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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修正案審查:聚焦人權保障與司法效率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1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及多項「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公務員退休金、戒具使用、羈押期間、偵查不公開、被害人訴訟參與、再審與非常上訴救濟途徑等。會議就多項條文進行逐條討論,部分條文經協商後修正通過,多個具爭議性的條文則暫予保留送院會協商,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與附帶決議,以提升人權保障與司法效能。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及多項「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的改革,涵蓋退休公務員再轉任公私立機構的薪津處理、退撫基金的經營績效檢討,以及身心障礙公務人員提前退休條件的研議等議題。
  • 會議中針對退休公務員再轉任後薪資扣減、退撫基金投資效能提升及身心障礙者提前退休等面向,提出具體建議並要求相關部會研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銓敘部研議退休公務人員轉任其他公私立機構時的妥善因應措施,以求社會資源合理分配與禮遇人才之適當衡平。
  • 提案建請銓敘部應積極檢討研擬改進退撫基金之經營績效,並建立中、長期投資績效目標及妥適之監理指標。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銓敘部研議退休公務人員轉任其他公私立機構時的妥善因應措施。
  • 提案建請銓敘部應積極檢討研擬改進退撫基金之經營績效。
  • 提案建請考試院銓敘部應會同衛生署研議身心障礙者不需減額給付之提前退休條件。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銓敘部研議退休公務人員轉任其他公私立機構時的妥善因應措施。
  • 提案建請銓敘部應積極檢討研擬改進退撫基金之經營績效。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考試院銓敘部應會同衛生署研議身心障礙者不需減額給付之提前退休條件。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考試院銓敘部應會同衛生署研議身心障礙者不需減額給付之提前退休條件。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潘維剛、王惠美、廖正井等委員提案研議退休公務員轉任公私立機構薪津扣減措施,照案通過。
  • 潘維剛、王惠美、廖正井等委員提案檢討退撫基金經營績效,照案通過。
  • 吳宜臻、林正二、王惠美等委員提案研議身心障礙公務人員提前退休條件,照案通過。
  • 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刑事訴訟法的多項修正,聚焦於強化被告人權保障、規範戒具使用、優化偵查與審判程序、確保司法救濟管道,並討論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的配套修正。
  • 核心議題包括辯護權的範圍、羈押期間的合理性與彈性、扣押物檢閱、被害人訴訟參與機制、以及再審與非常上訴制度對國際人權公約的落實等。

