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衛環委員會審查國民年金預算、身障口腔照護及國際醫療專區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09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102年度內政部主管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與社會福利基金預算,並聽取身心障礙口腔健康五年計畫執行報告及國際醫療專區與醫學美容市場擴張的衝擊報告。會議中,委員們針對國民年金繳費率、基金運用、身障口腔照護體系、醫美管理亂象及國際醫療專區的潛在影響提出質疑與建議,並通過多項預算調整及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檢討改進並提出具體方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內政部主管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等預算案,並處理預算解凍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內政部主管的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及社會福利基金的102年度預算案,檢視其業務收支、基金運用、人員配置及福利計畫的執行成效。
- 討論國民年金繳費率偏低、基金投資盈正案損失、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不均、社福機構收容不足及非典型人力運用等問題。
相關爭議
- 國民年金保險繳費率偏低(約5成),累計逾500億元保險費尚未繳納,且內政部提升繳費率方案成效不佳。
-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因盈正案損失1,816萬餘元,凸顯監督管理制度不足,相關規範不周全與運作效能低落。
- 國民年金開辦至100年6月底止,民眾溢領或誤領近1.47億餘元,造成追繳作業引發民怨。
- 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下自行進用計時與計件人員,被質疑屬經常性業務卻未循正常程序進用,且工作內容說明不足。
- 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缺乏明確基準,導致老人福利計畫補助比重逐年上升,兒少、家暴等計畫比重下降,未見合理依據。
- 內政部所屬13家社政機構收容人數不足額情形未改善,近3年平均不足約10%,資源運用效率受質疑。
- 社會福利基金大量承攬人力取代派遣人力辦理核心社工、護理、照服等專業工作,影響服務穩定性與勞動權益,未符立法院決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指出國民年金保險繳費率低,內政部提升繳費率方案成效欠佳,應研擬更積極策略。
- 強調國民年金基金因盈正案損失,凸顯監督管理制度不足,要求內政部、監理會及勞保局通盤檢討委外經營監督機制。
- 建議內政部檢討所屬社政機構收容對象限制及不足原因,調整服務方式與經營型態,有效運用社會福利資源。
- 指出社會福利基金所屬13家社政機構預算合併編列,不利立法院審議,建議研議依機關別編列分預算。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凍結社會福利基金「公彩回饋推展社福計畫」預算2,000萬元,要求內政部訂定明確、合理、公平的公益彩券回饋金分配機制。
- 指出兒童局年度重大政策(如育兒津貼、托嬰中心補助)未足額編列公務預算,反而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支應,實非妥適,要求來年回歸公務預算優先編列。
- 指出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計畫執行率不佳、未核銷比例偏高,要求內政部檢討改善。
- 指出公彩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小組委員組成失衡,缺乏兒少福利領域代表,要求內政部會同財政部推薦不同福利領域專家學者,並增加社福專業背景委員名額。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凍結社會福利基金「福利服務計畫」項下「一般服務費」十分之一,要求內政部提出各項用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凍結「老人福利機構多機能綜合服務計畫」預算十分之一,要求內政部就失智症防治策略及相關預算編列情形向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凍結內政部社會福利工作人員研習中心「用人費用」之考績獎金,要求中心提高設施使用率及委託代訓收入執行數。
- 要求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獨立生活學習家園大樓興建計畫案,提出具體改善及檢討報告。
