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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修正案聯席審查:聚焦原住民自治、縣轄市升格與地方首長任期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29

立法院內政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多項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點包括直轄市升格後原住民區自治地位的恢復、縣轄市設置門檻的放寬、地方民選首長連任與補選規定,以及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方式。會議中,委員們對原住民權益受損表達強烈關切,並與行政部門就各項修法建議進行辯論,行政院承諾將積極研議原住民自治議題,並要求內政部檢討不合理的身高限制等問題。最終,多項法案將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請願案一案 (討論事項第十六案)

核心議題

中華民國鄉鎮市民代表會聯合總會函請通盤檢討「地方制度法」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疏漏之處,並修正不適用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該請願案照參考意見通過,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單位。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原住民族自治地位相關)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討論因直轄市升格導致原住民鄉鎮喪失公法人地位與自治權的問題,以及如何在原住民族自治法通過前,恢復或保障其自治法人地位。
  • 討論內容涵蓋原住民族自治的憲法與法律依據,以及現行法規對原住民參政權益造成的衝擊。

相關爭議

  • 原民會主委孫大川未出席會議,引發高金素梅委員強烈不滿,質疑其對原住民法案的重視程度。孫主委則承諾若行政院不處理原住民區公法人恢復問題將辭職。
  • 內政部與原民會對恢復原住民鄉公法人地位的法制作業進度與方式存在差異,內政部認為需創設新法人並配合多項法律修正,而原民會則強調支持恢復自治。
  • 內政部書面報告建議「再予審慎考量」,與部長口頭表示「不反對」並已送院長辦公室的說法,被委員質疑態度不夠積極,恐導致原住民自治議題被推拖。
  • 恢復原住民區自治法人地位的時程緊迫性,能否趕上明年七合一選舉,行政部門表示時間緊迫,需兩院高度共識。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感謝排審,強調應依聯合國原住民人權宣言及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自決與自治權。
  • 建議修訂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4及第87條之2,確保原住民鄉公法人地位不因改制喪失,並在原住民族自治法通過前給予自治法人地位。
  • 要求內政部應將原住民納入不在籍投票的適用範圍。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指出五都升格導致原住民鄉鎮喪失自治公法人地位,參政權被剝奪,尤其是莫拉克災區受雙重打擊。
  • 批評行政院及內政部對原住民自治問題態度不一,建議修正地方制度法第1條及第87條之4,在原住民族自治法未實施前保障公法人地位。
  • 希望內政部能積極協助恢復原住民鄉鎮的政治參與權,讓其可選舉鄉長、鄉民代表。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強烈抗議原民會主委孫大川未到場,認為其無視原住民法案重要性。
  • 代林正二委員說明提案,強調修法旨在捍衛原住民自治權利,恢復原鄉自治法人地位,以落實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
  • 要求原民會主委孫大川宣示政治立場,若行政院不處理原住民區公法人恢復問題,應辭職以示負責。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對內政部及原民會的答詢表示失望,質疑原住民族自治法推動13年仍在原民會。
  • 強調原住民區自治權喪失後,行政效率低落,路燈修復等小事也需上報市府,經費補助也成問題。
  • 認為應朝恢復公法人方式努力,並質疑五都升格僅花10個月,為何恢復5個原住民鄉公法人地位卻更困難。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追問內政部與原民會對原住民區自治問題的立場與進度,確認內政部支持創設新制度以恢復自治,並希望趕在明年選舉前完成。
  • 質疑新制度下原住民區的預算權與人事權如何調整,以及是否能回復到類似過去鄉的選舉制度。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批評五都升格剝奪原住民自治法人地位違反憲法,且行政院以「原住民族自治法」搪塞13年。
  • 質疑內政部書面報告提及修訂財政收支劃分法等是推託之詞,因五都升格時相關法律也未修正。
  • 提醒若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原住民恐被迫喪失投票給原住民立法委員的權利,要求將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納入不在籍投票範圍。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充分了解原住民委員的關切,但建議在設定行政制度時,應避免便宜行事,深層思考如何讓行政制度與原住民傳統文化融合,而非破壞其價值觀。
  • 強調應考慮部落領袖產生方式與行政官職的差異,避免影響部落原有結構與凝聚力。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詢問內政部對恢復原住民山地鄉自治權的實際態度,並關切原住民地區自來水自給率低的問題,要求政府突破官僚體制提供協助。
  • 質疑五都升格並未提升人民生活品質,反而使偏鄉受損、政府成本增加,呼籲內政部應重新檢視地方制度法,提出有效解決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已完成通盤考量並將案子送行政院,原則上不反對讓山地區享有自治法人地位。
  • 強調這需創設新法人,牽涉財政收支劃分、公共債務、人事等配套,工程複雜,需修訂多項法律。
  • 表示若要趕上明年七合一選舉,所有法制程序需在明年4月前完成。
  • 承諾將積極推動原住民區自治法人地位的創設,並與原民會配合,將其列為優先法案。
  • 澄清恢復公法人地位的預算不會增加,仍依現行財政收支劃分法,但具體移撥細節需法律明確規定。
  • 關於不在籍投票,目前總統、副總統部分確定實施,下一步將討論原住民及離島立法委員選舉,目前仍在作業中,並未排除。

