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洪仲丘案與軍中人權保障專案報告:軍法改革、禁閉制度及申訴機制檢討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3-08-01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內政三委員會聯席會議,專案報告「軍中人權保障及陸軍下士洪仲丘案」。會議聚焦洪案案情檢討、國軍改革方案、軍法改革方向、禁閉制度存廢、申訴管道效能及募兵制衝擊等議題。立法委員對軍檢起訴結果、真相釐清、高官責任及軍方處理態度提出諸多質疑,行政部門則回應將持續檢討改進,並承諾依法配合調查與改革。

討論事項一

專案報告「軍中人權保障及陸軍下士洪仲丘案」,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案報告主要針對陸軍下士洪仲丘死亡案的案情檢討、國軍內部管理與督導問題,以及為此案所研擬的軍中人權保障與改革方案。
  • 核心議題涵蓋軍法改革、懲罰法修訂、禁閉室制度改善、申訴制度變革、幹部行為規範、心理諮商輔導、緊急救護機制強化及募兵制推動等。

相關爭議

  • 軍檢起訴結果與社會觀感落差:外界普遍質疑起訴書「抓小放大」,認為高階軍官責任輕放,小兵陳毅勳中士成為代罪羔羊,且未明確交代犯案動機。
  • 真相釐清與證據疑慮:多位委員質疑監視器80分鐘黑畫面、禁閉室管理規範未落實、延誤送醫責任歸屬,認為軍方未全力追查真相,且資訊不透明。
  • 軍事審判權歸屬問題:針對軍事審判法修正,國防部初期傾向保留部分軍事案件審判權於軍事法院,但法務部與多數委員主張將凌虐、傷害、殺人、性侵等案件移交普通司法機關審理。
  • 禁閉制度存廢與公平性:國防部對禁閉、悔過、管訓等懲罰機制提出甲、乙兩案修法方向,尚未決定存廢;委員質疑現行制度對義務役士官兵懲處比例過高,存在不公平現象。
  • 1985申訴專線效能:委員質疑1985專線的實際成效、保密機制及處理層級,認為下情無法上達且可能導致報復,未能有效保障官兵權益。
  • 高層責任與行政疏失:委員質疑陸軍司令李翔宙僅記申誡,以及國軍桃園總醫院拒收洪仲丘的行政疏失,認為高層未負起應有的管理與督導責任。
  • 軍方對公民行動與媒體的態度:委員質疑軍方是否對證人施壓、監聽家屬電話,以及對8月3日公民遊行活動的介入與分化,並批評國防部發言系統失靈,資訊不願公開。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軍檢起訴書「抓小放大」及「制度殺人」的批評,認為高階軍官責任輕放。
  • 要求國防部依照證人保護法保護證人,讓他們敢說真心話。
  • 對洪仲丘70分鐘虐殺式操練感到遺憾,認為這是扭曲的操作方式。
  • 要求未來所有關禁閉或悔過者,應送軍事法庭判決,而非由長官批准。
  • 呼籲社會尊重司法程序,勿枉勿縱,不要以未確定的事實加罪於人。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肯定國防部在減少軍人死亡人數上的努力,但認為自殺、因公死亡等數字仍需檢討。
  • 建議國防部加強研究分析自殺原因,放寬不適合當兵者的退役標準,以減少憾事。
  • 強調軍中申訴管道應暢通,政戰系統應發揮慈母角色,重視人權與生命珍貴。
  • 建議國防部對智慧型手機訂定更人性化的管制規範,區隔敏感區域與身分,並提供官兵使用時間與地點。
  • 質疑禁閉處分對義務役士官兵不公,比例遠高於志願役,要求軍隊應講求公平。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軍檢起訴書內容,認為媒體報導「小兵扛罪,高官卸責」反映社會觀感。
  • 質疑軍醫延誤送醫為何僅為行政懲處,而小護士林筱萍卻被送桃檢偵辦,標準不一。
  • 質疑陳毅勳中士擔任禁閉室戒護士的資格與訓練問題,要求國防部提供相關資料。
  • 批評禁閉室管理不當,環節錯誤,導致集體虐殺事件,要求部長展現魄力改革軍中醬缸文化。
  • 質疑國防部1985申訴專線的滿意度數據,認為不貼近事實,應詢問基層官兵。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起訴書僅由陳毅勳中士一人獨自承擔凌虐部屬罪,明顯與長官切割,且對其他戒護士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對基層不手下留情。
  • 要求部長保證軍事審判過程完全公開透明,排除所有官階考量,確保獨立性。
