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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審查:年金制度改革與財務永續性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2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20 次會議主要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同時處理刑法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會議核心聚焦於年金制度的財務永續性、引入確定提撥制(DC)對新進公務人員的影響、所得替代率的合理範圍及退休金計算基準等議題。委員與行政部門就世代公平、改革幅度及政府責任存在顯著分歧。最終,多項年金改革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部分臨時提案及主決議則獲通過。

討論事項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提案擬具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77 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委員江惠貞等 28 人、呂玉玲等 23 人及黃志雄等 18 人提案,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

討論事項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擬具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草案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草案第九條及第三十六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 繼續併案審查考試院及多位委員所擬具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聚焦於年金制度的改革方向與財務永續性。
  • 討論核心包括引入確定提撥制(DC)對新進人員的影響、所得替代率的合理範圍、退休金計算基準及政府在基金虧損中的責任歸屬。

相關爭議

  • 年金制度架構:考試院主張對新進人員採確定提撥制(DB+DC)以止血,而民進黨團則認為應維持單一確定給付制(DB)並一體適用所有公務員。
  • 新進人員權益:考試院版本對新進人員的確定給付僅 55%(加上政府提撥 2% 為 57%),遠低於現職人員的 80%,被質疑造成世代剝奪與不公。
  • 所得替代率:考試院版本目標為 80%,民進黨團主張應降至 70%,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並符合社會公平。
  • 退休金計算基準:考試院版本將現職待遇分母排除主管加給,引發「肥大官瘦小吏」的質疑,委員建議應納入主管加給或採計最後 10 年平均俸給總額。
  • 退休年齡延長:考試院版本採漸進式,90 制需 15 年過渡期(至 115 年全面實施),民進黨團則主張 5 年過渡期。
  • 基金提撥費率調整:考試院版本規定費率差距達 5% 時「檢討調整」,但委員認為應明訂逐年調整機制(例如每年 0.5% 至 1%),以避免政治壓力導致不調整。
  • 政府財務責任:考試院強調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委員質疑政府應更積極尋找財源挹注基金,而非僅靠未來新進人員或逐步調降現職人員福利。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年金改革需朝野共同努力,不應為趕進度而倉促立法,避免馬英九總統個人意志凌駕憲政體制。
  • 民進黨版本主張年金改革應全面性且一次到位,不應將責任推給下一代,反對三層年金制度造成公務人員內部不公平。
  • 主張所得替代率應降至 70%,並應取消 18% 優存。
  • 建議修法通過後逐年將退休年限延長至 65 歲,並在 116 年時與勞工一致。
  • 贊成禁領雙薪入法。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職待遇」定義,認為應為「最後在職待遇」,並要求銓敘部說明清楚。
  • 對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中專業加給的加權平均數表達疑慮,認為若未說明清楚會導致公務人員被污名化。
  • 反對為高官利益修改法制化規定,強調未來不應再發生類似 18% 法制化後又為個別對象修改的情形。
  • 主張將主管加給的半數納入所得替代率計算基礎,以鼓勵主管人員士氣並維護文官體制。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無法接受銓敘部對民進黨版本的批評,認為若要止血應立即針對已退休及現職人員處理,而非漸進式。
  • 質疑考試院版本財務破產時間僅縮短 6 年,而勞工縮短 16 年,要求勞工比照公務員標準。
  • 要求銓敘部提供各種版本下,公務員退休金減少的具體試算資料,以便委員進行比較與審查。
  • 主張應有總體財政改革目標,明確要減少多少支出,而非迴避國家財政困境。
  • 反對將主管加給納入退休金計算,認為會造成「肥高官、瘦小吏」。
  • 建議提撥費率應有明確時間表,逐年從 12% 調高到 18%,以解決財務缺口。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批評銓敘部所提新進人員確定提撥制是「美化數據」,認為新進人員若不提撥,所得替代率僅 55%(加上政府提撥 2% 為 57%),權益受損最嚴重。
  • 質疑考試院版本在基本俸計算上以本俸乘以 1.7 倍,對教育人員中的高中以下教師造成歧視與不公,建議改以每月本俸加上適用技術或專業加給的合計金額。
  • 主張提撥費率應在法案中明訂逐年調整幅度,例如修法通過後 5 年內逐年調升 0.5%,以確保基金財務健全,避免因政治壓力不調整。
  • 質疑若所得替代率的 80% 是「天花板」,則專業加給很高的司法人員是否也在此框架內,避免「肥大官瘦小吏」。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考試院版本將負擔主要放在新進人員身上,造成世代剝奪,且新進人員確定給付僅 55%(加上政府提撥 2% 為 57%),確定提撥部分又被認為是「空的」。
  • 主張若 DB+DC 是好制度,應一體適用於現職人員而非僅限新進人員,質疑現職人員不適用是因政府無力支付結算費用。
  • 質疑考試院版本中,完全提存準備責任制與「收入與支出失衡時」需調整費率的條文矛盾,若已十足提撥應無失衡問題。
  • 強調提撥率不足是虧損主因,既然要改革,應設定明確的路徑將提撥率從 12% 提升到 18%,而非僅「檢討調整」。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對銓敘部部長表示公務人員反彈大提出質疑,認為問題出在制度而非公務員本身,並指出早期公務員為求穩定退休生活而任職。
  • 質疑銓敘部在所得替代率計算上只強調我國高於國外,卻未提國外待遇也高於我國,認為談所得替代率意義不大。
  • 不贊同基礎年金、職業年金、商業年金的三層制度,建議應分為保障年金(政府確保基本生活)和所得年金(依所得高低自願提撥)。
  • 強調應提升基金績效、尋找新財源(如兩稅合一、博奕稅)、提高保費費率、延長退休年齡等四大改革方向,認為做到這些就已功德圓滿。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優惠存款利率應分級調降,並對總金額 200 萬元以下者維持 18%,500 萬元以上者降至 9%。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擔憂年金改革污名化公務人員,認為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有誤,未按實際薪資計算,導致社會誤解公務員領取高額退休金。
  • 指出考試院版本計算公式創造較小的分母,讓社會認為公務人員所得替代率高,導致主管級公務員被污名化且退休所得可能低於教授。
  • 認同新加坡模式,政府應維持民眾安定生活,工作期間待遇優,退休後可買商業年金改善生活。
  • 建議應獎勵願意付出的公務人員,考慮修改條文,若投報率增加可將部分收益回饋給公務員作為績效獎金。
  • 提案將所得替代率的現職待遇定義為「最後在職 10 年之平均俸給總額,包括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及職務加給半數之總合」。
  • 提案將公務人員及政府撥繳確定提撥退休金的計算基準改以「現職待遇」為準。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主席不在場時會議繼續進行及議事人員宣讀條文的程序合法性,要求重新宣讀以維護程序正義。
  • 認為考試院版本將確定給付、確定提撥、單層給付、雙層給付等概念納入退休撫卹法,而非公保,結構不合理。
  • 批評新進人員適用新制會造成公務員內部不平等,違反年金改革的公平正義目標。
  • 反對將主管加給納入退休金計算,認為會造成「瘦小吏肥大官」,並指出專業加給項目多且教育人員與公務員計算方式不同,會導致不公平。
  • 質疑法律體例中以附表來規範逐年調降退休所得的方式不清楚且不符合立法慣例。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建議未來 105 年以後,公保應全部納入勞保,實現公務員與勞工的一致性,避免階級化問題。
  • 質疑銓敘部對基金財務狀況的樂觀預期,認為改革不應只著重於砍新進人員福利,應劃清過去與未來的責任。
  • 批評銓敘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未全面檢討專業加給及職系表,導致改革不具一致性。
  • 要求主席處理將「現職待遇」作為退休金計算基準的討論,認為此有討論空間。

