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貪污公聽會:探討制度改革、透明化與國際經驗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2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誰A了我的錢-如何防治貪污」公聽會,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與立法委員,聚焦於從結構性問題預防貪污,而非僅事後肅貪。會議廣泛討論了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實效性、廉政署定位、政府資訊公開與個資保護衝突、選舉制度改革、司法效能及國際反貪經驗,旨在為台灣的防貪制度與法律研修提供寶貴意見。
討論事項一
「誰A了我的錢-如何防治貪污」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旨在探討台灣貪污問題的根源,並從制度面、結構面及國際經驗,研議如何有效預防與防治貪污,以建立廉能政府。
- 會議聚焦於檢討現行反貪法律與機制,包括財產來源不明罪、廉政署職權、資訊公開透明化、選舉經費改革及司法體系效能等關鍵議題。
相關爭議
- 貪污定義與範圍:部分學者與委員主張擴大貪污定義至政府浪費、不當財政支出及錯誤政策,跳脫傳統個人收賄範疇,以利結構性防貪,但未有明確共識。
- 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實效性:吳景欽教授質疑該法未能達到預警與備位目的,且在林益世案中可能導致輕判;法務部則認為其適用已落實立法目的。
- 廉政署的定位與職權:吳景欽教授批評廉政署特殊性不明、職權未被充分賦予,且與特偵組、調查局存在衝突;朱署長則強調其防貪、肅貪、再防貪主軸。
- 資訊公開與個資保護的衝突:多位委員與學者指出《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在實務上相互抵觸,阻礙政府資訊透明化與民眾監督。
- 選舉制度與政治獻金:簡錫堙召集人認為現行選舉制度導致政商關係與權錢交易,呼籲推動公費選舉,但此改革方向仍待進一步討論。
- 司法審判效能與公信力:陳祐治教授和陳歐珀委員批評貪污案件審理冗長、判決與民意落差大,歸因於缺乏證據法、偵查不公開原則未落實及法官素質問題。
- 高薪養廉政策的有效性:潘天蔚博士以香港經驗為例,指出高薪養廉政策並非杜絕集團性、系統性貪污的萬靈丹,不應盲目迷信。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召開公聽會旨在從結構性問題預防貪污,而非僅事後肅貪。
- 擴大貪污定義,包含政府浪費、不當財政支出及錯誤政策。
- 強調反貪、防貪、肅貪除制度建立外,更需從人、教育及觀念著手。
- 指出台灣貪污罪起訴定罪率偏低,檢察官偵辦能力參差不齊。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貪腐程度嚴重,政府不願面對問題是行政怠惰。
- 質疑《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執行不力,僅起訴判決林益世一人。
- 批評司法判決與社會觀感脫節,法官素質有問題,稱司法院為「烏龍院」。
- 呼籲法務部修正《財產來源不明罪》,使其成為有效法條。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指出《政府資訊公開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在實務上衝突,阻礙監督政府資訊揭露。
- 質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圍堵效果,建議擴大範圍至直轄市議員。
- 認為《財產來源不明罪》在操作和適用上仍有疑慮,應搭配資訊揭露。
- 建議《吹哨者保護法》修法應擴及民間企業,以揭露經濟犯罪。