- 指出內政部社會福利基金所屬社政機構大量承攬人力辦理核心業務,影響專業服務穩定性,要求調整改善。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規劃提升所屬機構失智症照顧床位數至少增加現行規劃服務量50%,並就中區及澎湖老人之家於102年底前提出失智症照顧床位數增加計畫。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內政部主管作業基金-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業務總收入減列684萬9,000元,業務總支出減列684萬9,000元。
- 通過3項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相關決議,要求內政部研擬更積極策略提高繳費率,通盤檢討基金委外經營監督管理機制,並加強健全內控機制及案件審核作業流程。
-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有關內政部主管特別收入基金-社會福利基金,基金用途減列2,031萬4,000元。
- 通過4項社會福利基金相關決議,包括凍結部分預算待內政部報告後始得動支,以及要求內政部訂定公益彩券回饋金明確分配機制。
- 通過9項社會福利基金相關決議,包括要求內政部提出中區兒童之家興建計畫改善報告、規劃提升失智症照顧床位數、檢討社政機構收容不足問題、將兒童局計畫經費回歸公務預算、檢討公彩回饋金補助計畫執行率、會同財政部推薦不同福利領域專家學者參與小組、研議依機關別編列分預算、調整改善非典型人力運用等。
- 17項內政部預算解凍案均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 相關預算案業已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試辦方案(以房養老制度)報告
核心議題
- 內政部就「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制度試辦方案(以房養老制度)」進行報告,探討其推動現況與未來發展。
- 討論如何擴大方案適用對象、改善不動產估價機制及引入保險機制以分散風險,以保障老人經濟安全。
相關爭議
- 國內「以房養老」試辦方案侷限於公益型作法,僅協助弱勢老人,未能滿足全體老人需求。
- 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政策以「土地公告現值」評估不動產價值,明顯低估實際價值,損害所有權人權益。
- 政策僅限「單身」無繼承老人申請,無法顧及眾多年長者需求,且5年試辦限100戶參加,規模不足。
- 試辦方案申請人數明顯不足,缺乏保險機制協助承貸機構分散風險(如壽命延長、利率變動、房價下跌風險)。
- 老人每月可領取給付金額依男、女平均餘命計算,被質疑社會福利政策應以男女兩性平均餘命計算。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比照美國由金融機構向民眾銷售的私營型作法,積極開發相關金融商品,提供老人多元、彈性、客製化選擇。
- 要求內政部公布各縣市政府執行「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情形,督促地方政府補發應領薪資,確保社工專業久任。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要求不動產及土地價格應以市價為基礎,請中立客觀估價師進行估價,據以規劃年金額度以保障所有權人權益。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建議放寬申請條件至65歲以上國民,不論獨居與否,只要還清房貸且子嗣同意,均可加入此機制,並擴大規模辦理。
- 建議強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控功能,研商引入保險機制以協助承貸機構分散風險。
- 要求每月可領取給付金額的計算公式宜以男女兩性平均餘命計算。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每月可領取給付金額的計算公式宜以男女兩性平均餘命計算。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共同研議,比照美國私營型作法,積極開發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相關金融商品。
- 內政部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政策中,不動產及土地價格應以市價為基礎,請中立客觀估價師進行估價,據以規劃未來年金額度。
- 應研議放寬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申請條件,擴大規模辦理,並引入保險機制以協助承貸機構分散風險。
- 每月可領取給付金額的計算公式宜以男女兩性平均餘命計算。
討論事項三
「身心障礙口腔健康五年計畫執行情形及特殊需求者口腔照護政策後續規劃」報告
核心議題
- 衛生署、內政部及教育部就「身心障礙口腔健康五年計畫」的執行成果進行報告,並提出未來特殊需求者口腔照護政策規劃。
- 討論如何改善身心障礙者口腔健康服務利用率、提升健保給付、加強專業人力培訓、擴大服務網絡及將口腔照護納入早療體系等議題。
相關爭議
- 身心障礙口腔健康五年計畫總經費1.08億元,但部分委員質疑其績效與預算是否相符,部分目標達成率未達預期。
- 健保對身心障礙者牙醫服務給付點數偏低,導致醫師投入意願不足,人力缺乏,服務量能受限。
- 發展遲緩兒童牙齒醫療未能納入健保總額給付計畫,導致無法及早發現、及早治療,後續治療更複雜。
- 大學牙醫學程中,身心障礙者牙科課程多為選修而非必修,且國家考試未設獨立科目,不利專業人才培育。