相關人員回應

張哲琛 銓敘部部長

  • 考試院提出的年金改革方案旨在止血,透過多層次年金制度(DB+DC)避免潛藏性負債持續擴大,尤其對新進公務人員建立適足提撥的新制度。
  • 改革方案採溫和漸進方式,例如計算基準由最後俸額調整為 15 年平均俸額、基數內涵由本俸乘 2 逐年調整為本俸乘 1.6、優存利率從 18% 一次降至 12%(最終目標不超過 9%)。
  • 新進人員的三層年金制度(公保 15% DB + 職業年金 40% DB + 商業年金 20% DC)能達到 74% 的所得替代率,並非苛扣。
  • 主張所得替代率為 80%,採漸進方式避免軍公教人員大力反彈,並強調 80% 是經過詳細精算。
  • 回應「一次到位」的主張,指出大法官會議 525 號解釋要求改革需有過渡期及配套措施,以符合信賴保護原則。
  • 解釋現職人員不適用 DC 制度是因若要結算恐造成政府 1 兆 8,000 億的巨大財政負擔,只能逐步關門。
  • 強調費率調整應考量基金收支差異與收益率,不應固定每年調整,但若修法通過會適時調整費率。
  • 澄清若平準費率與實際提撥費率相差 5% 以上,將優先調整提撥費率,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是最終手段。

