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審查及菲律賓漁船事件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1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刑事訴訟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性侵犯假釋條件、K他命毒品分級與相關刑責加重、毒品查緝策略及兩岸合作反毒成效。此外,法務部亦就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的回應與司法互助困境進行報告。多項法案條文經討論後保留送院會協商,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要求加強性侵犯處遇、兒少犯罪資料庫建置及毒品犯罪追訴。
討論事項一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多項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涵蓋被告權益、羈押期間計算、證據採納原則、鑑定人選任、再議程序及上訴制度等條文的修訂。
- 討論焦點亦延伸至性侵害加害人假釋條件的嚴謹性與強制治療處遇的落實情況。
相關爭議
- 性侵犯假釋條件爭議:委員提案要求將所有性侵害犯罪者排除於假釋要件之外,但法務部認為現行法已有嚴格規定,且全面剝奪假釋機會可能影響矯正成效,特別是對於「兩小無猜」等合意性交罪名,一律剝奪假釋恐有輕重失衡之虞。
- 假釋審核權責:有委員建議將性侵犯假釋的最終審核權交由外部公正機關或法院認可,但司法院認為假釋決定機關為法務部,且法官非犯罪心理或生理專業,不宜介入假釋認可。
- 無期徒刑假釋適用性:有委員質疑現行條文排除無期徒刑受刑人適用特定假釋限制的合理性,可能造成無期徒刑服刑滿 25 年即可假釋,而有期徒刑卻受限的失衡情況。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刑法第 77 條不應修正全面排除性侵犯假釋,因實務上「兩小無猜」案件佔比高,應加強鑑定、評估的執行而非全面禁止。
- 質疑現行無期徒刑假釋規定可能造成失衡,建議一併規範以避免漏洞。
- 提案要求法務部、矯正署增加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人力與經費,並檢討強制治療、輔導及追蹤監控制度。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對性侵犯假釋出獄再犯問題表示擔憂,認為法務部應堅持部長承諾,對累犯性侵犯絕對不准假釋。
- 強調刑期中的治療應更專業、長時間並落實,而非僅流於形式。
- 提案要求法務部檢討毒品矯治措施及評估方式,並研妥有效教化方式以提高矯正成效。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性侵犯與吸毒犯假釋後再犯率高,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遏止再犯作法。
- 建議對菲律賓採取強硬報復措施,扣押其漁船作為交換,要求菲方將槍殺我國漁民嫌犯送台受審。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性侵犯電子監控效果不彰,再犯率仍高,要求法務部檢討 3,000 多萬元研發經費的效益。
- 呼籲法務部應強硬處理菲律賓漁船事件,維護國家尊嚴。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菲律賓公務船槍殺我國漁民是否構成戰爭行為,並要求法務部對此事件採取更積極作為。
- 強調實力原則,建議海巡署護漁演練應長期進行,對菲方施加壓力。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回應性侵犯假釋問題,強調現行法已對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不予假釋,且監獄行刑法有相關評估規定。
- 說明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目前設於培德醫院,但床位有限且擴建受阻,正尋求替代方案與擴建,並承諾不會因場所不足而放寬規定。
- 解釋國際引渡需引渡條約,目前台菲無此條約,且國際慣例為國民不引渡,但我國對菲律賓漁船案具管轄權,將派檢察官赴菲調查。
- 坦承監獄超收問題嚴重,毒品犯佔比高達 45%,並說明 K他命生理成癮性低,不適合觀察勒戒,應加強心理治療與查緝。
何信慶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不贊同將性侵犯假釋審核權交由法院認可,因會與委員立法意旨背道而馳,且法官非專業人士。
相關後續
- 中華民國刑法第 77 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通過附帶決議 1 案,要求法務部、矯正署及相關單位加強落實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現行制度,增加人力經費,並於 3 個月內提出成效評估報告及改善方案。
- 通過附帶決議 1 案,要求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共同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中通譯相關規定。
- 通過附帶決議 1 案,要求司法院及行政院修正特約通譯選任資格、教育訓練辦法並制定倫理規範。
- 通過附帶決議 1 案,建請司法院於本法施行 1 年內研議修法,保障智能障礙者受辯護之權。
- 通過附帶決議 1 案,請行政院於 1 年內就科技設備監控方法、執行程序向立法院報告。