- 偏遠地區身心障礙者就醫交通不便,復康巴士數量不足,建議研議計程車補貼等更便捷方式。
- 內政部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口腔照護評鑑指標主要著重行政作為,無法評估院民真實口腔狀況,且單元分數配比偏低。
- 偏鄉地區牙醫資源嚴重不足,近3成鄉鎮無牙醫師執業,近3成鄉鎮僅1間牙醫診所,導致兒童齲齒率南北差異顯著,口腔保健具階級化現象。
- 健保補助假牙政策品質不佳,民眾滿意度低,部分受補助者認為假牙難用,影響營養吸收與健康。
- 在宅口腔照護需求人數不明,服務執行率極低,去年僅服務11人,遠低於預估需求。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指出身心障礙者就醫交通不便,建議衛生署加強改善,如提供計程車補貼。
- 認為健保對身心障礙者牙醫服務給付應加倍,以增加醫師投入意願,解決人力不足問題。
- 質疑H7N9疫情新聞報導過當,造成民眾恐慌,影響經濟,要求衛生署明確對外說明。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質疑身心障礙口腔健康五年計畫的績效與預算是否相符,要求說明。
- 支持在大學學程設立身心障礙者牙科必修課程,並在醫院設置專職科別。
- 認為健保對身心障礙者牙醫工作給付不足,支持加倍給付以增加誘因。
- 建議將計程車納入身心障礙者就醫交通工具,並補貼車資。
- 要求衛生署在相關學程上加強、補強身心障礙牙科課程。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呼籲將發展遲緩兒童牙齒醫療納入健保總額給付計畫,配合診療,並將零歲發展遲緩兒童納入計畫。
- 建議將牙醫納入早療體系,從小注重兒童牙齒保健。
- 推動口腔衛生師法草案,要求衛生署規劃牙醫助理、口腔衛生師定位,並支持立法。
- 要求內政部修訂第九次機構評鑑指標,納入牙菌斑指數、牙齦流血指數等質化指標,並邀請牙醫界參與研議。
- 要求將牙科等口腔照護納入早療體系。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強調身心障礙者牙醫工作非常辛苦且風險高,健保給付即使加倍仍不足以吸引足夠醫師投入。
- 呼籲大學學制應將身心障礙者牙科納入必修課程,並在醫院體制下設立專職科別。
- 認為現有身心障礙者牙醫服務量能不足,應大力推廣,寬列經費。
- 建議菸捐應分段、緩慢調漲,以避免對民眾經濟造成過大衝擊。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明確要求學生每天至少刷2次牙,並發文各國中小學落實。
- 要求衛生署在宜蘭設置身心障礙口腔門診,並追蹤進度。
- 質疑醫療資源過度集中於8個縣市的醫學中心,其他14個縣市缺乏醫學中心及完整的五大急重症重度醫院,要求平均分配資源。
- 要求衛生署提供補助宜蘭縣中度級醫療院所的細項資料,並支持陽明附醫成立重度急救責任醫院。
- 要求衛生署針對醫療破洞縣市提出完整計畫,充實醫療人力,建立醫療網。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認為健保對身心障礙者口腔治療給付不足,支持加倍給付,並建議比照護士荒提撥專款鼓勵推動。
- 要求醫學中心評鑑應將身心障礙者牙科列為強制項目。
- 呼籲將遲緩兒口腔醫療納入早療體系,並將口腔衛生納入正規系統。
- 支持口腔衛生師法立法,要求教育部鼓勵學校開設相關科系。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嚴格督促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與口腔照護協會通力合作,加強身心障礙者口腔衛生。
- 指出身心障礙者就醫環境困難重重,缺乏良好環境與交通可近性,要求衛生署改善。
- 要求署立醫院設置手語翻譯人員,並提供視障朋友可辨識藥袋。
- 要求衛生署針對醫療院所無障礙設施不合格問題,提出推動時程與改善計畫。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偏鄉發展遲緩兒通報與早療城鄉差距大,許多家庭因交通不便錯失黃金療育期。
- 質疑現行健保對山地離島地區提供行動醫療專車,卻未將行動早療服務納入健保給付。
- 要求衛生署評估將行動早療服務納入健保,並提出試辦計畫。
- 強調偏鄉到宅療育的重要性,因隔代教養家庭年長者無法長期陪同就醫。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建議口腔健康的衛教工作可由護士或護理師進行指導,並可從署立醫院帶頭做起。
- 質疑國人癌症篩檢結果中口腔癌人數有增無減,要求國健局精準篩檢。
- 呼籲衛生署在政策上應朝「預防重於治療」概念規劃,透過口腔衛教節省醫療費用。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5歲幼兒齲齒率高達79%,居OECD國家第三位,且小一學生齲齒率約40%,質疑政府口腔保健政策不力。
- 指出台灣偏鄉及原住民鄉近3成無牙醫師執業,近3成鄉鎮僅1間牙醫診所,醫療資源分布不均。
- 強調兒童齲齒率與家庭社經地位、醫療資源分配不均有正相關,政府有責任解決結構性問題。
- 質疑健保補助假牙政策品質不佳,導致老人不願使用,影響健康,要求改善。
- 要求衛生署針對在宅口腔照護提出需求人數、執行時程、預防與治療人數等具體數據。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建議早療體系應將牙科納入,與小兒科、復健科同時通報身心障礙嬰兒,從小進行口腔照顧。
