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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資費、高鐵事件、國道計程收費及通訊傳播相關預算與政策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06會議日期:2013-05-08會議日期:2013-05-09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針對國內航空、高鐵、臺鐵、國道客運與海運客運費率、票價調整政策,以及高鐵訊號異常停駛事件進行報告與質詢。會議亦審查交通部主管的各項附屬單位預算,包括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中華郵政、臺灣港務、臺鐵、民航事業、觀光發展及航港建設基金。此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也報告電信資費合理化、消費爭議處理及有線電視費率政策。會議通過多項決議及臨時提案,要求相關單位檢討改進、提交報告,並凍結部分預算。

討論事項一

國內航空、高鐵、臺鐵、國道客運與海運客運費率、票價調整政策及高鐵訊號異常全線停駛事件因應處理與後續檢討報告 (4月29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國內各類大眾運輸工具(航空、高鐵、臺鐵、國道客運、海運客運)的費率與票價調整政策進行討論,並檢討高速鐵路訊號異常導致全線停駛事件的應變處理與後續改善措施。
  • 同時也審查了「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19 條,主要聚焦於捷運系統穿越公私有土地及管線附掛的補償機制。

相關爭議

  • 國家風景區收費:委員要求暫緩未收費景點研議收費,並檢討現有收費景點的合理性及目的達成情況。
  • 交通費率調漲:委員擔憂全面調漲恐重演「油電雙漲」停滯消費的教訓,建議重新擬定計價方式,規劃離峰、尖峰及車種差異費率。
  • 高鐵緊急應變與風險管理:委員指出高鐵炸彈及號誌停駛事件資訊告知不透明、應變慢,凸顯風險管理不足,要求交通部及高鐵局檢討災害防救標準作業手冊,建立中央地方通報系統。
  • 無障礙設施問題:委員反映大眾運輸電梯點字錯誤百出,臺鐵無障礙電梯設置率低,要求交通部調查並改善。
  • 高鐵停駛票價調整:委員要求在高鐵停駛原因未查明、緊急疏運配套未完善前,不得調整票價。

立法委員發言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未收費國家風景區景點應暫緩研議收費,並檢討現有收費景點。
  • 提案建議交通部重新擬定海陸空交通費率計價方式,規劃離峰、尖峰、車種或通行時間長短為基礎,並分階段實施。
  • 提案要求交通部與消防署研議中山高五楊高架道路救災、救人及跨縣市聯合搶救機制,並建立緊急醫療體系。
  • 提案要求交通部高鐵局督導高鐵公司重新檢討災害防救標準作業手冊,並建立中央、地方通報系統。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高鐵局、高鐵公司於 1 個月內提出緊急應變規劃、電腦號誌檢視、備份及旅客疏導應變機制的詳細書面報告。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調查所屬單位無障礙電梯標示設置情況並改善,於 2 個月內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高鐵局、臺灣鐵路局、公路總局針對交通停擺事故,於 1 個月內提出轉乘聯絡機制規劃及檢討書面報告。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在尚未查明高鐵停駛原因及相關緊急疏運配套措施前,要求台灣高鐵公司票價不得調整。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詢臺鐵列車延誤未向乘客說明原因及提供賠償,主張臺鐵預算暫緩通過。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質詢臺鐵花蓮站升為特等站的進度及臨時人員晉級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葉匡時 交通部部長

  • 回應委員質詢,部分問題經由相關人員答覆。

歐晉德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回應委員質詢,部分問題經由相關人員答覆。

范植谷 臺灣鐵路管理局局長

  • 回應 114 列車因機車故障延誤 55 分鐘,已發簡訊並通報車站加強播音,超過 45 分鐘可退票。
  • 承諾會查明未做好通報的車站並處分,並表示車輛老舊是問題,需加緊購車。
  • 說明臺鐵臨時人員為基層服務員,採公開招考,適用勞動基準法,是永續僱用,因應業務變化具彈性運作機制。

杜微 臺灣鐵路管理局處長

  • 回應 116 列車未受延誤也未要求乘客換車,會再查證乘客反映情況。

陳錫賞 臺灣鐵路管理局主任

  • 說明臺鐵臨時人員是機務員,適用勞動基準法,有固定薪給,且經公開招考及上級機關同意。
  • 解釋若改用資位制人員成本會更高,臨時人員制度行之有年。

相關後續

  • 「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19 條第 1 項修正為:「大眾捷運系統因工程上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上空或地下,或得將管、線附掛於沿線之建物上。但應擇其對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之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相當之補償。」後,議事錄確定。
  • 交通部及相關單位需儘速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
  • 通過 8 項臨時提案,內容涵蓋暫緩國家風景區收費研議、重新擬定交通費率計價方式、研議高架道路救災機制、檢討高鐵風險管理與緊急應變、調查無障礙電梯標示與轉乘機制,以及要求高鐵公司票價不得調整等。
  • 臺鐵局需針對列車延誤事件提供書面報告給所有委員,說明狀況及處理方式。
  • 臺鐵局臨時人員薪資預算照列,並需處理法制化問題,局長、副局長不領營運獎金。

