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多項財團法人預算、漁業法修正案及廣大興事件政府應對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22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送之多個財團法人及管理委員會102年度預算案,重點討論其財務依賴政府、人事酬庸及績效評估等問題。會議亦針對「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聽取政府專案報告,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政府採取強硬反制措施、常態性護漁並加速漁權談判。此外,委員會審議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允許漁船在高風險海域聘僱武裝保全,並將娛樂漁業入法,同時解凍部分農業委員會與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7個財團法人及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102年度預算書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及管理委員會的102年度預算,核心議題聚焦於這些機構的財務結構、對政府補助的依賴程度、高階主管的人事任用規範、薪酬福利合理性、業務績效評估及研發成果應用效益,同時也探討了產業振興與原鄉部落經濟發展等相關問題。
- 會議特別關注財團法人在面對國際貿易協定衝擊下,如何提升產業競爭力,以及如何透過專案輔導協助原住民傳統工藝與部落經濟發展。
相關爭議
- 高階職位酬庸與年齡限制:多位委員質疑政府捐助財團法人高階職位常淪為官員退休轉任,要求經濟部檢討並刪除不受年齡限制的規定。
- 薪酬福利浮濫: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的獎金及福利費編列被指過於寬鬆,董監事酬金支給標準超過行政院規定,加重營運負擔。
- 財務過度依賴政府:工業技術研究院、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及商業發展研究院等機構,其年度收入高度依賴政府補助與委辦經費,委員要求積極拓展民間財源。
- 研發成果轉化不足:工業技術研究院創新前瞻計畫演進至關鍵類科技專案計畫的比率偏低,專利運用件數未隨獲得專利數成長,委員要求強化效益評估與推廣。
- 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虧損:基金保費收入難以彌補倒帳損失,持續虧損,委員要求加強徵信、擴大差別費率並增加民間捐款比重。
-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委員關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可能影響原鄉部落工藝設計師的創作發想空間,要求經濟部個案審查以防止法令過嚴。
- 商業發展研究院院址爭議:有委員建議將商業發展研究院院址設於中南部,以促進區域均衡發展,並要求對花東地區提出專案計畫。
立法委員發言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質詢多個財團法人預算案,關注其營運效率及政府依賴程度。
- 提案要求各財團法人與耀華玻璃管理委員會遵循利益迴避原則。
- 提案要求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加強徵信與信用評等能力,並增加民間金融機構及企業界捐款比重。
- 提案要求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檢討薪酬及獎金合理性。
- 提案要求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積極拓展民間服務業務,增加自籌財源。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對各財團法人考核應列入從民間爭取財源之能力與服務績效,並以每年增長3%為目標,連續2年未達成應撤換負責人。
- 提案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出產業振興專案,確保我國在未簽訂美方FTA前之出口競爭力。
- 提案要求政府帶頭採購應優先以全國路燈交通號誌換LED燈為主,並補貼民眾汽車舊換新應以大c.c.數換小c.c.數或電動車、油電車,鼓勵換國產車,節能家電補助應針對節能效益較高產品。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各財團法人與耀華玻璃管理委員會政府遴派人員初任年齡不得逾62歲,任期屆滿前年滿65歲應檢討更換。
- 提案要求各財團法人與耀華玻璃管理委員會更換政府遴派人員時,須於1個月內函送新任人員職權說明、簡歷、薪酬福利等資料至立法院。
- 提案要求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應自102年度起積極拓展業界收入,增加自籌財源,並於3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金管會協調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替企業背書,提高貸款成數,放寬紓困範圍,並於3個月內提出可行性計畫書。
