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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朝野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3-05-27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等相關修正草案進行研商。會中針對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刑責進行討論,林佳龍委員提案指出因現行刑度常致易科罰金而使肇事者心存僥倖,建議加重刑責以遏止逃逸行為。經朝野立委與列席代表協商後達成共識,修正通過肇事逃逸罪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餘條文及附帶決議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討論事項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刑度調整,以遏止肇事逃逸並強化社會防衛與生命價值觀。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指出每年有2,000多件肇事逃逸案件,且約6成5被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導致犯罪者心存僥倖。
  • 建議將肇事逃逸罪的刑度由6個月以上5年以下提高至1年以上7年以下,增加入監服刑機率以遏止此類犯罪。
  • 認為應透過重刑讓國人建立車輛為危險工具、應保護他人的正確觀念,並配合酒駕一併宣導。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通過,明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其餘條文及附帶決議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23803
卷/期/冊
102/38/3
發布日期
2013-06-1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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