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與任用條例聯席審查,聚焦年金改革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1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等多項法案。會議核心討論年金改革中退休金計算基準、起支年齡、退撫基金財務狀況、退休教職員再任私校等議題。委員們對改革方案的公平性、世代剝奪及職業對立提出質疑,行政部門則回應改革旨在永續發展並已大幅調整。最終,部分修正草案獲通過,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因爭議多而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公立學校教職員年金制度改革進行審查,核心議題涵蓋退撫基金財務問題、退休年齡調整、退休金計算方式的公平性,以及退休人員再任私校職務的相關規範。
- 同時也討論了委員提出的多項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包括退撫提繳費用所得扣除、產假/育嬰假年資併計、因公成殘及低收入戶年節慰問金法制化、以及退休教職員再任私校應停發月退休金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年節慰問金法制化與發放對象:管碧玲委員及親民黨團(李桐豪)主張將年節慰問金法制化,針對因公成殘、低收入戶或月退休金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發放,但教育部(李桐豪轉述)認為此屬社會福利範疇,不宜由退撫條例增列。
- 退休金計算基準與階級對立:多位立法委員質疑教授本俸乘以2、副教授1.9、助理教授1.8、中小學教師1.6的退休金計算倍數差異,認為此舉製造教育人員內部階級對立,有失公平。蔣部長偉寧則解釋此差異旨在反映現職所得,若教授也降至1.6倍,其所得替代率將過低。
- 退撫基金財務精算數據不透明:吳宜臻委員質疑教育部對退撫基金收支失衡時間點及財務推估數據(如「下降非常多」)模糊不清,缺乏具體現金流量表,批評報告不負責任。
-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私校爭議:多位委員質疑退休公立教職員再任私校領取退休俸與私校薪水是否構成「雙薪」,社會輿論稱其為「肥貓」。蔣部長偉寧澄清其非「雙薪」或「肥貓」,尊重工作權,但考慮國家財政與退休金中「恩給」部分應適度調整(建議4折),並強調私校具公共性與政府補助,與私人公司有別。
- 年金改革造成世代剝奪:尤美女及潘孟安委員指出,改革方案對新進公教人員不公,繳多領少,而對已退休或屆退者保護較好,導致世代剝奪現象,加劇公教勞職業間的對立。
- 退撫基金負擔比例調整:鄭天財委員質詢退撫基金個人與政府負擔比從35:65調整為40:60的公平性,尤其政務官離職儲金仍維持65:35,銓敘部吳次長聰成表示希望政務人員也能調整為40:60。
- 年金改革方案整合進度緩慢:潘孟安、邱志偉委員質疑教育部整合軍、公、教年金改革版本進度遲緩,會期將結束卻尚未提出一致性方案,擔憂行政怠惰影響改革時程。
立法委員發言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希望教職員繳納退撫費用能比照勞工退休條例,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以維護稽徵公平。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7條之1,將年節慰問金法制化,發放對象為月退休金新臺幣2萬元以下,以及因公成殘或因公死亡的學校教職員及其遺族。
- 強調年終慰問金是所得替代率外加部分,刪減不損及年金所得,其刪減主要基於政府財政考量,可為政府節省9,300億元。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團提案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旨在為退休後生活特別困難的低收入戶提供合法年節慰問金法源。
- 質疑教育部將年節慰問金視為社會福利不宜由退撫條例增列的回應,認為若如此則所有退休撫卹慰問金都應刪除,並支持節省公帑的立場。
- 指出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轉任私校問題,強調應區分教育行政人員轉任私校的旋轉門條款與一般退休教師的工作權,並認為禁止退休老師到私校任職可能違憲。
- 建議年金改革應從限制合格領取退休金的年齡著手,而非做職業區隔。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指出年金改革造成軍公教與勞工、以及軍公教內部的嚴重對立,特別是校長與教師間退休金差異。
