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修正草案聯席審查:聚焦洪仲丘案與軍中人權改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7-31會議日期:2013-08-0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軍事審判法」修正草案,主要因洪仲丘案引發社會對軍中人權、司法獨立及轉型正義的高度關注。會議針對平時軍事審判權回歸普通法院、簡化稽徵程序、軍中管理文化及募兵制等議題進行激烈辯論。國防部承諾改革但對全面移轉審判權有保留,法務部與司法院則提出配套考量。最終因出席人數不足,會議裁示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軍事審判法第一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軍事審判法第一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因洪仲丘案引發的軍事審判制度改革,特別是承平時期軍事審判權是否應回歸普通法院、軍中人權保障、審檢分立原則的落實,以及現行軍事審判法的相關條文(如第1條、第34條、第237條)修正。
- 討論內容涵蓋軍中封閉文化、官官相護、偵查能量不足、不當管教、證人保護、陸海空軍懲罰法修訂,以及軍事審判制度對國家安全與戰力維持的影響。
相關爭議
- 軍事審判權是否全面回歸司法:民進黨團主張承平時期所有軍事案件應回歸司法機關審判,以落實憲法審檢分立原則;國防部則認為軍紀、戰力維持與軍事專業考量,部分案件仍需軍事審判,且全面移轉將衝擊司法資源與戰時運作。
- 修法速度與周延性:部分委員認為應趁洪仲丘案引發的改革契機迅速修法;另有委員擔心倉促修法可能導致不周延,建議應廣開公聽會、借鑑他國經驗,並審慎考量配套措施。
- 洪仲丘案偵辦結果的公信力:多位委員質疑軍檢急於在立法院修法前起訴,且起訴內容有「大案小辦、小兵扛罪、大官卸責」之嫌,對軍方偵辦結果的公正性與社會接受度表達不信任。
- 軍事審判制度的合憲性:多位委員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36號及第704號解釋,指出軍事審判機關不應獨立於司法體系之外,且不具專屬管轄權,質疑現行制度的違憲性;國防部則強調其審判獨立性,並接受司法第三審檢驗。
- 軍中人權保障與申訴管道:委員們質疑軍中不當管教、凌虐事件層出不窮,且現行申訴管道(如1985專線)多將案件送回原單位調查,無法有效保障軍人人權,呼籲建立公正第三方調查機制。
- 監視器畫面消失疑點:多位委員對洪仲丘案中關鍵監視器畫面消失的解釋(機器故障)表示高度質疑,認為有滅證或人為操作之嫌,要求徹查。
- 軍法官資格與獨立性:委員質疑軍法官仍具軍階、需服從長官命令,難以獨立公正審判;國防部則否認長官干涉,並提及將開放非軍官資格者應試,提升多元掄才。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主張澈底解決軍事審判制度,將平時軍中訴訟回歸司法體制,戰時才由軍事法庭審判。
- 強調軍事審判制度違反憲法第八十條審檢分立、司法獨立原則,應落實轉型正義。
- 批評國防部心態保守,拒絕改革,並指出現行制度違憲。
- 呼籲執政黨和國防部拿出澈底改革決心,避免尹清楓案、江國慶案、洪仲丘案重演。
- 建議修正國家安全法、軍事審判法及刑事訴訟法,並將陸海空軍懲罰法、刑法第125條及國防部組織法一併修正。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認為軍事審判法應修正,以避免官官相護,並讓司法完全獨立。
- 指出國安法第八條第二項曾擴大軍事審判範圍,但已停止適用,不必修正。
- 主張修法應聚焦於與人權相關的部分,如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45條、46條等,並獲得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同意。
- 認為其提案版本最務實,可立即遏制軍中侵權行為,並建議兩階段修法,最終讓平時軍事審判回歸司法體系。
- 質疑軍方高層向媒體放話「有人交代修理洪」是新事證,要求國防部徹查教唆犯。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呼籲軍檢單位停止在立法院修法前起訴洪仲丘案,以避免司法審判受阻。