  • 質疑國防部改革報告中的申訴制度未能解決洪仲丘案中反映的問題,認為應有原體系之外的申訴管道。
  • 要求國防部明確表態是否廢除禁閉、悔過、管訓等懲罰,而非提出甲、乙兩案並陳。
  • 強調洪仲丘曾簡訊反映幽室恐懼症及程序正當性疑慮,質疑現有申訴機制未能即時介入停止不當管教。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質疑軍檢選在特定時機公布偵結結果,充滿政治算計,且辦案過程前期緩慢、後期暴衝,影響完備性。
  • 要求部長保證偵查過程中沒有對任何人進行刑求或非法監聽,且軍方沒有介入或分化8月3日公民遊行活動。
  • 批評國防部不願提供資料,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拖延,偵結後仍難以取得起訴書及監視器相關資料。
  • 質疑監視器畫面消失的解釋不合理,要求國防部提供監視器型號與採購年限資料,並追究管理、採購與維修責任。
  • 要求國防部檢討發言系統失靈問題,主動與社會對話,強化公信力。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認為洪案問題不在法律,而在於執行人員違規行事、漠視人權、欺上瞞下,且管理考核機制崩壞。
  • 質疑國防部改革方案中將職掌處理層級提高,而非落實基層管考,認為應對症下藥,加強基層教育。
  • 批評1985申訴專線效率不彰,辦公室多次索取精進作法資料未果,凸顯軍方行政效率問題。
  • 建議將緊急救護、急救措施(如CPR、AED、熱中暑防治)納入官兵日常必備課程與技能,並檢討巡迴講習成效。
  • 建議將人權法治教育納入軍校養成教育,且應改革心理輔導專業人才培育系統,使其符合國家證照與學歷要求。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認為洪案是國軍近50、60年來最大打擊,摧毀軍中三信心,要求部長勇敢面對並提出具體辦法。
  • 指出部隊組織變革疏漏是洪案原因之一,認為禁閉制度本身有其必要,不應因執行偏差而因噎廢食。
  • 建議國防部應重視「營務營規」教育,進行全軍式檢討,避免因長期忽略而導致環節出問題。
  • 質疑軍政、軍令一元化後,若部長常在立法院開會,可能導致總長不敢下決心,貽誤戰機,建議軍政軍令應清楚分野。
  • 關切募兵制推動,認為洪案嚴重損傷軍人尊嚴,恐影響募兵成效,建議檢討結構性問題,並與退輔會綿密配合。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認為洪案真相關鍵在於動機,質疑軍檢起訴書未交代動機,顯係倉促草率,意圖掩飾真相。
  • 提出洪慈庸公布的錄音帶作為新事證,證明范佐憲曾買飲料到醫院,與軍檢報告不符,要求重啟偵查或移交桃檢。
  • 質疑起訴書污名化洪仲丘,為542旅和269旅脫罪,並要求追查沈威志、何江忠、陳毅勳等人加速懲處洪仲丘的動機。
  • 要求部長承諾重啟調查,並改革申訴制度,破除越級報告處罰禁令,由部長親自過目所有軍中申訴案件。
  • 揭露1999年澎湖預官因萬言改革書遭長官報復致死的案例,質疑軍中申訴制度的危險性與無效性。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監視器畫面消失80分鐘卻無人通報,凸顯軍方管理嚴重問題,認為現有規定已足夠,但未據以執行。
  • 不相信軍檢起訴書,認為多處疑點未解,例如洪仲丘退伍前因小事遭重罰,動機可疑。
  • 建議部長重新瞭解過去12年間300多件軍人自殺案,特別是同一單位、同一業務連續自殺的案件,進行深入調查。
  • 肯定國防部將民間人權組織納入官兵權益保障審議委員會的具體措施,認為比1985專線更有效。
  • 建議建立士官輪調制度,避免士官久任一職形成「土皇帝」現象,並質疑人評會由副主官主持懲處決議的合理性。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質疑洪仲丘送醫過程的行政疏失,認為應第一時間送林口長庚而非天成醫院,且國軍桃園總醫院以無加護病房為由拒收軍人病患不合理。
  • 要求部長調查國軍桃園總醫院在此事件中的行政疏失,並強調軍醫院應以軍人醫療為優先。
  • 質疑高華柱前部長稱「有人交代要修理洪仲丘」的說法,要求部長向高前部長確認並誠實向國人說明。
  • 認為軍檢總長曹金生不適合上電視call-in節目,要求部長通令軍檢系統不得接受特定媒體訪問。
  • 建議國防部維持禁閉制度,但應增加訴願或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不應因個案而廢除軍中綱紀與紀律的有效方法。

