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兩岸文化交流挑戰與人才培育: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要點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08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部「人才培育白皮書專案計畫」,並就我國文化及演藝人士在中國大陸表現自由、著作權保護,以及「兩岸文化前瞻論壇」之目標與談判團隊組成進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十二年國教推動、經費籌措、學費自由化、高教規模調整、軍公教轉任私校爭議,以及兩岸文化交流中面臨的市場准入限制、智慧財產權侵權、審查制度及言論自由等重大議題。多項臨時提案獲通過,要求教育部及相關部會積極研議並提出解決方案,同時加強國會對兩岸文化論壇的監督。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教育部「人才培育白皮書專案計畫」報告及質詢

核心議題

教育部部長列席就「人才培育白皮書專案計畫」提出報告,並接受委員質詢,討論計畫的具體內容與執行現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即席答覆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覆者,相關機關須於 2 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 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討論事項三

邀請文化部、陸委會、經濟部國貿局及智慧財產局就「我國文化及演藝人士在中國大陸表現自由之維護、著作權保護,及依預算審查決議就『兩岸文化前瞻論壇之目標、執行內容及談判團隊之組成』」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探討台灣文化及演藝人士在中國大陸面臨的表現自由、著作權保護問題,並審視「兩岸文化前瞻論壇」的目標、執行內容與談判團隊組成。
  • 討論中國大陸對我方文化產業的市場准入限制、智慧財產權侵權、審查制度以及台灣藝人工作權益等問題,並評估政府的應對策略與談判準備。

