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聯席會審查《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名稱、時程與能源安全爭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20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多個版本的《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主要爭議聚焦於法案名稱應為「非核家園推動法」或「能源安全及非核家園推動法」、達成非核家園的明確時程(2025或2055年)、以及能源安全與核能安全在法案中的定位。會議最終通過法案名稱為「非核家園推動法」及民進黨黨團提案的第一條與第二條條文,確立2025年前達成非核家園目標,其餘條文另定期審查。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能源安全及非核家園推動法草案」等案 (含各黨團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多個版本的非核家園相關法案,核心議題在於法案名稱的確立、非核家園目標的達成期程,以及如何平衡能源安全與非核家園的目標。
- 會議也深入探討了核能發電在台灣能源結構中的角色、核廢料處置問題、再生能源發展潛力,以及行政部門在推動非核政策上的具體作為與承諾。
相關爭議
- 法案名稱爭議:行政院主張「能源安全及非核家園推動法」,強調能源安全為前提;在野黨團則主張單純的「非核家園推動法」或「零核電家園推動法」,認為應聚焦非核目標。
- 非核家園達成時程:民進黨團等提案主張2025年前達成,行政院及部分委員則傾向2055年,但行政院又稱2055年不必要入法,導致時程模糊。
- 能源安全與非核家園的主從關係:行政院將能源安全視為推動非核家園的前提或同等目標;在野黨則認為能源安全應是配套措施或另立專法,不應混淆非核家園的主目標。
- 行政院提案的矛盾性:多位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法案內容與其宣示的非核家園目標存在邏輯矛盾,例如法案中未明確訂定非核時程,且強調核能安全宣導與優先目標,被指為「假非核真擁核」。
- 核電廠延役與核四運轉:討論2055年時程是否暗示核一、核二、核三延役或核四運轉,行政部門對此說法不一,加劇矛盾。
- 「非核」定義的釐清:親民黨團提出「零核電」概念,質疑「非核」是否包含醫療、實驗等非發電用途的核能使用。
- 核廢料處置問題:有委員提出應將核廢料遷出台灣金馬地區,並認為此議題應影響法案名稱的決定。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法案充滿矛盾,不應將能源安全與非核家園混為一談,若有兩個目標應送兩部法案。
- 強調環境基本法已明定「逐步邁向非核家園」為法定用語,應以此為法案主目標。
- 呼籲行政院誠實面對民意,不要送「欺世盜名」的法案,並建議將「非核家園推動法」作為法案名稱。
- 最終宣布委員會通過法案名稱為「非核家園推動法」及民進黨黨團第一條、第二條條文。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建議法案名稱先保留,因各版本差異大,難以整合,且討論時間可能過長。
- 認為行政院版本以非核家園為目標,但能源安全是推動前提,兩者應並存。
- 建議行政院在第一條加入2055年前達成非核家園的目標,以示負責。
- 主張核廢料最終處置及各核能電廠除役及重大計畫應於第三條規範,並認為核一、核二、核三有可能延役。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指出環境基本法已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但行政部門10年來行政怠惰,使非核家園淪為口號。
- 提案要求行政部門於2年內提出具體作法,將計畫與預算送立法院審議,並應立即停建核四。
- 強調非核家園目標與期程可透過立法院決議或審查法案方式達成,以避免行政部門消極不作為。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以德國為例,說明經濟發展與核電使用並無必然關聯,德國成功建立非核家園且經濟表現優異。
- 主張台灣應在2025年成為非核家園,並指出核電成本未內部化核廢料處理、病變醫療及保險費用,實則昂貴。
- 認為台灣可利用地熱、可燃冰、太陽能、風力等替代能源,並批評台灣在節能減碳方面落後中國。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提出「零核電家園」概念,認為「非核」不應涵蓋醫療、實驗等非發電用途的核能,應先釐清名詞定義。
- 指出行政院版本對非核進程含糊其詞,不確定性高。
- 建議核一、核二、核三如期停止運作(約2055年),核四則在安全無虞前提下進行公民投票決定。
- 強調能源是台灣經濟命脈,應調整經濟發展與生活型態以節能減碳,並積極爭取進口頁岩氣作為替代能源。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強調超過七成民意反核,應順應民意訂定非核家園法源,要求行政部門落實。
- 批評行政院版本將「能源安全」置於「非核家園」之前,是「假非核真擁核」,企圖為核能安全法制化。
- 指出國科會研究顯示台灣無核電也不會缺電,但經濟部卻否決,顯示政府政策性不發展綠能、主觀擁核。
- 主張「能源安全」應另立專法或納入《能源管理法》修正,不應與《非核家園推動法》混淆。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名稱「能源安全及非核家園推動法」,認為核電為能源一環,需顧及能源穩定性與民生經濟。
- 主張法案精神在於主管單位應提出具體措施與方法,對全民負責,並認為該名稱能涵蓋各黨團意見。