王進士 立法委員

  • 認為洪案造成社會「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的氛圍,呼籲社會給予軍檢及司法系統乾淨的偵查空間,以維護司法威信。
  • 期許楊部長作為文人部長,能大開大闔改革軍中人權問題,減少類似案件發生。
  • 建議國防部儘快提出軍法移交一般司法的行政院版修法草案,並廣聽各界意見,避免因炒短線而破壞國家體制。
  • 指出洪案是因士評會、體檢報告時程等標準作業流程未依法行事,導致洪仲丘枉死,要求軍中行政流程應更明確。
  • 呼籲國防部應審視並通盤研究過去可疑的軍人死亡案件,加強防範重於亡羊補牢,並主動對外說明以重振國軍信心。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軍檢起訴書內容缺乏證據佐證,僅如小說般鋪陳事實,不符法律專業要求,認為軍事審判官角色混亂,影響獨立性。
  • 要求國防部提供正式起訴書,以便檢視每個事實是否有證據陳佐。
  • 質疑軍事審判官兼任法律諮詢、公設辯護人等職務,導致角色錯亂,影響審判獨立與威信。
  • 建議軍事審判官應改為文官,無軍階,以確保審判獨立,並將軍法官送司法院法官學院受訓,提升專業與人權概念。
  • 指出大法官會議已於16年前要求檢討平時軍事審判是否回歸一般司法,時間並不匆促。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肯定國防部接受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協商結果,將凌虐、傷害、殺人、性侵等案件移交司法審判,並處理溯及既往問題。
  • 質疑國防部資通安全獎懲規定中,志願役士兵不必關禁閉,義務役卻以禁閉、禁足為主,存在雙重標準,要求廢除此不公規定。
  • 批評部長對禁閉制度存廢問題,28天仍處於研究討論中,缺乏價值領導與改革魄力。
  • 建議士官層級也應實施輪調制度,避免士官久任一職形成「土皇帝」現象,但部長認為應考量軍種特性。
  • 要求部長對其著作的學術倫理問題負責,強調政務官若涉及論文抄襲應負政治責任。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認為洪案導致民眾對國軍信心潰敗,影響募兵成敗與社會安定,強調應釐清真相而非僅以修法平息民怨。
  • 質疑軍檢起訴書不及格,缺乏明確事實依據,多以筆錄、自白作為證據,未見犯意聯絡與動機交代。
  • 指出軍事審判法有迴避規定,公設辯護人有其條例,軍法官兼職疑慮可透過法律解釋澄清,避免溝通不良造成誤會。
  • 建議國防部對智慧型手機等資通設備應嚴格管控機密區域,非機密區域則可放寬使用,並檢討莒光日記等制度的實用性。
  • 強調美國軍隊仍有禁閉制度,建議國防部維持禁閉制度,但應參考國際規定,增加司法介入救濟途徑,以維護軍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陸軍第六軍團指揮官陳泉官在洪案起訴日進行體檢,時間點不適當,恐引起社會觀感不佳。
  • 批評國防部至今仍無法提供禁閉室監視器主機、器材型號和採購年份等資料,質疑隱瞞真相。
  • 質疑軍方對監視器80分鐘黑畫面的通報與維修紀錄說法不一,認為軍檢報告稱「沒有人為」與實際情況矛盾。
  • 指出軍方查扣監視器主機時間點太晚,且7月4日僅備份copy帶而非原帶,不符刑事偵查原則。
  • 質疑禁閉室將2人擠在狹小空間,另一間放抽風機,是虐待行為,且報告未交代誰做此決定,認為軍方將所有責任推給陳毅勳。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對國軍不當管教導致洪仲丘喪命感到痛心,但亦對少數媒體不當報導、渲染打擊國軍士氣感到痛心。
  • 質疑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瑩雪在立法院委員會討論軍審法修正案前,即公開宣布行政院贊成,不尊重立法院程序。
  • 堅持禁閉制度有其必要性,錯的是人而非制度本身,不應因個案而廢除,否則將影響軍人管教與軍隊管理。
