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漁船事件、選罷法及兩岸條例修法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16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廣大興28號」漁船遭菲律賓攻擊事件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並審查多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請願案與修正草案。會議亦持續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中關於大陸廣告管理與罰則的爭議。最終決議漁船事件詢答未畢將擇期續行,選罷法案將逐條審查,而兩岸條例修正案則請陸委會提交管理辦法檢討報告後再行審查。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等就「我國漁船廣大興28號遭菲律賓船艦攻擊並造成我國漁民死亡事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我國漁船「廣大興28號」遭菲律賓公務船攻擊致漁民死亡事件,邀請相關部會進行專題報告,並就政府處理態度、兩岸關係、國際法規及後續協商等議題進行質詢。
- 討論中國大陸就此事件的表態、護漁行動及對台灣主權的影響,以及兩岸協議的執行成效,如智慧財產權保護與投資保障等。
相關爭議
- 菲律賓處理態度與「一中原則」的連結:菲律賓總統艾奎諾三世表示將循「一個中國」原則處理,引發台灣立委質疑此舉矮化台灣主權,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則強調事件與一中無關,菲律賓不應牽拖。
- 中國大陸介入護漁與兩岸關係的複雜化:立委關切中國大陸就事件表態及東海艦隊巡弋南海,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表示感謝關切,但希望中國不要介入護漁,以免使事件複雜化,強調護漁是中華民國政府的責任。
- 政府對中國大陸「台獨是垃圾股」言論的回應:立委段宜康及邱志偉質疑陸委會對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稱「台獨是垃圾股」的言論未嚴正抗議,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認為對方需更多了解台灣多元主張,但未直接譴責。
- 政府在事件處理上的軟弱與失職:多位立委批評馬英九政府在處理台菲衝突上態度軟弱、決策反覆,未能有效捍衛國家尊嚴與漁民權益,導致中國大陸有介入空間。
- 兩岸共同護漁的必要性與潛在風險:部分立委認為在維護漁權上可考慮兩岸合作,但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堅決表示無此必要,強調護漁是台灣政府的責任,中國介入會使事情複雜化。
- 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的落實問題:立委江啟臣指出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未有效落實,盜版問題嚴重,尤其是在雲端時代,影響台灣產業發展,要求陸委會檢視並加強與大陸協商。
- 兩岸投保協議執行成效不彰:立委江啟臣提到兩岸投保協議簽署後執行率偏低,未能達到預期效果,要求陸委會與陸方定期檢討執行成效。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國國台辦主任張智軍稱「台獨是垃圾股」的言論,認為政府未反應是嚴重失職,此言論威脅台灣言論自由及民主社會。
- 批評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對中國官員輕蔑言論未有任何抗議,認為是「唾面自乾」,喪失國家尊嚴。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肯定陸委會要求菲律賓勿牽扯「一中原則」的作法,但提醒大陸發言可能被菲方利用,應警惕。
- 建議陸委會藉此機會與大陸正視「一中各表」問題,以建立對等關係,避免被他國利用。
- 指出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落實不彰,盜版問題嚴重,要求陸委會協同經濟部檢討並加強保護。
- 關切兩岸投保協議執行成效低落,要求陸委會與陸方定期檢討協議執行狀況。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菲律賓總統艾奎諾三世是否真以「一中原則」處理事件,認為若有此言論則「太鬼扯」。
- 認為中國大陸對漁船事件的關切與慰問表現得體,但希望不要過度提及護漁,以免複雜化。
- 批評外交部處理事件「落漆」,認為外交部長應下台,並建議陸委會可考慮接受大陸私下實質協助。
- 關切陸委會與大陸在撤飛彈及互不否認治權議題上仍無正式回應。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反對將大陸廣告活動內容認定職責交由陸委會全權負責,認為應尊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專業分工,陸委會缺乏人力與專業。
- 主張廣告管理應避免回到「白色恐怖」時期過度約制,且不應因修法造成新的限制。
- 認為修法提高罰鍰額度應考量比例原則與衡平性,不應過高,應與其他法律罰則相符。
- 建議陸委會應與各部會共同研商如何處理隱藏政治意圖的置入性行銷廣告。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不認同菲律賓總統以「一中原則」處理漁船事件,認為此舉矮化台灣主權,且菲律賓的一中政策實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 嚴厲批評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對菲律賓「一中原則」說法態度軟弱,未能嚴正表達「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的立場。