- 主張現役軍人犯罪原則上應由司法機關審判,軍事審判僅限於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及特別法之罪。
- 建議修改軍事審判法第44條至46條,廢除第237條,並連帶修改國家安全法第1條,以確立司法審判原則。
- 要求保全證據、第三方公正調查及司法改革,以保障軍中人權,讓洪仲丘的犧牲有意義。
- 質疑國防部及新任部長對洪案偵辦進度及律師團呼籲暫緩起訴聲明的一問三不知態度。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認為軍事審判偵查能量不足導致結果常受批判,急需改革。
- 質疑在急迫氛圍下倉促修法是否周延,建議應開公聽會、借鏡民主先進國家經驗。
- 擔心修法過快可能導致軍隊領導統御受衝擊,影響國家安全。
- 呼籲國防部放棄保守心態,但改革速度應拿捏得宜,認為丁守中委員版本較周延。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10年軍中意外死亡人數高達1,392人,許多疑遭凌虐致死,批評國防部16年來未落實大法官解釋進行改革。
- 質疑軍檢偵辦洪仲丘案的公正性,包括延遲現場模擬、長官在場影響證人發言,以及起訴結果無法平息民怨。
- 要求軍中禁閉、悔過等處罰必須經軍事法院判決,並擴大軍人行政救濟管道至訴願及行政訴訟。
- 強調修法不能僅限於軍事審判法,應一併修正證人保護法及陸海空軍懲罰法等配套法案。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指出軍隊面臨公信力、危機處理能力不足及募兵危機,要求國防部進行改革。
- 質疑國防部不提供行政懲處報告及監視器畫面消失的解釋,認為軍方資訊不公開。
- 主張承平時期軍事審理應全部移送司法機關,並要求軍事法庭資訊公開。
- 質疑軍檢起訴書中對沈威志等6名長官僅以輕罪起訴,與刑法第302條重罪(剝奪人身自由致死)的適用有矛盾,要求澄清。
- 建議軍事審判比照法國、德國模式,僅戰時及特定情況(如外派、艦隊軍人)適用軍法審判。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洪仲丘案偵辦結果是否已交代清楚,會否有第二波起訴,並對「捉小兵放大官」的說法要求澄清。
- 指出民眾對軍法系統不信任,認為行政權獨大,難以實現司法獨立。
- 詢問國防部對「平時凍結軍事審判法,戰時才適用」的看法,並指出部長對此持反對態度。
- 關切洪仲丘案對募兵制的衝擊,認為將嚴重影響招募,並質疑國防部募兵目標達成率。
- 對法務部與司法院處理全民辦案、名嘴評論個案現象的回應不滿,呼籲媒體自律。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遲未提出軍事審判法修正版本,要求在9月底前提出,並建議辦理公聽會。
- 期許新任文人部長能脫離軍隊醬缸文化,大刀闊斧改革,但質疑其能力與信心。
- 指出軍中管理問題長期存在,20年未改,要求國防部大破大立。
- 建議國防部應重視媒體反應,並無預警視導基層連隊,了解實況。
- 關切禁閉室管理不符規定,要求對禁閉生進行身心狀況評估。
蔡煌郎 立法委員
- 期許新任部長成為強勢文人部長,大破大立重整國軍。
- 質疑部長的忠誠度,詢問其是否曾接受軍情局資助赴中國研究。
- 批評洪仲丘案起訴結果為「大案小辦、小兵扛罪、大官卸責」,認為是草率結案,意圖避免移交司法審判。
- 引用國防部法治宣傳資料,質疑542旅與269旅之間存在犯意連結,挑戰軍檢起訴書說法。
- 質疑監視器黑畫面疑點重重,認為軍方解釋不可信。
- 要求部長出席洪仲丘告別式及8月3日白衫軍遊行,以示負責。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10年軍中意外死亡1,392人,呼籲新任部長承諾洪仲丘案是最後一個,終結軍中惡搞、隱蔽、連坐文化。
- 質疑洪仲丘案偵辦方向僅鎖定帶手機,未深究盜賣軍品等貪瀆問題,認為這才是案件根源。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強調軍事審判制度應區分平時與戰時,平時應保障軍人人身自由與訴訟權。
- 批評軍法官具軍階、服從長官命令,無法獨立審判,且軍檢署辦案過程為國防部粉飾,無法取信於民。
- 主張軍事審判制度應完全移轉至普通法院,以符合審檢分立、獨立審判精神,保障軍人權益。
- 要求國防部檢討現行軍事審判制度,讓其儘快走入歷史,把握改革契機。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指出洪仲丘案牽動全國父母的心,導致人民對國軍信賴度跌到谷底,要求國防部迅速有效改革。
