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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與勞保年金改革:委員會審查及臨時提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22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本日會議聚焦於兩大核心議題:首先,邀請相關部會就食品中違法添加工業用澱粉及醬油超量含化學物質等問題進行報告與質詢,並通過11項臨時提案以強化食安管理;其次,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費率調整、給付標準、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及政府支付責任等進行激烈辯論,最終將法案保留協商,部分預算案則經增刪或保留處理。

討論事項一

食品中違法添加工業用澱粉及醬油超量含化學物質等問題現況調查、未來因應措施;並檢討該化學物質在食品衛生管理法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的管理機制

核心議題

  • 會議主要針對市售食品中非法添加工業用澱粉(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及醬油超量含有甲基咪唑、單氯丙二醇等問題,探討其現況、政府因應措施,並檢討相關化學物質在《食品衛生管理法》與《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中的管理機制。
  • 討論內容亦涵蓋複方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漏洞、兒童肥胖與糖分標示、進口食品添加物中文標示與批號管理、食品衛生管理法刑責過輕、部會橫向聯繫不足及身心障礙者資訊平權等議題。

相關爭議

  • 複方食品添加物管理漏洞:有委員指出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9年公告複方食品添加物不需查驗登記,導致工業原料流入食品,造成食品安全管理最大漏洞,要求廢止該公告並恢復查驗登記。
  • 進口食品添加物標示與批號爭議:委員質疑衛生署2002年公文違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免除包裝食品添加物中文標示,要求廢止公文並強制中文標示及批號編碼。
  • 食品安全刑責與罰鍰不足:委員認為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刑責與行政罰鍰過輕,對不肖業者缺乏嚇阻作用,要求修法加重罰則,包括高額罰鍰、追討不當利得及撤銷營業執照,致人死亡者應科以重刑。
  • 部會橫向聯繫與追查效率:委員指出各部會橫向聯繫不足,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功能不彰,導致食品安全事件源頭與流向追查緩慢,要求儘速召開會議加速追查。
  • 身心障礙者資訊權益受損:委員批評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在重要疫情記者會未配置手語翻譯,網站宣導資料亦不提供視障者可轉譯格式,嚴重忽視障礙者權益,要求立即改善。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將所有複方食品添加物強制登錄並公布資訊,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毒性化學物質管理,避免工業原料流入食品。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於1週內公告「順丁烯二酸酐污染食品之處理原則」,並清查源頭與流向,從重處罰。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與經濟部共同稽查化工原料行源頭及管理,並管制食品添加物流向,防止違法添加物流入食品廠。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應於2個月內將「糖」列為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的應標示項目。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等相關部會儘速召開橫向聯繫會議,加速追查食品安全疑慮事件源頭及流向。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及相關單位在召開防疫、食品安全等重要記者會時,應配置即時手語翻譯,並將網站資料改為視障者可轉檔下載閱讀的格式。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廢止民國89年免除複方食品添加物及食用香料強制查驗登記的公告,恢復查驗登記。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廢止2002年三份違法公文,回歸《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凡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均須有中文標示。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會同法務部研議修改法令,加重對違法業者的罰鍰、罰金、連續處罰,追討不當利得並撤銷證照,致人死亡者應科以無期徒刑等刑責。
  • 提案要求衛生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公告食品添加物進口時,進口報單品名欄位需繕打「批號資料」及「食品」編碼字樣。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會同法務部、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等單位,在3個月內提出關於化工原料來源、流向管制、成為食品添加劑的過程與獲利、潛在化工原料列管機制、產品流通販售點、民眾申訴管道、各部會危害關鍵控制點檢討、凍結違法業者財產、追蹤受害者並進行健康調查與協助索賠訴訟,以及修訂刑法加重業務故意傷害罪等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林奏延 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

  • 針對委員質詢即席答復。

葉欣誠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 針對委員質詢即席答復。

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 針對委員質詢即席答復。

呂廷璋 台灣大學食品科技研究所教授

  • 列席說明。

吳家誠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化學系教授

  • 列席說明。

鄧昭芳 台北榮民總醫院醫師

  • 列席說明。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潘維剛、陳怡潔及楊瓊瓔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11項,內容涵蓋強化食品添加物管理、加重食安刑責、改善身心障礙者資訊平權、跨部會合作追查食安事件及檢討勞保年金改革時序等。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相關基金預算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所提的《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在於確保勞保制度永續經營,討論內容包括修正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整機制、逐年延長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調整失能、老年及遺屬年金之給付標準,以及明定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及撥補計畫。
  • 會議同時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勞工保險局營業基金、就業安定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

