會暫停互相提告,組成包含勞委會、關廠勞工及立法委員的協調委員會,以具體解決問題。
- 質疑勞委會對勞保年金改革方案「繳得多、領得少」的批評,並要求主委回應勞工遊行的七大訴求。
- 批評勞委會對待關廠勞工的態度,應站在照顧勞工立場,而非僅以法律程序應對,並建議若無法展現溫暖,應請律師擔任主委。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關廠工人事件源於勞委會檢查員怠忽職守,未督促雇主提撥退休金,導致雇主倒閉後勞工求助無門,政府應負起責任。
- 認為勞委會當年頒布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是為解決政府失職爛攤子,款項實質為津貼或補助金,而非私人借貸。
- 質疑勞委會職訓局辦理貸款業務的職權,並指出貸款契約違反一般原則(如保證人審核、金額計算),認定為私契約是「呷人夠夠」。
- 要求勞委會應遵循委員會決議,撤回所有訴訟,並將已收取款項加計利息返還給勞工,不應再以契約問題打轉。
- 強調若勞委會持續以「依法行政」為由,將導致勞工喪失向雇主求償及向國家請求國賠的時效,是錯上加錯。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為關廠工人事件的真正責任在於當年勞委會失職及設下陷阱,欺騙勞工簽訂「不用還」的貸款契約,將問題丟給後任。
- 指出勞工當年領取款項是資遣費、退休金及工資的墊償,並未全額領取,且有顧問公司從中詐騙勞工款項,勞委會不應再追討。
- 主張勞委會應回頭追究當年欺騙勞工的政務官責任,若法律無法追究,現任主委應承擔,不應逼迫受害勞工還錢。
- 呼籲勞委會應將款項認定為「不需要還的錢」,並將已還款項加計利息返還,若行政無法解套,應由立法院制定特別條例解決。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在處理關廠工人問題上缺乏溫情語言,態度冷血,即使承認政府有疏失,仍未能展現苦民所苦的關懷。
- 主張關廠工人事件應回歸源頭,認定為公法契約,因其法源引用不當、不符一般貸款要件、保證人徵信不足,且政府應承擔疏失責任。
- 強調政府疏失導致勞工喪失向雇主求償及向國家請求國賠的時效,現應透過行政解決或制定特別條例,自始釐清款項不需償還。
- 建議勞委會可以將修法草案送至立法院,由立法院在1週內通過特別處置條例,以覆蓋法院判決,為常任文官解套。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主委對關廠工人絕食抗議的態度,是否已同意撤告並親自協商,並批評勞委會「公親變事主」是其無能所致。
- 批評主委對總統、副總統及行政院長民調不知情,自我感覺良好,並指責其做官而非照顧勞工,導致民調持續下滑。
- 指出華隆、太子汽車、聯福等勞資爭議是勞委會的責任,應透過修法或協商處理,不應讓問題惡化至絕食抗議。
- 呼籲主委應站在勞工立場思考問題,捍衛勞工權益,不應讓勞保年金改革演變成不公平,導致社會暴動。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認為勞委會當年處理關廠工人事件是權宜之計,款項實質為公法給付,不應視為私人借貸,並質疑勞委會為何不處理資方承諾承擔債務的意願。
- 指出勞委會對勞工紓困貸款有擔保且金額明確,與關廠工人貸款僅人保且金額依資遣費計算的狀況不同,更顯後者為公法給付。
- 批評勞委會15年來未積極向聯福公司追討債權,導致勞工求助無門,且請求權時效已過,行政疏忽造成勞工權益受損。
- 強調撤告無法根本解決問題,因請求權時效爭議仍存,呼籲勞委會應提出根本解套辦法,避免勞工持續受害。
- 批評勞委會主委對關廠工人絕食抗爭無動於衷,甚至在工人抗爭期間跑去花蓮談年金,缺乏溝通與關懷的誠意。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聯福公司未提撥準備金是勞委會檢查疏失造成,導致關廠工人問題。
- 強調關廠工人貸款數額有零頭、保證人互保或找窮人,以及勞委會出版品曾稱「代位求償」等客觀證據,證明其為代位求償而非貸款。
- 引用前勞委會官員陳伸賢公開承認當年有「代位求償精神」的說法,認為這是解決問題的契機。
- 主張該款項是國家怠忽職守的損害賠償或補償,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4條發放津貼,非私人貸款,且勞委會不應拘泥於法律解釋而犧牲勞工權益。
- 批評勞委會對絕食勞工冷漠,未提供協助,且其「七八九方案」對有房產但無收入的弱勢勞工不適用,要求勞委會從寬認定。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委會主任委員
- 就「從關廠工人絕食事件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處理未依法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事業單位之解決方案」進行專案報告。
