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受損權利回復與公務人員退撫法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2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及「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公務人員退撫法案,多數條文獲通過或保留送院會處理,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要求政府檢討年金改革方案。而戒嚴時期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則聚焦於擴大賠償範圍、認定標準及財產沒收補償等爭議,因資料不全,決議擇期再議並要求行政部門調查統計。會議亦處理了性別主流化預算凍結案及通過開發軍公教年金試算App的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宣讀並確認上次會議(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的議事錄內容。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議事錄經修正「中國大陸」為「大陸地區」後,予以確定。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 繼續逐條審查考試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出的多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及「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旨在改革公務人員的退休撫卹制度。
- 討論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方案,特別關注基金運用效率、政府責任、提撥費率、投資報酬率目標、尋求其他財源挹注,以及俸級表修正等關鍵議題。
相關爭議
- 年金改革方案過於側重節流(調降給付)而非開源(基金運用效率、政府責任)。
- 基金提撥費率檢討、投資報酬率目標設定(目標 6%)、尋求其他財源(二稅合一、博奕稅)等開源措施缺乏具體規劃。
- 現行退休基金管理模式受限,經營績效難以提升,建議轉型行政法人。
- 公務人員俸級表修正的適用對象應限於多層次年金制度施行後的新進人員。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年金改革法案通過後應立即檢討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
- 提案建議政府檢討退撫基金投資組合及運用方針,以 6% 為目標。
- 提案建請政府財主機關尋求其他財源挹注退撫基金,如二稅合一、博奕稅。
- 提案建議將各類人員退休基金統籌管理,並將基金管理機關轉型為行政法人。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俸級表應於本次年金改革修法完成後隨即修正,並限於新進公務人員。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年金改革法案通過後應立即檢討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
- 提案建議政府檢討退撫基金投資組合及運用方針,以 6% 為目標。
- 提案建請政府財主機關尋求其他財源挹注退撫基金,如二稅合一、博奕稅。
- 提案建議將各類人員退休基金統籌管理,並將基金管理機關轉型為行政法人。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俸級表應於本次年金改革修法完成後隨即修正,並限於新進公務人員。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年金改革法案通過後應立即檢討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
- 提案建議政府檢討退撫基金投資組合及運用方針,以 6% 為目標。
- 提案建請政府財主機關尋求其他財源挹注退撫基金,如二稅合一、博奕稅。
- 提案建議將各類人員退休基金統籌管理,並將基金管理機關轉型為行政法人。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俸級表應於本次年金改革修法完成後隨即修正,並限於新進公務人員。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年金改革法案通過後應立即檢討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
- 提案建議政府檢討退撫基金投資組合及運用方針,以 6% 為目標。
- 提案建請政府財主機關尋求其他財源挹注退撫基金,如二稅合一、博奕稅。
- 提案建議將各類人員退休基金統籌管理,並將基金管理機關轉型為行政法人。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俸級表應於本次年金改革修法完成後隨即修正,並限於新進公務人員。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年金改革法案通過後應立即檢討提高退撫基金提撥費率。
- 提案建議政府檢討退撫基金投資組合及運用方針,以 6% 為目標。
- 提案建請政府財主機關尋求其他財源挹注退撫基金,如二稅合一、博奕稅。
