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漁業法、溫泉法、水利法修正案及核後端基金預算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針對多項法案與預算進行審查,包括漁業法修正草案以規範漁船武裝保全及娛樂漁業、溫泉法修正草案涉及野溪溫泉水質監測與溫泉區展延、水利法修正草案處理河川行水區土地利用與徵收等。同時,會議也處理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及經濟部所屬單位的年度預算凍結案,並對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的多項預算,特別是核廢料處置、宣導費及專業服務費進行大幅度刪減與凍結,要求台電提出具體報告,並強調核四廠在核廢料妥善處理前不得置入燃料棒。
討論事項一
漁業法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六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等5案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漁業法多項條文修正,涵蓋漁船在海盜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的規範、娛樂漁業的經營管理與保險要求,以及沿海漁業資源保護與非法捕撈的遏止機制。
- 修法內容亦涉及漁業法中部分法律保留原則的爭議,並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說明所提漁業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旨。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說明所提漁業法第十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旨。
- 提案指出漁業法以「違反本法發布之命令」逕行處分或處罰有違法律保留原則,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年內提出漁業法修正草案。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說明所提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旨。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政府應將面向菲律賓、越南的200海浬專屬經濟海域及南海漁權海域比照印度洋亞丁灣等列為海盜高風險區域,允許我國漁業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並積極輔導本國武裝護漁保全產業。
- 提案政府應輔導娛樂漁業朝向遊艇化發展,提升海上觀光、休閒及釣魚賞鯨等多元服務,以繁榮漁村並創造就業。
徐耀昌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漁業署將現行裁罰方式由漁船執照核發機關更改為公告機關進行處分,以遏止非法捕撈行為並保障合法漁民權益。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政府調整增加南部地區左營軍港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各單位設施、人力與海料等配備,以確保南沙海域我國漁業及國防區域安全。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議事錄中「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全銜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建議修正議事錄中漁業法第六十條條文的引用,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正為「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以明確條次。
相關人員回應
陳保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就行政院提案及相關預算凍結案進行報告。
鄭樟雄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副署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漁業法第10條維持現行條文。
- 漁業法第39條之1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修正「海盜威脅」為「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刪除「外國籍」文字,並增列中央主管機關應統一蒐集私人海事保全公司資訊供漁業人參考。
- 漁業法第41條除刪除第五項句中「撤銷、」文字外,其餘照委員許忠信等人提案通過。
- 漁業法第41條之1照委員許忠信等人提案通過。
- 漁業法第41條之2不予增訂。
- 漁業法第41條之3條文修正為第41條之2,規定娛樂漁業應投保責任保險及乘客傷害保險,並增列傷害保險受益人限制及續保義務。
- 漁業法第43條照委員許忠信等人提案通過。
- 漁業法第44條增列第三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公告前,應報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其餘照委員陳超明等人提案通過。
- 漁業法第60條照委員李應元等人提案通過。
- 漁業法第64條照委員許忠信等人提案通過。
- 漁業法第64條之2除第二款句中「所僱用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修正為「所僱用非本國籍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外,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漁業法第65條除第六款句首「違反第四十四條」後增列「第一項」外,其餘照委員許忠信等人提案通過。
