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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算解凍與毒管法、食管法修正案審查:聚焦食安與化學品管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5-29會議日期:2013-05-30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預算解凍案,並重點討論「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化學物質資料庫建立、奈米物質定義、資訊公開、食安事件的源頭管理與罰則。多項預算案獲同意動支,部分凍結,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與臨時提案,而多數法案條文則保留待協商或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處理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預算解凍案 (計71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處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多項因先前決議而被凍結的預算項目,涵蓋環境科學、一般行政、綜合計畫、空氣品質保護、水質保護、廢棄物管理、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等領域。
  • 討論內容包括環境影響評估委員利益揭露、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原則、新設科學園區廢水管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修正、化工業者非法販售原料給食品業的防堵機制,以及毒性化學物質事故應變體系之建立。

相關爭議

  • 環境影響評估委員利益揭露:有委員提案要求環評委員就任前自我揭露過去5年內的工作與委託研究計畫,以確保公正性。
  • 水污染防治費徵收原則:附帶決議要求環保署考量優先向工廠徵收、輔導畜牧業廢水處理、開徵前3年不向家戶及畜牧業徵收,並以污染總量計算費率。
  •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民間對TCLP試驗結果作為認定標準有疑慮,要求環保署參考國外方法,考量危害風險、長期溶出、總量管制等概念修正標準,並邀環保團體參與討論。
  • 工業原料流入食品問題:鑑於塑化劑、毒澱粉事件,要求環保署協助衛福部及經濟部研擬對策,防止化工業者非法將化工原料販售給食品業者。
  •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體系:預算凍結案附帶決議要求環保署擬具方案,建置以民間為主、政府為輔的毒性化學物質事故應變體系,並評估運作廠商負擔及政府財源規劃。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利益自我揭露精神,要求環境影響評估委員就任前自我揭露過去5年內曾擔任之工作及接受委託研究相關計畫。
  • 連署提案要求環保署應積極進行「敏感地區新設非游離輻射設施長期暴露預防措施作業規範」草案公告事宜。
  • 連署提案要求環保署針對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考量多項原則。
  • 連署提案要求環保署應擬具方案,建置以民間為主、政府為輔之毒性化學物質事故應變體系。
  • 連署提案要求環保署應針對國外各種溶出試驗方法做出比較,並考量危害風險、長期溶出、總量管制概念等管理措施,據以提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修正,並應在年底完成修正,所有修正過程應邀集環保團體出席參與討論。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環保署應積極進行「敏感地區新設非游離輻射設施長期暴露預防措施作業規範」草案公告事宜。
  • 提案要求環保署在審核新設科學園區時,應考量源頭減量,並提高廢水回收再利用率。
  • 連署提案要求環保署針對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考量多項原則。
  • 連署提案要求環保署應擬具方案,建置以民間為主、政府為輔之毒性化學物質事故應變體系。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環保署應積極進行「敏感地區新設非游離輻射設施長期暴露預防措施作業規範」草案公告事宜。
  • 提案要求環保署針對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考量優先針對工廠、輔導畜牧業、開徵前3年不向家戶徵收、及以污染總量負擔費率。
  • 連署提案要求環保署在審核新設科學園區時,應考量源頭減量,並提高廢水回收再利用率。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針對國外各種溶出試驗方法做出比較,並考量危害風險、長期溶出、總量管制概念等管理措施,據以提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修正,並應在年底完成修正,所有修正過程應邀集環保團體出席參與討論。
  • 提案要求環保署協助行政院衛生署及經濟部依據行政罰法第14條故意共犯及食品衛生管理法擬出因應對策,要求化工業者不得非法將化工原料販賣給食品業者添加到食品中。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擬具方案,建置以民間為主、政府為輔之毒性化學物質事故應變體系。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要求環保署應積極進行「敏感地區新設非游離輻射設施長期暴露預防措施作業規範」草案公告事宜。
  • 連署提案要求環保署針對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考量多項原則。
  • 連署提案要求環保署在審核新設科學園區時,應考量源頭減量,並提高廢水回收再利用率。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針對國外各種溶出試驗方法做出比較,並考量危害風險、長期溶出、總量管制概念等管理措施,據以提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修正,並應在年底完成修正,所有修正過程應邀集環保團體出席參與討論。
  • 提案要求環保署協助行政院衛生署及經濟部依據行政罰法第14條故意共犯及食品衛生管理法擬出因應對策,要求化工業者不得非法將化工原料販賣給食品業者添加到食品中。
  • 連署提案要求環保署應擬具方案,建置以民間為主、政府為輔之毒性化學物質事故應變體系。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主動協助行政院衛生署研擬對策,防止國內生產或進口之化工原料流入食品添加使用。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主動協助行政院衛生署研擬對策,防止國內生產或進口之化工原料流入食品添加使用。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就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