- 通過附帶決議 1 案,建請司法院會同法務部參酌日本「起訴狀一本主義」,於 1 年內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送交本院。
討論事項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 K他命等第三、四級毒品的分級調整、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的刑度加重,以及毒品犯罪的查緝與矯治策略。
- 討論亦涵蓋校園毒品氾濫、針對孕婦或於校園販毒的加重刑責,以及提升毒品犯罪資料庫建置與檢警合作查緝成效。
相關爭議
- K他命分級爭議:多位立法委員及查緝機關(調查局、警政署)主張將 K他命從第三級毒品改列為第二級,以提高嚇阻力並遏止校園氾濫。然而,法務部、衛生署及教育部則傾向維持第三級,理由是 K他命生理成癮性低,改列二級恐造成青少年被標籤化,且觀察勒戒對心理成癮效果不彰。
- 毒品刑責加重與國際標準:親民黨黨團等提案要求全面加重各級毒品製造、運輸、販賣的刑責,但法務部認為台灣毒品政策在國際上已相對嚴苛,且部分提案可能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或造成罪刑輕重失衡。
- 毒品犯罪查緝成效:立法委員質疑法務部在毒品查緝方面未有效追查幕後金主與源頭,導致毒品氾濫不減,監察院糾正文也指出檢警對兒少性交易背後毒品控制集團查辦不力。
- 校園販毒加重刑責:有委員提案針對向孕婦或在校園販毒者加重刑責,法務部雖認同其用意,但對實務執行面(如校園界定不明、孕婦身分確認)及立法體例提出疑慮,建議審慎考慮。
立法委員發言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強烈要求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 77 條,明確將性侵犯排除於假釋要件之外,因性侵犯假釋後再犯率高且無法治癒。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案將三、四級毒品吸食者納入刑責,以形成法律嚇阻力,彌補毒品防制戰線漏洞。
- 指出現行制度下警察對三、四級毒品吸食者無主動盤查搜索權,且第 17 條供出毒販減輕刑責規定形同虛設。
- 強調三、四級毒品是吸食一、二級毒品的入門磚,法務部不應以成癮性低推卸責任。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提案提高各級毒品製造、運輸、販賣的刑責、罰金與罰鍰,以遏止毒品氾濫,特別是青少年吸食毒品問題。
- 質疑法務部對委員加重刑責提案的矛盾立場,認為對學校販毒加重刑罰有先例可循。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愷他命由第三級毒品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因其已大舉入侵校園,對學生健康影響甚鉅,希望透過刑罰有效嚇阻。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吸毒犯假釋比例過高,且入監人數未下降,要求提出有效降低吸毒犯、性侵犯人數的作法。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對菲律賓槍殺漁民事件處理不力,要求儘速與菲律賓談判引渡條約,並積極派員赴菲調查。
- 質疑法務部對 K他命不列入刑法處罰的立場,認為監獄超收問題嚴重,但應尋求替代監禁的矯正方法。
- 關切毒澱粉食安問題,詢問法務部查處進度。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指出毒品案件癥結在於查緝與徹底執行,而非僅加重刑度,並引監察院糾正文,質疑法務部對利用毒品控制兒少性交易案件查辦不力。
- 要求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於 3 個月內研議建置兒少性交易、毒品與其他兒少相關案件資料庫,並完成全國性專責任務編組。
- 認為檢警辦案將兒少性交易與毒品控制割裂處理,未能追查背後犯罪組織,導致成效不彰。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同加重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責的刑度,但認為 K他命因成癮性低而不應提升為二級毒品。
- 關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供出上游來源)的執行成效,建議一併檢討。
- 提案要求法務部研析提高「提供資金供他人從事毒品犯罪」或「自境外運輸毒品」者的刑責,並增訂或擴大毒犯供出上游來源的減免刑規定。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關切 K他命氾濫,特別是青少年吸食比例高,質疑毒品審議委員會未將 K他命改列二級的理由,並認為只加重販賣、運送者刑罰不足以遏止吸食者再犯。
- 要求法務部廣為宣傳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求助專線,提供家長協助管道。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關切毒品氾濫問題,特別是青少年吸食毒品,認為即使 K他命不升級,政府也不能坐視不管,要求法務部提供跨部會毒品防制會報紀錄以檢視成效。
- 提案要求法務部檢討毒品矯治措施及評估方式,研妥有效教化方式,並加強對受刑人的個別教誨。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行政效率不彰,部長民調低,民眾對司法失去信心。
- 詢問台灣是否仍是毒品轉運站,並建議法務部調查車禍死亡與非法藥品使用的關聯性。
- 強調毒品問題應從家庭著手,並加強緝毒工作,運用有效辦案方法,如追查毒趴車號。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關切校園毒品氾濫問題,質疑教育部「紫錐花運動」成效,要求法務部與教育部加強兩岸合作,從源頭斷絕毒品供應。
