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預算動支案與電信法、反媒體壟斷法修正草案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29會議日期:2013-05-30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處理多項101及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預算動支案,涵蓋交通部及所屬單位,經報告後多數獲准動支,但部分預算有附帶決議要求繼續凍結或提出書面報告。會議亦審查電信法修正草案並通過多項條文,以及針對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等反媒體壟斷相關法案進行逐條討論,其中關於媒金分離、市占率定義、過渡條款及罰則等核心爭議點,因各方意見分歧,多數條文暫予保留,待後續協商處理,並要求NCC針對爭議點提出整合方案。
討論事項一
處理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交通部及所屬單位預算動支案 (含101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及公路總局預算動支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討論主要針對交通部及其所屬單位(如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102年度及部分10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先前被凍結的經費,在相關單位提出專案報告後,審查是否准予動支。
- 凍結原因涵蓋車輛安全審驗、資訊系統維護、汽車燃料費分配不均、道路交通安全成效不彰、軌道運輸系統規劃、鐵路建設影響市容、智慧交通計畫規劃不明、國內客貨運票價管制、地震與海嘯預警技術、氣象預報準確度、觀光資源管理、旅館民宿輔導、國民旅遊卡效益、風景區管理、運輸科技研究、公路養護與新建、金門大橋轉包及國安疑慮、遊覽車監理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汽車燃料使用費分配對象及比例未隨精省及縣市升格調整,造成嚴重差別對待。
- 交通部對強化全民路權與用路觀念成效不彰,導致交通事故頻繁,影響國家形象。
- 軌道運輸系統規劃先期作業計畫委辦費用分析表未詳列預定計畫,預算匡列疑有不實。
- 「智慧交通基礎建設及應用計畫」被質疑巧立名目、預算浮濫且計畫內容說明不足。
- 民用航空局在審核國內客貨運票價時毫無章法,未將服務品質納入考量,損害消費者權益。
- 中央氣象局地震速報技術提升不明顯,氣象預報準確度降低,影響防災時效。
- 觀光局對中國觀光客管理不善,風景區遭破壞,且旅館星級評鑑參與率偏低,非法日租套房問題嚴重。
- 國民旅遊卡制度設計有缺陷,多用於購物而非旅遊,產生「刷卡換現金」爭議。
- 金門大橋建設計畫爆發轉包中國國營企業及預留「金廈和平大橋」空間,引發國家安全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針對國家風景區之總量管制及差別取價提出書面報告,並繼續凍結1/10預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針對中、南部地區民眾的公路公共運輸率提昇方案,提書面報告,並繼續凍結1/10預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解決和欣客運新營至台北營運問題,並繼續凍結1/10預算。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針對國家風景區之總量管制及差別取價提出書面報告,並繼續凍結1/10預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針對中、南部地區民眾的公路公共運輸率提昇方案,提書面報告,並繼續凍結1/10預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解決和欣客運新營至台北營運問題,並繼續凍結1/10預算。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針對國家風景區之總量管制及差別取價提出書面報告,並繼續凍結1/10預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針對中、南部地區民眾的公路公共運輸率提昇方案,提書面報告,並繼續凍結1/10預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解決和欣客運新營至台北營運問題,並繼續凍結1/10預算。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針對國家風景區之總量管制及差別取價提出書面報告,並繼續凍結1/10預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針對中、南部地區民眾的公路公共運輸率提昇方案,提書面報告,並繼續凍結1/10預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解決和欣客運新營至台北營運問題,並繼續凍結1/10預算。