相關爭議

  • 所得替代率調整:行政院版建議月投保薪資3萬元以上部分按1.3%計算,委員王育敏、蔡錦隆、蘇清泉、李昆澤、黃文玲、王惠美主張應維持1.55%以保障勞工權益,並認為可透過提高基金投報率彌補財務缺口。
  • 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行政院版建議由最高60個月逐年延長至144個月,委員蔡錦隆、劉建國、徐少萍、李昆澤、黃文玲、王惠美擔憂此舉將降低勞工退休金,影響低薪勞工,建議精算90個月方案,或質疑其公平性。
  • 政府支付責任機制:行政院版明定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應訂定撥補計畫,委員劉建國、李昆澤、楊曜、黃文玲、黃昭順、王惠美質疑「報請行政院核定」的程序可能造成延宕,要求由勞委會直接撥補,並關切200億元撥補金額的財源及是否足夠。
  • 勞保基金投資績效與管理:委員王育敏、徐少萍、林淑芬、黃文玲質疑基金投資績效不佳且不穩定,建議應加強基金操作效益,甚至提出成立專責機構管理,並質疑將大量基金投入高風險投資的風險。
  • 勞保年金改革時序與軍公教比較:委員陳節如、田秋堇、趙天麟、黃昭順、王惠美主張應待軍公教年金改革定案後再處理勞保年金改革,認為勞工改革幅度較大且缺乏緩衝期,違反「職業平等、世代公平」原則,造成社會不公。
  • 投保薪資上限:委員蔡錦隆、楊曜、許忠信、黃文玲、王惠美主張應提高現行43,900元的投保薪資上限,以反映高薪勞工實際所得並提升公平性,但勞委會認為目前非適當時機,應優先穩定財務結構。
  • 失能與遺屬年金給付率:委員陳節如、黃文玲質疑失能與遺屬年金領取人數少,卻同樣被調降給付率至1.3%,認為此舉過於苛刻,未考量其特殊需求,要求重新檢討。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主張勞保年金所得替代率應維持1.55%,不應下修3萬元以上部分,認為可透過提高基金投報率彌補財務缺口。
  • 肯定勞委會對在臺菲律賓外勞人權的維護,並要求持續保障其工作權與人身安全。
  • 提案減列勞保局附屬單位預算中金融保險成本—其他金融保險成本的41,353千元,以提升勞保基金運用效率。
  • 提案減列勞保局附屬單位預算中業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的500萬元,以撙節政府支出並達節能減碳效果。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肯定勞保年金改革的必要性及勞委會的努力,認為多數勞工已理解改革方向。
  • 建議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應精算90個月方案,認為144個月過長,勞工難以接受。
  • 主張應打開43,900元的投保薪資上限,以實現公平性,但同意可在財務結構穩定後再行處理。
  • 建議應為基層勞工設定最低年金地板,以保障其退休後的基本生活。
  • 要求勞委會積極追究散播不實菲勞受虐謠言者的法律責任,以維護臺灣國際形象及菲勞安全。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委會更主動積極關心在臺菲勞,並追究散播不實謠言者的法律責任。
  • 質疑勞保條例修正草案中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條文的「報請行政院核定」機制,認為會留下伏筆,要求由勞委會直接撥補。
  • 關切年資計算方式由5年改為12年對早期工作勞工的影響,特別是年資已滿但未達退休年齡者。
  • 提案要求勞委會提供勞保年金給付平均值統計數據,並比較修正前後的差異,作為修法依據。
  • 提案要求勞委會檢討約30萬名45歲左右勞工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窘境,並提出配套方案。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年金改革方案在信賴保護原則、最低保障、特殊身分提早退休及失能/遺屬年金給付率上與軍公教制度存在不公平。
  • 要求勞委會檢討勞保對職業工會勞工的不公平,因其無雇主提撥勞退金。
  • 批評勞委會報告中聲稱年資給付費率調整來自勞工朋友發想的說法,要求提供具體名單。
  • 提案要求勞委會重新檢討勞保年金給付計算公式、費率、薪資採計時間,並提供精算報告。
  • 提案要求行政院重新檢討勞工年金改革方案中,將失能年金與遺屬年金給付率調降至1.3%的決定。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委會主委再次保證對菲律賓外勞以人權對待,維護其人身安全及工作權。