呂明泰 銓敘部退撫司司長

  • 說明 84 年從恩給制改為共同提撥制是為避免政府財政負擔,但因不足額提撥導致潛藏負債。
  • 解釋多層次年金(DB+DC)對新進人員的設計是為讓基金永續經營,新進人員繳費 30 年累積的資金可與現有基金共同運用,並透過改革延長基金壽命。
  • 澄清現職人員不參加 DC 制度是因已適用新舊制兩套制度,再加 DC 將導致同時運行三套制度,實務上過於複雜。
  • 指出考試院版本將法定費率從 12% 提高到 18%,並將平準費率從 42% 降到 28%,縮小了 20% 的差距,有助於解決財務問題。
  • 說明 3 年精算一次是為更早掌握基金財務狀況,以便隨時採取因應對策,但表示不堅持 3 年,5 年亦可。
  • 解釋「完全提存準備責任制」指平常就要十足提存,成立基金,確保基金永不虧損,與現行不足額提撥的「部分提存」不同。
  • 說明新進人員的確定給付制(DB)9.48% 提撥率是經過精算,且退休年金給付需滿 15 年,未滿仍可領一次金。
  • 解釋「收入與支出失衡」可能因壽命延長、金融投資環境改變等客觀條件變化導致,需再提高提撥以補足缺口。

鄭淑芬 銓敘部退撫司科長

  • 說明所得替代率公式中,專業加給採加權平均數是為確保相同職等人員退休所得一致,若全數納入主管加給恐造成司法人員退休金過高。
  • 澄清 DB 和 DC 成本計算方式不同,DB 需精算以負擔固定給付,DC 則依個人帳戶累積及投資收益,兩者提撥率不能混為一談。
  • 解釋完全提存準備制下仍可能發生失衡,原因包括壽命延長及金融投資環境變化,導致原設定提撥率不足,需再提高以補足缺口。

陳益興 教育部次長

  • 說明教授與中小學教師薪資結構不同,若以本俸乘以 1.6 倍計算,教授退休所得替代率會低於中小學教師,造成不公平。
  • 指出教授薪資結構中學術研究費佔比高,若僅以本俸計算退休金會大幅減少,而中小學教師則可能增加。

馬小惠 財政部國庫署組長

  • 對於陳淑慧委員提案將公務人員繳付費用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表示「不宜」。

相關後續

  • 第 4、5、6、7、8、9、10、11、12、13、14、15、16、17、18、20、21、22、23、24 條及相關章節名稱、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 19 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與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 通過主決議,要求軍公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通過後,立即檢討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設定基金投資長期報酬率 6% 為目標,政府財主機關應積極尋求兩稅合一及博奕稅等財源挹注退撫基金,將基金管理機關轉型為行政法人,並修正公務人員俸級表以適用多層次年金制度施行後的新進公務人員。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相關單位限期 1 個月內開發完成軍公教年金試算 App。
  • 第四章以下條文俟下次會議再行審查,本次會議到此結束。

討論事項四

毒品犯罪矯治措施檢討 (臨時提案一)

核心議題

研議檢討目前毒品犯罪矯治措施及評估方式是否妥適,以遏止毒品蔓延並維護國人健康。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與相關部會研議檢討毒品矯治措施,因毒品濫用人數增加且影響國家競爭力。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受刑人教化方式改進 (臨時提案二)

核心議題

檢討改進受刑人教化方式,特別是個別教誨時間規範不完善問題,以提高矯正成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再累犯人數升高顯示矯正成效欠佳,教誨次數雖有規定但未明訂時間,要求法務部研妥有效教化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六

兒少性交易與毒品案件資料庫建置 (臨時提案三)

核心議題

要求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於 3 個月內研議建置兒少性交易、毒品與其他兒少相關案件資料庫,以提升查緝效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監察院糾正案文提及兒少性交易案件缺乏資料庫,影響查緝績效,故要求建置資料庫以利科學辦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七

全國性檢警專責任務編組完成 (臨時提案四)

核心議題

要求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於 3 個月內完成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之全國性檢警專責任務編組,以符法律規定並提升效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監察院糾正案文提及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6 條規定的全國性檢警專責任務編組至今未見設置,現行組織效能不彰。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八

性侵害加害人處遇人力經費檢討 (臨時提案五)

核心議題

要求法務部、矯正署及相關單位加強落實性侵害加害人處遇,增加相關人力及經費,並於 3 個月內提出成效評估報告及改善方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性侵害加害人服刑期間及期滿後輔導與強制治療人力、經費明顯不足,導致再犯率居高不下。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九

提高毒品犯罪刑責研議 (臨時提案六)

核心議題

要求法務部於 3 個月內研議提高「提供資金供他人從事毒品犯罪行為或自境外運輸各級毒品進入國內者」之刑責,並增訂毒犯供出上游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海外及大陸港澳地區毒品入侵國內氾濫,戕害國人身心,為有效打擊毒品走私及製造販賣,建議提高刑責並鼓勵供出上游。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23901
卷/期/冊
102/39/1
發布日期
20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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