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預算審查與志願服務法、身權法、社會救助法修正案討論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16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行政院衛生署10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並討論多項提案,包括「志願服務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基金運用、志工權益、博愛座設置比例與宣導、弱勢資格認定等議題。多項預算決議通過,部分法案修正後提報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一
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衛生署主管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等預算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衛生署主管之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健康照護基金等10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
- 討論各基金的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國庫增撥基金額,並針對捐補助費、醫院消防安全、虧損檢討、工程延宕、健保新制、醫療資源分配、藥物濫用、護理品質、財務公開、癌症防治、健康雲、菸害防制、身障口腔健康、兒童視力、婦女篩檢、疫苗接種及高山醫療救護等議題提出多項決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署提供近3年受捐補助一覽表,並研議老人長期照護、醫療專案補助及輔導醫學中心升等計畫。
- 關切健保新制補充保費收取不確定性與合法節費問題,要求衛生署提出檢討報告。
- 指出孕產婦醫療照護網資源缺乏及基層婦產科醫師不足問題,建議檢討試辦方案並促進醫師下鄉執業。
- 要求健保局建置病人用藥紀錄查詢機制,杜絕醫師過度處方及用藥浪費。
- 提案凍結「台灣健康雲計畫」經費,要求提出電子病歷普及與資安精進計畫。
- 提案凍結「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經費,要求提出改善方案確保預算用於醫護人員。
- 要求查核醫事人力相關補助計畫經費流向,確保補助款實質發放。
- 提案要求衛生署與教育部共同製作宣導教材,加強國人珍惜急診醫療資源觀念。
- 要求健保局提供孕產婦照護品質試辦計畫的補助分配資料及稽核機制,並擬妥具體可行因應方案。
- 要求衛生署對醫療旅遊政策進行全面性影響評估,並提出相關配套方案。
- 關切中醫師養成訓練經費及資源不足問題,要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健全訓練制度。
- 提案要求衛生署檢討「拒絕抹片婦女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測」計畫推廣困境。
- 提案要求疾病管制局檢討未來3年疫苗基金年度績效目標值。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署研議老人長期照護、醫療專案補助及輔導醫學中心升等計畫。
- 關切中醫師養成訓練經費及資源不足問題,要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健全訓練制度。
- 提案要求召集相關單位檢討高山山屋醫療設備,增設高壓氧氣筒與高山症簡易加壓袋等設備。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署加強督促所屬醫院落實消防防護計畫,維護病患與醫療人員安全。
- 提案要求衛生署檢討5家署立醫院短絀原因並研謀改善方案。
- 提案要求衛生署通盤檢討藥害救濟案件給付增長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建議衛生署設定目標加強辦理兒童視力及聽力保健計畫,改善國人近視率。
- 提案要求衛生署應切實推動癌症防治工作,降低發生率,避免增加健保支出負擔。
- 提醒政府應注意並妥為因應藥害救濟案件給付逐年增長趨勢,以維國人用藥安全。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食品藥物管理局針對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延宕事宜進行損益檢討,並提出報告。
- 關切健保新制補充保費收取不確定性與合法節費問題,要求衛生署提出檢討報告。
- 指出孕產婦醫療照護網資源缺乏及基層婦產科醫師不足問題,建議檢討試辦方案並促進醫師下鄉執業。
- 要求健保局建置病人用藥紀錄查詢機制,杜絕醫師過度處方及用藥浪費。
- 提案要求健保局依法公開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內容實錄。
- 要求健保局儘速落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3條規定,公開4億元以上醫療院所財務報告。
- 提案要求健保局及健保會關注藥物給付項目與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強化專家與病友團體參與,並依法公開會議實錄。
- 提案凍結「菸害防制計畫」預算,要求國民健康局訂定18歲以下人口吸菸率5年年度目標值與執行策略。
- 提案凍結「衛生保健計畫」經費,要求衛生署提出身心障礙者口腔健康計畫實施成效檢討及中長程計畫草案。
- 提案凍結「癌症防治工作」預算,要求國民健康局檢討「拒絕抹片婦女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測」計畫推廣瓶頸。
- 提案要求國防部加強執行國軍菸害防制業務,並請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協助。
- 提案要求疾病管制局檢討未來3年疫苗基金年度績效目標值。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健保局依法公開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內容實錄。