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針對國家風景區之總量管制及差別取價提出書面報告,並繼續凍結1/10預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針對中、南部地區民眾的公路公共運輸率提昇方案,提書面報告,並繼續凍結1/10預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解決和欣客運新營至台北營運問題,並繼續凍結1/10預算。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針對國家風景區之總量管制及差別取價提出書面報告,並繼續凍結1/10預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針對中、南部地區民眾的公路公共運輸率提昇方案,提書面報告,並繼續凍結1/10預算。
- 提案要求公路總局解決和欣客運新營至台北營運問題,並繼續凍結1/10預算。
相關人員回應
曾大仁 國道新建工程局局長
- 若金門大橋工程發生相關缺失,應自請處分。
相關後續
- 全部預算動支案經報告完成後,准予動支。
- 「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102年度預算繼續凍結1/10,要求1週內提出總量管制及差別取價書面報告。
- 公路總局「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102年度預算繼續凍結1/10,要求提出中、南部地區公路公共運輸率提昇方案書面報告。
- 公路總局「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中「辦理公路汽車客運路線使用非接觸式電子票證票價優惠補貼」預算繼續凍結1/10,待解決和欣客運新營至台北營運問題並書面報告。
- 公路總局「金門大橋建設計畫」預算繼續凍結1/3,並按季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監督報告,若有缺失局長應自請處分。
討論事項二
審查「電信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電信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審查電信法第12條、第30條及第32條的修正草案,旨在調整相關條文以因應電信技術發展、基地台設置爭議及網路內容規範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電信法第32條關於基地台設置的規定,委員提案修正為高中(職)以下學校得不同意設置室外基地台,以回應居民對電磁波疑慮。
- 提案增列行政院應考核各機關提供土地建物設置管線基礎設施及無線電台績效,並每年公布,以解決基地台建置困難導致行動上網速度受限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電信法第12條及第30條條文。
- 質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電信法第32條條文。
- 質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修正動議建議電信法第32條增列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建物設置管線基礎設施、無線電台之績效並每年公布。
- 質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NCC應主動與智慧財產局協商網路智慧財產著作修法,採取「準司法程序」方案,以避免ISP業者阻斷境外網站的跨國爭議。
- 提案要求NCC按季且不定時至基地台測試電磁波、輻射數值,以昭公信並兼顧民眾通訊權益與健康。
- 提案要求NCC針對菲律賓外交衝突中電子報媒體散布不實便當歧視文章事件,調查有無違反網路規範並依法處置。
- 提案要求NCC研議強制各公務機構及國營事業所屬公有土地、建築物不得拒絕網路業者設置基地台,以提升行動寬頻上網速度。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NCC按季且不定時至基地台測試電磁波、輻射數值,以昭公信並兼顧民眾通訊權益與健康。
- 提案要求NCC研議強制各公務機構及國營事業所屬公有土地、建築物不得拒絕網路業者設置基地台,以提升行動寬頻上網速度。
魏明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NCC按季且不定時至基地台測試電磁波、輻射數值,以昭公信並兼顧民眾通訊權益與健康。
- 提案要求NCC研議強制各公務機構及國營事業所屬公有土地、建築物不得拒絕網路業者設置基地台,以提升行動寬頻上網速度。
相關人員回應
石世豪 主任委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就委員提案提出說明並備質詢。
相關後續
- 電信法第12條及第30條條文照李昆澤等委員提案條文通過。
- 電信法第32條修正為高中(職)以下學校得不同意第一類電信事業設置室外基地台,並增列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提供設置管線基礎設施、無線電台之績效並每年公布。
- 所有審查完竣條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三