相關後續

  • 71案預算解凍案中,多數獲同意動支並提報院會。
  • 部分預算項目繼續凍結,包括「環境管理」50萬元、「環境影響評估」100萬元(2案)、「水體環境水質改善及經營管理計畫」1,000萬元、「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底渣再利用工作」500萬元及數案全數凍結、「廢棄物管理」二十分之一凍結(數案)、「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相關工作」全數凍結(數案)、「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1,500萬元。
  • 就「環境影響評估」預算解凍案,決議要求環保署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法利益自我揭露精神,要求環評委員就任前自我揭露過去5年內曾擔任之工作及接受委託研究相關計畫。
  • 就「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解凍案,決議要求環保署應積極進行「敏感地區新設非游離輻射設施長期暴露預防措施作業規範」草案公告事宜。
  • 就「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解凍案,附帶決議要求環保署針對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考量優先針對工廠、輔導畜牧業、開徵前3年不向家戶及畜牧業徵收、及以污染總量負擔費率。
  • 就「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解凍案,決議要求環保署審核新設科學園區時應考量源頭減量,並提高廢水回收再利用率。
  • 就「廢棄物管理」預算解凍案,決議要求環保署應針對國外各種溶出試驗方法做出比較,並考量危害風險、長期溶出、總量管制概念等管理措施,據以提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修正,並應在年底完成修正,所有修正過程應邀集環保團體出席參與討論。
  • 就「廢棄物管理」預算解凍案,決議要求環保署協助行政院衛生署及經濟部依據行政罰法第14條故意共犯及食品衛生管理法擬出因應對策,要求化工業者不得非法將化工原料販賣給食品業者添加到食品中。
  • 就「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解凍案,附帶決議要求環保署擬具方案建置民間為主、政府為輔之毒性化學物質事故應變體系,並於102年11月底前將方案草案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待公聽會後始得動支。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質詢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1項,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主動協助行政院衛生署研擬對策,防止國內生產或進口之化工原料流入食品添加使用。

討論事項二

審查「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化學物質資料庫的建立與管理、奈米物質的定義與管制,以及化學物質資訊公開的範圍與原則。
  • 討論深度聚焦於如何有效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並確保化學物質資訊的透明度,同時平衡工商機密保護與公共利益的需求。

