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保及陸海空軍服役條例修正案審查與菲國漁民事件後續報告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27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軍人保險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多項修正草案,聚焦軍人服役年限、退撫給與、再任限制及遺族撫慰金等爭議,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多數送黨團協商。同時,外交部與法務部報告菲律賓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事件後續處理,說明國際文宣、司法互助及與菲國協商進展,委員則就處理時效、調查模式及未來談判策略提出質疑與建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軍人保險條例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的修正,核心議題涵蓋軍官士官的服役最大年限與年齡、退伍金、退休俸及贍養金的給付標準,以及支領退休俸人員再任公職或政府相關事業職務時的權利停止規定。
- 會議亦深入討論軍官士官死亡後遺族領受撫慰金的條件與方式,以及退撫新制實施前服役年資優惠儲蓄存款利息的計算與停領原則。
相關爭議
- 軍官士官服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馬文君等委員提案維持上將64歲退役,並放寬專業技術人員續服役限制;陳歐珀等委員則提出不同階級的服役年限與年齡上限,並建議尉、校級專業軍官可續服役至除役年齡。
- 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付標準:陳歐珀等委員提案以72個月月支本俸平均俸額乘1.7倍為基數計算,並採逐年調降方式實施。
- 退伍軍人再任公職停領權利:陳鎮湘等委員提案停領退休俸、優存利息的再任職務範圍,並允許補足差額;詹凱臣等委員則主張高科技專業人才不受限制,並設定待遇門檻;王進士等委員強調信賴保護原則,建議已停支退休俸者可續支優存利息;陳歐珀等委員則建議任何有給職工作超過特定待遇門檻即停領,並明定在大陸地區擔任職務者停發。
- 遺族撫慰金領受條件:陳鎮湘等委員提案維持遺族支領退休俸半數時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並將配偶婚姻關係存續門檻設為15年;林郁方等委員提案將配偶婚姻關係存續門檻設為10年;馬文君等委員認為15年過於嚴苛,提案改為8年;陳歐珀等委員則在15年門檻下,為身心失能、低收入戶或扶養人數多的配偶提供豁免。
- 優惠儲蓄存款利息替代率:陳歐珀等委員提案規範退除所得不得高於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待遇,並設定退除所得替代率上限,核定退除年資25年者為70%,每增一年加1%,最高至80%。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維持上將64歲退役,並放寬軍醫、軍法等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服役不受最大年限限制。
- 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認為配偶領取遺族撫慰金的婚姻關係存續15年門檻過於嚴苛,建議改為8年。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調整尉、校級軍官的服役年限,並建議具專業技術者可續服役至除役年齡。
- 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五條,調整退伍金、退休俸及贍養金的給付標準,並採逐年調降方式實施。
- 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建議支領退休俸者再任任何有給職工作且待遇超過一定數額即停領,並明定在大陸地區任職者停發。
- 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在配偶領取遺族撫慰金的婚姻關係存續15年門檻下,為身心失能、低收入戶或扶養人數多的配偶提供豁免。