- 說明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非完全提存制,並強調勞委會已積極督促地方政府催繳並處罰未提撥事業單位,且已改制為勞退新制。
- 針對舊制勞工退休金,勞委會透過宣導、強化地方主管機關催繳、補助查核人力及設定預警指標等對策,確保勞工權益。
- 回應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擔憂擴大墊償範圍恐影響企業融資、基金無法負荷及道德風險,因墊償金回收率低。
- 回應勞動基準法第43條修正,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已有家庭照顧假,且勞工與公務人員請假制度不同,全面比照恐損及勞工權益。
- 回應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認為強制退休年齡甫於97年提高至65歲,再提高至70歲恐不符勞工期待,影響青年就業及企業彈性。
- 回應勞動基準法第56條修正,認為一次提撥差額涉及精算細節,且基金運用資訊已透明公開,公開持股成本恐影響市場穩定及基金獲利。
- 表示勞委會一直關心關廠工人,同仁有協助提供廁所及拜訪勞工,並已提出「70%、80%、90%」的生活補貼方案,已有43人申請,部分個案甚至可達100%補貼。
- 解釋勞委會之前曾請就安基金委員與勞團溝通但遭拒,且有勞團誤導工人對方案的理解,故不得不個別拜訪勞工傳遞正確資訊。
- 強調勞委會不願進行訴訟,希望透過和解方式解決,但若勞工堅持代位求償,需經法院判定,因過去已有法院判決認定為貸款。
- 承諾將於3個月內提出勞基法第28條修正草案,並將勞保年金改革的財務評估報告送交委員會。
- 同意將親自與全國關廠工人所推派的代表進行協商,並表示會去慰問絕食勞工。
- 承認當年制度不健全導致關廠工人問題,政府有責任,但目前被法院判決認定為貸款,故處理困難,承諾會從寬認定經濟困難勞工的補貼條件。
- 對於委員提出將關廠工人款項認定為公法給付、捨棄債權、或制定特別條例解決的建議,表示會回去與同仁仔細研議,尋找恰當的解決方案。
黃德北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教授
- 指出勞委會主委潘世偉自去年10月起避不見面,逼迫工人激烈抗爭,且在絕食期間無任何官員接觸。
- 批評勞委會透過各地就業工作站派員對工人家庭施壓,恐嚇工人簽和解書,且就業安定基金委員無權處理政治性解決方案。
- 主張關廠工人款項應解釋為公法契約,其時效僅5年,而非私法契約的15年,勞委會可透過政治性解釋終止爭議。
- 指出勞委會訴訟粗暴,對已死亡或無繼承人的勞工仍提告,造成公私資源浪費,甚至對國有財產局提告。
王浩 桃園縣產業總工會秘書
- 呼籲勞委會應儘速與全國關廠工人選出的代表進行協商,而非避不見面,逼迫工人採取激烈抗爭。
- 指出16年前勞委會主委許介圭在工人絕食隔日即接見代表,質疑潘主委為何遲遲不願協商。
- 批評勞委會採取分化手段,逐一接觸會員,迴避民主程序選出的代表,要求公開透明協商。
- 指出16年前勞委會方案使得勞工領取與資遣費、退休金相同金額,應協助勞工向雇主追討,而非現在反過來追債。
陳淑綸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秘書
- 強調關廠工人訴求清楚,勞委會給的錢是國家代償而非貸款,要求勞委會立即撤告,不接受「789方案」的施捨。
- 批評勞委會以訴訟追殺年邁勞工及其家人,卻稱提供補貼方案如同「打一拳再給膏藥」,質疑其正當性。
- 指出勞委會對雇主足額提撥退休準備金的說法是欺騙委員,即使足額提撥,勞工仍可能領不到錢。
- 認為勞委會應承擔人命責任而非怕審計部追帳,要求刪除勞委會編列的訴訟預算,並修正勞基法第28條納入退休金及資遣費。
- 批評勞委會出版的「工運春秋」曾提及代位求償,卻不認帳,政府不應爭贏所有,卻讓小老百姓走投無路。
李庚霈 勞委會職訓局就業服務組組長
- 說明當年許介圭主委為協助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依據就業服務法第20條及就業安定基金辦法第6條第3款,以就業促進為導向,制定就業補助及就業貸款方案。
- 解釋當時貸款方案由華南銀行承辦,核定金額依勞資處規定,50萬以下需1名聯貸保證人,50萬以上需2名,且保證人需有固定職業。
- 澄清「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要點」適用對象為符合特定條件的失業勞工,並在勞保失業給付開辦後停止適用,非僅為關廠工人量身訂做。
- 說明過去勞委會曾兩度提出合意停止訴訟,但因勞工代表未推出代表進行訴訟,且部分案件請求權時效將屆,故處理困難。
鄧明斌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副處長
- 建議將臨時提案中要求提交的「精算報告」修正為「財務評估報告」。
- 建議將臨時提案中要求「修訂出一套合理的認定標準」修正為「研議合理的認定標準」。