  • 指出勞保年金改革的必要性是為制度永續經營及世代公平,但應兼顧感性與理性。
  • 對基金操作績效能否彌補財務缺口持保留態度,認為其不穩定性高。
  • 澄清勞保年金給付率3萬元以上部分是超出金額才按1.3%計算,而非全部。
  • 支持政府明定勞保支付責任,並每年至少撥補200億元。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待軍公教年金改革三讀定案後,再處理勞工年金改革議題,認為軍公教制度對國家財政負擔更大。
  • 質疑勞委會官員多為公保體系,未能為勞工發聲,並批評勞委會主委不敢與公務員協會代表溝通。
  • 引用學者觀點,質疑勞保「破產說」的基礎,認為社會保險應採隨收隨付制,而非商業保險的完全準備制。
  • 批評勞保年金改革方案對年輕世代不公,認為其將面臨高保費、低給付且未來仍有破產風險。
  • 提案要求勞委會提供勞保年金給付計算公式、費率、薪資採計時間的精算報告。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委會對勞保年金改革報告過於簡略,未提供完整精算報告,視為欺侮立法院。
  • 質疑勞保基金投資收益設定4%的合理性及將8成基金投入高風險投資的風險,要求提供詳細投資明細。
  • 主張勞保破產真正原因在於少子化和低薪化導致收入遞減,而非單純老年化,批評政府改革方案只會要求勞工多繳少領。
  • 批評政府勞保改革方案未增加收入,僅透過減少支出來遞延破產年度,且費率調整將責任推給未來政府,缺乏政治道德。
  • 質疑勞保局管理費中的人事費編列,指出其大量使用派遣人力,違反勞動基準法同工同酬原則。
  • 質疑勞保局監理會對基金代操弊案監督不力,要求公開所有會議逐字紀錄接受公民監督。
  • 針對勞保基金投資馬多夫騙局案,質疑勞保局決策過程、內控機制及後續訴訟策略,要求提供詳細專案報告。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強調勞保改革應建立在勞工信心之上,要求將政府撥補及國家負最後支付責任的「安心條款」優先入法,並先擬定撥補計畫及精算後再處理費率、給付率等實質調整。
  • 批評勞委會改革方案對勞工「刀刀見骨」,包括年資計算基準調整、給付率降低及費率調高,加重勞工負擔。
  • 指出勞保費率將逐年調高至19.5%且計算期間延長,將導致勞工實質領取金額減少。
  • 建議勞委會應借重李來希參事為軍公教爭取權益的經驗,為勞工多做努力。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年金改革決策過程不公平,勞工團體無法置喙,由公務人員決定,且勞委會主委不了解軍公教退撫數據。
  • 指出勞工退休後所得替代率遠低於軍公教,要求政府應保障勞工最低生活所需,解決社會安全機制漏洞。
  • 批評勞保費率調高將加重雇主負擔,可能導致企業出走,認為當前經濟治理失敗是根本問題。
  • 建議政府應從金融營業稅等另闢財源挹注勞保基金,而非僅要求勞工多繳少領。
  • 認為勞保投保薪資上限43,900元不合理,應往上調整,且費率設定應讓企業有明確預估成本的依據。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條例第69條「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的實質意義,認為政府行動比法律條文更重要。
  • 關切政府每年撥補勞保基金200億元的財源及能否持續,並建議可考慮從企業界尋找合法管道籌措財源。
  • 質疑勞保投保薪資上限7年未調,導致22%勞工停留在43,900元級距,造成不公平,要求檢討。
  • 提案減列勞保局基金管理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的50萬,並要求勞保局檢討預算使用。
  • 提案減列勞保局基金管理費用—公共關係費的50萬,並要求勞保局提出去年公關費細目報告。
  • 提案減列勞保局營業預算中金融保險成本—服務費用—代理費的1,000萬元,並主張減少委外操作比例。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建議勞保投保上限43,900元應調高一級,並指出若調高恐使基金提前3年破產,但可透過政府撥補彌補。
  • 建議政府應從金融營業稅另闢財源,估計可增加600億元稅收,用於挹注勞保基金,讓勞工多領退休金。
  • 批評勞保費率調整至12%後再視經濟情況調整的做法,會造成不確定性,不利企業估算成本及投資。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委會主任委員

