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退撫條例審查:聚焦年資併計、提撥費率與旋轉門條款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2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等多項提案,主要討論政務人員與事務官年資併計、退撫金提撥費率調整、再任限制(旋轉門條款)及因公傷病認定等議題。會議中委員們對修法時機、是否獨厚高官、人才延攬困境等提出質疑。最終,多數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其中具高度爭議的年資併計第10條則確認不予修正。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持續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及相關修正提案,針對法案名稱、章節、及第一條至第三條等基本條文進行討論。
- 逐條審查草案中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的各項細節條文,包括第四條至第二十四條。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大體討論完畢,進入逐條審查階段。
- 草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一條至第三條、第二章章名,均照考試院提案通過。
- 第十九條及民進黨黨團提案第十二條,均照案通過。
- 第四條至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等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本案自第四章以下條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考試院、行政院、國民黨團及李應元委員等提出的「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旨在解決現行制度不符平等原則及保障不足,導致國家延攬優秀人才的困境。
- 討論修正重點包括刪除非常務人員不得參加離職儲金規定、建立涉案政務人員權利喪失/暫停/回復機制、增訂常務與政務人員年資併計規定及修正政務人員退職再任限制。
相關爭議
- 年資併計第10條(江宜樺條款)爭議:委員質疑該條款為特定高官量身訂做,可能導致高額退休金,破壞文官行政中立,且現行制度已足夠嚴格。
- 提撥費率不一致:考試院提案第4條維持政府負擔65%、個人負擔35%,與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後調整為60%、40%不符,引發不公爭議。
- 修法時機不當:多位委員認為在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刀刀見骨」的敏感時機提出此案,將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加劇民眾對「肥高官」的批評。
- 舉才政策與近親繁殖問題:委員質疑修法以「為國舉才」為名,實則獨厚軍公教轉任政務官,忽略民間人才,導致政務體系「近親繁殖」,政策保守消極。
- 旋轉門條款限制:討論政務人員退職後再任政府捐助或轉投資機構職務的限制比例(從50%改為20%),以及是否應將私校納入規範,以避免領雙薪的不當觀感。
- 因公傷病認定標準:委員質疑將「猝發疾病」納入因公傷病範圍,且條文未明確要求「因果關係」,可能導致政務人員認定標準比基層公務員寬鬆。
- 雙重國籍與退職金請領:吳宜臻委員提案增訂在中國、香港、澳門設戶籍或領用證件者喪失請領權利,銓敘部認為現有條文已涵蓋,且不宜針對性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為「量身訂做」,以江宜樺院長為例,指出若不轉任政務官可領取更高退休金,現行制度對政務官誘因減少。
- 建議政務官月俸計算應有上限,比照公務員降低為1.6倍,避免外界誤會。
- 主張年資併計應注意公平性,不能讓政務官享有過高福利。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支持政務人員納入整體年金改革範疇,一體適用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措施。
- 認為政務官案並不急迫,不應與年金改革綁在一起,擔心造成社會誤解。
- 主張政務官職位是榮譽,不應過於計較待遇,現行制度已夠嚴格,不需放寬。
- 反對政務官與事務官年資合流,認為應維持分流制度。
- 建議第10條應刪除,不予修正,以避免社會觀感不佳。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批評修法為「有條件的合流」,是獨厚國民黨政務官,尤其為江宜樺院長設計,將引起極大爭議。
- 認為此舉將破壞文官行政中立,使文官淪為「制度上的俘虜」,影響國家治理效能。
- 指出政務官的誘惑應是成就感而非退休待遇,建議比照新加坡提高待遇而非搞退休制度。
- 強調政務官數量穩定,不應為不到700人而設計具爭議的制度,造成社會攻擊。
- 要求銓敘部承諾第10條(江宜樺條款)在朝野協商時不會翻案。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法以「為國舉才」為名,實則獨厚軍公教轉任政務官,忽略民間人才,導致政務體系「近親繁殖」,政策保守消極。
- 批評修法將2004年文官與政務官分流的政策打亂,且對勞保年資可攜問題不處理,卻先跑政務人員部分,造成社會不公。
- 質疑修法對政務人員因公傷病認定標準過於寬鬆,尤其加入「猝發疾病」且未明確要求「因果關係」,恐與基層公務員有差別待遇。
- 提案增訂政務人員在中國、香港、澳門設有戶籍或領用證件者喪失請領退職金權利。
- 主張政務官不應領雙薪,建議將私立學校納入再任限制範圍。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詢問事務官轉任政務人員後,年資是否可併計,以及民選首長轉任政務人員的年資併計方式。
- 質疑退撫基金不應與國安基金混淆,確保退撫基金不被挪用維持金融市場秩序。
- 指出草案第2條第3項「政務人員法律」用語不明確,建議釐清。
- 質疑第4條政務人員提撥費率(35%)與公務人員(40%)不符,以及俸給總額計算基準(月俸加一倍 vs. 本俸乘以1.6)的差異。
- 建議將再任職於政府捐助20%以上機構的限制,應下修至10%或15%。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認為在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刀刀見骨」的敏感時機提出此案,時機不佳,將使國民黨「垂死未斷氣,還要直接逼死」。