- 要求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試辦計畫儘快將安養中心納入,以利牙科醫生進入診療。
- 建議大學口腔醫學院牙醫學系及口腔衛生學系應將身心障礙者牙科學習照護學列入必修課程,並納入牙醫師執照考試科目。
- 要求衛生署與考選部溝通,將身心障礙者牙科納入獨立考試科目。
- 建議醫院編制將身心障礙者牙科正式列科。
- 要求衛生署與內政部會同相關單位,於2個月內提出長期照護增加「口腔照護」範圍之規劃方案。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身心障礙口腔保健服務覆蓋率僅2.55%,遠低於實際需求,要求衛生署提供更全面的數據與評估。
- 建議衛生署設立專屬獎項表揚從事身心障礙者牙科治療的醫師,以鼓勵更多專業人才投入。
- 指出身心障礙者牙科治療困難度高,需要特殊訓練與愛心,健保給付應考量其特殊付出。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特殊需求者的口腔照護」名稱,認為應改為「特殊者的口腔照護」,強調口腔照護人人平等。
- 質疑衛生署對特殊需求者口腔照護缺乏完整、確切的政策與精確數據,僅以計畫方式執行。
- 指出在宅口腔照護需求人數不明,但執行率極低,兩年僅服務11人,遠低於預估的二、三十萬人需求。
- 建議在宅口腔醫療服務給付應比照重症患者或醫療團,採論次論量方式給付,並簡化行政流程。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社工員或居家服務員是否了解口腔健康計畫,建議在職訓練加強口腔照護提醒。
- 詢問身心障礙者口腔健康五年計畫的政策背景及與其他族群計畫的差異。
- 關切急診室職場暴力問題,支持對施暴者嚴懲並推動公共場所施暴公訴罪,要求加強暴力防制。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質疑身心障礙口腔健康五年計畫部分關鍵數據(如齲齒數、填補率)在計畫結束時仍未有明確達成數據。
- 要求衛生署有第二期五年計畫,並將部分內容納入政策面。
- 提案要求衛生署應有寬裕經費及具體措施,鼓勵落實臨床護理口腔衛生照護,將護理教育課程列入口腔疾患照護相關訓練,並規制標準流程及建立成效考核指標。
- 建議衛生署鼓勵將口腔相關醫療設備直接設於教養院或社福團體,並規劃政策目標。
- 建議長照體系應納入口腔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共同討論,並將口腔醫療納入政策形成與執行。
- 詢問衛生署是否考慮另訂口腔醫師法,並了解美日等國作法。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 承認身心障礙者牙醫師人數不足,但表示會努力解決健保給付問題。
- 表示H7N9疫情已稍微減緩,一週內僅增加4個案例。
- 承諾將委員建議納入討論,包括早療體系納入牙科、口腔衛生師法等。
- 表示口腔衛生師法還在蒐集意見討論中。
- 承諾將「發展遲緩兒童牙科」納入下一個五年計畫。
- 表示將評估將行動早療服務納入健保,並在3個月內提出試辦計畫。
- 承諾會將設立獎項表揚從事身心障礙者牙科治療醫師納入規劃。
- 承認在宅口腔照護服務執行不足,表示會努力改善。
- 表示將把人力、費用、醫宗等納入考量,並考慮將殘障牙科設為醫宗。
- 承諾將會列入考量委員對菸捐分段調漲的建議。
- 表示將持續推動癌症篩檢制度,預計今年篩檢人數將超過500萬人。
- 承認台灣學童口腔齲齒率成績不好,表示許多方面仍需努力,如塗氟、定期檢查等。
- 承諾在早療體系中將牙科納入通報,並將安養中心口腔服務給付納入研議。
- 表示將評估將大學牙醫學程中身心障礙者牙科納入必修課程,並與考選部溝通將牙醫納入獨立考試科目。
- 表示將考慮將醫院編制中的身心障礙者牙科正式列科。
- 承諾將會努力解決宜蘭縣醫療資源不足問題,輔導陽明附醫成立重度急救責任醫院。
- 承諾會深入研究提撥專款鼓勵口腔照護的可能性,並將醫學中心評鑑納入強制項目納入討論。
- 表示會將護理教育課程列入口腔疾患照護相關訓練,並規制標準流程及建立成效考核指標。
- 表示會考慮將設備擺在教養機構,再讓醫師或相關護理人員以巡迴方式看診、照護。
- 表示長照體系納入口腔醫療專業人員需考量經費排擠,但會適當納入。
- 表示會查明美日等國牙醫師法的作法後報告委員。
- 表示將會努力改善護理師的工作環境,提升薪資待遇,以吸引更多人回流。
- 表示將在3個月內提出配套措施,避免醫學中心總量管制開放對健保財務及分級醫療造成影響。
曾中明 內政部次長
- 表示將賡續加強宣導並透過評鑑制度,督導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口腔照護工作。
- 表示如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意設置牙醫診療設施設備者,可向內政部申請補助。
- 表示將持續配合衛生署身心障礙者口腔健康五年計畫,改善服務對象口腔健康並加強照顧人力知能。
- 表示第九次機構評鑑指標預計於102年10月公告,將研究是否納入質化指標,並同意邀請牙醫界參與。
- 表示會配合衛生署針對口腔照護政策後續規劃執行,並在居家服務員在職訓練時加強口腔照護提醒。
- 表示會配合衛生署,在3個月內研議提出將發展遲緩兒童納入特殊服務試辦計畫的具體方案。
吳清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
- 表示教育部已推動「學(幼)童口腔衛生保健執行計畫」,將身心障礙者口腔衛生納入。
- 表示已設計編撰學幼童潔牙記錄手冊、宣導塗氟、溝隙封填等保健活動。