- 提案建議將各類人員退休基金統籌管理,並將基金管理機關轉型為行政法人。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俸級表應於本次年金改革修法完成後隨即修正,並限於新進公務人員。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四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五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四節節名、第六章章名、第七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七章章名、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六條,均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考試院提案通過。
- 考試院提案第25條至第97條等多項條文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 考試院提案第26條除增列第四項及修正原第四項、第三項首句外,餘均照案通過,並保留送院會處理。
- 考試院提案第29條除第一項增列第四款、第二項修正、增列第三項及原第三項至第六項依序遞改並修正第六項、第七項外,餘均照案通過。
- 民進黨黨團提案第19條照案通過,並保留送院會處理。
- 考試院提案第39條保留,送院會處理(含民進黨黨團提案第29條、委員徐欣瑩等24人提案及委員許忠信等20人提案第11條)。
- 考試院提案第45條除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正外,餘均照案通過,並保留送院會處理。
- 民進黨黨團提案第33條照案通過。
- 考試院提案第69條保留,送院會處理(含民進黨黨團提案第35條)。
- 民進黨黨團提案第36條照案通過。
- 考試院提案第74條保留,送院會處理(含委員呂學樟等7人所提修正動議)。
- 考試院提案第80條除第二項中「及現職人員待遇調整與否」等字刪除外,餘均照案通過。
- 考試院提案第85條除第一項增列第四款為「四、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外,餘均照案通過,並保留送院會處理。
- 考試院提案第86條除第一項增列第五款為「五、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外,餘均照案通過,並保留送院會處理。
- 考試院提案第88條除第二項修正外,餘均照案通過,並保留送院會處理。
- 通過 1 項附帶決議,要求檢討退撫基金提撥費率、設定投資報酬率目標、尋求其他財源、將基金管理機關轉型為行政法人,並修正公務人員俸級表。
- 本案條次及條文中對應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開發軍、公、教年金試算App
核心議題
為增進年金改革共識並減少訊息落差,提案要求相關單位開發軍、公、教年金試算App,讓軍、公、教人員能直接計算年金變動額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開發軍、公、教年金試算App。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開發軍、公、教年金試算App。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開發軍、公、教年金試算App。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照案通過,要求相關單位限期於 3 個月內開發完成軍、公、教年金試算App並可供下載。
討論事項四
院會交付處理「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針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監督機制及法律案與預算案性別主流化作法所提出的書面報告,以決定是否解除凍結相關業務經費。
- 討論立法院秘書處就「立法諮詢業務」經費凍結案,關於法律案及預算案評估報告之性別主流化作法及規劃的書面報告是否符合要求。
相關爭議
- 尤美女委員認為立法院秘書處提出的報告中,關於法律案和預算案評估報告的性別主流化作法和規劃報告不夠完善,因其表示行政院未送相關資料,建議等到 9 月再解凍。
- 賴士葆委員認為不應凍結舊預算,可繼續要求改進,但應先同意動支,若不滿意可在下個會期卡新的預算。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立法院秘書處的報告未充分說明性別主流化的影響評估,因為行政院未送資料,建議延至 9 月再解凍相關預算。
- 指出立法院應要求行政院提供相關性別主流化資料。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支持尤委員的立場,但建議先同意動支預算,並繼續要求改進,若不滿意可在下個會期再凍結新的預算。
- 強調不應凍結立法院自身的預算。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經主席裁示,准予動支被凍結的「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及「立法諮詢業務」經費。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多位立法委員所提「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旨在延長受害者及家屬的申請權利與期限,並將受軍法審判者納入國家賠償範圍。