- 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七條之一,規範退除所得不得高於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待遇,並設定退除所得替代率上限。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規範退伍軍人再任公職的薪資標準,並允許待遇低於原退休俸者申請補足差額,同時限制65歲以上人員再任職務。
- 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認為應維持遺族支領退休俸半數時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並將配偶婚姻關係存續門檻設為15年。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主張部分高科技、專業軍士官人才再任職務時,若待遇未超過特定數額,不應停止領受退休俸及優存利息,以避免人才流失。
王進士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建議對於修正案前已轉任公職且停支退休俸者,應有可續支優存利息的過渡期間條款。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建議配偶領取遺族撫慰金的婚姻關係存續門檻設為10年。
相關人員回應
高華柱 國防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天德 資源規劃司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丁忠武 空軍司令部參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金壽豐 軍備局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聰成 銓敘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金筱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家楨 教育部專門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焜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函請審議「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條第二項經內容修正通過,其餘條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併案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行政院提案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經修正通過。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第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等條文,連同行政院、黨團與委員提案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其中「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須交黨團協商;「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須交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馬文君召集委員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邀請總統府秘書長楊進添、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袁健生、外交部部長林永樂、駐菲律賓代表王樂生、法務部報告「菲律賓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事件處理之後續作為」,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菲律賓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事件,討論政府採取的11項反制措施、國際文宣策略、台菲司法互助協商進展、菲國政府態度轉變,以及外交部後續的協商與漁業合作規劃。
- 討論聚焦於釐清事件真相、追究責任、爭取賠償、維護漁權,並探討政府決策機制、外交應對能力及未來台菲關係的發展方向。
相關爭議
- 總統府及國安會秘書長缺席:主席蕭美琴及多位委員(邱議瑩、詹凱臣)批評總統府秘書長楊進添與國安會秘書長袁健生以幕僚非主官、憲政慣例為由請假,認為是規避監督、藐視國會,錯失凝聚朝野共識的機會。