相關爭議

  • 變更議程:多位委員提案變更議程,將「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納入本次及次日會議審查,以回應近期食品安全事件(如毒澱粉、毒菜脯),但有委員質疑倉促修法是否能解決根本問題,並指出行政機關應負起更多責任。
  • 毒管法第一條立法宗旨:對於第一條立法宗旨的文字表述,劉建國委員等提案希望明確納入「掌握國內化學物質各項資料,以作為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之依據」,但法務部和部分委員(徐少萍、王育敏)認為第一條應保持簡潔,闡明主要目的,具體規範應在後續條文。
  • 化學品管制範圍與權責:林淑芬委員指出台灣缺乏化學品管制專法,環保署毒管處僅管毒性化學物質,能力與編制不足以承擔所有化學品管制責任,質疑修法能否有效解決所有化學品問題,並要求環保署承諾制定化學品管制法。
  • 奈米物質定義與管制:劉建國委員與林淑芬委員主張將奈米物質定義納入母法,以利管制,因其風險未知且廣泛使用。環保署沈署長則認為國際對奈米物質定義尚未有定論,建議授權在子法中訂定,並強調奈米本身不代表毒性,應回歸化學物質毒性測試。
  • 化學物質資訊公開與工商機密:對於第四十一條化學物質資料公開的範圍,環保署建議參考歐盟REACH法規,在子法中詳細規範。林淑芬委員則強調,除緊急狀況外,應將「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之必要」及「嗣後認定有害之化學物質」納入強制公開範圍,以避免RCA案等資訊不透明的困境。
  • 食品安全源頭管理與跨部會協調:針對毒澱粉事件,劉建國委員質疑經濟部工業局、衛福部食藥署及環保署在工業用化學原料(如順丁烯二酸)流入食品鏈的源頭管理權責不清,缺乏有效勾稽與裁罰機制,並呼籲跨部會協調建立通報制度。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變更議程,要求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
  • 批評衛生署推卸責任,將食安問題歸咎於立法院未修法,並認為草草審查食管法無意義。
  • 反對抽出部分條文先行通過,主張應全案審查,避免院會退回。
  • 質疑環保署不願將化學物質販賣流向及每年申報納入登錄要求,認為台灣特有的食安問題需在母法中明確規定。
  • 要求工業局就第七條之一預算解凍案寫主決議,並與其溝通。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案變更議程,要求審查「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
  • 贊成毒管法第一條應力求簡單明瞭,闡明立法宗旨,支持蘇清泉委員版本。
  • 連署提案要求環保署應積極進行「敏感地區新設非游離輻射設施長期暴露預防措施作業規範」草案公告事宜。
  • 連署陳節如委員復議案,要求環保署針對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考量多項原則。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對修改議程沒有意見,但建議將化妝品四法併食品管理法併案討論。
  • 連署變更議程案。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對變更議程審查食管法有必要,但反對因急於立法而草率通過,認為修法並非解決食安問題的唯一途徑,行政機關應負起更多責任。
  • 提醒行政院在塑化劑事件後送交的食管法修正案多達60幾條,需慎重討論,而非每次發生問題就送法案給立法院。
  • 強調主管機關應訂定食品添加物限量、登記、查驗制度,並釐清化學物質源頭管制權責。
  • 質疑奈米物質的定義與管制方式,認為台灣應超前國際,將其納入毒管法管理。
  • 提案修正毒管法第八條,要求主管機關應將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
  • 提案修正毒管法第四十一條,主張登錄資料應全部公開,並列舉例外公開情形,包括危害人體健康、公益必要及化學物質基本資料。
  • 認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應拉高至行政院層級,以利跨部會統籌監督。
  • 連署變更議程案及多項毒管法修正動議。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毒菜脯事件證明食安問題非僅修法,而是衛生署違法行政命令規避責任、把關不力、卸責瀆職。
  • 強調食管法已規定所有食品添加物須查驗登記,但衛生署以人力不足為由規避。
  • 反對毒管法第一條的修正動議,認為應在民間版與行政院版之間折衝,明確立法宗旨。
