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興28號事件報告與選罷法修正案審查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13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開會議,上午主要聽取行政院各部會就「廣大興28號」漁船遭菲律賓攻擊事件的專案報告與質詢,討論政府應對措施、護漁能量及外交談判策略。下午則審查多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議題涵蓋選務選政合一、投票年齡下修、雙重國籍參選限制及民調公布規範等,並處理了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預算凍結項目報告。
討論事項一
處理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內政部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 (共15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內政部所屬共15個預算凍結項目,涵蓋地方自治督導、殯葬管理、健全地方發展基礎建設、自然人憑證推廣、防救災通訊系統、替代役工作、生物特徵識別、移民管理、新住民資訊教育及空勤總隊設施養護等。
- 主要討論預算解凍條件,並針對部分項目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檢討政策或提出規劃報告。
相關爭議
- 地方自治督導補助對象:附帶決議要求檢討修正,將臺北市納入村里集會所及活動中心補助對象,而非僅限財力二級以下地方政府。
- 自然人憑證創新應用服務: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於下會期提出自然人憑證與其他晶片卡多卡合一的規劃報告。
- 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附帶決議要求移民署向行政院反映,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服務許可辦法不宜由內政部主管,並要求內政部提交港、澳資跨國企業潛在威脅評估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預算凍結項目,除蒙事處及藏事處部分外,其餘准予動支。
- 內政部及所屬預算凍結項目共14案,其中13案准予動支,1案(辦理防救災專用微波通訊系統維運經費)決議凍結15%,其餘准予動支。
- 通過3項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檢討村里集會所補助對象、提出自然人憑證多卡合一規劃報告,並就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服務許可辦法及港澳資跨國企業潛在威脅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二
我國漁船廣大興28號遭菲律賓船艦攻擊並造成我國漁民死亡事件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就「廣大興28號」漁船遭菲律賓公務船槍擊致漁民死亡事件,各部會報告案情經過、政府處置及後續作為,並備質詢。
- 主要討論政府護漁能量、通報機制、外交談判策略、主權主張及對菲制裁措施。
相關爭議
- 護漁南界線的效力與延伸:多位委員質疑現行護漁南界線的自我設限,主張應向南延伸以保護漁民在重疊經濟海域的作業權益;海巡署表示線外仍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不影響主權主張,但延伸需由內政部檢討劃定。
- 政府處理速度與強度:委員質疑國安高層會議召開時間過晚(事件發生2天半後),且對菲方提出的72小時回應期限過長,認為政府反應慢半拍且態度軟弱,制裁措施不足以產生壓力。
- 救援通報機制與效率:委員質疑事件發生後3小時才接獲報案,且直升機因航程限制無法前往救援,海巡艦艇需4.5小時才能抵達現場,凸顯通報體系與護漁能量不足。
- 外交部對中國大陸的回應:委員質疑中國大陸在事件發生後比我國更早發布譴責聲明,且菲律賓可能向中國道歉卻不向台灣道歉,批評外交部處理不力,未有效捍衛主權。
- 雙重國籍公職人員參選資格:質詢中提及國安局副局長對菲律賓駭客攻擊事件的資訊掌握不足,以及對菲勞在台安全問題的關切。
- 司法管轄權與犯人引渡:委員要求法務部應堅持將肇事船隻與人員引渡至台灣審判,而非僅在菲律賓調查,但法務部表示國際法慣例不引渡國民,難以達成。
