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程序爭議與產業衝擊
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7-31
立法院八個委員會聯席召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會議初期即陷入程序爭議,委員們強烈質疑行政部門準備不足、未提供完整報告,並要求開放民眾旁聽及舉辦「一產業一公聽會」。隨後專家學者及業界代表就協議的民主正當性、對經濟的總體影響、勞工就業、投資移民、以及出版、身心障礙機構、旅行、金融等特定產業的衝擊與效益進行了廣泛討論。最終決議加開兩場公聽會,但旁聽維持現行規定不開放。
討論事項一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公聽會(第一場)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針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對臺灣整體經濟發展、與其他國家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及區域整合協定的影響、各產業衝擊、就業市場、勞工權益及社會影響等議題進行討論。
- 會議初期主要聚焦於行政部門準備資料不足、公聽會開放旁聽的程序爭議,以及後續專家學者與產業代表就協議內容的實質利弊分析與衝擊評估。
相關爭議
- 行政部門報告不完整:多位立法委員批評陸委會、經濟部、勞委會等僅少數單位提交報告,交通部、國安局、農委會、文化部等未提交,質疑行政院藐視國會、準備不足,導致公聽會意義盡失。
- 公聽會旁聽權爭議:多位立法委員強烈要求開放人民旁聽,指出現場有空位且服貿協議影響廣泛,但主席與議事人員引用《立法院議事規則》及《立法院維護安全實施辦法》拒絕,引發「假公聽會」的質疑。
- 「一產業一公聽會」訴求:多位立法委員及民間團體代表(賴中強)主張服貿協議影響上千種行業,應針對每一產業召開至少一場公聽會,以充分聽取民意與產業意見,而非僅限於少數代表。
- 協議談判過程的民主正當性:徐偉群副教授批評協議簽訂過程排除國會與產業參與、封鎖資訊,侵犯民主原則,並質疑政府宣稱國會僅有形式審查權是扭曲事實。
- 協議對勞工與移民的影響:徐偉群副教授、黃天麟前國策顧問及滕西華發言人質疑協議可能透過「專家」定義或投資居留無限展延,導致變相開放中國勞工來台及假投資真移民問題。
- 身心障礙機構開放的營利與不對等:王榮璋秘書長指出協議開放中國合夥設立身心障礙機構,與臺灣非營利規定衝突,且中方對臺灣設機構的限制較多,質疑政府犧牲弱勢權益。
- 出版產業的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張天立創辦人警告開放書刊通路可能導致中國資本控制臺灣出版內容,威脅言論自由,並指出中國出版業受國家控制,造成不對等競爭。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行政院藐視國會,多個部會未提出書面報告,要求行政部門立刻補齊資料。
- 公聽會應讓更多社會及行業別參與,現場仍有空位應開放民間代表旁聽。
- 建議加開公聽會,讓各行業正反兩方代表都能充分表達意見。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譴責行政部會對服貿協議準備不足、漠不關心,連報告都提不出來,公聽會意義盡失。
- 要求各部會必須提出協議內涵、準備情形、衝擊評估及因應方案。
- 呼籲主席同意讓學生代表參與公聽會。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批評金融、文化、國安等重要部門未提交報告,行政部門嚴重怠惰。
- 認為未提報告的部會下次應無發言權,以示譴責其不重視民意。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公聽會阻絕人民旁聽,是「假公聽會」、「密室會議」,缺乏正當性、合法性與民主程序性。
- 要求主席裁示開放所有申請旁聽的人民入場,並指出現場空位足以容納。
- 主張應至少做到「一業一公聽」,讓每個產業代表都能有發言權,而非僅限於學者專家或立法委員。
林鴻池 立法委員
- 公聽會依立法院議事規則辦理,委員會聯席會無旁聽規定,若委員認為不合理可修內規。
- 公聽會時間有限,但可多辦幾場,各黨團可推派各行業代表發言。
