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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3-01-07

本次黨團協商審查「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透過傳播媒體發表疫情資訊應先經查證之規定、疫苗研究補助資訊公開、以及因傳染病或接種疫苗致死之病理解剖與家屬溝通程序進行討論。朝野立委與行政部門就媒體查證義務的責任界線、宣示意義及解剖前與家屬溝通機制充分交換意見,最終針對溝通疑慮作成附帶決議,其餘條文照案或依修正意見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中關於利用傳播媒體發表疫情資訊之查證義務與罰則、疫苗研究計畫補助資訊揭露範圍,以及因傳染病或接種疫苗致死之病理解剖程序與家屬溝通機制。

相關爭議

媒體查證義務與責任界線:劉建國對條文要求利用傳播媒體發表疫情訊息應先經查證及其適用對象擴大表達疑慮,擔憂主管機關通知改正之認定與查證標準不清;王育敏則認為疫情事關重大,此規定具有社會教育與宣示意義;何吉森說明主管機關發現錯誤且影響防疫時始通知改正,未改正才受罰,屬於間接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將利用傳播媒體發表疫情訊息應先經查證的限制擴大至任何人,標準與查證定義是否明確。
  • 擔憂主管機關僅透過寄發通知單作為溝通方式,家屬可能因擔憂受罰而產生恐慌,要求在施行病理解剖前必須先與家屬充分溝通。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強調疫情防治資訊非同小可,若未經查證隨意發表易引起恐慌並造成防疫空窗期,支持任何人對疫情發表意見應審慎為之。
  • 認為修法要求發表疫情資訊應先經查證並於接獲通知後立即更正,具有宣示性及社會教育意義。
  • 建議查證相關規範可照行政院原提案通過並明定於說明欄內。

相關人員回應

張峰義 疾病管制局局長

  • 說明現行條文原本僅針對醫事或研究機構,本次修正放寬範圍至利用傳播媒體發表疫情相關訊息者均需先經查證。
  • 指出若新聞或媒體查證後仍有不實之處,會要求更正,經要求更正仍不更正才會處罰。
  • 針對病理解剖程序說明,若未與家屬溝通且家屬不點頭是不能逕行解剖的,實際作業程序會向家屬說清楚。

何吉森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長

  • 指出大法官解釋及衛星廣播電視法均規定媒體報導應儘量做到查證,查證本屬媒體專業領域。
  • 認為傳染病防治法第九條重點在於主管機關發現錯誤且嚴重影響整體防疫時通知改正,媒體或利用人接到改正通知卻未立即查證、改正仍持續散播時才負起間接責任。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認為當事人接獲通知時應負改正義務。

相關後續

  • 針對劉建國對於病理解剖前與家屬溝通方面的疑慮,做成附帶決議。
  • 其餘相關修正條文照行政院原提案或協商共識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23803
卷/期/冊
102/38/3
發布日期
2013-06-1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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