相關爭議

  • 兩岸文化交流的本質與政府角色:文化部認為政府應盤點民間交流困難並介入解決,而非主導;委員則質疑政府的被動態度恐使台灣文化產業受損。
  • 中國大陸市場准入限制:文化部指出大陸對我方文化產業市場准入限制多,許多項目僅鼓勵中方控股或完全禁止,門戶狹窄。
  • 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力:文化部坦承大陸智慧財產權侵權問題嚴重,求償不成比例,且盜版網站難以屏蔽,對台灣流行音樂造成巨大傷害。
  • 大陸審查制度的影響:文化部說明大陸審查制度是全面性的,非針對台灣,但涵蓋所有出版品、音樂、影視表演,影響台灣創作者的表現自由。
  • 兩岸文化交流的談判策略與成效:委員質疑文化部在兩岸談判上準備不足、團隊未組,且已有的「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成效不彰,導致業者求助無門。
  • 文化部對中國大陸政策立場的退讓:委員擔憂文化部報告中提及「未涉及意識形態文化產品」的免審查或備查方式,是在為中國的審查制度漂白,恐未談判就先退讓。
  • 公視董事會延宕與華視經營爭議:委員質疑公視董事會延任逾千日,以及華視總經理關尚仁涉及肥貓雙薪、公私不分等問題,文化部作為主管機關未積極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部長對台灣流行文化(如《甄嬛傳》)了解不足,未能深入民間。
  • 接獲陳情指控華視總經理關尚仁言行不當、耍官威,並有公私不分、領多份薪水之嫌,要求文化部調查。
  • 關切公視董事會長期延宕問題,要求文化部加速提名,並在會期內完成董事會組建,避免公視運作持續受影響。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舉辦電影人聚會的準備不足與目的不明,擔憂活動流於形式,未能實質協助電影產業。
  • 指出台灣文創品牌「世界巧克力夢公園」在中國被盜用,業者投訴無門,批評文化部僅稱列入「前瞻論壇」討論,未能提供即時有效的協助。
  • 強調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實效不彰,中國對智財權規定寬鬆,導致台灣業者面臨不對等困境,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及時間表。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對文化部將政府與民間角色劃分過清表示憂心,認為兩岸交流困難非民間可獨力突破,政府應更積極介入。
  • 指出中國大陸在經濟發展中默許甚至鼓勵智慧財產剽竊,導致台灣大型企業如鴻海都難以維權,文化創意產業更面臨嚴重挑戰。
  • 關切兩岸文化協議進度,並具體指出台灣藝人赴陸設立經紀公司、舉辦演唱會面臨中方控股、三年限制、票務系統被壟斷等障礙,要求文化部、經濟部及陸委會談判時納入考量。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批評文化部關於「兩岸文化前瞻論壇」的報告過於抽象、無實質內容,質疑半年來在解決兩岸文化交流問題上的成效。
  • 提及台灣藝人伊能靜因言論在中國大陸遭打壓事件,要求文化部針對言論自由及審查制度提出制度性改良方式,而非僅限於個案。
  • 質疑文化部對「兩岸文化前瞻論壇」的籌備團隊、召集人與談判策略不明,擔憂預算執行效益,並表示若無實質進展將持續凍結預算。
  • 關心「搶救新舞台」案進度,要求文化部持續與金管會協商,並呼籲中信銀保存新舞台。
  • 支持台中大都會歌劇院納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呼籲中央與地方合作,提升台灣文化設施水準。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舉辦李安餐會的邀請對象受限、預算花費高昂,未能擴大參與,恐得罪部分影視從業人員,影響活動立意良善的初衷。
  • 關切電影產業旗艦計畫預算編列與動支第二預備金的合理性,質疑文化部對國片票房預估不足,計畫制訂不夠縝密。
  • 質疑「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與 ECFA 談判機制重疊,且文化部缺乏兩岸談判經驗與適格團隊,恐難有效解決台灣文化產業在中國面臨的市場障礙。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批評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文化部分僅談及出版審批與電影後製等 2 項,且對台灣文創幫助不大,未能觸及著作權保護、仿冒等核心問題。
  • 指出台灣電視劇在中國大陸因審批時間過長,被迫以「大陸製作」名義播出,導致台灣創意成果被收割,台灣從業人員淪為「打工仔」,呼籲文化部積極爭取解決審批與品牌露出問題。
  • 建議兩岸談判應讓台灣業者代表直接參與,比照包機直航模式,以確保談判內容能反映業界實際需求與優先順序。
  • 主張台灣流行音樂應可在中國大陸獨資成立公司,並爭取台灣經紀人可代理台灣藝人,避免台灣產業鏈利益流失,提升產業根留台灣的機會。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在兩岸協商事務上經驗不足,陸委會應提供專業建議,而非僅稱「尊重職權」。
  • 對文化部報告中提及「我方公權力在大陸地區的直接進入與提供服務」的用詞精準性提出質疑,認為此涉及兩岸敏感關係及公權力行使範圍,應審慎措辭。
  • 強調兩岸交流應從互相認識與了解開始,並以原住民正名經驗為例,說明透過交流可促使對方尊重我方立場。
  • 指出原住民智慧財產權在台灣過去也曾被忽略,呼應兩岸智財權保護需文明成熟過程,並強調文化部在智財權專業上需仰賴陸委會與智財局協助。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強調言論自由是寸土必爭的核心價值,質疑文化部報告中以「兩岸政治體制、政策法規、藝文生態、民俗風情不同」來理解中國審批制度,恐為其漂白並退讓立場。
  • 批評文化部在兩岸文化前瞻論壇的談判立場已縮水,對「未涉及意識形態文化產品」免審查及「特定城市或實驗區」免審查上市的提議表示擔憂,認為這是在為中國的審查制度預留框架。
  • 指出文化部部長不了解中國大陸對兩岸合拍電影的特殊限制(如故事情節與人物須與兩岸有關),質疑其對兩岸文化交流實務的掌握度。
  • 關切文化部未組成正式談判團隊,且相關部會(陸委會、國貿局、智財局)皆未參與「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談判團隊,擔憂由單一部會主導恐導致中國個別擊破,不利台灣權益。
  • 強調國會對兩岸協商的監督權,要求文化部比照外交部處理條約協定準則,事先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報告協商。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希望透過李安的國際歷練,鼓勵台灣年輕導演與藝文界人士堅持夢想,走出去,提升台灣文化界的凝聚力。