- 強烈懷疑近期擄童影帶事件是有組織地擾亂社會安定,要求法務部與調查局強力調查,並啟動護童專案。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加重對孕婦或於校園販毒者的刑責,強調美國已有類似「drug free school zone」立法先例,技術上可行,法務部不應保守。
- 認為販毒集團是毒品問題的最大源頭,應強化對不肖販毒份子的懲處。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毒品犯罪的長期研究不足,無法有效對症下藥,並詢問台灣毒品法律與國際相比是否嚴苛。
- 主張毒品問題是「供給創造需求」,應重點打擊販毒者,並對吸毒者採取治療而非單純監禁。
- 建議法務部應鼓勵吸毒者供出上游,並對剛出獄者進行電話追蹤以查獲毒販。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指出 K他命是校園最廣泛濫用毒品,對學生泌尿系統造成嚴重傷害,主張應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以增加嚇阻效果。
- 質疑毒品審議委員會未將 K他命改列二級的決策,認為是行政凌駕專業,政策評估不完整。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責雖重,但實務上判決確定一年以下徒刑者佔 81.5%,導致毒販無所畏懼。
- 提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9 條,增訂對提供資金者及境外運輸毒品者加重刑責,強調應從源頭阻絕毒品,打擊金主而非僅藥頭。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行政院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旨在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第三、四級毒品刑度,以嚇阻氾濫。
- 反對 K他命改列二級,因其生理成癮性低,觀察勒戒成效不彰,且可能造成青少年標籤化,應加強心理諮商、查緝與宣導。
- 對加重校園販毒刑責持保留態度,認為刑罰貴在明確性,且現行法已可依情節判處較重刑罰。
- 坦承監察院對毒品防制工作糾正,表示將要求檢警主動追查兒少性交易背後的毒品控制集團,並研議建置兒少性交易資料庫。
- 說明法務部正推動「防毒拒毒緝毒戒毒聯線行動方案」,結合各部會全面防制毒品氾濫,包括加強兩岸合作打擊毒品走私。
- 承認毒品案件判決偏輕問題,但稱量刑需看個案,並表示會要求追查幕後金主,正在建立毒品資料庫。
- 提供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24 小時求助專線 0800-770885,鼓勵民眾利用。
劉仲成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
- 報告教育部與警政署合作通報校園毒品案件,去年有 475 件,今年截至 4 月有 570 件,顯示情況嚴重。
- 表示教育部推動「紫錐花運動」強化毒品防制宣導,但對 K他命分級維持第三級,考量學生教育性問題,尊重委員會決議。
張祥山 法務部調查局毒品防制處處長
- 表示站在查緝機關立場,希望將 K他命提升到第二級以產生嚇阻作用,但毒品審議委員會投票未通過。
楊源明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表示就查緝機關而言,贊成將 K他命改列為第二級,但尊重審議委員會決議。
劉明勳 衛生署醫事處技正
- 從醫學角度說明 K他命生理成癮性不高,藥效過後的禁斷症狀較少,但心理依賴性高。
相關後續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不予修正。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暫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9 條(含委員提案及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11 條、第 11 條之 1 維持現行條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36 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於 3 個月內研議提高「提供資金供他人從事毒品犯罪」或「自境外運輸毒品」者的刑責,並增訂或擴大毒犯供出上游來源的減免刑規定,研議結果提報本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與相關部會邀集專家學者研議檢討目前毒品矯治措施及評估方式。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及所屬矯正機關積極檢討改進並研妥有效教化方式,提高教化成效。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於 3 個月內研議建置兒少性交易、毒品與其他兒少相關案件資料庫,並將研議結果提報本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於 3 個月內完成全國性專責任務編組,並將組織編成、運作機制等相關內容向本委員會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3601
- 卷/期/冊
- 102/36/1
- 發布日期
- 20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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