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聯席審查:定義、費率與年資採計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6-1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併案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及多項委員提案。會議主要討論法案中基本薪定義、退休金給與種類、費率、年資採計及政務人員年資併計等核心議題。委員們對基本薪計算方式的公平性及政務人員年資分流原則提出諸多質疑。最終,多數條文及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及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及多項委員提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制度的全面改革,主要討論行政院版及多項委員提案,涵蓋退休金給付種類、費率、年資採計、因公傷病撫卹、遺族撫慰金及禁止雙薪等多元面向。
- 特別針對基本薪定義、不同職級教職員的退休金計算基準,以及教師借調或轉任政務人員後的年資併計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
相關爭議
- 基本薪定義與公平性爭議 (第4條): 行政院版提案依職級將本俸乘以不同倍數(教授2倍、副教授1.9倍等)作為基本薪,被吳宜臻、尤美女、陳其邁、黃昭順等委員質疑導致不同職級教職員所得替代率不均,甚至部分職級計算出的基本薪高於現職待遇,認為應採實際領取所得或比照公務人員統一倍數計算。
- 政務人員年資併計爭議 (第22條): 行政院版允許教師借調或轉任政務人員後,其政務人員年資可併計回教職辦理退休。尤美女、陳其邁、吳宜臻委員強烈反對,主張政務人員年資應分流處理,認為此舉為過度保障且違反先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對政務人員退撫條例分流年資的共識。
- 年節慰問金發放對象與門檻 (增訂第7條之1): 管碧玲委員提案擴大年節慰問金發放對象,納入月退休金在2萬元以下及因公傷殘或死亡的退休教職員及其遺族,以制度化發放標準,但其門檻設定可能因中低收入戶生活費調整而失去原有功能。
- 月退休金停止領受條件 (第87條): 陳淑慧委員及尤美女委員分別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再任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職員或受政府補助學費學校法人職務且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納入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的範圍,以避免雙薪問題及社會資源重複浪費。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針對第4條基本薪定義,提議應以實際領取所得(本俸加學術研究費或專業加給)計算,而非本俸乘以不同倍數,以解決不同職級教職員所得替代率不均及階級對立問題。
- 主張第22條政務人員年資應分流處理,不應併計回教職辦理退休,認為此為過度保障且違反本委員會對政務人員退撫條例的修法共識。
- 強調審查會應明確表態,不應模糊處理爭議條文,以避免高層翻案影響委員會審查誠信。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第4條基本薪定義中,不同職級本俸乘以不同倍數的計算方式不公平,指出部分職級(如副教授)計算所得甚至高於現職待遇,建議直接以現職待遇計算。
- 針對第17條,主張刪除允許借調留職停薪人員將借調期間年資補繳退撫基金併計回教職的規定,認為此為過度保障且不合理,應以實際服務單位身分辦理退休。
- 強烈反對第22條教師借調或轉任政務人員年資併計,認為政務人員年資應分流處理,不應將公職年資併入教職退休金計算,質疑此為「周功鑫條款」類型的過度保障。
- 提臨時提案,建請教育部研議修正本條例基數內涵及相關附表,使費率及給付基數內涵比照在職期間薪資結構(本薪加學術研究費或專業加給)設計。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第4條基本薪計算方式的不合理性,特別是教授只做1年卻可適用教授2倍計算的極端情況,認為魔鬼藏在細節裡,應採吳宜臻委員版本或統一乘以1.6倍。
- 堅決反對第22條政務人員年資併計,強調上次審查政務人員退撫條例時朝野已就年資分流達成共識,認為行政院此舉反覆無常,有損朝野協商誠信,並點名行政院長江宜樺主導此案。
- 要求主席就爭議條文明確處理,不應僅以保留送院會處理,否則將逐條慢慢審查以示抗議。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在基本薪計算上長期便宜行事,導致制度複雜化且不公平,質疑不同職級乘數差異的公平性。
- 建議第4條先保留,並強調應以退休往前推15年薪俸計算,而非以最後退休職務計算,認為行政院的解釋不合理。
- 對第17條借調年資併計問題持保留意見,認為在攬才考量下,應兼顧借調人員福利,建議送協商處理。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與吳宜臻委員就第4條基本薪計算的所得替代率差異提出清楚說明,並建議讓行政部門私下溝通協調計算方式。
- 支持將第4條保留,並傾向統一乘以1.6倍的計算方式,認為較為合理。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支持吳宜臻委員及陳其邁委員對第4條基本薪計算方式的看法,反對以最後職務乘以倍數計算,認為不合理。
- 建議第4條應採吳宜臻委員版本或統一乘以1.6倍,不應照行政院版本,並主張好的提案應加速通過。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增訂第7條之1,將月退休金在2萬元以下及因公傷殘或死亡的退休教職員及其遺族納入年節慰問金發放對象,以回應立法院總預算決議原則。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針對第22條政務人員年資併計問題,指出上次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審查時自己並未參與,因此不能直接認定已處理過,建議先保留協商。
- 認為借調不見得都是擔任政務官,應通盤考量,支持將爭議條文保留協商。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支持主席對多數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的看法,特別是涉及單層、雙層給與等基本架構不同的條文,表示尊重在野黨團意見。
- 建議若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的條文就保留,若無則原則上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黃碧端 次長 教育部
- 說明大學教授薪資結構分為本俸及學術加給,現行新制計算教授所得替代率為77.6%,中小學教師為87.4%,並未如委員所擔心教授代率偏高。
- 表示吳宜臻委員提出以實際領取所得計算基本薪的提案有其合理性,可在協商時進一步討論。
- 針對第22條政務人員年資併計問題,表示退撫條例第10條已修訂,應與行政院同步,希望能保留協商,以利攬才及人才流通。
吳聰成 次長 銓敘部
- 建議第4條基本薪定義可比照公務人員以本俸乘1.6(或1.7)計算,即非主管人員的實際薪資。
- 解釋教育人員與公務人員在專業加給結構上的差異,公務人員因加給種類多可採加權平均,而教授等職級加給固定,故可直接以本俸倍數計算。
陳國輝 處長 教育部人事處
- 解釋第4條基本薪計算方式,改革前教授月退休金所得替代率約83.91%,改革後約67.6%,否認吳宜臻委員提出的98%算法。
- 說明行政院版基本薪的本俸倍數計算,旨在趨近現職待遇,並非獨厚教授,強調公務人員也有類似情況。
- 針對第22條政務人員年資併計,解釋此為針對特定借調人員的特殊考量,特別是任期制職務,允許其在65歲前未回任教職時補繳借調期間年資,以便在教職體系辦理退休。
- 確認行政院版第22條條文是參照政務人員退撫條例第10條規定,並經黃光南政務委員召集會議通過,代表行政院立場。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一章章名「總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1條、第2條、第3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8條、第9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章章名「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節節名「適用雙層給與人員之提存」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一款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五章章名及第一節節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66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68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70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六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78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90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92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七章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93條、第94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98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99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100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修正通過(將「為原則」改為「為限」)。
- 第101條、第102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30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以下條文及相關修正動議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及黨團協商: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增訂第7條之1、第10條至第29條、第31條至第65條、第67條、第69條、第71條至第77條、第79條至第89條、第91條、第95條、第96條、第97條及第103條,以及其中相關章名、節名及款名。
- 尤美女委員等提案A(建請教育部研議修正本條例基數內涵及相關附表)照案通過。
- 本案條文條次以及對應的條款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呂召集委員學樟補充說明。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4603
- 卷/期/冊
- 102/46/3
- 發布日期
- 2013-07-0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