- 政府處理時效與態度:陳鎮湘委員質疑政府未從過往漁船事件中吸取教訓,導致歷史重演,並認為駐菲代表處提供的資訊不夠完整;陳歐珀委員指出民眾對外交部處理結果不滿意,且民調顯示部長應負責下台的比例高,質疑政府處理策略與速度。
- 「平行調查」與「合作調查」爭議:蔡煌瑯委員質疑法務部接受菲方提出的「平行調查」,擔心會導致各說各話,無法釐清真相,強調應堅持「合作調查」並提出共同報告;陳次長明堂則澄清雙方已協定為「合作調查」,但承認菲方用語上可能存在差異。
- 外交部5月15日記者會表現:蔡煌瑯委員、段宜康委員、陳其邁委員批評林永樂部長在5月15日凌晨記者會上的表現,認為其自失立場、沒有guts,傷害國人對政府的信賴與尊嚴,導致國際輿論一度不利台灣。
- 72小時最後通牒的決策與執行:段宜康委員質疑林永樂部長在72小時通牒結束後,自行決定延遲召開記者會,並在與總統溝通不明確的情況下,對外宣布菲方回應「還算正面」,隨後總統卻宣布強烈不滿並啟動制裁,顯示決策混亂。
- 司法互助協議的生效問題:陳其邁委員指出台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尚未經立法院審議生效,質疑在此情況下進行司法互助的有效性與我方權益保障,並批評外交部未向國人說明此協議尚未生效。
- 南海主權及漁權劃界爭議:許忠信委員質疑外交部對菲律賓主張的1898年「條約疆域」及1961年「群島基線」劃定領海的立場,認為這些主張違反國際海洋法公約,並強調應以此為籌碼在漁權談判中爭取我方利益。
立法委員發言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未從「滿春億號」事件中吸取教訓,導致「廣大興28號」事件重演。
- 要求駐菲律賓代表處王樂生大使提供完整正確訊息,並在外交部決策中掌握主動權。
- 強調外交指導應是全程的,包含終戰指導,並要求外交部與法務部預先思考司法互助結果不如預期時的應對方案,包括中立第三方介入的可能性。
- 關切南海及東海情勢,認為應將護漁常態化並提升太平島及東沙島的戰略地位,從純軍事功能提升到能源開發中心,以增加國際能見度及與周邊國家合作。
- 呼籲政府認真考慮讓中華民國參與南海行為準則的討論,確保我國在區域事務中的存在感。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指出民眾對外交部處理菲律賓事件的結果不滿意,並引用民調數據顯示部長應負責的比例高。
- 質疑過去10年有23艘漁船被菲律賓扣押,外交部未能從中吸取教訓,改善情況。
- 建議外交部在處理菲國事務上可尋求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委員的協助,共同處理。
- 關切台灣調查團簽證問題,要求確保調查團行動的一致性與國際禮儀的對等性。
- 提醒部長兩岸互設辦事處可能導致國際社會將台灣與大陸視為「兩岸一國」的危機,對我國外交產生困擾。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解釋國安會秘書長不列席立法院備詢是長期慣例,除非涉及法律或預算問題。
- 認為對菲律賓的強硬反制措施是必要且有效的,並批評菲律賓是個不文明、不講誠信的國家,不應將矛頭指向我方外交部與法務部。
- 提醒護漁常態化需詳細規劃,應組織漁船在海巡艦艇周遭作業,並配合漁季進行部署,而非僅口頭宣示。
- 強調與菲律賓的漁業談判將是漫長過程,短期應先建立漁業作業秩序及維護漁民安全,而非急於劃界,以免結果不利我方。
- 支持外交部與法務部在此事件中的努力,並讚揚我國在處理菲國記者來台時展現的文明國家風範。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堅決反對接受菲律賓提出的「平行調查」,認為那是菲方脫罪的算計,堅持必須是「合作調查」並提出共同報告,否則台灣主權和政府信賴將受損。
- 要求法務部調查團務必勘驗菲方錄影帶、偵訊嫌犯,並提供我方所有證據,除了不可勘驗洪船長大體外,不應對菲方調查團設限太多。
- 批評外交部在5月15日記者會上的表現,認為部長自失立場、缺乏guts,嚴重傷害國人對政府的信心,要求部長道歉。
- 強調政府對菲方提出的「正式道歉、緝兇、國家級賠償、重啟漁業談判」四項要求必須堅持,若無法達成,相關官員應負責。
- 質疑外交部報告中澄清菲方未提「一中原則」的說法,指出菲方官員受訪時曾明確提及,認為外交部誤判形勢且進退失據。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認為此次事件凸顯台灣外交困境,但也是喚起對特定國家應採取適當態度的契機。
- 肯定政府在外交折衝外,結合海巡、國軍軍演及經濟制裁,展現國力強度,才促使菲方談判進展。
- 建議國安會議應訂出明確政策與SOP,針對周邊鄰國事務,該強則強,該弱則弱,避免給人軟弱印象。
