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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法案審查:聚焦退休年資、資遣與年金改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2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會議討論涵蓋育嬰假納入退休年資、自願與命令退休條件、不適任公務員資遣機制、所得替代率計算、18%優存處理及遺族撫慰金等議題。多數爭議條文決議保留送院會協商,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並通過數項附帶決議與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在於逐條確認條文內容,特別是關於因公傷病認定標準及退撫制度的合理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確保政務人員、公務人員與勞工的職業災害因果關係認定標準一致。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確保政務人員、公務人員與勞工的職業災害因果關係認定標準一致。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確保政務人員、公務人員與勞工的職業災害因果關係認定標準一致。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確保政務人員、公務人員與勞工的職業災害因果關係認定標準一致。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名稱、第1-3條、第5-7條、第9條、第16條、第18-23條照考試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草案第4條、第8條、第13-15條、第17條、第24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 草案第10條、第11條照現行條文通過。
  • 草案第12條第2項序文修正後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考試院應於3個月內研擬政務人員、公務人員適用之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參考指引與流程,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一:公務人員考績政策瞭解及法制研修意見

核心議題

檢討銓敘部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政策說明會的問卷回收率偏低,以及對比率限制考丙人數不認同的意見,以完善考績制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潘維剛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惠美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二:政務人員舉才制度與規範檢討

核心議題

檢討政務人員舉才制度的合理性、廣納民間人才的可行性,以及退職撫卹規定對旋轉門條款權益保障的影響。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賴士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惠美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繼續併案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逐條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重點討論退休年資計算(特別是育嬰留職停薪假)、自願及命令退休年齡與條件、不適任公務員資遣機制、兼領月退休金制度存廢。
  • 深入探討退休所得替代率的計算方式、高低階文官的影響、退休金起支年齡調整、18%優惠存款的處理及撫慰金制度的合理性與遺族範圍。