  • 指出中國大陸積極主動尋求簽訂文化協議,而台灣相對被動保守,擔憂在兩岸文化交流中台灣可能因準備不足而受損。
  • 強調兩岸文化前瞻論壇應聚焦於解決台灣文化產業在中國發展面臨的審查制度、市場限制及智慧財產權侵權等實質困難,而非抽象的意識形態議題。
  • 建議政府應建立資訊平台,提供中國大陸相關法規、稅務等資訊,協助藝文團體了解當地市場潛規則,避免受騙,並提升台灣在兩岸談判中的籌碼。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兩岸文化前瞻論壇」的籌備進度與效益,擔憂 2 千萬元經費被凍結 7 百萬元後,論壇能否如期於 9 月在台北召開,並邀請中國大陸文化部長蔡武出席。
  • 指出中國大陸對台灣文化產業有 7 大限制,而台灣對中國大陸的限制較少,呼籲政府在兩岸文化交流中應爭取對等限制,保障台灣權益。
  • 質疑文化部將「兩岸文化前瞻論壇」定位為「協商」而非「談判」,擔憂論壇流於形式,無法有效解決台灣藝文人員在中國大陸面臨的工作權無保障、作品遭禁等問題。
  • 建議文化部應停止僅以開會溝通方式,轉而採取具體務實做法,如修訂《電信法》以阻擋境外盜版網站,並建立版權買賣機制,透過官方談判強而有力地保障台灣著作權與智慧財產權。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建議文化部應把握「金馬五十」契機,積極爭取央視在大陸直播,以擴大台灣影視影響力。
  • 關切台灣傳統與當代結合的劇團如「當代傳奇劇場」在台灣面臨無固定排練與演出空間的困境,呼籲文化部提供具體協助,而非僅口頭鼓勵。
  • 指出台灣自製戲劇比例高的電視台(如三立、民視)在中國大陸面臨兩套審批標準,導致無法以自有品牌進入市場,呼籲文化部與大陸官方談判時應爭取公平待遇,支持本土製播能力。
  • 肯定台灣戲劇在闡述人性善良面的利基,鼓勵文化部利用公廣集團冷門時段投資新秀導演,並多聽取新聞局時代影視專業人士意見,以培植台灣本土力量。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切縣市文化中心整建計畫補助分配不均問題,擔憂競爭型計畫導致財力較差或文化資源薄弱的縣市難以獲得補助,形成「蚊子館」。
  • 建議文化部應加強對文化弱勢縣市的個案輔導與研習營,提升其企劃能力與競爭力,並將文化扎根教育的概念推廣至各縣市校園,讓更多民眾享有文化權。
  • 肯定台南市在校園推動文化日的成功經驗,建議文化部可借鑒此模式,讓藝文團體進入校園,以提高文化參與度與品質。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部長對台灣電視台節目在中國大陸市場准入限制的了解不足,批評其對兩岸文化交流前置作業與評估不夠具體。
  • 要求文化部明確「兩岸文化前瞻論壇」的定位、目標與談判機制,擔憂論壇若僅為「大拜拜」形式,清單交出後若中國大陸不予回應,後續談判將無從執行。
  • 強調若兩岸文化協定簽訂需回歸海基會管道,但若海基會無法解決問題,文化部應思考其他更有效的溝通方式,並質疑文化部派駐大陸人員的「公權力」定義與身分問題。
  • 建議文化部應拜訪連戰、吳伯雄、江丙坤等熟悉兩岸事務的國民黨大老,借重其人脈確保中國大陸官方代表出席論壇,以提升談判代表性與實質成效。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產業為重、務實面對」的兩岸文化交流態度,認為其迴避了對民主自由價值的標舉,未能處理台灣文化人在中國大陸的創作與言論自由保障問題。
  • 引述文化部部長過去文章,指出其曾稱讚連戰、宋楚瑜在中國勇敢表達民主自由與均富的核心價值,反觀部長現今作為政務官,卻未能透過政策體現相同價值,批評其換了位置就換腦袋。
  • 要求文化部明確說明「兩岸文化前瞻論壇」是否會處理台灣人民在中國大陸透過媒體(如微博)自由發言不受威脅的問題,而非僅限於文化產品的審批。
  • 批評文化部部長將政務官與作家角色劃分,認為政務官應透過政策體現價值,而非隱藏個人價值觀,強調政府在面對中國不自由現況時,應保持一致的臉孔。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對文化部部長在兩岸文化交流中面臨的困境表示同情,但強調台灣應利用民主自由價值及自由市場優勢影響中國,而非一味開放。
  • 指出中國大陸對台灣文化產業的市場准入限制、審查耗時不透明、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力等問題,認為台灣政府應有「煞車機制」,保護自身文化產業。
  • 批評台商在中國大陸被迫繳納「地下稅」,配合中國文化統戰,呼籲政府不能坐視文化產業被利用,應思考如何解救台商。
  • 質疑文化部報告中僅使用「大陸」而非「中國大陸」或「中國」的用詞,認為這是在自我矮化,呼籲政府應在兩岸關係中明確立場。
  • 強調文化交流不應是零和遊戲,但中國大陸的管制導致台灣文化產業居於劣勢,政府應積極維護台灣的利益。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讚許文化部推動藝術新秀創作補助要點,認為有助於鼓勵在地人才,提供能量。
  • 指出兩岸關係奧妙,大陸選秀節目雖展現台灣原創能量,卻使台灣人才外流,擔憂台灣文化產業無法生根發揚。
  • 期待文化部能建立兩岸文化合作的制度性解決模式,而非僅以個案回應,並持續協助、扶植國內文化產業。
  • 以「陣頭」電影在中國大陸播映因語言隔閡導致票房不佳為例,說明政府有義務協助台灣文化作品克服文化鴻溝,拓展市場。
  • 肯定「九天民俗技藝團」在國際與大陸的傑出表現,強調台灣團隊在兩岸合作中取得佳績,呼籲文化部持續支持。
  • 要求台中大都會歌劇院應加註「國家」二字,以利邀請國際級表演團體,並承諾台中市政府願移撥土地建物並編列營運預算,呼籲文化部支持「一法人多館所」模式,提升地方文化設施水準。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國大陸對台灣著作的內容審批違反 WTO 規範,且服務業貿易談判中仍堅持審批制度,要求文化部強力要求對等開放。
  • 擔憂開放更多大陸電影來台播映將壓縮本土藝人市場,導致台灣本土語言電影減少,藝人西進,要求文化部評估影響。
  • 質疑引進央視、鳳凰衛視的提議,強調兩岸電視節目應對等開放,台灣所有電視台節目若能在中國大陸播放,才同意其來台落地。
  • 揭露中國大陸透過「長城平台」免費協助社區裝設小耳朵接收大陸衛星節目,形成實質落地,卻不允許台灣節目對等溢波,要求文化部與 NCC 共同研議對策,並在兩岸文化論壇中提出談判。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延續許委員質詢,指出「新衛公司」在台灣兜售大陸電視節目接收服務,實質上已構成違法落地,要求文化部與陸委會、NCC 跨部會協商解決。
  • 強調兩岸電視節目應對等落地,批評文化部在央視落地問題上遲遲未有明確評估與應對之道,擔憂台灣民眾可能被中國節目誤導或洗腦。
  • 批評華視在黃金時段播映中國電視劇,浪費台灣稀有平台資源,呼籲文化部應擔負起培養、促進台灣影視發展的責任。
  • 肯定文化部將與李安共同宣布「紀錄片旗艦計畫」,提出 5 年 5 億元的預算,以扶植台灣紀錄片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龍應台 文化部部長