- 通過5項附帶決議,包括保護沿海漁業資源、保障漁民在專屬經濟海域漁權、輔導娛樂漁業提升服務、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年內提出漁業法修正草案、以及確保南沙海域漁業及國防安全。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所屬家畜衛生試驗所、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2年度預算凍結案等6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所屬單位多項凍結預算案,內容涵蓋畜牧管理獎補助費、動物保護行政管理計畫業務費、產銷履歷系統維運與推動計畫、家畜衛生試驗所歲出預算、漁業署漁業管理預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技術研發預算。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保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針對其所屬單位102年度預算凍結案進行報告。
相關後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所屬家畜衛生試驗所、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的6項102年度預算凍結案,經報告後均准予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度預算凍結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凍結「公平交易業務」預算五分之一的動支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吳秀明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
- 針對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度預算凍結案進行報告。
相關後續
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度「公平交易業務」預算凍結案,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四
溫泉法增訂第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溫泉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溫泉法修正案,主要著重於野溪溫泉水質的定期監測與揭露,以及溫泉區在天災復建、安遷或國家土地管理政策調整需求下,延長改善事項及期限的彈性機制。
- 討論內容亦觸及部分溫泉區因土地使用分區解編問題導致無法取得建築執照的困境,並尋求專案展延的可能性。
相關爭議
土地使用分區解編與建築執照問題:部分溫泉區因土地使用分區解編問題無法取得建築執照,委員要求若內政部審議延遲,主管機關應在無安全疑慮下給予專案展延。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說明所提溫泉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要旨。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鑑於部分溫泉區因土地使用分區解編問題無法取得建築執照,要求主管機關在地方政府評估無安全疑慮下,應給予專案展延,以解決緩衝期過後內政部尚未審議完成的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張家祝 經濟部部長
- 針對委員提案及經濟部所屬單位102年度預算凍結案進行報告。
相關後續
- 溫泉法第八條之一條文修正通過,要求定期監測及揭露野溪溫泉水質,並於野溪溫泉附近設置警示標誌。
- 溫泉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增列第二項但書,允許溫泉區因天災復建、安遷或土地管理政策調整,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延長改善期限,最長不得逾3年。
- 通過1項附帶決議,要求針對部分溫泉區因土地使用分區解編問題無法取得建築執照者,若內政部審議延遲,主管機關應在地方政府評估無安全疑慮下給予專案展延。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水利法修正案,核心議題為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土地的管理與徵收,以及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土地的使用限制,並探討容積移轉機制以補償受限土地所有權人。
- 討論內容亦涉及水利地重劃辦法遲未訂定導致的水利用地取得困難及民怨問題。
相關爭議
水利地重劃辦法未訂定問題:附帶決議指出水利地重劃辦法逾10年未提出,導致水利用地取得困難,民怨甚深,要求行政院協調中央地政與水利主管機關於1年內訂定該辦法。
立法委員發言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水利地重劃辦法迄今逾10年未提出,無法解決水利用地取得問題,要求行政院協調相關主管機關於1年內訂定水利地重劃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張家祝 經濟部部長
- 針對委員提案進行答復。
楊偉甫 水利署署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通過,規定河川區域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地方說明會,但已依河川治理計畫辦理者除外。
- 水利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規範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土地的徵收與使用限制,並增列定期通盤檢討、防洪設施用地徵收,以及都市計畫範圍內受限私有土地可準用都市計畫法辦理容積移轉,其換算公式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
- 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通過,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土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使用,公有者不得移轉為私有,私有者應視需要辦理徵收或限制使用。
- 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一條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水利法第九十一條之二條文照委員顏寬恒等人提案通過。
- 水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二條文不予增訂。
