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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濕地法草案及總預算凍結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2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102年度行政院及內政部警政署多項總預算凍結項目,全數准予動支,但附帶決議要求警政署檢討獎金發放法源。同時,併案審查濕地法草案,針對濕地定義、廢止程序、審議小組組成比例等核心爭議進行協商,部分條文達成共識通過,部分關鍵條文則保留待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處理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5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秘書長及相關單位提交的專案報告,以決定解除國土安全規劃、資通安全業務、科技發展研究諮詢、性別平等業務及消費者保護業務等5項預算凍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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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欣瑩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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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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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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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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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啟臣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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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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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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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添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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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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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文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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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龍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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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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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彥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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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行政院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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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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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以上5案均准予動支。

討論事項二

處理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警政署預算凍結項目報告案計9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內政部提交的專案報告,以決定解除警政署9項預算凍結,包括人事費獎金、交通安全維護、警察風紀、刑案偵辦及多項通訊監察與雲端運算系統建置經費。

相關爭議

警政機關工作獎勵金法源不足:黃文玲等委員提案指出,國道公路警察局、鐵路警察局、花蓮港務警察局的交通獎勵金缺乏法律依據,違反大法官解釋與法規原則,要求在法制化前不得再編列相關預算。

立法委員發言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交通獎勵金缺乏法律依據,要求在法制化前不得再編列相關預算。

陳超明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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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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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怡潔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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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文彥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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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徐欣瑩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其邁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行政院秘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以上9案均准予動支。
  • 內政部警政署需於1個月內將有關獎金發放項目的檢討報告送交委員會全體委員。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警政署在完成法制化前,未來不得再編列無法律依據的交通獎勵金。

討論事項三

審查「濕地法草案」案 (含行政院、林淑芬等、親民黨黨團、邱文彥等、李俊俋等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多個版本的濕地法草案,旨在為濕地保育提供完整法律依據,並討論濕地範圍定義、廢止程序、補償機制、審議小組組成比例及對原住民族土地利用的影響。
  • 會議重點在於如何平衡濕地生態保育與民眾現有土地利用權益,並建立科學化、永續性的管理制度。