  • 承認兩岸文化交流中,中國大陸對我方文化產業市場准入有諸多限制,包括中方控股、完全禁止等,門戶狹窄。
  • 指出中國大陸缺乏法律諮詢體系,導致台灣個體文化工作者難以獲得法律保護,且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力,求償不成比例。
  • 說明中國大陸的審查制度是全面性的,非針對台灣,涵蓋所有出版品、音樂、電影電視表演,甚至紀錄片,影響廣泛。
  • 強調文化部希望透過「兩岸文化前瞻論壇」建立公權力對公權力的協商平台,直接與大陸文化部及廣電總局溝通,解除交流障礙。
  • 回應「人才培育白皮書」初稿中提及學費自由化及調整高教規模,表示將於 1 個月內提出正式書面報告。
  • 承諾將深入了解華視總經理關尚仁的爭議,但強調華視是依公司法成立,總經理須對董事會負責,並認為合法領取多份薪水是合理的。
  • 表示公視董事提名已進行 3 次,即將進行第 4 次,關卡在立法院審查委員會,希望立法院全力推動儘早成立。
  • 說明文化部舉辦電影人聚會是為凝聚文化界與電影界,並非表面功夫,且受場地與預算限制,無法擴大邀請人數,但會另辦公開論壇。
  • 坦承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文化部分僅談及出版審批與電影後製等 2 項,且對台灣文創幫助不大,線上遊戲不屬文化部職掌。
  • 指出中國大陸的審批制度雖有明訂辦法,但執行面未落實,導致台灣電視劇被迫以「大陸製作」名義播出,台灣僅獲 15% 利潤,品牌無法露出。
  • 表示「兩岸文化前瞻論壇」用意是解決 ECFA 無法涵蓋的技術性、結構性問題,並將台灣業者面臨的審查、市場限制、智財權侵權等列入清單,與對方溝通。
  • 強調文化部對文化協議的態度是不排除具實質內容者,但若僅為宣示性、抽象性則意義不大。
  • 同意台灣對中國大陸的著作沒有思想審批,但簡體字書籍進口仍有審查制度,且中國大陸對台灣著作的審批制度違反 WTO 規範。
  • 表示兩岸合拍電影劇本需送審,且中國大陸對兩岸合拍電影有特殊限制(故事情節與人物須與兩岸有關),文化部不認同此規定。
  • 解釋「公權力」介入兩岸文化交流,是相對於民間團體單獨作戰,希望透過派駐人員協助民間業者處理法律問題,而非行使領事特權。
  • 表示將與李安共同宣布「紀錄片旗艦計畫」,提出 5 年 5 億元的預算,以扶植台灣紀錄片發展,並研議修訂《電信法》以阻擋境外盜版網站,將智慧財產權視為國家高階戰略處理。
  • 承認中國大陸電視節目透過小耳朵實質落地是問題,將進行跨部會協商,但強調人民有知的權利,需深思政府決定人民可知不可知界線的複雜性。
  • 表示將重視台中大都會歌劇院納入國家級設施的問題,並於下週協商時仔細討論。