- 討論放寬財產權回復要件,從「無罪判決確定」擴大至「領有總統回復名譽證書」即可請求發還或補償,並處理繼承人追討權及不動產補償問題。
相關爭議
- 劉建國委員提案主張擴大適用範圍,不限於無罪判決確定,並將受軍法審判者納入請求國家賠償範圍,延長請求時效至 5 年。
- 張嘉郡委員提案主張放寬至領有總統頒發「回復名譽」證書者也能提出申請,並賦予繼承家屬追討權,且對被挪用為公共設施或轉移的財產給予適當補償。
- 法務部、國防部及司法院均質疑「回復名譽證書」是否等同「無罪判決確定」,認為行政證書不應推翻司法判決效力,可能影響既有法律秩序。
- 國防部估計若依委員提案放寬賠償範圍,國庫可能需負擔數百億元,但委員質疑此數據的計算基礎與資料來源不明。
- 現行補償制度規定人身自由與財產受損只能擇一補償,尤美女委員認為不合理,特別是死刑受害者已達最高基數,無法再請求財產補償。
- 主管機關對於戒嚴時期被沒收財產的確切數據資料不全,導致難以評估修法後的影響及賠償範圍。
- 國安法第 9 條規定戒嚴時期軍事審判案件不得上訴或抗告,僅能再審或非常上訴,導致受害者難以取得無罪判決,進而無法依現行規定請求財產返還,引發訴訟權保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延長受害者及已故受害者家屬申請權利期限。
- 主張由內政部組成特別委員會調查並酌訂補償金額,兼顧公平正義與時效。
- 建議賦予受害者遺屬追討被政府不當得利財產的權利。
- 提議將因受軍法審判者納入請求國家賠償的範圍。
- 主張延長請求時效,比照公法上請求權改為 5 年。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建議放寬財產權回復要件,從「無罪判決確定」擴大至「領有總統回復名譽證書」即可申請。
- 主張財產權為可繼承權利,權利人死亡後其繼承家屬應可提出請求。
- 認為若不動產被國家用作公共設施或轉移給善意第三人,國家應給予適當補償。
- 質疑國防部對於修法可能造成的影響範圍、人數及金額估算缺乏明確統計數據和基礎。
- 提案納入落日條款,法令頒布後 3 年內未申請則不予受理。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詢問「戒嚴時期人民權利受損」的具體定義及賠償案例,包括生命喪失和財產沒收的標準。
- 質疑國防部對張嘉郡委員版本可能造成的國庫負擔金額(數百億元)缺乏詳細說明與核算依據。
- 建議國防部應釐清並詳實說明可能負擔的金額與人數,以便委員會審查。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對戒嚴時期受不公平對待者表示同理心,贊同國家應負責,但對放寬補償範圍至「回復名譽證書」的法律妥適性提出質疑。
- 詢問「回復名譽證書」與「無罪判決確定」的差異,並強調真正的冤案仍需明確的無罪判決確定。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 272 號解釋,指出戒嚴時期軍事審判案件確定者,仍需經再審或非常上訴途徑救濟。
- 要求國防部提供若依委員提案放寬補償範圍,預估將有多少人、多少金額會受到影響的具體數據。
- 建議委員會在行政部門備齊相關資料後,擇期再審查此案,避免倉促決定造成「錢坑」或爭議。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詢問補償基金會延長期限的原因,並質疑近 2,000 件案件不獲補償的理由。
- 關切被沒收財產的資料歸屬與核對問題,擔憂若無資料將無法有效審核申請。
- 擔憂若修法後因缺乏資料導致許多申請案不符規定,可能造成政府對受難者的「第二次傷害」。
- 認為即使修法,若無核對資料,最終可能仍無法解決問題,導致修法成果為零。
- 建議應回到正式的救濟途徑,即再審和非常上訴,推翻有罪判決後再請求返還財產,才符合訴訟法理。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若修法通過,此法律的主管機關不明確,要求相關部會釐清權責。
- 關切因內亂、外患罪受軍事審判而被沒收財產的確切人數和財產數據,認為國防部應提供資料以利審查。
- 指出目前補償基金會的數據無法涵蓋所有未申請或被駁回的案件,導致潛在受害人數不明。
- 建議若採司法院建議,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獲無罪判決後再申請發還,應明確主責機關及預算編列方式。
- 強調應釐清主管機關,避免各單位互推責任。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政府應基於普世人權價值和轉型正義,對威權時代的人權侵害給予道歉、補償和名譽恢復。
- 指出現行條例中「無罪判決確定」的要件過於嚴格,導致幾乎沒有案件能依此請求財產返還。
- 質疑現行補償制度中,人身自由與財產受損只能擇一補償的不合理性,特別是死刑受害者已達最高基數,無法再請求房屋返還。
- 建議應檢討放寬無罪確定要件,並考慮若受害人兩項權利都被侵害,應讓兩項權利都得到補償。
- 提案要求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調查統計戒嚴時期被沒收財產的人數與金額,並提出評估報告。
- 提案要求檢討「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5 條及補償金核發標準,將生命刑、自由刑與財產遭沒收區分補償,並研議補償業務在基金會解散後的主管單位。
- 提案要求國防部研議評估國家安全法第 9 條修法可行性,以保障政治受難者訴訟權。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認為戒嚴時期轉型正義是國家之痛,希望事件儘快落幕,總統道歉是正確的。