- 質疑修法只會讓公務體系「近親繁殖」,無法真正引進民間優秀人才,應從薪資結構調整而非退休金考量。
- 強調年金改革應面面俱到,兼顧公平正義,不應獨厚政務人員,否則將造成社會不滿。
- 關切退撫基金缺口及政府最終撥補責任,認為新進公務人員未來恐面臨破產風險。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認為政務人員退撫修法與「自肥」無關,但因放寬條件,確實會引起其他類人員反彈。
- 主張改革重點應放在各項退休制度的「銜接」與「公平」原則,而非單純增減待遇。
- 認為吸引優秀人才主要靠現職待遇、從政理想與尊嚴,而非退休制度。
- 強調應加速處理公保年金問題,並讓常任文官轉任政務官的年資可併計,但應以原常任文官待遇為基礎,避免外界誤解。
- 提醒銓敘部應向社會大眾說清楚,避免政務官被污名化。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支持事務官與政務官年資併計,認為有助於解決國家延攬優秀文官擔任政務官的困境。
- 建議銓敘部應建立事務官轉任政務官後能回任事務官的常態性管道,以鼓勵年輕文官勇於接受挑戰。
- 強調年金改革應全面性、兼顧社會公平正義,將軍、公、教、勞、漁、農全部納編、一致考慮,並與財務改革並行。
- 主張應將所有退休人員的退休年齡規範至65歲,以解決債留子孫的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批評修法獨厚軍公教轉任政務官,導致政務體系「近親繁殖」,政策保守消極,無法吸引業界優秀人才。
- 指出現行旋轉門條款及低退撫金對業界轉任政務官者不利,建議應一併檢討。
- 強調事務官與政務官特質不同,應「因才適任」,政務官應具高瞻遠矚、改革魄力,而非事務官的謹慎保守。
- 質疑修法多處條文准用公務人員退撫條例,但公務人員法案未過,恐造成制度混亂。
- 提案要求銓敘部針對政務人員舉才制度與規範進行檢討,並於3個月內提出方案。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務官離職儲金提撥比例應為50%、50%,且應保留待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修正後再一同審查。
- 支持吳宜臻委員增訂在中國、香港、澳門設有戶籍者喪失請領退職金權利。
- 批評第10條為「江宜樺條款」,要求藍綠委員應明確表態,並承諾朝野協商時不再翻案。
- 質疑第12條因公傷病認定中加入「猝發疾病」且未明確要求「因果關係」,可能放寬政務人員認定標準,應比照公務人員規定。
- 主張政務官退休後若再任私校職務,其月退金應暫停領取,以避免領雙薪的不當觀感。
相關人員回應
張哲琛 銓敘部部長
- 本次修法目的為解決政務人員退撫制度不符平等原則及保障不足,以利國家延攬優秀人才,並非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
- 同意政務人員應納入整體年金改革範疇,一體適用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各項措施。
- 說明現行制度下,事務官轉任政務官若未達退休年資,恐影響退休權益,導致不願轉任政務官。
- 澄清江宜樺院長若回學校任教,其退休金仍依教授標準計算,與院長月俸無關。
- 承認修法時機不佳,但強調法案早在年金改革前即已提出,並非趁火打劫。
- 同意政務官提撥費率及俸給總額計算應比照公務人員調整為40%、60%及本俸乘以1.6。
- 贊成公保與勞保年金可攜式制度,但指出勞保給付基礎不同,需勞委會協商。
- 承諾會尊重委員意見,對第10條年資併計條文重新調整,並納入委員建議,且不會在朝野協商時翻案。
- 解釋第12條因公傷病認定會採一致標準,並增列「具相當因果關係」文字,且將成立專家審查小組嚴格認定。
- 強調考試院立場反對支領雙薪,但私校部分需與教育部共同研商。
呂明泰 銓敘部退撫司司長
- 說明政務人員年資併計後,若回任公務人員或老師,仍按原職位標準領取退休金,而非政務官最高俸額。
- 解釋「政務人員法律」是指「政務人員法草案」與「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的合稱。
- 說明第2條第3項司法機關首長準用本條例,是因法官法將其列為非政務人員但退撫準用此制度。
- 確認第4條提撥比例與俸給總額計算將比照公務人員年金改革修正為40%、60%及本俸乘以1.6。
- 解釋第8條吳宜臻委員所提雙重國籍條款,現行第4款已涵蓋喪失國籍情事,不需重複增訂。
- 澄清第10條社會保險與退撫基金為不同層次年金,無法直接扣合,且第10條已確認不予修正。
- 說明第12條因公傷病認定,將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增列「具相當因果關係」文字,並透過病歷調查與專家審查小組嚴格認定。
- 解釋政務人員遺族撫慰金,若政務人員已領取月退職金,死亡後未領足一次退職金部分,應補發差額及喪葬補助。
相關後續
- 本案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條文或協商條文通過。
- 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四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10條(年資併計條款)確定不作修正,即考試院、行政院提案條文的第10條不予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且未來在朝野協商時不再翻案。
- 第12條因公傷病認定條文,將增列「具相當因果關係」文字,並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的文字保持一致後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考試院於3個月內研擬政務人員、公務人員適用之「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參考指引」與認定流程,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通過尤美女委員等提案,要求銓敘部於3個月內針對政務人員舉才制度與規範進行檢討研究,並提出方案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4001
- 卷/期/冊
- 102/40/1
- 發布日期
- 2013-06-1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