- 認同洪家提出的保全證據、第三方公正調查、司法改革保障軍中人權等訴求,並要求勿枉勿縱。
- 批評國防部改革動作太慢,無法滿足社會期待,並對「矯枉過正」的改革方向(如高階軍官親教親考親監)提出憂慮。
- 認為問題癥結在於管理鬆散、層層疏漏及偵查能量不足,要求提升偵查能量。
- 認同軍事審判有修正必要,但需整體考量、周延規劃,例如毒品罪移交司法管轄仍有考量餘地。
- 建議國防部邀請專家組成小組,徹底改革管理訓練、教學示範、作戰方式及軍中文化,並肯定兢兢業業的軍人。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批評國防部對軍事審判法修正態度保守,改革停滯20年。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36號、第530號解釋,強調國家司法機關唯一性,軍事法院非司法體系,主張軍事審判應移出國防部。
- 質疑國防部對「軍紀」案件的分類不清,擔憂軍人死亡案件(如自殺)家屬申訴無門。
- 指出陸海空軍刑法案件中,「其他軍事犯罪」、「違反職責」及「妨害性自主罪」佔比高,質疑國防部為何不將這些案件移交司法審判。
- 批評軍檢起訴書中對長官未引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僅由基層戒護士承擔凌虐罪責,認為是自我設限、行政權介入。
- 反駁法務部關於司法機關無法承受案件量的說法,指出軍事案件數量相對極少。
- 批評國防部拖延研議軍法與普通司法區分問題,直到洪仲丘案爆發才稱要召開會議。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指出修正軍事審判法源於民眾對軍事調查與審判的不信任,而非法律執行困難。
- 強調修法應符合司法天平兩端均等原則,兼顧被害人、被告權益及國家整體利益。
- 認為軍事審判法在被告權益保障及證據調查、偵查、起訴、審判程序上,與刑事訴訟法大致無差異。
- 推斷問題出在「人」的執行與民眾對軍法體系封閉、軍法官升遷考量的認知,導致不信任。
- 質疑民進黨版本中平時與戰時區分的定義,以及平時不讓軍事法院審判,戰時再啟用是否可行。
- 關切將案件移交司法體系可能對部隊訓練、軍方士氣造成的影響。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以40年老兵身份發言,對國軍遭受重創表示沈痛,期許新任部長重整士氣、恢復尊榮。
- 認為洪仲丘案是個案而非通案,不應因此撲天蓋地責難整個國軍,並質疑因個案倉促修法是否周延。
- 呼籲社會應尊重、鼓勵多數敬業的幹部,避免因少數事件打擊整個國軍士氣。
- 強調軍法對軍隊紀律與戰力維持的重要性,引用憲法第九條及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認為軍法有其存在意義,不應輕言廢止。
- 對陸海空軍刑法中「凌虐部屬」的定義提出質疑,擔心嚴格訓練被誤判為凌虐,影響部隊長訓練士氣與戰力。
- 擔憂60年國軍基礎毀於一旦,呼籲國防部深思、慎思改革速度。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認為國防部對洪仲丘案錯估形勢,一開始未當回事,導致事件蔓延,進退失據。
- 質疑軍事審判的公平性,認為軍檢優先考慮大事化小,而非真相大白。
- 詢問新任部長對軍事審判移交司法體系的看法,並指出部長認同應「與時俱進,深入檢討」。
- 關切募兵制在洪案衝擊下難以推動,質疑國軍素質可能參差不齊,並詢問是否有替代方案。
- 指出軍中閒缺多,軍法官比例遠高於普通法院法官,質疑其工作量與效能。
- 對國防部開放非軍職人員考軍法官的政策表示擔憂,認為6萬元起薪難以吸引一流人才。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認為洪仲丘案讓過去警總心態再現,是國家恥辱,期許新任部長能解決問題,避免重演。
- 強調制度完善最終仍是人的問題,呼籲提升軍中民主素養,改變將士兵視為敵人的文化。
- 分享個人過去在軍中被關禁閉,因校長張立夫的人性化領導而受感動的經驗,強調領導力重要性。
- 認同軍法制度應改革,趨近先進國家做法,不應再歸為單元,但最終仍需人的努力。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軍隊深不可測,軍紀散漫,募兵困難,美國兩度警告國防空洞化,且違反人權事件頻傳。