- 質疑考試院方案的不合理性,特別是所得替代率的計算方式,並認為教育部不應完全照抄考試院意見。
- 反對齊頭式砍優惠存款利率,建議應保障基本生活費(200萬元以下維持18%),對高所得部分再調降。
- 質疑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私校的限制,認為不能民粹化,建議應聲請大法官解釋其合憲性,以避免反淘汰、反效率。
- 強調其提出的方案比考試院更具人性化,能保障基本生活費並降低高所得優惠利率。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支持廖正井委員的年金改革方案,認為其更具人性關懷,考試院版本過於理想化,未考慮基層感受。
- 質疑「次長領錢比教授少」的說法,認為不應互相比較,並強調教授絕非「肥貓」,到私校任職是憑勞力賺錢。
- 指出85制/90制改革是政府為節省財政而延後退休年齡,實質上阻礙年輕人進入職場,是年輕人就業的最大殺手。
- 強調台灣人才流失嚴重,不應打擊退休教授到私校貢獻所長,這會導致人才外流。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對公立學校教育人員退撫基金收支失衡時間點(107年/103年/110年)及財務推估數據(如「下降非常多」)缺乏明確數字與現金流量表,批評報告不負責任。
- 指出教育人員平均退休年齡逐年下降是基金破產原因之一,但多數教育人員仍適用85制而非90制,質疑節流成效有限。
- 批評教授退休金計算基準(本俸乘以2)與其他教職員(本俸乘以1.6)的差異,認為製造階級對立,並質疑行政院官員多具教授資格,可能修訂對自身有利的法案。
- 強調教育部改革力度不足,僅將基金首次破產年限延後3年,遠不如銓敘部對公務人員退撫改革延後6年,造成職業對立與不公。
- 指出勞保年金改革中勞工犧牲最大,公務人員抱怨教育人員改革不力,導致年金改革越改越糟。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指出年金改革因政府財源不足,但改革方案應統一軍公教勞的計算方式,期望能一次到位。
- 質疑教育人員退休金計算基準(教授本俸乘以2,其他職級不同倍數)造成階級式差異,認為應直接以「本俸」或「現職所得」計算,以確保公平性。
- 建議教師工會提出的方案:以今年為基線,過去已繳納部分應保障依本俸乘以2計算,不足部分補繳,未來則依新方案繳多少領多少,以符合信賴保護原則。
- 批評教育部改革方案不公不義,未能真正解決問題,且未充分精算,僅用概念性說明。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9條修正案仍要求傑出人士需「在學術上有傑出貢獻」,未能廣納吳寶春等具實務經驗但無學術論文者擔任教師,認為現行大學法已有聘任專業人士的法源,本次修法僅限於學術領域。
- 指出年金改革未能縮減公教人員與勞工間差距,且造成世代剝奪,新進人員繳多領少,已退休或屆退者受影響小。
- 批評退休金計算方式(本俸加學術研究費乘以不同倍數)導致不公,建議直接以「本俸加學術研究費」的實際薪水計算,更符合現實。
- 質疑撫卹制度設計不合理,將非因公死亡納入撫卹年金給付,且與公保給付重疊,形成雙重保障,違反平等原則;並批評撫卹金比照退休金分成單層與雙層給付,以及遺族範圍擴及兄弟姊妹的設計。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詢問教育部對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及民眾針對年金改革意見的彙整與處理情況。
- 認為公立學校教師、教授退休後轉任私校,應採取開放態度,尊重其工作權,並澄清「雙薪」說法不合適。
- 建議教育部應明確向媒體和民眾說明退休金與薪給的差異,以及退休俸中「恩給」部分適度調整的必要性。
- 指出私立學校因接受政府補助且授予學位,具公共性,因此退休金「恩給」部分調整是合理的。
- 關切中小學教師適用85制與90制之間的選擇,認為應考量工作實際需求和教育品質,建議中小學教師維持85制。
- 指出年金改革造成教育界階級鬥爭,公私立學校教師待遇不平等,私校老師成為「年金孤兒」,並關切高中與國中小導師費差異。
- 提出族語老師因擔任族語老師而喪失農保資格,離職後無法回復的問題,要求教育部處理。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強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官制官規和組織員額的重要性,對修法會嚴謹看待。
- 支持蔣部長偉寧關於充分尊重工作權的說法,但認為公立學校老師退休後轉任私校領「雙薪」問題需檢討,釐清月退俸與私校薪水銜接制度。
- 質疑現職人員提撥比例調高、政府與個人分擔比例調整,卻降低採計基礎,導致「繳得多,領得少」;特別是教授與其他教育人員退休金計算倍數的差異,恐違反公平原則,造成階級對立。