- 提案要求經濟部研擬將商業發展研究院院址設於中南部,並於1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各財團法人與耀華玻璃管理委員會遵循利益迴避原則。
- 提案要求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應強化提升創新前瞻計畫演進轉入關鍵類科技專案計畫比率。
- 提案要求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檢討修正企業回饋機制設計,使其永續運作。
- 提案要求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全面檢討薪酬及各類獎金合理性。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提高自有財源收入比例,加強科專計畫效益評估及專利運用推廣,並訂定合理宿舍收費標準。
- 提案要求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檢討「火鳳凰催收獎勵專案」及委外催收獎勵金必要性。
- 提案要求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檢討「商業服務業發展研究能量建置計畫」效益,達成加速商業服務業升級目標。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成立專案小組,研擬扶植原鄉部落經濟發展方案,並針對原住民手工藝品研發與市場行銷進行專案輔導。
- 提案要求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投入更多能量,積極輔導及扶持東部地區中小企業。
- 提案要求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針對花蓮及台東地區提出專案計畫,進行相關規劃與研究,以發展新形態創新服務。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擴大輔導社區支持型農業,提供相關農業技術,以提供都市原住民工作機會。
- 提案要求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加速輔導全國各原住民鄉公所,提供資料進入Open Data產業體系,提升原民文化世界曝光度。
- 提案要求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擴大輔導屏東縣原鄉地區紅藜、菇類作物栽種,加速推動生技周邊產品研發。
- 提案要求經濟部個案審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可能影響部落工作者創意空間的問題,防止法令過嚴。
相關人員回應
張家祝 部長 經濟部
- 針對多位委員質詢財團法人預算案,進行即席答復。
徐爵民 院長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 針對工業技術研究院預算案相關質詢,進行即席答復。
杜紫軍 董事長 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
- 針對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預算案相關質詢,進行即席答復。
許英傑 院長 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
- 針對商業發展研究院預算案相關質詢,進行即席答復。
劉明忠 執行秘書 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
- 針對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預算案相關質詢,進行即席答復。
相關後續
-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10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業務總支出減列「技術服務支出-獎金」項下超過公務人員標準之獎金1億9,966萬7,000元,本期賸餘增列1億9,966萬7,000元,改列為2億0,066萬7,000元。
-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10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業務總支出減列「用人費用-福利費」、「補助與獎勵」及「業務費用-獎金」、「管理費用-獎金」項下超過公務人員標準之獎金共計5,740萬7,000元。
- 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10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業務總支出減列「業務支出」項下「用人費用-獎金」之超過公務人員標準之獎金666萬9,000元。
- 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10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業務總收入增列「業務收入-研發成果收入」174萬元,業務總支出減列「用人費用-福利費」及「設計及技術服務支出-獎金」項下超過公務人員標準之獎金共計1,147萬7,000元。