朱文清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局長

  • 說明李安餐會預算約 68 萬元,餐會部分約 30 幾萬元,已發出 150 份邀請函,目前回覆參加者約 100 多位。
  • 指出目前除了三立的節目還沒有賣進中國,其他各台幾乎都有節目賣進中國。

華士傑 陸委會文教處處長

  • 說明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協商已大致達成協議,目前進行文字確認,金融部分由監理機構溝通平台確認後併入協議,再報請行政院同意後授權海基會簽署。
  • 強調我方協商立場均經主管機關充分徵詢相關公協會及業者意見,以爭取最大利益。
  • 表示兩岸參考 WTO 漸進式自由化精神,約定未來可在彼此同意基礎上,進一步磋商服務業市場開放。
  • 回應文化部報告中關於公權力用詞,表示兩岸互設辦事處問題仍在談判中,文化部人員派駐後能否行使公權力行為也仍在談判範圍,尊重文化部的職權。
  • 說明陸委會幕僚階層與文化部平常有接觸和聯繫,樂意提供協助。
  • 指出文化產業是服務業一部分,已納入 ECFA 後續服務貿易協議持續談判範圍。
  • 澄清兩岸關係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適用外交部的國與國關係。

王振福 經濟部國貿局主任秘書

  • 說明文化創意產業是我國重點發展服務業,國貿局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磋商中均配合文化部積極討論市場開放問題,並交換彼此文化產業市場狀況及管理制度。

李鎂 經濟部智財局副局長

  • 說明兩岸均為 WTO 會員,依 TRIPS 規定之「國民待遇」原則,我國人民著作在大陸受其著作權法保護,可提起民、刑事或行政救濟。
  • 指出兩岸簽訂「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由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辦理著作權認證,解決透過第三地認證曠日費時問題,可降低盜版、加速影視產業進入大陸市場。
  • 說明依合作協議,兩岸設有智慧財產權協處機制,台灣廠商著作權在大陸遭盜版可向大陸執法部門投訴,無結果可透過智財局協處。
  • 表示兩岸已就加強查緝盜版達成多項共識,包括處理舉報困難、侵權重大或社會關切個案,並透過工作組窗口交換情資。