- 提案要求健保局將「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之獎勵金專款專用,用於提升護理人員薪資、福利及增加聘用。
- 提案要求衛生署提出如何提高婦女乳癌篩檢率之作法。
- 提案要求國民健康局研議如何提高年輕女性子宮頸抹片篩檢率。
- 提案要求疾病管制局研議將老人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計畫對象擴及於65歲以上。
- 關切兒童事故傷害防制,要求內政部務實推動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及推動小組,並加強交通安全宣導教育。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台灣健康雲計畫」經費,要求提出電子病歷普及與資安精進計畫。
- 提案要求健保局依法公開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內容實錄。
- 提案要求健保局將「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之獎勵金專款專用,用於提升護理人員薪資、福利及增加聘用。
- 提案要求衛生署通盤檢討藥害救濟案件給付增長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關切網路應召站、色情網站充斥及少女遭毒品控制賣淫問題,質疑警政署查緝不力,要求提出新措施並加速建置兒童性交易資料庫。
- 關切博愛座設置比例及警語播放頻率問題,支持將比例訂為15%。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台灣健康雲計畫」經費,要求提出電子病歷普及與資安精進計畫。
- 提案要求衛生署通盤檢討藥害救濟案件給付增長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醫療發展基金「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十分之一,要求衛生署提出改善方案。
- 要求主管機關應確實編列預算,健全未來中醫師訓練制度。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菸害防制計畫」2,000萬元,要求衛生署提出具體有效降低青少年及女性成人吸菸率計畫。
- 提案要求健保局將「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之獎勵金專款專用,用於提升護理人員薪資、福利及增加聘用。
- 提案要求衛生署應切實推動癌症防治工作,降低發生率,避免增加健保支出負擔。
- 提案要求衛生署通盤檢討藥害救濟案件給付增長問題,提出書面報告。
- 提醒政府在給予志工福利時,需考量政府能力及志工真正需求,避免獎勵反而降低服務熱忱。
- 關切百貨公司樓梯等公共設施安全規格,要求建築法規應規範護網等安全設施。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健保局依法公開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內容實錄。
- 提案要求健保局將「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之獎勵金專款專用,用於提升護理人員薪資、福利及增加聘用。
- 提案凍結「菸害防制計畫」預算,要求國民健康局訂定18歲以下人口吸菸率5年年度目標值與執行策略。
- 提案凍結「青少年菸害防制專案計畫」預算,要求國民健康局提出102年度青少年菸害防制施政規劃,遏止超商販賣菸品予未成年人。
- 提案凍結「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預算,要求國民健康局提出102年度近視防治施政規劃,遏止學童因使用3C產品造成視力惡化。
- 提案凍結「檳榔危害防制、主要癌症防治宣導及推動」預算,要求國民健康局提出102年度青少年檳榔防制施政規劃,遏止檳榔攤販賣檳榔予未成年人。
- 要求衛生署於2個月內提出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認定基準,並向委員會報告。
- 提案要求衛生署提出如何提高婦女乳癌篩檢率之作法。
- 提案要求疾病管制局研議將老人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計畫對象擴及於65歲以上。
- 關切兒童事故傷害防制,要求內政部務實推動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及推動小組,並加強交通安全宣導教育。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生署切實掌握各醫院「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實際給付情形,確保預算用於醫師本身。
- 提案要求衛生署加強研擬落實推廣宣導病人隱私權相關權益,改善醫病關係。
- 支持博愛座設置,認為20%比例有助於促進禮貌社會,並建議加強標語或文字宣導取代頻繁語音廣播。
- 關切志願服務榮譽卡終身優惠可能產生的制度缺陷,建議內政部統計發卡數量並考量門檻調整。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確實編列預算,健全未來中醫師訓練制度。
- 提案要求該署應依據原則提供完整中醫臨床訓練計畫,並提出增加名額之具體辦法。
- 提案要求召集相關單位檢討高山山屋醫療設備,增設高壓氧氣筒與高山症簡易加壓袋等設備。
- 支持將義警、義消等志願工作者納入志願服務法優惠範圍,認為是肯定其貢獻,不應斤斤計較。
- 質疑內政部反對將義警、義消納入廣義志願服務者範疇,並關切其是否能申請優先替代役。
- 質疑社會救助法修正草案中,要求團體、法人、個人提供資料卻無罰責,恐難落實。
- 批評博愛座設置比例提高至20%反映社會風氣問題,要求內政部加強宣導教育責任。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該署應依據原則提供完整中醫臨床訓練計畫,並提出增加名額之具體辦法。
- 提案要求召集相關單位檢討高山山屋醫療設備,增設高壓氧氣筒與高山症簡易加壓袋等設備。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關切健保新制補充保費收取不確定性與合法節費問題,要求衛生署提出檢討報告。