相關爭議

  • 育嬰留職停薪假納入退休年資:立法委員主張為鼓勵生育應納入退休年資,比照產假、陪產假;銓敘部則認為育嬰假為留職停薪,不符編制內有給專任前提,且勞工部分未納入,恐引起不平。
  • 自願退休年齡及身心障礙者提前退休:立委吳宜臻及徐欣瑩提案建議身心障礙者可酌予減低自願退休年齡,但不得少於50歲;銓敘部擔憂認定困難且50歲過於年輕,可能增加退撫基金負擔。
  • 命令退休「任職滿5年」門檻:立委吳宜臻主張應刪除任職滿5年的前提,認為命令退休應著重於不能勝任職務;銓敘部則強調任職滿5年是世界各國退休制度的基本條件,否則與資遣混淆。
  • 不適任公務員資遣條件:立委陳其邁及吳宜臻提案應將年終考績連續2年列丙等或10年內列丙等達3次納入資遣條件,以建立退場機制;銓敘部認為考績法已有輔導機制,且恐與退撫法產生競合。
  • 兼領月退休金制度存廢:立委吳宜臻主張應刪除兼領月退休金制度,以鼓勵公務員採年金制,並指出選擇兼領者比例極低且多為法官,制度優渥;銓敘部則表示此為84年立法目的,尊重審查結果。
  • 所得替代率計算與高低階文官影響:立委陳其邁質疑考試院版本的分母計算方式對高階文官有利,導致其所得替代率看似較低但實質領取金額較高;銓敘部則解釋現行公式下中低階文官所得替代率偏高,高階文官偏低,且高階文官退撫基金繳納較多。
  • 退休金起支年齡與減額年金:立委尤美女、陳其邁、吳宜臻主張應將起支年齡延後至65歲,以符合少子化趨勢及與勞保一致,並對提早退休者施以較重減額(7年減28%);銓敘部則主張循序漸進調整至65歲,以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並參考勞保訂定5年減額20%。
  • 18%優惠存款利率處理:立委吳宜臻、陳其邁主張應優先減少18%優惠存款的政府財政支出,並建議200萬元以下優存維持18%利率,超過部分調降;銓敘部則認為18%支出將逐年下降,應優先減少退撫基金支出,且廖召委版本已對不同金額區間設定不同利率以保障弱勢。
  • 公務員自殺死亡撫卹認定:立委吳宜臻及賴士葆質疑將自殺死亡納入撫卹範圍可能產生道德風險,且與因公死亡或意外死亡認定重複;銓敘部則說明此為比照意外死亡,且考量公務人員工作壓力導致精神病症。
  • 赴中國大陸長期居留者退休金發放:立委陳其邁、吳宜臻、賴士葆主張赴中國大陸長期居留者不應補發停發期間的退休金,以避免道德風險與兩套標準;銓敘部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設籍者停發不補,未設籍且居住超過183天者停發但返台後補發,並強調涉及兩岸政策需與陸委會商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育嬰留職停薪假應納入退休年資計算,以鼓勵生育並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精神一致。
  • 身心障礙者自願退休年齡應酌予減低,以符合其體衰期程與身權法規定。
  • 命令退休不應設任職滿5年門檻,應著重於不能勝任職務。
  • 資遣條件應納入年終考績連續2年列丙等或10年內列丙等達3次,以淘汰不適任公務員。
  • 應刪除兼領月退休金制度,以鼓勵公務員採年金制,且其申請比例極低。
  • 公務員退休後再任有給職務,月退休金應停止發放,質疑政府是否仍需給予過多照顧。
  • 公務員因貪污瀆職罪被判刑確定入監服刑才停發退休金,若緩刑或羈押期間仍發放,恐有社會觀感問題,應檢討。
  • 赴中國大陸長期居留者停發期間的退休金不應補發,應與國內服刑者處理方式一致。
  • 所得替代率調降次序應優先針對無信賴保護原則的18%優存部分,而非個人提撥的退撫基金。
  • 公務人員在職死亡的撫卹原因不應特別增加自殺死亡,因與因公死亡或意外死亡認定模糊,恐有道德風險。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產假、陪產假和育嬰假是法定假期,應納入退休年資一併計算,以鼓勵生育並解決少子化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育嬰假是基於孕育下一代、補充勞動力,為鼓勵生育應併入退休年資,且外國立法例亦如此。
  • 公務人員退休起支年齡應延後,提早退休應加重扣減,不應讓國家花費養年輕力壯者。
  • 公務人員退撫法案的施行日期不應延後至105年,因無信賴保護問題,應儘速實施。
  • 遺族撫慰金制度應檢討,特別是兄弟姊妹是否應納入領受範圍,因現代家庭型態已改變。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身心障礙者自願退休年齡可酌減,但應將輕度身障改為中度身障作為條件。
  • 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工作,若雇主與政府無關且未領政府補助,不應限制其工作權或退休金領取。
  • 貪污瀆職罪犯退休金處理應更嚴格,例如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應打對折,以回應社會觀感。
  • 公務員自殺死亡不應納入撫卹範圍,恐有道德風險。
  • 赴中國大陸長期居留者退休金問題,不應僅針對大陸地區,應擴大至全球各地長期居留者,並可考慮不補發停發期間退休金。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資遣條件應納入年終考績連續2年列丙等或10年內列丙等達3次,以淘汰不適任公務員,並提出「三振條款」。
  • 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對高階文官有利,應將高階文官的所得替代率調降至6成或6成5。
  • 公務人員退休起支年齡應比照勞保條例調整至65歲,以符合人口老化、少子化趨勢及國際潮流,並取消「九0制」。
  • 公務人員退撫法案的施行日期不應延後至105年,應立即實施,以避免搶退問題並確保公平性。
  • 年金改革省下的錢應優先用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抵銷18%優存利息支出,而非優先解決退撫基金問題。
  • 18%優惠存款利率應入法明確訂定,不應由行政命令處理,並質疑銓敘部對18%相關數字的不透明性。
  • 公務員若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有護照,或長期居留超過183天,應停止發放退休金且不補發。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適度淘汰不適任的公務員非常合理,不應給予過多年限輔導。
  • 所得替代率高達100%不合理,應調整年功俸以解決中低階層替代率過高的問題。
  • 公務人員退休金起支年齡50歲顯然太早,應再考慮,避免中高階公務人員過早陣亡。
  • 公務員因貪污瀆職罪被判刑確定,其退休金不應仍有8折,應更嚴格處理。
  • 赴中國大陸長期居留者領取中華民國退休金,應檢討其合理性,避免雙重標準。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月撫慰金具保險概念,應歸公保處理,不應在退休撫卹法中重複處理。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在中國大陸有戶籍台灣戶籍才註銷,若僅居住未設籍,台灣戶籍仍存在,退休金仍會發放,此為漏洞。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公務人員退撫法案施行日期保留送院會協商,並請考試院釐清相關期程。