- 質疑若菲律賓向中國大陸道歉、遞交調查報告或賠款經由北京轉交,陸委會主委王郁琦竟表示會收,認為此舉是喪失國家主權與尊嚴。
- 要求陸委會嚴正表態,護漁是中華民國政府的責任,不應與中國聯手護漁,並譴責中國干涉台灣內政。
- 批評馬英九政府無能導致漁民權益受損,政府應強硬向菲律賓表達,事件侵犯中華民國主權,傷害我國國民,菲律賓須負全責並政府對政府道歉。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關於大陸廣告活動內容認定的程序缺乏時限,導致各機關處理延宕,且陸委會未能有效督導。
- 指出監察院曾糾正陸委會對大陸廣告違法案件怠於查處,顯示現行機制存在問題,並非如陸委會所稱運作順暢。
- 認為台菲漁船事件是國與國爭議,若中國大陸介入,陸委會應向菲律賓抗議,並應向中國大陸明確表達不應干涉,而非僅私下溝通。
- 批評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對中國大陸介入台菲爭議的態度軟弱,不敢公開向中國抗議,損害國家尊嚴。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支持陸委會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修正草案的反對意見,認為委員提案會破壞政府分工原則,且不符兩岸發展潮流。
- 認為中國大陸適當關切漁船事件是合理且應有的,但希望大陸不要過度介入,以免影響台灣對菲律賓的要求。
- 比較民進黨執政時期處理「滿春億號」事件,認為馬英九政府處理「廣大興28號」事件的方式已改善許多。
- 關切「台流」問題,建議陸委會與海基會加強收集資訊並跨部會研商,以制度化方式協助滯留大陸的台籍人士。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批評外交部官員對菲律賓可能循「一中原則」向中國大陸道歉缺乏警覺心,認為外交政策「落漆」。
- 質疑陸委會對菲律賓堅持「一中原則」的應變能力,認為僅提出「嚴正抗議」不足以達到效果。
- 認為中國大陸東海艦隊與南海艦隊會合巡弋南海,是在顯示軍威,並藉此表態對南海主權的立場。
- 主張台灣不應自我設限,對於中國大陸的聲援不應一味拒絕,應利用此機會壯大聲勢,並要求陸委會扮演好溝通橋梁的角色。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應接受國際社會對漁船事件的奧援,以加強對菲律賓要求道歉及賠償的力道。
- 質疑若中國大陸介入護漁,陸委會認為會使事情複雜化,但若其他國家奧援是否也拒絕,認為此立場可能導致台灣孤立。
- 認為菲律賓談「一中原則」是轉移焦點,應讓菲律賓聚焦回其違反國際法、殘忍殺害漁民的本質。
- 支持陸委會對大陸廣告管理應尊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業分工的立場,並認為陸委會缺乏相關人力與預算。
- 建議除了提高罰則,也可透過資訊透明化、民主經驗等方式降低大陸政治性廣告效益,讓其在台灣「徒勞無功」。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國大陸東海艦隊與南海艦隊在南海區域會合軍演,顯示陸委會私下溝通無效,未能阻止情勢複雜化。
- 批評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對中國軍事動態的掌握來自媒體報導,且未參加國安會議,顯示對兩岸事務掌握不足。
- 要求陸委會公開保證,若菲律賓最終向北京道歉,將停止兩岸互設辦事處和雙邊往來,以捍衛台灣主權。
- 批評陸委會對中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稱「台獨是垃圾股」的言論態度軟弱,未能嚴正抗議,不尊重台灣人民意願。
- 指出大陸廣告中存在大量置入性行銷,各部會互推責任,導致管理失靈,要求陸委會應負起主導責任。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批評馬英九總統處理台菲漁船衝突態度軟弱、決策反覆,給予中國大陸介入的理由和藉口,可能導致解放軍出兵護漁。
- 關切退役高階將領赴中國大陸進行軍事交流,認為應延長其退役後禁止赴陸的時限,以維護國家安全。
- 認為菲律賓以「一中原則」處理台菲衝突,對國際社會有說服力,將成為台灣處理涉外事務的緊箍咒,批評陸委會對此僅道德勸說。
- 質疑中國大陸國台辦主任張志軍稱「台獨是垃圾股」的言論,等同辱罵70%以上台灣人民,要求陸委會嚴正抗議。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強調「廣大興28號」事件與「一中原則」無關,菲律賓不應牽拖,應聚焦於回應中華民國政府的要求。
- 表示已向中國大陸溝通,感謝其關切與慰問,但希望其勿提護漁,以免使事件複雜化,護漁是中華民國政府的責任。
- 針對中國國台辦主任張智軍稱「台獨是垃圾股」言論,認為對方需對台灣多元主張有更多了解,不應以此方式表達。
- 主張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關於大陸廣告管理,應維持現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業分工認定,陸委會負責統籌協調,不宜涉入個案執行。
- 認為修法提高大陸廣告罰鍰額度需考量比例原則與衡平性,現行罰則已考量國內類似案件的衡平性。
- 承諾將召開跨部會會議,檢討大陸廣告案件的處理時效與原則,確保案件得到即時處理與追蹤管考。
- 強調兩岸互設辦事處的性質是服務性,不涉及領事功能,此立場與中國大陸一致,但會持續爭取辦理旅行證件、人道探視與主動通報等功能。
- 表示政府已盡全力處理台菲漁船事件,但做得好不好應由民眾評價,並會檢討不足之處。
- 認為退休將領赴陸時限可討論,但需參考國防部意見,並非絕對需要延長。
林中森 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
- 表示海基會是政府授權下的協商、服務及交流平台,未獲陸委會授權與中國大陸就漁船事件進行溝通。
- 說明「林陳會」將就服務貿易協議進行會談與簽署,並檢視已簽署的18項協議落實情況,同時溝通下次會議議題。
張琪 內政部移民署副署長
- 認為移民署目前處理大陸廣告違法案件的運作方式沒有問題,召開審議委員會時皆有邀請陸委會人員參與。