  • 質疑軍事審判法修法將「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修改為軍人平時受一般司法審判,涉及修憲層次,且戰時與平時區分困難。
  • 批評媒體侵犯隱私權,過度報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認為應將案件交由法律調查。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對朝野立委有大小眼之分,拒絕提供非敏感的軍人傷殘死亡統計資料,但國民黨立委卻能輕易取得。
  • 指出替代役男和海巡署的傷殘死亡率遠低於國軍,質疑國軍軍士官管理存在問題。
  • 批評國防部改革報告未參考國際先進國家軍中人權管理制度,且對禁閉制度存廢提出甲、乙兩案,要立法委員決定,缺乏主導性。
  • 建議國防部應將人權議題納入上下層級的檢查、督導與互動中,並將關心士兵的機制正常化、合理化。
  • 質疑國防部在加強心理諮詢輔導方面缺乏具體人力,且未評估戒護士的心理狀態,認為問題根源在於人而非制度。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1985行動聯盟陳情書主要訴求為軍法單位全力配合偵辦、證物保存鑑定、證人安全保障及1985申訴制度改革。
  • 批評1985申訴制度過去存在下情無法上達、電話無錄音、情報洩漏導致報復等問題,要求部長直接指揮改革,使其保密且有效。
  • 強調軍隊應國家化、社會化,與公民社會結合並透明化,因為每位公民都可能入伍,軍隊不能脫離社會。
  • 質疑軍事審判獨立性不足,檢審未分立,部長作為最高主管應負起責任,確保審判公平、充分及獨立。
  • 認為總統應以三軍統帥身分向全民道歉,國防部長應下台負政治責任,並批評高華柱前部長卸任後言論比媒體名嘴更嚴重。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強調洪仲丘不能冤死,洪案不能辦成冤案,查明真相是部長的終極目標與責任。
  • 質疑軍檢起訴書中提到護士訂飲料,但未追查誰付錢、誰拿走,認為這是重要線索,恐有影武者在背後指揮。
  • 要求部長對洪家姊姊提出的買飲料錄音檔等新事證,務必徹查清楚,偵辦沒有上限。
  • 質疑軍中11%官兵曾受禁閉處分,制度面與執行面均有問題,且80分鐘黑畫面是滑天下之大稽。
  • 要求部長保證目前的證人保護措施能真正滿足需求,並支持軍事審判法第237條第2項修正案,讓未偵結案件依新法辦理,以還原真相。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部長與法律事務司副司長至今未看過洪案起訴書完整版,認為是對部屬的不重視與失職。
  • 批評國防部對立委索取起訴書拖延,直至凌晨才提供,心態有問題。
  • 質疑國防部發布「請大家上網別談論部隊的人事物」簡訊,實為下達封口令,恐嚇官兵,影響司法辦案與真相追查。
  • 要求部長承諾軍檢就家屬有疑義的部分(如監視器、動機、犯意連結)重查,因為社會無法接受。
  • 質疑269旅監視器畫面消失80分鐘,軍情室與安全士官前面皆有monitor,卻無人發現或提報,認為軍方連調查都未做就急著結案。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要求重啟調查2008年空軍中士蔡學良遭槍擊身亡案,質疑軍方指稱含槍自殺的結論與科學常理不符。
  • 指出軍檢鑑定報告稱蔡學良口腔無火藥反應、槍管口無唾液血跡,與含槍自殺常理衝突。
  • 引用監察院報告及法醫高大成、羅秀雄鑑定結果,證明蔡學良傷口形態與步槍含槍射擊不符,應為意外或他殺。
  • 批評軍方高官對蔡學良案至今未看過相關報告,漠視人民控訴,要求部長以高雄長輩身分為此案申冤。
  • 強調蔡媽媽血淚控訴多年,總統也曾交辦,但軍方仍未釐清真相,要求部長朝重啟調查方向努力。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要求部長展現正義感,承諾若蔡學良案證實是他殺,願為其伸張正義,並澄清國防部有無涉及遮羞、掩蓋。