相關人員回應

張哲琛 銓敘部部長

  • 新的規定產假、陪產假可計算入退休年資,但育嬰假因留職停薪不符編制內有給專任前提,目前有困難。
  • 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需考量財政;稽徵程序簡化已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
  • 考績法修正案已送立法院審查,不適任公務員的淘汰機制應在考績法中明定,避免兩法競合。
  • 公務人員退休金計算公式中,高階文官因本俸佔率偏低,所得替代率反而較低,中低階文官替代率偏高。
  • 年金改革是雙重減,18%優惠存款將逐年調降減輕政府負擔,退撫基金亦將透過改革減輕財務負擔。
  • 公務人員退撫法案施行日期延後至105年,是因有前例可循,且新制設計範圍廣,需要時間準備與修法。
  • 公務人員退休金是政府依法給與,不應針對特定對象如赴大陸長期居留者作特別規定。

呂明泰 銓敘部退撫司司長

  • 育嬰留職停薪假與產假、陪產假性質不同,且勞工部分未納入退休年資計算,若公務人員納入恐引不平。
  • 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達3年,不符合退休年資計算的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前提。
  • 身心障礙者自願退休年齡提早,若認定標準不嚴謹,恐成漏洞,增加退撫基金負擔,因50歲仍屬年輕。
  • 命令退休「任職滿5年」是世界各國退休制度的基本條件,否則任職1天亦可命令退休,與資遣制度混淆。
  • 不適任公務員資遣機制應考量考績法輔導機制,但若從淘汰無效人力角度,委員意見可行。
  • 兼領月退休金制度是84年立法目的,讓公務員有選擇權,目前選擇者不多,尊重審查結果。
  • 公務人員退休金計算公式下,高階文官所得替代率偏低(約70-75%),中低階文官可能達100%,因本俸佔率結構不同。
  • 公務人員退休起支年齡延後至65歲是考試院目標,但為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主張逐年漸進調整,而非一步到位。
  • 減額年金勞保訂5年,公務人員亦應考量國家一致性,建議採5年減額20%。
  • 公務人員退撫法案施行日期延後至105年,是因新制(如DC設計)複雜,法令修訂、基金設計、公務員教育訓練等前置作業需1.5至2年。
  • 年金改革優先扣減新制年資退撫基金給與,以減少支出,保障基金永續;18%優惠存款將隨時間遞減,且已降至9%,非優先減少對象。
  • 一次退休金的18%優存金額若硬性限於200萬元,恐影響一次退人員生活,且目前絕大多數優存金額已低於200萬元。
  • 遺族撫慰金具社會福利性質,公保年金給付較少,故保留部分撫慰金,兩者合計與勞保規定相近。
  • 公務員自殺死亡不會認定為「因公撫卹」,只是比照意外死亡,給予較低給付,因考量社會發展及工作壓力導致精神病症。
  • 赴中國大陸長期居留者,若設有戶籍則停發退休金不補發;若無戶籍但居住超過183天則停發,返台後補發,此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處理。

梁宏哲 司法院人事處處長

  • 法官因有退養金,最高級距的月退加上退養金可達17萬多元。

相關後續

  • 草案第25條至第28條、第30條至第32條、第34條至第43條、第44條至第56條、第57條至第65條、第69條、第71條至第76條、第77條、第79條、第81條至第84條、第86條至第88條、第89條、第90條、第93條至第95條、第97條等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
  • 草案第29條關於資遣條件,採納民進黨團提案年終考績連續2年列丙等,以及陳其邁、吳宜臻委員修正版本增訂年終考績10年內列丙等達3次,修正通過。
  • 草案第30條刪除兼領月退休金的第3款及第2項,照民進黨團版本通過。
  • 草案第67條刪除第1項第3款自殺死亡及第2項,修正通過。
  • 草案第68條、第70條、第78條、第91條、第92條、第96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 草案第80條刪除「及現職人員待遇調整與否」,其餘修正通過。
  • 草案第85條增訂第1項第4款「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有中國大陸護照」者停止領取退休金,照民進黨版本修正通過。
  • 草案第86條增訂第1項第5款「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有中國大陸護照」者停止領取退休金,比照第85條修正通過。
  • 通過主決議2項:將基金投資長期報酬率設定在6%為目標;建請政府財主機關應積極尋求其他財源挹注退撫基金,並建請將各類人員退休基金統籌管理,於3個月內提出方案。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說明。
  • 本案條次及條文中對應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原始資料

公報
1024201
卷/期/冊
102/42/1
發布日期
201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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