林三貴 勞委會職訓局局長
- 回應關廠工人訴訟問題,表示已達成和解的案件都已撤告,並尊重委員會「撤回訴訟」的決議。
- 說明勞委會曾兩度提出暫時停止訴訟,但因部分案件已接近15年請求權時效,必須處理。
- 強調勞委會與勞工代表有共識,希望釐清真相,透過訴訟外和解達成撤回訴訟目標。
- 說明外展人員(就業多媽媽)是職訓局委外同仁,負責向貸款戶傳遞補貼方案訊息,過程溫和,並非威脅利誘。
- 解釋勞保基金委外代操弊案後,已依立法院決議按月公開基金收支運用、資產配置、委託經營績效等資訊,但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不宜公開,以免影響金融市場穩定及基金獲利。
- 回應勞工權益扶助預算,說明法律扶助案件駁回率不高,但律師酬金確實偏低,會再評估改善。
陳毓雯 勞委會職訓局法務室主任
- 說明勞委會是依據消費借貸的法律關係對關廠工人進行訴訟。
- 表示勞委會希望透過訴訟外和解的方式解決問題。
- 指出勞委會對聯福公司沒有任何債權,因其僅口頭表達承擔債務,但未簽署文件。
張國銘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
- 表示若積欠勞工的錢優先於擔保債權,銀行在評估貸款或收回債權時會列為考慮因素,可能影響企業貸款。
- 強調就法律安定性而言,應優先考慮有擔保債權人的權利。
- 說明金管會對中小企業有鼓勵方案,今年目標增加放款2,400億元。
羅五湖 勞委會勞保局總經理
- 說明勞保基金保留約10%現金(約四百多億元),以因應每月兩百多億元的提領需求。
王厚偉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代理處長
- 說明勞委會已建置大量解僱通報機制及處罰系統,以掌握全國大量解僱情勢。
- 說明勞委會勞工法律扶助案件駁回率不高,大部分案件獲得扶助或諮詢。
- 解釋當年關廠工人事件因西進政策導致企業無預警歇業,制度不健全,政府為安定勞工生活而採取協助措施。
- 澄清勞委會當年並未告知勞工款項免還,且曾協助勞工向地方政府追償,但未拿出具體證據。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處理。
- 委員楊玉欣、鄭汝芬、潘維剛、吳育昇、楊瓊瓔、林淑芬及林世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書面資料,亦請相關主管機關於2週內送交本會、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討論事項12
通過臨時提案10項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委員會通過10項臨時提案,內容涵蓋醫事人力、電子病歷、藥事照護、H7N9防疫、勞保年金改革、危險堅強體力工作認定、關廠工人訴訟及勞委會預算等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行政院衛生署加強查核醫院,確保補助款全數用於增加醫師報酬,以提高五大科醫事人力。
- 提案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提高全國醫療院所電子病歷普及度,並妥適進行個資保護與資安環境的完善性。
- 提案建請行政院衛生署強化高診次保險對象藥事居家照護試辦計畫之執行,並要求社區藥局宣導安全用藥觀念。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政府提高禁宰活禽攤商補助金額,並部分補助冷藏冷凍設備,鼓勵攤商轉型。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視疫情發展調整H7N9疫苗接種優先順序,特別關注中高齡個案。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向行政院積極爭取將抗病毒「克流感」粉劑製成膠囊,以節省國庫支出並有利儲存與配發作業。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相關單位,加強來自疫區動物產品之查驗管控,特別是離島港口,防止H7N9疫情擴散。
- 提案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彙集各地方主管機關資訊,對雇主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解僱勞工及違法情形,進行建檔統計、研究分析。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應儘速與疾病管制局、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製作「陸客防疫手冊」並廣發給領隊或導遊。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行政院衛生署輔導國內機構及廠商加速H7N9疫苗研發速度,以因應流感疫情,並防範廠商炒作股票。