- 指出孕產婦醫療照護網資源缺乏及基層婦產科醫師不足問題,建議檢討試辦方案並促進醫師下鄉執業。
- 要求健保局建置病人用藥紀錄查詢機制,杜絕醫師過度處方及用藥浪費。
- 提案要求健保局依法公開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內容實錄。
- 要求健保局儘速落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3條規定,公開4億元以上醫療院所財務報告。
- 提案要求健保局及健保會關注藥物給付項目與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強化專家與病友團體參與,並依法公開會議實錄。
- 提案凍結「菸害防制計畫」預算,要求國民健康局訂定18歲以下人口吸菸率5年年度目標值與執行策略。
- 提案凍結「衛生保健計畫」經費,要求衛生署提出身心障礙者口腔健康計畫實施成效檢討及中長程計畫草案。
- 提案凍結「癌症防治工作」預算,要求國民健康局檢討「拒絕抹片婦女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測」計畫推廣瓶頸。
- 提案要求國防部加強執行國軍菸害防制業務,並請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協助。
- 提案要求疾病管制局檢討未來3年疫苗基金年度績效目標值。
- 質疑志願服務法修正案在政策邏輯上的矛盾,一方面國家公園收費,一方面又讓大量志工免費,要求調整。
- 關切社會救助法中工作能力認定標準過於僵化,導致真正需要協助者被排除在外,以及扶養義務認定與實際情況脫節的問題。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政策為刺激景氣而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鼓勵參與公共建設及社會福利,認為是為金融資本找獲利出路,而非解決民眾需求。
- 批評金管會建議修正「老人福利法」、「護理人員法」以放寬長期照護機構設立限制,是將社會福利財團化、營利化,導致貧富差距擴大。
- 強調政府應承擔長照公共化責任,反對將社會福利交由市場決定,並要求內政部明確承諾嚴守社會福利非營利底線。
- 質疑政府推動志願服務的目的,應是促進公民參與而非僅作為公部門人力補充品。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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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桂英 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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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懋華 醫院管理委員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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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曦 醫事處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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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三桂 中央健康保險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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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照洲 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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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正本 會計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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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誾誾 護理及健康照護處簡任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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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林煌 中醫藥委員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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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峰義 疾病管制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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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淑媞 國民健康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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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碧蘭 健保小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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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明暉 國際合作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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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雅惠 行政院主計總處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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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中明 內政部次長