- 護漁兵力部署與訓練:委員質疑海巡署艦艇續航力高卻僅出勤3-4天便返港交接,且平常在南方海域護漁力量薄弱,導致事件發生時無法即時應變,要求強化訓練與部署。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事件發生時海巡署在該海域無船艦巡護,且護漁南界線之外漁民無法獲得保護。
- 認為護漁南界線應向南延伸,以保護漁民在重疊經濟海域的作業權。
- 批評護漁行動的宣傳照片與實際情況不符,質疑艦艇出勤時間過短、來回交接浪費時間,認為護漁能量應檢討。
- 表示政府應檢討暫定執法線,不應只要求漁民回到線內作業。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巡署在南部地區部署的13艘船艦中,事發時只有3艘小噸位船艦在近海巡弋,導致救援力量薄弱。
- 批評暫定執法線是自我設限,菲律賓不承認,政府應廢除該線,在經濟海域內強力執法。
- 要求海巡署對進入我國經濟海域的菲律賓船隻採取驅趕、警告甚至扣押行動,主張我方公權力。
- 質疑外交部對菲律賓發出的72小時通牒是否能產生實質壓力,並要求外交上應更強硬,不排除告知美方嚴重性。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高層會議召開時間過長,國安局未在第一時間建議召開國安會議,反應太慢。
- 認為菲律賓行為明確違反國際法,不應有搶劫行為的假設,並詢問國防部在海上遭挑釁的反制授權程度。
- 關切行政院及總統府遭駭客攻擊,質疑我方反制能力,並呼籲政府應注意在台菲勞安全,避免事件擴大模糊焦點。
- 建議對菲律賓的要求應加上「究責」,追究肇事船隻背後相關單位的責任。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為何未能在第一時間派遣F-16或其他戰機前往示警、救援或支援,認為通報體系有問題,且國防部未能護衛漁民安全。
- 質疑為何給菲律賓72小時回應期限,而非更短,並要求外交部說明若菲方未完全答應4項要求將如何因應。
- 要求外交部說明事件發生原因及來龍去脈,批評菲方拖延調查,並建議我方應借力使力,尋求國際奧援及中國大陸施壓。
- 呼籲國防部應檢討作業程序,考慮空軍在護漁上的發揮,並強化艦載直升機配備及增編油料維護經費,強化VMS裝置及研究UAV運用。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巡署在案發3小時後才知悉情況,且艦艇需4.5小時才能抵達現場,要求加強在執法線邊緣的巡邏,尤其在易生糾紛的菲律賓海域。
- 批評海巡署未能即時緝捕肇事船隻與人員,導致需仰賴菲方協助調查,要求未來只要有攻擊行為,應立即拖回台灣偵辦。
- 要求外交部應更強硬,主張我國管轄權,將肇事船隻與人員押回台灣審判,而非僅在菲律賓調查。
- 質疑法務部司法互助協定簽訂後,若菲方不引渡國民,案件恐不了了之,要求法務部應堅持將人船交回台灣受審。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譴責菲律賓行為野蠻非法,違反國際法及人道精神,並指出巴丹群島附近是我國傳統漁場。
- 質疑我國暫定執法圈自我退縮,建議取消或重新檢討,並認為應由國安會統籌檢討南方海域政策。
- 建議強化南方海域的國防武力南巡、落實人犯管轄權、增加海巡艦艇巡防能量及艦載直升機配備、增編油料與維護經費、強化VMS裝置並研究UAV運用。
- 呼籲多軌積極洽談台菲漁業協議,並在72小時後若菲方無回應,政府仍應擺出強硬態勢。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安局對菲律賓駭客攻擊我國政府網站的最新情況一無所知,批評政府機關螺絲鬆脫、危機處理能力不足。
- 質疑政府在事件發生後各單位通報延遲、協調混亂,且外交部處理速度比中國大陸慢,立場軟弱。
- 批評總統默哀倒數計時輕佻,以及國安會提出的制裁措施不足以產生壓力,認為政府遇事推拖、態度遲緩。
- 要求檢討護漁標準作業程序,強化空中巡邏與示警能力,並質疑內政部在選務選政合一議題上的保守態度。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廣大興28號」事件發生地點仍在專屬經濟海域內,屬於護漁範圍,批評馬總統「護漁是海巡署責任,不應考慮海軍」的說法錯誤。
- 質疑海巡署標準作業程序對刑事案件的處理能力,因艦艇抵達現場時間過長,無法扣押船隻與人員。
- 批評暫定執法線是自我限縮,外國不理會,導致護漁困難,要求檢討調整。
- 質疑外交部第一封新聞稿訊息混亂,且中國大陸比我國更早要求菲律賓道歉,批評外交部處理速度慢且立場不堅定。
- 要求外交部說明若72小時後菲方仍未回應,除了召回大使、凍結菲勞外,還有哪些具體經濟制裁手段。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巡署船艦數量與部署不足,且在緊急狀況下仍要求家屬走公文程序,批評救援行動緩慢,官僚殺人。