- 質疑台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簽訂後,行政程序延宕,若非本次事件發生,恐不知何時才能通過,要求未來加速行政審核。
- 要求駐菲代表處王樂生大使努力爭取與菲律賓在派駐機構及人員待遇上的公平對等,特別是在員額方面。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在事件初期反應遲緩,包括外交部、國防部及國安體系在談判先機、應變及資訊掌握上表現不理想,認為首長開會過多導致政策與訊息斷鏈。
- 指出政府組織改造後,原新聞局移撥外交部的人力未能有效協助國際文宣工作,顯示磨合不足,但肯定後續國際文宣已見成效。
- 強調林永樂部長作為國家人才,不應輕言辭職,而應帶領國家突破外交困境,並在行政院檢討會中突顯外交部在第一時間獲得充分資料的重要性。
- 建議在爭取國際支持時,應加強與有相同處境的國家合作,發揮集體力量。
- 提醒外交部在與菲律賓進行漁權談判時,應掌握主動權,並針對菲國憲法及漁業法中對天然資源的限制預作因應規劃,不能被動配合。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強烈抗議國安會與總統府秘書長不列席備詢,認為國安會是整體決策單位,應受立法院監督,不應將外交部部長推上火線獨自承擔責任。
- 質疑外交部報告中澄清菲方未提「一中原則」的說法,並播放菲國媒體專訪影片,證明菲方曾提及,認為外交部幫菲方擦脂抹粉。
- 批評政府在72小時通牒後,外交部記者會公布的版本較為寬鬆,隔天行政院卻宣布強硬制裁,顯見決策混亂且進退失據。
- 要求林永樂部長說明菲律賓是否已就我方四項要求做出實質回應,並質疑國安會議及制裁監督小組是否仍持續運作。
- 指出馬總統對外宣示強硬,但若最終不了了之,要求相關負責人應負起責任,並強調11項制裁措施應持續實施直到菲方正面回應。
王進士 立法委員
- 肯定外交部在「廣大興28號」事件後續處理的努力,尤其在司法互助調查及國際宣傳方面。
- 提醒外交部網站應全天候正常運作,確保國際文宣資訊的即時性與可及性,並注意細節避免貽笑大方。
- 質疑上次調查小組赴菲無功而返,認為政府應在啟動制裁後,預先做好沙盤推演,避免草率行事影響民心觀感。
- 強調台菲雙方調查結果可能不一致,建議應在相互合作下,努力達成有共識的調查結果,而非各說各話。
- 建議外交部在與菲國談判時,應兼顧外交慣例與國際禮儀,在堅持原則的同時,也尊重對方,以期更完善地處理爭端。
- 關切黑鮪魚資源銳減及捕魚權爭議,建議外交部與農委會漁業署在漁業談判中,應探討原因並及早因應國際鮪魚管制問題。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肯定外交部在漁船事件中努力,但認為應盡快落幕,透過外交管道以和平方式解決,並在兩國間找出共同點以爭取有利條件。
- 指出我方提出的四項要求合理,菲方雖有回應但不滿意,特別是道歉聲明中的「非蓄意」字眼及漁業合作的進展。
- 強調政府應給國人一個交代,透過國家機器替漁民爭取公道,並對事件落幕有信心。
- 提醒漁民應自我檢討守法觀念,避免在不知不覺中進入他國領域,同時建議政府加強漁民教育,提升漁船儀器水準。
- 關切前總統陳水扁的醫療與生活環境,呼籲法務部基於愛心與人性,考量醫生建議,設法讓其搬到距離高雄較近的地方。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肯定政府此次對菲採取強硬態度,國防、外交聯合一致的作為是有效的轉折,希望最終能解決爭端。
- 建議台灣應主動要求列席南海行為準則會議,積極爭取參與,擴大戰略空間。
- 指出兩年前台灣罪犯遣送中國事件後,台菲關係反而改善,希望本次漁船事件也能成為促成協議的機會。
- 強調在與菲國談判時,應更強硬地要求並爭取我方權益與主權認定。
- 建議外交部透過駐美代表處向美國國務院說明我方立場,爭取美方支持,並關注美方對台菲漁業協定的立場。
- 提醒外交部應通盤考量南海情勢演變,制定動態因應措施,並建議提供漁民更好的設備提示與警示,以防未來衝突。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對國安會與總統府秘書長未列席備詢表示遺憾,認為在國家危機時刻,應凝聚共識,不應以慣例為藉口規避監督。
- 指出國安會和總統府在跨部會協調及決策中扮演關鍵角色,其缺席導致決策過程未能接受國會監督。
- 要求檢討事件初期訊息傳遞落差,導致國人對外交部處理態度不滿,並詢問駐菲代表處王樂生大使在第一時間掌握資訊的問題。
- 質疑林永樂部長在5月15日凌晨記者會前,與總統溝通及授權狀況不明,認為總統在談判過程中應掌握進展,不應讓部長獨自承擔。
- 強調在事件落幕前,仍支持部長繼續談判,並確保政府各部門協調一致,提供部長堅強後盾,但若最終結果不滿意,包括總統、國安會秘書長等所有相關人員都應負政治責任。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解釋憲法及大法官釋字規定,國安會與總統府秘書長為總統幕僚單位,對立法院負責的是行政院,因此其列席與否屬自由心證,可諒解其缺席。