討論事項二

高速公路計程收費費率方案報告及102年度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審查 (5月1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高速公路計程收費的費率方案,包括收費標準、橫向國道是否收費、免費里程等議題。
  • 同時審查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中,交通部主管交通作業基金下的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分預算,涵蓋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目。

相關爭議

  • 計程收費費率標準:委員要求維持基本免費里程 30 公里,標準費率每公里 1 元,並研議彈性費率,避免橫向不收費卻調高縱向費率。
  • 國道 3 甲收費爭議:委員認為國道 3 甲具區域聯絡道路功能,應比照橫向國道不予收費。
  • ETC 廠商履約爭議:遠通電收公司屢次違約,協調委員會被質疑不獨立公正,委員要求凍結委外費用並檢討協調委員會組成。
  • eTag 相關費用與個資疑慮:委員質疑 eTag 儲值繳費手續費、綁定特定銀行,以及遠通電收公司擅自公告「第 3 人讀取使用 eTag 序號管理辦法」可能導致個資外流。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預算執行率:多項分年性計畫執行率偏低,甚至有未執行項目,且部分計畫超出原核定經費或國庫未撥款,增加基金負擔。
  • 員工獎金法制化: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編列的員工工作獎金支給要點缺乏法律授權依據,委員要求凍結部分獎金並提出書面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計程收費維持基本免費里程 30 公里,標準費率每公里 1 元。
  • 提案要求全面實施里程計費後應有 2 個月的免費體驗期。
  • 提案建議補繳期限應延長至里程計費開始後,補繳手續費由主管機關吸收。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將國道 3 甲比照橫向國道,不予收費。
  • 提案要求全面實施里程計費後應有 2 個月的免費體驗期。
  • 提案建議補繳期限應延長至里程計費開始後,補繳手續費由主管機關吸收。
  • 提案建議將來全面實施里程計費後,所有用路人都應享有 9 折優惠,不應有差別待遇。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重新調整國道計程收費設計,訂定彈性費率,並於 2 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研議責成廠商建立 ETC 用戶行動電話簡訊通知補繳機制。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於 1 個月內要求遠通電收公司完成 ETC 各種儲值、繳費管道之免代收手續費作業。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道橫向高速公路應永久不收取計程收費,且不可增加縱向高速公路之計程收費標準。
  • 提案譴責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未堅守合約規範,要求 3 個月內提出檢討及具體改善報告書。
  • 提案要求交通部與遠通電收公司協議於 1 個月內修改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協調委員會組織章程,確保其公正性。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督促遠通電收公司儘速完成全部掃描器安裝工程,進行 1 個月測試,並計算合理費率,於 3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建請交通部將「高雄都會區快速道路系統延伸銜接鼎金系統交流道北上匝道」計畫納入國道建設計畫,經費由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全額負擔。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研擬惡意逃欠通行費機制並加強追繳作業,以維持基金正常收益。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應要求遠通電收公司先予以未安裝 eTag 或餘額不足車輛一般通知,具帳單功能,俾憑繳費。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應依契約規定按日要求遠通電收公司 50 萬元違約金,針對門架未依約完成部分。
  • 提案要求國道計程收費後,用路人不論使用任何管道儲值、繳費,均不應該有額外之手續費、代辦費、處理費等名目支出。
  • 提案要求交通部再予研議費率方案,經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實施計程收費。
  • 提案針對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多項分年性項目執行率落後,要求主管機關 1 個月內提出說明與改進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交通部儘速提出公路法第 24 條修正案,解決差別費率問題。
  • 質疑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規劃籌建高雄港東側聯外高速公路(國道 7 號高雄路段)未與民眾及業者進行有效溝通。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於 1 個月內於全數服務區配置緊急救護設備,並輔導服務人員學習使用。
  • 提案要求交通部於全面計程收費 3 個月內就現職收費員之就業情形與困難情況,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依據契約核准遠通電收公司辦理各種相關業務前,均需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書面備查。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於 1 個月內完成要求遠通電收公司開放由用戶自行指定銀行或郵局等金融機構進行儲值自動扣繳,不得有差別收費或優惠。
  • 提案要求交通部於制定或修正法令明定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之個人資料取用、保護等規範前,不得全面實施國道計程收費。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於 1 週內查明函覆遠通電收公司 eTag 規格是否符合系統安全規範,並要求不得同意遠通電收公司授權他人讀取 eTag 資訊或成為開放平台。
  • 提案要求國道高速公路局妥適規劃收費站區撤除後辦公室及宿舍空間的收益性用途,以增進管理效益並提升服務。
  • 質疑中華郵政預算減列項目從印刷費、廣告費轉為人事費,要求說明。
  • 質疑臺鐵臨時人員制度規避公務任用,帶頭創造非典型就業。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譴責交通部前部長及高公局局長在國道計程收費說明會問題上說謊,並表示將向監察院檢舉。
  • 批評交通部「重西輕東」的交通建設失衡問題,要求交通部部長向宜蘭人道歉。
  • 要求交通部針對國道 5 號平原段計程收費問題提出替代方案,並在宜蘭舉辦說明會。

