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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新藥條例修正草案審查:新藥與高風險醫材定義及健保衝擊爭議

經濟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22

立法院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擴大新藥及高風險醫療器材定義以鼓勵產業發展。會議中,委員們對修法可能導致的健保財務負擔、新藥定義的發明高度、以及主管機關審定權限等議題提出激烈質疑,並譴責衛生署官員缺席及不當發言。最終,部分條文通過修正,但全案仍需交付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適度放寬「生技新藥」及「高風險醫療器材」的定義範圍,以提升我國生技產業的研發意願,並引導廠商投入高附加價值產品的開發,使其成為經濟發展主力。
  • 核心關切點包括新藥定義的擴大是否包含新適應症、新療效複方等,以及高風險醫療器材是否應納入須經臨床試驗的第二等級醫材,並刪除第三等級醫材的「植入或置入人體內」限制。

相關爭議

  • 新藥定義過於寬鬆:許忠信委員與徐少萍委員認為,將藥事法施行細則中廣義的新藥定義引入本條例,恐使缺乏「發明高度」的產品也獲得租稅獎勵,造成國家財政資源錯置與健保負擔。
  • 醫療器材獎勵範圍擴大:許忠信委員反對將所有第三等級醫材及部分第二等級醫材納入獎勵,認為這會獎勵低風險、無產品責任的醫材,造成資源錯置,且修法背後可能涉及特定利益問題。
  • 健保財務衝擊:徐少萍委員及健保局代表擔憂,若新藥定義放寬,健保對新藥加成30%的核價機制將導致健保財務崩潰,增加數百億元支出。
  • 租稅優惠與健保核價脫鉤:廖國棟委員與經濟部部長強調,本條例旨在提供租稅優惠以獎勵研發,與健保核價應脫鉤處理,不應混為一談。
  • 主管機關審定權限:許忠信委員認為,若將新藥定義明確入法,將剝奪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署)的審定裁量權,使其必須適用法律定義。
  • 衛生署官員缺席與不當發言:主席黃昭順委員、廖國棟委員、蘇清泉委員、劉建國委員嚴厲譴責衛生署未派高階官員出席聯席會議,且健保局沈組長在會前向媒體發表「錢坑法案」等不實言論,影響審查氣氛。
  • 行政院版本與委員提案併案審查爭議:徐少萍委員提出程序問題,質疑行政院版修正草案未與廖國棟委員版併案審查,導致程序混亂。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生技新藥條例第3條,旨在適度放寬新藥及高階醫材定義,配合藥事法施行細則,以促進生技產業發展。
  • 強調修法重點在於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新藥與醫材資格,權責仍在衛生署。
  • 駁斥健保局「錢坑法案」說法,強調本案為租稅獎勵,與健保核價無關,並對媒體不實報導表示憤怒。
  • 贊成先進行大體討論,並建議將行政院版併案審查,以確保法案在本會期處理。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支持促進生技產業發展,但對修法程序混亂(行政院版未併案)及新藥定義過於寬鬆表示擔憂。
  • 強烈質疑擴大新藥定義可能增加健保給付負擔,因新藥核價可加成30%。
  • 建議本次會議僅進行大體討論,待行政院版併案後再擇期審查,並要求衛生署高階官員列席。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明確反對修正案,認為將藥事法廣義新藥定義用於租稅獎勵,會造成國家財政沉重負擔,獎勵缺乏「發明高度」的產品。
  • 反對擴大高風險醫療器材獎勵範圍,認為將導致國家資源錯置,獎勵低風險、無產品責任的產業。
  • 指出新藥定義入法將剝奪主管機關的審定裁量權,強調法規目的不同。
  • 認為本修法不單純,可能牽涉到本院同仁與業界的密切合作關係,應謹慎處理。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強調生技產業對台灣經濟發展的重要性,並批評衛生署官員未列席及在媒體上不當放話的行為。
  • 關切如何修正條文才能在不增加健保支出的前提下,有效促進生技產業發展成為兆元產業。
  • 建議透過修正動議將行政院版本納入討論,並在協商時針對條文文字進行討論以達成共識。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支持租稅減免獎勵完全新開發藥品及高風險醫療器材,認同生技產業為台灣未來發展關鍵。
  • 堅持新藥的租稅獎勵與健保核價必須脫鉤,避免健保財務崩潰。
  • 譴責衛生署副署長未出席會議且在報章媒體發表不當言論,並參與連署譴責案。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健保局關於「錢坑法案」的說法有失公平,認為應考慮新藥取代舊藥所節省的費用,避免誤導社會大眾。
  • 強調法條修訂應有共識,健保局應自行評估解決費用問題,而非回頭檢討法條內容。
  • 關切新藥是否經臨床試驗證明療效、安全性及有效性,以及修法是否與國際法規一致化,有利於國際接軌。
  • 批評衛生署內部不同單位對同一法案有不同聲音,顯示政府體制混亂。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詢問修法對健保支出及新藥研發程序的影響,並確認租稅獎勵與健保核價是否已脫鉤。
  • 關切生技新藥條例與產業創新條例的獎勵重疊性,以及業者擇一適用的問題。
  • 要求政府承諾與經濟部合作,針對牛樟芝產品進行毒理測驗,以恢復消費者信心並促進產業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張家祝 經濟部部長