- 強調重視人命比保護武器更重要,批評軍方對不明死亡案件僅以自殺、意外結案。
- 認為軍事審判制度違憲,統帥權不應凌駕司法權,主張澈底廢除平時軍事審判,僅在戰時基於優先原理由軍事法庭審判。
- 指出洪仲丘案是馬英九總統創造歷史定位的機會,應把握機會改革軍事審判制度。
- 呼籲國防部廣納專家意見,聽取人民聲音,與人民站在一起,為全民服務。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調洪仲丘案真相對母親的重要性,分享多起軍中不當管教、醫療疏失致死或精神分裂的案例。
- 批評洪案起訴結果迴避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第29條教唆犯、第30條幫助犯,僅戒護士判重罪,社會無法接受。
- 提出媒體報導「高層交代要整仲丘」是新事證,要求國防部追查放話高層,不應停止偵查。
- 質疑3台監視器同時黑畫面且同時恢復的巧合,認為是滅證。
- 批評國防部曾說對新聞媒體要發揮「不對稱作戰」效益,並動員資電作戰指揮中心編造法治教材抹黑洪仲丘。
- 主張軍審法應照民進黨版本通過,比照法國、德國模式,僅戰時及特定情況(如外派、艦隊軍人)適用軍法審判。
- 要求改革軍中申訴管道,將所有案件送回本單位調查的程序必須變更,並邀請公正法學專家加入。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詢問軍中凌虐案件發生頻率,並質疑洪仲丘案中要求禁閉生烈日下仰望天空、半蹲等作法的不合理性與侵犯人權。
- 指出軍中教育、政戰、輔導及督導系統出現嚴重問題,導致不當管教行為存在。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36號及第704號解釋,強調軍事審判系統應尊重憲法司法體系建制,具獨立公正性。
- 質疑軍事法院作為國防部附屬單位,其獨立性與合憲性,並指出軍法官任用資格要求較低。
- 關切將案件移交司法體制可能對部隊訓練、國防部軍方士氣的影響。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副部長對憲法第九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的解釋,指出其不等同「現役軍人一定受軍事審判」。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36號及第704號解釋,指出軍事審判法第一條規定所有現役軍人皆受軍事審判是違憲的。
- 強調軍事審判法第18條及第50條規定國防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檢察系統,形成集法務部長、司法院長、國防部長於一身的權力集中。
- 要求國防部承認軍事審判系統不應獨立於司法系統之外,並承諾依照憲法規定立即修正違憲的軍事審判法。
- 質疑國防部副部長對「第三方介入」承諾的效力,以及是否同意洪仲丘案回歸司法系統審查。
葉津鈴 立法委員
- 肯定副部長民主作風,期許國防部未來重視軍中人權。
- 質疑現行軍人體能測驗標準(如3000公尺跑步14分鐘)過於嚴格,比美國還嚴,且一體適用不合理,導致許多軍人受傷甚至喪命。
- 要求國防部檢討體能訓測標準,使其更人性化,並關切因體測受傷送醫人數。
- 詢問新任部長對叛逃軍官林毅夫是否能回來的立場,要求明確保證。
- 指出國防部在處理蔡學良命案時,以官僚僵化態度應付家屬,置之不理。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關切蔡學良中士命案,指出其「自殺」結案疑點重重,國防部態度官僚僵化。
- 要求新任部長承諾協助調查局進行65式步槍彈道測試,並公開透明整個調查過程。
- 要求國防部承諾,若彈道測試有新事證,將依法重啟調查蔡學良案。
- 詢問新任部長對國防部與國軍的具體改革方向與目標,並質疑其未設定時間表。
- 質疑洪仲丘案起訴書未交代范佐憲與吳翼竹7月1日上午在禁閉室的行為動機與細節,認為有滅證可能性。
- 批評軍檢起訴書未交代18名被告的動機,認為軍事審判權交給國防部是災難。
- 認為洪案起訴結果將助長8月3日更多民怨上凱道,批評軍方所作所為未能滅火反而製造更多疑點。
相關人員回應
楊念祖 國防部副部長
- 承認洪仲丘下士死亡案是國軍沈痛教訓,暴露出領導統御及管理嚴重問題,動作慢且疏忽。
- 指出過去10年軍中意外死亡人數達1,392人,其中部分是不當處罰所致。
- 承諾將帶領國軍痛定思痛、大破大立,加速改革,恢復民眾對國軍信心。
- 對全面移轉平時軍事審判權持保留態度,認為會嚴重影響軍事紀律、訓練及戰備整備,衝擊戰力。
