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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與志願服務法案審查:聚焦毒澱粉、醬油化學物及法規漏洞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20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多項法案,主要針對「志願服務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社會救助法」進行條文修正。會議更深入討論食品安全問題,包括違法添加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及醬油超量含甲基咪唑與單氯丙二醇等,各部會就現況、因應措施及法規管理機制進行報告並備質詢。委員們質疑政府把關不力、修法遲緩及橫向聯繫不足,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加重罰則、強化源頭管理、廢止不當公告及加速資訊透明化。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志願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志願服務法」多個修正草案,重點在於明確主管機關的專責人員配置、增訂新條文以整合規劃志願服務事宜,並擴大特定民防及義勇編組成員的服務年資優惠準用範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第18條修正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將汰舊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次長 內政部

  • 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相關後續

  • 第3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5條修正為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並每年至少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1次。
  • 增訂第5條之1,照委員翁重鈞等提案通過。
  • 第9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18條修正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將汰舊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相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使用。
  • 第20條增訂第3項,將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等編組成員,服務年資滿3年、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準用第1項及第2項半價優待規定。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蘇清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3條修正草案,旨在規範大眾運輸工具應規劃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並明確博愛座的設置比率不得低於總座位數的15%,且需設於鄰近出入口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次長 內政部

  • 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相關後續

  • 第53條第2項修正為大眾運輸工具應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未提供對號座者應設置博愛座,其比率不低於總座位數15%,並設於鄰近車門、艙門或出入口處。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蘇清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社會救助法第四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社會救助法」第44條之3修正草案,旨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中的特定條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次長 內政部

  • 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

相關後續

  • 第44條之3照委員蘇清泉等提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蘇清泉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食品中違法添加工業用澱粉及醬油超量含化學物質問題現況報告與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食品中違法添加工業用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及醬油超量含甲基咪唑與單氯丙二醇等食安問題進行現況調查報告、未來因應措施討論,並檢討相關化學物質在食品衛生管理法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的管理機制。
  • 核心議題包括政府對食安事件的處理速度、法規漏洞(如複方添加物免查驗登記、進口報關資訊不足)、罰則過輕、跨部會橫向聯繫不足,以及如何建立更完善的食品追溯追蹤與風險預警系統。

