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條例修正與勞委會預算審查:聚焦年金改革、關廠工人與環境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27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的各項基金預算。會議聚焦勞保年金改革的公平性、關廠工人貸款追討爭議、勞工保險局與就業安定基金的預算編列及運用效益。此外,環保署71項凍結預算案也獲討論,特別針對底渣再利用、環境荷爾蒙管制及環評委員利益揭露等議題,多數預算獲解凍或部分凍結,並通過多項主決議要求檢討改進。
討論事項一
「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提出的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主要內容涉及勞保年金改革方案,包括年金給付計算、費率調整、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的規定,以及對失能、遺屬年金領取人的影響。
- 勞保年金改革方案的公平性及財務永續性,以及對不同世代和職業類別勞工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年金給付平均投保薪資採計期間:委員質疑採計12年對勞工不利,因「實際收入薪資低於投保薪資」問題,若投保單位未誠實申報,採計越多年越不利勞工。
- 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的核定程序:草案規定需「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委員認為公教人員保險法由財政部審核撥補,勞保卻需行政院核定,不符公平正義。
- 勞保費率與公教保費率不公:勞保費率將調高至13%甚至19.5%且無緩衝期,遠高於公教保險費率8.25%,恐轉嫁勞工加重負擔。
- 年資給付率以三萬元為界:此改革影響失能年金與遺屬年金領取人,委員認為人數微乎其微卻遭追殺請領金額,恐致生活無以為繼。
- 基金運用效率與政府責任:改革方案未明列具體提高基金運用效率及政府責任的開源措施。
- 年金改革時程:臨時提案建議應待軍公教年金改革三讀後再處理勞工年金改革,以消弭「小砍軍公教、勞工大失血」疑慮,但此提案未獲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指出勞保年金改革方案中,平均投保薪資採計12年,若投保單位未老實申報,對勞工不利,要求統計數據以作修法依據。
- 質疑勞保財務政府負最後責任需「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不符公平正義,要求研議由勞委會直接撥補。
- 質疑勞保費率將調高至13%甚至19.5%,遠高於公教保險費率8.25%不公,要求研議具體對策重新修法。
- 關切45歲左右勞工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的選擇困境,要求勞委會檢討並研議配套方案。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委會重新檢討勞保年金給付計算公式、費率、薪資採計時間等,並提供精算報告。
- 提案要求軍公教年金改革三讀後再處理勞工年金改革,以消弭社會疑慮,但該提案未獲通過。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委會重新檢討勞保年金改革方案,特別是年資給付率以三萬元為界,影響失能與遺屬勞工生活。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政府應立即檢討提高勞保及勞工退休基金提撥費率,調高月投保薪資上限,並將基金投資長期報酬率設定以6%為目標。
- 建議政府應尋求其他財源挹注基金,並將基金管理機關轉型為行政法人,引進優秀人才提升經營績效。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紹元 銓敘部副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完畢,委員質詢至許委員忠信,未及質詢之委員另擇期繼續質詢。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
- 臨時提案「俟軍公教年金改革三讀後再行處理勞工年金改革議題」經表決未通過。
- 多項關於勞保年金改革的臨時提案,均提報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二
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基金預算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的勞工保險局營業基金、就業安定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及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102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