  • 指出勞保開辦逾60年,因人口老化及少子女化面臨財務壓力,制度調整具必要性及急迫性。
  • 說明行政院勞保年金改革方案涵蓋費率調整、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延長、給付標準調整及明定政府支付責任等多面向措施。
  • 回應所得替代率調整是為維持給付與費率衡平性,並兼顧基本經濟生活保障,3萬元以下維持1.55%,以上微調為1.3%。
  • 表示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期間逐年延長至144個月,是為完善投保薪資申報制度及維持公平性。
  • 承諾政府將負勞保財務最後支付責任,並明定修法施行起6個月內訂定財務撥補計畫,第一年至少撥補200億元。
  • 說明勞保基金投資績效今年前4個月已達3.6%,但長期規劃仍需保守,因市場景氣變動不穩定。
  • 強調對在臺菲律賓勞工會給予人道對待,全力保障其工作權益及人身安全,並會依法追究散播不實言論者的責任。
  • 對於投保薪資上限43,900元,表示未來可討論調整,但目前首要目標是穩定勞保財務結構。
  • 回應軍公教與勞工年金制度設計不同,改革幅度亦不同,勞保改革是為制度本身健全,不宜等量齊觀。

羅五湖 勞委會勞保局總經理

  • 說明今年勞保基金前4個月投報率已達3.6%,年化後可達10%以上,但長期預估仍為4%。
  • 說明勞保基金目前規模約4,800億元,8成用於投資,國內外債券與股票各佔約40%。
  • 回應勞保基金投資馬多夫騙局案,指出該筆基金於97年贖回時已獲利,後因該公司投資馬多夫才出事,並強調勞保局已找律師處理訴訟以維護權益。
  • 說明勞保局預算減列對業務運作的影響,如印刷費、管理費等多為必要支出,空間有限。
  • 澄清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性質與運作,強調其績效在於迅速墊付勞工工資,而非追回金額,並說明其行政經費來源與編列方式。
  • 回應國內委外代操基金已逐步收回自營,國外部分因專業能力限制仍需委外,並承諾提供相關投資明細。

石發基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處長

  • 說明勞保年金制度設計55歲即可領取減額年金,相較各國60或65歲以上領取,已屬寬鬆。
  • 回應軍公教與勞保制度不同,德國人口老化問題與財務結構亦與臺灣不同,無法直接類比。
  • 澄清失能與遺屬年金給付率1.3%的考量是基於社會保險對保費貢獻的衡平性,且失能年金有眷屬補助。
  • 指出《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特殊性質工作提早退休的規定正在檢討,但因影響財務甚鉅,需審慎處理。

林三貴 勞委會職訓局局長

  • 說明職訓局就業保險相關業務的執行費用(如失業認定)編列在勞保局基金預算中,是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屬必要支出。
  • 回應職訓局大量使用派遣人力,強調已要求派遣單位遵守《勞動基準法》並在契約中要求承認年資,但承認現行法律對長僱型派遣保障不足。
  • 承諾會加強對在臺菲勞安全的宣導與保護,並配合相關部會行動。

陳紹元 銓敘部副司長

  • 說明公務員平均退休俸額約38,955元,教師約47,068元,軍人約21,400元(因年資短)。
  • 說明公保法88年修正後,88年5月30日以前的虧損由財政部撥補,之後財務盈虧自負,並會調整費率。
  • 指出公保舊制潛藏債務會隨年資縮短而減少,但實際金額需再查證。

鄭文淵 勞委會統計處統計長

  • 說明全國勞工經常性薪資約3萬多元,經常性與非經常性薪資合計約4萬5千多元。
  • 說明勞工退休後平均領取勞保年金約1萬5千多元,若加上勞退金,預估可達2萬3千元以上。

郭芳煜 勞委會副主任委員

  • 同意委員臨時提案中,將「要求」軍公教年金改革三讀後再處理勞保年金改革的措辭,改為「建請」。
  • 建議委員將臨時提案中「重新提出」撥補計畫的措辭,改為「研議」。

高寶華 勞委會勞保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監理委員會事務費用編列項目包含專利費、講課鐘點稿費、委託研究費、訓練費等,預算金額不高。
  • 回應盈正案,指出監理會曾提出財務訪視並交由勞保局處理,但金管會調查結果才揭露弊案。
  • 承諾將朝會議紀錄逐字稿上網揭露的方向努力,以接受公民監督。

臧艷華 勞委會勞保局會計室主任

  • 說明勞保局法律事務費用5,700多萬元是分散編列在預算書各科目中,並非單一科目,承諾提供詳細明細。

相關後續

  • 審查「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相關預算案,除勞保局的基金預算保留外,其他已通過的預算案依決議通過,未通過的則全部保留協商。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委會於1個月內針對勞保年金給付平均值作成統計數據,並比較修正前後差異,作為修法依據。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委會於1個月內研議提出由勞委會直接進行撥補,無須再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版本。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委會重視公保與勞保費率不公平現象,並於1個月內研議提出具體對策。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委會重新檢討勞保年金給付計算公式、費率、薪資採計時間等,並提供精算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委會重新檢討行政院勞工年金改革方案中,失能年金與遺屬年金給付率的決定。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委會應立即檢討提高勞保及勞退基金提撥費率、調高月投保薪資上限、設定基金投資長期報酬率目標6%、政府積極尋求其他財源挹注基金,並將基金管理機關轉型為行政法人。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委會檢討約30萬名45歲左右勞工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窘境,並於1個月內研議提出配套方案。
  • 勞保局的金融保險成本—其他金融保險成本—服務費用—代理費減列77,456千元。
  • 勞保局的業務費用—印刷裝訂與廣告費減列500萬元。
  • 勞保局的委託調查研究費減列277千元。
  • 勞保局的法律費用減列337千元,並要求提供委託律師合約明細。
  • 勞保局的業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減列908千元。
  • 勞保局監理委員會承諾將朝會議紀錄逐字稿上網揭露的方向努力。

原始資料

公報
1024001
卷/期/冊
102/40/1
發布日期
201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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