- 回應關於菲律賓漁船事件,表示內政部處理天然災害部分,外交事務應由外交部處理,但可檢討領海線劃定。
- 表示會遵照政府「3加8」制裁措施執行,並強調應展現強硬立場。
- 說明目前未接獲菲勞在台遭攻擊訊息,但部長已指示警政署加強維護合法菲勞安全。
- 回應志願服務法修正案,同意將義警、義消等納入準用榮譽卡,但建議提高門檻以維持衡平性。
- 說明榮譽服務卡每3年換發一次,需符合服務滿3年、300小時等規定。
- 回應社會救助法修正案,同意擴大得洽請協助之對象範圍,以簡化民眾申請補助程序。
- 回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博愛座比例及警語播放頻率可再討論,建議以標語或文字加強宣導。
- 回應兒童事故傷害防制,說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修法允許加裝防墜設施,並將成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及推動小組,結合各部會加強宣導與稽查。
- 回應金管會建議修正社福相關法規,表示行政院曾開會討論,仍在研究可引進項目,強調部裡未明確表示要去公共化或財團法人化。
簡慧娟 內政部社會司司長
- 回應志願服務法修正案,建議將義警、義交、義消等納入準用榮譽卡,而非直接定義為廣義志願服務者,以符合法制體例。
- 說明志願服務法第5條修正為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繫會報,以強化聯繫。
- 說明志願服務法第9條「特殊訓練」的定義,指針對志工服務領域屬性施予通案基本必要知能訓練,與「專業訓練」有所區隔。
- 回應社會救助法修正案,表示公司投資所得會透過財稅資料中心取得,儘量透過公部門取得資料。
- 說明特殊訓練是針對志工服務的特殊屬性進行訓練,相對於基礎訓練,範圍較廣,例如國家公園導覽、社福、老人服務、衛生醫療等不同領域的訓練。
王善持 內政部警政署組長
- 回應網路色情及少女賣淫問題,表示警政署已請刑事警察局偵九隊加強網路巡邏,並針對與黑道掛勾情況進行專案稽查。
- 坦承對少女遭毒品控制賣淫查獲人數與現實狀況不成比例,承諾會檢討並加強查緝。
- 回應兒童性交易防制法規定的檢警專責任務編組及性交易資料庫問題,表示法務部高檢署已成立小組,警政署的資料庫正在建置中,承諾2個月內完成建置。
卓遵餉 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
- 回應博愛座設置比例,表示目前高鐵自由座約12%、高雄捷運約14%、機場捷運約11%-16%,建議將比例訂為15%較易實施,並提醒處罰對象為業者而非佔用者。
- 回應警語播放頻率,認為若每15分鐘播放一次,恐因多語言播報而頻率過高,造成技術困難及民眾困擾,建議委員再考慮。
范文豪 法務部參事
- 回應兒童性交易防制法規定的檢警專責任務編組問題,表示法務部高檢署已成立小組,但未能即時提供成立時間及與內政部共同成立的具體細節。
胡發韜 退輔會科長
- 回應榮民總人數約50多萬人。
蔡麗玲 金管會組長
- 說明其單位主管金融機構,對於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管道是基於金融機構資金運用立場,經濟景氣受國內外複雜因素影響。
- 解釋金融機構吸收大眾資金,故需管制,並了解30年代世界大恐慌後對銀行投資的限制歷史。
- 回應質疑金管會政策是為投資者找獲利地方,看準生老病死可投資,表示是基於金融機構資金運用立場。
陳群應 內政部消防署組長
- 說明鳳凰志工屬於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有例行勤務、訓練、演習等可計算服務時數,中央每年編列預算協助其發展,補助訓練、保險及裝備器材,並有評鑑獎金。
相關後續
- 行政院衛生署主管各基金102年度捐、補助預算編列高達84億0,067萬1,000元,衛生署應於2個月內提供近3年受捐、補助一覽表給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衛生署應於2個月內提出針對老人長期照護、醫療專案補助、建置社區化獎勵計畫及輔導醫學中心升等之具體可行性方案。
- 醫療藥品基金業務總支出減列8,084萬1,000元,本期賸餘增列8,084萬1,000元,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減列1,656萬元,國庫增撥基金額減列1,656萬元。
- 行政院衛生署應加強督促所屬醫院,徹底落實消防防護計畫,以維護病患與醫療人員之安全。
- 行政院衛生署應檢討醫療藥品基金所屬5家短絀醫院之原因,並研謀改善方案。
- 管制藥品製藥工廠作業基金業務總支出減列42萬6,000元,本期賸餘增列42萬6,000元。
- 食品藥物管理局應於3個月內提出「管制藥品製藥工廠廠房新建暨整建工程計畫延宕損益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切實監督該工程計畫。
- 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業務總收入及支出各減列1億元及1億0,052萬7,000元,本期賸餘增列52萬7,000元。
- 行政院衛生署及中央健康保險局應儘早因應健保財務危機,並於102年度決算後1個月內,針對實施補充保險費收取情形及預、決算執行率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 行政院衛生署應重新檢討修正擬定具體可行試辦方案,並落實二代健保施政方針,加強改善孕產婦照護醫療網之不足,促進婦產科醫師下鄉執業誘因。
- 中央健康保險局應於102年底內,建置可供健保醫院查詢病人用藥紀錄之作業機制,並要求醫療院所處方前應先查詢。