- 質疑廉政署對請託關說與選民服務界線模糊,建議從資訊公開角度處理。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過度側重懲處,應加強防貪,廉政署應扮演更重要角色。
- 認同德國緩審判金概念,可依貪腐金額加倍懲罰,但需解決財產掌控問題。
- 支持公費選舉制,認為現行政治獻金與選舉補助導致人民被「剝兩層皮」。
- 強調美國上市櫃公司財產流向嚴格申報,是從供應面防貪的重要措施。
- 批評法務部過於關注個人小案,卻忽略系統性貪腐。
相關人員回應
陳銀欉 執行長 財團法人東吳大學章孝慈學術基金會
- 主張租稅制度應嚴守租稅法律主義,批評財政部解釋令違反憲法精神。
- 以未上市櫃公司現金增資案為例,指出財政部解釋與法務部、經濟部不一致,且溯及既往。
- 呼籲立法院從嚴認定《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的溯及既往原則,避免違反信賴保護。
- 強調應健全法律制度,尊重各部會法律解釋權,避免多頭馬車。
陳志龍 教授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 認為現行執法部門多抓微小型貪瀆,未能觸及組織型與系統性貪瀆,如國庫及上市公司資產被A走的問題。
- 主張應學習德國設經濟犯罪檢察官及瑞典透明化組織,從國外觀點改變舊觀念。
- 強調資訊公開對抗貪腐的重要性,人民應有權知悉立法與數據資料。
- 指出貪瀆是國家腐化問題,缺乏有效監督導致不負責原則盛行。
- 呼籲勇氣面對大人物A錢問題,解決此問題可減少抽稅。
連福隆 教授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會
- 援引歐盟哥本哈根條款,強調法治、民主、人權及良好經濟治理對國家發展的重要性。
- 提出約翰洛克社會契約論,指出政府受人民託付,應以公平正義與博愛為最高原則。
- 主張應先改善立法系統,確保立法品質能實現正義與保護人民財產。
- 強調反貪污公約將貪污視為蛀蟲,呼籲國家應走向永續成長策略。
- 指出國家與人民間的信任是契約精神,若立法與官員皆貪腐則國家不良。
簡錫堙 召集人 反貧困聯盟
- 擔任台灣透明組織顧問,指出政黨輪替未能改善政治清明,台灣政治結構有問題。
- 最嚴重問題為選制,高昂選舉經費導致政商關係與權錢交易,應推動公費選舉制。
- 批評台灣租稅制度不公,資本利得不課稅且證所稅課不到稅,導致租稅平均負擔率全球最低。
- 擔憂國家債務龐大,各項退休基金將破產,批評立法委員缺乏長遠思維。
- 強調瑞典公文書全面公開的透明制度,可有效監督政府施政,反觀台灣資訊公開不足。
- 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應全面公開上網,以利民眾監督。
傅宗玲 博士 美國吉布森律師事務所
- 從業界角度提出反賄賂建議,應從供應面管制資金流向,利用正負誘因鼓勵企業內部監督。
- 援引美國FCPA與英國《賄賂法》,說明企業建立合規制度可獲免責或從輕處罰。
- 建議台灣可借鑒美國經驗,司法部與證交會處理案件時會考量企業內部控管機制。
- 指出美國法律對賄賂行為可處以不法所得或損失雙倍金額罰款,具嚇阻效果。
- 強調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準確性與內部控管機制的重要性,以防制企業賄賂。
- 介紹美國Dodd-Frank法案鼓勵吹哨者舉報,成功案件可獲獎勵,促進企業透明化。
陳祐治 教授 世新大學法學院
- 指出貪污案件審理時間冗長,判決結果與民眾想像落差大,導致司法不被信服。
- 歸因於刑事訴訟法從職權進行主義轉為當事人進行主義後,權責機關卻未制定證據法。
- 批評檢察機關偵查不公開原則未落實,媒體渲染導致無辜推定原則形同虛設。
- 建議立法院應促權責單位提案制定證據法,並要求檢察實務與新聞自律節制,以實現公平正義。
吳景欽 教授 真理大學法律系
- 質疑《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未能達到預警與備位目的,且適用於林益世案是濫用,可能導致重罪輕判。