相關爭議

  • 濕地定義中海域水深範圍:多數委員主張納入水深不超過6公尺之海域,符合國際公約精神且有利漁業永續;漁業署則擔憂與漁業法競合,影響漁民作業,建議以「最低低潮位」為限,此條文最終保留協商。
  • 濕地廢止程序的存廢:行政院與吳育昇委員認為法律應有退場機制,以應對天災或國家重大公共利益需求;張曉風老師、林淑芬及邱文彥委員則強調濕地保育應以零淨損失為目標,不應輕易廢止,擔心「廢止」條款會成為開發藉口,此章名與相關條文保留協商。
  • 濕地審議小組專家學者比例:行政院建議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比例不得少於1/2;邱文彥及林淑芬委員則主張不應少於2/3,以確保專業性與公正性,避免行政部門過度主導,此比例部分保留協商。
  • 「文化景觀」與「文化資產」用語:文化部建議將草案中「文化景觀」改為「文化資產」以避免與文資法混淆;林淑芬委員則認為濕地法應清晰列出「歷史文化、民俗傳統」等,讓民眾更易理解,最終決定將「文化景觀」改為「文化資產、景觀美質」。
  • 自然濕地開發限制:李俊俋委員主張天然濕地應完全禁止開發,僅人造濕地可補償開發,以防藉「公共利益」之名破壞濕地;行政院與營建署則認為部分保育目的的設施(如棧板)也屬開發,完全禁止會造成管理困難,此條文保留協商。
  • 公民訴訟條款納入:行政院版本未包含公民訴訟條款,但有委員提案納入,此部分保留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濕地保育是全世界趨勢,應依國際拉姆薩公約定義濕地範圍,納入水深不超過6公尺海域,強調保育有助漁業永續,並不會影響漁民權益。
  • 濕地審議小組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比例應提高至不低於2/3,參考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模式,確保決策周延性。
  • 反對在濕地法中設「廢止」程序,擔心會被地方政府濫用,應以復育取代廢止,維持濕地總面積不減損的零淨損失概念。
  • 建議在濕地法第27條中強調「優先保護及迴避重要濕地」,特別是天然濕地,以強化保育精神。
  • 建議將濕地法實施日期訂為世界濕地日(2月2日),以賦予其特殊意義。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親民黨團提案濕地法草案,有鑒於濕地對氣候變遷和災害防救的重要性,但現行法令管理不足導致濕地流失,應參酌拉姆薩公約明確管理與保育。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個人提案濕地法草案有四重點:納入人造濕地範圍、明智利用應計算生態承載力、補償機制應以保育優先而非僅補償、規範氣候變遷影響濕地保育的查證與報告原則。
  • 主張濕地法第27條應更嚴格規範,不允許開發自然濕地,僅人造濕地可透過補償機制開發,以避免「公共利益」成為破壞濕地的藉口。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水深不超過6公尺的海域納入濕地範圍,批評漁業署對此議題態度不負責任,散佈錯誤訊息造成漁民恐慌,強調濕地法允許明智利用,不影響正常漁業活動。
  • 反對在濕地法中設「廢止」規定,認為這與濕地零淨損失的立法精神矛盾,變更程序已足夠處理彈性需求。
  • 支持濕地審議小組專家學者比例不低於2/3,指出行政部門在提名專家學者上已有主導權,不應過度行政本位。
  • 建議第12條關於暫定重要濕地評定時限比照文資法訂為「3個月內,得再延長1次」(即90天)。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堅持濕地定義中海域範圍必須保留協商,強調定義不清會造成地方漁民權益受損和困擾,需明確規範河海交界處的界線。
  • 認為濕地審議小組專家學者比例不應過高,批評部分學者「不食人間煙火」,過於理想化,導致實務執行困難,支持「不得少於1/2」的比例。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水深6公尺納入濕地定義,認為這比行政院的「最低低潮位」更明確,且符合委員們的要求。
  • 建議會議自第二章起,只宣讀協商修正版本,以加速審議效率。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支持在濕地法中保留「廢止」概念,認為符合國家法律體例及自然事實變遷,若無廢止規定,恐導致政府公權力無法應對天災等緊急情況,愛之適足以害之。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認為濕地法應維持行政院版之「廢止」程序,因重要濕地可能因天災或國家重大公共利益而需調整,且法律體例應有退場機制。
  • 解釋學理上「最低低潮線」範圍明確,而「以外6公尺」反而不清楚,可能導致重新測量且具變動性。
  • 建議李俊俋委員版本中學術性論述可納入說明及配套子法,並維持行政院版對自然濕地與人工濕地一併適用開發迴避、衝擊減輕與生態補償機制。

葉世文 營建署署長

  • 行政單位同意將濕地定義中「淡水或鹹水或二者混合」改為「淡水或鹹水或半鹹水」。
  • 表示將水深6公尺海域納入濕地定義,在漁民心中會產生衝擊,建議此爭議保留協商。
  • 同意將第4條「文化景觀」修改為「文化資產、景觀美質」,並將「使用」改為「永續利用」。
  • 建議濕地審議小組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比例維持行政院版「不得少於1/2」,而非委員版本之2/3,此部分保留協商。
  • 同意第12條關於暫定重要濕地評定時限為90天,並可延長90天,以應對緊急情況。
  • 建議第21條中「從來之現況使用」的認定,應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而非完全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 解釋「生態補償」是一個廣泛概念,「異地補償」是其一部分,因此第五章章名維持「生態補償」即可。
  • 說明第27條中,即使是保育目的的設施(如木棧板),也涉及開發行為,完全禁止開發自然濕地會導致管理困難。

施俊毅 漁業署副組長

  • 建議濕地定義應排除水深不超過6公尺之海域,因其為漁民重要作業場所(養殖牡蠣、箱網養殖等),納入會產生與漁業法的法律競合,造成漁民困惑。
  • 建議在第21條第2項中,明確規定「從來之現況使用」應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林炳耀 文化部副組長

  • 建議將第4條中「文化景觀」修改為「文化資產」,以避免與文化資產保存法定義混淆。
  • 解釋第8條中「自然遺產、歷史文化、民俗傳統」等三項皆屬文化資產範疇,若列出可讓不熟悉文資法者更清楚。

蕭家淇 次長

  • 解釋若規定自然濕地不能開發,連為保育目的設置的木棧板等防護措施也無法進行,會造成管理上的困難,建議可透過環境教育或服務設施等劃分來容許。

謝永議 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 建議第33條濕地基金來源中,將「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與「政府補助」合併,統一改為「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以涵蓋所有政府撥款形式。