- 表示已委託各縣市政府及本部屬學校辦理口腔照護相關研習、訓練及觀摩。
- 表示已核定補助特殊教育學校購置牙科診療設備,並建立「校牙醫到校服務」、「牙科巡迴醫療團服務」制度。
- 表示會持續督促特殊教育學校及各級學校辦理學生口腔衛生保健事宜。
- 承諾將「一天至少刷2次牙」的要求發文各國中小學,並透過聯絡簿辦理。
- 表示會鼓勵各大學相關系所開設身心障礙者牙科課程,但尊重大學自治。
- 表示會配合衛生署一起努力推動口腔衛生師法立法。
黃三桂 衛生署健保局局長
- 表示101年對牙醫特殊醫療服務已提供3.38億元,包括輕度、中度、重度身心障礙者。
- 表示會朝加倍給付的方向努力,並在2個月內定案。
- 表示到宅服務主要目的是觀察病人下一步治療需求,因安全性與儀器限制,不宜進行全身麻醉。
- 表示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試辦計畫已於今年開放安養中心服務。
- 表示會同意將發展遲緩兒童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試辦計畫」適用對象,並於3個月內研議完成,103年納入。
- 表示在宅口腔照護服務從去年開始,101年度服務11人,費用17萬元。
- 表示會同意將在宅口腔醫療服務給付比照醫療團,採論次論量方式給付。
孔憲蘭 衛生署國健局副局長
- 表示身心障礙口腔健康五年計畫的績效報告書內容詳細,績效不錯。
- 表示國健局正在進行全國性身心障礙口腔狀況調查,將於103年完成評估成效。
- 表示97年立案之身障機構249家,目前完成187家機構口腔衛生教育指導,達成率75%,預計102年可達80%。
- 表示將結合內政部社會司修訂機構評鑑指標,提供加分誘因鼓勵機構參與計畫。
- 表示已發展身心障礙機構外籍員工口腔照護訓練計畫。
- 表示小朋友塗氟可在任何健保特約牙醫院所進行,去年7月起開放幼稚園塗氟。
- 表示公共衛生口腔保健經費並未大幅下降,反而有增加。
- 承認台灣有四十幾個鄉鎮連一個牙醫師都沒有,將會加強服務。
- 表示目前有委託計畫調查身心障礙者齲齒率、填補率等,結果明年出爐。
- 表示兒童齲齒率與家庭小孩子多寡、經濟及照顧者認知有關,國健局對山地、離島、偏鄉有特殊服務。
- 表示每年一定會辦理身心障礙者口腔保健計畫,並將於本月公告102年計畫。
- 表示身心障礙口腔健康五年計畫部分指標已達成,如服務網絡已建構19個,服務人次達10萬人。
- 表示將有第二個身心障礙口腔健康五年計畫,且部分內容將納入政策面。
- 表示已有多語言的孕婦健康手冊,縣市衛生局有申請經費訓練通譯員,並宣導醫療院所提供諮詢及翻譯服務。
- 表示孕婦健康手冊正在修正,將新增多元生產方式及整合友善多元生育資訊。
許銘能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
- 表示牙醫學系畢業後醫學教育有身障牙科學習選項,並有特別培訓醫師及照顧人員。
- 表示26家署立醫院中,只有5、6家有手語翻譯人員,提供辨識藥袋的很少。
- 表示去年已要求將無障礙設施納入醫院評鑑項目,會後提供通過比率。
- 表示將召集相關牙科學會共同討論身心障礙者牙科設為專科醫師。
- 表示口腔衛生師法目前還在蒐集意見討論中。
- 表示目前有教養機構設有牙科相關設備,定期有醫師或口腔照護人員提供服務,會再統計、規劃。
- 表示醫療法、醫師法和醫事人員法不修,國際醫療專區將另修訂特別法規範外國人。
- 表示醫美認證中,非皮膚科或整形外科醫師需修習學分才能執行侵入性治療。
- 表示麻醉過程要求由麻醉科醫師親自操作,術後需提供恢復室觀察2小時。
- 表示醫美廣告管理將提高罰金或停業標準,以產生嚇阻效果。
- 表示會檢視醫療服務國際化推動計畫的進場和退場機制,並公告評分標準。
蔡誾誾 衛生署照護處簡任技正
- 表示早療系統納入牙醫部分,療育可以考慮,下一個五年計畫會把相關計畫放進去。
- 表示在宅口腔照護需求人數普查尚無資料,但會透過社政單位轉介。
- 表示長期照護機構評鑑標準將以全人照顧概念設定,不會有獨立指標,但同意邀請牙醫界共同研議口腔照顧標準。
- 表示將在2個月內提出將口腔照護納入長照制度的規劃方向。
- 表示第十二案將「通報小兒科與復健科」改為「僅由小兒科與復健科進行治療」。
吳明機 經建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自由經濟示範區分兩階段,第一階段以自由貿易港區先行籌設,第二階段待特別法立法完成後開放申請。
- 表示「五港一空」為臺北港、臺中港、高雄港、蘇澳港、基隆港及桃園航空城。
- 表示自由經濟示範區將國際醫療列為優先示範項目,希望引進資金、留住人才、帶動關聯產業,並回饋健保。
- 表示將規範國內醫師於國內醫院及示範區內國際醫療機構之工作時間比例,保障國人就醫權益。
- 表示將評估開放醫院延攬一定比例具相當資歷及技術之歐美日先進國家醫師。
- 表示特別法預計下個會期送進立法院審議。
- 表示自由經濟示範區內醫療專區是為活絡經濟、創造就業,避免優秀醫師外流。
- 表示正在蒐集各部會細部規劃與區位資訊,將彙整後公布示範產業項目。
相關後續
- 社會司將研議參採牙醫界提出之質化量化指標,包括每年洗牙4次、牙菌斑指數及齦溝出血指數達成改善等,並邀請研議評估執行措施。
- 衛生署照護處於規劃長照機構評鑑標準時,亦應邀請牙醫界共同研議口腔照顧標準,並參考身心障礙機構評鑑有關口腔照顧單元指標。
- 全民健康保險局應邀集牙醫界等相關單位,於3個月內研議完成,並於103年將發展遲緩兒童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牙醫門診總額特殊醫療服務試辦計畫」適用對象,並研擬相關執行配套措施。
