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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權益與以房養老政策審議:聚焦關廠工人、年金改革及社福預算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08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勞工委員會與內政部相關業務報告及預算案。討論重點包括關廠工人權益、勞保年金改革、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以房養老)制度的推動與其嚴格限制,以及國民年金與社會福利基金的預算處理。會議中,委員們對多項政策提出質疑與修正要求,行政部門則就執行現況及困難進行說明,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與預算調整決議。

討論事項一

從關廠工人絕食事件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處理未依法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之事業單位之解決方案報告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全國關廠工人連線絕食抗議事件,檢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委會)處理未依法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金事業單位的解決方案,並探討勞保年金改革對勞工權益的影響。
  • 討論內容涵蓋勞委會對關廠工人債務的追討方式、勞保年金改革方案的合理性、特殊性質工作勞工提早退休機制的認定標準,以及政府應如何保障弱勢勞工權益。

相關爭議

  • 勞委會處理關廠工人債務:委員質疑勞委會將「代位求償」變「貸款」,要求工人承認欠債才能減免,並起訴工人追討,認為此舉不當且有違政府職責。
  • 勞保年金改革方案:委員批評行政院勞委會提出的勞保年金改革方案「坑殺勞工」,未採納勞工意見,且對外宣稱可安心 30 年的財務評估報告原因不明。
  • 危險、堅強體力工作認定標準:委員指出勞保條例對「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的認定過於嚴苛,僅限縮在 2 個職類,導致極少數勞工適用提早退休機制。
  • 勞委會與關廠工人協商:委員要求勞委會主委應立即與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推選代表進行協商,以澈底解決陳情訴求。
  • 勞委會訴訟費用來源:委員質疑勞委會支應關廠工人訴訟費用未有法定預算,可能逕行動支預備金或挪用其他預算,屬違法行為。
  • 關廠工人借貸契約性質:委員主張勞委會與關廠工人簽訂的「借貸契約」實具公法契約屬性的「補助或贈與」,政府請求權已過時效,應撤回訴訟。
  • 外勞直聘服務成效不彰:委員指出外勞直聘中心雖能減輕勞雇雙方經濟負擔,但總件數偏低且全國設置中心不足,成效有待加強。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週內將勞保年金改革的財務評估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一個月內研議「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的合理認定標準,以維護弱勢勞工權益。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即日起與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推選之代表進行協商,以澈底解決關廠工人陳情訴求。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立刻撤回對關廠工人之起訴,並不得再提告,基於勞工退休金、資遣費不能打折之精神。
  • 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立即撤回關廠工人案之訴訟,並返還已還款者所還金額及其利息,因契約實為公法津貼或補助金。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全國關廠工人之借貸契約實具公法契約屬性,政府請求權已超過 5 年時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立即撤回訴訟。
  • 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遵守立法院預算審議決議,不得再非法委任律師,不再違法支付法律訴訟費用。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增設外勞直聘中心,以有效推廣外勞直聘服務,達到勞雇雙贏的效果,因現有中心不足且成效有待加強。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 (文本未直接記載其針對臨時提案的具體回應,僅表示列席說明)

相關後續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會與質詢委員。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會與質詢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 9 項,包括要求增設外勞直聘中心、勞委會提交勞保年金財務評估報告、研議危險堅強體力工作認定標準、與關廠工人協商、撤回對關廠工人訴訟及停止支付訴訟費用,並返還已還款項。

討論事項二

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多項勞動基準法條文修正草案,包括第 28 條、第 75 條、第 43 條、第 54 條及第 56 條的修正案。
  • 主要討論內容為各提案委員就其修正要旨進行說明,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提案內容及相關政策進行報告與答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說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說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說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說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說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就委員提案內容提出說明並答復相關質詢。

相關後續

所有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勞工保險局營業基金預算案及非營業基金、信託基金等預算案審查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審查中華民國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的勞工保險局營業基金、就業安定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及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預算案。
  • 討論內容涵蓋各基金的收支狀況、業務計畫、預期短絀,以及委員們對基金管理、投資績效及勞保年金改革的質疑。