- 詢問當年軍法審判的效益,並指出其有時空因素及可能瑕疵。
- 關切回復名譽證書是否具法律效力,能否推翻當年判決。
- 希望業管單位坦誠面對問題,讓受害人獲得平復,並建議軍法單位和國防部繼續努力。
- 詢問補償基金會截止後,若更改補償額度是否會造成已領取補償金的 7,000 多件案件需重審,導致問題無解。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規劃透過連鎖藥局成立反毒保衛站,協助發現 K 他命使用者並提供戒癮資源的構想。
- 質疑此構想的比例原則,認為針對三級毒品要求藥局協助舉報或勸導,可能存在執行上的困難。
- 建議法務部應定期檢討反毒保衛站計畫的功效。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戒嚴時期人民權益受損者,未必能依國家賠償法及刑事補償法獲賠,本法係特別針對非正當程序審判受害者制定,應從寬從優辦理。
- 書面意見建請行政院主管機關基於人權保障普世價值同意修法條文內容。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立法院應深切檢討未依法執行 CEDAW 規範致預算遭凍結,並研擬相關機制維護性別平等權益。
- 書面意見強調對於戒嚴時期人民權益受損的案件,應循最寬容解釋,從寬從優辦理,以落實歷史正義。
- 書面意見建請行政院主管機關應基於人權保障的普世價值同意修法條文內容。
- 書面意見建議行政院將「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處理賠償基金會」及「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賠償條例基金會」予以整併,以追求歷史社會轉型正義。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對於張委員提案將「領有總統回復名譽證書」與「受無罪判決確定」等同看待,認為其不相當,且可能以行政證書推翻法律判決效力,應審慎考量。
- 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均認為回復名譽證書不具推翻原確定判決效力。
- 認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及匪諜審判補償條例已有申請回復名譽證書及賠償金機制,再增訂相關規定恐重複。
- 對於劉委員提案不以無罪確定為要件,認為可能全盤否定軍事法院審判效力,影響法律秩序。
- 表示刑事補償法適用於人身自由受拘束情形,增訂取得回復名譽證書者請求國家補償,若無人身拘束不明確,恐無法準用。
- 說明總統頒發的回復名譽證書是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發給,屬於行政權措施,不必然等同無罪判決。
- 解釋行政權在特殊情形下可變更司法判決,如赦免,但赦免法規定判決既存效果不受影響。
- 回應黃委員關於藥局反毒保衛站的構想,表示已召開記者會宣布結合 300 多家藥局推動,提供戒癮資源,並會評估功效。
- 說明臨時提案 E 案中,法務部無法主動提供協助,因回復權利涉及多個主管機關,應由各條例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負責。
高廣圻 國防部副部長
- 說明政府為推動轉型正義,已制定相關條例並設立基金會,至今已受理 9,997 件,核發補償金 195 億元。
- 建議委員審慎考慮劉委員提案,因其不經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即推翻確定判決效力,與刑事訴訟制度及大法官解釋不符。
- 建議不宜修正張委員提案中關於回復名譽證書推翻確定判決效力的內容。
- 初步估計若依委員提案放寬賠償範圍,國庫可能需負擔數百億元,但表示地價估算每年不同,需內政部核算。
- 說明補償基金會屬於行政救濟,與法律規範有區隔,人命最高補償 600 萬元,財產最高 200 萬元,兩者只能取最高額。
- 表示國防部已將財產檔案交出,不持有相關數據。
- 說明基金會受理 132 件不動產申請補償案,其中 10 件符合規定已賠償,122 件不合規定。
- 預判許多人未申請,可能因嫌補償金額太少,或已領取人身補償後無法再申請財產補償。
- 認為戒嚴時期軍法審判有其時空因素,雖然可能存在個案瑕疵,但當時是依軍事審判法執行。
- 強調國防部願意讓受損者獲得補償,但修正法案若破壞現行法制體系,則有疑慮。
- 表示國防部並非「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的主管機關,僅被指定管理、監督補償基金會。
蔡名曜 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 436 號解釋,說明軍事審判具有司法權特質,其有罪確定判決有確定力。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 272 號解釋,指出要廢除有罪判決確定力,必須依再審或非常上訴途徑救濟。
- 說明「總統回復名譽證書」只是行政機關基於行政權限所為,與無罪判決不同,無法作為請求發還沒收財產的依據。
- 認為若以戒嚴時期軍事審判為由,全部認為可請求發還沒收財產,可能造成有罪判決卻發還財產的邏輯矛盾,不符冤獄賠償法立法旨意。
- 建議應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途徑,推翻有罪判決後,再循此途徑請求恢復財產,較符合訴訟法理。
- 指出劉委員草案直接排除訴願程序可能對人民程序保障有所欠缺,且專屬管轄可能影響訴訟法管轄規定。
- 說明司法院受理因人身自由受拘束,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請求補償的案件,但目前沒有因無罪判決確定而請求發還財產的案例。