- 財團法人商業發展研究院10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業務總收入增列「業務收入-服務收入」之承接民間計畫之服務收入61萬元,業務總支出減列「業務支出-管理費用」之公共關係費15萬元。
- 通過多項決議,要求各財團法人與耀華玻璃管理委員會政府遴派或核派人員初任年齡不得逾62歲,任期屆滿前年滿65歲應檢討更換,並檢討「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
- 通過決議,要求各財團法人與耀華玻璃管理委員會更換政府遴派人員時,須於1個月內將新任人員之職權說明、簡歷、薪酬福利等資料函送立法院,以利國會監督。
- 通過決議,要求各財團法人與耀華玻璃管理委員會應遵循利益迴避原則,董事、監察人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所屬機構為交易行為。
- 通過決議,要求經濟部對各財團法人考核應列入從民間爭取財源之能力與服務績效,每年增長3%為目標,連續2年未達成應撤換負責人。
- 通過決議,要求經濟部於1個月內就我國與美方尚未簽訂FTA前,如何確保出口競爭力,提出產業振興專案。
- 通過決議,要求經濟部成立專案小組,研擬扶植原鄉部落經濟發展方案,並針對原住民手工藝品研發與市場行銷進行專案輔導計畫。
- 通過決議,要求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轉投資進度及績效,並洽收合理租金或儘速收回遺眷居住房地,經濟部應積極進行相關撤資作業。
- 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經濟部函送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102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我國漁船遭菲律賓船艦攻擊並造成我國漁民死亡事件後之政府因應專案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專案報告聚焦於「廣大興28號」漁船遭菲律賓公務船攻擊事件,討論我國與菲律賓漁業、經貿談判的規劃與進度,以及菲律賓未妥適回應後,我國後續的外交、軍事、經貿等因應措施,包括護漁行動、制裁方案及對受害漁民的協助。
- 會議也探討了政府在處理國際漁業糾紛時的策略、護漁能量的提升,以及對漁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保障機制。
相關爭議
- 菲律賓對事件回應態度:菲律賓政府被指誠意不足、態度反覆,未正式且完全同意我方提出的4點要求,導致我國代表團司法調查受阻,引發國內強烈不滿。
- 政府因應措施軟弱:多位立法委員質疑政府對菲律賓的因應態度軟弱、無章,且未能立即採取有效制裁,導致事件拖延,傷害國家尊嚴。
- 護漁南界與暫定執法線存廢:委員質疑暫定執法線自我設限、自我矮化,主張應廢除,並將我國護漁範圍擴展至200浬專屬經濟海域,而非僅限於北緯20度以北。
- 漁船聘用武裝保全的適用範圍:行政院提案允許漁船聘用武裝保全,但委員質疑其適用範圍是否應擴及南海重疊經濟海域,或僅限於遠洋高風險海域。
- 本國籍武裝保全產業發展:委員主張應開放本國籍武裝保全產業,輔導退役軍人從事護漁工作,而非僅限於外國籍保全,並檢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漁民救助與代位求償機制:委員要求政府應主動積極對受害漁民家屬進行實質撫慰與補助,並考量代位求償,而非僅依賴家屬自行申請。
- 常態性護漁的持續性與能量:委員關切護漁行動是否會流於一時,要求海巡署與國防部建立常態性、高強度的護漁部署,特別在漁汛期,並確保油料等資源充足。
立法委員發言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贊成漁船聘請私人武裝保全,並要求將巴士海峽列為海盜高風險海域。
- 要求政府代位求償「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受害者,並從優協助。
- 主張廢除暫定執法線,以200浬經濟海域為護漁範圍。
- 關切豪雨對農作物災情影響,要求農委會積極救助受災農戶,並關注蔬菜價格上漲及有無菜蟲哄抬問題。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要求政府應立即形成政策,廢除自劃護漁南界與暫定執法線,並在200浬專屬經濟海域內嚴格執法。
- 主張將與菲律賓鄰接的海域列為受海盜威脅的高風險海域。
- 建議漁業法修正案應開放本國武裝保全產業,並檢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允許本國籍保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登離船。
- 肯定娛樂漁業入法,但建議刪除收取漁業資源使用費,以減輕漁民負擔並促進觀光發展。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對漁業輔導和保護不足,並提及過去漁船被索馬利亞海盜扣留,最終由對岸協助贖回的悲歌。
- 要求農委會漁業署對弱勢漁民提供補助,並協助武力防範。
- 要求海巡署在4月至6月鮪魚季進行常態性、例行性巡航,提供漁民實質幫助。
- 要求政府主動對「廣大興28號」事件受害漁民進行國家賠償,而非等待家屬申請。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建議護漁應有期間性,在漁季時提高護漁強度,並詢問中國大陸休漁期對我國漁業影響。