- 針對遣返外勞使用戒具問題,解釋人犯有逃亡之虞時必須使用戒具,否則同仁將受處分,並強調不使用戒具可能導致攻擊執法人員的風險。
- 承諾將檢討遣送流程,並在1個月內提出關於攻擊執法人員案件的報告,但戒具使用標準不見得需要修正。
張俊均 教育部教育副參事
- 認為教育部目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3條規定處理相關案件,運作上沒有問題,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處理。
- 表示對於委員提出的違規廣告案件,會後將進行了解。
張顯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建議將臨時提案第二案改為建議案,並刪除對張志軍主任言論的直接要求,以利兩岸關係發展。
相關後續
- 詢答未畢,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進行詢答。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針對菲律賓槍擊漁船事件,提案要求陸委會應即刻向中國發出嚴正聲明,要求中國停止就「台菲兩國處理漁民遭射殺事件」發表相關言論,並不得再採取任何干預行為,此案經修正後通過。
- 針對移民署遣返外勞爆胎翻覆意外,要求移民署應於1個月內檢討「違法(規)外來人口收容遣送戒護標準作業程序」,並針對逾越相關母法規定修正之,送交內政委員會,此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請願案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江廷振君所提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建請列入議案審議的請願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請委員於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時參考。
- 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多項委員擬具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涵蓋第1條、第14條、第24條、第27條、第38條、第53條、第57條及第75條等條文的修正建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對提案內容表示意見並即席答復說明。
張博雅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對提案內容表示意見並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說明及詢答結束。
- 另定期舉行會議,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四
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條及第116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對提案內容表示意見並即席答復說明。
張博雅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對提案內容表示意見並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說明及詢答結束。
- 另定期舉行會議,進行逐條審查。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五
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及請願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多項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及第89條的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大陸廣告活動內容的認定權責、審議機制以及違反規定的罰鍰額度調整。
- 探討現行大陸廣告管理法制的健全性、裁罰成效,以及陸委會作為主管機關在權責分工上的角色定位,並處理多項相關請願案。
相關爭議
- 廣告認定權責歸屬與專業性:委員提案將大陸廣告活動內容認定權責由「各有關機關認定處理」修正為「由陸委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處理」,陸委會則認為應維持現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業分工,陸委會負責協調,不宜涉入執行面。
- 審議程序與時效性:立委質疑現行大陸廣告認定程序缺乏時限,導致案件處理延宕,各機關互推責任,造成行政怠惰,監察院亦曾糾正陸委會怠於查處。
- 罰鍰額度是否合理:邱議瑩等委員提案將違反規定的罰鍰由「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大幅提高至「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陸委會則認為需考量違法廣告對社會公益侵害程度、處罰目的性、合理性與比例原則,建議維持現行額度以兼顧各法令間的衡平性。
- 行政怠惰與執法成效:立委陳其邁指出,扣除婚姻媒合廣告,5年內僅開罰18件,平均1年3件,與民眾觀感及實際違規情況嚴重落差,質疑各單位執法有問題。
- 陸委會職能定位爭議:陸委會主張其為政策協調機關,不應涉入個案認定,但立委認為現行條文已規定陸委會可召集審議委員會,應負起主導與執行責任,而非推卸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批評陸委會以藥品、化妝品比喻,拒絕承擔大陸廣告認定責任是「胡說八道」,條文是要求認定廣告是否涉及政治性宣傳,而非商品本身。
- 認為陸委會反對修法是為了迴避責任,因現行制度下各部會不處理,陸委會就無需負責。