- 重點討論各基金的獎金編列、福利費、委辦計畫、廣告業務宣導費、勞工紓困貸款逾期未清償問題,以及關廠工人貸款追討爭議、外籍勞工管理成效、勞退基金收益率與財務保障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勞工保險局獎金編列:委員質疑勞保局非營利性質,不應比照公營事業編列績效獎金及考核獎金,且福利費法源存疑。
- 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浮編與效益不彰:委員質疑多項預算如國外旅費、業務宣導費、廣告費、委辦計畫、委託調查研究費等編列浮濫,且青年失業率居高不下,廣告效果不彰。
- 關廠工人貸款追討:多位委員強烈反對勞委會編列預算追討16年前關廠工人貸款,認為此為「假墊償真貸款」,政府失職失信,應立即撤回訴訟並修法保障勞工。
- 外籍勞工直接聘僱成效不佳:委員質疑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及跨國選工管理服務網引進外勞比率偏低,成效不彰,要求提出完善配套措施。
- 法律扶助基金會行政費用爭議:委員質疑法扶會行政費用估算與預算書金額差距大,且每案行政費補助逐年調漲,服務品質有待提升。
- ECFA就業基金執行率低:因受衝擊產業認定困難,基金執行率僅約20-30%,委員建議大幅刪減預算並要求檢討改進。
- 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國庫補足規定規避疑慮:委員質疑勞委會修訂相關規定,以累積賸餘、排除未實現跌價損失等方式規避國庫補足法定保證收益的規定。
- 勞工退休基金(新制)雇主欠繳與保障機制不足:委員指出勞工退休金欠費及註銷金額逐年增加,勞工追償困難,欠缺實質保障機制,且裁罰標準不符行政罰法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績效獎金178萬6,000元,認為公務人員善盡職責無編列必要。
- 提案刪除就業安定基金辦理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銀行代辦費2,056萬2,000元,認為政府不應對受害者追討。
- 提案要求勞委會於103年度起不得於就業安定基金編列追討關廠工人欠款,並立即撤回訴訟,返還已還款者。
- 提案要求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擴大墊償範圍至舊制勞工退休金及所有勞工資遣費。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勞工保險局績效及考核獎金300萬元,認為勞保局非營利性質,不應比照國營事業。
- 提案刪減勞工保險局福利費300萬元,質疑法源依據。
- 提案刪減就業安定基金租金收入81萬元,認為勞工教育學苑租金收入有浮編。
- 提案刪除就業安定基金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利息收入24萬元,認為對受害勞工追討不宜。
- 提案刪減就業安定基金業務宣導費2,300萬元及廣告費500萬元,認為效益不彰。
- 提案刪減就業安定基金綜合規劃業務預算300萬元,認為紙本刊物應數位化且宣傳計畫內容不明。
- 提案酌減青年職能開發業務100萬元,認為培訓計畫成果效益待加強且缺乏資源整合。
- 提案刪減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相關事項預算500萬元,認為直聘成效不佳。
- 提案刪減就業安定基金法律費用101萬4,000元,認為不應對關廠工人提告。
- 提案刪減就業安定基金辦理「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銀行代辦費等」2,056萬2,000元,認為不符就業服務目的且對弱勢勞工保護不周。
- 提案要求勞委會於3個月內研議提出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就業媒合及「週休一日喘息服務」計畫,解決長照家庭需求。
- 提案要求勞委會督促雇主儘速提撥舊制退休準備金,加強監督100人以上事業單位,並於年底前將未提撥比例改善至30%以下。
- 提案要求勞委會儘速修正勞退基金新舊制收益率計算方式,俾趨於一致以符公平正義。
- 提案要求勞退基金新舊制收益率自102年度起提升至6%以上為目標。
- 提案要求勞委會年底前完成檢討修正勞退新制裁罰標準,以勞工權益受影響人數為主要裁量基準。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勞工保險局國外旅費34萬8,000元,鑑於上年度執行率低。
- 提案刪減勞工保險局公共關係費200萬元,認為業務宣導費已足夠。
- 提案刪減勞工保險局營業預算項下「管理費用」3,273萬元,因勞保改革草案財務責任仍需行政院核定。
- 提案刪減就業安定基金派員出國計畫預算200萬元,並凍結委辦計畫3億4,000萬元及5億元,要求提出成果報告。
- 提案刪減就業安定基金委託調查研究費60萬元,認為效益不明。
- 提案刪除就業安定基金法律費用101萬4,000元,針對關廠工人訴訟案。
- 提案刪減勞工教育學苑相關預算1,263萬9,000元,質疑其營運管理問題及預算浮編。
- 提案刪減就業安定基金辦理「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銀行代辦費等」2,056萬2,000元,認為政府不應對受害勞工提告。
- 提案刪減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相關事項預算2,000萬元,要求提出完善配套措施以增加直聘意願。