審查「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及「跨媒體壟斷防制法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行政院、民進黨黨團及楊麗環委員所提出的反媒體壟斷相關法案進行併案審查,核心議題包括法案的立法目的、名詞定義、媒金分離、媒體結合管制標準(市占率 vs. 收視率)、過渡條款、罰則及媒體多元發展基金的設立等。
- 討論聚焦於如何有效防範媒體壟斷、維護新聞專業自主及促進多元文化發展,並對各版本在管制範圍與執行細節上的差異進行協商。
相關爭議
- 立法目的:行政院版提及「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並涉及設立基金,被質疑與反壟斷法核心目的不符,應屬作用法範疇。
- 法律適用順序:對於本法與廣電三法、公平交易法等其他法律之間的適用優先順序,委員間有不同意見,擔心重複或衝突。
- 關係人定義:關於關係人的範圍,行政院版訂為四親等,楊麗環委員則主張依公司法二等親,引發對管制嚴格度的爭議。
- 媒金分離條款:委員們普遍支持媒金分離入法,但對於主管機關應由NCC或金融主管機關負責處罰,以及罰則的執行方式(處罰投資者或被投資標的、如何界定「控制」)存在重大分歧,NCC擔憂執行困難。
- 媒體結合管制標準:NCC版本傾向以收視率作為劃設紅線的標準,而朝野委員及社會大眾則普遍共識應以市占率為主,對此存在根本性差異。
- 管制範圍:各版本對媒體事業的定義範圍不同,例如是否涵蓋雜誌、週刊、中功率廣播電台、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等,影響到管制的廣度。
- 過渡條款:民進黨版提出過渡條款,對過去的媒體整合行為進行溯及管理,楊麗環委員則堅決反對溯及既往,認為違反民主原則及立法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擔任主席,強調NCC一再拖延法案送審,委員會表達嚴正立場。
- 建議將行政院提案與民進黨提案的立法目的綜合,以符合法案名稱。
- 支持將電信法第12條及第30條條文照其提案通過。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提案「跨媒體壟斷防制法草案」,認為條文應簡潔明瞭,聚焦反壟斷,不須提及太多細節。
- 反對行政院版立法目的中「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部分,認為其為防制壟斷的衍生效果,不應作為法案首要目標。
- 主張關係人範圍應依照公司法規定以二等親,並依既有法規施行,避免過度嚴苛。
- 支持媒金分離,但認為應由金融主管機關先管,涉及跨媒體再由本法規範,並強調條文需具可行性。
- 堅決反對過渡條款,認為法不溯及既往是民主基本原則,不應在法案未通過前綁住過去行為。
- 反對將雜誌、週刊納入管制範圍,認為應抓大放小,避免過度管制影響言論自由。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支持楊麗環委員對簡潔立法目的的看法,認為第一條宣示性法條應簡單明瞭。
- 支持媒金分離,但認為若由NCC處罰金融機構恐有執行困難,建議將主管機關改為金融主管機關。
- 主張媒體股權揭露應比照公司法規定,但應更嚴格規範,且不只針對上市櫃公司。
- 認為廣播管制應抓大放小,只管全國性廣播,不應包山包海。
- 支持設立媒體多元發展基金,並建議自製節目比率低於20%的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及多媒體內容服務傳輸平台之電信事業應提繳營業額1%捐贈基金。
- 支持將新聞節目與新聞頻道分開管理,並建議將「財經」頻道納入規範,以防範亂報明牌等問題。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反對行政院版立法目的中的「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及設立基金,認為其與反壟斷法無關。
- 認為媒體產業特殊,關係人範圍應採取更嚴苛標準,如四親等,以因應旺中案等現狀。
- 強調媒金分離是本法修正各界矚目議題,堅持媒金分離條文必須存在,並要求NCC提出可行文字。
- 指出NCC提出的管制標準(收視率)與社會共識(市占率)不同,應以市占率為準。
- 建議將「獨立董事」改為「外部董事」,並限制適用範圍,如資本額20億以上公司。
- 質疑NCC將廣電三法內容(如涉己事件報導、倫理委員會)納入反媒體壟斷法,擔心擴權並限制言論自由。
- 支持民進黨版過渡條款,認為為消弭媒體壟斷,即便影響少數人權益,也應保護2,300萬閱聽人權利。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版立法目的中「促進多元文化均衡發展」是間接效果,非本法首要目標。
- 主張法律應明確宣示適用優先順序,即便僅為宣示性條文。
- 認為為立特別法,關係人定義應有別於其他法規,考量其立法目的。
- 支持過渡條款,認為為保護閱聽大眾權利,可接受對少數人權益的影響。
- 質疑行政機關補助活動無需立法規定,編列預算即可。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認為有共識部分應直接作決定,反對保留大量條文送院會。
- 強調媒金分離的重要性,認為政府公權力應能阻斷併購行為,強制賣出股份,而非僅罰款。
- 質疑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在媒體多元發展基金中,為何自製率未達20%才需繳納,而有線及多媒體平台則不論自製率皆需繳納。