相關爭議

  • 勞保基金投資獲利:委員質疑勞保基金投資獲利不高,是否有推出勞工版「以房養老」措施的打算。
  • 勞保最高投保薪資上限:委員質疑若將勞保最高投保薪資上限從 43,900 元提高至 63,900 元,將使勞保基金增加約 1 兆元支出,且主要得利者為高薪資勞工,而非中低收入勞工,恐加速勞保倒閉。
  • 勞保年金改革方案:委員擔憂年金改革後勞工領取金額減少,建議應有配套措施補償,例如透過勞保基金擔保的「以房養老」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建議勞保局考慮推出勞工版的「以房養老」措施,以彌補年金改革後勞工領取金額的不足。
  • 認為勞保局擁有龐大現金流量,可透過精算與房地產逆向操作,搭配勞保基金擔保,作為投資措施並挹注基金。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肯定國民年金制度對弱勢家庭的保障功能,並以車禍案例說明其在勞保空窗期提供的喪葬及遺族年金補助。
  • 質疑若貿然提高勞保最高投保薪資上限,將大幅增加勞保基金支出,且主要受益者為高薪資勞工,對中低收入勞工幫助有限,恐加速勞保倒閉。
  • 建議勞保年金案送社環委員會審議時,委員應審慎思考,不應只喊價而忽略對勞保財務的衝擊。

相關人員回應

羅五湖 勞委會勞保局總經理

  • 回應勞保基金曾投資房地產,但比例不高,並表示勞工版「以房養老」是很有創意的想法,會再研究。
  • 說明目前勞保投保薪資在 43,900 元以下的勞工佔 80%,提高上限對這些人無幫助,且會造成基金支出大幅增加,需慎重評估。
  • 解釋勞保年金改革方案中,年金採計時間研擬拉長,但一次金給付採計 3 年未變動。

相關後續

  • 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有關 102 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基金預算案增減意見之提案,請於預算處理前 2 日中午 12 時前,以書面送交委員會,以利預算案處理,逾時不受理。

討論事項四

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試辦方案(以房養老制度)列席報告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內政部、金管會、經建會等單位就「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試辦方案」(俗稱以房養老)進行報告,並接受質詢。
  • 討論焦點為該方案的申請資格、給付模式、財務規劃、試辦成效,以及其作為社會福利政策與金融商品的定位與發展方向。