- 要求海巡署建立機制,確保接獲漁民求救後能在一定時間內趕到現場。
- 要求政府明確處理暫定執法線,並確認海巡艦艇部署範圍是否會往南擴展,逼近菲律賓12浬領海。
- 強調漁權談判應挺直腰桿,主張我方權益,並質疑台菲談判的籌碼與背景是否足以迅速達成結果。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詢問「廣大興28號」事件海域是否會被列為漁業法修正案中的高風險海域,並質疑政府過去對漁船武裝保全的態度轉變。
- 關切未來武裝保全在實際作業中,遇到衝突時的開火權限與界定方式。
- 質疑台菲漁權談判能否像台日談判一樣迅速且有結果,強調政府應謀定而後動,運用外交籌碼。
- 不贊成吳敦義副總統關於「廣大興28號」事件是民進黨執政時期未妥善處理所致的說法。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支持娛樂漁業入法,認為其可開拓漁民商機並促進觀光發展。
- 要求政府護漁行動應持續到達200浬經濟海域,並向漁民宣導明確的通報SOP及單一窗口機制。
- 質疑農委會對活禽禁宰政策配套措施不足,導致雞農和攤商抱怨,要求查證並解決問題。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指出「廣大興案」是漁民悲歌,政府作為應更積極,並提及過去「滿春億號」事件與本次事件處理方式的差異。
- 批評政府在處理菲律賓特使來訪時的態度過於絕情,導致後續談判受挫。
- 質疑開放外籍傭兵上船的潛在危機,主張應優先輔導我國海軍陸戰隊、偵蒐部隊退役人員從事武裝護漁工作。
- 反駁菲律賓指控我國漁船竭澤而漁,強調我國遵守國際鮪魚捕撈規範。
- 主張設置漁民救護中心,透過直升機或戰機進行緊急救護,而非僅依賴海巡艦尾隨護漁。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認為菲律賓公務船攻擊我國漁船事件是屠殺和海盜行為,我國嚴厲制裁有其必要性。
- 質疑軍事演習未進行實彈演習的原因,要求相關單位妥為說明,避免民眾疑慮。
- 關切遠洋漁船在索馬利亞等高風險海域的安全,詢問海巡署如何保護這些遠洋漁船。
- 強調監控機制應針對落單漁船,並呼籲政府應確保護漁油料、設備充足,避免因預算限制而影響任務執行。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肯定農委會延長稻穀收購期及無限量收購災害穀的措施,但建議災害穀收購價每公斤增加4角,以減輕農民損失。
- 要求農委會協調中部業者協助屏東受災稻穀烘乾,避免集中處理問題。
- 主張應明確宣示200浬專屬經濟海域為我國經濟海域,而非僅稱「重疊海域」,並要求農委會明確向政府提出常態性護漁要求。
- 支持漁業法修正案納入「非法武力」威脅亦可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並要求政府提供世界各國海事保全資訊供漁民參考。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廣大興28號」事件記者會的態度及外交部對派員赴菲談判進度的不確定性。
- 強調菲律賓不能對我國漁民開槍,並要求海巡署對護漁行動做出明確承諾,不限時、不限日地加強護漁,並說明7月鮪魚季後護漁規劃。
- 詢問國防部如何配合第三波制裁措施,包括實彈射擊的可能性。
- 要求農委會漁業署對弱勢漁民提供補助,並協助武力防範,並對禁宰活禽政策的配套措施提出建議,包括偏遠地區設施及運輸費補助。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感謝主席排入漁業法修正案,並長期催促行政院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允許遠洋漁業在危險海域配備武裝保全。
- 提案修正漁業法,除了海盜威脅外,增列「非法武力」威脅亦可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蒐集相關資訊提供漁民參考。
- 澄清漁業法修正案中的武裝保全不適用於我國經濟海域,強調在經濟海域內護漁是國家的責任,應由海軍常態性執行。
- 肯定海巡署在護漁行動中油料花費的必要性,並要求持續執行,讓全國漁民放心。
徐耀昌 立法委員
- 肯定禁宰活禽政策保護國人健康,但要求農委會加強宣導,讓攤商與消費者適應新政策。
- 要求農委會加速複勘苗栗山區因豪雨造成的農特產品落果災情,並啟動天然災害補助方案。
- 強調台菲漁業協議談判的迫切性,以避免類似「廣大興事件」的衝突,並建議透過友善國家聲援,譴責菲律賓野蠻行徑。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詢問與我國經濟海域有重疊及發生漁業衝突的國家,並質疑海巡署為何不主動說明其護漁功能與預算運用。
- 主張海巡署及海軍應突破南海暫定執法線,宣示我國主權與漁權,認為這是花費再多也值得的機會。
- 強調馬總統提出的4項訴求(道歉、懲兇、賠償、漁業談判)應定位為國家對國家層級的談判,賠償應由政府主談。
- 要求政府應循國際代償機制,對因他國公務人員槍殺而傷亡的漁民給予迅速實質補償,並比照漁業界對海上作業傷亡者的補貼標準。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馬總統在防災會報上打瞌睡,批評政府在「廣大興事件」中表現無能。
- 要求農委會緊盯果樹落果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而非等待農民抗議。
- 關切漁業署對VMS通信費補助的落實情況,主張應補助通信費用,並利用系統規範漁獲捕撈以保護海洋資源。