  • 質疑環保署在化學品管制上的能力不足與權責有限,呼籲環保署應制定化學品管制法,並建立更廣泛的化學品登錄機制。
  • 主張奈米物質應納入毒管法管制與登錄,因其廣泛使用且風險未明。
  • 批評衛生署與經濟部在食品添加物源頭管理上的失職,要求從進口與製造端強制分類管制食品級與工業級化學原料。
  • 提案修正毒管法第四十一條,主張強制揭露與安全相關的資訊,並將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之必要納入公開範圍,以及嗣後發現有害的化學物質也應揭露。
  • 質疑衛生署在食品標示與查驗上的不力,要求強制標示主原料百分比,並禁止以功能形式命名食品添加物複方。
  • 反對食品免除全部或部分標示的規定,認為會造成管理漏洞,不利稽查。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認為應積極回應國人對食管法修法的關心,即便意見不夠成熟也可透過修正動議處理,主張優先審理重要法案。
  • 支持毒管法第一條應開宗明義闡明法律目的,而非將所有目的寫入。
  • 提案修正食管法第15條,主張只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的添加物即屬違法,不應加上「情節重大者」的認定門檻。
  • 強調食管法第15條(原第11條)是關鍵條文,應處理重大、惡意的危害行為,並主張應增加刑責以嚇阻違法廠商。
  • 提案修正食管法第22條,要求經公告指定之食品,其主要原料應標明百分比,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贊成毒管法第一條應簡潔,但建議保留,並研究如何能在文字上宣示性地重申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的意旨。
  • 質疑毒管法第四十一條現行條文是否足以在訴訟中要求廠商提供化學物質成分,並建議環保署研究國際慣例,將更多細節納入辦法或附帶決議。
  • 提案修正食管法第15條,增列「非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或化工原料」不得添加,並反對「情節重大者」的認定。
  • 主張食品添加物應鼓勵少用天然,嚴格把關,不應因國外許可即在國內開放。
  • 強調第15條和第18條在食管法中的層次差異,堅持第15條應增訂未經核准添加物的管制。
  • 提醒食管法第22條關於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地址標示的執行問題,建議參考其他委員版本,註明輸入者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為毒管法第一條應將資料庫的篩選、管理納入,以符合本次修法目的。
  • 對於食管法第15條是否增訂「情節重大」的條件,傾向支持課予行政機關個案判斷的義務,認為這樣能給予行政機關彈性,但罰則太輕的部分應提高。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反對食管法第15條增訂「情節重大」的條件,認為會讓消費者對食品安全更沒信心。
  • 指出衛生署在食品藥物檢查上能力不足,無法有效掌控問題,應全面檢查。
  • 支持成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認為對於預警和結合學者專家處理食安問題非常得宜。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指出順丁烯二酸目前不能添加,衛生署沒有訂定容許量,但歐盟有游離容許量,強調不能直接加在食品中。
  • 認為食管法第15條增訂「情節重大」是多餘,因現行第31條和第33條已有罰則區分,可提高罰則上限,而非增訂新條款。
  • 建議維持食管法第18條,將其罰則從3至15萬元提高至6至600萬元或1,000萬元,以區分情節輕重。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食管法第17條,要求成立一個獨立行使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由專業人士組成,保障國民知的權利,並依科學證據、事先預防、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體系。
  • 認為委員會應直屬行政院,類似日本首相下的委員會,以利跨部會協調。
  • 主張食品業者購買添加物應有食品添加物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添加,且國外許可不代表國內可直接使用,應從嚴管理,不需「情節重大者」之限制。
  • 要求食品標示應公布製造廠商名稱、地址,可採代碼方式,以利追溯源頭,避免人頭公司規避責任。
  • 強調複方添加物應查驗登記,且應標示各單方成分及百分比,以確保資訊透明及安全。