相關爭議

  • 申請人數與資格限制:方案自 5 月 1 日上路至 5 月 8 日無人申請,委員質疑資格過於嚴格,如限定無法定繼承人、不動產價值上限等,導致真正需要幫助的獨居或貧困老人無法受惠。
  • 給付方式缺乏彈性與性別不平等:委員指出每月給付金額缺乏彈性,且依男女平均餘命計算導致女性領取金額明顯少於男性,構成性別不平等。
  • 試辦期程與規模:方案試辦 5 年僅限 100 人參加,委員批評過於保守、為德不卒,無法因應社會高齡化需求,且質疑 5 年後政策延續性。
  • 不動產估價標準:委員質疑內政部以「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資格評估基礎,可能低估土地實際價值,損害所有權人權益,並要求應以市價或實價登錄結果估價。
  • 財源穩定性與永續性:方案經費主要來自公益彩券回饋金,委員質疑其穩定性,並擔憂若申請者長壽,政府將面臨龐大財務負擔,且與老人對賭的觀感不佳。
  • 金融機構參與意願:金管會表示銀行對商業型「以房養老」意願不高,主要因繼承問題、壽命難預估及授信風險難控,委員批評金管會過於保守,未積極研議其他模式。
  • 政策定位與影響:委員質疑內政部推動公益型方案是為協助銀行進行商業型「以房養老」的實驗,將社福政策淪為金融業附屬品,恐間接拉抬房市並造成世代剝奪,並擔憂其與國民年金制度的衝突。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以房養老」專案上路一週無人申請,認為資格過嚴,應放寬對貧困老夫妻、扶養高齡父母者等,並檢討給付彈性。
  • 要求金管會應負責任,積極研議除公益型外之半官方型或私營型「以房養老」方案,以照顧更多老人經濟安全需求。
  • 要求金管會應澈底研究美國模式,排除風險疑慮,並針對其他類型方案提出進度報告。
  • 要求內政部兒童局應督導各縣市政府,依規定補發保護性社工人員應領而未領之薪資,確保其薪資待遇及專業保障。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肯定「以房養老」政策,但認為內政部宣導不足,應透過長青學苑、老人俱樂部等據點加強宣導。
  • 質疑試辦期程 5 年過長,且限定 100 個名額,認為應借鑒國外經驗,加快推動腳步。
  • 建議應將奢侈稅財源分配納入社會福利基金,以照顧更多人,而非僅限國民年金。
  • 質疑育兒津貼政策中,未就業父母僅補助 2,500 元,而就業父母托育補助 3,000 元,認為其用意不明且不合理。
  • 關切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對低收入戶資格的影響,雖已修法改善,但仍需持續關注。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以房養老」方案的客源,認為其目標群體可能已被私人照顧者包攬,且政府方案過於謹慎嚴苛,難以吸引申請者。
  • 擔憂不動產估價師數量不足且鑑價標準與市價落差,建議政府應協助老人處理房產增值後中止契約的複雜程序。
  • 質疑內政部所屬老人社政機構收容率偏低,且地方安養堂存在不正常運作現象,要求內政部應加強輔導與管理。
  • 建議內政部應重新檢討社會福利基金的運用,避免僅限於後端收容,應投入更多資源於預防性工作。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疑「以房養老」公益型方案門檻過高,試辦對象限制過嚴,不看好其成效,建議內政部應舉辦公聽會,直接詢問老人實際需求。
  • 建議勞保局考慮推出勞工版的「以房養老」措施,以彌補年金改革後勞工領取金額的不足。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次長對「墾丁悠活渡假村」案處理態度不明,擔憂政府處理不當將產生龐大國家賠償責任。
  • 要求內政部應積極介入處理「墾丁悠活渡假村」案,釐清相關部會及中央與地方權責,必要時應呈報行政院長協調,避免互相推託。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以房養老」方案中,男女每月領取金額因平均餘命差異而產生巨大落差,認為此為性別不平等,應以男女兩性綜合平均餘命計算。
  • 質疑方案規定老人將房屋出租即中止貸款,限制老人活用資產,建議應容許更多彈性。
  • 擔憂房屋失火燒毀後,火險給付不足,老人仍需清償貸款餘額,且期限過短,方案過於嚴苛。
  • 建議「以房養老」應回歸金融本質,由金管會規劃,而非內政部社會司處理,因內政部不具金融專業,且方案設計不符實際需求。
  • 提案要求「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政策」之不動產及土地價格應以市價為基礎或依照實價登錄的結果或請中立客觀之估價師進行估價,以保障所有權人權益。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批評「以房養老」政策規劃為德不卒、虛情假意,限制多、試辦久、人數少,無法因應社會高齡化需求。
  • 質疑內政部未進行充分民調及統計,憑空杜撰方案,要求將試辦期程縮短至 3 年,人數增至 1,000 人,並適度放寬申請標準。
  • 要求金管會應引入美國模式的保險機制,如政府提供違約保險或將貸款方案證券化,以擴大規模並分散風險。
  • 指出政策最大缺失為以「土地公告現值」評估土地價值,低估不動產,損害所有權人權益,應按實價登錄或客觀鑑價結果計算。
  • 提案要求放寬「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政策」申請條件,擴大規模辦理,並引入保險機制以協助承貸機構分散風險。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批評「以房養老」政策是「看得到,吃不到」,因人數少且方案不切實際,特別是高額給付級距幾乎無人能符合。
  • 指出低額給付(如 300 萬房產每月 8,200 元)遠低於最低生活標準,且老人需自付稅費,政府反賺取價差,不具社會福利性質。
  • 建議若方案具社會福利性質,老人領取總額應大於或等於房屋價值,並要求內政部提供精算證明。
  • 建議內政部應縮短試辦年限、增加參與人數,並提供引入商業型「以房養老」後的試算概念及財政規模報告。
  • 認為此政策若無法有效推廣,應考慮先取消,待精算至足以服務 1,000 戶或 1 萬戶時再正式推出,避免社會成本過高。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以房養老」政策上路一週無人申請,顯示宣導不足或政策不可行,要求內政部深切檢討並提出改進方案。
  • 質疑育兒三補貼政策宣導不夠,導致 45% 受訪家長未領取,且重職業婦女輕全職媽媽,不利鼓勵生育。
  • 批評國民年金廣告費編列過高,但繳費率卻逐年下降,要求內政部檢討宣導成效及結構性問題,並建議刪減廣告費。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擔憂「以房養老」政策可能導致「養兒子不如養房子」的錯誤觀念,間接鼓勵不生小孩,並拉抬房市,造成世代剝奪。
  • 質疑政府是否藉此逃避照顧老人責任,並炒高資產價值,要求內政部應兼顧都市更新、市容美觀及建築安全等問題。
  • 提醒政府在推動政策時應重視利弊,並設想未來可能產生的傷害,強調政府施政應重視社會公平正義。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以房養老」財源不穩定,公益彩券基金恐不足以支應長期支出,且方案設計有與老人對賭之嫌。
  • 批評內政部提供的精算公式如同天書,且計算方式導致女性領取金額較男性少,構成性別歧視,應以男女兩性平均餘命計算。
  • 認為國外銀行敢做「以房養老」是因房地產穩定,台灣政府先行試辦卻設限過多,導致有子女但不孝養的老人無法參與,形成不公平。
  • 提案要求計算「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試辦方案」給付金額時,宜以男女兩性平均餘命計算,以維護公平性。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教室使用率不到 4 成,要求內政部檢討活化方式。
  • 指出內政部兒童之家人力嚴重不足,雖已增聘臨時專業人員,但仍需等待衛福部成立後才能正式解決員額限制問題。
  • 質疑身心障礙家庭托顧服務試辦計畫執行率過低,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未達預期成效,要求內政部應加強督導地方政府。
  • 關切長期照顧預算編列不足問題,強調社會福利與國家財力應同步考量,避免預算編列不實或執行率不佳。
  • 呼籲內政部應重視弱勢兒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並及早提出相關規劃與爭取經費。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以房養老」試辦方案 5 年僅 100 個名額過少,與潛在需求量 20 萬至 30 萬戶不成比例,要求內政部檢討調整試辦數量及期程。
  • 擔憂 5 年後政策銜接問題,若轉化為商業商品,金管會及銀行意願不高,恐使政策推動不利。
  • 要求內政部提供各種可能性試算,包括引入商業型後的概念、財政規模及老人領取總額大於或等於房屋價值的證明。
  • 質疑國民年金呆帳金額過高且編列方式不一,提案刪減預算,並要求勞保局提出降低呆帳金額配套措施。
  • 質疑社會福利基金所屬機構自行進用計時與計件人員的必要性與合理性,認為與現有編制人員工作重疊,且人力運用僵化。
  • 提案凍結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考績獎金,因其教室使用率低且委託代訓業務績效不佳。
  • 提案凍結老人社政機構公共關係費,因其收容人數未達預計目標,顯示宣傳不足。
  • 提案凍結失智症老人多機能綜合服務計畫預算,要求內政部會同衛福部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提出具體失智症防治策略及預算編列計畫。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下年度依機關別編列社會福利基金分預算,以利預算審議和監督。
  • 提案要求內政部調整社會福利基金非典型人力運用現象,保障專業人員勞動權益及服務穩定性。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為「以房養老」應導向壽險商品,由金融機關處理會更符合人性,批評內政部因金管會不願做而勉為其難推動。
  • 質疑方案規定過嚴,導致無人申請,認為政府應回去研究如何將其商品化。
  • 指出逆向抵押權中,若給付金額達到上限而老人未往生,政府需持續負擔,本質上轉為社會救助,且未考慮老夫老妻共同申請及房產增值問題。
  • 批評國民年金基金經營績效欠佳,繳費率低,廣告費用與實際成效不成比例,提案刪減獎金及宣傳費用。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以房養老」政策粗糙,條件設定讓獨居老人穩輸,政府穩賺,不可行,且未做充分統計功課。
  • 認為應將獨居老人不動產集合,透過政府介入形成特殊市場,分散成本與風險,讓老人資產動產化,而非欺負獨居老人。
  • 建議若公營銀行不願承擔風險,行政院長應要求其配合內政部推動,將社會福利產業化。
  • 指出台灣金融產業沉淪,經濟專家不願參與改革,呼籲政府應回歸經濟手段解決社會問題。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育兒三補貼宣導不足,導致許多有資格者不知情,要求兒童局與兒福聯盟討論落差原因,並加強宣導。
  • 指出全職媽媽育兒補貼少於職業婦女托育補助,認為此政策有問題,應檢討並拉到一致。
  • 質疑 113 保護專線全稱「全國婦幼保護專線」未涵蓋男性受害者,且語音系統未提供台語服務,運作流程不清楚。
  • 指出家暴及性侵害通報案件逐年快速增加,顯示防治工作有待提升,並建議提高性騷擾防治法罰則,以達遏阻效果。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強調救災是內政部主要責任,但替代役及備役人力運用應與國防部密切配合,避免國軍戰力降低。
  • 認為兵役制度應公平,替代役退役人員亦應受到管制動員,內政部應會同國防部研究此問題。
  • 肯定「以房養老」政策,但強調社會福利與國家財力應同步考量,量入為出,避免無限支出。
  • 建議「以房養老」應參考香港經驗,降低年齡限制,納入夫婦共同申請,並考量偏遠地區房價因素及生前契約等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內政部次長