相關爭議

  • 證人辯護權:李俊俋委員提案增列證人亦得選任辯護人,司法院林廳長俊益認為證人非被控訴人,不涉辯護問題,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戒具使用規範:柯建銘委員主張應嚴格規範戒具使用,原則上不得使用,僅限例外情況;法務部吳次長陳鐶則建議原則可施用,例外不施用,雙方就此爭議甚大,並提及陳前總統及劉泰英案為例。
  • 辯護人閱覽羈押訊問筆錄:法務部吳次長陳鐶反對,認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且實務操作上難以確保不閱覽其他卷證;司法院林廳長俊益及尤美女委員則認為僅閱覽被告筆錄不影響偵查,且可技術克服以保障人權。
  • 預防性羈押範圍 (酒駕議題):法務部吳次長陳鐶建議將酒駕再犯納入預防性羈押事由,以嚇阻酒駕行為;尤美女委員及柯建銘委員則強烈反對擴大預防性羈押範圍,認為侵害人權且對監獄收容造成壓力,主張應縮小而非擴大。
  • 偵查中羈押期限:謝國樑委員與吳宜臻委員主張縮短偵查中羈押總期限,認為現行制度可能導致偵辦拖延;法務部吳次長陳鐶則強調個案複雜性,主張維持現行總期限,並認為協商版本延長方式已兼顧人權與辦案需求。
  • 檢察官起訴書記載求刑意見:法務部吳次長陳鐶建議賦予檢察官在起訴書記載求刑範圍的權利;尤美女委員與吳宜臻委員反對,認為此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限縮法官審判空間,且可能造成社會定錨效應。
  • 國際人權公約違反之再審救濟:謝國樑、尤美女、吳宜臻等委員提案增列「判決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為再審事由;司法院林秘書長錦芳則認為此屬法律錯誤,應循非常上訴途徑而非再審,雙方就救濟途徑的選擇僵持不下,委員們普遍認為應提供人民明確的救濟管道。
  • 為被告不利益聲請再審:尤美女委員主張刪除刑事訴訟法第422條,認為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法務部吳次長陳鐶則反對刪除,認為國際公約未排除,且有助於發現真實及兼顧被害人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條,建議增列「犯罪嫌疑人及證人」亦得隨時選任辯護人。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針對刑事訴訟法第33條,指出協商結果是暫時保留而非維持現行條文,應送院會處理。
  • 主張刑事訴訟法第90條之一戒具使用應原則上不可使用,有例外才可使用,並應先予保留再作完整規劃。
  • 強調辯護人閱覽羈押訊問筆錄的重要性,認為不影響偵查不公開,且技術問題可克服,以保障被告人權。
  • 反對將酒駕納入預防性羈押範圍,認為羈押時間過長且對人權侵害大,建議暫保留。
  • 反對檢察官在起訴書記載求刑意見,認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限縮法官審判空間。
  • 主張應增列「判決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為再審事由,認為應給予人民冤案救濟途徑,無論是放寬再審或非常上訴條件。
  • 主張刪除刑事訴訟法第422條,認為為被告不利益聲請再審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並引用兩公約專家建議。
  • 針對再審程序中當事人請求調查證據的權利,認為司法院版本剝奪了此權利,主張應讓聲請人有請求權。
  • 提案增列「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憲法、侵害受判決人憲法權利或法律上之重大權利者」為非常上訴事由,以提供人民救濟機會。
  • 提案修正動議,要求司法院會同法務部於一年內提出「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會同行政院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中通譯相關規定,並修正特約通譯選任資格及制定倫理規範。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應研議相關修法,保障智能障礙者、自閉症、精神障礙者及低收入戶者受辯護之權。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針對刑事訴訟法第90條之一戒具使用規範,強調應有具體規範,以避免人權漠視,並以陳前總統被上銬及劉泰英案為例,主張原則上不用戒具,有特殊情形才用。
  • 認為戒具使用規範應入法,且應是整套制度性的考量,而非僅止於要點。
  • 認為現在修法是為了兩公約,預防性羈押應縮小而非擴大,反對將酒駕納入暫時性羈押。
  • 質疑現行羈押總期限制度,認為案件偵辦效率不足,導致被告人權受損。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關切酒駕嚴重社會問題,認為若行政執行法能有效遏止酒駕,則不傾向啟動羈押程序。
  • 提出修正案,旨在解決宣判有罪定讞至發監服刑前的「逃亡空窗期」問題,建議建立有罪羈押制度。
  • 主張調整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縮短偵查中羈押總期限至90天,以給予檢察官辦案壓力,並保障人權。
  • 提案增列「判決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為再審事由,以填補非常救濟制度漏洞,確保人民救濟權利。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關切扣押物複製或拷貝的可能性,特別是偵查中對關係人或一般人生活及經營必要的資料,建議檢察官應適當允許。
  • 主張應爭取被害人在審判中的訴訟參與權利,建議法院開庭通知應提供公訴檢察官聯絡資訊及便民信箱,以利被害人陳述意見。
  • 對於偵查中羈押期限,認為總數不變的延長次數調整無實質意義,應直接減少總數以給檢察官壓力,避免押人卻不積極辦案。
  • 針對為被告不利益聲請再審,雖認兩公約精神應刪除,但考量被害人權益及實務案例稀少,建議可設定限制條件而非完全刪除。
  • 關切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增訂檢察官「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規定,質疑其標準與裁量空間,認為可能造成選擇性執法或侵害人權。
  • 認為刑事訴訟法第469條已提供檢察官足夠武器防止罪犯逃逸,故第456條第二項無增列必要,並強調不應因技術性問題而犧牲人權。
  • 提案修正動議,要求司法院會同法務部於一年內提出「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應研議相關修法,保障智能障礙者、自閉症、精神障礙者及低收入戶者受辯護之權。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聲押卷中的證物退還檢方,筆錄留在院方,以解決辯護人閱覽羈押筆錄的技術性問題。
  • 建議增列刑事訴訟法第31條「犯罪嫌疑人」和「偵查中」強制辯護的規定,特別是針對重罪案件。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提案附帶決議,請行政院研擬審判、偵查程序中科技設備監控之監控方法與執行程序,並向立法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林俊益 刑事廳廳長 司法院

  • 針對刑事訴訟法第27條,認為辯護制度係建立於被控訴人,證人非被控訴人,無辯護問題,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針對刑事訴訟法第33條,建議暫時維持現行條文,於通盤檢討後再行修正,因牽涉檢閱卷宗、閱卷規則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 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1條,說明協商後已達成共識,建議修正訊問筆錄記載方式,允許辯護人協助閱覽並表示意見。
  • 針對刑事訴訟法第76條,說明協商後建議增列「必要時」三字,以規範逕行拘提。
  • 針對辯護人閱覽羈押訊問筆錄爭議,表示司法院同意增訂,認為法官聲押卷僅含聲請書及筆錄,可明確抽出筆錄供閱覽,以保障被告人權。
  • 針對預防性羈押納入酒駕議題,認為影響層面大,為避免影響整部刑事訴訟法的人權保障,建議酒駕部分採專案處理,本次暫不處理。
  • 針對扣押物影本請求,說明協商條文建議在審判中可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影本。
  • 針對被害人訴訟參與,承諾刑事訴訟法第163條條文訂定後,將發出表格明確告知被害人聯絡檢察官的資訊。
  • 針對國際人權公約違反之再審救濟,強調判決錯誤分為認定事實錯誤(再審)和適用法律錯誤(非常上訴),認為委員提案屬法律錯誤,不應放在再審條文中,應修正非常上訴相關條文。
  • 針對再審程序開庭與調查證據,說明聲請再審裁定前,除程序違背規定或顯無再審理由外,應開庭聽取聲請人意見,法官可依職權調查證據,但判決確定後不容重啟調查程序。
  • 針對通譯相關附帶決議,表示司法院對通譯部分沒有意見,並對智能障礙者辯護權相關決議,建議與起訴狀一本主義一樣於一年內提出研究報告。
  • 針對科技設備監控附帶決議,表示司法院已在建置相關運用,且主要為偵查中事項,建議司法院部分可不涵蓋在內。
  • 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69條修正,提出文字修正建議,以確保條文適用性與邏輯性。

