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財政委員會審查保險法修正案與金融市場議題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06會議日期:2013-05-09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允許保險業投資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時可派任董監事,以提升投資意願。會議同時處理銀行監理預算解凍案,並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委員們亦針對雷曼事件銀行求償、保險公司資本適足率、當沖制度風險、股市提振方案、金融營業稅爭議及不良資產處理等廣泛金融議題進行質詢,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則逐一回應並承諾檢討或研議。

討論事項一

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銀行監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乙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處理金管會「銀行監理」預算遭凍結五分之一的決議,並安排相關報告,以決定該筆預算是否准予動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院會交付處理之「銀行監理」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
  • 通過附帶決議,建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要求本國銀行按各海外地區及大陸地區分別獨立揭露各該地區業務之逾放比率,以加強銀行風險資訊揭露。

討論事項二

審查「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費鴻泰等24人所提的「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費召集委員鴻泰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核心為允許保險業資金在專案運用、公共投資及社會福利事業時,可派任董監事監督資金運用,以提升保險業參與意願,同時兼顧資金安全與效率。
  • 會議亦廣泛討論雷曼事件銀行求償、保險公司財務健全性(RBC)、當沖制度風險、股市提振方案進度、金融營業稅稅率合理性及銀行不良資產處理等關鍵金融議題。

相關爭議

  • 雷曼事件訴訟賠償責任歸屬:盧秀燕、林德福委員質疑金管會要求銀行團提告,導致告輸後銀行需自行承擔賠償與訴訟費用,認為金管會應負連帶責任或分攤損失,並應據理力爭。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則澄清並非強制提告,銀行基於善良管理人責任為投資人爭取權益,並表示將繼續向雷曼母公司求償。
  • 保險資金介入公司經營權:費鴻泰、林德福委員擔憂開放保險公司派任董監事會導致其介入被投資公司經營權,影響股市安定。金管會主委陳裕璋保證法律有規範,會慎重處理,且公共建設特許公司遠離上市櫃,影響較小。
  • 保險公司接管後保單利率處理:費鴻泰、翁重鈞委員批評政府全額概括承受被接管保險公司的高利率保單,造成全民買單,形成道德風險,建議接管日後保單利率應調低至合理水準。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同意此方向合理,將檢討相關法規。
  • RBC不足保險公司處理與資訊揭露:費鴻泰、林德福委員質疑金管會對RBC(資本適足率)不足的保險公司處理不力,要求明確說明處理方式及對消費者的保障。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示將加強財務資訊揭露,並審慎規劃評鑑機制,避免引發市場恐慌。
  • 當沖制度開放的風險:許添財、吳秉叡委員強烈反對擴大當日沖銷制度,認為會鼓勵極端投機、放大槓桿,破壞股市健全體質,並質疑保證金過低可能導致違約交易和證券商倒閉。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則表示會審慎規劃,強調風險控管和配套措施的重要性。
  • 金融營業稅稅率合理性:曾巨威委員質疑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聲稱2%金融營業稅率「不算低」的說法,認為其比較基礎(總額課稅與加值型課稅、進項稅額抵扣)不夠嚴謹,可能誤導大眾。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引用過去研究報告,但同意再深入檢討。
  • 不良資產(呆帳)處理過程的弊端:翁重鈞委員指出基層反應銀行不良資產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AMC)的過程可能存在舞弊,特別是5,000萬元以上案件,建議金管會應澈底查核嚴謹程序。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承諾將請銀行局和檢查局了解並規劃查核。