  • 說明「以房養老」方案自 5 月 1 日公告受理申請,至 5 月 8 日雖有詢問電話,但尚未有人提出申請。
  • 解釋方案初期限定無法定繼承人為對象,是考量財產繼承問題,並表示試辦期將視狀況滾動式修正。
  • 回應方案給付金額依男女平均餘命精算,女性餘命長故月領較少,是基於精算考量,非性別歧視。
  • 說明方案中若房屋出租需中止貸款,是因其為經濟保障選擇之一,若選擇出租則為另一種方式。
  • 表示方案中要求辦理保險,若房屋失火燒毀,會依火災責任歸屬及保險理賠處理。
  • 回應「以房養老」採公益型,有前提與要件限制,不會造成民眾搶購房屋或炒高房價。
  • 表示方案提供長者經濟保障多一項選擇,並非逃避照顧老人責任,且有委託政治大學進行精算。
  • 說明 113 保護專線全稱為「全國婦幼保護專線」,並表示男性受害者有「男性關懷專線」,會研議修正名稱及台語服務問題。
  • 坦承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教室使用率不高,會加強訓練班次活化空間,並表示衛福部組織法已將其定位為常態任務編組。
  • 說明兒童之家已增聘 34 名臨時專業人員改善人力不足問題,未來衛福部成立後會視組織編制調整納編。
  • 回應身心障礙家庭托顧服務試辦計畫執行率問題,會督促地方政府並納入社福績效考核。
  • 強調社會福利推動會先尋找財源,謹慎運用,並會同國防部研究替代役人力運用及動員問題。
  • 回應「以房養老」試辦期 5 年是為累積經驗,未來期望轉化為商業商品,由銀行或保險業推動,會再檢討縮短年限及放寬條件的可能性。
  • 說明國民年金保險費率提高導致預算金額增加,並會後查核決算與預算落差原因。