趙雅麗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長

  • 同意國科會專案助理若合法,可協助辦公室進行產官學合作事務。
  • 表示總經理辦公室不可作為世新大學教室,若有此情況將會了解並議處或換人。

相關後續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覆者,相關機關須於 2 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 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一:十二年國教政策宣導不足及配套方案溝通不充分問題

核心議題

十二年國教即將上路,但各界疑慮仍存,政策宣導與配套方案溝通不足,立法院院會已要求行政院召開全國性十二年國教會議及專案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儘速公布特色招生方式與內涵,投入人力協助各招生區進行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模擬,並建立入學輔導溝通平台,以利十二年國教順利推動與提升教育品質。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二:十二年國教弱勢學子輔導合作管道建立案

核心議題

面對複雜的十二年國教制度,弱勢家庭學子因家長忙碌或教育程度限制,對制度了解不足,影響升學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與各公私立中學、社福團體建立輔導合作管道,針對弱勢學子成立輔導窗口,提供生涯規劃、志願填寫、課業協助等諮詢服務,以提升十二年國教入學公平性。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三:原住民聚集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比率保障案

核心議題

確保花蓮高中、花蓮女中、台東高中、台東女中等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保障原住民學生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入學機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上述學校 103 學年度原住民調高之比率不得低於 102 學年度,以保障原住民升學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四:高雄大岡山區「棒球村」建立可行性研議案

核心議題

高雄大岡山區棒球隊近年屢創佳績,培育眾多棒球人才,且擁有岡山棒球場,為打造高雄為棒球運動重鎮。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體育署儘速研議評估於岡山棒球場建立「棒球村」之可行性,以利台灣國球發展,培育更多棒球選手。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五:十二年國教全面免學費經費籌措原則案

核心議題

教育部曾承諾十二年國教全面免學費不排富並由中央全額負擔,但「人才培育白皮書」初稿憂心經費不足,並傳出地方分攤說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應負起十二年國教全面免學費不排富所需增加經費之籌措,不移轉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為原則,堅守政策承諾。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六:教育部「人才培育白皮書專案計畫報告書」(初稿)學費自由化及調整高教規模推動策略書面報告案

核心議題

教育部「人才培育白皮書」初稿提出「建立學費自由化及配套」與「調整高教規模與招生規劃」策略,引發學費調升衝擊弱勢學生受教權,以及大學退場機制等高教改革課題的疑慮。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於 1 個月內就「人才培育白皮書」初稿所載「學費自由化」及「調整高教規模」之推動策略,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教育部正式回應之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七:軍公教退休人員轉任私校任職法規修訂案

核心議題

目前有 2,548 名軍公教退休人員轉任私校任職,其中 1,268 人原為公立學校教職員,引發同時支領退休金與薪水之爭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應就主管法規於本會期結束前將相關修法送至立法院審議,以建立制度。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11

臨時提案八:高雄市文賢國小及梓官國小晴雨球場興建案

核心議題

高雄地區氣候因素常影響學生體育活動,文賢國小及梓官國小雖積極推動球類社團,但受天氣限制影響訓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體育署儘速依高雄市政府提報資料協助強化文賢國小及梓官國小硬體設備,興建晴雨球場,以利學校推動體育運動,培育人才。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12

臨時提案一:王大閎先生作品系統性保存及文化資產審查程序開啟案

核心議題

王大閎先生是我國第一位接受完整西方建築教育的建築師,作品融合中西文化,啟發後代,並承建眾多重要公共建築,民間正積極推動其作品保存。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請文化部積極主動協助,包括對王大閎先生所設計之公有建物,於 1 個月內專案開啟文化資產審查程序。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函請文化部辦理。