相關爭議

  • 政府處理速度與公信力:多位委員質疑衛生署處理毒澱粉事件慢半拍,導致問題擴大,甚至被消基會控告瀆職,影響政府公信力。
  • 法規漏洞:委員指出民國89年公告免除複方食品添加物及食用香料查驗登記,以及2002年公文規定大包裝食品添加物進口不須中文標示,造成食品安全管理的最大漏洞,業者可利用此漏洞非法添加。
  • 罰則過輕與嚇阻力不足:委員認為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罰則上限(600萬元)與獲利不符,無法有效嚇阻不肖業者,主張應加重罰鍰、追討不當利得、撤銷證照,並對致人死傷者課以重刑甚至無期徒刑。
  • 源頭管理與追溯追蹤機制失靈:委員揭露協奇澱粉廠及怡和澱粉公司的上游供應商(如和美工業原料行、聯成石化)及進口來源(越南翁姓老闆)未被衛生署有效追查,質疑政府追查流向進度緩慢且缺乏橫向聯繫。
  • 化學品定義與管理分工不清:環保署表示順丁烯二酸不符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列管條件,而工業局則無追蹤化工原料流向食品業的權責,導致工業用化學品流入食品的空窗期,權責分工不清。
  • 食品標示模糊與消費者知情權:委員批評現行食品標示如「碳水化合物」、「香料」、「調味料」等過於籠統,使消費者無法得知食品確切成分,尤其對嬰幼兒健康影響甚鉅。
  • 母嬰同室政策與醫院評鑑綁定:部分委員反映醫院為評鑑加分而強制產婦母嬰同室,特別是剖腹產婦身體不適仍被迫配合,要求檢討評鑑制度,讓產婦自由選擇。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生署對毒澱粉、毒醬油事件處理不力,修法遲緩,要求1週內提交上中下游盤查報告。
  • 要求衛生署提出順丁烯二酸對人體危害的研究計畫,並考慮提供免費檢驗。
  • 質疑怡和澱粉公司檢出的順丁烯二酸進口粉製品是否為核准食品添加物,並追問原料進口來源。
  • 指出單方食品添加物須登記,但複方未強制登錄是漏洞,要求強制登錄並加重罰則。
  • 批評衛生署對塑化劑事件的盤查成效不明,要求提交具體書面報告。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批評衛生署對毒澱粉事件調查緩慢,已掌握線索卻未追查,並具名提供上游供應商「和美工業原料行」及「聯成石化」等資訊。
  • 指出有部分原料從越南進口,並提供高雄「豐裕粉行」紅馬牌澱粉含順丁烯二酸的線索。
  • 要求衛生署3天內追查聯成石化及和美工業原料行的出貨紀錄,並清查類似廠商。
  • 揭露長榮中學王老師涉嫌教學業者調製毒澱粉技術,並將檢舉信提供給衛生署。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生署明確順丁烯二酸對人體危害的認定標準,並強調其非食用級澱粉的立場。
  • 質疑目前檢測的食品項目不夠多元,要求擴大檢測範圍至肉圓、水晶餃等所有澱粉製品。
  • 建議實施類似塑化劑D-Day措施,要求業者主動提出安全證明。
  • 主張修訂食品衛生管理法,增列刑責,對惡意添加非食品級物質的業者處以刑罰,而非僅罰款。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批評衛生署報告不及格,對食品安全問題輕描淡寫,並指責康局長在國會殿堂上對「碳水化合物」與「糖」的定義誤導委員。
  • 要求食品藥物管理局應強制飲料及食品業者分開標示「碳水化合物」與「糖」,以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特別是幼童健康。
  • 質疑衛生署在召開H7N9等重要記者會時未配置手語翻譯,忽視身心障礙者權益。
  • 關切鴿子飼料摻西藥製成健康食品的問題,質疑藥品管制漏洞及TFDA把關不力。
  • 要求衛生署與各縣市衛生局澈底清查夜市及市面上的有毒食品,並建立跨部會橫向聯繫機制。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陳姓演員酒後毆打彰化基督教醫院醫師事件,呼籲衛生署修法將醫院暴力列為公訴罪,並限制急診室陪病家屬人數。
  • 質疑工業用化學品與食品用化學品的界線模糊,要求明確規範工業用化學品不得流入食品。
  • 關切環保署未將順丁烯二酸列為毒性化學物質管制,質疑毒管法修正作用不大。
  • 建議愛吃粉圓、板條的民眾應檢查腎功能,並呼籲政府應撥經費進行全面瞭解。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對毒醬油、毒澱粉事件導致全國人心惶惶表示汗顏,指出這些問題可能與國人罹癌率高有關。
  • 批評衛生署總是在事件發生後才檢討,主動性不足,且檢討結果幾乎都在等待下次事件發生。
  • 建議衛生署應推動營養法,並利用全國大學的檢驗設備,要求所有上架食品送檢驗,學生可協助抽驗,作為實習並分擔政府檢驗負擔。
  • 質疑醫院為評鑑加分而強制產婦母嬰同室,對剖腹產婦造成殘忍,要求取消評鑑加分項目,讓產婦自由選擇。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支持取消母嬰同室在醫院評鑑中的加分項目,認為剖腹產婦需要休息,不應被強制。
  • 質疑衛生署在醫學中心家數上限管制政策上的反覆,要求3個月內完成研修並向社會說明。
  • 針對醬油超量含單氯丙二醇問題,要求衛生署說明為何各國標準不一,並強調超量即違法應取締。
  • 對於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要求衛生署說明其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嚴重性,並強調未經申請核准即為違法,應予懲罰。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生署在毒澱粉事件處理上慢半拍,檢驗耗時20天,影響公信力,並對消基會控告瀆職表示理解。
  • 要求衛生署說明如何事前發現食品安全問題,而非每次都待事件爆發後才處理。
  • 質疑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中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模糊,導致罰則適用爭議,要求從重處罰以遏阻違法行為。
  • 批評衛生署遇到問題就說要修法,而法律已存在卻不願嚴格執行,強調「徒法不足以自行」。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關切醬油超量含甲基咪唑及單氯丙二醇問題對商家造成的聲譽損害,要求衛生署儘速公布未驗出問題的廠商名單,以恢復民眾信心。
  • 要求衛生署加速毒澱粉事件的清查及檢測速度,並同步進行橫向與縱向稽查,儘速公布結果,以安定民心。
  • 呼籲政府展現行政效能,調整SOP,一旦發現問題立即公布,確認無問題也應盡快澄清,避免民眾恐慌。
  • 要求衛生署對H7N9防治提出因應對策,特別是候鳥季節將至,需提高警覺。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引用吳家誠教授意見,批評政府對食品安全的主動積極性不足、罰則過輕、追蹤機制不力,且食品標示不清。
  • 主張修訂食品衛生管理法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並要求食品添加物應先檢驗合格並取得許可才能使用。
  • 指出醬油中的甲基咪唑及單氯丙二醇具基因致癌性,可能影響男性生殖能力及導致畸形,要求禁止使用或嚴格管控製程。
  • 批評化工原料以免稅、免檢驗方式進口,大量流入食品業卻無人追蹤,要求工業局與衛生署共同建立追蹤機制。
  • 要求衛生署廢止89年公告,恢復食用香料及複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並參考歐盟建立複方編號管理制度。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質疑順丁烯二酸是在澱粉廠階段或食品廠階段添加,並指出進口澱粉的危險性可能較高。
  • 要求衛生署加強對傳統市場各式丸類等澱粉製品的檢測,並儘速公布未查出問題的業者,以恢復其生意。
  • 批評衛生署將「美濃板條」和「九份芋圓」等商品種類名稱與問題廠商混淆公告,導致全國合法業者無辜受害,要求澄清。
  • 建議政府應以重罰產生嚇阻作用,並立法明確表列可添加物質及標準,表列外物質一律禁用,以杜絕不法。