張國銘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副局長

  • 說明金管會積極參與「以房養老」討論,目前決定以公益型方案為主,因商業型方案面臨繼承問題及授信風險難以掌控,銀行意願不高。
  • 表示會初步了解美國模式,但主要困難仍在繼承問題及壽命難以預估等風險。
  • 回應目前法規未限制銀行辦理商業型「以房養老」,但銀行因風險考量不願推出,期望透過公益型試辦累積經驗,作為日後評估依據。
  • 表示若政府能提供保險等相關機制,可望使民間逐漸參與商業型「以房養老」。

林至美 經建會副處長

  • 說明經建會於 99 年完成「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實施之可行性分析報告」,建議初期採公益型模式,對象為 65 歲以上單身無繼承人且因不動產價值未能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者。
  • 指出試辦財源初步由內政部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長期目標是累積經驗後轉入商業型貸款模式。
  • 表示報告中已提出制度定位、困難解決、試辦方向、產品架構及法律釋疑等初步雛型。

黃忠銘 臺灣土地銀行副總經理

  • 說明土地銀行是唯一投標並獲選的代辦銀行,已完成資訊系統、作業書表等準備,可順利執行貸放款業務。
  • 表示代辦費已設算行政成本,不以獲利為目的,其中包含固定費用及論件計酬的變動費用。
  • 回應銀行對商業型「以房養老」意願不高,因風險評估困難,且台灣銀行過去無逆向貸款操作經驗。

陳維練 法務部司長

  • 說明法務部參與研議,協助內政部規劃完成「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試辦方案」等相關文件,未來將持續提供法律意見。
  • 解釋「以房養老」貸款如有爭議,不屬小額訴訟,不強制調解,可直接走司法途徑,依契約內容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處理。

張秀鴛 內政部兒童局局長

  • 說明兒童局已訂定保護性社工人員薪資樓地板,要求縣市政府依規定給薪,並表示會加強協調與列管。
  • 回應兒福聯盟調查育兒津貼領取率低,認為其數據與實際發放比例(約 60%)有落差,會再了解調查對象。
  • 解釋育兒津貼提供多元服務,尊重家長選擇,並非重職業婦女輕全職媽媽,且全職媽媽領取比例亦高。
  • 說明中區兒童之家獨立生活學習家園大樓工程將於 6 月底完成,預算將於 7、8 月結束,去年進度落後是因廠商請款習慣及預算編列問題。
  • 回應高風險家庭業務為地方政府權責,中央會調整經費分擔比例,並透過一般性補助款確保地方自籌經費充足。

簡慧娟 內政部社會司簡司長

  • 說明「以房養老」方案的不動產價值是經不動產估價師鑑價,並非僅以土地公告現值計算,且政府不會占老人便宜。
  • 解釋方案試辦 5 年是為累積經驗,了解國人對逆向抵押觀念轉變,並因預算限制故名額僅 100 人。
  • 回應公益彩券回饋金會逐年爭取,不足部分可爭取公務預算支應,且變賣房屋所得會優先清償貸款。
  • 說明國民年金呆帳高是因未就業者收入不穩定,且監察院要求更穩健表達財務狀況而提高提列比例,但會計估算方式有改變。
  • 回應社會福利基金所屬機構收容者多為低收入戶,收費標準不能高於民間,且平均單位成本高,會檢討成本及收費標準,但凍結預算會影響機構營運。
  • 說明社會福利基金所屬機構自行進用計時與計件人員,是因編制不足且符合設立標準,與派遣、勞務承攬人員形式不同,但皆為第一線服務人員。
  • 解釋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會考量各福利領域衡平,老人福利增加是因指標性計畫,且核銷率已大幅提升。
  • 回應中區及澎湖老人之家設置失智症照顧床位涉及經費及設立標準,會研提規劃計畫,但 102 年底前完成有困難。