- 強調健全退撫和年金制度財務是首要考量,而非將公教人員與勞工齊頭;退撫基金應自給自足,不應受少子化影響。
- 批評三層年金制度對新進人員不公,讓年輕人替過去的退休人員分擔,成為「年金制度的火山孝子」。
- 認同國中小老師及幼稚園老師應適用85制,而非90制,但建議應一次到位,而非逐年調整,並考量其工作屬性與教育品質,建議退休年齡應再降低。
- 提醒蔣部長偉寧,退休金應以本俸乘以一定比例計算,不應再包含專業加給或主管加給,以避免階級對立。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肯定教育部蔣部長偉寧將雙薪修法草案送至行政院,但質疑行政院以軍公尚未送案為由駁回,批評行政院長怠惰、年金改革喊假。
- 認為退休公立教職員再任私校應採「二擇一」或「4成折抵」的原則,以避免堵住碩博士的就業機會。
- 批評教授退休金計算倍數(2.0、1.9、1.8倍)是「製造階級對立」,建議所有職級應統一為1.7倍,以確保公平性並逐步落實年金替代率。
- 指出三層年金制度版本變相懲罰尚未進入公部門或新進的年輕人,讓他們繳多領少,去養已退休的人,要求確定給付應入法,保障年輕人權益。
- 認為政府公部門在年金改革中製造階級對立,導致立法、修法困難。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詢退撫基金個人與政府負擔比從35:65調整為40:60的公平性,特別指出政務官離職儲金仍維持65:35,建議應一併調整。
- 質疑教育人員退休金計算倍數(教授2.0、副教授1.9、助理教授1.8、講師1.7)與公務人員及軍人制度(無此區分)的差異,認為教育部應再思考,並提供更詳盡資料說服委員。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肯定蔣部長偉寧對退休公立教職員再任私校問題提出修正主張,但強調不能將這些人員污名化為「肥貓」。
- 認為公立學校退休人員再任私校應兼顧工作權、國家財政與社會公平正義,不應影響年輕博士和流浪教師的就業機會。
- 建議對退休公立教職員的退休金中「恩給」部分應更嚴格規範,考慮參考日本完全停發或德國領取2成的做法,將自付部分限縮到2成,以彰顯「公益大於私利」的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說明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制度參酌公務人員,面臨基金準備金不足、退休年齡低及高齡化問題,改革旨在節省3,000億元財務支出並減輕2,000億元潛藏負債。
- 指出公立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將配合12年國教實施,幼兒園園長、教師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教師一體適用85制,其餘人員適用90制。
- 回應委員提案,表示教職員退撫基金提繳費用所得扣除、產假/育嬰假年資併計、因公成殘及低收入戶年節慰問金等議題,軍公教宜作相同規範。
- 澄清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再任私校職務並非「雙薪」或「肥貓」,尊重工作權,但考量國家財政與退休金中「恩給」部分應適度調整(建議4折)。
- 解釋退休金計算倍數(教授2.0、副教授1.9、助理教授1.8、中小學教師1.6)旨在反映現職所得,若教授也降至1.6倍,所得替代率將過低,並非製造階級對立。
- 承認退撫基金財務精算數據需更明確,承諾提供現金流量表等資料。
- 強調年金改革目的是永續發展、世代正義,已大幅調整現職及屆退人員退休俸,並希望開源。
- 表示對菲律賓漁船事件,教育部已停止對菲國學生提供華語獎學金,並檢討體育交流,未來若菲國主辦國際賽事可能杯葛。
- 承諾將檢討大學兼課教師鐘點費多年未調整問題,並了解各校辦理成效,必要時由教育部統一處理。
- 對政務官轉任私校的旋轉門條款表示精神上應朝此方向修正。
- 說明教育部已定期彙整與年金改革相關議題,並處理全教總提出的主要議題,如退休金計算倍數和85制適用範圍。
吳聰成 銓敘部次長
- 說明退撫基金個人與政府的負擔比從35:65調整為40:60,適用於公務人員、教師和軍人,並建議政務官離職儲金也應調整至此比例。
- 澄清撫卹制度中,國外的撫卹等同於死亡退休金,與公保第一層有所區別。
- 回應撫卹遺族順位問題,表示一般多為第一順位,擴及兄弟姊妹的情況極少,但會提供詳細資料說明。
相關後續
- 討論事項第一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因委員尚有諸多意見,將另定期進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聯席會。