相關人員回應

葉匡時 交通部部長

  • 回應交通費率問題及國道計程收費費率方案,並由相關人員答覆細節。
  • 承諾年底前會將通勤族可搭乘不同等級列車的斷點研究報告送交所有委員。

曾大仁 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

  • 回應高速公路計程收費費率方案相關質詢。

王昌 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

  • 說明中華郵政預算減列的人事費是配合退休及卹償金,與之前審查刪減的印刷費、廣告費不同。

范植谷 臺灣鐵路管理局局長

  • 說明臺鐵臨時人員薪資增加是因應花蓮站升等及相關人員擴編,且每年皆有晉級調薪的慣例。
  • 同意將營運獎金法制化,並接受局長、副局長不領取營運獎金的建議。
  • 說明第五案和第八案站務費用增加主因是清潔外包及多卡通系統業績成長需付佣金。

徐明金 臺灣鐵路管理局主任

  • 說明臺鐵臨時人員每年有晉級調薪,預算編列會考慮此部分。
  • 說明「材料及用品」項目中,燃料費佔大宗,其次為便當材料費,若大幅凍結將影響營運。

杜微 臺灣鐵路管理局處長

  • 說明臺鐵站務費用增加主因是清潔外包及電腦訂票、多卡通系統業績成長佣金。

相關後續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102 年度業務總支出減列 3 億 0,717 萬 3,000 元,改列為 196 億 8,662 萬 2,000 元。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102 年度所編列 6,080 萬 7,000 元之員工其他獎金凍結 1/5,俟提出書面報告報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凍結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102 年度預算委外費用 10 億 2,989 萬 4,000 元之 1/5,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 102 年度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部分,5 項分年性工程計畫(員林高雄段拓寬、五股交流道改善、大華系統交流道、銅鑼交流道、五股至楊梅段拓寬)全數凍結,俟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通過 28 項決議,內容涵蓋計程收費費率調整、國道 3 甲收費、免費體驗期、補繳手續費吸收、彈性費率、ETC 簡訊通知、欠費追繳、橫向國道不收費、譴責高速公路局、協調委員會章程修改、通知繳費方式、門架違約金、繳費免手續費、費率方案再研議、工程執行進度報告、服務區配置 AED、收費員就業輔導、eTag 個資保護、開放自動扣繳銀行、全面計程收費前須完成相關規範、費率計算合理化、高雄鼎金系統交流道納入國道計畫、公路法第 24 條修正案、國道 7 號溝通說明會、收費站區空間規劃、eTag 系統安全查明及通行費收入預估更正說明。
  • 臺鐵臨時人員薪資預算照列,但營運獎金部分局長、副局長不領,並要求臺鐵局儘速處理法制化問題。
  • 臺鐵局站務費用相關預算(第五案、第八案)照列,但第九案清潔外包費用減列 580 萬元。
  • 臺鐵局材料及用品費相關預算(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及十五案併案)減列 500 萬元。
  • 要求交通部於 1 個月內,至宜蘭縣宜蘭及羅東各舉辦 1 場「國道計程收費說明會」,並應於計程收費開始前提出「國道 5 號平原段計程收費替代方案」。

討論事項三

電信資費合理化檢討、電信消費爭議處理與消費者權益保障及有線電視基本頻道組合規劃與費率訂定政策報告 (5月2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電信資費合理化檢討、電信消費爭議處理及消費者權益保障進行報告與質詢。
  • 同時也討論有線電視基本頻道組合規劃與費率訂定政策,特別是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服務及分級收費模式的推動。