羅五湖 勞委會勞保局總經理

  • 回應國民年金強制納保人數降低是因退休人數增加,且一般民眾繳費率較低,會後將提出分析。
  • 說明國民年金催繳方式柔性,無罰則,主要靠利息及 10 年補繳機制,繳費率約 6 成,去年追回 30 幾億。
  • 承認曾挑選配偶有工作者裁罰,但引發爭議,會持續執行。
  • 解釋國民年金基金投資績效 101 年達 5.06%,今年前 4 個月已達 1.52%,預計年底可達 5% 以上,優於其他基金。
  • 回應國民年金業務宣導費 4,000 多萬元已較去年少,且有其必要性,如電台廣播宣導,以防民眾不知權益。
  • 說明國民年金用人費用 193 人皆為正式公務人員,薪資平均約 70 萬元,包含獎金、公保費等,會後提供詳細說明。
  • 解釋公共關係費是撙節開支,但完全刪除會影響業務運作,希望酌刪。

李潤民 退輔會處長

  • 回應有耳聞榮民被私人照顧後房屋轉移的個案,但認為不嚴重,會再深入了解。

李美珍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

  • 說明 113 保護專線為 24 小時專人接線,提供 5 種外國語言服務,但未提及台語及語音系統問題。
  • 回應家暴通報件數及性侵害案件逐年增加,顯示防治工作仍需持續推動。
  • 說明性騷擾申訴案件成立 325 件,主要被害人為女性,加害人為男性,兩造關係多為陌生人。
  • 解釋性騷擾申訴管道包括向加害人單位或直接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會移請縣市政府社會局調查。
  • 坦承性騷擾裁罰率低且罰則過輕,平均每件不到 2 萬元,遏阻效果有限。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內政部應共同研議,積極開發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相關金融商品,提供我國老人更多元、彈性、客製化之選擇。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應公布各縣市政府執行「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之情形,全面清查薪資差額,並督促地方政府於 3 個月內補發應領薪資。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政策」之不動產及土地價格應以市價為基礎或請中立客觀之估價師進行估價,據以規劃為未來的年金額度以保障所有權人之權益。
  • 通過臨時提案,內政部應研議放寬「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政策」申請條件,擴大規模辦理,並引入保險機制以協助承貸機構分散風險。
  • 通過臨時提案,內政部應強化金管會管控功能,要求金融管理委員會共同研商風險管理配套措施。
  • 通過臨時提案,內政部應督導勞保局積極檢討改進國民年金基金投資運用效能。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試辦方案」計算公式宜以男女兩性平均餘命計算,以維護公平性。