立法委員發言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旨在允許保險公司在投資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時可派任董監事,藉此提振國內民間投資意願與經濟成長。
  • 認為現行法律限制保險公司在專案運用資金時無法監督,導致資金暴露高風險,阻礙投資意願。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當年要求銀行團對雷曼事件提告,告輸後卻讓銀行自行吸收1億元賠償,批評金管會只監督不負責。
  • 建議金管會引導保險資金投入高速鐵路公司以清償銀行聯貸,並導入駐外館舍購建計畫以取代租金支出,為保險資金尋找有償性、有獲利的國內外投資標的。
  • 對金管會擬擴大當日沖銷制度的成效和風險表示質疑,認為政府誇大功效,並關切是否強制當日沖銷、門檻是否過低、以及軟體調整是否真需到年底。
  • 關切當沖制度下,保證金金額若過低,在股市波動大時恐導致違約交易及道德風險,甚至影響證券商穩定性。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支持保險法修正案,但要求金管會保證保險資金不會藉由派任董監事來控制上市公司,影響董監改選穩定。
  • 批評金管會對國華人壽等被接管保險公司的處理方式,政府付出880多億元卻未從中學到教訓,建議未來被接管公司保單利率應以接管日為基準調低至合理水準,避免全民買單。
  • 質疑金管會對RBC(資本適足率)不足的保險公司處理不力,要求金管會應有具體承諾和作為,並限期3個月內提出保險法修正案。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對雷曼事件銀行團訴訟結果不滿,認為銀行賠了夫人又折兵,金管會應據理力爭。
  • 關切RBC最低一級的保險公司有5家,質疑金管會是否會建議消費者避免購買這些公司的保單,並要求保險公司充分揭露財務資訊,以利消費者評估。
  • 支持保險業者資金投入公共建設,但強調金管會必須確保保險公司派任董監事不會介入公司經營權爭奪,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 質疑行政院提振股市「護市八招」及「國人理財平台」的實施時程和實際成效,擔心只是口號。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關切關廠工人連線抗議事件,質疑金管會對銀行聯合勞委會「詐騙」工人、追討債務的監督責任,特別是針對88歲高齡保證人的案件。
  • 強烈反對當日沖銷制度,認為其鼓勵極端投機、無限放大槓桿,破壞股市體質與秩序,導致散戶陣亡,並擔心外資借券操縱市場,強調應從長計議,避免為短期利益犧牲長期健全發展。
  • 擔憂金管會放鬆、放寬金融管制,可能導致像美國金融海嘯一樣的嚴重後果,呼籲審慎評估總體經濟風險。
  • 批評台灣經濟問題源於長期制度不改革,政府為刺激景氣而放鬆管制,捨本逐末。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提振股市交易量的努力,但建議應檢討現有方案成效,並思考在金融服務業推動更多利多政策,藉由金融股帶動股市。
  • 強調安倍經濟學成功的關鍵在於提振人民信心,而非僅匯率操作,建議金管會應集中資源推出一個具體且能有效提振民眾信心的金融政策。
  • 關切國人海外證券投資淨流出資金數據,認為這反映了投資人對本國股市信心不足,要求金管會密切注意,並警惕日幣貶值可能導致外資從台股轉移至日股。
  • 建議金管會應掌握其他證券市場對台股的威脅,並創造真正有吸引力的題材來吸引資金,而非僅靠政策鬆綁。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國旺旺控股公司獲得中國政府鉅額補貼,其TDR在台發行,要求金管會查明補貼對其獲利及TDR投資人的影響,避免損害投資人權益。
  • 澄清金管會「保單不提供全額保障」說法易造成誤解,應指保險公司出問題時政府不再全額賠付,並警告若公布保險公司財務評等恐引發市場恐慌及擠兌潮。
  • 重申當沖制度保證金過低可能導致道德風險及證券商倒閉,強調保證金應足夠以確保交易安全。
  • 質疑部分金融商品(如商業本票利率期貨、公債期貨)交易量極低甚至趨近於零,形同虛設,要求金管會檢討是否應停止,並指出這反映台灣缺乏良好投資機會導致游資浮濫,與其他政府單位引進陸資的說法矛盾。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台股指數逼近8,500點天險,質疑外資匯入帶動的行情是否能持續,以及證所稅修法會否因此停頓。
  • 質疑當沖制度實施後,若證所稅緊箍咒仍在,將導致當沖成交金額納入個人綜所稅申報,增加投資人負擔,並擔心核實課稅及人頭戶消失會瓦解資本市場。
  • 要求金管會說明國泰金控資產重估後市值增加金額,認為資訊不透明,可能造成部分人利用資訊不對稱獲利。
  • 關切保險業閒置資金過多,建議金管會應引導保險資金投入有投報率的公共建設,如安坑捷運延伸線,以創造價值並解決年輕人購屋問題,但強調應避免投資如核四等有爭議的項目。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支持保險法修正案,認為允許保險業派任董監事有助於提高其投資公共建設和社會福利事業的意願,但強調最關鍵理由是其資金來自社會大眾,應受適當限制,特殊用途才可放寬。
  • 質疑行政院長江宜樺對股市提振方案進度緩慢的說法,認為金管會應加速推動已核定措施,避免讓社會大眾「看得到卻吃不到」,並要求金管會於2週內重新整理並明確推動期程。
  • 質疑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對外說明「金融營業稅2%不算低」的論點,認為其稅負高低比較方式不夠嚴謹,未充分考慮稅基、加值率及進項稅額抵扣等因素,可能誤導國內外產業,要求金管會作更嚴謹的比較判斷。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關切保險公司派任董監事是否會影響上市公司操作,要求金管會確保有嚴格規範及罰則,避免保險資金操控經營權。
  • 重申保險公司接管前、後業務處理不能有模糊空間,應有嚴謹規範,避免營運差的公司以高費率吸收保單,最終由政府買單。
  • 質疑銀行不良資產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AMC)的程序是否嚴謹,特別是5,000萬元以上案件,擔心存在人為操作、利益輸送,導致全民損失,建議金管會澈底查核,並願安排專案報告討論此問題。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針對「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提出書面意見,質疑修正草案將原條文拆解成2項的理由、文字不一致可能導致適用爭議。
  • 質疑增訂第3項與第4項關於「專案運用投資公司股票」及「辦理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公司股票」的差異,認為修正說明不夠清晰,且保險公司辦理公共或社會福利事業不一定限於投資公司股票方式。
  • 建議修正動議應將修正草案第2、3、4項修正為單一第2項,明確規定資金運用方式準用第146條之1第3項第2款、第3款,但不得為被投資公司之控制公司,並不受第146條之1第1項第3款之限制。