- 認為非核家園的推動是逐步的、不可能一蹴可幾,應給予執政黨空間,且法案內容已提出總則、推動事項及配套措施。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認為「非核家園」是共同目標,法案名稱應簡明扼要訂定為「非核家園推動法」,「零核電」可在條文中明確訂定。
- 質疑行政院版本將「能源安全」放在名稱中是「本末倒置」,且「能源安全」應是「安全能源」,可在條文中討論。
- 批評行政院版法案「夾帶核能安全法制化」,在條文中規定「確保核能安全為優先目標」與非核家園目標相牴觸。
- 強調民進黨團2025年目標是核一、二、三如期除役,核四不運轉,要求行政院明確說明其2055年目標的依據。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建議法案名稱應保留,待後續條文(特別是涉及核廢料處置)討論後再確定,因名稱與條文內容有連動性。
- 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將「核廢料等放射性廢棄物應遷出台灣地區及金馬地區」納入法案,並表示若此修正動議未通過,則傾向支持「零核電家園」。
- 指出各版本第一條提及「免受輻射危害」不只針對核電,也包括高低階核廢料,故法案名稱需與條文內容一致。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主張立法目的應單純化、明確化,行政院將「能源安全」與「非核家園」併談會造成目標不明確,且「能源安全」應是獨立議題。
- 批評行政院版法案為「司馬昭立法」,缺乏明確時程、步驟與階段性推動概念,是「災難性立法」且是「無感、稻草人、木乃伊的法案」。
- 強調「能源安全」多用於國際戰略與外交政策,與能源管理及災害應變不同,不應混淆。
- 呼籲委員會應對民意負責,不要「自廢武功」,應突破討論僵局,確立法案名稱為「非核家園推動法」。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贊成行政院版名稱,認為「能源安全就是國家安全」,台灣98%能源依賴進口,核電佔18%,兩者有絕對關聯,不能切割。
- 指出德國是內陸國家有電力奧援,台灣為孤島無法比擬,且德國電費高漲、停電次數增加,不適合作為台灣參考。
- 主張在確保能源安全前提下,逐步達成非核家園,並建議全面推動節能減碳方法。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將「能源安全」置於「非核家園」之前是「強暴非核家園理念」,是「倒果為因」,且「能源安全」概念過於廣泛、無限上綱。
- 指出核電是再生能源的「殺手」,過度使用核電排擠其他發電方式的發展。
- 強調核電廠存在本身即不安全,台灣不對稱戰爭下飛彈可能誤擊核電廠,且核廢料將與後代子孫長相左右。
- 主張應確立「非核家園」為核心價值,其他考量可作為條文補充,不應成為法案名稱或前提。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聯合國已宣布核能非永續能源,台灣身為孤島更應追求能源自主,逐步脫離核電。
- 以德國為例,指出其綠能發展成功,電力淨輸出且電價合理,反駁行政院關於綠能不穩定、電價高漲的說法。
- 批評行政院將核能稱為「準自有能源」是舊說法,且經濟部幕僚資訊可能過時,應參考國科會能源型計畫中節電39%的潛力。
- 強調非核家園推動沒有條件,是必須去做,能源安全應是其下的配套措施,不應混淆法案名稱,否則法案將變成「什錦麵」。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認為法案名稱實不重要,關鍵在於第一條能否達成共識,若第一條能確定非核家園期限,名稱即可確定。
- 建議第一條可融合各版本,訂定「2055年前達成非核家園目標,若因全民公投或情勢變遷,可提前至2025年前達成」。
- 主張若其建議的第一條能獲共識,則可支持「非核家園」作為法案名稱,能源安全可拿掉。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名稱,認為能源安全是非核家園的前提,因台灣已有核電廠,需考量民生、經濟及替代能源穩定性。
- 主張應在穩健找到替代能源時,逐步減核、節能減碳,才能朝非核家園前進,強調能源安全的重要性。
相關人員回應
張家祝 經濟部部長
- 報告行政院版「能源安全及非核家園推動法」的研擬思維,強調台灣能源98%依賴進口,推動非核家園需確保國家電力穩定供應、民生需求、產業競爭力及減碳承諾。
- 主張「確保國家能源安全為前提、達成非核家園為目標」,認為兩者「一體兩面」或「兩個目標」,無法切割,必須同時達成。
- 解釋核能發電在我國多元能源結構中仍有助益,推動非核家園需穩健務實,不能貿然停止核電廠運轉及興建。
- 指出非核家園達成期程應透過科學評估及跨部會機制,不宜訂定單一絕對期限,以保有未來科技發展空間。
- 說明行政部門有節能減碳計畫,並非未推動再生能源,但再生能源在技術與推動上仍有困難,難以在短時間內完全取代核電。
- 回應為何未將2055年(江院長宣示)寫入法案,稱第九條已有原則,且2055年是最長期限,可能提前達成,故不必要入法;並澄清核一、二、三延役與核四運轉是不同情境。
相關後續
- 委員會最終議決通過法案名稱為「非核家園推動法」。
- 委員會通過民進黨黨團提案的第一條條文,確立2025年前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
- 委員會通過民進黨黨團提案的第二條條文。
- 其餘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3901
- 卷/期/冊
- 102/39/1
- 發布日期
- 2013-06-1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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