- 支持政府對菲律賓的制裁與抵制措施,認為外交工作艱難,不應輕易要求外交部長下台,而應支持其繼續完成後續工作。
- 批評社會輿論受媒體及名嘴牽引,政府立場受民粹主義影響,建議政府應有自己的立場,並在第一時間果斷啟動制裁。
- 質疑政府在遣送菲方代表後,又派調查團赴菲的作法,認為不符常理,可能導致菲方不願配合調查。
- 呼籲民眾不應虐待菲勞,並要求駐菲代表處王樂生大使努力確保我國僑胞在菲受到友善對待。
- 建議在事件解決後,仍應將原定援贈菲律賓窮苦民眾的400噸白米送出,以表達我方善意。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指出菲律賓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事件引起民眾憤怒,菲方態度反覆更激化民怨。
- 肯定台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對此次事件調查的實質幫助。
- 質疑王樂生大使在事件發生後,除了抗議外,是否直接向菲律賓國會表達立場,並詢問菲國各界對事件態度的轉變。
- 認同不應以開戰方式解決問題,應以和平協商方式處理,但強調若菲方調查結果仍蠻橫不認錯,我方無法接受。
- 要求外交部加強國際文宣,扭轉國際社會對台灣的負面印象,並對外館提出特別要求。
- 建議外交部應與漁業署、海巡署密切合作,向漁民宣導海上作業注意事項及自我保護權,並在漁業談判中劃清權責與區域,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質疑漁船事件的關鍵在於菲律賓的領海界線,指出菲方主張的1898年「條約疆域」及1961年「群島基線」劃定領海,可能違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要求外交部明確宣告不予承認。
- 強調巴丹島主權未定,且居民多為台語族群,建議以此作為與菲國漁權談判的有利籌碼。
- 指出廣大興28號漁船雖在暫定執法線以南,但仍在台灣專屬經濟海域內,要求政府向漁民清楚說明可活動範圍及緊急聯絡機制。
- 批評政府在事件處理中訊息傳播混亂,導致民眾對政府信心動搖,並質疑新華網對事發地點管轄權的說法。
- 關切台灣菲勞匯款回菲金額偏低,質疑菲勞是否受到剝削,並認為政府應調查,以便在制裁菲國時更具效果。
- 要求外交部條法司引用國際海洋法公約來保障我國漁民權益,並釐清台灣適用該公約的程度與保障範圍,避免一廂情願。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要求林永樂部長清楚說明5月14日深夜至15日凌晨記者會的決策過程,特別是逾越72小時通牒時限及對外發布菲方回應「還算正面」的決定,質疑其未向上級請示,屬個人判斷。
- 批評林部長在記者會上稱菲方回應「還算正面」,但總統府隨後卻以「強烈不滿」及「輕率、敷衍」回應,顯示部長判斷與總統立場嚴重脫節,若部長已報告而總統仍做此決定,部長更應辭職。
- 指出政府在宣布制裁措施時機點不當,在給予菲方回應期限(上午)未到的情況下,總統府即召開國安會議並宣布制裁,缺乏行止有節。
- 認為外交部長向對方使節提出要求,即是一種承諾,若部長看不透此點,則不適任,並再次要求部長辭職負責。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要求林永樂部長明確說明「願意負完全責任」的方式,包括是否會自請處分或下台,並認為真正應負責的是躲在後面的馬總統、袁健生秘書長及楊進添秘書長。
- 批評國安會議召開時機過晚,導致馬總統在第一時間誤判情勢,發言前後不一,認為國安會議應隨時啟動,而非拖延。
- 質疑72小時最後通牒的決策是敗筆,導致政府下不了台階,並認為此決策不應僅考慮菲國大選,應有更全面的策略。
- 批評駐菲律賓代表處王樂生大使的交涉能力,認為其工作表現不佳,且在菲國會工作、台商關係及僑務工作上均失敗,導致孤立無援。
- 關切習近平與歐巴馬會面可能觸及兩岸關係,要求外交部確保台灣利益不被犧牲,並密切關注會談內容,承諾若有影響將負起責任。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詢問林永樂部長若時間倒轉,在處理「廣大興28號」事件上有何可檢討之處,並指出此次政府處理態度兩極,有批判也有讚賞。
- 建議政府應檢討如何從根本上解決台菲漁船衝突,將漁業合作協議與會談列為重點,建立臨時性安排,保障漁民作業安全與權益。
- 大膽假設菲律賓武裝水警背後可能存在軍閥、政要、黑道組成的共犯結構,將台灣漁船視為「搖錢樹」,單純針對水警恐無法徹底解決問題。
- 質疑外交部通令各使館進行國際宣傳的效益,特別是瑞士等國對台菲漁船事件的興趣程度。
- 肯定駐外館處在事件發生後,努力尋求友邦國會議員表態支持台灣,避免其辛勞被抹煞。