- 提案刪減ECFA就業基金70%預算計5億6,239萬6,000元,認為執行率欠佳。
- 提案刪減ECFA就業基金業務宣導費300萬元,認為內容不明且效益待評估。
- 提案凍結ECFA就業基金委辦計畫3,000萬元及5,000萬元,要求提出成果報告。
- 提案刪減ECFA就業基金「推動就業安定及轉業計畫」2億4,000萬元並凍結2億元,質疑其對受衝擊產業協助不力。
- 提案刪減勞工退休基金(舊制)「管理費用」500萬元並凍結5,000萬元,質疑規避國庫補足保證收益規定。
- 提案刪減勞工退休基金(新制)手續費費用1,000萬元並凍結2,000萬元,質疑勞工退休金欠費及保障機制不足。
- 提案要求檢討委託經營監控及停損機制,防範盈正案再發生,並公開交易資訊。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就業安定基金租金收入81萬元,認為勞工教育學苑租金收入有浮編。
- 提案刪除就業安定基金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利息收入24萬元,認為對受害勞工追討不宜。
- 提案刪減勞工教育學苑相關預算1,263萬9,000元,質疑其營運管理問題及預算浮編。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用途1/5,要求職訓局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方案,因管理會功能不彰及預算濫用。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服務費用1/5,要求職訓局提出檢討報告與改善計畫,因勞務承攬人力工作內容實為派遣性質。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捐助、補助與獎助費1/5,因查核機制形同虛設,導致弊病產生。
- 提案刪減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法律扶助業務經費60萬元並凍結300萬元,質疑行政費用浮編、服務態度不佳及品質待提升。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工保險局清查逾期未清償的勞工紓困貸款,對經濟能力尚可者優先要求償還,並訂立追討目標。
- 提案刪除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項下「出席臺菲勞工聯合委員會議-國外旅費」71萬5,000元,以制裁菲律賓。
- 提案刪除就業安定基金辦理「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銀行代辦費」2,056萬2,000元,認為貿然訴諸法院求償恐引起更大爭議,應與關廠工人協調。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辦理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1/10,要求提出精進方案,因執行成效欠佳。
- 提案凍結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經費1/10,要求提出精進方案,因直聘引進外勞比率偏低。
- 提案凍結積欠工資墊償基金1,000萬元,要求勞委會提出改善方案,因基金累積未償金額龐鉅且逐年增加。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就業安定基金辦理「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銀行代辦費」2,056萬2,000元,認為勞委會以假墊償真貸款方式誘導勞工妥協,16年後卻提告不當。
- 提案刪除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用人費用之獎金390萬7,000元,質疑勞委會未正面回應擴大墊償基金範疇的社會意見。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就服中心業務費610萬7,000元,要求勞委會提出書面檢討,因就服中心未提供外籍勞工母國語言文件告知轉換雇主流程。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今年底前完成修法,將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擴大至適用勞退舊制勞工之退休金及所有勞工之資遣費。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就業安定基金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利息收入24萬元,認為對受害勞工追討不宜。