- 建議應將要求說明財產來源的主體提前至廉政官或政風人員,以發揮預警作用。
- 批評廉政署的定位不明,與特偵組、調查局存在衝突,且缺乏專屬職權行使法,導致其形同無牙老虎。
- 呼籲法務部應為廉政署尋找專屬辦公大樓,以提升公務員與人民的信心。
Prof. Dr. Arndt Sinn 教授 歐洲刑事法與國際刑事法研究中心
- 指出德國刑法無單一定義貪污的條文,而是多條罪名共同防制與肅清貪污。
- 德國刑法區分賄賂與圖利,賄賂為違反職權行為,圖利為不違背職權行為且經長官許可可排除罪名。
- 強調單用刑法不足,行政懲處可比刑法更嚴厲,並可透過民法要求損害賠償。
- 指出貪污隱密性高,需特殊偵查策略:專家集中、案件集中於特殊檢察署、保護匿名舉報者。
- 提出「四眼原則」與職權輪值機制,以解除貪污的隱密性與降低高風險職務的貪污風險。
Pär Hommerberg 議員 瑞典斯德哥爾摩郡議會
- 介紹瑞典Ombudsman制度,起源於古瑞典,旨在保護民眾對抗行政當局。
- 說明Parliamentary Ombudsman監督政府部門是否遵守法律,並有權控告違法官員。
- 介紹Chancellor of Justice為政府最高階Ombudsman,負責支持正直與言論自由。
- 列舉Consumer Ombudsman、Children's Ombudsman及Discrimination Ombudsman,分別保護消費者、兒童及促進平等。
- 提及Press Ombudsman為非政府機構,協助民眾處理媒體不實報導。
- 強調瑞典透過獨立監督機制與多元Ombudsman確保人民權利與政府透明。
葛祥林 教授
- 指出德國貪污罪刑度較輕(罰金至5年有期徒刑),但實際嚇阻效果因罰金計算方式而更嚴厲。
- 德國罰金依行為人支付能力裁定,高額罰金可產生顯著嚇阻作用,如8億至60億台幣的緩審判處分金。
- 建議台灣應參考德國的緩審判制度,並考慮對象支付能力增加罰金或處分金的額度。
- 主張應修正刑事訴訟法,增列暫時處分扣押被告財產機制,以利高額罰金的強制執行。
- 認為台灣不應動輒處罰高刑度,應給予法官更多經濟制裁的法律依據。
潘天蔚 博士 香港
- 介紹香港廉政公署(ICAC)為政策性產物,直屬特首,偵查權分立,但本身也曾捲入醜聞。
- 駁斥「高薪養廉」迷思,指出香港高薪公務員仍有集團性、系統性犯罪。
- 指出香港財產來源不明罪因境外公司、信託等操作難以追查,且適用案例稀少,可能導致系統性貪腐者脫身。
- 肯定香港司法偵查與審判的客觀中立與科學化辦案,但立法相對薄弱。
- 批評香港低稅率導致高地價政策,市民實質繳稅給財團,形成「地產霸權」與世襲體制。
- 強調防制貪污需獨立專業的司法立法機關、自由專業媒體及活潑公民社會。
裴崇德 教授
- 指出自由媒體在監督政府、揭露貪污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瑞典貪污少因媒體自由。
- 認為台灣媒體報導多聚焦生活瑣事,反貪方面仍有進步空間。
- 指出犯罪集團與檢察官、法官之間資源差距大,律師專業性遠超法官檢察官。
- 批評德國檢察官、法官輪調機制導致專業性難以累積,且國家資源不足。
- 提及德國檢察官數量不足,案件處理緩慢,缺乏專業支援,建議台灣應增加資源投入教育。
Prof. Dr. Stephen Lakkis 賴信道博士
- 強調政府施政透明化是解決貪污的關鍵,許多貪污是公開的。
- 提出人人平等原則,認為貪污是特權,受害者多為弱勢族群。
- 區分「法治」(rule of law)與「法制」(法律被功能化),指出特權者可透過法制自保。
- 主張應重新定義貪瀆,不應認為其無被害人,並讓被害者參與定義貪瀆行為。
Dieter Lutzenberger 副總裁 德國土地銀行
- 指出銀行業因灰色地帶縮小,工作風險增加,銀行家需謹慎交友。
- 分析銀行貪污原因:缺乏誠信宗旨、領導人未做榜樣、職員金錢困難、毒癮、業績企圖心、薪資不足、工作不滿、經濟壓力。
- 強調主管對業績壓力是貪污導火線,小事可能形成依賴,導致貪污行為。
- 指出企業內部不信任氣氛有害,銀行即使抓到貪污也常為商譽不公布。
李亮 先生 希臘
- 從文化、政治、哲學背景談貪污,指出古希臘「法」是協和系統,民主前提是教育境界。