-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應依法公開「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內容實錄。
-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於102年度起,對於「全民健康保險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之獎勵金,應專款專用,限定用於提升護理人員薪資、福利及增加聘用。
-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應儘速落實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3條規定,至遲於106年度完成4億元以上醫療院所財務報告公開事宜。
-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及健保會應依法強化專家與病友團體參與「全民健保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並以實錄方式公開會議內容。
- 行政院衛生署應切實推動癌症防治工作,使達降低發生率成效,以避免再大幅增加全民健康保險支出負擔。
- 健康照護基金來源及用途各減列877萬9,000元及1,819萬6,000元,本期短絀減列941萬7,000元。
- 「台灣健康雲計畫」經費凍結二十分之一,待行政院衛生署針對電子病歷普及與資安作為提出精進計畫與時程,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 醫療發展基金「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凍結十分之一,待行政院衛生署提出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菸害防制計畫」凍結2,0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提出具體有效之降低青少年及女性成人吸菸率計畫後,始得動支。
- 「菸害防制計畫」凍結2,0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針對「18歲以下人口吸菸率」訂定5年年度目標值與執行策略說明,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青少年菸害防制專案計畫」預算凍結100萬元,俟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提出102年度青少年菸害防制施政規劃,遏止超商販賣菸品予未成年人,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衛生保健計畫」經費凍結500萬元,俟行政院衛生署提出前述計畫實施成效檢討,並邀請身障牙醫、身障團體研議中、長程身心障礙者口腔健康計畫草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 「兒童視力、聽力保健計畫」預算凍結5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提出102年度近視防治施政規劃,遏止學童因使用3C產品造成視力惡化之問題,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癌症防治工作中「擴大推動國家防癌工作」凍結1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針對「拒絕抹片婦女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測」計畫邀集地方衛生單位了解推廣瓶頸,提升民眾接受篩檢意願後,並將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 「檳榔危害防制、主要癌症防治宣導及推動」預算凍結2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提出102年度青少年檳榔防制施政規劃,遏止檳榔攤販賣檳榔予未成年人,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行政院衛生署應於3個月內,邀集教育部共同製作宣導教材,加強國人珍惜急診醫療資源觀念。
- 行政院衛生署應切實掌握各醫院之「重點科別住院醫師津貼補助計畫」實際給付情形,以確保預算用於醫師本身。
- 行政院衛生署應通盤檢討藥害救濟基金給付案件數逐年增長問題,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行政院衛生署於2個月內提出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食品之認定基準,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行政院衛生署於3個月內提出如何提高婦女乳癌篩檢率之作法。
- 行政院衛生署應加強研擬落實推廣宣導病人隱私權相關權益,做成書面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 中央健康保險局應於2個月內提供參加「孕產婦照護品質確保及諮詢服務試辦計畫」之全國婦產科醫療院所補助款分配比例、請領條件、監測稽核及民眾滿意度等資料;行政院衛生署應於2個月內擬妥具體可行之因應方案並公告實施。
- 行政院衛生署應於2個月內,對醫療旅遊政策作全面性的政策影響評估,妥善規劃提出相關配套方案,並將該方案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主管機關應確實編列預算,健全未來中醫師訓練制度,以提升中醫師素質。
- 行政院衛生署應依據原則提供完整中醫臨床訓練計畫,並提出增加名額之具體辦法,訓練醫院實際招收名額符合中醫學生畢業人數。
- 行政院衛生署應對「台灣健康雲計畫」中的電子病歷普及與資安性加強追蹤了解,確保資料保存安全。
- 行政院衛生署應針對醫院回報之醫事人力相關補助計畫給付情形進行了解,確保各醫事人力領到補助或獎勵金,避免款項挪作他用。
- 行政院衛生署應注意並妥為因應藥害救濟基金給付案件數逐年增長趨勢,以維國人用藥安全。
- 國防部應加強執行國軍菸害防制業務,並請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協助。
- 行政院衛生署應設定目標加強辦理兒童視力及聽力保健計畫,有效改善國人近視及高度近視罹患率。