- 支持漁業法修法允許遠洋漁船聘用帶槍保全,但強調菲律賓海域屬我國經濟海域,應由國防部與海巡署護漁。
- 要求農委會解決水利會搭排問題,並關注臺灣獼猴危害果農的問題。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指出菲律賓是一個「爛國家」,處理事情散漫,並提及恆春及小琉球漁民被扣押、勒索的血淚史。
- 主張對菲律賓只能靠實力,要求海巡署長期護漁,將艦艇部署在12浬領海範圍四周,讓漁民安心捕魚。
- 肯定台日漁業協議的成果,並呼籲減少內部消耗,致力於經濟發展和處理對外事務。
- 建議國防部南沙、東沙運補船隻應繞道爭議海域,並將演習和演訓移至該處,以搭配護漁行動。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詢問漁業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中,哪些國家有允許漁船武裝保全的做法,以及除了印度洋之外,還有哪些高風險海域。
- 強調我國經濟海域內漁民的安全應由國家強力護漁,而非推給個別漁船自衛。
- 要求海巡署提高護漁能量,從常態性一艘艦提升至三艘或四艘,並確認在漁汛期是否能持續高強度護漁至少半年。
- 認為菲律賓過去膽大妄為是因護漁不力,要求從現在開始提高護漁力度、密度、強度,形成嚇阻作用。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要求農委會多了解近海漁民的辛苦,對待善意漁民應以輔導代替取締,並對違規行為有同理心。
- 關切台東大雨帶來的災害,要求農委會注意災害穀收購價格及乾燥時程問題,避免劣幣驅逐良幣。
- 認為休耕田活化政策配套不足,應加強輔導農民種植高經濟作物或設施農業,並借鑒義竹、鹽水、六腳等地的成功經驗。
相關人員回應
陳保基 主任委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同意將巴士海峽列為海盜高風險海域,並將評估後與內政部報行政院修訂暫定執法線。
- 承諾會慎重考慮代位求償,並對漁船破損修復給予救助,對受災漁民的保險與救助從優、從高補助。
- 說明已延長收購稻穀申報期間至6月15日,並無限量收購發芽穀,將積極協助受災農民。
- 表示已規劃「社會發展計畫-103至106年度強化動物保護行政效能計畫」,提升公立動物收容所人力資源及管理品質。
- 說明已督導各地方政府訂定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動物人道處理均有標準作業程序,並接受動保團體推薦獸醫師參與,已具透明化及民間監督機制。
- 說明「6年中長程計畫-全面提升動物福利計畫」曾與動保團體、學者、專家討論,並依行政院意見修正,業於102年3月28日委員會議獲共識。
- 表示「強化動物保護行政管理計畫」為中央法定業務,對提升動物保護公務品質及促進溝通合作具實質效益,請求解除預算凍結。
- 支持娛樂漁業入法,認為是臺灣走向海洋觀光的重要發展方向,但在協商時會針對執行層面交換意見。
- 說明漁民通報岸台後,訊息會立即通報海巡署、農委會、外交部等相關單位,並由海巡署處理搜救和護漁,SOP系統已建立。
- 反駁活禽禁宰政策配套不足的指控,認為這些都不是事實,強調已做了非常多配套,並將獎勵期間延長至6月17日。
- 表示已與環保署達成協議,水利會不會被列為污染告訴對象,水利會本身可以接受搭排,已通知所有水利會。
- 強調漁業法修正案中允許聘用武裝保全的規定,在國際上、特別是遠洋漁船已是趨勢,將支持納入「非法武力」威脅。
- 說明我國在鮪魚捕撈管理上遵守國際規範,有限量、限船,合於國際規範。
- 表示政府各部門應目標一致,整合資源,積極要求菲律賓恢復漁業談判。
鄭樟雄 副署長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 說明「廣大興28號」事件發生時,台南艦於報案後30分鐘趕赴現場,約4.5小時後與漁船會合。
- 表示海巡署在護漁行動中已超越原護漁南界,只要不進入他國12浬領海,我國漁船到哪裡,海巡艦艇就保護到哪裡。
- 說明目前我國在南方護漁面積達18萬5,000平方公里,平常派1艘艦巡邏,自12日起派3艘艦駐守現場,漁汛期(4月至7月)會加強護漁。
- 表示護漁行動的油料費用目前在年度預算能力範圍內調度,若不足會呈請行政院動支第二預備金,確保油料充足。
- 說明海巡署艦上人員定期進行20機砲、T75機槍、M16步槍射擊訓練,對命中目標有信心。
- 表示索馬利亞距臺灣遙遠,海巡艦艇無法到達,遠洋護漁需透過國際反海盜組織及外交管道協調就近國家協助。
- 承諾會將委員關於常態性護漁應包含國防部海軍力量的意見,在跨部會協商中提出。
沙志一 署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 說明巴士海峽最主要的漁期是4月到7月的鮪魚季,此期間漁船數量最多,護漁強度會加強。
- 說明中國大陸休漁期是5月底到7月底,主要針對拖網漁具,與我國釣魚具無關。
- 說明與我國經濟海域有重疊的國家主要是日本、菲律賓和中國大陸,近期衝突頻率較高的是菲律賓。
- 說明VMS通信設備是全球捕鮪魚組織要求工具,漁業署協助裝置,並對宜蘭地區漁船通信費給予補助。
- 說明「廣大興28號」漁船未裝置VMS通信設備,但有免費安裝航程紀錄器(VBR),可追蹤航程。
- 表示目前國內有3,400艘漁船裝置VMS設備,20噸級以上鮪釣漁船幾乎全部裝置。
- 說明漁業法修法允許聘用武裝保全的規範,原則上是以海盜出沒的高危險性海域為主,如印度洋靠近索馬利亞附近,菲律賓海域因屬我國經濟海域,不在此列。
- 說明目前印度洋是我國鮪釣漁船最重要的漁場,有300多艘漁船作業。
林秀蓮 參事 法務部
- 表示未全程觀看昨日記者會,並稱次長可能只是講話方式輕鬆,非指事件本身。