- 媒體在場轉播已是公開場合,建議把握時間進行會議,並要求未提報告部會補送資料。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6條規定,公聽會可邀請社會相關人士出席表達意見,並無禁止社會人士參加。
- 質疑僅限於各黨團推派的少數代表無法充分代表各界意見,應廣納民意。
- 強調公聽會目的在於廣徵社會各界意見,應落實職權行使法規定。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服貿協議因黑箱作業受詬病,公聽會應納入支持與反對的多元聲音,而非單一意見。
- 批評僅提供上午6位、下午6位代表名額不足以涵蓋服貿協議開放的數千產業。
- 要求公聽會場次越多越好,讓各產業代表說明心聲,以利委員逐條審議。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呼籲讓門口關心服貿協議的基層產業代表進場,並請國會聯絡人與助理讓座。
- 認為公聽會不應僅限內部或專家討論,受影響業者應有機會說明衝擊。
- 主張讓各行各業代表參與,充分討論,而非急於簽訂未經國會監督的協議。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重申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公聽會以邀請方式進行,至多15人為原則,已循民主程序推派代表。
- 建議公聽會應按原定議程進行,不應浪費時間在程序爭議,後續可再安排多場次公聽會。
- 建議先行聽取社會各界代表發言,行政機關再做回應。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公聽會」的「公」意指「公眾」,應包括人民,主席裁示旁聽即可讓關心民眾入場。
- 希望主席盡快裁示開放旁聽,並讓公聽會盡速進行,尊重各黨各派邀請的學者專家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現場空位可供旁聽民眾入座,並非沒有位子或理由,且並非要求開放發言。
- 質疑行政部門僅3個部會提供資料,且服貿談判過程立法委員不知情。
- 呼籲主席動用權力解決旁聽問題,不應召開沒有意義的公聽會。
相關人員回應
徐偉群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 馬政府簽訂服貿協議過程排除國會與產業參與、封鎖資訊,侵犯民主原則,反對理由絕對有理。
- 譴責政府扭曲國際慣例,宣稱國會僅形式審查權,實則國會應有實質審查與修正權。
- 要求國會逐條審議前,必須就每一產業召開至少一場公聽會,並要求主管機關充分揭露資訊及提出專業影響評估報告。
- 警告協議可能透過「專家」定義變相開放美容美髮、廚師、土木工等藍領勞工,以及通過無限期居留實現投資移民。
- 主張影響評估報告應立法規範「預告原則」,要求主管機關提出10年內因應協議的措施預告,並將開放人員與資金來台的法令由國會立法規範,不得空白授權。
范良棟 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秘書長
- 臺灣經濟發展必須持續開放市場、鬆綁法規,才能因應國際經濟局勢變化,讓產業走出去。
- 服貿協議是ECFA之後一系列協議之一,應深入了解所得與衝擊,而非無限放大衝擊部分。
- 指出協議在大陸開放電子商務、資訊服務等項目超出其他國家待遇,且臺灣開放部分對陸資設有折扣(如不能有控制權、股權比例限制)。
- 強調談判有得有失,不可能只有好處,談判任務是「最小衝擊獲得最大利益」,因此不可能逐條審查。
- 陸資來台投資比例極低,且有嚴謹審查制度與「霸王條款」可禁止敏感投資,人員來台管制也嚴於一般外資,故不會有大量陸資與人員湧入。
吳中書 中華經濟研究院院長
- 臺灣缺乏天然資源,需對外開放以適應國際環境,對外開放對產業發展至關重要。
- 臺灣服務業生產力自2000年後下滑,GDP佔比高但出口比重低,亟需提升與國際接軌。
- 服貿協議雖總體效益(GDP增加0.025-0.034%)不大,但對服務業出口成長有助益,且是臺灣參與RCEP或TPP等國際貿易協定的重要環節。
- 強調韓國與中國大陸簽訂FTA的競爭壓力,臺灣應把握時間點取得先機,拓展服務業。
王榮璋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秘書長
- 政府在簽訂前未告知身心障礙機構將開放,且開放大陸以合夥形式進入,與臺灣非營利規定衝突。
- 質疑政府未評估大陸投資者來台目的,以及開放營利後對服務品質與從業人員薪資的影響。
- 指出協議對臺灣極為不平等,大陸僅開放福建、廣東兩省且須以非營利形式,臺灣則全面開放且允許合夥營利。