相關人員回應

林嚞慧 法務部副司長

  • 就立法體例而言,第一條通常說明立法宗旨,鮮少直接提及訂定依據。
  • 就毒管法第四十一條,若個案訴訟涉及刑責,可令廠商提出化學物質成分資料。
  • 就食管法第15條與第18條罰則適用問題,建議第15條新增第10款加註「情節重大」以區分與第18條的適用,或修改第48條罰則,將超過限量標準的行為歸於較輕罰則,未經許可的則歸於第15條的重罰。

袁紹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局處長

  • 提案修正毒管法第八條,建議第三項加上「分期」二字,以階段性公開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
  • 說明毒管法第三條已對奈米物質有論述,且第七條也有相關精神,不需在第一條重複條列。
  • 說明國際上對奈米物質定義尚無定論,建議奈米物質定義不入母法,授權未來在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辦法中納入,以逐步與國際管制強度調整。
  • 表示歐盟REACH登錄制度目前未具體要求奈米物質,但年底可能提出草案,未來台灣訂定管理辦法時可考慮納入。
  • 說明順丁烯二酸是一般化學物質,其管制應回歸食品衛生管理法,由食品暴露風險進行管制,源頭是主管法規要管制的東西。
  • 表示環保署毒管處目前登錄的毒性化學物質有302種,未來修法通過將採每年分級登錄,但目前登錄事項未包含販賣流向。
  • 指出化學物質種類繁多,若所有化學物質都要追流向,不符合立法設計精神,應針對管制的需要才要求追流向。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歡迎劉建國委員版本將資料庫篩選、管理納入毒管法第一條,但指出登錄目的不只供環保署篩選毒性化學物質,也應供各部會參考。
  • 說明世界各國尚未看到化學品管制法,歐盟REACH是管得最多的,台灣希望引進REACH精神,透過毒管法建立登錄管理及毒性評估資料取得方式,供各機關運用。
  • 承諾環保署在組織再造後,化學品及污染管制局將設組並編制30幾人管理人力,並可委外專門機構執行。
  • 認為管制應基於風險大小,不應將奈米物質本身視為毒性,應透過測試證明毒性才能歸類。
  • 強調誰說不能用的就應由該法主管機關去管,並應設計足夠稽查頻率和處罰強度。
  • 表示塑化劑事件時環保署已迅速將塑化劑列入毒物化學管理,但順丁烯二酸不具毒性化學性質,無法用毒管法管理。
  • 就毒管法第四十一條,承諾未來制定的辦法可以完全比照歐盟REACH的規定,納入資訊公開與機密保護的細緻考量,或以附帶決議要求納入辦法。

羅吉方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主任秘書

  • 表示食品藥物管理局管理食品添加物,無法掌控原料部分,原料進來時還不是食品級。
  • 說明順丁烯二酸在工業用黏稠劑方面,工業局管理源頭,若用於食品則由食藥局管控。
  • 表示已追查順丁烯二酸源頭至聯成化工、經銷商及化製廠,聯成化工及化製廠主管機關為工業局。
  • 承諾3個月內與國貿局協商,建立進口食品級化學添加物與工業級化工原料的分類貨號區隔機制。
  • 表示在地製造的食品添加物,業者應申請登記為食品添加物工廠,並有16家廠商已登錄在「089其他食品製造業」項下新增的「食品添加劑」分項。
  • 說明目前沒有食品添加物的工廠登記證是管制上的怠忽職責,但已與經濟部協商此部分。
  • 就食管法第19條「暫行標準」,解釋是因應突發事件,在無法取得充分實驗資料時訂定,通常為半年至1年,期間會儘快訂定正式標準。

邱求慧 經濟部工業局主任秘書

  • 說明工廠管理輔導法沒有區分工業用或食品用,順丁烯二酸作為工業用膠類或油漆類是合法用途,對人類無危害性。
  • 指出問題可能出在工廠賣給經銷商,經銷商再賣給不肖廠商進行違法添加。
  • 表示順丁烯二酸在台灣的合法使用範圍很廣泛,如造紙、膠類等,用於增加物品黏稠性,正常工業使用無毒性。
  • 說明聯成化工及化製廠的主管機關是工業局,但目前沒有管制源頭出貨流向,因工業原料本身沒有禁用。
  • 表示已在「089其他食品製造業」項下新增「食品添加劑」分項,目前已有16家廠商登錄,並於101年1月12日完成修正,6月12日公告實施。
  • 說明若廠商不實登記,最嚴重可撤銷登記;若未依「食品添加」登記而從事該項目生產製造,可撤銷其登記。
  • 表示若能證明製造商蓄意販賣工業用化學品給食品業,或經銷商、食品添加廠商、化工工廠是共犯,則可依相關法規裁罰。

