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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及相關組織法案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3-04-17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修正草案及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草案進行併案討論。經協商討論後,衛生福利部組織法及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部分條文達成共識並照案或修正通過,同時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於103年1月1日前成立跨部會兒童及少年權益促進委員會;至於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涉及三類人員轉任及健保局雇員等爭議條文則保留,另定期協商。

討論事項一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及相關組織法案協商

核心議題

衛生福利部及其所屬機關之組織架構、掌理事項、健保局人員轉任資格與附帶決議事項。

相關爭議

  • 健保局組織法第六條關於三類人員從寬認定及轉任資格是否納入,引發朝野與官員不同意見。
  • 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中是否設置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引發部分委員對於行政院尚未正式核定及民間團體反彈之爭論。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健保局改制與勞保局不同,且健保局組織法第六條未經考試及格人員轉任規定在先前審查時即有爭議。
  • 認為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之設置尚未經行政院正式通過,且民間團體有不同意見,不應直接納入定案。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生署提出送交行政院備查的處務規程草案供委員檢視,以確認組織調整規劃有無落實。
  • 強調法律通過後,處務規程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再送立法院備查之程序應受尊重。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主張衛福部組織法第二條關於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掌理事項在審查會已通過,應予以確認。
  • 認為處務規程的檢視與組織法第二條的確認是兩碼事,不應混為一談。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主張衛福部組織法應照上次審查會決議通過。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於103年1月1日前成立跨部會兒童及少年權益促進委員會,並由政務委員以上擔任召集人。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強調成立兒少權益促進委員會是先前朝野妥協的重要共識,呼籲行政院與各方尊重立法院審議結果,不得再走回頭路。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指出審查會已通過第二條包含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之規範,相關司處之設置與組織法規範必須一致。

相關人員回應

戴桂英 衛生福利部副署長

  • 說明健保局第六條三類人員是從寬認定具有轉任資格,希望比照原銓敘人員權益全面納入。
  • 表示處務規程草案已依規定報送行政院,待行政院統一辦法通過後續處。

黃三桂 中央健康保險局局長

  • 強調健保局於99年改制時部分三類人員未處理,希望藉此次組織改制一併納入,且不涉及違憲問題。

涂其梅 銓敘部次長

  • 說明大院在98年通過健保局組織法時已刪除三類人員轉任公務人員規定,考試院及銓敘部對於未經考試及格進用者之政策維持一致。

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企劃處處長

  • 說明處務規程已於2月1日修正明列心理及口腔健康司,並已將相關資料送交立法院與行政院。

相關後續

  •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 審查會所提7項附帶決議均予通過。
  • 增列附帶決議一項:要求行政院於103年1月1日前成立兒童及少年權益促進委員會,並於一個月內研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條送立法院審議。
  • 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名稱修正為「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組織法」,第一條修正通過,其餘條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 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相關條文保留,另定期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23803
卷/期/冊
102/38/3
發布日期
2013-06-1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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