- 通過1項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於1年內訂定水利地重劃辦法,以解決水利用地取得問題。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六
經濟部及其所屬工業局、水利署102年度預算凍結案等8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經濟部及其所屬工業局、水利署多項凍結預算案,內容包括「樂活菜市仔競爭力提升計畫」、「科技專案」、「工業管理」、「推動節水型社會計畫」、「臺北水源特定區保育實施計畫第二期」、「水資源科技發展」、「水資源開發及維護」、「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以及「地下水保育及水文觀測計畫」等項目。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張家祝 經濟部部長
- 針對經濟部所屬單位102年度預算凍結案進行報告。
相關後續
經濟部及其所屬工業局、水利署的8項102年度預算凍結案,除「科技專案」繼續凍結3,000萬元外,其餘均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七
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部主管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未審竣部分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審查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102年度預算,主要關切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的嚴重延宕與安全風險,包括核一、核二廠乾式貯存設施進度落後導致的貯存空間不足問題,以及核三廠地質安全疑慮。
- 討論焦點亦涵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選址的困難與預算使用效益、蘭嶼貯存場檢整重裝作業的瑕疵與責任歸屬,以及核後端基金在專業服務費、業務宣導費和捐助補助費方面的編列浮濫與球員兼裁判爭議。
- 委員們對核能電廠除役計畫的規劃進度、回饋機制法律基礎的建立,以及核安監督單位的獨立性與經費來源等問題提出質疑與要求。
相關爭議
- 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延宕:計畫預計144年完成,但核電廠107-113年陸續停機,存在10餘年落差,引發核設施除役後安全疑慮。
- 核三廠地質安全與提前除役:台電委外調查發現恆春斷層可能為活動斷層,離核三廠核島區僅800公尺,恐導致7.1級地震,委員要求規劃核三廠提前除役。
- 蘭嶼貯存場作業瑕疵與責任:蘭嶼貯存場廢棄物桶檢整重裝作業嚴重延宕且有瑕疵,基金歸咎天候因素,但經國營會要求仍提報懲處名單,委員質疑責任釐清不足,要求查明承包商及經辦人員違失。
- 核後端基金委託研究的公正性:基金多項專業服務委託原能會核能研究所辦理,且多採限制性招標,監察院糾正涉嫌「球員兼裁判」,引發外界對監督公正性的質疑。
- 核廢料處置場選址與回饋金: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選址一再延誤,且預算編列高額業務宣導費及公投回饋金,被質疑為政策買票、浪費公帑及歧視原住民與離島人民人權。
- 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安全: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已喪失大修作業保留空間,乾式貯存設施進度嚴重落後,運轉安全堪慮,委員要求台電在妥善處理核廢料前,不得於核四廠反應爐置入燃料棒。
- 核能電廠除役計畫規劃:核一廠107年底除役,應於104年底前提出除役計畫,委員要求核後端基金及台電公司於103年前妥善規劃並將相關規劃情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立法委員發言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及原能會加強控管台電公司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因應核能發電廠除役需求。
- 提案要求經濟部基於主管機關立場,應查明蘭嶼貯存場檢整重裝作業承包商及經辦人員是否有相關違失責任,並將查核結果送交經濟委員會。
- 提案建議主管機關應研議建立回饋機制之法律基礎,以符依法行政,並維護民眾權益,減少未來紛爭。
- 提案酌予減列核後端基金旅運費526萬元,並凍結700萬元,待提出國外考察具體計畫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減列核後端基金「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00萬元,認為其經費使用顯有不當,並有違預算法規定。
- 提案減列核後端基金「專業服務費」1億元,要求辦理委外案件發包時應注意球員兼裁判之情事,維護政府公信力。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及原能會加強控管台電公司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因應核能發電廠除役需求。
- 提案要求台電在妥善處理現有核廢料置放問題前,不得於核四廠反應爐置入燃料棒。
- 提案要求經濟部基於主管機關立場,應查明蘭嶼貯存場檢整重裝作業承包商及經辦人員是否有相關違失責任。
- 提案要求核後端基金及台電公司於103年前妥善規劃並將相關計畫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以因應核能發電廠除役需求。
- 提案刪除核後端基金「專業服務費」二分之一,並要求未來相關研究均應公開招標,以解決委辦計畫作業欠嚴謹及球員兼裁判情事。
- 提案刪除核後端基金捐補助金額二分之一,認為其為台電買通地方政要、推動爭議建設之工具。
- 提案刪除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中編列的印刷裝訂與廣告費7,559萬1,000元,認為台電廣告荒腔走板、侮辱金門人,且濫用公帑。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及原能會加強控管台電公司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因應核能發電廠除役需求。
- 提案要求台電公司應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選址作業,以早日完成設置。
- 提案要求經濟部及台電公司應及早規劃核三廠提前除役計畫與相關評估作業,以維護核三廠鄰近區域人民安全及墾丁國家公園自然資源。
