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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審查:保險範圍、費率、給付與財務責任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6-1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保險對象範圍(特別是私校教職員)、保險費率、各類給付項目(如養老、失能、生育、死亡)的計算標準與發放條件、財務責任歸屬及公勞保年資併計等。會議中委員與行政部門就多項條文的公平性、財務影響與法律適用原則進行激烈辯論,最終多數爭議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部分條文經修正或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案 (含多項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公教人員保險的全面改革,主要討論保險對象的資格認定、保險費率的調整機制、各項保險給付(如養老、失能、生育、死亡、眷屬喪葬、育嬰留職停薪)的種類與計算標準,以及保險財務責任的劃分。
  • 特別針對公勞保年資併計、私立學校教職員的保險權益、已領養老給付者再加保的費率與給付、以及年金給付的調整機制和回溯適用問題進行深入探討。

相關爭議

  • 私校教職員保險歸屬與財務負擔:勞委會反對將私校教職員移入勞保,估計將增加勞保基金數千億元負擔,引發公平性爭議;而銓敘部則承諾私校教職員享有1.3%的年金給付率,但其財務責任歸屬仍待協商。
  • 保險費分擔比例:委員提議提高被保險人自付比例(例如從35%至40%),並就已領養老給付者再加保的費率負擔(政府或服務機關)有不同意見。
  • 養老給付免繳保費爭議:針對服務滿30年(或提議35年)後免繳自付保險費的規定,委員質疑其公平性及對國庫的財政負擔(每年約5億元),認為此為過度保護既得利益者。
  • 養老給付計算標準與替代率:對養老給付的計算基準(前3年或前15年平均保俸額)及給付率(0.65%或0.75%)有不同主張,且需考量與退撫制度的整體所得替代率連動。
  • 生育給付納入與雙重領取:委員普遍支持將生育給付納入公保,但需解決與現行公務預算生育補助重複領取的問題,並確保私校教職員的權益。
  • 殘廢/失能給付名稱與等級:委員建議將「殘廢」改為「失能」以避免污名化,並討論給付等級是否應比照勞保分得更細(3級 vs. 15級)。
  • 年金給付調整機制:對於年金給付是否應隨物價指數(CPI)或現職人員待遇調整,以及調整的條件與頻率,各方意見不一,需確保財務穩健及公平性。
  • 回溯適用與請求權時效:關於年金給付的回溯適用範圍(僅限私校或所有公務人員)及請領權利時效(5年或10年)存在爭議,特別是回溯可能導致國保保費追繳等複雜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務員希望轉勞保的現象,建議保障年金應不分職業別一體適用,所得年金再有差異。
  • 關切公勞保年資併計的計算複雜性與財務分擔問題,建議暫緩通過,重新研究整合方案。
  • 指出私校教職員移入勞保會增加勞保財務負擔,並提及勞工保險的潛藏債務問題。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要求銓敘部提供公勞保年資併計的財務試算,特別是勞保基金可能增加的支出,強調不應犧牲勞保權益。
  • 質疑現行公保年金改革方案在提高公保給付率同時降低退撫替代率的合理性,認為整體替代率並未有效降低。
  • 主張公保生育給付應法制化,不應再以行政命令編列預算,並確保私校教職員權益。
  • 質疑公務員繳費30年後免繳保費的規定不合理,認為應比照勞保持續繳費,並應刪除此條文以節省國庫開支。
  • 建議公保給付應全部由公保基金支付,由承保機關負責催繳或從補助款扣除,簡化流程並明確責任。
  • 主張年金給付調整應僅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不應與現職人員薪資連動,以符合退休人員生活保障原則。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主張將私校教職員與具公務員身分的勞工回歸勞保,使公保年金制度單純化。
  • 質疑教育部對私校教職員年金問題的態度與不作為,認為政府應承擔責任,而非推給個人。
  • 批評公保繳費30年後免繳保費的規定不公平,認為應持續繳費,並質疑其對國庫的財政影響。
  • 強調私校教職員已盡力配合政府政策,但政府多次跳票,呼籲應保障他們應有的年金權益。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議將保險給付名稱「殘廢」改為「失能」、「養老」改為「老年」,並增列「生育給付」項目,以符合現代用語與保險法制。
  • 主張公保費率應有彈性調整機制,並就費率與給付比例的公平性與財務影響提出質疑。
  • 建議刪除公保繳費30年後免繳保費的規定,認為其不公平且對國庫造成負擔,並指出此問題在基層公務員間引起不滿。
  • 強調公保與勞保年資併計應合理規劃,避免因重複加保年資不予採認導致權益受損。
  • 對於年金給付回溯至「條件成就之日」的規定提出疑慮,認為應以「申請之日」為準,避免與國保等其他保險產生複雜的追繳問題。
  • 建議因公殘廢或死亡的認定標準應增加「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與退撫法規保持一致。
  • 主張私校教職員的超額年金應由承保機關代收轉付,簡化被保險人請領流程,並確保風險由政府承擔。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議將公保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並區分給付項目,以更精確保障已領養老給付後再加保者的職業災害風險。
  • 質疑公保繳費30年後免繳保費的規定不合理,認為既然仍在職加保,就應繼續繳納保費,且不應由國家預算負擔。
  • 主張保險費逾期未繳的滯納金制度應比照勞保,並強調若因學校未繳費導致被保險人權益受損,風險應由政府承擔。
  • 建議將公保年金給付上限的計算基準改為「現職待遇」而非「投保俸(薪)額的倍數」,並調整整體所得替代率。
  • 主張年金給付調整應僅依消費者物價指數,不應與現職公務人員待遇連動。
  • 建議將生育給付納入公保,並強調應由政府負擔未繳費學校的風險,而非讓被保險人承擔。
  • 對於養老給付回溯適用,主張應僅限於私校教職員,不應擴大至所有公務人員,並要求明確繳回已領取的一次性給付。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公保繳費30年後免繳保費的合理性,認為勞工持續繳費,公務員不應例外。
  • 建議公保應比照勞保,將年資併計,並以實際在職時間全額繳費,不應限制給付基數。
  • 認為公務員從事危險工作不能另加保意外險,故公保慰問金與給付是合理保障。
  • 對於私校教職員的保費負擔,質疑政府補助一半是否圖利私人財團,認為雇主應負擔更多。
  • 建議公保失能給付不需分成過多等級,因公務員工作性質與勞工不同。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爭議較大的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以尋求更廣泛共識。
  • 對於公勞保年資併計,認為應以保障個人領取年金的機會為考量,而非讓其占便宜,並要求繳回過去已領取的款項。
  • 對於年金給付調整,質疑錢從何來,並指出應考量物價指數而非現職人員調薪。
  • 強調回溯條款應僅限於私校教職員,因其有特殊立法背景,不應擴大解釋至其他人員。