- 提案刪除就業安定基金辦理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銀行代辦費2,056萬2,000元,認為勞委會不應編預算對受害勞工進行對抗。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編制外進用人力、派遣人力及勞務承攬預算1億元,要求勞委會提出人力評估必要性說明。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推動就業安定及轉業計畫預算5,000萬元,要求勞委會提出相關預算說明,因機具設備需求未提供說明。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就業安定基金辦理「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銀行代辦費等」2,056萬2,000元,認為勞委會作為勞政主管機關,不應一方面補助勞工法律訴訟,另一方面又向失業勞工追款求償。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政策規劃與執行效益評估相關事項預算1/2,要求勞委會提出責任制工時廢止時程表及過勞死現況改善方案。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編印勞動力發展相關業務刊物及傳送預算1/2,要求勞委會針對非官方組織出版勞工權益專刊著作研提實施方案。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辦理提升訓練單位辦訓能力預算1/10,要求勞委會提出國家訓練品質系統TTQS師資效能提升方案。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複合式客服管理系統預算1/5,要求勞委會針對中高齡者使用就業客服專線及比較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使用效能進行調查。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外籍勞工法令及相關業務推廣事項預算1/5,要求勞委會提出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效能提升方案。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就業安定基金外籍勞工管理計畫中「出席臺菲勞工聯合委員會議-國外旅費」71萬5,000元,以表制裁菲律賓。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辦理「促進青年就業計畫」預算300萬元,要求勞委會針對不同類型之青少年失業型態提出具體策略。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外籍勞工跨部會協調事項等相關業務預算500萬元,要求勞委會會同移民署提出提高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查獲率及降低非法人力仲介行為的改善方案。
- 提案凍結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外籍勞工聘僱管理及權益保障等相關事項預算800萬元,要求勞委會提出簡化直聘程序、增設據點、改善假直聘問題等解決方案。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委會應儘速對舊制勞工退休金足額提撥研議明確標準,全面清查未足額提撥企業,並研議建立雇主積欠退休金及資遣費的勞工保障機制。
- 提案建議勞委會應與教育部整合相關產學訓資源,降低學用落差,以提升青年就業技能。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委會與相關部會積極推動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訓後就業媒合,改善外籍看護工擔任長期照顧主力現象。
- 提案要求強化青年就業讚計畫相關配套措施,提升就服中心諮詢功能及就業媒合效果,以達成就業目標。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郭芳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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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三貴 職業訓練局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羅五湖 勞工保險局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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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肇熙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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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寶華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天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廢棄物管理處處長
- 表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催收成效不彰,累積未償金額龐大,但會持續努力追償。
- 承認再利用的管理分散在各部會,確實有管理漏洞,環保署正積極推動兩法合一立法補強。