- 衛生署應督促國家所屬醫院建立以助產師協助的生產照護制度,並鼓勵助產人力進入醫療機構協助生產服務,建立助產師與醫師合作網絡及高危險妊娠轉診機制。
- 衛生署應提供新移民孕婦母語之孕婦健康手冊,並宣導醫療院所主動提供諮詢及翻譯服務,確保充分供給多語言版本。
- 衛生署應著手規劃完善的生育制度,於孕婦健康手冊新增多元的生產方式,以及整合現有的友善多元生育資訊,建立普及的生產資源平台。
- 衛生署應鼓勵及落實臨床護理口腔衛生照護,將護理教育課程列入口腔疾患照護之相關訓練,及規制臨床護理口腔照護指引,並將執行成效追蹤考核。
- 內政部應修訂第九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指標,將計分最高增加至4級分,納入每年洗牙4次、牙菌斑指數及齦溝出血指數達成改善等質化標準,並提高工作人員資格與服務對象比例等。
- 對於特殊醫療服務患者,在宅口腔醫療服務給付費用應比照重症患者或比照醫療團以論次論量的方式給付,並簡化行政流程。
- 衛生署會同內政部等相關單位,於2個月內,具體研議提出長期照護增加「口腔照護」範圍之規劃,並應加強口腔保健預防工作之普及性及醫療服務的落實。
- 內政部與衛生署於3個月內,除應做好橫向協調溝通外,並須研議提出將發展遲緩兒童納入特殊服務試辦計畫之具體方案。
- 建議增加對重度及極重度身心障礙者提供牙科醫療服務的健保加成點數。
- 衛生署應將牙科等口腔照護納入早療體系,避免僅由小兒科與復健科進行治療。
- 衛生署未來若有長照保險的相關會議,應廣為邀請身心障礙專業牙醫師出席。
- 內政部應調查補助的假牙裝設品質問題出於何處,並儘速提出提高品質的配套措施,並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四
「國際醫療專區之設立與醫學美容市場之擴張,對我國醫療體系整合、醫療制度發展及民眾健康權之衝擊影響」報告
核心議題
- 探討在自由經濟示範區設立國際醫療專區對我國醫療體系整合、醫療制度發展及民眾健康權的潛在衝擊與影響。
- 分析醫學美容市場擴張所帶來的亂象與爭議,並研議加強美容醫學廣告、人員資格及機構認證的管理措施。
相關爭議
- 國際醫療專區的設立可能導致醫療商品化,使醫療機構從以病人為主體轉向股東負責,背離醫療公共性本質。
- 國際醫療專區可能惡化醫療人力的分布不均,加速醫療服務體系的階層化,使有錢人享有更好醫療服務。
- 國際醫療專區可能以公共資源挹注私人資本,惡化貧富差距,並加速醫療費用上漲。
- 醫學美容市場擴張導致收費項目五花八門、資訊不透明、麻醉安全爭議、誇大不實廣告及不健全異業結合等亂象。
- 醫學中心總量管制開放,可能使醫學中心遍地開花,加劇健保財務負擔,使地區與區域醫院式微,並加劇醫學中心住院醫師招募不足及五大皆空現象。
- 醫美診所對20歲以下未成年者進行肉毒桿菌瘦臉、微晶瓷隆鼻等侵入性醫美手術,引發兒少身心健康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醫美認證推行停擺,申請者不到10家,要求衛生署設定時間表,加強宣導並階段性評估成效。
- 指出醫美亂象多,未成年者進行肉毒桿菌、微晶瓷隆鼻等手術,可能對身體有副作用並誤導價值觀。
- 建議參考奧地利、義大利模式,研議禁止醫美診所對未成年之手術項目,或訂定可施作年齡限制,並加強廣告控管。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醫療資源欠缺、醫界「四大皆空」,衛生署卻推動國際醫療專區,認為是本末倒置。
- 指出離島醫療環境「十大皆空」,質疑國際醫療專區對國內醫療無衝擊的說法,認為是因國內醫療已爛到不行。
- 要求經建會將馬公港納入自由貿易港區,以利澎湖設立國際醫療專區,改善離島醫療。
- 質疑國際醫療專區將導致醫療階級化,有錢人享受更好醫療服務,而忽略全民健保的公平性。
- 擔憂國際醫療專區將使醫師看診時間變長,影響看診品質,並可能吸引醫學中心以公司型態進駐。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切醫美診所專業認證不足,麻醉安全與醫師專業度問題,要求衛生署加強管控。
- 要求醫美診所提供恢復室並觀察2小時,確保侵入性醫療安全。
- 建議衛生署將觀光美容納入觀光產業,但須嚴格管控,避免醫師轉向醫美導致病人找不到醫師,並儘速解決「四大皆空」問題。
- 強調應提升經濟活動力,並鼓勵衛生署勇於承擔,建立良善管控機制。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支持設立國際醫療專區,認為可打響國際知名度、服務全球病患、獲得稅收補助健保,但前提是不能影響健保品質和醫師員額。
- 認為國際醫療專區應嚴格管控醫師服務時數、床位數量及病患國籍。
- 支持以特別法規範國際醫療專區,引進外國醫師,但不允許醫學中心公司化或整個搬遷。
- 質疑台灣發展國際醫療腳步太晚,建議積極溝通,釐清疑慮,加速推動。
- 要求衛生署多蒐集意見,避免影響健保和民眾權益,並將回饋金用於健保。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設立國際醫療專區是否會將醫療商品化,並對非營利醫療機構造成衝擊。
- 引用和信治癌中心醫院黃達夫院長意見,極力反對設立醫療專區,認為將對台灣造成巨大影響,並導致醫療商品化。
- 指出台灣仍有許多醫療落後地區問題未解決,不應只為賺錢發展國際醫療,應減少社會不平等。
- 質疑台灣醫療並無特別之處,不需為醫療專區制定特別法。
- 擔憂醫療專區商品化後,不賺錢的病不看、不能賺錢的醫師不聘,導致醫療階級化。
- 要求衛生署解決血汗醫院問題,而非另闢自費市場,導致年輕醫師繼續當血汗勞工。