- 質疑海巡署未發現菲律賓武裝公務船在我國經濟海域周邊出現,要求落實巡護,並詢問防護艦上的武器是否足以自保。
- 質疑農委會協助請領的150萬元保險救助金,以及勞保死亡給付,是否應由政府代位向菲方求償,並批評政府在「滿春億號」事件中未積極為漁民爭取補償。
- 質疑國安局為何給菲律賓72小時回應期限,而非立即處理,認為政府關心菲律賓大選而非台灣民眾生命,並擔憂錄影帶證據可能被銷毀或剪接。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強調此次事件若不強力反擊,菲律賓將變本加厲,要求海巡署承諾在鮪魚季期間(4月至7月)強力護漁,範圍延伸至菲律賓領海12浬以外的所有我國專屬經濟海域。
- 主張廢除暫定執法線,認為其為自我限縮,是政府害死漁民之處,並要求將兵力南移。
- 要求農委會應堅持將重疊經濟海域談判作為平息此次事件的前提,以根本解決漁權問題,避免漁民血白流。
- 譴責菲律賓公務船行為是屠殺,要求政府將肇事船隻與人員引渡至台灣審判。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72小時期限的建議來源,並要求外交部明確定義「道歉」標準,不接受模糊的「regret」,且應是代表政府的外交體系或總統府發言人正式道歉。
- 批評外交部在事件發生後,新聞稿發布速度比中國大陸慢,且立場軟弱,質疑中國外交部在下午3點已強烈譴責,而我方晚上11點才表達嚴正抗議。
- 質疑國防部未掌握中國驅逐艦在南海的動態,且馬總統「國軍不護漁」的說法錯誤,認為捍衛主權是海軍責任,應有積極作為。
- 指出政府處理事件有「六個慢半拍」,包括外交部譴責、國安會開會、國軍搜救、海巡署派遣、國軍護漁及總統反應,導致結果不彰。
- 建議應調整護漁人力編制,將北方海域兵力精準調整至南方熱點海域。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在直升機救援上未能突破限制,要求海巡署與國防部研討成立護漁快速打擊部隊,申購艦載直升機並訓練部隊,以機動性出任務。
- 質疑法務部能否有效主張管轄權,並以菲律賓曾將台灣詐欺犯遣送中國大陸為例,擔憂菲方輕忽台灣主權。
- 質疑召回大使、凍結菲勞等制裁措施的實質功效,認為對菲律賓經濟影響不大,且可能反傷台灣電子業,批評政府欺騙人民。
- 要求國安局評估美國態度,並呼籲政府應壯起膽子,該打的時候就打,不應畏縮,以維護台灣邊際效用。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呼籲避免對菲勞採取不理性行為,強調對事不對人,並建議移民署加強取締逃逸外勞,避免造成治安問題。
- 詢問中選會全國性選舉、公投的經費花費,以及公投機制的啟動時程。
- 詢問法務部關於政黨集體代繳黨費是否構成賄選,以及檢察機關對媒體報導的集體入黨現象是否會主動偵辦。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批評中選會報告對選務選政合一議題過於含蓄,認為獨立機關不該跛腳,應能決定政策,並主張選政與選務應合一。
- 質疑內政部以美國憲法規定回應新移民參政權,缺乏國內具體理由,並要求內政部積極檢討基層地方公職人員參選年限,使其符合國際趨勢。
- 主張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認為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精神,且有利於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相關人員回應
王進旺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
- 事件發生時,台南艦距離現場100浬,開4.5小時才抵達,因海域廣大,平常僅1艘艦艇在南方專屬經濟海域巡邏。
- 護漁南界線由內政部公布,但漁船在線外作業仍屬我國專屬經濟海域,不影響主權主張。
- 承諾會加強在易生糾紛海域的巡護,並視情況從北部、中部調派艦艇支援南方海域。
- 救援通報機制已簡化,漁民可透過118或漁業電台報案,但事件發生時有3小時空窗期無報案,導致延遲救援。
- 表示海巡署武力比菲律賓強,若艦艇在附近且有攻擊行為,會扣押船隻與人員。
石定 外交部次長
- 外交部於5月9日下午1時30分接獲通報後,立即啟動緊急應變機制,約見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副代表表達抗議,並指示駐菲代表處向菲方查證。
- 確認肇事船隻為菲國公務船後,我方正式要求菲國政府道歉、緝兇、賠償,並啟動台菲漁業協議談判。