- 批評經濟部投審會對審查標準與必要性均不知情,政府出賣身心障礙者利益卻未說明換取何種「大體」利益。
- 再次強調衛福部與海基會對身心障礙機構開放的解釋與協議文字不符,協議內容確實顯示開放營利。
龐建國 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教授
- 服貿協議應以全球化與區域整合視野看待,中國大陸是臺灣因應全球競爭較好的合作夥伴。
- 中國大陸市場龐大且持續成長,臺灣企業應爭取此市場,服貿協議有助於降低交易成本。
- 指出臺灣對大陸的投資遠大於陸資來台,應設法開發大陸市場並爭取陸資。
- 認為經濟運行邏輯不會因政治立場轉彎,拖延協議實施只會流失機會。
- 強調協議文本是常態規定,爭議主要在市場開放清單,應盡快實施後再協商調整。
鄭秀玲 台灣大學經濟學系教授
- 譴責政府黑箱作業、急於通過協議,要求與公民社會、學界溝通,提供正確資訊。
- 主張針對每個產業舉辦公聽會後,政府再提出衝擊報告,始進行實質審查。
- 質疑臺灣先簽服務貿易協議再簽貨品協議不符國際慣例,犧牲全國利益。
- 警告協議開放海陸空運輸、電信、批發零售等,威脅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如印刷出版業)。
- 呼籲臺灣應像韓國與美國一樣重新談判,刪減不該開放的項目,不應急於通過。
張平沼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
- 臺灣經濟從製造業轉型服務業,服務業佔GDP達71%但貢獻度僅30%,亟需推廣以提升競爭力。
- 臺灣是淺盤式經濟體,必須走出去才能生存,過去開放經驗顯示外來競爭並未導致本土產業萎縮。
- 承認政府事前溝通不足,但事後已舉辦多場說明會,業者經說明後多已理解並支持協議。
- 建議政府應與主管機關溝通,適當解決受衝擊行業的困境,並儘快通過協議以提升臺灣競爭力。
張天立 讀冊生活網路書店創辦人
- 質疑政府官員未有出版業經驗,不了解服貿協議對出版業的重大衝擊。
- 指出開放書店通路等同開放媒體,中資進入恐導致選書上架受意識形態審查,影響言論自由。
- 警告大陸出版集團受國家思想控制,臺灣小型出版社無法與國家資本對抗,將面臨嚴重危機。
- 強調開放印刷與通路將夾擊未開放的出版業,對臺灣自由開放的公民社會環境造成威脅。
- 呼籲針對每個產業分別召開公聽會,讓產業代表直接表達意見,並要求政府三思。
姚大光 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 臺灣旅行社競爭激烈、利潤微薄,外資旅行社在WTO架構下進入後多數撤退,顯示臺灣業者具韌性。
- 協議開放大陸來台設立3個乙種旅行社據點(僅限國內旅遊),對臺灣國內旅遊業造成衝擊。
- 大陸對臺灣開放國際旅行社,可從事inbound與國內旅遊,有利於臺灣旅行社在大陸合法化經營與拓展業務。
- 建議政府應提供輔導與協助產業升級,並將組織監督團體,反映不當行為給政府。
- 認為協議對臺灣旅遊業發展具前瞻性,受衝擊部分可透過輔導與體質加強解決。
李述德 台灣證券交易所董事長
- 代表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支持服貿協議,強調臺灣經濟必須國際化、自由化,自我封閉只會坐以待斃。
- 指出ECFA簽訂後,臺灣國際化程度提升,帶動經濟動能,金融服務業應把握機會拓展市場。
- 強調金融服務業與實體經貿活動息息相關,臺商在大陸的龐大需求帶動金融服務商機,業者應隨客戶拓展市場。
- 認為協議帶來全面性效益,不僅業者獲利,還能增聘員工、增加就業機會,照顧員工、回饋股東、服務客戶。
- 強調臺灣金融業者在兩岸市場成熟度差異及人際關係方面具有優勢,應運用此優勢賺取商機。
賴中強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
- 反對立法院在臨時會審查服貿協議,因其缺乏急迫性,且民主不應只是表決。
- 要求審查前完成準備條件:資訊公開(公開談判紀錄與往來文書)、舉行行政聽證會討論因應措施、以及「一產業一公聽會」。
- 指出政府官員及朝野立委對各產業衝擊了解不足,呼籲謙卑了解產業處境。
- 逐一列舉電腦軟體設計、汽車租賃、廣告業、營造業、批發零售業等數十個開放項目,要求主席承諾為每個產業舉辦公聽會。
黃天麟 前國策顧問
- 服貿協議對臺灣整體經濟影響絕對是負面,過去13年鎖進中國導致臺灣經濟悶、成長率下降、薪資倒退。
- 指出ECFA簽訂後臺灣並未取得中國市場優勢,GDP成長率下降,外資投資減少,證明大經濟體會吸納小經濟體。