- 質疑醫學中心總量管制開放,將使分級醫療更遙遠,與政策背道而馳,並加劇健保財務負擔。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生署推動國際醫療專區,卻無法精算實際增加的稅收,擔憂為少數收益瓦解公共醫療體系。
- 引用黃達夫院長意見,認為醫療與醫療產業不能切割,醫師有社會責任,不能只為賺錢。
- 擔憂國際醫療專區將使醫療商品化、階級化,導致好醫師流向特區,排擠國內人民就醫權利,使國人淪為二等公民。
- 指出台灣醫療系統已面臨困境,護理人力流失嚴重,不應再推動國際醫療專區,以免問題更加惡化。
- 強調台灣醫療資源有限,不應拿來販賣,否則將導致醫療士氣、價值觀與平等受損。
- 呼籲衛生署應先解決護士荒和六大皆空問題,行有餘力再來考慮設立醫療專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引用葉金川署長文章,指出國際醫療是貴族醫療,政府帶頭成立外國人與有錢人專區,是醫療階級化開始。
- 擔憂國際醫療專區將變成「大陸醫療專賣區」,獲利歸財團,對台灣醫療價值觀產生負面影響。
- 質疑國際醫療專區將產生磁吸效應,使好醫師流向特區,加劇護士荒和六大皆空問題。
- 要求衛生署先解決護士荒和六大皆空問題,再考慮設立醫療專區,避免醫療系統崩壞。
- 擔憂國際醫療專區可能導致惡性競爭,甚至引發器官移植買賣等倫理問題,不應貿然實施。
- 要求衛生署提供國際醫療專區衝擊評估報告的期初或期中報告,包括負面和正面影響。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生署及經建會報告深度不足,對衝擊評估不夠用心,基本條件調查不足,判斷過於樂觀天真。
- 認為國際醫療專區實為「兩岸健康醫療中心」,主要吸引中國大陸客群,對其他國家缺乏競爭優勢。
- 質疑國際醫療專區對產業帶動及就業機會提升的評估付之闕如。
- 指出自由貿易港區已擴增至六港一空,擔憂國際醫療專區遍地開花,對醫療體系造成嚴重衝擊。
- 擔憂醫療商業化將衝擊傳統醫病關係和醫療文化,使醫學教育走向商業化,醫師追求最高利益而非懸壺濟世。
- 要求醫美廣告管理應提高罰金、明確停業標準,以產生嚇阻效果,遏止醫美亂象。
- 主張提高公立醫療院所護理人員獎勵金分配比例,提升護理師薪資,以改善血汗護理師問題。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已推動醫療服務國際化計畫,已有39家合格機構,為何還要為自由經濟示範區多設6家醫療專區,擔憂造成貴族化、階級化。
- 指出重症醫療服務未成長,主要是因五大皆空、風險高、誘因不足,建議將誘因用於鼓勵既有醫療院所提升重症服務。
- 建議醫療服務國際化推動計畫應明確評選標準、總量管制、分組問題及退場機制。
- 對經建會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方案表示失望,認為高雄未獲真正想要的金融業或高附加價值產業,而是農業與醫美。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生署開放醫學中心總量管制,將使醫學中心遍地開花,加劇健保財務負擔,背離醫院分級政策。
- 擔憂醫療專區將使台大醫院大牌醫師流向,新生代醫師負擔更重,影響醫學價值。
- 引用黃嵩立教授意見,指出醫院公司化、營利化將惡化國人健康不平等,且缺乏評估衝擊的指標。
- 擔憂醫療專區將使不賺錢的病不看、不能賺錢的醫師不聘,最終導致醫療資源分配更不均。
- 擔憂社團法人經營醫療專區基礎薄弱,易變動,影響醫療品質。
- 要求衛生署估算國際醫療專區實際賺錢效益,以及對國內醫療品質和五大皆空的改善效果。
相關人員回應
戴桂英 衛生署副署長
- 表示台灣醫療技術進步,具華語語系與交通便捷優勢,適合發展國際醫療。
- 表示第一階段規劃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以社團法人成立國際醫療機構,不影響國人權益。
- 表示國際健康醫療中心營運模式將排除陸資,外籍人士董事比例不逾三分之一,優先聘用國內醫事人員。
- 預期推動效益包括促進投資、創造就業、開創新局,並透過特許回饋金挹注健保資源。
- 評估自由經濟示範區初期僅限一家國際醫療機構,對整體醫療體系衝擊有限。
- 表示醫學中心名醫有研究教學工作,國際醫療機構僅從事臨床服務,無絕對優勢誘因。
- 表示細部方案將規範醫療機構獲利繳交特許回饋金,不會分食健保。
- 表示美容醫學管理將加強廣告管理、人員資格管理(美容醫學教育證明)及機構認證管理。
- 評估美容醫學診所及醫師人數佔比低,未對國民就醫造成明顯影響。
- 表示國際醫療專區對醫療人力不會造成衝擊與排擠,未來特別法將容許引入外國醫事人力。
- 表示會規劃規範國內醫師在國際醫療專區的看診時間不變,並將其納入細部規劃。
- 表示國際醫療機構以公司型態進駐需待特別法規定,第一階段不行。
- 表示會努力強化健保服務,保證醫美醫療安全和品質,並嚴格把關管控機制。
- 表示會積極溝通,釐清所有疑慮,所有會影響健保和民眾權益的事情,都會在特別法裡面好好規範。
- 表示國際醫療專區重症醫療服務可提升,若有專區處理,服務品質可提高。
- 表示國際醫療服務國際化推動計畫是成功的,呈現倍數成長,且無外國人被拒絕就醫。
- 表示重症醫療服務成長緩慢,若有專區可提升服務品質與量能。
吳明機 經建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台灣醫療技術具國際水準,價格合理,服務水準高,發展國際醫療具利基。
- 表示國際醫療為國家十大重點服務業之一,101年產值約92億元。
- 表示亞洲鄰近各國積極推動國際醫療,韓國年成長率高達30-50%,允許經濟自由區設立營利醫院。
- 表示自由經濟示範區將充分利用台灣優勢,發展高附加價值服務業,國際醫療為優先示範項目。