- 說明今日不會派員赴菲律賓,正積極聯繫,待雙方達成共識後才會成行。
蒲國慶 組長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 說明外交部正積極與菲律賓聯繫,就調查團赴菲進行平行調查一事,應於這兩天會有決定,一旦達成共識會立刻成行。
- 表示若無法達成平行調查協議,外交部將持續採取各方面反制措施,壓迫菲方接受我方合理要求。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副知本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政府海軍、空軍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對非法進入我國200浬專屬經濟海域之外國船舶進行強制執法行動,並對槍殺我漁民的船舶視為海盜行為,予強力火力反擊並擊沉。
- 通過臨時提案,支持政府立即停止菲勞申請、召回駐菲大使、驅逐菲律賓駐台代表,並依原定計畫於事發海域進行軍事操演、持續護漁行動,對非法船隻強力取締,必要時動用武力,並即刻實施第二波外交、軍事、經濟制裁措施。
- 通過臨時提案,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速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就漁政相關收益提撥成立中央及地區性「海事救助基金」,並於3個月內完成相關法制作業。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政府不得再延長予菲律賓政府回應時間;國防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應即常態性於我國經濟海域巡航、護漁;我國政府應即採取制裁措施,若菲律賓無具體回應,即應逐步強化制裁,並提高護漁,維護我國經濟海域之作法。
討論事項三
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農會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主要審查「農會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並聽取經濟部、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針對「日圓貶值,進口產品未相對跌價,政府具體因應對策為何」的專案報告。
相關爭議
日圓貶值與進口產品價格:委員質疑日圓貶值後,進口產品價格未相對跌價,政府應提出具體因應對策,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擬具「農會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人員回應
張家祝 部長 經濟部
- 針對「日圓貶值,進口產品未相對跌價,政府具體因應對策為何」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吳秀明 主任委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
- 針對「日圓貶值,進口產品未相對跌價,政府具體因應對策為何」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管中閔 主任委員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 針對「日圓貶值,進口產品未相對跌價,政府具體因應對策為何」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劉清芳 處長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 針對「日圓貶值,進口產品未相對跌價,政府具體因應對策為何」進行專案報告。
胡興華 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就「農會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進行報告。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委員會。
- 院會交付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擬具「農會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漁業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允許漁船在高風險海域聘僱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以維護生命財產安全,規範娛樂漁業的經營與管理,以及針對非法捕撈行為(如毒魚、電魚、炸魚)提高罰則,並釐清漁業裁罰權責,旨在強化漁業管理、保障漁民權益及促進漁業轉型發展。
- 會議特別關注我國漁船在全球海盜威脅及與鄰國漁權爭議下的防護需求,以及如何透過法律明確化來提升漁業資源保育與休閒觀光漁業的發展。
相關爭議
- 武裝保全的國籍限制:行政院提案限制僱用「外國籍」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但委員主張應刪除「外國籍」限制,並積極輔導本國武裝護漁保全產業,允許本國籍保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登離船。