相關人員回應

張哲琛 銓敘部部長

  • 說明私校教職員留在公保是政策決定,正與行政院、勞委會協商公勞保年資併計,原則上支持併計以成就退休條件。
  • 支持將生育給付納入公保,但強調應避免雙重領取,並維持2個月給付標準,預估對公保財務影響有限。
  • 解釋公保是完全提存準備的制度,財務穩健,強調足額提撥的重要性,不容許債務移轉給後代。
  • 承諾私校教職員的年金給付率為1.3%是政府德政,增加的財務負擔應由政府承擔,將與行政院和教育部協商。
  • 解釋繳費30年後免繳保費的規定適用於88年以前加保者,有落日條款,且與軍保制度需一併考量,故建議保留。
  • 說明公保年金化回溯至99年1月1日是因立法院決議,保障私校教職員權益,但擴大至其他人員需考量平等原則。

呂明泰 銓敘部退撫司司長

  • 說明公保與退撫基金財務管理不同,公保採足額提撥,有缺口須立即補足,不允許緩慢調整費率。
  • 解釋公保繳費30年後免繳保費的歷史背景是為衡平權利義務,因養老金有上限,且已將健保部分移除,現建議延長至35年。
  • 指出公勞保年資併計的複雜性,例如如何計算給付額及分攤,強調需進一步協商。
  • 說明公務人員待遇結構與勞工不同,公保殘廢給付分3級,勞保分15級,且公保有額外傷殘慰問金制度。
  • 對於年金給付率,解釋0.75%是為與退撫制度搭配,且考慮到公保替代率較低,希望提升基礎年金。
  • 解釋公保年金給付從「條件成就之日」起算,是為保障被保險人利益,若改為「申請之日」可能與回溯條款衝突。
  • 說明私校教職員的超額年金由雇主和政府各負擔一半,並解釋由承保機關代收轉付的實務困難。
  • 解釋因公殘廢或死亡認定標準增加「具相當因果關係」是與退撫法規保持一致。
  • 說明繳費30年後免繳保費的規定僅適用於88年以前加保者,人數會隨時間減少,強調不應因信賴保護原則而刪除。