- 表示72小時期限至5月15日凌晨,若未獲正面回應,將凍結菲勞申請、召回駐菲大使並要求菲駐台代表返國協助。
- 強調我方要求的是菲律賓政府對我國政府及全國人民的正式道歉,不接受僅對家屬的道歉或模糊回應。
- 已與菲方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將啟動共同調查,並已提出刑事司法互助請求書,要求菲方提供相關資料。
高廣圻 國防部副部長
- 國軍護漁依「國軍護漁標準程序」及與海巡署簽訂之「海上任務綜合支援協定」,主動策護與應援海巡署執行偵巡、監控任務。
- 事件發生時,國防部聯絡官於13時26分接獲訊息,並於14時通知艦隊作戰指揮中心派遣海陽艦前往策護,但距離事發地點約200浬。
- 表示海軍持續強化偵巡效率,向南延伸至巴士海峽南部,並調整演訓區域至重點海域,與海巡署共同執行護漁工作。
- 認為菲律賓公務船攻擊我漁船是侵犯我國主權及人民財產的行為,捍衛主權是海軍責任。
- 表示會檢討作業程序,並已在研討派遣可搭載海鷗直升機的艦艇前往巡邏,以克服直升機航程限制。
胡興華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事件發生後,農委會通報海巡署救援,並派員慰問家屬,提供保險救助金等共150萬元,並將向菲律賓求償人船損失。
- 確認巴丹群島附近是我國傳統漁場,並表示20噸以上遠洋漁船已裝VMS,但20噸以下漁船尚未裝設。
- 指出暫定執法線由內政部劃定,但農委會立場是若漁民有需要,護漁區域應延伸至重疊海域。
- 表示已向菲方提出要求,應在72小時內回應,並同意應將重疊經濟海域談判作為平息事件的前提。
王德麟 國安局代理副局長
- 國安局於5月9日下午2時50分接獲海巡署通知,已將相關消息提供給高層及國安會參考,但未直接建議召開國安會議。
- 表示未發現菲律賓政府主導駭客攻擊行為,多為民間駭客組織所為,我方已採取防阻措施,並未被侵入內部。
- 表示已協調相關機關特別注意在台菲勞安全,避免橫生枝節。
- 對於72小時期限的考量細節不清楚,但認為是綜合性決策考量。
俞秀端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副司長
- 我國對「廣大興28號」事件具有管轄權,已正式提出司法互助請求,要求菲方扣押船隻與證物,並提供相關資料。
- 表示我國與菲律賓之間無引渡條約,且國際法慣例不引渡國民,因此難以要求菲方將涉案人員引渡至台灣審判。
- 說明95年「滿春億號」事件已起訴,由台東地方法院審理中,但因被告未到庭,案件尚未結案。
- 承諾會與外交部持續聯繫,協助民眾對菲律賓做民事求償,並配合外交部協調刑事部分。
郭自勇 國安局第五處處長
- 說明菲律賓駭客攻擊我國網站主要為置換網頁或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政府網站並未被實際侵入,且已迅速處理防阻。
胡愛玲 陸委會企劃處副處長
- 表示國台辦於5月9日傍晚發表聲明,大陸外交部亦於當天晚上發表新聞,譴責槍殺台灣漁民的行為。
相關後續
- 通過2項臨時提案,要求政府補助漁民安裝VMS系統,海巡署及國軍優先在危險海域巡邏,並重啟調查「滿春億號」事件,積極審慎處理,給予受害人及家屬最大協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請願案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江廷振君所提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建請列入議案審議的請願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請願案依參考意見處理,不成為議案,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四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共10案) 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共1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選舉制度改革,包括選務與選政合一、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具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取消新移民參選地方公職年限限制、民調公布規範、投票日及投票時間、罷免案提出限制等議題。
- 各提案旨在提升選舉公平性、擴大公民參與、強化國家忠誠度及簡化選務程序。
相關爭議