- 行政院衛生署應於下年度增加編列生產相關預算,並研擬合理的產檢、生產制度,同時在尊重母親自主前提下,重新訂定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認證基準。
-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研議如何提高年輕女性的子宮頸抹片篩檢率。
-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應研議將老人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計畫對象擴及於65歲以上。
-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應參考往年實際達成率,針對未來3年之年度績效目標進行檢討研議,並於103年度將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之目標值予以調整。
- 行政院衛生署應於1個月內,召集相關單位檢討台灣目前高山山屋中醫療設備、管理人員基本醫療能力是否充足,並增設高壓氧氣筒與高山症簡易加壓袋等設備。
-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衛生署主管作業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等預算案,已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本案須經黨團協商。
- 配合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基金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應修正部分,授權議事人員予以計列。
討論事項二
志願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個委員提案,旨在擴大志願服務法適用範圍,將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義勇消防、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納入,使其得準用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優惠。
- 討論內容亦涵蓋志願服務會報召開頻率、志工教育訓練類別、志願服務調查統計、以及汰舊器材設備無償撥交等條文的修正。
相關爭議
- 義警、義消等是否納入志願服務法:內政部認為義警、義消等已有民防法、消防法等法律規範其權利義務及津貼,性質與志願服務法所定義的自由意志、無償志工不同,不宜直接納入廣義志願服務者範疇,但同意準用榮譽卡優惠。
- 榮譽卡門檻與優惠程度:有委員建議將義警、義消等申請榮譽卡的服務年資和時數門檻提高(例如6年600小時),並將優惠從免費改為半價,以維持與一般志工的衡平性,最終決議為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準用半價優待。
- 汰舊設備撥交條文存廢:關於志願服務法第18條汰舊車輛、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的規定,有委員建議整條刪除以保障志工安全,經討論後決議僅刪除「車輛」部分,保留器材及設備的撥交,以避免浪費。
立法委員發言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志願服務法第20條,將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義勇消防、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納入,使其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可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 表示對門檻條件(如年資、時數)或優惠方式(如全額或半價)的調整持開放態度,主要目的是給予這些義務服務人員鼓勵和肯定。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志願服務法第20條,將義警、義交、義消及民防組織編制內成員視為志願服務者,使其可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 強調這些人員比一般志工更辛苦且無給職,應給予鼓勵和支持,以表彰其對國家社會的貢獻。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支持將義警、義消、義交及民防總隊的守望相助隊納入志願服務榮譽卡適用對象,認為這是一種表彰,肯定義消出生入死的工作。
- 呼籲委員支持給予這些義務服務人員小小的慰勞。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支持志願服務法修正案,認為將義消納入榮譽卡對其辛苦付出是肯定。
- 關切志願服務榮譽卡給予終身優惠可能產生的制度缺陷,建議內政部應統計發卡數量並思考門檻調整。
- 同意義警、義消門檻可再拉高,但認為義消非常辛苦,應給予肯定。
楊曜 立法委員
- 支持將義警、義消等志願工作者納入志願服務法優惠範圍,認為這是一種肯定,不應斤斤計較。
- 質疑內政部對「特殊訓練」的解釋不夠清楚,認為「專業訓練」用語更具普遍性。
- 指出行政機關將義消等服務時間提高一倍、優惠減半的修改,有羞辱意味,認為若社會僅能提供這些優惠,則不應斤斤計較。
- 關切義警、義消等志願工作者是否能申請優先替代役,要求內政部查明。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醒政府在給予志工福利時,需考量政府能力及志工真正需求,避免獎勵反而降低服務熱忱。
- 以自身參與婦女防火宣導隊的經驗為例,說明過度獎勵可能導致服務熱忱下降。
- 認為義交、義消、民防等已有相關法律規範其回饋、訓練,政府應釐清是否還有能力給予更多,以及這些是否真是他們所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支持保留志願服務法第18條,僅刪除「車輛」部分,認為其他堪用器材設備不應浪費。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關切除了志願服務法第20條外,還有哪些法規應將義警、義交、義消等納入,並詢問內政部認為是否有必要將這些人納入志願服務法所稱的志工。