  • 指出蔡學良頭部傷口形狀與手槍射擊吻合,要求國防部進行65步槍和45手槍的彈道測試以釐清真相。
  • 要求部長排除萬難,主動完成彈道測試,不論法院是否有要求,以證明國防部釐清真相的決心。
  • 質疑軍檢隸屬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恐受國防部影響,因此部長更需展現正義感,確保調查獨立性。
  • 強調彈道測試是科學過程,與案子無關,只要完成測試,真相自然水落石出。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希望部長能花更多時間討論國防建設、與美方互動、武器採購及國家安全等重大議題。
  • 認為洪案顯示部隊管教出大問題,期望部長能將民眾擔心的真相弄清楚,為文人部長立下典範。
  • 質疑總統馬英九對洪案的關心程度與具體指示,認為總統應親自出面穩定情勢,而非僅籠統指示。
  • 強調軍隊國家化與軍紀重要性,若連洪案都無法辦好,難以相信國軍能保衛國家。
  • 關切部長能否前往華盛頓D.C.進行軍事交流,並詢問美方參與台美軍事交流層次是否提升,以及潛艇採購案的推動想法。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部長上次白衫軍集會時說要「大破大立」改革,是否因瞭解軍中積弊已久,不只洪案個案。
  • 詢問部長8月3日是否會再出席白衫軍活動,以及他上任後最優先要做的3件事。
  • 關切國軍士氣因洪案嚴重受打擊,以及募兵制推動面臨的挑戰,認為領導統御與兵源素質是關鍵。
  • 質疑軍中輔導體系與心理諮商角色失靈,未主動觀察阿兵哥狀況,導致悲劇發生,要求立即改善。
  • 強調軍隊服從的重要性,但領導權威不應只靠階級,而應透過帶兵帶心,提升基層幹部領導能力。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期望部長作為文人部長,能發揮文人領軍優勢,建立改革成果,對民主憲政發展有貢獻。
  • 質疑洪案對募兵制衝擊,以及國防預算占GDP比例持續下滑問題,要求部長說明努力方向與影響。
  • 批評國防部在洪案應變上是被動,軍事審判法等修法非主動發起,對軍法改革立場仍不明確。
  • 建議國防部應在陸海空軍刑法中明確定義「凌虐」罪,以利相關案件移交司法審判,並確保軍中訓練維持。
  • 質疑法務部次長陳明堂關於桃檢偵結時程的說法,認為偵辦過程過於匆促,恐影響人民對司法信任。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認為洪案顯示542旅軍紀、法令可有可無,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充滿欺騙,積弊已久。
  • 質疑軍檢摘要報告中洪仲丘被送禁閉的動機不足,竄改體測成績已涉偽造文書,比送禁閉嚴重,且排長不滿未提早集合也比攜帶手機嚴重。
  • 質疑何副旅長在起訴書中未交代動機,卻積極催促送禁閉,且與徐連長、陳排長開秘密會議,但報告卻將責任分開處理,自相矛盾。
  • 指出李念祖、黃冠鈞未經戒護士訓練卻遭起訴,且李念祖為原住民,原住民在起訴人數中比例過高。
  • 建議軍法官在職訓練應送法務部、司法院辦理,並鼓勵進修,且應將軍法官改為文官,無軍階,以確保審判獨立。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若洪案由法務部檢察系統辦理,其偵察過程、方法、時程與結果是否會與軍檢有很大差異,並詢問軍檢偵辦的獨立性與超然性。
  • 批評軍檢在多數疑點未釐清前快速偵結,且在立法院審查軍審法時進行,時機不當。
  • 指出人民對軍檢、軍法制度信心趨近於零,其調查結果造成全國輿論譁然。
  • 要求法務部次長與檢察官應針對軍檢制度與一般檢察制度的差異提出具體檢討與建議,並說明軍檢與國際人權公約的差距。
  • 質疑部長對自身定位,是「布局投手」、「終結者」還是「制度守護神」,並要求提出軍中人權制度建立與改革的時間表和具體目標。