- 選務與選政是否合一:李俊俋委員主張選務選政應合一,由中選會獨立處理,以避免行政院政策干預;內政部則主張維持分立,認為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能確保政策協調與責任政治,但表示可討論。
- 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丁守中委員提案將選舉權年齡降至18歲,認為符合國際趨勢且不違憲;內政部與中選會則認為此涉及憲法第130條規定,宜透過修憲處理,但中選會對此原則樂觀其成。
- 具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吳育昇委員提案禁止具外國國籍者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以解決國家忠誠問題;內政部與中選會則表示查證困難,建議維持現行當選後1年內放棄國籍的規定,但同意可討論縣市長層級的規範。
- 新移民參選地方公職年限限制:蕭美琴委員提案取消回復國籍或歸化國籍者參選地方公職的年限限制,認為現行10年限制具歧視性且與國際趨勢不符;內政部表示將積極因應,檢討放寬,但需與國籍法一併修正。
- 選舉民調公布規範:親民黨黨團提案要求民調公布應載明詳細資料並賦予政黨及候選人申請驗證資料的權利,以避免假民調影響選舉公平性;中選會原則同意揭露資料,但對申請驗證資料部分建議審慎研議,認為可能滋擾。
- 投票日及投票時間:陳其邁、陳亭妃委員提案延長投票時間或改變投票日;中選會認為延長投票時間並未提高投票率,且工作人員負擔重,維持現行星期六下午4時截止為宜,並表示星期日投票可能引發教會反對。
- 罷免案提出限制:陳其邁委員提案刪除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規定;內政部與中選會則認為維持1年限制有助於政治安定,避免罷免權濫用,保障當選人職務執行機會。
立法委員發言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14條,將選舉權年齡從20歲調降至18歲,以促使青年參與政治。
- 認為此修法不違憲,因憲法保障的是最低權利,放寬權利並無損害。
- 指出全球195個國家中,有178個國家公民投票權年齡為18歲,我國應與國際接軌。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24條及第27條,增訂具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以比照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
- 批評現行制度允許雙重國籍者參選公職,造成國家忠誠問題與選民反感。
- 認為至少縣市長層級不應允許雙重國籍者參選,即使查證工作繁重,也應設法克服。
- 反對將投票年齡降至18歲,認為此為修憲層次問題,不應在法律層次修改。
- 主張維持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規定,認為有助於政治安定及給予當選人表現機會。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53條,規範民調公布方式,要求載明調查單位、時間、抽樣方式、經費來源、誤差值等,並賦予政黨或候選人申請驗證完整資料的權利。
- 旨在避免假民調操弄民意,影響選舉公平性,不影響新聞自由。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1條及第133條,以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1條及第116條,建議明定兩項選罷法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施行細則改由該會定之,以實現選務選政合一。
- 批評內政部維持選政選務分立的理由(歷史因素、中選會職掌為事務、行政機關主導政策)皆不成立或有矛盾。
- 指出多數國家選務選政合一,且中選會作為獨立機關應能統籌處理,避免行政院政策干預。
- 要求內政部將選務選政合一議題提報行政院討論,並向院長說明其合理性。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職選罷法第24條,建議取消回復我國國籍滿3年或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滿10年者始得參選地方公職人員的限制。
- 主張新移民歸化成為公民後,應與所有公民一樣享有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不應再設年限限制,認為這與國際趨勢及人權公約精神背道而馳。
