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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4條修正案審查:聚焦教師不適任行為、再聘任期限與十二年國教爭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6-20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之「教師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明確化教師不適任行為態樣並訂定合理再聘任期間。會議中,立法委員們也廣泛質詢教育部次長關於十二年國教「免學費、不排富」政策急轉彎為「排富」的爭議、經費問題、政策穩定性及原住民加分等議題。最終,教師法第14條修正案經協商後通過部分條文修正,並決議不須黨團協商,提請院會公決。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師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旨在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將現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規定具體明文化,並訂定教師再受聘任之合理相隔期間,以保障教師工作權與學生受教權。
  • 會議亦廣泛討論十二年國教政策的重大轉變,特別是從「全面免學費」改為「排富」的爭議、經費來源、政策穩定性及原住民學生加分等議題。

相關爭議

  • 教師法第14條修正草案:『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具體定義與法律明確性,委員擔憂定義不清恐再引發違憲爭議。
  • 教師法第14條修正草案:對於「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及「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的教師,其再聘任的合理相隔期間(1至4年)與終身不得聘任的區分標準,委員質疑其區分不夠嚴謹且可能導致情節重大者過早復職。
  • 教師法第14條修正草案:關於「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的條款,委員質疑其歧視精神病患的工作權,建議限縮為「尚未痊癒」者始不得聘任。
  • 教師法第14條修正草案:教師評審委員會在審議教師解聘或不續聘案件時,其組成(校內人員佔2/3)及決議標準(出席委員過半數)是否能確保客觀、公正,以及各校標準不一的問題。
  • 十二年國教政策:原先承諾的「全面免學費」突然轉變為「排富」政策,引發社會對政府誠信、政策穩定性及決策過程透明度的嚴重質疑。
  • 十二年國教政策:政府聲稱財政困難是排富主因,但委員質疑僅為25至30億元的經費缺口,與已增加的200多億教育預算不成比例,認為此理由不足以說服民眾。
  • 十二年國教政策:排富門檻(148萬元)的訂定依據不明,委員質疑其為政治考量而非專業評估,且可能造成學生階級對立,違背國民教育平等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質疑十二年國教排富政策的決策轉彎不公,並詢問教育部次長是否曾建議現行排富方案。
  • 認為為區區25至30億元經費導致政策轉彎不合理,並主張全面免學費應入法。
  • 要求教育部提出修正案,將免學費、中央支付經費等原則納入高級中等教育法。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以財務問題為由推動十二年國教排富政策,並表示親民黨黨團可協助尋找財源,要求回歸全面免學費。
  • 關切教師法修正案中,性侵害犯罪需「判刑確定」與性騷擾/性霸凌僅需「委員會調查確認」即可停聘的法律程序不一致性。
  • 質疑教師法修正案中「有關機關」、「精神病」等用語的明確性不足,以及教評會審議程序可能過於寬鬆。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強調教師法修正應全面考量工作權保障,避免逾越比例原則,並以酒駕校長案例說明停職處分可能過度。
  • 指出「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條款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建議限縮為「尚未痊癒」。
  • 質疑教師法第14條第12款「情節重大」與第13款「教學不力」在解聘處理上的比例失衡問題。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重申十二年國教不應排富,教育權利應平等,並認為民進黨團未簽字協商亦有責任。
  • 質疑軍教課稅增加的54億元經費,地方政府是否確實用於聘請正式教師而非代課/代理老師,要求教育部清查落實情況。
  • 關切教師法修正案中「霸凌」定義的明確性,以及「一至四年不得聘任」的標準不一與教評會客觀性問題,認為應有更嚴格且具體的分級處分標準。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為教育部次長辯護,認為十二年國教政策轉彎應由行政院長江宜樺負最大責任,而非僅歸咎教育部官員。
  • 批評政策反覆不定,從不排富到排富,甚至門檻一變再變,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與人民對政策的信賴。
  • 呼籲教育部應堅持專業,捍衛原先規劃的政策內容,避免因政治考量而犧牲教育品質。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對十二年國教政策轉變導致教育部次長受責難表達不平,認為責任在行政院政策考量。
  • 質疑台北市新湖國小校長酒駕被停職處分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因教師法未明確規定酒駕可停職,建議教育部為教師權益考量。
  • 要求教育部積極思考如何維持原住民考生入學加分比例,應從優考量,恢復以前的10%至35%加分比例。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批評十二年國教政策如「我變我變我變變變」般反覆不定,尤其排富門檻不斷變動,認為馬英九總統應自我檢討,勿將責任推給下屬。
  • 要求中央政府應全力支持十二年國教的200億預算,以「外加」方式編列,不應排擠其他經費。
  • 建議十二年國教不應匆促實施,應考慮暫緩,並將資源優先用於「往下扎根」的幼兒教育,縮小弱勢學童差距。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次長何時得知十二年國教免學費政策轉彎,指出其出國期間才獲知,與行政院長聲稱「討論好幾個禮拜」的時間點不符,暗示次長被排除在決策外。
  • 批評政府以「經費不足」為由實施排富政策是欺騙人民,因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已增加1%預算(200多億元)供十二年國教使用。
  • 反對將學生區分為「富與不富」,認為這違反憲法機會均等原則,並質疑148萬元排富門檻的訂定依據。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肯定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是國家進步的象徵,但批評教育部在免學費政策上未能捍衛其專業,因30億元經費不足而讓政策轉彎。
  • 強調政府決策應以民意為基礎、專業為依歸,並在關鍵時刻展現智慧與判斷力。
  • 關切十二年國教全面免學費的最終目標與實施時機,以及排富門檻是否應訂定落日條款。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實施全面免學費的誠意,指出行政院長言行不一,前言不對後語,政策缺乏明確標準。
  • 引用民調數據顯示高達83%民眾支持免學費政策,質疑教育部為何逆民意而為。
  • 批評台灣是唯一實施國民教育卻有排富政策的國家,認為政府不應以財政為由推拖。
  • 建議應充分檢討十二年國教的財務、教務及課綱,若準備不足則不應勉強實施,並強調提升技職教育競爭力才是關鍵。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對十二年國教免學費政策一夜之間改變感到遺憾和心痛,但要求教育部不能放棄全面不排富的目標,並加快實現此目標的腳步。
  • 強調教師退場機制應非常嚴謹,性侵教師應永不錄用,其他霸凌或精神疾病者亦需有嚴格把關機制。
  • 呼籲教育部在政策宣布前應做好嚴密謹慎的可行性評估,宣布後則應貫徹執行,避免政策反覆。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十二年國教政策在端午節後突然從不排富變為排富,認為政府缺乏誠信,並可能是在轉移比序、免試等問題的焦點。
  • 強調十二年國教的關鍵在於提升技職教育競爭力,而非免學費本身,並指出技職大學與一般大學經費差距懸殊。
  • 認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認定及1至4年觀察期後是否復職的標準難以界定,預期未來會產生爭議。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強調十二年國教應保障國民教育的平等精神、人民的期待與政府誠信,排富政策是對選擇權的不完整限制。
  • 批評政府以34億元財政困難為由實施排富是不合理,認為國家財政有更多浪費與低效率問題,且稅收流失遠超此數。
  • 主張政府應站在人民立場,捍衛教育平等,不應為政治圓謊,並建議可考慮暫緩實施十二年國教以加強基礎教育。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建議重新思考老師的「神格化」問題,認為應讓老師回歸守法的凡人,不應對成年人的師生戀或婚外情過度干涉,應回歸法律面處理。
  • 支持將「違反相關法令」納入教師不檢行為規範,以明確化處理依據,避免模糊地帶。