薛凌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生署在塑化劑事件後,人力與經費皆增加,但食品安全問題仍層出不窮,要求說明管理機制漏洞。
  • 指出國人慢性肝病及腎臟病罹患率高,可能與有毒食品有關,強調食品安全是人命與人權問題,要求政府交代。
  • 批評衛生署對塑化劑事件的判刑結果不滿意卻無具體作為,要求提出毒澱粉、毒醬油事件的因應建言。
  • 要求行政院層級的食品安全會報應加速召開,並提出具體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建言,向全民交代。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官員懂得如何保護自己家人免受有毒食品危害,卻不告知全民,要求林副署長分享其家庭的食品選購原則。
  • 關切鴨蛋蛋黃特別紅的問題,質疑飼料中添加工業用染料的來源與管制,並指出孔雀石綠等禁藥仍在養殖業使用。
  • 批評政府對食品安全防不勝防,法律付之闕如,要求衛生署應以重罰產生嚇阻作用,並立法明確正面表列可添加物質及標準。
  • 指出金果王事件判刑過輕,暴利導致不肖業者寧願冒險,建議修訂刑法加重業務故意傷害罪,並應凍結脫產者的財產。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食品特色為好吃、多樣、便宜,但若缺乏安全則無法讓國人感到幸福。
  • 建議將食品安全事件提升至法律層級,仿照美國將惡意添加有毒物質列為恐怖攻擊,加重刑罰。
  • 建議研究成立食品用品安全傷害補償基金,以協助受害者求償,並解決舉證困難問題。
  • 質疑塑化劑毒害人數不清、金果王事件判刑過輕,要求政府檢討現有體制,與國際接軌,彌補不足。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副署長 行政院衛生署

  • 說明順丁烯二酸的毒性評估,指出動物實驗結果不一,但會以謹慎態度因應。
  • 承諾會針對順丁烯二酸對人體腎小管及過敏問題進行研究計畫,並於1週內提出規劃。
  • 澄清統一鮮奶含磺胺藥、麥香奶茶導致有機磷中毒等網路傳言為民國89年以前的離職員工不實轉寄,且涉事者已登報道歉。
  • 回應醫院暴力事件,表示已發布聲明稿輔導醫院落實防暴措施,並研議將醫院暴力列為公訴罪,設置駐衛警。
  • 不滿意塑化劑事件的判刑結果,認為罰則應加重至1,000萬元以上並加刑責,並應有前瞻性作法。