- 批評內政部對新移民參政權的態度保守,且以不相關的美國憲法規定作為答覆,缺乏積極思考。
- 認為應區隔中國籍新移民與其他外籍新移民的參選資格,並主張整體移民政策應採積極、開放思維,以達平衡狀態。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主張擔任公職不應具有外國國籍,認為這是誠信問題,應以法律規範,並支持修法解決技術困難。
- 批評過去有公職人員刻意欺騙選民,利用雙重國籍牟利,傷害國家利益,認為選罷法應更縝密防弊。
- 質疑現行選舉中買票、盯票、動員等亂象,認為30公尺或50公尺的限制無法解決根本問題,呼籲從心救起,挽救民主危機。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政黨以得票率發放獎金、組織性接送投票等行為是否構成賄選的認定標準,認為檢察機關對國民黨的「藍鷹計畫」查辦不力。
- 主張修正選罷法,要求檢察總長應赴立法院報告中央公職人員選舉案件的偵查結果,以監督查賄決心。
- 批評法務部查賄有「辦綠不辦藍」之嫌,且自白減輕其刑規定成為賄選漏洞,導致賄選者有恃無恐。
- 建議修正自白減輕其刑規定,除非自白能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否則不應減輕其刑。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主張維持選政與選務分立原則,認為選舉制度規劃涉及施政政策廣泛,由內政部主管能確保政策協調統合及責任政治。
- 表示降低選舉權年齡至18歲宜透過修憲處理,以維持憲法作為基本大法的根本性。
- 對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提案,原則認同,但表示技術上有查證困難,可討論縣市長層級的規範。
- 認為刪除就職未滿1年不得罷免的規定,不利政治安定,應維持現行規定。
- 表示願意將選務選政合一議題提報行政院進行更全面的討論,個人對此持開放態度。
- 承諾會積極檢討放寬新移民參選基層地方公職人員的年限限制,但需與國籍法一併修正。
- 澄清護漁南界線是由農委會於93年12月31日劃定並報行政院核定,非內政部劃定,但內政部負責公告說明事宜。
張博雅 中選會主任委員
- 認為選舉人年齡由20歲降低為18歲,原則樂觀其成,但涉及修憲議題。
- 對增訂具外國國籍者不得登記公職人員選舉的提案,表示因地方公職選舉參選人數眾多,查證困難,影響選舉進行,建議再斟酌,但同意縣市長層級可做到。
- 對發布選舉民意調查資料應載事項及申請的提案,原則同意增訂揭露資料,但對申請完整資料驗證部分建議審慎研議,認為可能滋擾。
- 主張總統副總統及公職選罷法修正應由中選會主管,以確保選舉公正、公平、公開,並認為選罷法解釋權應歸屬中選會。
- 說明明年七合一選舉將增加選票張數,投開票所必須擴大且數量可能增加,每個投票所選舉人數上限約1,300人,投票時間仍維持上午8時至下午4時。
- 表示不贊成將投票日改為星期日,因過去民調顯示星期六較適合,且可能引發教會反對;延長投票時間過去經驗顯示未提高投票率,且增加工作人員負擔。
黃麗馨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內政部作為選政主管機關,掌理地方制度、公民參政、議會業務等,能使選舉規範與憲政工程、地方制度及政黨政治密切配套,有利民主政治發展。
- 解釋選區劃分是中選會權責,但民代名額及席次分配屬內政部選政工作。
- 強調內政部部長是政務官,政策擬訂由政務官負責,符合責任政治原則,而中選會獨立機關適合執行裁罰型工作。
黃東焄 法務部參事
- 說明公職選罷法第99條對賄選罪已有明文規定,對政黨以得票率發放獎金給輔選幹部,若非透過非法手段(如買票),應不構成賄選,但若在選舉當天運用非法手段(如接送投票),則屬違法,應受行政處罰。
- 表示法務部一向宣示只要有證據,一定會查辦到底,不會針對特定政黨,各地檢署檢察官會主動依據剪報分案處理。
- 對於自白減輕其刑的規定,表示其有不同層次,是否入法由立法院斟酌。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僅進行提案說明及詢答,所列法案將擇期再進行逐條討論。
- 委員黃昭順、張慶忠、吳育昇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另以書面答復。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另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3501
- 卷/期/冊
- 102/35/1
- 發布日期
- 2013-06-0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