相關人員回應

陳益興 教育部次長

  • 說明教師法修正案旨在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02號解釋,明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態樣,並訂定合理再聘任期間,以保障教師工作權與學生受教權。
  • 針對十二年國教排富政策,表示尊重洪副院長指教,稱是非曲直自有公斷,並表示曾建議高中職一年級免學費、不排富,但最終尊重各界討論結果。
  • 坦承未預期到20至30億元經費會成為政策轉變關鍵,並表示教育部會持續努力溝通,使十二年國教政策穩定推動,目標是全面免學費。
  • 回應教師法修正案中「精神病」條款,表示已依行政院決議限縮為「經合格醫生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以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權保障。
  • 說明教師法修正案中「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的認定需兩大要件,並可借重教評會校外專家學者協助判斷,且教育部將蒐集案例供參。
  • 針對酒駕校長案例,表示依教師法「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及公務員懲戒法處理,並將「違反相關法令」納入修法,以明確處置依據。
  • 承諾將從優考量並儘快處理原住民學生升學權益,包括加分比例,以謀取最大保障。
  • 強調十二年國教課綱已從94年開始研發,目前已準備就緒,103年將實施的課綱是經過長期規劃的結果。
  • 表示會努力推動高中職優質化、國中教學品質提升,並同時重視幼兒教育的向下扎根,兩者並重且如期進行。
  • 說明教師法第14條修正後將不適任行為分為三類: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體罰霸凌造成身心嚴重侵害等將終身不得聘任;行為不檢違反法令或倫理情節重大者,經審酌可處1至4年不得聘任。

林志憲 法制處副處長

  • 說明教師法修正案在行政院審查時,性霸凌與純霸凌有所區隔,純霸凌部分是為避免漏洞而增列「造成身心嚴重侵害」作為要件,以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
  • 解釋「情節重大」等抽象法律概念會透過程序處理,由教評會認定並報主管機關核准,且將蒐集案例供各校參酌,以確保標準一致性。
  • 澄清教師法修正案第14條第1項第1至11款為終身不得聘任,而第12款(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經查證屬實)才適用1至4年不得聘任的規定,此為配合大法官解釋提供自新機會。
  • 說明第12款「情節重大」的定義,是考量違反相關法令範圍廣泛,若非情節重大即停聘1至4年恐過重,故設定此要件以篩選適用對象。

陳國輝 處長

  • 說明教育部已開始委託老師蒐集整理各種行為不檢的案例態樣,作為學校教評會審酌的參考依據,如同法院判例。
  • 澄清教師法第14條修正後,性騷擾、性霸凌及體罰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等情節重大者仍為終身不得聘任,只有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倫理、情節重大的處以1至4年不得聘任,並非所有情況皆為1至4年。

顏寶月 專門委員

  • 說明校園霸凌的定義可參照《校園防制霸凌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該準則為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

相關後續

  • 教師法第14條修正案部分條文經協商後通過修正,包括第1項第7款、第12款及第2項。
  • 第14條第6項亦配合修正,明確規定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解聘或不續聘的教師,除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為不檢違反相關法令或教師專業倫理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等情況外,逾4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或依委員指定期限辦理。
  • 通過臨時提案,函請教育部主動關心台北市新湖國小校長酒駕遭停職處分案,考量其是否違反比例原則及保障工作權益。

原始資料

公報
1024603
卷/期/冊
102/46/3
發布日期
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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