- 認為真正的民主國家貪污較少,非因法律嚴格,而是民主作為教育境界。
- 強調宗教信仰對貪污的影響,若認為可透過捐款獲神特別待遇,可能將此觀念帶入日常權利機關。
- 指出古希臘理性包含對話,東方文化因尊重權威缺乏問「為什麼」的對話,導致對貪污問題不易追問。
- 提及希臘內戰後公職由右派壟斷,呼籲均分權利,而非以政黨區分。
- 肯定網路對透明度的增加,但也關注網路對隱私的威脅。
Prof. Dr. Anna Bartels-Ishikawa
- 強調要成為透明社會需先定義貪污,不同文化對貪污概念不同。
- 指出貪污主要發生在行政、司法、企業、政治四個領域。
- 以日本、德國經驗為例,法官或公務員若薪資水平較高,可降低貪污意願。
- 強調輪值的重要性,如日本法官檢察官每3年輪調一次,可降低貪污風險。
- 指出法官或行政人員的教育問題,需瞭解行使公權力具社會代表性。
- 提及行政處分應有期限規定,避免民眾因等待而行賄。
陳顯武 教授 台灣大學國發所
- 主張防制貪腐應踐行康德的公開性原則,因貪腐是一種利益交換與特權。
- 認為財產不明罪仍有努力空間,應強化廉政署能力,科學辦案。
- 強調政府高官財產透明化及選舉經費、政治獻金申報的改善。
- 指出全民監督陷入混亂,媒體被財團掌握,呼籲成立公民反貪腐監督組織。
- 呼應希臘神父觀點,認為民主是教育的境界,公民素質決定公民社會面貌。
黃俊杰 教授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
- 強調國家財政應遵循「財政法治原則」,金錢流入流出皆須依法。
- 指出不當或違法支出導致結構性貪污,是人民血汗錢被A走。
- 認為應從財政觀點思考貪污,檢討規範充足性、密度及立法執行問題。
- 呼應德國學者,財政監督需定期檢驗,立法院應與監察院搭配監督決算。
- 建議透過廉政署、調查局、財政部等進行會計內控,完善財政管制。
- 批評《政府資訊公開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執行不彰,甚至《個資法》導致資訊過度遮蔽。
黃士洲 教授 臺北商業技術學院財政稅務系
- 指出比有形貪污更嚴重的是無形、合法而公開的貪污行為。
- 援引數據說明國家財政嚴峻,平均每年舉債3,649億,財政短絀占9.3%。
- 指出稅收結構不公,消費稅為大宗,絕大部分稅收由一般人負擔,而非有錢人。
- 以18%優惠存款利率為例,每年補貼800億,若補上此漏洞,則不需課徵證交稅等。
- 批評國家每年舉債金額超過綜所稅收入,顯示財政漏洞巨大。
- 強調許多合法漏洞導致不公平,若不填補,被抓的貪污犯不認為自己違法。
朱坤茂 署長 法務部廉政署
- 說明廉政署業務三大主軸為防貪、肅貪、再防貪。
- 防貪方面,已展開網路、電子跑馬燈、電視牆及校園深耕宣導,目標是讓公務員與民眾將拒絕貪污變成習慣。
- 強調機制設計需實質透明化,並將政風角色從揭弊者提升為預警功能,從犯罪雛形即予糾舉。
- 重視情資發覺,除政風系統外,亦獎勵民眾檢舉,推動貪污零容忍。
- 指出再防貪策略需結合業務單位,經首長批准後追蹤,防堵貪污漏洞。
- 強調查扣犯罪所得以剝奪犯罪利基,並借鑒香港經驗改造組織文化。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
- 本委員會將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立法院各黨團、全體委員、各列席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參考。
- 會議結論將作為日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和立法院委員們修法,以及政府防貪、肅貪的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4001
- 卷/期/冊
- 102/40/1
- 發布日期
- 2013-06-1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