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公路法修正草案及交通部預算凍結案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13會議日期:2013-05-15會議日期:2013-05-16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多項「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道路分級定義、經費負擔原則、通行費徵收方式等條文進行逐條討論與表決。同時,會議也處理了交通部101及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43項凍結預算案的報告與質詢,並通過多項針對機場捷運工程延宕及部長隱匿資訊的譴責與決議。部分預算案已完成審查,部分則將擇期處理。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非營業部分有關交通部主管未審查完竣部分
核心議題
- 審查中華郵政、臺灣港務、桃園國際機場、臺灣鐵路管理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及航港建設基金等交通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之未完竣部分。
- 討論預算減列項目,特別是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臺鐵建設計畫減列,以及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和觀光發展基金的特定支出。
相關爭議
- 台東地區航空票價過高且無政府補貼:委員認為台東地區交通建設落後,航空票價卻是國內航線最貴,政府應比照離島地區補貼,交通部卻以無法源依據推諉。
- 高雄多納吊橋損壞影響安全:委員指出多納吊橋多處損壞,嚴重影響居民與遊客生命安全,要求觀光局盡速整修。
立法委員發言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國內偏遠暨交通建設落後地區居民補貼航空票價之可行性報告,並凍結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部分預算。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國內偏遠暨交通建設落後地區居民補貼航空票價之可行性報告,並凍結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部分預算。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研議國內偏遠暨交通建設落後地區居民補貼航空票價之可行性報告,並凍結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部分預算。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觀光局於1個月內儘速辦理高雄多納吊橋之整修。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觀光局於1個月內儘速辦理高雄多納吊橋之整修。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觀光局於1個月內儘速辦理高雄多納吊橋之整修。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觀光局於1個月內儘速辦理高雄多納吊橋之整修。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中華郵政、臺灣港務、桃園國際機場、臺灣鐵路管理局、交通作業基金、觀光發展基金、航港建設基金等附屬單位預算全部處理完畢。
- 減列多項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並減列臺鐵「臺北機廠遷建建設計畫」7億元及「臺鐵整體購置及汰換車輛計畫」5億4,420萬元。
- 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凍結十分之一,要求交通部研議偏遠地區航空票價補貼可行性報告後始得動支。
- 觀光發展基金通過決議,要求觀光局於1個月內儘速辦理高雄多納吊橋之整修。
-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交通部主管101及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需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等43案
核心議題
- 交通部部長就101及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43項需向交通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的凍結項目,進行報告並備質詢。
- 會議主要針對機場捷運工程延宕、交通部對承包商丸紅公司懲處不力、以及部長對委員會隱匿重大資訊等問題進行討論與譴責。
相關爭議
- 機場捷運工程重大缺失與延宕:機場捷運工程發生重大缺失,通車時程一再延宕至104年,引發委員嚴厲譴責,要求全面深入調查。
- 交通部對丸紅公司懲處不力:委員批評交通部與高速鐵路工程局對丸紅公司毫無懲處制裁手段,導致人民成為最大受害者。
- 部長隱匿機場捷運延宕資訊: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在委員會質詢時多次答稱延後約1年,卻拒絕說明原因,隨後高速鐵路工程局宣布延後達2年,委員因此譴責部長隱匿重大資訊並拒絕面對真相。
立法委員發言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機場捷運工程重大缺失及延宕,要求交通部全面深入調查並送檢調究辦。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機場捷運工程重大缺失及延宕,要求交通部全面深入調查並送檢調究辦。
- 提案強烈譴責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部長葉匡時、局長朱旭,並要求高鐵局立即對丸紅公司提出刑事、民事法律動作。
- 提案要求交通部部長葉匡時應向委員會及社會大眾道歉,因其隱匿機場捷運延後達2年的重大資訊。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機場捷運工程重大缺失及延宕,要求交通部全面深入調查並送檢調究辦。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機場捷運工程重大缺失及延宕,要求交通部全面深入調查並送檢調究辦。
- 提案強烈譴責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部長葉匡時、局長朱旭,並要求高鐵局立即對丸紅公司提出刑事、民事法律動作。
- 提案要求交通部部長葉匡時應向委員會及社會大眾道歉,因其隱匿機場捷運延後達2年的重大資訊。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機場捷運工程重大缺失及延宕,要求交通部全面深入調查並送檢調究辦。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機場捷運工程重大缺失及延宕,要求交通部全面深入調查並送檢調究辦。
- 提案強烈譴責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部長葉匡時、局長朱旭,並要求高鐵局立即對丸紅公司提出刑事、民事法律動作。
- 提案要求交通部部長葉匡時應向委員會及社會大眾道歉,因其隱匿機場捷運延後達2年的重大資訊。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機場捷運工程重大缺失及延宕,要求交通部全面深入調查並送檢調究辦。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機場捷運工程重大缺失及延宕,要求交通部全面深入調查並送檢調究辦。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機場捷運工程重大缺失及延宕,要求交通部全面深入調查並送檢調究辦。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機場捷運工程重大缺失及延宕,要求交通部全面深入調查並送檢調究辦。
- 提案強烈譴責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部長葉匡時、局長朱旭,並要求高鐵局立即對丸紅公司提出刑事、民事法律動作。
- 提案要求交通部部長葉匡時應向委員會及社會大眾道歉,因其隱匿機場捷運延後達2年的重大資訊。