相關人員回應

楊念祖 國防部部長

  • 洪仲丘案重創國軍,使社會大眾疑慮,國軍痛定思痛並檢討內部管理與督導問題,已啟動行政與軍高檢調查,並將賡續檢討革新。
  • 外界對起訴書「抓小放大」的批評與內容不符,起訴層級已達少將,並強調國軍依法辦理。
  • 承認70分鐘虐殺式操練是扭曲操作,現場負責人未按規定行事,政戰輔導系統有嚴重疏失。
  • 國軍現有18座禁閉室,目前皆無人,改以其他懲處方式,正全面檢討禁閉和悔過室存廢問題。
  • 承諾軍事審判過程完全公開透明,無黑手存在,尊重司法獨立審判,對新事證將積極偵辦,偵辦沒有上限。
  • 表示已要求部內相關規定重視兩公約內容,並陸續蒐集其他國家軍中人權管理作法。
  • 承諾將盡力清理部長信箱的申訴案件,確保申訴案件能被看到。
  • 否認軍方有下達封口令、刑求或非法監聽,強調此行為違反規定,若有將依法懲處。
  • 認為軍檢總長曹金生不適合上電視call-in節目,已指示軍檢系統不得接受特定媒體訪問。
  • 強調國防政策主軸為解決領導統御問題、發展不對稱戰力及持續推動募兵制,並將爭取國防預算。

夏復華 國防部總督察長室總督察長

  • 洪仲丘下士案檢討歸納有3大嚴重過失:未依法定程序行政懲處、禁閉室管理不符規定、人員緊急救護處理不當。
  • 已檢討相關失職人員37員,分予申誡至大過不等處分,涉法部分軍檢已偵結起訴18員。
  • 國防部研擬政策面與實務面改革,包括軍法改革、懲罰法修訂、人權保障、精進士官制度、禁閉室制度改革、申訴制度變革等。
  • 1985申訴制度精進作法已於7月30日核定並發布文令,每次處理完都有回報。

王信龍 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

  • 目前國軍列管18座禁閉室,陸軍13座、海軍2座、空軍3座,其中3座大型正在整修,15座改善中,預計11月後恢復正常運作。
  • 目前所有禁閉室皆無人,人員改以其他懲處方式,正在全面性檢討。
  • 士評會召開僅作成建議,最終決定權仍在主官,未來懲處功能規劃併至連級單位辦理。

張德明 國防部軍醫局局長

  • 洪仲丘入伍時BMI為28.9,體重85公斤,在軍中變成98公斤。
  • 呂姓醫官是否涉有醫療疏失已送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
  • 國軍所有官兵都接受CPR和AED訓練並取得證照,但洪仲丘案需要的是立即降溫,而非CPR和AED。
  • 國防部已於7月29日至31日辦理熱傷害防治巡迴講習,並將加強落實課程。
  • 國軍桃園總醫院不應以沒有加護病房為由拒絕現役軍人就醫,軍醫院應以軍人醫療為優先。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代表法務部對洪仲丘下士死亡案表示哀悼與慰問。
  • 洪案涉及軍人身人自由、人身安全、禁止酷刑等權利,皆受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
  • 法務部作為兩公約施行法主管機關,將盡力配合協助國防部檢視改革措施是否符合人權公約規定,並在軍事審判法、陸海空軍懲罰法研修過程中給予法制協助。
  • 軍、司法機關偵辦案件必須嚴守審判權分際,軍法機關與司法檢察機關各自積極偵辦具有審判權的案件,並互相交換意見及資料。
  • 桃園地檢署已積極偵辦洪案中湮滅證據等司法審判權部分,並將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對家屬提供扶助。
  • 軍檢偵辦28天不算快,不宜評論軍檢起訴結果,但強調偵辦沒有上限,如有新事證會繼續偵辦。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截至102年7月底,現役替代役役男計19,714人,分發於3,588個服勤單位,替代役男無現役軍人身分,民刑事案件回歸一般民刑法審理。
  • 內政部負責規劃、制定與執行替代役男訓練服勤管理、心理諮商輔導、申訴救濟、保險、醫療、扶(慰)助及撫卹等權益保障。
  • 積極作為包括落實役男訓練管理、暢通申訴及救濟管道、提供諮商輔導、關懷役男身心及保障役男服役期間相關權益。