洪良全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感謝委員關心,支持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利及恢復地方自治團體地位,認為符合國際潮流與憲法意旨。
  • 表示將配合內政部及行政院的指示,為原住民爭取應有的權益。

孫大川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強調原民會支持恢復原住民鄉鎮的選舉權,並主張應與地方制度法修正一起處理。
  • 承諾若行政院不處理原住民區公法人恢復問題,將辭職以示負責。
  • 解釋原住民族行政區域的特殊考量與處理自日據時代即存在,變更將對原住民文化保存造成衝擊。

黃麗馨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解釋若創設自治區,其財產與人員需從直轄市移撥,並需法律明確規定。
  • 說明原住民族自治法推動始於民國90年。

林江義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確認原住民族自治法推動始於民國90年,目前仍在原民會內部進行立法策略協商,預計1、2個月內努力送至行政院。

相關後續

  • 內政部已將恢復原住民族區自治法人地位的通盤規劃案送至行政院,並傾向支持此方向。
  • 若要趕在明年七合一選舉前實施,所有法律程序需在明年4月前完成。
  • 原民會主委孫大川承諾若行政院不處理原住民區公法人恢復問題,將辭職。
  • 此議題將擇期再審,並將與其他相關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併案討論。

討論事項三

審查「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地方民選公職人員連任及補選任期規定)

核心議題

  • 討論地方民選公職人員「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解釋爭議,以及地方民選首長因故出缺時,補選門檻應維持任期不足2年或修正為1年的問題。
  • 討論重點在於如何兼顧民主原則、避免政治資源壟斷、節省社會成本及保障補選當選人適當任期。

相關爭議

  • 對於「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解釋,內政部曾以「次」而非「屆」解釋,後因法院判決而改變函令為以「屆」為主,造成竹南鎮長補選爭議及經費問題。
  • 關於地方首長出缺補選門檻,內政部報告認為將2年修正為1年將導致任期過短、不符效益且增加地方財政負擔;但委員主張應符合民主政治原理,比照立委補選規定,讓選民決定。
  • 李朝卿縣長停職案中,內政部引用公務員懲戒法而非地方制度法處理停職,被委員質疑為規避責任、隨意運用法條,且將地方行政長官解釋為內政部所屬有違地方自治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56條、第57條、第82條,將「連選得連任一次」修正為「連選得連任一屆」,以解決因立法不清造成的爭議。
  • 質詢內政部關於消防人員身高限制規定不合理且自我矛盾,要求立即檢討並對受影響個案進行補救。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連選得連任一次」解釋前後不一,導致竹南鎮長補選爭議,並要求內政部承擔因此產生的500萬元改選費用。
  • 要求內政部應捍衛自身法律見解,並質疑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的適法性。
  • 關切苗栗縣後龍殯葬園區開發案涉及聯外道路不符規定、環評問題及施工爭議,要求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撤銷、變更或停止執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82條,將地方首長出缺需補選的條件,由所遺任期不足2年改為不足1年,以符合民主政治原則。
  • 質疑內政部對李朝卿縣長停職案的處理方式,認為不應規避地方制度法而亂用公務員懲戒法,且將民選首長視為內政部所屬官員解釋不通。
  • 批評台灣直轄市數量過多,且升格標準漫無標準,多為政治算計,導致國土規劃失衡及衍生諸多問題。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支持李俊俋委員的提案,認為地方首長補選門檻應從2年改為1年,以尊重民意選擇,避免無民意基礎的代理人影響縣政。
  • 質疑內政部對康世儒案和李朝卿案的處理立場不穩,認為內政部是「人治」而非「法治」部會,隨輿論起舞。
  • 批評內政部在李朝卿停職案中,不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處理,卻援引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及第19條,並將民選首長解釋為內政部所屬,是解釋不通且規避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同意「連選得連任一次」的立法意旨是為避免民選首長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並表示段委員宜康的修正草案與內政部解釋令意旨一致。
  • 對於地方首長補選門檻,解釋現行規定是為避免任期過短造成社會成本浪費,並兼顧補選當選人有適當任期,但表示可與立法院協商。
  • 承認消防人員身高限制規定有不合理之處,承諾將交代次長務實檢討,並研究個案補救方式。
  • 澄清李朝卿停職是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規定,且公懲會對民選公職人員僅有撤職、申誡處分,無停職選項,停職處分由內政部依公懲會審議結果決定是否復職。
  • 表示內政部對地方首長有主管官屬關係,可依公懲法移送懲戒。