討論事項13

臨時提案二:兩岸文創產業智慧財產權維護協商溝通平台與機制建構案

核心議題

兩岸文化與文創交流頻繁,中國大陸市場廣大,但盛行的山寨仿冒文化及智慧財產權保護問題仍缺乏具體協議與保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文化部積極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針對文創產業智慧財產權維護建構兩岸協商溝通平台與機制,協助業者諮詢解決爭議、建立市場通路與資訊對等透明制度。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函請文化部辦理。

討論事項14

臨時提案三:兩岸文化協議談判前審慎了解各面向案

核心議題

中國大陸頻頻期盼與台灣簽署文化協議,但其涵蓋範圍廣泛且複雜,涉及市場准入、智慧財產權、文化認同、媒體開放等議題,兩岸政府部門仍存有不同見解與主張。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在進行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談判前應就上述面向進行審慎了解,以保護台灣應有權益進而創造合理互惠的合作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函請文化部辦理。

討論事項15

臨時提案四:台灣文創業者在中國大陸智慧財產權侵權處理機制案

核心議題

近年台灣文創業者進入中國市場發生多起文化創意遭剽竊、侵權案件,導致智慧財產權無法受到保障,業者求救無門,問題至今未解決。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會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2 個月內提出一套完整有效的處理解決機制,以保障台灣文創業者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龍應台 文化部部長

  • 同意將提案文字修正為「爰建請文化部會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2 個月內提出一套完整有效的處理解決機制」。

相關後續

修正通過,函請文化部辦理。

討論事項16

臨時提案五:兩岸文化前瞻論壇談判總方針及原則事先與立法院協商案

核心議題

文化部擬舉辦「兩岸文化前瞻論壇」,其內容屬兩岸政府高權行為協商,影響甚鉅,理當受民意機關更高密度審查,並應有事前監督機制。

相關爭議

  • 提案文字與法律適用爭議:文化部部長及陸委會處長認為提案中「比照外交部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七條」的文字,會將兩岸關係視為國與國關係,與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扞格。
  • 國會監督與談判策略保密爭議:文化部部長擔憂若將談判總方針及原則事先向立法院報告,會將所有底牌公開,影響為業者爭取權益的實質結果;但委員們強調國會監督的必要性,並指出其他部會(如陸委會)在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談判後也曾向立法院進行秘密報告,認為文化部應尊重國會體制。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就「兩岸文化前瞻論壇」中之「談判之總方針及原則」,事先與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報告協商,以落實國會監督職權。
  • 強調提案是「比照」外交部準則精神,而非直接「適用」,且若有保密需求可召開秘密會議,不應以此為由迴避國會監督。
  • 批評文化部對兩岸事務定位不清,且對國會監督不夠尊重,擔憂若無事前協商,論壇結果可能不利台灣。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支持提案,認為兩岸文化前瞻論壇對未來兩岸文化交流極為重要,其總方針與原則應比照外交部條件,事先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協商。
  • 強調立法院委員會在相關法令中有絕對主導與審議權,認為必須拉高層級,若文化部對論壇內容皆稱「有排入前瞻論壇」,更顯事前協商之必要性。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建議提案應考量兩岸關係條例及協商機制,避免用詞與國與國關係相關,並質疑論壇內容若未觸及談判總方針及原則,則無此提案必要。
  • 強調決議不應侵犯行政權,建議將「協商」改為「報告」,以尊重行政部門職權。

相關人員回應

龍應台 文化部部長

  • 建議將提案中「爰要求」改為「建請」,並取消「比照外交部條約及協定」文字,避免衍生國與國關係問題。
  • 希望將「協商」改為「報告」,認為協商有不同意義,且若事先將談判議題拿到立法院報告,恐影響國家利益與實質談判結果。
  • 強調文化部與委員的國家利益立場一致,但為產業爭取利益需有策略考量,不希望因國會監督而將所有底牌公開。

華士傑 陸委會文教處處長

  • 說明兩岸人民往來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適用外交部的國與國關係,使用相關文字會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扞格。
  • 指出兩岸關係即便涉及公權力事項,仍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5 條所定程序,一般不採「比照」國與國關係處理。

相關後續

修正通過,要求文化部就「兩岸文化前瞻論壇」中之「談判之總方針及原則」,事先與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報告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23202
卷/期/冊
102/32/2
發布日期
2013-05-30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