- 同意將軍法系統中與軍法、國安無關的部分移交司法體系,以保障人權。
- 承諾會協助調查局進行蔡學良案的彈道測試,並願意公開透明調查過程。
- 表示會尊重委員會討論結果及決議,並配合改革,但否認曾接受軍情局資助赴中國研究。
- 強調改革是持續進行的過程,未設定具體時間表,但會全力以赴取信於民。
- 承諾若有新事證,洪仲丘案偵查不會停止,並將以自身去留負責。
周志仁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報告國防部軍事審判制度研修方向:限縮平時軍事審判範圍(純粹軍事犯、涉機密、重大治安罪仍由軍事審判),軍事院檢組織扁平化,並將召開會議研討修法。
- 強調軍事審判制度存在目的在於保國衛民、嚴肅軍紀、確保戰力,若平時軍事審判移交司法將衝擊作戰訓練、領導統御及國家安全。
- 指出現行軍事審判制度已獨立運作10餘年,不受干涉,並接受司法第三審檢驗,且將開放未具軍官資格者應試軍法官。
- 反對刪除軍事審判法第34條(審判不可分原則),認為將造成審判權認定爭議,延遲偵審程序。
- 澄清刪除軍事審判法第237條(凍結國安法第8條第2項)反而會擴大軍事審判範圍。
- 否認長官干涉軍法官升遷調職及審判過程,並歡迎指控者出面具體指證。
- 表示軍檢對洪仲丘案的偵查作為(如現場模擬時間)屬檢察官獨立職權,行政機關無權干涉。
- 承諾將研議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朝由審判庭執行禁閉處分或廢止禁閉室,並將軍人申訴制度納入訴願法修正考量。
- 指出近3年凌虐案件17件,但凌虐致死案在他服務期間未見,洪案為首例。
- 表示軍事院檢除偵審外,亦負責法律服務、宣教及代理訴訟等多項工作。
- 承諾若蔡學良案有新事證,將重新調查。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對軍事審判法第1條修正案,尊重委員會與國防部意見,但需考量實務運作可行性。
- 指出將軍法機關追訴、審判權限於戰時,將導致平時無軍事法院必要,且戰時重構可行性低,影響深遠,宜審慎研議。
- 擔憂平時所有現役軍人案件移交司法機關將衝擊法院與檢察機關人力、物力。
- 建議軍事審判法第34條不宜刪除,以避免軍法、司法審判權爭議。
- 指出刪除軍事審判法第237條反而會擴大軍事審判範圍,如予刪除應一併修正國家安全法第8條。
- 強調軍事審判法修正後,未終結案件的處理應有明確規範,避免適用困難。
- 呼籲社會各界勿任意揣測與批評偵查中或審判中個案,以免影響獨立偵查或審判公正性。
林俊益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表示尊重法官獨立審判個案,但承認民眾對司法不信任比例增高。
- 呼籲所有民眾尊重法院,法官判決根據證據,外部再多言論無證據法院也無法採信。
楊源明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報告刑事局已支援桃園縣警察局組成專案小組偵辦新屋鄉8歲女童命案,並已進行蒐證與鑑識工作。
- 承諾將把退伍軍人資料移交警察單位列管,以防再犯。
季連成 國防部訓練參謀次長室次長
- 說明軍人體能訓練標準依年齡與役期長短循序漸進,新兵3000公尺跑步要求15分鐘以上。
- 指出體能測驗合格率約86%,每次運動設觀察員,發現問題會停止訓練。
陳嘉尚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參謀長
- 報告黃恩琦案中,謝姓連長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已進行行政處分,目前仍在上訴中。
相關後續
- 因出席委員人數不足法定人數,無法徵詢省略大體討論並進行逐條審查。
- 主席裁示另定期繼續審查「軍事審判法」修正草案。
- 國防部承諾將加速研議修法意見,並定於9月底前提出版本。
- 國防部將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及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討軍事審判制度的未來研修方向與配套法案。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4701
- 卷/期/冊
- 102/47/1
- 發布日期
- 2013-08-1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