- 表示若走法律程序,裁定發還可能由軍事審判機關負責。
- 建議若認為當時程序保障不足,應修法放寬再審事由,回到正式救濟程序。
王靚琇 內政部地政司副司長
- 認為劉委員提案刪除「無罪判決確立」要件,擴大適用補償範圍,似未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 指出由內政部組織委員會進行實質調查並做出補償決定不屬於內政部職掌,且人力、經費無法負荷。
- 認為土地登記單位是被動受理,若逕由行政單位做出決定不符司法審判體制。
- 說明內政部曾清查全國沒收不動產,土地所有權有 29 筆,建物所有權 1 筆,資料已交財政部,但無法看出是否為 228 受難者所有。
- 表示國家安全法並非內政部主管,國安法第 9 條內容與內政部權責無關。
周志仁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說明戒嚴時期權利受損包括內亂、外患、叛亂、匪諜 4 罪,若受裁判者死亡,家屬可請求。
- 指出不當審判基金會已實施 12 年,受理 9,997 件,准予補償 7,927 件,核發補償金 195 億元。
- 說明生命喪失最高賠償 600 萬元,不動產最高 200 萬元。
- 表示基金會中有 4,043 件已發出回復名譽證書,且只要拿到證書的都有補償金。
- 解釋當年補償標準較低,可能導致部分人未申請或不滿意,但若重新計算將產生法律判決確定性執行問題。
- 指出 98、99 年行政院研討時,光是不動產估計就超過 302 億元。
- 說明基金會受理不動產申請補償 132 件,核准 10 件,賠償 1,650 萬元,其餘 122 件不合規定。
- 表示當年受裁判同時宣告財產沒收有 1,225 件,其中 657 件無財產可供執行。
- 認為申請回復名譽證書是行政程序,行政機關再嚴謹也不能推翻法律判決。
- 強調國防部願意讓受損者獲得補償,但修正法案若破壞國家現行法制體系,則有疑慮。
- 表示國安法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國防部無權越俎代庖,但願意配合討論。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因行政部門資料不全,決議擇期繼續審查本案。
- 通過臨時提案 A 案,建請國防部於 6 個月內要求相關單位調查、統計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之人數與財產,及依公告現值估算之返還金額,並送交本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 B 案,建請行政院責成國防部及相關部會儘速提出評估報告,檢討「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 5 條規定及相關補償金核發標準,將補償金額核發標準區分生命刑、自由刑與財產遭沒收等三部分,並研議補償業務在基金會解散後之主管單位。
- 通過臨時提案 C 案,建請國防部與內政部於 6 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民間團體與專家學者研議及評估國家安全法第 9 條修法之可行性,並送交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及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 E 案,建請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 3 條所定主管機關,於權利人聲請回復權利時,主動提供協助(如卷證資料之閱覽),以保障相關人等權益之有效回復。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送交法律案及預算案性別影響評估等資料
核心議題
- 鑑於行政院各法律案及計畫案之性別影響評估內容、預算案之性別預算分析內容,以及各法案之法規影響評估內容,未隨各法案及預算案一併檢附彙送立法院,影響立法委員參考。
- 提案要求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去函行政院,要求其送交相關評估資料,以使性別及人權觀點融入評估研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去函行政院,要求其送交各法律案及預算案相關之性別影響評估、法規影響評估及性別預算分析內容,以供立法委員參考。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去函行政院,要求其送交各法律案及預算案相關之性別影響評估、法規影響評估及性別預算分析內容,以供立法委員參考。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去函行政院,要求其送交各法律案及預算案相關之性別影響評估、法規影響評估及性別預算分析內容,以供立法委員參考。
張嘉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法制局及預算中心去函行政院,要求其送交各法律案及預算案相關之性別影響評估、法規影響評估及性別預算分析內容,以供立法委員參考。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 D 案照案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4301
- 卷/期/冊
- 102/43/1
- 發布日期
- 2013-06-1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