- 提案要求經濟部基於主管機關立場,應查明蘭嶼貯存場檢整重裝作業承包商及經辦人員是否有相關違失責任。
- 提案要求台電在妥善處理現有核廢料置放問題前,不得於核四廠反應爐置入燃料棒。
- 提案指出核研所大部分經費來自台電,造成「選手兼裁判」的荒謬體制,違反國際原子能總署規範,要求刪減相關預算。
- 質疑核後端基金編列公投回饋金為「政策買票」或「期約賄選」,違反公平性原則。
- 質疑核後端基金業務宣導費用途不當,包含茶葉、白米、旅遊等,非屬睦鄰基金,應予刪減。
- 要求台電提供與美國關於核廢料終端處理的協助協議內容。
- 強調美國對台灣核安管制單位獨立性及組織改造的質疑,要求行政院重視並解決此問題。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及原能會確實督導台電公司加強控管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相關作業辦理進度,以落實因應核能發電廠除役需求。
- 提案要求經濟部及台電公司不應漠視恆春斷層可能是活動斷層的警訊,應及早規劃核三廠提前除役計畫與相關評估作業。
- 提案酌予減列核後端基金「旅運費」526萬元,並凍結700萬元,俟其就國外考察具體計畫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酌予減列核後端基金「印刷裝訂與廣告費」4,827萬1,000元,認為其大幅增加宣導廣告費用對核心業務無實質效益,且恐違反預算法規定。
- 提案酌予減列核後端基金「專業服務費」1億元,並凍結其餘數二分之一,俟其落實檢討改進委辦案件發包作業,並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酌予減列核後端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1億元,並請儘速檢討統籌建制回饋機制之法律基礎。
- 提案酌予減列「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儲存計畫」102年度預算879萬5,000元,惕勵其落實督導檢討執行偏差之缺失。
- 提案減列「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預算1億4,533萬1,000元,認為該計畫執行有重大缺失,避免不當施政過度耗擲公帑。
- 提案酌予減列「業務宣導費」預算4,500萬元,認為其必要性與合理性亟待檢討,避免不當耗費公帑。
- 提案凍結「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工作經費2億9,533萬1,000元之二分之一,並要求台電重新檢討核能政策。
- 提案酌予凍結「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項下專業服務費二分之一,俟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提案凍結「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預算二分之一,俟就該除役準備委託調查研究項目與具體效益向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及原能會加強控管台電公司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因應核能發電廠除役需求。
- 提案要求台電公司應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選址作業,以早日完成設置。
- 提案要求經濟部及台電公司不應漠視恆春斷層可能是活動斷層的警訊,應及早規劃核三廠提前除役計畫與相關評估作業。
- 提案要求核後端基金及台電公司於103年前妥善規劃並將相關計畫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以因應核能發電廠除役需求。
- 提案刪減核後端基金「印刷裝訂與廣告費」4,000萬元,認為其含有國內外參訪活動費用,恐有違反預算法規定之虞。
- 提案刪減核後端基金「專業服務費」2億272萬8千元,認為相關計畫委由原能會、核能研究所疑涉有球員兼裁判情事。
- 提案刪減核後端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預算1億元,認為其缺乏明確法律依據且過於浮濫。
- 提案酌予減列「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儲存計畫」102年度預算879萬5千元,惕勵其落實督導檢討執行偏差之缺失。
- 提案全數刪除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服務費用2億6,427萬6千元,認為其嚴重歧視原住民與離島人民人權,且浪費公帑。
- 提案刪除用過核子燃料儲存計畫專業服務費二分之一,認為其進行「投資可行性評估」無必要。
- 提案全數刪除「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服務費用1億7,673萬9千元,認為其與計畫內容說明不符,有偽造公文書之嫌疑。
- 提案凍結「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工作經費2億9,533萬1千元之二分之一,並要求台電重新檢討核能政策。
- 提案要求台電公司就目前推動最終處置計畫之歷年動用經費、工作項目及進程等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確認未來最終處置場址須保障百萬年地質穩定。
- 提案要求經濟部應即撤銷102年10月將行調漲電價之公告,且未經立法院審定電費之計價公式前,不得調漲電價。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全數刪除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服務費用2億6,427萬6千元,認為其嚴重歧視原住民與離島人民人權,且浪費公帑。
- 提案刪除用過核子燃料儲存計畫專業服務費二分之一,僅保留進行環評與環境監測經費,認為其進行「投資可行性評估」無必要。
- 提案全數刪除「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服務費用1億7,673萬9千元,質疑其在金門鑽探卻稱在本島花崗岩展開調查,與計畫內容不符,有偽造公文書之嫌疑。
- 質疑核後端基金編列公投回饋金是「期約賄選」,認為瑞士核廢料處理法禁止用錢引誘人民。
- 質疑台電核廢料最終處置計畫預算用途不明,要求提供更詳細報告,並建議刪減一半服務費用。
- 提案要求台電低階核廢料減容中心排放之廢氣,應邀集在地人民團體進行平行監測,並進行24小時連續監測,即時於網路公布輻射值資訊,按季彙整資料函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要求台電公司就目前推動最終處置計畫之歷年動用經費、工作項目及進程等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強調最終處置場址須保障百萬年地質穩定。