- 質疑將義警、義交、義消等榮譽卡門檻提高的合理性,特別是對於災防法中具專門性的人員及團體,認為其服務時數難以達到高門檻,應放寬而非提高。
- 建議志願服務法第18條應保留,但刪除「車輛」部分,因汰舊車輛存在安全疑慮,而其他器材設備仍堪用。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一方面國家公園要收費,另一方面又讓大量志工免費,政策邏輯相互矛盾,要求調整。
- 指出民防、義警、義交、巡守隊等合計近10萬人,若門檻過低,可能導致大量榮譽卡發放,影響國家公園收益。
- 支持給予辛苦志工榮譽感,但強調政策應避免矛盾,並建議在門檻和優惠上做適當調整。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內政部次長
- 說明內政部最初反對將義警、義交、義消等直接納入廣義志願服務者範疇,因其已有民防法、消防法等法律規範,性質與志願服務法不同。
- 同意將義警、義交、義消等準用志願服務法第20條榮譽卡規定,但建議提高門檻(如6年600小時)並給予半價優惠,以維持與一般志工的衡平性。
- 表示榮譽服務卡每3年換發一次,換發時需符合服務年資和時數規定。
- 回應委員質疑政策矛盾,說明國家公園收費尚未形成共識,且榮譽卡優惠僅限公立風景區,範圍有限。
- 同意將志願服務法第18條中的「車輛」刪除,因汰舊車輛有安全疑慮,其他器材設備仍可撥交。
簡慧娟 內政部社會司司長
- 建議志願服務法第3條應維持現行條文,將義警、義消等以「準用」方式在第20條處理,以符合法制體例。
- 說明志願服務法第5條修正為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繫會報,以強化聯繫。
- 說明志願服務法第9條「特殊訓練」的定義,指針對志工服務的特殊屬性進行訓練,與基礎訓練有區隔,範圍較廣。
- 說明義消本身有民防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是強制性的,且享有服勤津貼,性質與一般志工不同,故建議提高門檻或調整優惠以維持衡平性。
- 宣讀志願服務法第20條修正動議,將義警、義交、義消等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並調整條文順序。
陳群應 內政部消防署組長
- 說明鳳凰志工屬於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有例行勤務、訓練、演習等可計算服務時數,中央每年編列預算協助其發展,補助訓練、保險及裝備器材,並有評鑑獎金。
- 說明義消的服務時數計算包括輪值、訓練及研習,不只侷限於火災出勤或救災。
相關後續
- 志願服務法第3條維持現行條文,李昆澤委員提案部分在第20條再做討論。
- 志願服務法第5條修正為「每年至少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一次」。
- 志願服務法第5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志願服務調查研究,並出版統計報告) 通過。
- 志願服務法第9條維持現行條文。
- 志願服務法第18條照劉建國委員之修正動議通過,將「車輛」刪除,保留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
- 志願服務法第20條修正通過,將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並調整條文順序。
- 「志願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主席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修正草案,主要針對未提供對號入座之大眾運輸工具博愛座設置比例,以及提醒禮讓座位警語播放方式進行討論。
- 旨在維護老弱婦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時的權益,確保其有優先乘坐的便利性與安全性。
相關爭議
- 博愛座設置比例:蘇清泉委員提案將比例提高至「高於總座位數的20%」,而交通部考量實務可行性及業者改裝難度,建議調整為「不低於總座位數的15%」。
- 提醒禮讓座位警語播放方式與頻率:蘇清泉委員提案「每15分鐘至少播放一次」,但內政部及交通部考量頻率過密可能造成長途旅客干擾,或與多語言站名播報衝突,建議改為「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或以文字、跑馬燈方式宣導。
- 博愛座是否屬於無障礙設施:有委員指出博愛座並非無障礙設施,質疑修正本條文的適當性。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規定未提供對號入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博愛座,比例應高於總座位數的20%,座位應鄰近車門,地板平坦無障礙,並每15分鐘至少播放一次提醒禮讓座位警語。
- 強調老年人口和殘障人口增加,鼓勵生育需提供良好環境,立法旨在維護老弱婦孺及身心障礙者權益。
- 同意將博愛座設置比例改為15%,並將廣播部分取消,改用標語或跑馬燈方式宣導。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肯定台灣社會禮讓博愛座的美德,認為博愛座設置比例及警語播放方式可討論。
- 支持博愛座比例定為20%,認為有助於促進禮貌社會,且多設置空位有助於需要者使用,處罰應針對業者而非佔用者。
- 認為警語播放頻率過高可能干擾民眾,建議改以標語或文字加強宣導。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為博愛座設置比例提高至20%反映社會風氣問題,質疑內政部宣導教育責任不足,導致需透過修法解決。
- 同意次長關於統一規定警語播放時距可能不妥的觀點,但強調內政部應盡到宣導和教育責任。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同意將博愛座比例修正為15%,並建議警示語改用其他方式宣導,不要廣播。
- 關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關於公營/民營風景區優惠的實施狀況。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認為博愛座並非無障礙設施,質疑修正本條文的適當性,應修正別的條文。
- 建議博愛座設置比例應再討論,並關切是否應規範每節車廂比例。