- 主張臺灣應先與不會產生磁吸效應的國家簽訂FTA,再回頭與中國簽訂協議,不應順序顛倒。
- 警告協議存在假投資真移民問題,可能透過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實現。
- 呼籲立法院應誠實告知人民協議真實意義,並針對協議的政治目的與馬政府終極統一理念舉辦公聽會。
董立文 中央警察大學公共安全學系教授
- 質疑馬總統將服貿爭議定調為「造謠與闢謠的對抗」,而非溝通與辯論,導致討論失焦。
- 批評行政部門溝通成效不彰,缺乏溝通內容、發言紀錄與結論,僅有少數個案說明。
- 指出政府評估報告多為市場商機預測,而非實際衝擊評估,且未將中國大陸經商的「潛規則」納入考量。
- 要求政府各部門下次評估報告應一併說明溝通成效,並評估中國大陸各行業的潛規則對臺商的影響。
滕西華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
- 批評公聽會程序已晚,協議開放醫院及身心障礙社福機構等非營利事業,涉及國家核心價值,衛福部評估輕忽。
- 指出大陸醫院與社福機構可營利,臺灣卻堅守非營利原則,開放陸資合資設立醫院將衝擊臺灣醫療非營利價值。
- 反對陸資醫院設於偏遠地區,認為這是國家責任,政府不應藉此撤出醫療資金,且臺灣不缺醫院,缺的是資源分配與醫事人力。
- 警告陸資醫院將利用臺灣健保吸收醫管技術,培養大陸人才,並提供陸籍人士跨境服務,使臺灣成為醫事人力的代訓中心。
- 關切陸資專業人士大量來台將衝擊全民健保納保正義,主張應比照臺灣雇主列為第一類保險且百分之百自付保費,並限制配偶子女納保資格。
王郁琦 陸委會主任委員
- 承認坊間存在許多與事實不符的謠言,行政機關需花費時間與精力進行闢謠工作。
- 理解民眾與產業界對未來的不確定性所產生的憂慮,行政機關責無旁貸將進行更充分說明。
- 強調陸資來台投資有更嚴格的審查程序,每個個案都會考量對相關產業的衝擊,並聽取產業代表意見。
張家祝 經濟部部長
- 所有大陸來台投資資金與人員皆須經審批程序,由投審會、移民署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決定。
- 澄清跨國企業內部人才調動範圍不包括中國大陸企業,僅限WTO會員國在台分公司派遣專家。
- 說明陸資來台投資管理幹部有嚴格員額限制,且需符合盈收標準,大陸人大量進出臺灣可能性低。
- 強調陸資以合夥形式設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仍須符合臺灣非營利法規。
- 澄清臺灣未開放出版業,僅開放印刷,且書籍、雜誌、報紙批發零售業雖已開放,但依文化部建議排除陸資,至今無核准案例。
- 說明中藥批發與餐飲業早於98年6月開放,實際陸資投資案例與金額極少。
- 指出服貿與貨貿並無先後順序規定,且服貿談判內容較易達成共識,貨貿因項目多需更長時間。
- 強調臺灣必須與中國大陸經貿關係正常化,才能接軌國際經貿整合,吸引外商投資臺灣作為出口基地。
許銘能 衛福部次長
- 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即使以合夥方式設立,仍須符合臺灣法律規範,以非營利方式經營,不能做公司登記。
- 強調政府對此類機構有設立許可、輔導、監督、檢查與評鑑機制,以保障服務品質。
- 說明目前大陸人士來台投保健保人數及醫療費用支出遠低於其繳納保費,整體健保收支仍有盈餘。
- 承諾未來將嚴謹把關投保資格與對象,針對投保規定進行嚴謹審查。
林中森 海基會董事長
- 海基會簽署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完全依照政府授權進行。
- 澄清兩岸老人及殘障福利機構均只能做非營利服務,臺灣開放陸資合資仍須符合非營利規範,而臺灣到大陸則可獨資經營非營利服務,並非不對等。
相關後續
- 協商結論為明天(8月1日)繼續加開兩場公聽會,讓各黨團可繼續推派發言代表。
- 開放旁聽涉及立法院內規,援依往例及現行規定,今天無法立即開放給外界旁聽。
- 會議將先由專家學者代表進行發言,後續將請行政單位官員回應與報告。
- 所有與會專家學者代表的發言將列入公聽會紀錄,並彙整成冊分送所有立法委員參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4701
- 卷/期/冊
- 102/47/1
- 發布日期
- 2013-08-1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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