康照洲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

  • 反對在食管法中設食品營養管理專章,認為國民營養法已在推動,且食品營養內容分散於其他法規。
  • 對於食管法第15條修正案,認為與委員版本差異不大,傾向採用蘇清泉委員版本,即「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食品添加物,情節重大者」,認為此敘述執行上可行。
  • 解釋「情節重大者」的認定困難,例如毒澱粉事件初期未被認定情節重大,且國外許可但在國內未核准的添加物也可能造成適用問題,建議透過施行細則或提高第18條罰款來區分情節。
  • 表示目前食品添加物有799項合法品項,各國因製造過程或人民喜好有不同添加物,台灣的查驗登記是針對「公司」加「產品」,與美國、歐洲僅針對「添加物類別」不同。
  • 說明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的專利是技術專利,未認定用途,即使技術合法,若用於食品且未經許可仍屬非法。
  • 同意田秋堇委員關於設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的概念,但認為應放在第五條,且委員會名稱與運作方式需再討論,可能涉及行政院組織法規。
  • 承認目前沒有通報機制,當工業用化工原料進入食品工廠時,無法追蹤。
  • 強調食安問題應「三管齊下」,包括衛生署把關、原料供應商製造商勾稽責任、環保署研議毒管法範圍。
  • 同意食管法第15條第10款修正為「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拿掉「食品」二字。
  • 說明食管法第19條「暫行標準」是因應突發事件(如塑化劑、三聚氰胺),在無法取得充分實驗資料時訂定,通常為半年至1年,期間會儘快訂定正式標準。
  • 說明食管法第20條中,食品業者交付後的屠體、內臟等衛生查核由衛生主管機關管理,之前過程由農政單位管理,但查核規範由兩機關會同訂定。
  • 說明食管法第22條,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已規定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不需重複;營養標示應放在國民營養法。
  • 就食管法第22條,同意「經公告指定之食品,其主要原料應標明百分比」,將陸續公告奶粉、果汁、油、米粉等。
  • 說明食品添加物複方全成分標示本來就應標示,若未標示即違規,但百分比標示有業者困擾,未來將採強制登錄制。
  • 解釋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是「公司」加「產品」,台灣對單方是雙重管理(品項加廠),與國外僅管品項不同。
  • 澄清複方是compounding,不含化學變化,若有化學變化則為實質轉型,需重新查驗登記。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就食管法第15條與第18條罰則適用問題,建議若第15條新增第10款不加「情節重大」文字,將產生適用困難,因可能與第18條罰則重疊。
  • 建議可將超過限量標準的輕微行為歸於第48條罰則(3至15萬),未經許可的則適用第15條重罰(6至600萬),如此第15條第10款便可不加「情節重大」。
  • 說明行政罰法規定,有刑責就不會有行政罰,除非法律特別明定負刑責之外還要負行政罰。

王慧英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簡任技正

  • 說明食管法第23條「免除全部或一部標示」規定,是考量包裝飲用水等成分單純產品,若要求營養標示可能都為「0」,且包裝面積有限,字體過小消費者看不清,符合國際豁免規定。
  • 解釋目前規定,食品添加物進口後,業者在轉售下游製造商或消費者前,都必須完成中文標示,地方衛生局會加強查核。
  • 說明大包裝及未直接販售給消費者的原料,雖可免除部分中文標示,但仍須有原文標示,且轉售前需完成中文標示。

相關後續

  • 毒管法第一條修正為:「為防制毒性化學物質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掌握國內化學物質各項資料,據以篩選評估毒性化學物質,特制定本法。」並修正通過。
  • 毒管法第八條修正通過,新增「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釋放量紀錄分期上網公開供民眾查閱。」
  • 毒管法第二十四條之一修正通過,明定應變車輛執行任務時不受行車速度限制,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時不受道路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限制,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訂定相關辦法。
  • 毒管法第三條、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三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等6條條文保留,待黨團協商。
  • 毒管法全案審查完畢,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出席說明。
  • 通過陳節如委員等所提復議案,修正第25次委員會議事錄第46案附帶決議,調整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考量原則。
  • 食管法第四章章名「食品衛生管理」通過。
  • 食管法第15條修正通過,增列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為不得製造、加工、販賣等情形。
  • 食管法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通過。
  • 食管法第15條、第17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保留。
  • 食管法第五章章名「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24501
卷/期/冊
102/45/1
發布日期
20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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