- 表示將承擔兩法合一進度問題,但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
- 表示將透過主決議,持續處理委員關心的議題,並承諾將擬定的管理策略初稿送交委員。
相關後續
- 102年度勞工保險局營業基金預算案,營業總收入及總支出減列998萬9,000元,其餘照列。
- 勞工保險局預算多項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102年度就業安定基金預算案,基金來源減列2,060萬元,其餘保留,送院會處理。
- 就業安定基金多項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102年度勞工退休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預算案,總收入、總支出及本期賸餘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各基金預算案業已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 未及審查部分及相關提案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三
處理「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解凍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各項議題而凍結的71個預算解凍案。
- 主要討論環保創新科技研發、一般行政、綜合計畫、基層環保建設、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水質保護、廢棄物管理、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區域環境管理、環境保護人員訓練等領域的預算編列與執行成效。
相關爭議
- 毒性化學物質列管:委員質疑環保署對順丁烯二酸等已知有毒物質未納入毒管法列管,推卸責任給食品管理單位,要求積極檢討列管。
- 基層環保建設預算執行率低:委員質疑環保署對地方政府補助的預算執行率偏低,要求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 河川整治成效不彰:委員質疑河川整治10年後仍有嚴重污染,成效不彰,要求提出積極作為。
- 風力發電低頻噪音影響:委員關切風力發電對附近居民及環境造成的低頻噪音影響,要求環保署克服此問題。
- 養豬廢水污染與水污費徵收:委員質疑養豬戶污水費徵收標準過低且未處理,要求輔導改善並確保公平性。
- 環評法規漏洞與地方政府不作為:委員質疑悠活案等開發案規避環評,地方政府不作為,中央主管機關介入困難,要求檢討環評制度與公權力行使。
- 填海造島廢棄物管理:委員質疑填海造島政策將有毒廢棄物(如爐渣、醫療廢棄物)用於填海,源頭管理不嚴謹,且檢測方法(TCLP)存疑,恐造成環境災難。
- 法律扶助基金會行政費用爭議:委員質疑法扶會行政費用估算與預算書金額差距大,且每案行政費補助逐年調漲,服務品質有待提升。
- 環評委員利益揭露:委員要求環評委員應比照健保法精神,更嚴格地自我揭露過去經歷與利益相關資訊,以確保環評公正性。
- 行動電源回收管理:委員質疑環保署對行動電源的回收管理不足,產品標示不符規定,且有安全疑慮,要求加強查處與宣導。
- 環境荷爾蒙管制:委員關切環境荷爾蒙對兒童健康影響,特別是玩具塑化劑及農藥殘留問題,要求加強管制與抽驗。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詢環保署對順丁烯二酸未列入毒管法列管,認為環保署不應推給食管局,應積極檢討納入管理。
- 質疑基層環保建設預算執行率偏低,要求環保署提出改善方案。
- 質疑重點河川整治成效不彰,要求環保署提出具體作為。
- 關切中油橋頭服務中心傾倒廢油污染後勁溪事件的處理進度。
- 關切環保標章註銷原因及驗證效率提升措施。
- 贊成行政院推動大眾運輸車輛汰舊換新補助,並質詢自用汽車汰舊換新暫緩實施的立場。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詢環保署對風力發電等再生能源的配套誘因及發展策略。
- 詢問風力發電在環境影響評估上的負面因素,特別是低頻噪音的距離要求。
- 建議台電應轉型,將重心從核能、火力轉向再生能源發展。
- 關切養豬場排放廢水至農田水利會溝渠的處罰對象及善良管理人義務認定。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詢養豬戶污水費徵收標準過低,與工業廢水和家戶污水費徵收方式的公平性。
- 要求環保署對養豬畜牧業污水處理相關設施提出輔導規劃。
- 質詢環保署對污水費徵收的決心,並建議三年內不收家戶污水處理費。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主動會同衛生署研擬對策,防止國內生產或進口之化工原料流入食品添加使用。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悠活案規避環評,地方政府不作為,中央主管機關介入困難,要求環保署積極處理,不容業者取巧。
- 關切高雄填海造島發現醫療廢棄物,質疑源頭管理不嚴,要求嚴謹規劃,否則不宜貿然推動。
- 質詢環保署對各縣市旅館和民宿未環評先營運的清查結果與處置方式。