- 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計程收費後收費設備無償提供研議具體修法方向,並要求遠通持續提供eTag零負擔方案。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機場捷運工程重大缺失及延宕,要求交通部全面深入調查並送檢調究辦。
- 提案強烈譴責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部長葉匡時、局長朱旭,並要求高鐵局立即對丸紅公司提出刑事、民事法律動作。
- 提案要求交通部部長葉匡時應向委員會及社會大眾道歉,因其隱匿機場捷運延後達2年的重大資訊。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交通部針對計程收費後收費設備無償提供研議具體修法方向,並要求遠通持續提供eTag零負擔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葉匡時 交通部部長
- 列席就交通部主管101及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項目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王富淳 國家安全局第三處副處長
- 就委員質詢內容進行答覆說明。
相關後續
- 通過2項譴責提案,要求交通部全面調查機場捷運工程缺失並究辦,同時強烈譴責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及相關首長對丸紅公司懲處不力,並要求高鐵局立即對丸紅公司採取法律行動。
- 通過1項決議,要求交通部部長葉匡時就隱匿機場捷運延後通車資訊向委員會及社會大眾道歉。
- 院會交付處理的43案將另擇期繼續處理。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書面資料或未及答覆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單位儘速以書面答覆。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交通部在計程收費後研議收費設備無償提供的修法方向,並要求遠通公司持續提供eTag零負擔方案。
討論事項三
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繼續併案審查多項「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公路定義、路線系統制定、管理與修建經費負擔原則,以及公路運輸業的規範。
- 討論內容涵蓋道路分級的現代化、通行費徵收方式的公平性、管線挖掘管理、汽車運輸業審核標準及行車事故鑑定等重要修訂。
相關爭議
- 公路分級定義過時與混亂:葉宜津委員指出現行公路法第二條的道路分級定義不清楚、不符時代進步,且帶有「大中國思想」的省道、國道聯絡定義已不符台灣現況,要求交通部應開始檢討並修改。
- 國道通行費差別費率爭議:葉宜津委員堅持反對第二十四條中eTag收費的差別費率規定,認為這對不常使用高速公路的民眾不公平且可能違憲,要求刪除相關條文。
- 公路修建經費負擔爭議:針對第十二條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尤其是在國道增設交流道時,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負擔比例,以及地方財力不足時的補助機制,委員們與行政院有不同意見,傾向由中央或上級政府負擔或提供補助。
-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與遊覽車客運業是否應強制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呂玉玲委員等提案增訂第六十五條之一,要求逐年補助或獎勵安裝GPS系統,但最終未獲同意不予增訂。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路法第一條條文。
- 主張公路法第二條的道路分級定義混亂且帶有「大中國思想」,不符時代現況,要求交通部儘速檢討修正。
- 堅持反對第二十四條收費方式中eTag的差別費率規定,認為其不公平且可能違憲,主張刪除相關文字。
- 提案修正公路法第二十八條,關於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基金的收入設立。
- 提案修正公路法第三十六條,將「邊疆」改為「偏遠」路線由政府經營。
- 提案修正公路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之一,關於汽車及電車登記、檢驗、發照,以及駕駛人訓練機構的設立與管理。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路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增列區道定義應包含「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路法第十二條,主張國道、省道修建經費由中央負擔,但地區性交通需求增設交流道可由中央與地方共同負擔,並允許地方財力不足時向上級申請補助。
- 提案修正公路法第二十四條,關於通行費徵收方式,但其修正動議與葉委員宜津的意見一同保留。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路法第三十八條,增列汽車運輸業審核應設置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規定。
- 提案修正公路法第四十七條,關於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的處理方式,特別是針對派任無執照或不合格駕駛人的懲處。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路法第五十七條之一,增列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執行路檢聯稽勤務時,其慰問金應比照執行勤務警察。
- 同意公路法第四十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不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林國顯 交通部路政司司長
- 說明公路法第二條、第四條等條文的行政院版本內容及與委員提案的差異。
- 表示公路法第二條道路分級若要變更會大費周章,建議逐步處理。
吳木富 交通部高公局總工程司
- 說明高速公路通行費是使用規費,並未強制裝eTag,未裝者事後繳費,差別費率是鼓勵預儲行為。
- 就第二十四條通行費費率計算方式的文字修正與委員進行溝通。
陳純敬 交通部次長
- 就公路法第二十四條通行費費率計算方式的文字修正提出建議。
- 就公路法道路分級檢討提出一年內完成的期限建議。
趙興華 交通部公路總局副局長
- 說明公路法第五十七條之一中,魏委員明谷提案的慰問金部分已列入第三項處理。
吳盟分 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
- 就公路法道路分級檢討的期限,同意一年內完成。
相關後續
- 公路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之一、第六十條之一、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五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等條文經逐條討論後,多數依照協商版本或行政院/委員提案版本通過。
- 第二條修正案中,增列區道定義包含「原住民部落」。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交通部及所屬相關機構應於1年內檢討現行道路分級,使其合乎一般認知並符合台灣現況。
- 第二十四條關於通行費費率計算方式,修正為「得依路段、時段或車輛行駛里程訂定差別費率」。
- 第五十七條之一增列第三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執行路檢聯稽勤務時,其慰問金比照執行勤務警察。
- 第六十五條之一關於強制安裝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的提案,不予增訂。
- 所有公路法修正草案審查完竣,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3601
- 卷/期/冊
- 102/36/1
- 發布日期
- 20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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