黃麗馨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內政部曾因法院判決而將「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解釋從「次」改為「屆」,並將補選、改選均計算在內。
  • 表示地方政府辦理選舉經費由地方負擔,但若因此排擠財源,自治監督機關可協助協調。
  • 解釋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直轄市長等有涉貪污治罪條例者「得」停職,而公務員懲戒法對民選公職人員僅有撤職、申誡處分。
  • 說明內政部是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條規定對李朝卿進行停職處分,且公懲會曾有解釋,內政部是縣市首長的主管長官,有權移付懲戒。
  • 承諾內政部將在年底前提出經全盤檢討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以解決康世儒案等法條競合問題。

相關後續

  • 內政部承諾將對消防人員身高限制規定進行檢討,並研究個案補救方式。
  • 內政部民政司將在年底前提出經全盤檢討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以解決「連選得連任一次」等法條競合問題。
  • 關於地方民選首長補選門檻及李朝卿停職案的適法性爭議,將擇期再審,並與其他相關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併案討論。

討論事項四

審查「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縣轄市設置標準及地方財政權限)

核心議題

  • 討論放寬縣轄市設置規定,除人口數外,將縣政府、縣議會及地方法院本院所在地納入升格條件,以促進地方發展。
  • 討論地方政府是否應被賦予課徵「特別公課」及行政罰則的權力,以因應地方特殊需求及落實地方自治精神。

相關爭議

  • 關於放寬縣轄市設置條件,內政部傾向從下修人口數來討論,而非納入法院所在地,因後者可能造成金門、連江等離島地區升格的困擾。
  • 對於鄉(鎮、市)是否應賦予制定罰則自治條例的權限,內政部報告認為鄉鎮市幅員不大,賦予裁罰權可能造成「一縣數制」混亂,多數地方政府傾向維持現行規定。
  • 關於地方政府課徵「特別公課」的權力,內政部認為現行直轄市收入已有相關規定,且課徵需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擔心空白授權衝擊產業,並可能違反賦稅公平原則。
  • 委員質疑五都升格後,城鄉差距擴大,地方財政與人才流失,且行政效率未見提升,呼籲中央應重新檢討國土規劃與區域發展策略,並負起政治責任。