  • 報告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的背景、產業現況(醫療器材是關鍵驅動力)及經濟部對修法的立場。
  • 支持廖委員國棟等提出的修正案,認為擴大高風險醫療器材及新藥定義有助於提升產業投入意願,引導開發高附加價值產品。
  • 同意獎勵對象應是有高投入、高風險且具必要性的產業,不能浮濫。
  • 強調本條例為產業輔導性質,提供租稅減免,與健保核價無關,尊重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署)的審定權限。

鄒玫君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藥品組組長

  • 說明藥事法施行細則對新藥定義的修正,是為因應國際潮流及新藥發展實務,讓法規與實務更接近。
  • 表示生技新藥條例修正條文若將此定義入法,不會影響TFDA現行審查與運作方式,且不反對該條文。
  • 說明須經臨床試驗的第二等級醫療器材數量極少,研發難度高,納入獎勵範圍合理且影響不大。

沈茂庭 衛生署健保局醫審及藥材組組長

  • 澄清媒體報導的「錢坑」標題非其所言,是記者詢問假設性問題的回答。
  • 表示尊重委員會對國內產業獎勵的意見,但希望租稅獎勵與健保核價能夠脫鉤處理。
  • 確認若修正條文未提及健保核價且兩者脫鉤,則不會影響健保支出。

戴桂英 衛生署副署長

  • 就健保局同仁因回答假設性問題造成委員會困擾致歉。
  • 確認修正條文全文及協商結論均未提及新藥的健保核價,兩者已切開,健保核價將獨立作業,故不影響健保支出。
  • 表示衛生署支持修正動議中對醫療器材的定義擴大。

沈榮津 經濟部工業局局長

  • 說明台灣生技產業產值約為2,800億元。
  • 指出生技新藥條例與產業創新條例的獎勵為擇一適用,且生技新藥條例的租稅優惠較佳。

吳蓮英 財政部賦稅署組長

  • 說明產創條例無產業別限制,而本法針對特定產業,且本法租稅優惠較佳,實施期限至110年。
  • 表示營所稅率已由25%降至17%,原則上不希望租稅減免範圍再擴大,但行政院考慮酌予放寬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定義。
  • 指出新藥定義若入法,可能限縮未來審議權。

康照洲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

  • 表示法條增列文字與藥事法施行細則一致,不會影響審定權限,且若與健保脫鉤則不影響健保支出。
  • 承諾衛生署將編列審查預算,並與經濟部合作,針對牛樟芝產品進行毒理測驗,協助技術處執行相關計畫。

相關後續

  • 經協商,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條文,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維持現行條文,第四款照廖國棟委員提案通過。
  • 附帶決議修正通過,明確指出「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放寬租稅減免對象,由經濟部給予獎勵,但健保核價規定應與該條例脫鉤。
  • 原譴責衛生署的臨時提案,因副署長及局長已到場,予以撤案。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黃昭順委員補充說明。
  • 本案需交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24001
卷/期/冊
102/40/1
發布日期
2013-06-14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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