- 主張不讓座問題應透過公民教育處理,若要入法應有罰則,否則難以執行。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內政部次長
- 回應博愛座比例限制問題,表示交通部認為需審慎考量,並建議可微幅調降比例。
- 回應警語播放頻率問題,認為每15分鐘播放一次恐在長途搭車中干擾乘客,建議可討論。
- 同意將博愛座設置比例改為15%,並建議廣播部分可取消,改用跑馬燈或打字幕方式宣導。
- 說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關於公營/民營風景區優惠目前有實施,且已修正納入公設民營比照民營半價優惠。
卓遵餉 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
- 說明目前高鐵自由座、高雄捷運、機場捷運的博愛座比例約在11%至14%之間,若修法規定20%,業者短期內恐難以改裝符合規定,且法律處罰對象為設施提供者(業者)。
- 建議將博愛座比例訂為15%較容易實施,且法律通過後短期內可做到。
- 說明警語播放頻率過高可能與多語言播報站名衝突,造成技術困難及民眾抱怨,建議委員再考慮。
相關後續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修正通過,規定未提供對號入座之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供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的15%,並視需要標示或播放提醒禮讓座位之警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主席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四
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修正草案,旨在簡化民眾申請補助所需文件,擴大主管機關可洽請提供資料的對象範圍,以落實主動查調、簡政便民的目標。
- 討論內容涉及將相關機關、團體、法人及個人納入資料提供義務範圍,並確保資料保護。
相關爭議
- 資料提供義務與罰則:有委員質疑,若條文通過後,被要求提供資料的團體、法人或個人仍不提供,因缺乏罰則,主管機關將難以強制取得資料,影響立法意旨的落實。
- 榮民就養金與低收入戶資格認定:有委員質疑榮民就養金被排除在家庭總收入計算之外,導致部分榮民雖領有就養金卻仍能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認為此情況不公平。
- 工作能力認定標準與個案處理:有委員反映社會救助法中工作能力認定標準過於僵化,導致部分真正有困難但非身心障礙者被排除在外,且扶養義務認定與實際生活狀況脫節,影響個案權益。
- 地方政府執行標準不一:有委員指出各地方政府在執行社會救助法時標準不一,導致全國對窮人的審查標準不同,影響公平性。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要求為辦理社會救助業務所需必要資料時,相關機關、團體、法人及個人應提供資料,不得拒絕。
- 認為此修正案是為配合政府簡化審核程序。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修正案,要求團體、法人、個人提供資料卻無罰責,恐難以落實,建議搭配罰則或考慮在不提供資料時,主管機關可就已取得資料做有利於申請人的認定。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關切社會救助法中「五三九款」的彈性解釋,並提出智障小孩信託基金案為例,詢問是否可排除計算以利申請低收入戶補助。
- 質疑榮民就養金被排除在家庭總收入計算之外,導致部分榮民可同時領取就養金及低收入戶補助,認為此情況非常不公平,要求內政部與退輔會商量。
- 再次質疑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修正案中,要求公司行號提供資料卻無罰則,恐難以取得資料,認為此為殘補式修法,無法落實執行。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指出各地方政府在執行社會救助法時標準不一,導致全國窮人審查標準不同,要求內政部主動積極地與各縣市社政單位座談溝通,確保法令執行一致性。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關切社會救助法中工作能力認定標準過於僵化,導致真正需要協助者被排除在外,以及扶養義務認定與實際情況脫節的問題。
- 指出社工為方便行事,以一刀切的標準處理,使得許多個案雖有困難卻無法獲得協助,要求內政部處理此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內政部次長
- 回應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修正案,表示本部敬表同意,旨在擴大得洽請協助之對象範圍,以法律明定受請求者不得拒絕查調,簡化便民。
- 回應榮民就養金問題,說明榮民就養金被認定為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故排除在家庭總收入計算之外,但計算時仍需考量其他家戶人口收入。
- 回應工作能力認定問題,說明第五條之一已明確界定就業與未就業者的計算方式,若有特殊情形可依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處理個案問題,由社工訪視簽報處理。
- 承諾會主動要求地方政府檢討社會救助法執行標準不一的問題。
簡慧娟 內政部社會司司長
- 回應公司投資所得會透過財稅資料中心取得,儘量透過公部門取得相關資料。
胡發韜 退輔會科長
- 回應榮民總人數約50多萬人。
相關後續
- 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通過,規定為辦理本法救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 「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主席出席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3701
- 卷/期/冊
- 102/37/1
- 發布日期
- 2013-06-0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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