顏秋來 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報告101年度軍公教生育補助金額為12.9億元,補助22,711人,強調此為福利性質,與保險概念不同。
  • 表示不反對將生育補助納入公保法,但希望行政院有檢討現行生活津貼的時間與空間,避免雙重領取。
  • 提醒若取消現有公務預算生育補助,軍人、技工、工友等未納公保者將受影響,僅能領取勞保或相關福利金。

石發基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處長

  • 指出勞保潛藏債務高達約6.7至6.8兆元,強調勞保財務的嚴峻性。
  • 說明將私校教職員及國營事業勞工移入勞保會增加勞保基金的龐大負擔,並引發現有勞工對公平性的質疑。
  • 澄清勞保生育給付僅限女性被保險人本人分娩或早產,給付1個月,不含流產,且與公保給付標準不同。
  • 說明勞保失能給付分為15個等級,最低1個月,最高40個月,比公保的3個等級更細緻。
  • 強調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無年資上限,但有投保薪資上限(43,900元),且一旦核付,不得變更。
  • 表示勞保無法回溯適用,若公保回溯將造成兩者標準不一,且勞保一次給付與年金差額大,影響巨大。

李秉洲 教育部人事處副處長

  • 說明教育部曾於99年4月與各界研商私校教職員年金問題,決議留在公保體制內,並將給付率提高至1.3%,個人負擔35%。
  • 強調私校教職員目前並未多繳保費,若領取1.3%年金,相較於低保費,可能會造成不平衡,但書面資料未顯示老師同意少領超額年金。

夏慧芸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副理

  • 說明由公保承保機關代收轉付超額年金的實務困難,包括7千多個要保機關開戶、按月通知、繳款效率及若機關不繳款的追償問題。
  • 強調若無明確墊付機制,公保準備金可能因代墊而受損,故建議由承保機關通知各要保機關直接支付給被保險人。

相關後續

  • 第2條(保險對象)、第4條(主管機關)、第6條(加保與重複加保)、第7條(受益人)、第10條(留職停薪保費)、第11條(停職休職失蹤)、第15條(殘廢給付審核)、第16條(確定成殘日認定)、第25條(年資合併)、第26條(停職休職退保給付)、第29條(死亡給付受益人)、第31條(遺屬年金擇一)、第33條(年金給付停止喪失)、第35條(眷屬喪葬津貼)、第37條(給付權利不得讓與)、第39條(不給付情形)、第40條(詐欺追繳)、第41條(給付支付時限)、第43條(資料提供)、第44條(免課稅捐)、第45條(民選公職外國人準用)、第46條(退休人員保險)及第49條(施行細則)、第50條(施行日期)等條文照案或修正通過。
  • 第5條(保險準備金資訊公開)修正通過,明定保險準備金運用規模、資產配置、收益率按月公布,投資股票類別比率、持股成本及買賣資訊半年揭露,並將此說明納入立法說明。
  • 第13條(給付金額計算標準)修正通過,養老及死亡給付計算標準改為前15年平均保俸額,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殘廢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計算標準增加「但加保未滿6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俸(薪)額計算」的但書。
  • 第19條(危勞職務請領年金)修正通過,增訂減額年金規定,提前5年減給20%,並將危勞職務及高中職以下教師校長自願退休者的減額起始年齡定為50歲。
  • 第22條(年資合併與養老給付上限)修正通過,養老給付最高給付月數上限從36個月提高至42個月。
  • 第34條(因公條件認定)修正通過,因公殘廢或死亡認定標準增列「且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 第36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照國民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 第38條(請領給付權利時效)修正通過,時效從5年改為10年,以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
  • 附帶決議C案(生育給付法制化)通過,要求生育給付改由公保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非法制化津貼名義給予補助。
  • 附帶決議D案(未繳保費不影響給付)通過,要求承保機關不應以服務機關未繳保費為由拒絕被保險人給付,並應研議滯納金及訴追制度。
  • 多項條文(包括第3、8、9、12、17、18、21、23、24、27、28、30、32、35-1、36-1、36-2、42、47、48條)及相關修正動議因爭議仍大,全數保留送院會協商處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24603
卷/期/冊
102/46/3
發布日期
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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