- 批評台電「幸福金門」廣告將人民當作智能不足,侮辱金門人,要求全數刪除相關廣告費用。
林滄敏 立法委員
- 支持刪減核後端基金預算,認為其長期虧空,核廢料處理無效率且問題嚴重。
- 質疑核後端基金尋找新場址的經費是「金光黨騙錢」,認為台灣不可能有地方同意設置核廢料貯存場址。
- 提案要求經濟部應即撤銷102年10月將行調漲電價之公告,且未經立法院審定電費之計價公式前,不得調漲電價。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質疑台電未提供鑽探資料給所有委員,要求再次提供。
- 認為台電低階、高階廢棄物處理計畫的業務宣導費用和獎助補助經費高度虛編,應予刪減。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請求不要刪除與蘭嶼相關的核廢料後置費用。
- 提案建請經濟部考量國內經濟條件,針對102年10月之第二階段電價調整方案之時程及內容進行檢討。
相關人員回應
林宏遠 副總經理
- 建議修正核三廠提前除役計畫提案,刪除「提前」二字,因除役有既定程序。
- 建議修正核一、核二、核三廠核廢料置放問題與核四廠置入燃料棒連結的提案,認為兩者為不同案子,應分開處理。
- 建議修正核能電廠除役計畫送立法院審查的提案,改為「將相關規劃情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同意刪減旅運費526萬元,但希望不要凍結。
- 同意第14、15、16、17、29案併案處理,刪減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00萬元。
- 同意第18、19、20、21、27、28、30、31、32、33、34案併案處理,刪減專業服務費1億4,800萬元,後經委員要求提高至2億元。
- 說明核後端基金捐補助費用包含低放貯存回饋、核一二三廠低放存放回饋、廢料倉庫興建回饋、乾式貯存場興建回饋及廠址公投回饋金等。
- 同意刪除廠址公投回饋金1,500萬元,並建議捐助、補助與獎助總額再刪減1,000萬元。
- 請求不要刪減蘭嶼貯存廠和核二廠減容中心的營運費,以維持安全運轉。
- 澄清核後端基金業務宣導費總額9,800萬元,已刪減5,000萬元,剩餘2,500萬元左右。
- 表示美國國務院對行政院原能會未來改組有不同看法,會向行政院報告。
朱文成 總經理
- 認為核一、核二、核三廠的核廢料問題與核四廠置入燃料棒是兩回事,核四廠燃料棒放在倉庫沒有發電,沒有問題。
- 認為核研所不是管制機構,只是研究機構,有獨立信譽,與原子能委員會的管制職能分開。
- 同意核後端基金廣告不恰當,會向大家道歉。
李清山 處長
- 說明核一、二廠用過燃料棒貯存於水池,正在興建乾式貯存設施,與核四廠放燃料棒是兩件不同事情,建議分開處理。
- 表示依法應於104年前提出核電廠除役計畫,送原子能委員會審查後執行,建議將相關規劃情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說明核研所是原能會下屬機構,但支援原能會管制業務和學術研究是分開的,國外也有類似做法。
- 說明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儲存計畫的預算用於維持蘭嶼貯存和減容中心的安全運轉,不應刪減。
- 說明「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是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規定核定的計畫書,必須依法執行,且服務費用涵蓋地球物理探測及軟體程式分析等工作。
- 表示與美國的民用核能合作協定中沒有協助處理核廢料的條款。
- 說明業務宣導費包含與地方宣導溝通時辦理說明會的相關費用及小紀念品等。
梁國新 次長
- 認為核能研究所的編制或許不盡理想,但未違法。
- 建議核後端基金預算可以酌減,但不能全部取消。
- 表示核後端基金負債在今年底前絕對可以達到低於80%的目標。
- 表示美國對行政院原能會未來的改組有不同看法,會回去向行政院報告。
張明杰 處長
- 說明核後端基金印刷裝訂與廣告費總額9,800萬元,已刪減5,000萬元,包含委員所指的7,500萬元部分。
相關後續
-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預算審查完竣。
- 第八案修正通過,要求台電在妥善處理現有核廢料置放問題前,不得於核四廠反應爐置入燃料棒。
- 第九案修正通過,將「相關計畫送至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修正為「將相關規劃情形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第十案、第十一案、第十二案照案通過。
- 第十三案減列旅運費526萬元,不凍結。
- 第十四案、第十五案、第十六案、第十七案及第二十九案併第十四案處理,減列印刷裝訂與廣告費5,000萬元。
- 第十八案、第十九案、第二十案、第二十一案、第三十二案、第二十七案、第二十八案、第三十案、第三十三案、第三十四案及第三十二案併第十九案處理,減列專業服務費2億元,其中含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8,000萬元,蘭嶼部分除外。
- 第二十二案、第二十三案、第二十四案減列捐助補助與獎助1,500萬元。
- 第二十五案、第二十六案修正通過主決議,要求台電低階核廢料減容中心排放廢氣應邀集在地人民團體進行平行監測,並24小時連續監測,即時於網路公布輻射值資訊,按季彙整資料函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第三十一案修正通過主決議,要求台電公司就目前推動最終處置計畫之歷年動用經費、工作項目及進程等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並確認未來最終處置場址須保障百萬年地質穩定。
- 第三十二案中,最終處置計畫項下編列的印刷裝訂與廣告費7,559萬1,000元全數刪除。
- 通過2項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檢討電價計價公式並於7月16日前送立法院審定,否則不得調漲電價;並考量經濟條件檢討102年10月第二階段電價調整方案。
- 經濟部主管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審查完竣,將擬具審查報告函復財政委員會彙總提報院會討論,經濟委員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4201
- 卷/期/冊
- 102/42/1
- 發布日期
- 2013-06-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