- 潘維剛、顏寬恒、陳淑慧、鄭麗君、謝國樑及蔣乃辛等委員提出的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修正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8條及第41條,旨在建立退休公教人員再任受政府獎補助私立學校之薪資規範。
- 具體內容為明定退休再任人員政府負擔32.5%的私校退撫儲金改由私立學校負擔,並規範私立學校應於每學期提繳教職員退休、撫卹等準備金。
相關爭議
- 育嬰假及產假落實問題:鄭麗君委員書面意見指出,私立學校教職員在申請育嬰假、產假時常遭遇學校刁難、不支付代課鐘點費等問題,影響其生育計畫,要求教育部積極保障私校教職員工作權。
- 生育補助歧視問題:謝國樑委員書面意見指出,私立學校教職員雖繳納公保保費,卻無生育補助,造成公私立學校教職員間給付差異,建議應將生育給付納入公保給付範圍。
- 政府官員轉任私校的利益迴避與旋轉門條款:鄭麗君委員書面意見提及,政府官員轉任受補助私校的經營階層存在利益迴避問題,建議設定1至2年的旋轉門條款,以避免資源重複浪費和流弊。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四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討論事項第二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9條,以期學術上具有傑出貢獻之人士,經特定程序審定後得擔任大專校院教師,不受學位限制。
- 討論聚焦於如何認定「學術上有傑出貢獻」以及是否應納入具實務經驗但無學術背景的專業人士擔任教師。
相關爭議
傑出人士任教資格認定:尤美女委員質疑修法仍規定需「在學術上有傑出貢獻」,未能涵蓋吳寶春等具實務經驗但無學術論文者,認為現行大學法已有聘任專業人士的法源,本次修法僅限於學術領域,恐未能達到廣納人才的目的。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9條修正案仍要求傑出人士需「在學術上有傑出貢獻」,未能廣納吳寶春等具實務經驗但無學術論文者擔任教師。
- 指出現行大學法第17條及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已有相關規定,可聘任專業人士擔任專任或兼任教師,本次修法僅限於學術領域,恐未能達到廣納人才的目的。
相關人員回應
蔣偉寧 教育部部長
- 說明本次修法是從學術角度聘請教授,針對學術發展良好但無學歷者,透過委員會程序直接聘用。
- 澄清吳寶春等專業人士已可依大學法第17條及相關辦法,透過專業人士方式擔任教授級、副教授級、助理教授級教師,可兼任或專任,此制度已長期施行。
相關後續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九條照行政院及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 討論事項第三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 (A案)
核心議題
- 本案關切十二年國教實施所需經費龐鉅,且逐年增加,偏重免學費措施,導致財源籌措面臨嚴峻挑戰。
- 特別是各縣市財政狀況懸殊,五都改制後國立高中職改隸直轄市,部分地方政府難以承接經費,且十二年國教未如九年國教列有專屬財源,恐影響政府財政及教育品質。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惠美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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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A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 (B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指出我國大學經費多仰賴政府補助,學術研究方向過於理論化,與產業界需求不符,導致「學用落差」嚴重,進而造成高學歷失業率居高不下。
- 提案建議教育部與相關部會應邀集專家學者研議如何降低大學學用落差,以改善高學歷失業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惠美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B案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3901
- 卷/期/冊
- 102/39/1
- 發布日期
- 2013-06-1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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