- 關切在台菲律賓外勞處境,要求駐菲代表處向菲國宣傳台灣對菲勞的友善政策,避免因漁船事件產生敵意,並建議勞委會加強安撫與探視菲勞。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馬總統宣布72小時最後通牒後,卻未立即啟動制裁,導致民眾激憤由外轉內,對政府信心喪失。
- 質疑外交部在事件發生後,對外發布訊息與民眾認知存在落差,導致民眾感到政府處理模式「不了了之」。
- 指出法務部從堅硬立場轉向「司法合作調查」,實質上是台灣讓步,並批評菲律賓在危機處理中展現國格,而台灣政府卻自毀國格、亂了陣腳。
- 再次強調廣大興28號漁船是在我國專屬經濟海域內,並非進入菲國領海,要求外交部明確釐清此點。
- 指出新華網對事發地點管轄海域的說法,未替台灣發聲,反而稱「值得探討」,要求外交部了解原因。
- 質疑台灣菲勞匯款回菲金額偏低,呼籲政府調查菲勞是否受到剝削,並提醒在制裁菲國時應「知彼知己」,避免自我感覺良好而無效。
- 要求條法司引用國際海洋法公約保障我國漁民權益,並釐清台灣適用該公約的實質保障,不應一廂情願。
- 批評外交部官網未即時發布最後通牒英文版訊息,且駐菲代表處王樂生大使交涉能力不足。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所稱的台菲「合作調查」與菲律賓媒體報導的「平行調查」或「分開調查」用語不一,認為雙方對調查模式仍無共識,擔心調查結果會各說各話。
- 要求法務部陳次長承諾,若調查結果雙方仍有歧異,將建議升高制裁層級或方式,並批評國安團隊進退失據。
- 詢問我方調查團能否取得菲方公務船航行紀錄器、錄影帶、涉案人員筆錄及協助詢問涉案人員,以確保調查資訊完整。
- 指出台菲司法互助協議尚未生效,外交部未向國人明確說明,且協議內容已允許直接訊問,質疑法務部自我設限,未能充分運用協議精神。
- 批評政府在5月15日凌晨召開的記者會荒腔走板,導致國人對政府處理能力失望,要求部長道歉。
- 質疑國安團隊在應對菲國事件上的決策混亂,導致我國在軍力、國力優於菲國的情況下,仍顯得被動與無力。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詢問台菲司法互助協定雖未生效,但菲方是否已依照此協定精神履行合作調查,並釐清目前調查機制是延續原有外交管道還是依新協定精神進行。
- 要求法務部陳次長確認台菲雙方調查小組是合作調查,且調查結果應經討論後內容一致,而非各說各話。
- 詢問我方調查小組能否取得菲方關鍵證據,如航行紀錄器、錄影帶、航行日誌及當事人筆錄等。
- 關切媒體報導台灣民眾對菲勞不友善事件,要求法務部說明對散布不實訊息及破壞國家形象者的處理機制。
- 肯定台灣許多城市與菲律賓有姐妹市關係,但因漁船事件暫停城市外交感到可惜,並詢問駐菲大使在事件中為爭取友臺國會議員支持所做的努力。
- 建議外交部應主動聯繫國際友臺國會議員,告知事件真相,爭取國際認同,並確保駐美大使金溥聰在美國國會及行政部門的溝通工作持續進行。
相關人員回應
林永樂 外交部部長
- 感謝立法院朝野黨團對菲律賓事件的譴責與支持,並就後續作為進行報告。
- 說明我方已採行11項反制措施,並透過國際文宣、建置網頁專區、設立國際媒體單一回應窗口及全球118外館加強對外說明,已見國際友我輿論增加。
- 強調台菲已依司法互助協定架構展開合作調查,雙方調查小組已互派並進行協商,多數請求獲同意。
- 指出菲國政府態度已見轉變,總統艾奎諾三世感謝我方保護在台菲勞安全,並願研議漁業合作,同時要求相關部會謹慎發言。
- 重申我方對菲方「正式道歉、調查真相、懲凶、賠償、漁業合作」四項要求堅持不變,這是反制措施的前提。
- 表示不滿意菲方初期回應,特別是「非蓄意」說法,但雙方協商管道持續,希望菲方做出正面具體回應。
- 強調政府捍衛主權、保護漁權及維護漁民權益的立場堅定,護漁作為將常態化,並願以和平務實態度解決爭端。
- 承認民眾對外交部處理結果不滿意,但表示外交是一個團隊,會繼續努力為國家爭取最大利益,並願意負起所有責任,不排除任何負責方式。
- 澄清5月15日記者會是為讓菲方說明承諾,並非為其翻譯,且當時菲方誠意不足,授權不充分,我方已檢討。
- 說明72小時通牒後啟動制裁是符合外交慣例,我方具主動裁量權,且國安會議已對所有狀況做過推演。
- 強調與菲律賓的司法互助是「合作調查」,雙方會相互合作,但調查報告可能各自發布,目標是達成有共識的結果。
- 表示會持續關注南海問題,希望各方和平解決,並將護漁常態化,保護漁權、主權及漁民作業權益。
- 同意將巴丹島主權及菲方領海主張納入考量,並與漁業署、海巡署共同努力,但漁業合作需分階段進行,首要目標是避免類似不幸事件再發生。
- 重申11項制裁措施會繼續實施,直到菲律賓針對我方四項要求提出正面、明確回應才會取消。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報告法務部在菲律賓事件中的後續作為,已透過外交部向菲方提出司法互助請求。