康照洲 局長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 澄清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並非核准食品添加物,且原料來源正由檢調追查,部分從越南進口。
  • 表示已推動食品添加物登錄制度,未來修法將強制登錄並納入罰則。
  • 說明對毒澱粉、毒醬油事件採取追查源頭、下架回收、修法加重罰則及與檢調合作等管控策略。
  • 解釋順丁烯二酸與塑化劑不同,部分食品中可能自然產生,但非核准添加仍屬違法。
  • 承諾擴大產品檢測範圍至肉圓、水晶餃等,並加快檢驗速度。
  • 同意修法加重罰則,對惡意添加非食品級物質者應處以刑責,並支持廢止複方食品添加物免查驗登記的公告。
  • 澄清對「碳水化合物」與「糖」的定義,表示去年已預告日後須分開標示單醣與雙醣。
  • 承諾未來重要記者會將配置手語翻譯,並改善網站資訊格式,方便身心障礙者獲取。
  • 說明食品安全管理面臨挑戰,強調建立業者強制登錄、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的重要性。
  • 解釋醬油超量含單氯丙二醇是因為化學製造過程中產生,已訂定0.4ppm標準,超標即違法,將輔導業者改善製程。
  • 承諾針對委員提出的上中下游盤查報告、毒澱粉澄清公告、以及食品添加物進口編碼等要求,儘速研議並執行。
  • 說明食品安全會報每半年召開,三部會(農委會、環保署、衛生署)每3個月定期開會,並與消保處定期開會,將於6月召開食品安全會報提出完整報告。
  • 表示將與農委會合作加強鴨蛋、水產養殖等問題的監測,並強調將以重罰嚇阻不法行為。

葉欣誠 副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說明環保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正面表列方式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並未將順丁烯二酸、單氯丙二醇及4-甲基咪唑列為毒性化學物質。
  • 表示這3種物質毒理特性不符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篩選列管條件,無需依該法管理。
  • 承諾加強與衛生署、農委會的業務通報機制,定期召開「環境保護與食品安全協調會報」,並提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商基本資料,配合食品履歷追溯系統界接。
  • 表示毒管法修正後,順丁烯二酸酐將納入登錄重點項目,有助於追蹤流向。

劉清芳 處長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 說明消保處依消保法規定為消費者保護政策研擬與協調單位,尊重衛生署與環保署的專業決定。
  • 表示自97年起已針對高風險產業重點稽查食品添加物標示,強化不合格食品流向管理及研議食品登錄制度。
  • 承諾函請地方消保官配合稽查,並將邀集主管機關、學者專家及消保團體討論強化食品添加物管理、加重業者責任及建立有效通報機制。

呂正華 副局長 經濟部工業局

  • 說明經濟部尊重衛生署與環保署的政策決定及法規,並已於工廠登記資訊系統增修「食品添加物」登記項目,強化管理。
  • 指出順丁烯二酸酐是重要的有機化工中間體,國內主要生產廠商為聯成化學科技及台灣石化合成,目前未列毒管法列管。
  • 承諾若衛生署訂出順丁烯二酸限量標準,將配合輔導業者。
  • 說明醬油產值及國內業者依食品衛生法規及CNS國家標準生產,單氯丙二醇為加工自然產生,4-甲基咪唑為焦糖色素衍生物。
  • 表示工業局目前沒有追蹤化工原料流入食品業,因法規規定不同,但會持續配合衛生署及環保署協助督導國內相關工廠。

呂廷章 教授 台大食研所

  • 強調食品中添加工業用化學品屬違法行為,工業用與食品用化學品各有規格與規範,不可混用。
  • 說明順丁烯二酸純化學物質危害性低,但違法添加時,其純度、來源不明,故必須查明。
  • 指出食品添加物管理困難,應從原料源頭管理,追蹤進口、加工及使用情況。
  • 強調並非所有化學品都不能流入食品,重點在於純度、來源及是否符合規範。

吳家誠 教授 台師大化學系

  • 補充說明同一個化學物質,來源是關鍵,工業製程生產的純度與天然食物加工產生的大不相同,可能含有其他毒性物質。
  • 指出化工品的成本與純度呈幾何級數關係,廠商為節省成本難以生產食品級純度。
  • 對政府處理食品安全問題的態度表示失望,批評政府主動性不足、罰則過輕、追蹤機制不力及部會協調性差。
  • 強調食品標示空泛不實,連化學專家都難以辨識,要求標示應明確化學物質名稱、成分比例,並建立複方編號管理制度。
  • 贊成食品添加物應事先檢驗合格並取得許可才能使用,以避免先讓民眾吃下肚才發現問題。
  • 指出醬油中的甲基咪唑及單氯丙二醇會影響男性生殖能力及可能致癌,不應是食品成分,要求嚴格管控製程。