討論事項五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內政部主管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內政部主管之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 102 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包括業務計畫、業務收支、基金來源與用途等。
  • 討論焦點為國民年金基金的呆帳、經營績效、宣導費用及管理機制,以及社會福利基金的退職員工慰問金、通勤交通費、機構收容成本、人力運用及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國民年金呆帳問題:委員質疑國民年金呆帳金額過高且編列方式不一,要求勞保局提出降低呆帳金額配套措施,並提案刪減預算。
  • 國民年金基金經營績效:委員質疑國民年金基金經營績效欠佳,未達預定收益率,但獎金項目卻大幅增加,提案刪減獎金。
  • 國民年金業務委託費用:委員質疑勞保局代辦國民年金業務的用人費用過高,且人力資源配置合理性待檢討,提案凍結預算。
  • 國民年金宣導費用:委員質疑國民年金宣導經費高達 6,000 多萬元,但繳費率卻逐年下降,宣導成效不彰且有重複編列之嫌,提案刪減宣傳費用。
  • 國民年金公共關係費:委員質疑國民年金公共關係費編列不具必要性,應撙節開支,提案刪減預算。
  • 社會福利機構退職員工慰問金與通勤交通費:委員提案全數刪除社會福利基金編列的退職員工年終慰問金及員工通勤交通費補助,以節省公帑。
  • 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成本與收費標準:委員質疑社會福利基金所屬機構平均單位收容成本明顯偏高,且收費遠不敷支應成本,導致短絀擴大,提案凍結預算並要求檢討。
  • 社會福利機構人力運用:委員質疑社會福利基金所屬機構自行進用計時與計件人員、派遣人員及承攬人員等非典型人力,與現有編制人員工作重疊,影響專業服務穩定性,提案凍結預算。
  • 社會福利基金會費:委員質疑社會福利基金編列補助機構內員工個人參加專業團體會費,實屬不合理,提案刪減。
  • 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機制:委員質疑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缺乏明確、合理、公平基準,且老人福利相關計畫經費比重逐年上升,兒少、家暴等計畫下降,提案凍結預算並要求檢討。
  • 社會福利基金獨立生活學習家園大樓興建計畫:委員質疑該計畫預算執行率低且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提案凍結經費。
  • 社會福利基金失智症照顧床位:委員質疑失智症老人急遽增加,但機構失智照顧床位數不足,且中區及澎湖老人之家未規劃,提案凍結預算並要求提出防治策略及增加計畫。
  • 社會福利基金老人社政機構收容人數:委員質疑老人社政機構收容人數未達預計目標,顯示宣傳不足,提案刪減公共關係費。
  • 社會福利基金台南教養院碎紙機購置:委員質疑台南教養院購置 7 台碎紙機不具必要性,提案刪除預算。
  • 社會福利基金研習中心使用率與獎金:委員質疑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教室及寢室使用率低,委託代訓收入掛零,績效太差,提案刪減獎金。
  • 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重大政策:委員質疑兒童局重大政策未匡列足額公務預算,反而申請非穩定財源的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實非妥適,提案要求未來回歸公務預算編列。
  • 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執行率與核銷:委員指出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執行率不佳,未核銷比例偏高,要求內政部通盤檢討改善。
  • 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委員組成:委員質疑小組委員社福團體代表失衡,未兼顧各福利類別,要求內政部會同財政部推薦多元背景委員。
  • 社會福利基金社政機構預算編列方式:委員質疑社會福利基金所屬 13 家社政機構預算籠統合併編列,不利立法院審議監督,提案要求下年度依機關別編列分預算。
  • 社會福利基金非典型人力運用:委員質疑社會福利基金大量運用承攬人力取代派遣人力辦理核心業務,影響專業服務穩定性,要求內政部調整改善。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呆帳預算 3 億元,認為其編列方式與實際狀況有落差。
  • 提案刪減勞保局代辦國民年金業務用人費用 73 萬 4 千元,並要求提出人力資源與業務配置合理化報告。
  • 提案刪減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行銷及業務費用」中部分宣傳費用 500 萬元,認為宣導成效不彰。
  • 提案刪減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公共關係費」四分之一,認為應撙節經常性費用。
  • 提案刪減北區老人之家等 6 家老人社政機構「公共關係費」每案四分之一,因收容人數未達預計目標。
  • 提案刪減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中機構自行進用計時與計件人員酬金,並要求提出用人報告。
  • 提案凍結社會福利基金「老人福利機構多機能綜合服務計畫」五分之一預算,要求內政部會同衛生署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提出失智症防治策略及相關預算編列計畫。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下年度依機關別編列社會福利基金分預算,以符合法制及利於預算審議和監督。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下年度編列預算時,調整社會福利基金非典型人力運用現象,以保障工作人員勞動權益。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獎金項目 100 萬元,因基金經營績效未達預定收益率,且欠費率高。
  • 提案刪減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印刷裝訂與廣告費」1,000 萬元,認為宣導費用與實際成效不成比例且有重複編列之嫌。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十分之一預算,要求內政部重新計算各收容單位成本並制訂費用,避免短絀日益嚴重。
  • 提案主決議,要求內政部檢討所屬社政機構收容對象限制及收容不足原因,調整服務方式及經營型態,以有效運用社會福利資源。
  • 提案主決議,要求內政部會同衛生署等相關單位,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提出具體失智症老人照顧規劃,以因應日益增加的照護需求。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全數刪除社會福利基金編列的退職員工年終慰問金,以節省公帑。
  • 提案全數刪除社會福利基金編列的員工通勤交通費補助,以節省公帑。
  • 提案刪減社會福利基金「會費」項下二分之一,特別是補助機構內員工個人參加專業團體會費的部分。
  • 提案刪除台南教養院購置碎紙機預算 5 萬 9 千元,認為不具必要性。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0 萬元,認為宣導成效不彰且費用過高。
  • 提案主決議,要求內政部應於來年將兒童局「執行保母登記及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發放人力補助計畫」等重大政策所需經費回歸公務預算足額編列。
  • 提案主決議,要求內政部應通盤檢討改善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執行率不佳、未核銷比例偏高之問題。
  • 提案主決議,要求內政部應會同財政部推薦不同福利領域之專家學者,輪流出任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委員,並增加具社福專業背景委員名額,以兼顧多元性與代表性。
  • 提案主決議,要求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及勞保局應通盤檢討國保基金委外經營之監督與管理機制,以杜絕類似盈正案再次發生。
  • 提案主決議,要求勞保局應加強健全內控機制以及國民年金案件審核作業流程及相關規定,以維護民眾權益,避免溢領或誤領。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年金一般民眾投保意願不高、繳費率偏低,以及催繳執行率過低(不到 0.4%),要求勞保局會後說明。
  • 指出國民年金法規定配偶有連帶繳納義務,且逾期不繳應予裁罰,質疑勞保局未積極執行裁罰。
  • 關切國民年金基金業務收入預算數與決算數落差大,且 102 年預算投報率僅 1%,要求勞保局務實編列預算並確保達成績效。
  • 強調年金改革中投報率的重要性,若國民年金能達到高投報率,可減輕百姓負擔,並建議勞保年金也應努力提高投保率。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內政部社會司簡司長