- 提案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新北市未有屠宰場之前,規劃特殊節慶時能協調周圍屠宰場增開有色雞生產線,以確保市場雞隻供貨無虞。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委會應於1星期內將勞保年金改革的財務評估報告送至委員會。
- 提案要求勞委會於1個月內,應針對「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研議合理的認定標準,以維護弱勢勞工之權益。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委會應於1星期內將勞保年金改革的財務評估報告送至委員會。
- 提案要求勞委會於1個月內,應針對「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研議合理的認定標準,以維護弱勢勞工之權益。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委會主委應於即日起與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推選之代表進行協商,以澈底解決關廠工人陳情訴求。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委會立刻撤回對關廠工人之起訴,並不得再提告,因其借貸契約實質為公法契約且政府已無請求權。
- 提案將「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銀行代辦費」2,056萬元預算刪除,並要求勞委會立即撤回訴訟。
- 提案要求勞委會立即撤回關廠工人案之訴訟,並返還已還款者所還金額及其利息。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委會立即撤回對關廠工人之起訴,並不得再提告,因其借貸契約實質為公法契約且政府已無請求權。
- 提案要求勞委會遵守立法院對預算審議的決議,不得再非法委任律師,不再違法動支付法律訴訟費用。
- 提案將「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銀行代辦費」2,056萬元預算刪除,並要求勞委會立即撤回訴訟。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委會立即撤回關廠工人案之訴訟,並返還已還款者所還金額及其利息。
相關人員回應
王厚偉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代理處長
- 說明勞委會已建置大量解僱通報機制及處罰系統,故建議撤案。
鄧明斌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副處長
- 建議將臨時提案中要求提交的「精算報告」修正為「財務評估報告」。
- 建議將臨時提案中要求「修訂出一套合理的認定標準」修正為「研議合理的認定標準」。
林三貴 勞委會職訓局局長
- 回應關廠工人訴訟問題,建議在提案中加入「勞委會應繼續與關廠勞工協商,並透過訴訟外和解等方式,達成撤回訴訟之目標」。
相關後續
- 第1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提案,因勞委會已建置相關系統,撤案。
- 第2案「增設外勞直聘中心」提案,無異議通過。
- 第4案「勞保年金改革財務評估報告」提案,修正為要求勞委會於1星期內將「財務評估報告」送至委員會,修正通過。
- 第5案「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認定標準」提案,修正為要求勞委會於1個月內「研議合理的認定標準」,修正通過。
- 第6案「關廠工人協商」提案,修正為勞委會主委應與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推選」之代表進行協商,修正通過。
- 第7案「撤回對關廠工人起訴」提案,表決後通過。
- 第8案「勞委會應立即撤銷告訴」提案,修正為「撤回訴訟」,通過。
- 第9案「勞委會不得再非法委任律師,不再違法動支付法律訴訟費用」提案,無異議通過。
- 第10案「刪除銀行代辦費預算並撤回訴訟」提案,修正為要求勞委會立即撤回訴訟,未處理預算部分。
- 第11案「勞委會立即撤回關廠工人案之訴訟,並返還已還款者所還金額及其利息」提案,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3202
- 卷/期/冊
- 102/32/2
- 發布日期
- 2013-05-3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