- 武裝保全適用海域:行政院提案將受海盜威脅高風險海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但委員質疑南海重疊經濟海域是否應納入,以及在專屬經濟海域內護漁應屬國家責任,而非漁民自衛。
- 漁業法罰則的法律保留原則:林岱樺委員提案刪除漁業法第十條中「違反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的處罰條款,認為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空白授權行政單位恣意行政。
- 非法捕撈罰則強度:針對毒魚、電魚、炸魚等非法捕撈行為,李應元委員提案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避免易科罰金,達到真正遏阻效果,但主席及部分委員對刑期過高可能導致漁民入獄表示疑慮。
- 漁業資源使用費徵收:許忠信委員提案對從事娛樂漁業活動採捕水產動植物者徵收漁業資源使用費,但丁守中委員認為海水部分不應徵收,僅限淡水漁業。
- 漁業裁罰權責歸屬:徐耀昌委員提案建議將現行漁業裁罰方式由漁船執照核發機關更改為公告機關進行處分,以遏止非法捕撈行為。
- 娛樂漁業遊艇化輔導:丁守中委員提案要求農委會漁業署將娛樂漁業輔導重點朝向提升娛樂漁船遊艇化,具備客艙、臥鋪,規劃多元化離島海上觀光服務。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漁業法第四十四條,建議將現行裁罰方式應由漁船執照核發機關更改為公告機關進行處分,以遏止不肖大型拖網漁船進入三海浬內禁漁區違法捕撈,保障合法漁民權益。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漁業法第十條及第六十五條,主張刪除「違反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的處罰條款,認為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損及民眾權益,並空白授權行政單位恣意行政。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漁業法部分條文,將娛樂漁業入法,明確規範娛樂漁業船舶安全檢查、駕駛執照、乘載人數、適航水域及強制保險等,以促進觀光發展並保障釣客安全。
- 提案對從事娛樂漁業活動採捕水產動植物者徵收漁業資源使用費,專用於魚苗培育與放流等生態復育相關用途。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漁業法第六十條,提高對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及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為公告事項者的罰則,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以達到遏阻效果。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漁業法第三十九條之一,除海盜威脅外,並納入「非法武力」之威脅亦可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並增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蒐集相關資訊提供漁民參考。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建議漁業法第三十九條之一修正案刪除「外國籍」限制,並在境外部份加上「非本國籍」以輔導本國武裝護漁保全產業。
- 主張許忠信委員所提娛樂漁業入法是很好的方向,但建議刪除徵收漁業資源使用費,認為海水部分不應收取。
- 支持李應元委員所提漁業法第六十條修正案,提高毒魚、電魚、炸魚等惡質行為的刑期至一年以上,以避免易科罰金,達到遏阻效果。
相關人員回應
陳保基 主任委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說明行政院提案修正漁業法,是為保障遠洋漁船從業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准許漁業人合法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因應索馬利亞海盜肆虐。
- 表示已參考英國、美國等11個國家做法,在高風險地區作業的漁船可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並同意將南海公告為高風險海域。
- 說明行政院提案修正重點為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且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槍砲彈藥刀械應在國外登(離)船,不得進入中華民國領域。
- 支持許忠信委員將娛樂漁業入法的提案,認為觀光漁業是臺灣重要發展方向之一。
- 同意將管碧玲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納入,即將「非法武力」威脅亦可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蒐集相關資訊提供漁民參考。