陳正棋 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主任委員

  • 國防部於91年成立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並設有1985專線,保障官兵合法權益。
  • 3月份已全面研修不合人權規定的相關法令,並因應洪案提出修正方向。
  • 國防部將把所有可讓官兵反映權益或不安全狀態的管道與電話,讓官兵立即向長官反映。

郝以知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參謀長

  • 禁閉室戒護士皆經軍團驗證合格,但不必然具相關背景。
  • 陳毅勳中士原在蘭指部,因軍團禁閉室採業務編組,人員由各單位抽調支援。
  • 7月1日當天戰情官發現電視畫面品質不好,通知機房查線修,但無維修紀錄。
  • 第二天早餐會報報告狀況正常,與80分鐘黑畫面矛盾,但軍方稱沒有人為刪除畫面。

張玉龍 國防部總督察長室處長

  • 國防部1985服務專線今年的滿意度有達到75%。

羅紹和 國防部軍事新聞處處長

  • 高華柱前部長已公開說明,軍檢單位可以再做進一步偵查,並發布新聞稿澄清外界質疑。

王明我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局長

  • 洪仲丘連上輔導長曾與其互動溝通,但基層幹部對連隊狀況掌握明顯不足。
  • 政戰主任也曾與洪下士溝通輔導,但誤判形勢,幹部在訓練、環境分析和預警情資上不足。
  • 心理系畢業生可考心理師證照,但軍事任官難以做到完整1年醫院實習,且國家制度要求碩士畢業,軍校培育系統需改革。
  • 現在軍中已很少使用「合理的訓練、不合理的是磨練」的字眼,要求合理化管教。

張培璵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

  • 軍檢署對外說明公布的是結案摘要報告書,而非正式起訴書,起訴書已送達相關人員,並依正式格式附有證據清單。
  • 軍事審判官專職軍事審判,公設辯護人另派,不會兩者兼具身分,且軍事審判法有迴避規定。
  • 軍事審判制度關係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改革採開放立場,但因牽涉層面廣,不宜因個案修正。
  • 軍檢聯合專案小組依證據辦案,毋枉毋縱,不會只辦小兵不辦大官,軍法判決品質不輸司法判決。
  • 竄改體測成績涉及偽造文書,屬刑事責任,比送禁閉室嚴重。
  • 軍事審判法改制後,判決書及起訴書不會經過任何行政長官過目,以確保獨立性。
  • 國防部查扣監視器主機是在7月9日,7月4日是備份畫面,因禁閉室需連續錄影而延遲查扣。
  • 軍檢署已傳喚輔導長,查證洪家姊姊所提買飲料狀況,偵辦沒有上限,會繼續積極偵查。

胡延年 國防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次長

  • 國軍資通安全獎懲規定於102年5月22日修頒,將士兵懲處改為禁閉或禁足,主要是因應募兵制,未來將無義務役士兵。

林國演 內政部役政署署長

  • 替代役為兵役之一種,但因從事政府公共行政事務協助,不具軍人身分,故不適用軍法審判。
  • 替代役男服役期間死亡可進直轄市、縣市的軍人公墓,但無法進國防部的示範公墓。

郭銘禮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 從國際人權公約角度,希望國內司法或軍法在實務上盡量朝國際人權公約要求的目標努力。

相關後續

  • 國防部將持續就內部問題與革新方案做積極檢討,並定時向社會報告革新作為。
  • 國防部將於8月6日起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及學者專家研討軍事審判法修正草案,預計9月底前提出完整修法配套法案。
  • 國防部將研議成立懲戒法庭,裁處禁閉懲罰,並將禁閉室納入正式編制,採專責編組管理。
  • 國防部將調整現行權保組織架構,成立「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室」,並規劃將民間人權組織納入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審議委員編組。
  • 國防部將研議士官輪調機制,並適切檢討士官權責,整合士官評議委員會及人事評議委員會功能。
  • 外交及國防、司法及法制、內政三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臨時提案,建請國防部檢討修改相關法律,讓在執勤時或營區內死亡的現役軍人家屬,得要求改由司法機關偵辦、審理。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在2星期內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24701
卷/期/冊
102/47/1
發布日期
2013-08-15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