- 主張修法將責任整合回陸委會,要求陸委會定期召集會議督促各部會執行,而非被動等待。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反對將大陸廣告活動內容認定職責交由陸委會全權負責,認為應尊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專業分工,陸委會缺乏人力與專業。
- 主張廣告管理應避免回到「白色恐怖」時期過度約制,且不應因修法造成新的限制。
- 認為修法提高罰鍰額度應考量比例原則與衡平性,不應過高,應與其他法律罰則相符。
- 建議陸委會應與各部會共同研商如何處理隱藏政治意圖的置入性行銷廣告,特別是可能影響台灣認同的媒體內容。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批評陸委會稱現行機制運作順暢是「胡說八道」,因為沒有處罰當然順暢,並指出教育部對違法招生廣告遲遲未開罰,實屬行政怠惰。
- 認為陸委會是主管機關,應會同其他單位進行裁罰,而非推卸責任,將案件推給其他單位,導致問題無法解決。
- 指出陸委會裁罰件數過低,扣除婚姻媒合廣告後5年僅罰18件,與民眾對違規廣告的觀感有嚴重落差,顯示法令執行有問題。
- 強調監察院曾糾正陸委會怠於查處,證明現行法律規定存在漏洞,修法是為了補足這個漏洞,要求陸委會負起責任。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關於大陸廣告活動內容認定的程序缺乏時限,導致各機關處理延宕,且陸委會未能有效督導。
- 強調監察院曾糾正陸委會對大陸廣告違法案件怠於查處,證明現行機制存在問題,並非如陸委會所稱運作順暢。
- 認為陸委會作為主管機關,不能僅扮演「收發室」角色,應提出具體辦法解決各單位處理時效與標準不一的問題。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指出各部會面對大陸廣告問題時,常有「疑義」而互推責任,導致案件擱置,監察院糾正陸委會即證明此問題。
- 認為陸委會作為兩岸事務主管機關,應全盤掌握大陸情勢,不能將責任推給其他部會或國安單位。
- 舉例說明大陸置入性行銷廣告內容,質疑這些顯而易見的違規行為卻無單位處理,要求陸委會不能推卸責任。
- 強調修法是為了解決行政管理問題,要求陸委會承擔起主導角色,組成專家小組與相關機關共同審議,而非持續推諉。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反對陳其邁委員的修法提案,認為這會改變法律邏輯,要求兩岸所有交流廣告都先做政策審查,不符當前兩岸發展潮流。
- 主張修法違反政府專業分工原則,將所有責任框在陸委會身上是「不可承受之重」,且不符合政府現代化分工。
- 認為監察院糾正的是執行面問題,而非法律本身有問題,即使修法也可能無法解決執行上的缺失,主張維持現行法條。
- 建議若陸委會能承諾調整與改善現行做法,並提出更好的統計數據證明執行成效,則現行法律無需修改。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條文並非要求陸委會自行認定,而是「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陸委會應擔任「organize」的角色。
- 認為問題出在各政府機關互推責任,陸委會覺得其他單位處理,其他單位覺得事涉兩岸應由陸委會專業處理,導致案件擱置,監察院才糾正陸委會。
- 強調陸委會是兩岸事務主政單位,應由其領頭整合各部會專業意見,共同處理大陸廣告問題,不能推卸責任。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認為大陸在台灣的廣告確實存在置入性行銷或政治目的,是現實問題,需透過法律規範強化與落實解決。
- 指出現行條文「如有疑義,得由行政院陸委會會同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決定」給予陸委會較大行政補救空間,關鍵在於行政部門能否有效整合機制,拿出成果。
- 關心問題能否獲得解決與控制,而非僅是修法,期待陸委會能證明在現有空間下能有效處理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主張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關於大陸廣告管理,應維持現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業分工認定,陸委會負責統籌協調,不宜涉入個案執行。
- 認為修法提高大陸廣告罰鍰額度需考量違法廣告對社會公益侵害程度、處罰目的性、合理性與比例原則,建議維持現行額度以兼顧各法令間的衡平性。
- 說明陸委會自監察院糾正後,已要求內部對檢舉案件在1天內處理,並進行管考追蹤,確保案件移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得到處理。
- 承認陸委會作為政策協調機關,人員編制與預算並非為第一線個案認定設計,若改變定位會造成很大衝擊。
- 表示將於會後召開跨部會會議,討論各部會處理大陸廣告案件的原則與時限,以精進現行管理作為,但認為無需修改法律。
張琪 內政部移民署副署長
- 認為移民署目前處理大陸廣告違法案件的運作方式沒有問題,召開審議委員會時皆有邀請陸委會人員參與。
張俊均 教育部教育副參事
- 認為教育部目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3條規定處理相關案件,運作上沒有問題,會將案件移送地檢署處理。
- 表示對於委員提出的違規廣告案件,會後將進行了解。
相關後續
- 請委員於審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時參考。
- 請願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 陸委會將回去檢討「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討論內容後,在休會前先向內政委員會報告,再補其他的行政程序。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3701
- 卷/期/冊
- 102/37/1
- 發布日期
- 2013-06-0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