- 要求環保署從源頭加強管理,避免有毒爐碴等廢棄物污染土地、魚塭或河川。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環評機制中委員的否決權問題,以及環評制度設計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 以地方開發案為例,質疑環評委員的溝通、技術指導及專業指導不足,導致案件延宕。
- 質疑環保署與內政部營建法規衝突,導致環評標準不一,要求環保署加強政策執行力。
- 質疑TCLP溶出試驗的嚴謹性,認為應做不同分階認定,並提出更多讓人放心的檢驗辦法。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團體對悠活案未抗議,與對美麗灣案的態度雙重標準。
- 詢問環保署對徵收能源稅的意見,主張應專款專用以達節能減碳目的。
- 呼籲環保署在經濟低迷時,對環評應以樂觀態度輔導投資,而非被環保團體綁架。
- 質疑環評委員遴選方式及訓練不足,導致標準不一,影響經濟發展。
- 肯定基隆田寮河整治成效,但關切西定河仍臭味嚴重,要求環保署督促改善。
楊曜 立法委員
- 關切風力發電低頻噪音對人體及動物的影響,要求環保署與能源局合作解決此問題。
- 質疑環保署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數量過少,導致有毒物質摻入食品後權責不清。
- 質疑環保署委外辦理的創新研發計畫效益不明,無法作為施政參考。
- 質疑環保署業務聯繫工作經費編列浮濫,要求加強預算管理。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為南部環保團體解釋,他們因其他重大案件(如後灣陸蟹棲地開發)而無暇抗議悠活案。
- 質疑環保署對各縣市旅館和民宿清查結果的真實性,認為不應只靠地方政府回報。
- 質疑清境農場大量民宿開發未經環評,且水資源問題嚴重。
- 質疑悠活案問題始於伍澤元時代,業者以住宅執照經營旅館。
- 質疑彰化線西填海造陸案,工業局環差評估未過即填垃圾,且檢測出重金屬超標,要求環保署在當地舉辦說明會。
- 強烈質疑焚化爐底渣再利用政策,認為TCLP溶出試驗方法有問題,無法保證無害,且將有毒物質分散至公共工程將更危險。
- 要求環保署應加快「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兩法合一的立法進度。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在彰化線西和伸港各辦一場填海造島說明會,以解決民眾疑慮。
- 質疑行動電源回收管理不足,產品品質及標示不合格,有起火爆炸疑慮,要求環保署加強查處、宣導及提供相關資料。
- 質詢華映、友達廢水全回收,為何中科四期無法做到,要求環保署水保處提出全國一致的做法。
- 提案主決議要求環保署積極進行「敏感地區新設非游離輻射設施長期暴露預防措施作業規範」草案公告事宜。
- 提案主決議要求環保署在審核新設科學園區(含中科四期)時,考量廢水源頭減量,並提高廢水回收再利用率。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呼籲環保署隨時調整管理辦法以因應科技進步,關注電子產品對民眾的損害。
- 要求環保署在線西公聽會上尊重民眾意願。
- 關切環境荷爾蒙管理計畫進度,特別是兒童玩具塑化劑及農藥殘留問題,要求加強管制與抽驗。
- 質詢環境工程署與環境工程局的名稱與層級差異,認為應爭取「署」級,以利政策執行與業務推動。
- 引用洛桑管理學院評比,指出台灣污水下水道處理排名最後,要求環保署重視並改善環境問題。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主動會同衛生署研擬對策,防止國內生產或進口之化工原料流入食品添加使用。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對填海造島政策的法源依據,認為將廢棄物填海造島是兩套法規、兩種概念,造成法律漏洞。
- 質疑環保署以TCLP溶出試驗掩護有毒廢棄物,認為該方法檢出有害能力不高,且未考量長期溶出、總量管制等,是在縱放有毒物質。
- 強烈反對焚化爐底渣再利用於公共工程,認為有毒有害物質不應分散式掩埋,且補助政策本末倒置。
- 質疑環保署對非法棄置場址的管理不力,導致有毒事業廢棄物任意棄置,污染擴大。
- 提案主決議要求環保署針對TCLP溶出試驗方法做出比較,考量危害風險、長期溶出、總量管制概念,提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修正」,並邀集環保團體參與討論。
- 提案主決議要求環保署協助衛生署及經濟部擬出因應對策,要求化工業者不得非法將化工原料販賣給食品業者添加到食品中。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表示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有一定條件,順丁烯二酸不屬於毒管法列管,但可用食品衛生管理法等其他法律管制。
- 承諾檢討順丁烯二酸是否納入毒管法管理。
- 表示基層環保建設預算執行率有進步,會再補充資料說明。
- 表示風力發電是節能減碳重要能源,環保署負責環評把關,推動上會協助解決行政障礙及法律協助。
- 表示風力發電主要負面影響是低頻噪音,一般至少需距離250米,但需視地形環境而定。
- 表示台電已成立再生能源發展處,應轉型協助民眾發展再生能源。
- 表示悠活案應做環評,旅館執照應自始無效,屏東縣政府是環評審查機關,環保署已函請其依法辦理並追繳不法利得。
- 表示當地方政府不作為時,中央需報請行政院決定,環保署會視屏東縣政府後續表現決定如何處理。