吳陳鐶 次長 法務部

  • 針對刑事訴訟法第90條之一戒具使用規範,說明目前刑事訴訟法無明文規定,但有檢察機關法警戒護人犯使用手銬戒具應行注意要點,並認為解送時可使用戒具。
  • 針對辯護人閱覽羈押訊問筆錄爭議,反對增訂,認為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且實務操作上難以避免辯護人閱覽到其他偵查資料,可能破壞偵查制度。
  • 針對預防性羈押納入酒駕議題,主張增列預防性羈押並非必然羈押2個月,酒駕案件結案快,且有再犯高度可能性者才聲請羈押,有防衛社會功能。
  • 針對扣押物影本請求,說明實務上,若不妨害偵查不公開原則,容許拷貝,且已函示檢察官如此處理。
  • 針對被害人訴訟參與,表示法務部目前無電子郵件收轉書狀制度,但願意研究如何提供被害人或告訴人更簡便的聯繫方式。
  • 針對偵查中羈押期限,主張維持總共4個月的期間,認為複雜案件需要較長時間,且現行延長羈押審核嚴格,兼顧人權與辦案需求。
  • 針對檢察官起訴書記載求刑意見,建議增列檢察官必要時得記載對被告科刑範圍之意見,以賦予檢察官此職權。
  • 針對為被告不利益聲請再審,反對刪除刑事訴訟法第422條,認為國際公約未排除,且有助於發現真實及兼顧被害人權益。
  • 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增訂檢察官「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規定,解釋為防止社會矚目人物逃亡,並承諾將把「必要時」的標準寫入立法說明。
  • 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69條,說明謝委員國樑版本與協商版本在逕行拘提條件上有所不同,並解釋入出國及移民法對限制出國的規定,認為不會發生輕罪即限制出境的問題。

朱楠 主任檢察官 最高法院檢察署

  • 針對特偵組不起訴處分再議程序,說明協商版本決議由檢察總長指揮下的特偵組所作不起訴處分,應向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並經第三審檢察官實質審查,符合審級倫理及審查實質性。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維持現行條文。
  • 刑事訴訟法第33條,暫保留,送院會處理。
  • 刑事訴訟法第41條,照協商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43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
  • 刑事訴訟法第76條,照協商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90條之一,暫保留,送院會處理。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一,照協商建議修正條文通過,司法院需補充立法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一,暫保留。
  • 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07條,維持現行條文。
  •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謝國樑委員所提縮短偵查中羈押期限的修正動議,照案通過,但法務部仍有意見,送院會處理。
  •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二、第121條,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一,保留。
  •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法務部承諾實務上若不妨害偵查不公開可允許拷貝。
  •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二,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五,保留。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法務部承諾研究便民方式供被害人聯繫檢察官。
  • 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182條、第198條、第206條、第208條、第208條之一、第245條,維持現行條文或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256條之一,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維持現行條文,檢察官求刑意見待下次與「起訴狀一本主義」併案討論。
  • 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二、第287條之三,維持現行條文。
  •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88條,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臨時提案:建請司法院會同法務部於一年內提出「起訴狀一本主義」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修正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416條,照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2條、第433條之一、第441條,暫保留。
  • 刑事訴訟法第456條,暫保留,法務部需補齊「必要時」的標準說明。
  • 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照協商版本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469條,照謝國樑委員版本修正動議並經文字修訂後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第95條,保留。
  • 附帶決議 1-A (通譯保障被告防禦權):照案通過。
  • 附帶決議 1-B (通譯選任資格及倫理規範):照案通過。
  • 附帶決議 1-C (智能障礙等弱勢辯護權):將「半年」改為「一年」後修正通過。
  • 附帶決議 1-D (科技設備監控):刪除「司法院會同」後修正通過。
  • 所有保留條文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兩案均須交由黨團協商。
  •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7條文草案,照建議條文通過,兩案併案協商,提請院會公決,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23501
卷/期/冊
102/35/1
發布日期
2013-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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