- 同意將漁業法第六十條中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的罰則,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沙志一 署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 建議漁業法第四十四條增列第三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公告前,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以避免跨縣市不一致情況。
- 說明漁業法第四十一條關於娛樂漁業執照部分,漁業署已有制度,可依新法訂定辦法,並考量保險期間與執照有效期間的連結。
- 說明漁業法第四十一條之三關於保險部分,需修正條文以排除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準用第一百零五條、一百零七條規定之限制,讓15歲以下乘客也可納保。
相關後續
- 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度預算解凍案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所屬家畜衛生試驗所、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2年度預算凍結案等6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漁業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修正通過:第一項修正為「漁業人之漁船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作業之海域範圍,含有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漁業人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第三項修正為「漁業人應令其僱用非本國籍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在國外登(離)船,並不得進入已報請備查受保護漁船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域。」;第四項刪除「海盜」二字;增列第六項「中央主管機關應統一蒐集私人海事保全公司之相關資訊,以供漁業人參考。」。
- 漁業法第六十四條之二修正通過:第二款第二行「所僱用」之後加上「非本國籍」等字,即修正為「所僱用非本國籍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
- 漁業法第十條不予修正,但通過林岱樺等委員所提附帶決議,要求農委會於1年內提出漁業法修正草案,解決「違反本法發布之命令」處罰違法律保留原則問題。
- 漁業法第四十一條修正通過:刪除第五項第二行「撤銷、」等字。
- 漁業法第四十一條之一照許忠信等提案條文通過。
- 漁業法第四十一條之二不予增訂。
- 漁業法第四十一條之三修正通過,條次變更為第四十一條之二,並修正保險相關文字,排除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準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之限制。
- 漁業法第四十三條照許忠信等提案條文通過。
- 漁業法第四十四條修正通過:增列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公告前,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 漁業法第六十條照李應元等提案條文通過。
- 漁業法第六十四條照許忠信等提案條文通過。
- 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照許忠信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第六款「違反第四十四條」之後加上「第一項」等字,即修正為「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 通過附帶決議,為保護沿海及近海漁業資源,建請漁業署將現行裁罰方式應由漁船執照核發機關更改為公告機關進行處分。
- 通過附帶決議,為保障我國漁民在面向菲律賓、越南的200浬專屬經濟海域及南海漁權,政府應將前述海域比照印度洋亞丁灣或索馬利亞海域列為海盜高風險區域,允許我國漁業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並輔導本國武裝護漁保全產業。
- 通過附帶決議,為養護海洋漁業生態,政府對娛樂漁業輔導重點應朝向提升娛樂漁船遊艇化,規劃多元化離島海上觀光服務。
- 通過附帶決議,為確保南沙海域我國漁業及國防區域安全,建請政府調整增加南部地區之左營軍港及海巡署各單位之設施及人力、海料等配備,以顯示我國政府堅定護漁之決心。
- 討論事項第一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黃召集委員昭順補充說明;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4001
- 卷/期/冊
- 102/40/1
- 發布日期
- 2013-06-1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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