相關爭議

  • 國際漫遊與國內行動上網費率:委員建議 NCC 要求電信業者對國內非吃到飽方案用戶,於使用金額接近費率上限 7 成時發簡訊告知。
  • 電信網路互連定價機制:委員質疑 NCC 研議將互連定價收回主管機關決定恐使商業協商機制失靈,建議採「低度管制、高度商業協商」。
  • 有線電視數位化普及服務與收費標準:委員批評 NCC 推動數位化不力,修訂收費標準擴大城鄉差距,要求全國一致,並建議未達全面數位化業者應調降費率。
  • 4G 頻段發照公共責任:委員質疑 NCC 對於改善城鄉落差、普及寬頻人權作為不足,要求引導業界廣被寬頻網路。
  • eTag 個資與系統安全:委員質疑遠通電收公司擅自公告「第 3 人讀取使用 eTag 序號管理辦法」恐造成個資外流,要求 NCC 偕同交通部調查 eTag 讀取設備、儲存個資相關法令及系統安全規範。
  • 電信業者費率試算服務:委員認為業者應更主動提供消費者有利的費率試算服務,要求 NCC 促請業者 3 個月內達成隨繳費通知提供費率試算結果或 APP 服務。
  • NCC 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委員批評 NCC 成立的通信服務爭議處理中心僅接受陳情,未能實質調處個案糾紛,要求仿效金管會模式建立實質處理程序。
  • 電信綁約不綁費率:委員認為現行綁約綁費率模式對消費者不公平,要求 NCC 於 4 個月內與業者達成「綁約不綁費率」新契約模式。
  • 新唐人亞太電視台續約爭議:委員要求 NCC 協助完成續約程序,保障新聞自由及閱聽眾權利。

立法委員發言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 NCC 要求國內電信業者,若消費者於國內使用傳輸量有限之行動上網方案時,使用金額已接近費率上限 7 成後,應以簡訊告知消費者。
  • 提案要求 NCC 應就 eTag 之讀取設備、以及讀取、儲存個資等相關法令,以及高公局現行 eTag 系統安全規範等問題進行了解,並於 2 週內偕同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等單位研議與檢討現行相關法令。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 NCC 盡早協調出合理的網路互連付費機制,並立即協調交通部促使申華電信降低價格,擴大公共頻寬。
  • 提案建請 NCC 修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應全國一致,不應特定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及離島等地區強制其居民受不利的差別待遇。
  • 提案要求 NCC 應確實執行上會期交通委員會決議,仿效金管會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模式,建立一套可實質處理消費者與業者個案糾紛的程序與辨法,並在 1 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 NCC 於 105 年達成全面數位化,105 年度為未達標準者的改進緩衝期,105 年起未達全面數位化之業者,則調降其費率 50%。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通傳會輔導行動電信業者,充分揭露產品資訊,告知消費者正確使用方式與保固期計算等訊息,於 1 週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書面報告。
  • 提案建請 NCC 應於有線電視數位程度超過 50% 普及率後推動分組付費,且須有完整配套,於 1 個月內提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 NCC 對如何引導業界廣被寬頻網路、厚植加值應用環境,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 提案建請 NCC 研議加快國內 4G 行動網路釋照和寬頻建設的速度,並督促電信業者積極設置 3G 網路的基礎建設,於 1 個月內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書面報告。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積極促請各通訊業者,於 3 個月內達成隨繳費通知主動提供費率試算結果選擇之明確告知,或藉軟體 APP 提供消費者據其消費紀錄試算最適合之費率選擇。
  • 提案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於 4 個月內,與各相關業者、商品或服務供應者達成協議,對現行與未來相關通訊傳播服務完成「綁約不綁費率」契約模式之建立。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 NCC 應依法協助新唐人亞太電視台完成續約程序,以保障新聞自由及閱聽眾者權利。

相關人員回應

石世豪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 回應委員質詢,由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劉清芳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

  • 回應委員質詢,由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林宗男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副秘書長

  • 回應委員質詢,由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

相關後續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需儘速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
  • 通過 13 項臨時提案,內容涵蓋要求電信業者告知行動上網費率上限、協調網路互連付費機制、修訂有線電視收費標準全國一致、促使有線電視數位化、輔導電信業者揭露產品資訊、推動有線電視分組付費配套、引導 4G 寬頻網路建設、加快 4G 釋照與 3G 建設、檢討 eTag 個資與系統安全、促請電信業者提供費率試算、建立實質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建立「綁約不綁費率」契約模式及協助新唐人亞太電視台續約等。
  • 民航局第一、二、三案減列員工通勤交通費 3,371 萬 4,000 元,照案通過。
  • 民航局第五案「法律服務費」照列,但需提供書面資料給李昆澤委員說明。
  • 民航局第六案「管理及總務費用」凍結 1/10,依劉委員要求修正文字後通過。
  • 觀光局員工通勤交通費全數刪除,照案通過。
  • 觀光局需儘速辦理高雄市多納吊橋的整修。
  • 航港局第一案「航港建設基金-服務費用」刪減 200 萬元。
  • 航港局第二案「其他支出」撤案,但祁局長說明營建署已承諾 103 年編列 7 億 2,800 萬元,賸餘款 104 年歸墊完成。

原始資料

公報
1023301
卷/期/冊
102/33/1
發布日期
20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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