- 表示高雄填海造島發現醫療廢棄物,已懲處相關人員,未來規劃將參考日本嚴密管理,確保源頭管理嚴謹。
- 表示環評制度檢討改善方案包括強化審查迴避、評估方法建置、修改環評認定標準及加強公眾參與。
- 表示能源稅草案採取統收統支有意見,應挪出一定比例作為專款用於節能減碳工作。
- 表示環評委員遴選有提名委員會篩選,由署長勾選,且會對委員進行訓練。
- 表示日照權非環評規定,但若民眾提出質疑,環評程序中必須解決。
- 表示已發文要求各縣市回報未環評先營運案例,目前約一半縣市已回收資料,部分有問題案件尚待深入瞭解。
- 表示行動電源回收由回收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會去瞭解並回報相關補救措施。
- 表示環境荷爾蒙管理計畫有跨部會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管制品項會隨時參考國際做法。
許永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處長
- 說明目前養豬戶水污染防治費收費標準為每噸24.5元,污染降低則少收費,可降至零污染。
- 說明第一階段水污費徵收對象為工廠及畜牧,第二階段生活污水徵收為4年後。
- 表示會輔導養豬畜牧業改善污水處理設施,朝豬廁所及沼氣中心方向推動。
- 說明華映、友達已同意在104年12月底前完成零排放工程,主要考量成本及水體分類水質標準。
- 表示中科二林排放點水體用途為丙類,與華映、友達的甲類水體不同,故處理標準亦不同。
- 承諾針對新設科學園區廢水處理,會站在主政立場提出主決議,以推動全國一致做法。
吳天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
- 表示行動電源屬廢清法公告電池應回收項目,但目前管理配套措施不足,相關單位將檢討。
- 說明彰化線西填海造陸案,台電倒煤灰部分已通過環評且依法有據,中龍鋼鐵部分尚未通過環評。
- 承諾將在彰化線西或伸港舉辦填海造島說明會,尊重民眾意見。
- 表示非法棄置場址申報管理系統已建構,將加強巡查機制,避免不法情事再發生。
- 說明清除有毒廢棄物預計需數百億元,將分輕重緩急排定優先順序,並將清理責任加諸國有土地管理人身上。
- 表示焚化底渣與地勇案無關,環保署對底渣再利用會做環境安全把關,並鼓勵用於公共工程。
- 承諾將兩法合一草案送行政院審查,預計下會期前可送立法院。
- 表示將針對TCLP溶出試驗方法問題,邀請環保團體及學者專家召開諮詢會議和專家會議進行討論,並會檢討其在環境的代表性與適用性。
葉俊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處長
- 說明環評委員利益揭露目前要求填報3年前兼職自我揭露表,若委員要求5年,將依規定辦理。
- 同意將環評委員利益揭露的書面報告文字修正為「未來將參考健保法利益自我揭露的精神及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 說明環評委員就任前自我揭露與開發計畫有關的表述,將修正為揭露過去5年內所有承接之委託案及顧問職等。
袁紹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處長
- 說明環保署已成立環境荷爾蒙跨部會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並提報行政院。
- 說明商品塑化劑、雙酚A屬經濟部主管,食品部分衛生署有訂標準並定期抽驗。
- 表示14歲以下兒童玩具禁止添加塑化劑,但有檢驗限值,將請標檢局加強抽驗。
- 說明農委會主管的環境荷爾蒙主要為農藥部分,有檢驗限量,將請農委會加強抽驗。
- 同意將臨時提案中「環保署應主動會同衛生署研擬對策」修正為「環保署協助衛生署及經濟部依據行政罰法第十四條故意共犯及食品衛生管理法擬出因應對策」。
相關後續
- 第1案至第8案、第10案、第12案、第14案、第16案至第18案、第20案至第26案、第32案至第34案、第36案至第41案、第43案至第45案、第55案、第60案、第62案至第68案、第71案等預算解凍案,均准予動支。
- 第9案環評委員利益揭露案保留,待環保署修正文字後再處理。
- 第13案、第15案、第27案、第28案、第30案、第31案、第35案、第42案、第47案等預算解凍案,經委員建議調整凍結金額或改為主決議通過。
- 第29案、第48案至第54案等底渣再利用相關預算案,凍結20%並通過主決議,要求檢討TCLP溶出試驗方法及管制措施。
- 第56案至第59案填海造島相關預算案保留,待相關提案出程序委員會後併案討論,並持續凍結。
- 第61案毒化物事故應變體系預算案續凍結1,500萬元,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環保署擬具方案。
- 第69案、第70案預算解凍案准予動支,但要求提出書面報告後解凍。
- 通過多項主決議,包括環評委員利益揭露、非游離輻射設施預防措施、科學園區廢水減量、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修正、及化工業者非法販售化工原料管制等。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4201
- 卷/期/冊
- 102/42/1
- 發布日期
- 2013-06-1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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