羅淑蕾 立法委員
- 認為媒金分離應由NCC管理,而非金管會,因金管會對產金分離已管理不力。
- 主張獨立董事應有資本額限制,如100億以上公司才設,避免小型媒體無法執行。
- 支持以市占率定義作為管制標準,並提出詳細計算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石世豪 主任委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對委員提出的延遲送審表示遺憾,並指出NCC版本與朝野在市占率標準上存在差異。
- 解釋將關係人定義為四親等是因實務上在有線系統部分有許多案例涉及此範圍。
- 說明媒金分離的立法精神很好,但執行上若處罰被投資標的而不處罰投資人,恐導致新聞頻道被惡意收購而吊照,建議從金融源頭管制投資者。
- 認為「控制媒體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作為管制要件不明確,難以啟動行政措施,建議以明確的「整合」行為作為介入時點。
- 說明院版定義週刊是為在跨媒體壟斷時計算其影響力,非單獨管制。
- 指出「市占率」在產業經濟學有特定定義,委員版本定義方式與其不同,恐在專業操作上產生困擾,但原始資料(收聽、收視、閱讀數)是相同的。
- 支持設立媒體多元發展基金,但對中華電信MOD等「多媒體內容服務傳輸平台之電信事業」提繳營業額1%恐有計算母數問題,建議調整為「該項業務營業額」的百分之一。
- 說明公眾近用頻道旨在落實公民近用權,希望系統業者直接開放資源,並由中央督導地方政府落實經費使用,但與主計機關對地方自治事項有不同意見。
謝煥乾 處長 法律事務處
- 說明NCC在執行黨政軍條款時,行政法院曾撤銷處分,若媒金分離條款處罰被投資者,恐重蹈覆轍,建議處罰投資者。
- 強調法律定義應與後續規範性條文配套,避免定義與實際操作產生落差。
- 解釋公益訴訟在環保法中多針對行政機關怠於職權,若用於撤銷媒體事業決定,恐延長審議時間。
吳當傑 副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提供銀行法中負責人及授信職員配偶、三親等血親、二親等姻親的規範供參考。
- 說明證交法中無「間接持股」字眼,但規定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大股東需公告申報。
- 建議將「獨立董事」改為「外部董事」,以利經濟部登記,因非公開發行公司無獨立董事法定名詞。
- 說明金控法規定股東股權未經核准或超額部分,可要求無表決權並限期處分,此架構由主管機關負責。
洪德昌 副處長 公務預算處
- 說明民進黨版第二條和楊委員版第四條若通過,公平交易法關於結合管制及不公平競爭行為的禁止可能被完全排除適用。
- 指出公平交易法規範不公平競爭行為會考量事業市場力量,而委員版本若適用所有廣播電視事業,恐過度管制小型業者。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立法目的經修正後通過,其餘條文(定義、媒金分離、管制標準、罰則、過渡條款等)因各方爭議與執行疑慮,多數暫予保留,待後續協商。
- 第二條名詞定義中,廣播電視事業、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日報、網際網路內容事業、聯播、聯合經營、多系統經營者等條文經修正或照委員版本通過,但雜誌、週刊等定義暫時刪除,部分定義條文因與後續管制範圍相關,仍保留待整體制度確認後處理。
- 第十條中資條款照行政院版通過,規定涉及中資應先徵詢有關機關意見,作為准駁依據。
- 第二十七條之一關於爭議之調處與仲裁,照民進黨版第十七條通過。
- 第三十三條關於同業公會訂定製播規範,第一項後段「及受理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生爭議之仲裁或調處」等文字刪除,其餘修正通過。
- 第三十五條關於鼓勵製播國際新聞和優質新聞,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三十六條關於補助新聞工作者專業團體舉辦活動,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三十七條關於獎勵公(協)會辦理自律有成,予以刪除。
- 第三十八條關於補助學術機構研究媒體議題,予以刪除。
- 第三十九條關於設立媒體多元發展基金,原則上支持,但具體文字(如提繳比例、計算母數、會同文化部等)仍需修正,暫予保留。
- 第四十條關於提供公眾近用頻道,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四十一條關於辦理公民媒體識讀教育,予以刪除。
- 第四十九條關於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市場情況,照楊麗環委員版本修正通過。
- 民進黨版第二十四條及楊麗環委員版第十八條關於施行細則條文予以刪除。
- 會議決定將所有保留條文交由議事人員與NCC幕僚共同整理,於下次會議繼續進行第二輪討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4401
- 卷/期/冊
- 102/44/1
- 發布日期
- 2013-06-1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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