相關人員回應

陳裕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支持「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認為允許保險業派任董監事有助於監督資金運用安全,提高其參與公共建設和社會福利事業的意願。
  • 澄清雷曼事件銀行團提告是基於善良管理人責任為投資人爭取權益,金管會並未強制,且將持續向雷曼母公司求償。
  • 同意被接管保險公司保單利率應朝調低至合理水準的方向檢討,並將深入檢討RBC不足公司的問題,加強財務資訊揭露。
  • 表示當日沖銷制度需審慎規劃,強調風險控管和配套措施,並非無限放大槓桿,且與信用交易制度不同。
  • 回應TDR相關質詢,表示將了解中國政府補貼對旺旺控股獲利及TDR投資人的影響。
  • 說明台灣股市基本面良好,本益比與現金殖利率在亞洲具競爭力,並表示金管會將視市場需要適時推出股市提振措施,如當日沖銷等。
  • 承認台灣資金充裕,保險資金運用管道多元,但強調公共建設投資需有投報率才會吸引保險業參與。
  • 回應金融營業稅質疑,引用過去研究指出台灣稅負不低,但同意將更嚴謹比較,並承諾規劃查核不良資產處理流程。

桂先農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局長

  • 說明銀行基於信託關係,有善良管理人義務替投資人爭取權益,雷曼事件銀行團訴訟是為試探法院對「穿透面紗理論」的支持,並由銀行團共同分攤訴訟費用。
  • 表示雷曼事件中,部分連動債投資人可獲償,但銀行提告部分需透過司法程序確認。

曾玉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局長

  • 證實目前有5家保險公司RBC低於150%的最低標準。
  • 說明國泰金控資產重估是依國際會計準則(IFRSs)規定,投資性資產可依市價評估,增值部分不能作為分配盈餘或準備金,且相關資訊對外揭露。
  • 澄清高鐵目前是用「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投資,不屬於公共建設,因此不適用本次修正案。
  • 建議費鴻泰委員關於被接管保險公司保單利率的臨時提案,可改為原則上調整費率或降低保險金額,而非直接以接管日當時同業利率為準。

相關後續

  •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照蔡正元等人提案通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通過臨時提案:金管會應於3個月內提案檢討修正相關法規,針對未來保險公司被接管後,保戶保單的擔保原則應調低利率至合理水準。
  • 通過臨時提案:金管會應研議引導保險資金投入高速鐵路公司,並轉請高鐵研議清償向銀行團聯貸的3,800億元金額。
  • 通過臨時提案:金管會應研議將保險資金導入我國駐外館舍購建計畫。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及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送交相關委員。

原始資料

公報
1023301
卷/期/冊
102/33/1
發布日期
2013-05-30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