立法委員發言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4條,建議除人口數外,將縣政府、縣議會及法院本院所在地納入縣轄市設置條件,以解決彰化員林鎮等都市發展完備但人口未達標的問題。
  • 指出員林鎮人口數遠高於部分現有縣轄市,卻因標準限制無法升格,對地方發展不公。
  • 批評卓伯源縣長為員林升格而採行政手段合併周邊鄉鎮,破壞地方政治生態並引發反彈。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支持放寬縣轄市設置要件,認為員林鎮經濟、人口及發展完備,且彰化地方法院設於此,應獲升格。
  • 質疑內政部對放寬設置要件持不同見解,並主張除人口數外,法院所在地等其他要件也應一併考量。
  • 主張鄉鎮市作為自治法人團體,應賦予行政罰權力,內政部應通盤考量並解決相關問題。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63條及第67條,增訂特別公課收入為直轄市收入,並授權地方政府對特定群體課徵專款專用之特別公課,以因應地方環境與發展特色。
  • 批評內政部對地方政府課徵特別公課的態度保守,認為中央不做事不代表地方政府應任由污染惡化。
  • 質疑內政部說明與環保署立場矛盾,且以「打太極」方式阻礙地方政府自主權。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44條,刪除直轄市、縣(市)議會正、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正、副主席選舉「以無記名投票」的規定,並增訂授權地方立法機關自訂選舉方式。
  • 認為現行無記名投票導致議會及代表會賄選、暴力事件頻傳,應回歸政黨政治,讓民意代表自主決定選舉方法,提升透明度。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地方制度法立法精神的落實情況,認為中央與地方未建立夥伴關係,區域發展不均衡,城鄉差距擴大。
  • 批評五都升格是中央政治算計,配套不足,導致農業縣市更弱勢,人才流失,並要求追究政治責任。
  • 呼籲內政部應重新進行國土規劃與區域整合,而非僅追求縣市合併,並解決台灣直轄市數量過多的荒謬現象。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直轄市數量與人口比例過高,造成直轄市之間、直轄市與一般縣市之間、以及一般縣市內部三種不公平現象。
  • 要求內政部應拿出具體作法,對直轄市總數進行管控,並改正因五都改制造成的亂象。
  • 主張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以提升透明度,避免賄選,並回歸政黨政治原則。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呼籲內政部應解決村里長辦公費報帳問題,避免因制度不完善導致基層人員冒險違法,影響民主健康發展。
  • 批評五都升格未考慮城市國際競爭力,體制上未能讓直轄市發揮應有功能,導致名實不符,且政府成本增加效益遞減。
  • 建議內政部應重新思考符合台灣需求的地方制度,設立理想目標,進行整體系統性檢討修法,而非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五都改制並未讓民眾普遍受益,反而導致公務員編制膨脹、人事費用增加,且偏鄉民眾對福利與行政效率提升無感。
  • 呼籲政府應從民眾實際受惠的角度檢討升格效益,並解決中央與地方在權利、義務分配上的爭議。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經濟不振導致生育率下降,批評內政部在鼓勵生育、房貸政策及土地政策方面未提出有效配套,影響國家安全層面的人口政策。
  • 建議內政部應制定長遠性政策,例如以地上權或長租方式提供年輕人可負擔的居住選擇,先求有房再求所有權。
  • 主張里長應比照其他公務員發放年終獎金,以示公平,並要求內政部協調財政來源。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同意魏明谷委員的提案方向,傾向從下修人口數或結合人口數與其他要件(如法院所在地)來討論縣轄市設置標準,但需審慎考量避免困擾。
  • 對於鄉鎮市賦予行政罰權力,表示需考量立法品質與執行能力,避免「一縣多制」混亂,將廣泛蒐集意見。
  • 對於課徵特別公課,認為地方政府已有稅課收入及其他收入管道,課稅是下策;課徵需有法律授權且具體明確,應審慎考量避免衝擊經濟。
  • 對於議長選舉採記名投票,表示多數地方議會傾向維持無記名投票,擔心記名投票可能助長賄選。
  • 承認五都升格後城鄉差距擴大、偏鄉受害是事實,將從國土計畫、區域計畫角度主導,建立區域夥伴關係,協助地方政府改善。
  • 表示內政部已在進行土地承載力、全國規劃及產業明智使用等分析,並有短期、中期、長期目標,將向行政院報告。
  • 同意里長辛苦且應發給獎金,但需解決財源問題,並表示將協調苗栗縣政府處理竹南鎮長改選費用。
  • 澄清公務員懲戒法主管機關非內政部,且民選首長無休職規定,李朝卿停職是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而非公懲法第4條及第19條,並承認內政部對此案的解釋可能造成混淆,將釐清。

黃麗馨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內政部曾以電子郵件徵詢地方議會意見,多數議會對記名投票持保留或反對態度。
  • 說明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或委辦事項,不能違反法律或中央法規命令,若委辦事項逾越權限,中央主管機關可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撤銷、變更或停止執行。

相關後續

  • 內政部將與立法院協商縣轄市設置標準的修正方式,可能從下修人口數或結合其他要件著手。
  • 內政部將通盤考量鄉鎮市賦予行政罰權力及課徵特別公課的問題,並廣泛蒐集各縣市意見。
  • 內政部承諾將對苗栗縣後龍殯葬園區案進行了解,並在1週內提供初步答復,必要時將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處理。
  • 關於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方式、地方財政權限等議題,將擇期再審,並與其他相關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併案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024301
卷/期/冊
102/43/1
發布日期
201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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