鄧昭芳 醫師 台北榮總

  • 強調違法行為必須立即制止,但根據目前資料,順丁烯二酸的攝取量對健康危害有限,不致立即造成重大傷害。
  • 建議經常食用含化製澱粉產品的人應就醫檢查腎功能,但認為其對腎臟傷害不如止痛藥嚴重。
  • 說明順丁烯二酸不像塑化劑會在體內聚積,是水溶性物質,且無荷爾蒙作用,因此健康評估不必與塑化劑採相同等級。

袁紹英 處長 環保署毒管處

  • 表示毒管法修正案正在立法院審議,期待盡早完成,將建立台灣首次毒物登錄制度。
  • 承諾順丁烯二酸酐在修法後將納入登錄重點項目,並將同步告知衛生署其進口與運作資訊。
  • 強調順丁烯二酸酐在工業上有大量用途,需區分食品用途與工業用途,並進行管制。

陳延芳 組長 衛生署國健局

  • 說明母嬰同室政策是鼓勵性質,特別是剖腹產媽媽會依其身體狀況考量。
  • 承諾將檢討醫院評鑑制度中母嬰同室的加分項目,確保產婦能自由選擇。

許銘能 處長 衛生署醫事處

  • 說明母嬰同室是母嬰親善醫院認證制度的要求,由國民健康局頒訂。
  • 解釋醫學中心家數上限管制曾因地方需求考慮開放,但考量對健保給付及醫療體系衝擊,將在3個月內邀集學者專家討論評估後再決定。

蔡淑貞 組長 衛生署食管局食品組

  • 說明毒澱粉事件的源頭為怡和與協奇公司,橫向追查及上游來源正由檢調單位介入調查。
  • 表示衛生局已稽查99家澱粉原料廠商,抽樣71件,已完成22件檢驗,尚未驗出順丁烯二酸。
  • 說明傳統市場產品多為現做現賣,因原料端已回收,市場查出量相對較少,但仍持續抽樣檢驗。
  • 解釋醬油中的單氯丙二醇超標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0條,可處3萬至15萬元罰款,產品下架回收。
  • 說明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4條涉及刑法,需舉證確認致危害人體健康才可轉為刑事罰。
  • 澄清衛生署2002年關於大包裝食品添加物免中文標示的公文是函示而非正式公告,且主要針對非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產品。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生署將複方食品添加物強制登錄,並公布產品資訊供民眾查閱。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食品藥物管理局於2個月內將「糖」列為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的應標示項目。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生署立即廢止89年9月28日公告,恢復食用香料及複方食品添加物之查驗登記。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生署廢止2002年三份公文,回歸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凡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均須有中文標示。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生署會同法務部研議加重對違法業者的高額罰鍰、罰金、連續處罰、追討不當利得,並撤銷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致人死亡者應課以刑責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等相關條文。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生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公告食品添加物進口時,進口報單品名欄位需繕打「批號資料」及「食品」編碼字樣。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生署於1週內公告「順丁烯二酸污染食品之處理原則」,並針對源頭、供應商及產品流向進行清查,違者從重處分。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生署與經濟部共同對化工原料行等源頭進行稽查及管理,並對食品添加物製造商及通路商之添加物流向進行管制檢核機制。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生署、環保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相關部會儘速召開橫向聯繫會議,加速追查食品安全疑慮事件的源頭及流向。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生署及相關單位在召開防疫、食品安全等重要記者會時,應配置即時手語翻譯,並將網站資料改為可供視障者轉檔閱讀的檔案格式。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衛生署應會同法務部、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環保署及消保處等單位,在3個月內提出關於化工原料來源、流向管制、潛在化學品列管機制、販售點公布、財產凍結、消費者追蹤與求償、修訂刑法等10項報告與對策。
  • 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23901
卷/期/冊
102/39/1
發布日期
20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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