  • 說明國民年金呆帳增加是因被保險人未就業者多、收入不穩定,且監察院建議穩健表達財務狀況而提高提列比例,但會計估算方式有改變。
  • 同意刪除社會福利基金編列補助員工個人參加專業團體會費的部分。
  • 回應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會考量各福利領域衡平,老人福利增加是因指標性計畫,且核銷率已大幅提升。
  • 回應社會福利基金所屬機構收容者多為低收入戶,收費標準不能高於民間,且平均單位成本高,會檢討成本及收費標準,但凍結預算會影響機構營運。
  • 說明社會福利基金所屬機構自行進用計時與計件人員,是因編制不足且符合設立標準,與派遣、勞務承攬人員形式不同,但皆為第一線服務人員。
  • 回應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使用率低,會努力洽相關單位租借活化空間,但其獎金屬年終及考績獎金,非績效獎金。
  • 回應失智症照顧床位問題,將與衛生署研議規劃中區與澎湖老人之家設置失智症照顧床位,並提出計畫。

羅五湖 勞委會勞保局總經理

  • 回應國民年金基金經營績效 101 年達 5.06%,今年前 4 個月已達 1.52%,預計年底可達 5% 以上,優於其他基金,希望不要刪減獎金。
  • 說明國民年金業務宣導費 4,000 多萬元已較去年少,且有其必要性,如電台廣播宣導,以防民眾不知權益。
  • 回應國民年金用人費用 193 人皆為正式公務人員,薪資平均約 70 萬元,包含獎金、公保費等,會後提供詳細說明。
  • 回應國民年金公共關係費會撙節,但完全刪除會影響業務運作。

張秀鴛 內政部兒童局局長

  • 說明中區兒童之家獨立生活學習家園大樓工程將於 6 月底完成,預算將於 7、8 月結束,去年進度落後是因廠商請款習慣及預算編列問題。

相關後續

  •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業務總支出中,「呆帳」科目刪減 3 億元。
  •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業務總支出中,獎金項目刪減 100 萬元。
  •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業務總支出中,勞保局代辦業務的用人費用刪減 73 萬 4 千元。
  •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業務總支出中,「印刷裝訂與廣告費」刪減 500 萬元。
  •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業務總支出中,「公共關係費」減列四分之一。
  • 社會福利基金基金用途中,退職員工年終慰問金刪減 1,190 萬元。
  • 社會福利基金基金用途中,員工通勤交通費補助全數刪除。
  • 社會福利基金基金用途中,「會費」項下補助個人部分刪減 1 萬 1 千元,團體部分不刪除。
  • 社會福利基金基金用途中,「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凍結 2,000 萬元。
  • 社會福利基金基金用途中,獨立生活學習家園大樓興建計畫改為主決議提案,要求內政部提出具體改善及檢討報告。
  • 社會福利基金基金用途中,「老人福利機構多機能綜合服務計畫」預算凍結十分之一,要求內政部會同衛生署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提出失智症防治策略及相關預算編列計畫。
  • 社會福利基金基金用途中,北區老人之家等 6 家老人社政機構「公共關係費」每案刪減四分之一。
  • 社會福利基金基金用途中,台南教養院購置碎紙機預算刪除 5 萬 9 千元。
  • 社會福利基金基金用途中,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考績獎金 138 萬 6 千元予以凍結。
  • 所有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預算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通過主決議,要求內政部規劃提升所屬機構失智症照顧床位數,並研提中區及澎湖老人之家設置失智症照顧床位計畫。
  • 通過主決議,要求內政部於來年將兒童局重大政策所需經費回歸公務預算足額編列。
  • 通過主決議,要求內政部通盤檢討改善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執行率不佳、未核銷比例偏高之問題。
  • 通過主決議,要求內政部會同財政部推薦不同福利領域之專家學者,輪流出任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委員。
  • 通過主決議,建議內政部研議依機關別編列社會福利基金分預算。
  • 通過主決議,內政部應針對社會福利基金非典型人力運用現象予以調整改善。
  • 所有 17 案內政部預算解凍案均准予動支。

原始資料

公報
1023301
卷/期/冊
102/33/1
發布日期
20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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