- 說明台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雖於4月19日簽訂,但需經立法院查照,目前是本諸協定精神提出請求。
- 指出事件真相需透過兩國合作,相互提供資訊及實質調查,才能釐清。
- 澄清我方調查小組曾因菲方說詞反覆於5月18日返國,後經協商,雙方已敲定互派調查小組進行合作調查。
- 強調我方拒絕菲方勘驗洪船長屍體及直接詢問我方證人的請求,因其違反我國法制且不尊重家屬,但可提供解剖資料及透過我方人員詢問。
- 表示菲方調查小組已抵台,我方調查小組亦已赴菲,將在符合司法互助「平等互惠」精神下進行合作調查。
- 說明法務部已要求各地檢署及警政署嚴防在台菲國人民受侵害案件,若涉刑案將依法追訴。
- 澄清台菲司法互助協定目前在我國尚未生效,但菲方認為是行政協定已生效,我方目前是依協定精神處理,而非協定內容。
- 說明我方調查人員赴菲將進行驗槍、驗船、看影帶、透過菲方人員詢問證人及被告等,並可取得航行紀錄器等資料。
- 表示調查結果雖會各自發布,但內容應依照證據法則一致,並強調若調查結果仍有歧異,法務部將建議上級採取強硬作法。
王樂生 駐菲律賓代表處大使
- 說明其在菲律賓服務1年4個月,曾於4月19日促成台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簽訂,對本次事件調查有助益。
- 表示在「滿春億號」事件後,因當事人不願赴菲出庭,案件目前懸而未決,但駐菲代表處曾研究協助家屬求償。
- 說明「廣大興28號」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即向菲政府提出強烈抗議,要求查扣證物、保全涉案人員、道歉及懲凶。
- 曾主動向「馬尼拉時報」發行人簡報事件,爭取菲國主流媒體為中華民國發聲。
- 表示被召回國後,已向外交部陳報全案交涉經過,並認為菲方需充分回應我方四項要求後才能繼續雙邊關係。
- 說明除了「廣大興28號」事件外,也曾處理3艘漁船越界捕魚被扣押問題,經交涉後均安全返台。
- 表示已向菲律賓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國會關係委員會主席、參議院司法及人權委員會主席等說明案情,爭取支持。
- 說明在菲國官員訪視菲勞家屬時,曾公開表示珍惜雙邊關係,並呼籲菲國檢討「一中政策」。
- 強調在事件發生後,傳統僑社及台僑社團均支持政府立場,並透過各自管道向菲國政界表達訴求。
- 說明菲國媒體自費來台採訪,本部安排其與罹難者家屬訪談、拜會相關部會及拍攝漁船彈痕,以證據說明菲方暴行。
- 表示我方與菲律賓在雙邊設處條例上,人員特權豁免等基本待遇「基本上」一致,但員額方面不對等,將努力爭取公平對等。
- 回應「微臣努力挽回天」是僑界勉勵,強調已盡力交涉,對事件發生感到遺憾。
- 表示將在堅持國家主權與尊嚴前提下,持續與菲律賓交涉漁民作業安全與秩序,並劃分權責與區域,再發展後續關係。
- 說明菲律賓外勞過去最希望來台工作,因我國健保等照顧優於他國,已向菲勞說明我國保護菲勞安全之決心。
申佩璜 外交部條法司司長
- 說明台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於5月13日報行政院,因涉及兩部會會銜程序,故於5月23日才通過院會。
- 解釋菲律賓主張的1898年「條約疆域」及1961年「群島基線」劃定領海,已超出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我方不予承認。
- 說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已成為國際習慣法,即使我國非聯合國會員,也同樣適用,且我國已將公約納入國內立法,保障漁民權益。
高安 外交部公眾會執行長
- 澄清外交部網站全天候正常運作,並未發生無法連結的情況,會請技術同仁進一步了解。
相關後續
- 總統府秘書長楊進添與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袁健生請假未列席會議。
- 委員所提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單位於2星期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所定。
- 法務部陳次長將於會議結束後,說明台菲調查小組今天早上敲定的後續調查方式,以及司法互助協定尚未生效對我國利益的影響及處理方式。
- 陳怡潔、吳育昇、江啟臣、邱志偉委員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4201
- 卷/期/冊
- 102/42/1
- 發布日期
- 2013-06-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