相關後續

  • 第4條濕地定義中海域水深範圍爭議(6公尺或最低低潮位)保留協商。
  • 第4條中「文化景觀」修正為「文化資產、景觀美質」,「明智利用」的具體說明納入說明欄,其餘照協商版本通過。
  • 第5條、第6條照協商版本通過。
  • 第7條有關濕地審議小組專家學者比例部分保留協商,其餘照協商版本通過。
  • 第2章章名「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及廢止」中「廢止」部分保留協商,第9條、第10條、第11條相關「廢止」條文亦保留協商。
  • 第8條照協商版本通過。
  • 第12條暫定重要濕地評定時限修正為90日內完成,特殊情況可延長90日,其餘照協商版本通過。
  • 第14條因涉及「廢止」相關內容,保留協商。
  • 第16條第2項修正為「國際級、國家級重要濕地,除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形』外,不得開發或建築」,其餘照協商版本通過。
  • 第21條第2項修正為「前項從來之現況使用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主管機關認定之;其認定基準日……」,其餘照協商版本通過。
  • 第22條修正為「重要濕地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民間經營管理」,並統一「保育利用計畫」用詞。
  • 第25條第4款及第5款合併,修正為「於重要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廢)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之污染物」,其餘照協商版本通過。
  • 第27條因涉及自然濕地開發與補償爭議,保留協商。
  • 第30條因與第27條相關,保留協商。
  • 第33條濕地基金來源中,將原第3、4款合併修正為「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其餘照協商版本通過,但因涉及第27條,最終亦保留協商。
  • 其餘未討論到的條文皆不予通過,保留協商的部分除外。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並需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1案 (食品安全資訊揭露)

核心議題

針對近期食品安全事件頻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未能即時揭露消費警訊、新聞稿及不安全產品資訊(尤其食品類資訊停留在2008年),質疑消保處有行政怠惰之實,並發布錯誤資訊誤導民眾。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資訊揭露不即時且有誤導民眾之嫌,質疑消保處行政怠惰。
  • 要求行政院於1週內補登載2008年至今所有消費事件資訊,並隨時更新。

陳怡潔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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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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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行政院於1週內將2008年至今所有消費事件(產品召回回收及食品安全等)補登載於行政院相關網站並隨時更新。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2案 (行政院消保處改制成效評估)

核心議題

檢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自101年成立以來,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未有明顯貢獻,面對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未善盡監督或調解職責,質疑其改制後功能是否真能「原汁原味」。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行政院消保處改制後功能未如承諾,要求對其人員編制、預算、糾紛處置及政策作為進行整體評估與檢討。

陳怡潔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姚文智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通過臨時提案,建請行政院就消保處改制前後之人員編制、預算金額、各項消費者糾紛處置、促進消費者權益保障之政策作為,進行整體評估及檢討,並於2週內送交內政委員會。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3案 (直轄市原住民區自治權益與相關法規整合)

核心議題

  • 討論五都升格後原住民鄉改制為區,導致原住民失去民選鄉長、村代表及自治權利,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並預見桃園升格直轄市將面臨相同困境。
  • 指出《公債法》、《財劃法》、《國土計畫法》、《行政區劃法》、《原住民族自治法》、《土海法》及《地方制度法》等多部法律間的競合關係,使升格改制衍生諸多爭議和實務困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五都升格後原住民鄉改制為區,導致原住民失去參政與自治權利,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
  • 要求內政部提供「直轄市原住民區實施自治之相關問題與其制度設計研商會議」完整會議記錄,作為未來相關法規整合討論依據。
  • 要求行政院於2週內召開跨部會議,整合上述法案,擬定六都升格改制所衍生的問題與爭議之解決方案。

陳怡潔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邱文彥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其邁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超明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請內政部提供「直轄市原住民區實施自治之相關問題與其制度設計研商會議」之完整會議記錄至內政委員會及立法院各原住民籍立委。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及內政部於召開六都升格改制之相關會議時,應將完整會議之發言紀錄提報本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於2週內召開跨部會議,整合相關法案,就六都升格改制所衍生的問題與爭議,擬定落實的解決方案。

原始資料

公報
1024201
卷/期/冊
102/42/1
發布日期
2013-06-1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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