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國家發展委員會與檔案管理局組織法草案黨團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2-06-04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審查「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及「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朝野立委針對國發會職掌中關於地方施政輔導、跨區域與離島發展、原住民地區權益及檔案管理局定位等議題展開激烈討論。經協商後,對國發會組織法第二條等條文達成修正共識,並通過要求研議設立離島建設發展處及儘速修法放寬政治檔案應用等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協商國發會組織法草案第二條有關地方施政、區域離島發展、原住民權益及法規影響評估等職掌項目。

相關爭議

  • 地方與跨域發展:鄭天財主張應明列跨區域合作與地方中長程計畫輔導,尹啟銘與朱景鵬則認為應以區域發展及永續發展統稱。
  • 原住民權益與名稱:林委員正二建議將文化族群修正為民族,並將原住民地區明確納入條文,尹啟銘與朱景鵬則認為部會組織應考量憲法層次,建議於說明欄加註說明。
  • 離島專責單位設置:楊應雄、楊曜與陳雪生強烈要求在國發會下設置專責的離島處,尹啟銘表示將透過跨處工作小組處理,朱景鵬則承諾在後續處務規程中研議彰顯離島與跨區域名稱。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二條第四款應納入跨域合作建設之規劃與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
  • 認為跨區域合作與區域發展必須由國發會層級執行,內政部無法全面承擔。
  • 建議在組織架構上應設立離島、花東及跨區域合作發展等專責單位。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國發會職掌中的文化族群發展修正為民族發展,以提升位階。
  • 主張應將原住民地區一併寫明在第七款中,並反對僅將原住民地區放在備註欄說明。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肯定離島發展納入第七款,但認為對口單位層級太低,應有專責單位與人員關注離島區塊。

楊曜 立法委員

  • 強調離島在國土規劃中具有特殊性,強烈要求國發會應設置離島處作為單一對口,否則無法落實照顧離島發展。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部門長期忽略離島建設與經費落實,強烈要求在國發會組織規程中設置離島建設發展處。

相關人員回應

尹啟銘 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國發會組織法第二條再修正內容,包含納入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輔導、增列人力資源發展政策及法規影響評估協調。
  • 說明離島業務在國土規劃及永續發展處下設科辦理,並透過跨處工作小組與指定副主委進行跨部門整合。
  • 承諾針對離島建設發展處的名稱與設立,會後將在組織規程中進行審慎研究與調整。

朱景鵬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跨域與區域發展名詞之定義,認為以區域發展與永續發展含括較為明確適當。
  • 說明原住民地區相關發展可於立法說明欄加註說明以彰顯其重要性。
  • 建議保留永續發展字眼,並承諾在後續處務規程的內部組織設計中,適度彰顯離島與跨區域相關名稱。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照再修正條文修正通過,增列地方重要施政中長程計畫之輔導與文化族群發展政策之協調及審議、人力資源發展政策、國土區域及離島發展與永續發展政策等事項,並於說明欄加註原住民地區之綜合性規劃等事項。
  • 通過附帶決議:建請行政院於國家發展委員會下設離島建設發展處,主管離島建設發展之政策規劃與執行。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協商檔案管理局於組改中的定位,以及是否應配合修法放寬政治案件檔案之應用。

相關爭議

檔案局機關定位:鄭天財建議將檔案管理局改為機構,將公權力事項移回國發會;朱景鵬則回應檔案局業務涵蓋全國各機關檔案徵集與管理,屬性上較接近機關。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檔案管理局改為機構,其涉及公權力部分移至國家發展委員會處理,以因應三級機關總數限制。

相關人員回應

宋餘俠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檔案管理局為檔案法通過後成立之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指導全國8000多個機關之檔案徵集、管理與開放運用。

朱景鵬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檔案局職責涵蓋全國各機關之檔案徵集與管理,不符合基準法規定的純粹機構屬性,應維持機關定位。

相關後續

  • 檔案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通過修正後之附帶決議:建請檔案管理局應儘速完成檔案法修訂,以放寬政治檔案使用,並主動徵集政治檔案。

原始資料

公報
1024701
卷/期/冊
102/47/1
發布日期
2013-08-15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