- 表示第1階段示範區內得以社團法人成立國際醫療機構,第2階段試辦公司型態,並課予特許費回饋健保。
- 表示將規範國內醫師於國內醫院及示範區內國際醫療機構之工作時間比例,保障國人就醫權益。
- 表示自由經濟示範區初期僅開放1家專營國際醫療機構,對全國醫院數量比例低,衝擊有限。
- 表示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先以自由貿易港區實施,第二階段待特別法通過後開放地方申請。
- 表示「五港一空」為臺北港、臺中港、高雄港、蘇澳港、基隆港及桃園航空城,安平港正在申請中。
- 表示國際醫療專區是為活絡經濟、創造就業機會,吸引資金與人才留在台灣,並帶動關聯產業發展。
- 表示特別法立法時程預計下會期送進立法院審議。
吳政學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
- 表示醫療行為無消保法無過失責任適用,但非醫療行為(如住院契約、收費資訊)仍適用消保法。
- 表示97年至101年美容醫學案件138件,因屬醫療行為爭議,無消保法適用,轉請主政機關處理。
- 指出非醫療行為消費爭議多為療程退費、廣告未揭露風險、醫師資格或器材合法性不明、誇大不實廣告等。
- 表示已召開會議請衛生署訂定醫療機構網路廣告管理辦法,並督促醫療機構落實相關法規。
- 表示已研商請主管機關研訂網路廣告揭露風險格式,並成立專案稽查小組取締違法醫療廣告。
黃達夫 和信治癌中心醫院院長
- 極力反對建置醫療專區,認為將對台灣造成巨大影響,並導致醫療商品化。
- 指出醫療商品化是巨大錯誤,醫事人員若有股份將導致不必要行為,影響盈餘決策。
- 強調台灣仍有許多醫療落後地區問題未解決,不應只為賺錢發展國際醫療,應減少社會不平等。
- 指出台灣醫療水準參差不齊,配送系統混亂,不應盲目發展國際醫療。
- 認為國際醫療專區將導致社會不平等,如同加爾各答的貧富差距現象。
- 表示泰國醫師認為國際醫療不可持續,因競爭激烈,可能導致做一些與健康維護無關的醫療。
- 認為衛生署的專案報告膚淺,缺乏深度與根據,政府未深入分析就斷言是好事。
- 強調醫師有責任為社會設計對大眾健康有利的政策,不能將醫療與產業切割。
劉介修 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師
- 認為設立國際醫療專區會使醫療商品化,對非營利醫療機構產生巨大衝擊。
- 指出國際醫療專區將導致工廠擴廠,基層醫師繼續當血汗勞工,薪水愈來愈低。
- 質疑衛生署變成產業促進署,忘記捍衛公共衛生醫療價值。
- 認為醫療觀光是為開闢自費市場,讓生意人賺錢,而非解決血汗醫院問題。
- 指出國際醫療專區將使好的醫師流向特區,導致醫療階級化,年輕醫師繼續做血汗勞工。
- 強調醫師行業受國家政策保護,有責任維護社會健康,不應做追求最高利益之事。
- 表示護士轉行做美容,醫師跑去藥廠,是因為醫療糾紛少、待遇好,而非醫美市場小。
- 認為國際醫療專區將導致公醫制度瓦解,年輕醫師繼續做血汗勞工。
黃嵩立 陽明大學公共衛生學科暨研究所教授
- 認為醫院公司化、營利化將惡化國內國人健康不平等,且缺乏評估衝擊的指標。
- 指出有醫院健檢業務收入數億元,卻因護士不足關閉病房,顯示營收不反映醫療照顧品質提升。
- 強調台灣醫療資源有限,好的醫師很有限,不應拿來販賣,否則將對整體醫療制度產生負面影響。
- 認為國際醫療專區會影響醫療士氣、價值觀與醫療平等,台灣賣不起這個東西。
- 指出台灣醫療體系困境並非患寡,而是患不均,應解決資源分配問題。
- 強調知識分子的實踐是不能切割的,醫師作為知識分子核心,應介入政策制定。
滕西華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
- 指出國際醫療專區的評估未提及負面影響,擔憂造成付不起錢不醫、利潤不高不救的排擠現象。
- 認為國際醫療專區會產生磁吸效應,吸引名醫,導致公醫醫師退休年齡更早,年輕醫師負荷更大,民眾醫療服務品質下降。
- 擔憂國際醫療專區是遍地開花的規劃,將整體剝奪醫療資源。
- 引用印度案例,指出發展醫療過於蓬勃導致40%民眾負擔不起醫療費用,政府不再服務窮人,弱勢、偏遠地區醫療更缺乏。
- 擔憂醫院財團左手賺健保藥價差,右手轉投資國際醫療專區,對全民健保產生衝擊。
- 指出許多醫院不願提升醫事人員待遇,只願投資醫美或檢查服務,國際醫療專區將擴大此現象。
相關後續
- 行政院衛生署應彙整各地方衛政單位,對於醫美診所執行20歲以下未成年整形之人數與項目,進行建檔統計、研究分析,並同時研議禁止醫美診所進行對未成年之手術項目。
- 衛生署應於3個月內向委員會提出比較各國案例,分析國際觀光醫療對於輸入國際病人的國家衝擊報告。
- 衛生署應研議是否停止醫療院所公司化政策。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與行政院衛生署應於2個月內,於行政院提出「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前,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廣納各界意見。
- 行政院衛生署應於3個月內提出配套措施,避免醫學中心總量管制開放對健保財務及分級醫療造成影響。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3402
- 卷/期/冊
- 102/34/2
- 發布日期
- 2013-05-3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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